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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3号:深圳第十一高级中学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及政配套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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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第十一高级中学工程政配套项目施工合同2015123


('工程编号:合同编号:SG2015-004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于招标工程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深圳市第十一高级中学工程市政配套项目工程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包人:深圳市大鹏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承包人: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15年月日编制说明本合同示范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2008版《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于招标工程固定单价)》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相关规定,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修编制订。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招标工程施工合同,适用工程范围为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所称招标工程,是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应当招标且实际通过招标进行发包的工程。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五部分组成。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采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对“通用条款”部分进行调整;并应将“协议书”、“专用条款”及“附件”中须双方约定的事项予以明确;同时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在“补充条款”中补充约定合同内容。未经编制单位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销目的复制、印刷和销售本合同示范文本或抄袭其中的任何条款内容。协议书第一部分、:深圳市大鹏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发包人(全称)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深圳经济特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深圳市第十一高级中学工程市政配套项目深圳市大鹏新区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及特征:深圳市第十一高级中学工程市政配套项目工程以施工图为主包含但不限于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燃气工程、交通设施、绿化工程、加压泵站改造等。100%资金来源:政府二、工程承包范围以施工图为准包含但不限于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燃气工程、交通设施、绿化工程、加压泵站改造等。房建工程:1.)(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土石方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智能建筑工程基坑支护工程空调面积:平方米桩基类别:通风空调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数量:桩径:设计冷负荷:冷吨砌体钢结构混凝土主体结构工程室外环境工程网架索膜结构二次装修电梯部电梯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自动扶梯幕墙:平方米部屋面及防水工程消防工程户户数:建筑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米庭院管:其它工程建筑电气工程2.市政工程:)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七通一平工程万平方米给水管道工程米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挡墙护坡工程长:宽:高:软基处理工程泵站工程平方米万平方米电信管道工程道路工程长:宽:米桥梁工程电力管道工程米座路灯照明工程隧道工程座长:宽:高:雨水管:米排水管道工程道路改造工程长:宽:米污水管:排水箱涵工程绿化工程高:宽:长:交通监控、收费综燃气工程米合系统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其它工程3.其它工程/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年月日(以监理工程师下发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标准工期180天(指按《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计算出的本工程工期)。四、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币种:人民币合同价款(大写):壹仟零玖拾陆万捌仟陆佰零伍元肆角柒分(小写):10968605.47元其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为(小写):141178.51元(不含规费与税金),暂列金额为(小写)610000.00元,暂估价为(小写)110000.00元。项目单价:■本工程标底各项目的综合单价下浮【16.80】%。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的规定一致: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4.通用条款;5.投标文件;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10.发包人和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11.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承诺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竣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深圳市大鹏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地址: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委托代理人代理人::电话:话:电传真:传真:开开户银行:银行:户账账号:号:邮政邮政编码:编码:合同备案情况:备案机构(公章):经办人:日月年.通用条款第二部分、一、词语定义和解释词语定义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1.1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1.2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或其他指定的负责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1.3发包人: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除经承包人同意外)何受让人,承包人:指本合同中指明承建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1.4除经发包人同(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意外)专业工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专业工程施工合同并承建该合同指定工1.5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分包人:指经发包人认可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承建本工程部分工程1.6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7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的代表。工程师: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1.8款中指定,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担任;不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人士担任。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理人1.9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1.10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1.12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1.13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1.14单项工程: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工程。1.15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1.16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泥头车):指承担本工程施工现场土石方、部分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运输任务且相关证件齐全的合格车辆。1.17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1.18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1.19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1.20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1.21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1.22合同价款: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议定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1.23追加(减)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法增加(减少)的合同价款。1.24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25暂列金额: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金额。1.26暂估价: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单价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27计日工: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发包人要求所完成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1.28现场签证: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1.29交接证书:指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或本工程竣工后,根据本合同约定签发的证书。1.30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31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32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1.33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1.34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1.35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1.36标准、规范: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改或补充。1.37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1.38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39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40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4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42小时或天: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法定节假日:指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节假日。1.432标题和旁注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视为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2.1标题和旁推定合同条款时,不列入考虑。书面形式3书面形式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二、合同文件4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4.1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组成及解⑴协议书;⑵中标通知书;⑶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⑷通用条款;⑸投标文件;⑹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⑺图纸;⑻工程量清单;⑼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⑽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⑾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4.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如不同意工工程师作程师的解释时,按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5.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语言文字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语言文字时,)含两种(种以上5.2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法律6适用标准、规范6.1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适用标准准、规范的要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6.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国内没有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示国外相应标准标准、规范名称,并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规范7图纸7.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图纸的提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图纸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7.2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图纸提供7.3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打乱工程施工计划,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延误7.4发包人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未其提交的图纸或提交的图纸有误所致,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顺延工期。提交图纸7.5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工程师临时工程图纸批准或备查。7.6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补充图纸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技术资料通知8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8.1致承包人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8.2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工程师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致发包人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或工程师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特快专递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8.3拒收通知通知送至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三、发包人和承包人9发包人发包人代表9.1发包人可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本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确认、批准、同意、审批等事项均应以发包人盖章或发包人代表签字为准。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和承包人。9.2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发包人义务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它物品。发包人应保证其人员配合承包人的工作并遵守关于工程安全与环境保护的规定。9.3发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发包人工作费用:⑴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⑵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到施工场地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⑶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⑷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⑸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以及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批件;⑹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移交给承包人;⑺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⑼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发包人可将9.39.4发包人委托条款中约定,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款约定的各项工作,且未委托承包人办理,给承包人造发包人未完成9.39.5发包人未完成)顺延延误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成损失和(或或)的工期。约定工作10承包人承包人义务10.1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在缺陷保修期内对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10.2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以下工作:承包人工作⑴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工程施工图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⑵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⑶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⑷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工程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⑸在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以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⑹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⑺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⑻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0.3承包人未完成10.2款约定的各项工作,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承包人未偿发包人的损失。完成约定四、工程管理人员工作11工程师工程师.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或者在开工前将工程师的姓名通11.1知承包人。实施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名称、监理内容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天以书面形式通知7过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承包人。行使本合同订明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工程师应履行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职责,11.2工程师职权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免除承包人在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11.3力权工程师⑴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⑵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⑶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⑷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⑸提出或批准索赔;⑹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⑺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力;⑻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但是,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11.4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紧急情况时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款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11.3何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行使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按有关规定工程师可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师代表(11.5工程师权亦可随时将其授予或发包人指定必须由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天通工程师代表的任何职权撤回。任何此类授权和撤回应由工程师提前7力委托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力。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时,视同工程师。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工程师的指令由其11.6工程师指令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送达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必要时,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48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承包人在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天内提小时之后,未收到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应在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小时内给予答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小时内向工程师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24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指令的决定,通知承包人。11.7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尽义程师未工其他义务。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工程师的失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务或失误延延误的工期。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涉及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事项11.8公正师须工程时,应根据合同条款约定,考虑各种情况,行使其酌情权,实事求是和公正无私地作出判断并接受检查,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无私12项目经理12.1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的承诺任命项目经理,授权其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约定的权力和义务,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2.2承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以项目经理签字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12.3承包人应保证其任命的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并保证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更换及时到位,保证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班子的稳定。若任命的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不一致或项目经理未及时到位,发包人可按照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对承包人进行相应处罚。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12.4项目经理按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项目经理划和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合理组织施工。在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应采取保组织施工小时内向工程师证人身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送交报告。五、转让、分包、专业工程发包13转让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13.1转让分包14承包人拟进行分包的工程及分包人,经发包人批准,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1承包人分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的部分项目分包,不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任何责任和义务。包工程14.114.2如承包人没有承担本合同中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承包人必须根据承建资质款的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专业工程的资质条件。承包人有义务依据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提供已分包或拟分包工程的分包14.3分包人的资料人的一切资料。承包人与分包人应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14.4分包工程价款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承包人不得将全部工程肢解分包。承包人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14.5肢解分包部分再分包。与再分包15专业工程发包发包人自行发包专业工程的,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专用条款15.1专业工程中明确专业工程承包人。专业工程施工合同由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承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为总包与分包关系。发包⑴发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应由专业工程承包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15.2责任划分保护承包人在上述责任和义务方面不受损害;任何由于专业工程承包人未履行上述责任和义务而引起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等费用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免于承担;⑵对于因专业工程承包人的过失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免于承担;专业工程承包人应接受承包⑶承包人对整个工程施工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人的管理,施工中协作配合。根据专业工程施工合同与本合同关联程度,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约定配合15.3管理费与费与管理费的金额与支付方式。配合费六、施工准备工作16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16.1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和进度计划划。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要求(16.2向工程)应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图纸后14天内施工组织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师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工程师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设计和进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天内计划后14)的,应视为同意。工程师如期提出合理修改意见的,承包人应根据该意见度计划提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或要求待工)收到修改意见后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7天内交和确认程师确认后执行。工程进度计划应反映出各施工区段或各工序之间的搭接关系、施工期限和16.3进度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的要求16.4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按进度计划施工度的检查、监督。16.5如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承包人无进度计划的修改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修改工程进度计划,并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给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批准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并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16.6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提交工程工程用款计划,以备工程师查阅。如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计划。用款计划16.7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工程用款未解除承包人计划,并取得工程师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的责任和义务17施工准备17.1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负责,但现场作业和因设计、标准、规范原因造成相应问题的例外。如合同明确约定部分或全部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即使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所设计工程负施工方法全部责任。17.2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合同文件中的缺陷范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如承包人未发现对于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能发现的上述缺陷,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17.3资料。承包人应对其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勘察资料现场考察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察看了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17.4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交通条件、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对象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生活与施工条件;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也不得免除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在施工期间,如遇到对于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给17.5不利的外界障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或承包人造成损失和(延延误的工期。碍或条件17.6在确定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时,应该考虑工程师已经发给承包人与此有已明示的外界关的指令,以及在没有工程师具体指令情况下,承包人采取使工程师可接受的措施。障碍或条件但是,对于合同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由于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工程师已经明确告知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17.7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料和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地下构筑物础上,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17.8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施工放线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同时承担由于其错误而引起的承包人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误的补偿责任。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作出合理的努力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认真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工程师对放样、准线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17.9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以满足承包人提供场地进行本工程施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致使本工程或其导致工期延误的,)(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未能办妥17.10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通知后,应按工程师的指示及时调整工程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施工土地征用方案和顺序,以便能够继续施工或者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及时进行调整,以避免停工损失的发生。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给承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包人造成损失和(或)误的工期。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17.11临时占地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占地的租用,由发包人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的租用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临时用地。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外。临时用地使用完毕后,承包人应自费将临时用地恢复原状。承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到现场,17.12供本工程即视为供本工程专用。若无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现场。专用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18开工及延期工程开工7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18.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18.2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承包人造天,向工程师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师应在接到开工延期申请小时内予以审核,并报发包人审批后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同意开工延48后成的开工期或逾期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不同意开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提出开工延期申请的,开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延期顺延。18.3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发包人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成的开工延期19暂停施工和复工19.1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暂停施工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工程的施工令,并在发出指令后48程师的指令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工期延误,发包人不予或19.2下述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所涉及的费用增加和()承包人造补偿:⑴因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停工;成的暂停施工.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⑵承包人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导致的必要停工。)⑶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或19.3因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程包人或工发顺延延误的工期。)(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师造成停工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暂时停止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暂停施19.4续工持暂停施款范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19.2工之日起63天内准许暂14围之内,承包人可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63天以上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准许,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但并非必须):选择(承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⑴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发包人;条的约定将⑵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承包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36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合同的承包。承包人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在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19.5复工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20工期及延误20.1本工程须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或在根据20.2款约定的延工期长期限内完成。本工程的任何单项工程须在专用条款约定的各段时间内完成,或在根据20.2款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20.2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⑴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工期顺延⑵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⑶工程师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⑷工程变更;⑸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⑹遇不可抗力;⑺合同条款已明确约定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工期顺延情况。20.3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应经工程师的认可,并遵守工作时间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为了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绝对必要的作业,不必事先经工程师的许可。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师报告。款经批准20.2款约定的工期及20.1如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且承包人在20.4提前竣工奖励费.的延长工期期限内提前完成本工程,或者在相应的期限内提前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提前竣工奖励费。提前时间(即:提前时间是以工期加上已批准的延长工期减去实际工期计算。)=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实际工期款经批准的延长工款约定的工期及20.220.5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20.1延期损失期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费但延期赔偿费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即:延期时(务。延期时间是以实际工期减去工期及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间=实际工期-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20.6如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对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签发了交接证书,且交接延期损害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本工程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应予减少。减少的幅度按已签发交接赔偿费的证书的单项工程的价值占本工程价值的比例计算,但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限额不应受此影响。减少20.7f如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压缩工期的,工期压缩超过按《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计算所得本工程标准工期30%的,应按《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规定的方法和推荐系数计算赶工措施费和夜间施工费,并扣除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中已列明的赶工措施费和夜间施工费后向承包人支付补偿费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上述补偿费用后,不再按照20.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励费。《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缺项的专业工程,或需采取特殊措施以缩短工期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补偿费用计算方法。八、材料、设备供应2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1.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发包人供应备清单中应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发包人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材料设备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21.2发包人对其供应的材料设备履行完毕20.1款约定验交程序,且承包人接收承包人负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责保管.款约定的验20.1丢失、盗失、毁损等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发包人未履行交程序,则承包人不负责保管,发生的丢失、盗失、毁损等由发包人负责,但承包人没有提出异议,且已收取发包人支付的相应保管费用的除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列出的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不符时,21.3发包人承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如下:⑴材料设备单价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担责任承包人可拒绝接收、型号、质量等级不符合约定,⑵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保管,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⑶材料的规格、型号不符合约定,经发包人同意,可由承包人代为代换,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发包人负责运至材料设备清单约定的⑷材料设备的到货地点不符合约定,地点;多于清单中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运⑸材料设备供应数量不符合约定,出施工场地,少于清单中约定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补齐;⑹材料设备到货交接时间不符合约定,早于约定时间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迟于约定时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21.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结算方式2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2.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承包人采购材求以及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料设备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22.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不符承包人承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担责任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要求的材料设备,则应按工程师的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2.3如承包人不执行22.2款工程师的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指令,承包人不执行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因此产生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提前向工程师提出申请,经工程师确认报22.4代用材料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因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和产生的费用的承担,发、承包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22.5货物运输刑事责任。)或(保护,并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民事和22.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不得指定材料设备的检验23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23.1的备材料和设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23.2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内容检验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工程师确认后施行。23.3拟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设备应当经检验合格后使用。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检验费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材料设备的检验,各种材料的破坏性检验及其他特殊要求的检验如经检验合格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检验不合格且为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测。发包人供应的材料23.4再次检验设备,再次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测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23.5随时检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24工程质量和检测工程质量24.1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为依据。24.2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工程师有权对质量保证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其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职责。24.3发包人应承担已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测费用。工程检测费分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本次检测的所有检测费.用,并无偿返工、修复。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24.4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在质量控制定工程质量⑴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虽然这些方案和措施须经工程师审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保证体系,制方面的责任⑵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测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⑶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包括承包人、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并组织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⑷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分包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⑸负责组织分包人共同承担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保修责任;因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4.5承包人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的指令施工,并施工质量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测,为检查检测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但工程师的检测检查检测,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索赔和得到补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为止。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及相应的损失,顺延延误工期。24.6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当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备隐蔽条工程隐蔽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检测的时间、内容和地点,24件时,承包人应提前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时间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测,并为工程师提供一切必要检测前的的资料和协助。工程师应按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测,不得无故拖延,除非小时内,工程12认为没有必要检测,并就此通知承包人。上述约定时间后师未能到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测,承包人即可自行检测,在如实作出隐蔽验收报告后进行隐蔽,事后工程师应予认可。工程师在组织隐蔽工程验收时,应通知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参加。24.7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测时,承包重新检测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测后重新隐蔽。如检测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增加费用,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相应顺延工期;检测如检测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检测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5工程试车25.1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车的,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试车试车的内容和费用承担。25.2本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工程试车⑴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程序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和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48试车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工程师应按时参加试车,小时内,工程师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如在上述约定时间后12事后工程师应认可承包人所作的试未能到场参加试车,承包人可自行试车,车记录。⑵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小时通知承包人,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48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⑶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5.3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工程试车中的责任如下:工程试车承包⑴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中双方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⑵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如该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则承责任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和重新安装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该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则发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并由承包人进行拆除和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有关费用,工期相应顺延。⑶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⑷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⑸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的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人承担。26安全文明施工26.1⑴发包人应按照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发包人的安全文明清单管理与支付办法,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施工责任文明措施费。⑵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⑶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进行施工。⑷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并顺延延误的工期。26.2⑴承包人应遵守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标准和规定,按照发承包人的包人提供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制定合理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方安全文明案,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工程师。承包人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施工责任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⑵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企业现场并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安全文明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管部门反映情况。⑶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由承包由并对其使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由分包人实施的,人统一管理,分包人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措施和方案,经承包人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⑷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应当对承包人落实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26.3工程师对安全对承包人已经落实的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确认。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进行监督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师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26.4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安全防护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施工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相应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6.5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内。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障承包人的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承包人装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现场作业26.6在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文物,以及有地质或考古意义的结构物和其他遗化石、文物迹或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化石、文物遭受破坏,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6.7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安全事故处理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26.8承包人应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措施费应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及金额备查,并设立单独的安全文明措施费银行账户,接受发包人的监管。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专款专用及时向分包人支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承包人不按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人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承包人负主要责任。工程的保护27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中27.1工程的保护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责任即交给发包人。如在整个工程交接证书颁发前,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则从交接证书签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项工程负责保护,了交接证书,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对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和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负责,直到该工程完工为止。本款所述照管责任是指照管责任人应对因丢失、盗失、毁损等行为引起的材料、设备使用状态和存在状态不符合合同约定承担修复、赔偿、损失自担等责任。承包人在负责照管期间,如因承包人自身或(和)第三方原因造成本工程27.2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装备、临时工程的毁损,承包人均应自工程的修复费弥补上述损坏、损失或损伤,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负保护责27.3成品、半任,任何其他分包人对其使用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承包人的许可。对工程师确认因承包人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对成品保护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由责任人负责修复。28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要求28.1承担本合同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专业运输单位及其营运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证件种类辆应当具备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下列证件:(1)专业运输单位应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要求(2)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应具备:《道路运输许可证》、《机动车行驶证》;(3)因工程客观情况需要,余泥渣土运输车辆需承担建筑垃圾运输任务,应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以及,余泥渣土运输车辆需行驶市区内禁承包人自行路段,还应办理《深圳市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28.2若承包人具备第28.1款第(1)、(2)项证件,可自行组织完成本合同约定行运输的余泥渣土运输任务。28.3若承包人不具备第28.1款第(1)项证件,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应将余余泥渣土)项证件要求的专业运输(2款第(28.11)、泥渣土运输任务分包给符合第单位。并且,承包人应将余泥渣土运输分包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送发包人运输分包和监理人备案。此审核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本合同义务。28.4若承包人不具备第28.1款第(1)项证件而自行承担余泥渣土运输任务,承包人违约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承包人将余泥渣土运输任务分包给不符合第28.1款第(1)项证件要求的专业运输单位,亦将承担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同时,对上述两种违约行为导致的工期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加,承包人责任自担。.)项和款第(28.5承担本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车辆证件应当符合第28.12款所要求的车辆3)项证件(如有)要求,同时车辆还应具有第28.9第(车辆与人员保险单。基于28.2款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承担合同约定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和专职司机。基于28.3款约定,承包人和车辆运输分包人应在余泥渣土运输分包合同中明确承担合同约定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和专职司机。对上述情形,如需改变已提交的车辆和专职司机名单,承包人或车辆运输分包人应在确定改变前7天将拟改变的名单提交发包人或承包人审核确认。若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对于车辆运输分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承包人亦应在运输分包合同中约定此违约责任。28.6承包人应安排专职检查人员对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和专职司机依合同约定的专职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检查结果,承包人应责令相关方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整改所涉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不得承担本工程约定的运输任务。承包人安排的专职检查人员和检查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28.7承包人对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在离开施工现场前核查是否存在超载、车盖密安全文明封不严等违反城市道路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及安全隐患的问题。如发现上述问题,承包人应指派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8.6款指定的专职检查人运输员责令相关方采取纠正措施至符合相关规定和(或)合同约定。对存在问题拒不纠正或纠正仍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的,该专职检查人员不得放行其离开施工现场,并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和余泥渣土运输分包人(如有)。若承包人对本款发现的问题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28.8承包人应对第28.6款和第28.7款约定的检查纠正工作制定专项工作程序,并监督和督促专职检查人员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此项监督和督促并检查纠正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本合同义务。若承包人指定的专职检查人员违反合同约定的检查纠正职责,承包人应承担责任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28.9本条所述的承担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车辆应当向有关保险公司投保,车辆保险并取得车辆保险单。如因未投保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和(或)人身伤亡,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所属专业运输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基于28.3款约定,承包人和车辆运输分包人应在余泥渣土运输分包合同中明确本款所述的连带责任。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合同价款29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在协议书中约定29.1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在本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即为合同价不得擅自改变。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包人或29.2纳税和缴费其分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需缴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合同价款29.3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确定合同价款。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构成合同价款的项目单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确定方式29.4合同签订后,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对合同价款产生影响的,合同价款应作法律法规调整,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参照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办法结合法律法规改变造成的实际影响进行调整。的改变29.5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用于本工程的人工、主要材料及机械使用的价格工料机调波动超过±5%时,合同价款应作调整,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不调整的情况除外。若做调整,价差调整部分不计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差主要材料是指用于本工程的某种材料价款总额达到合同价款8%及以上的材料。根据本工程的具体实际,用于本工程的某种材料价款总额虽然未达到合同价款的8%,但在本工程中为重要材料,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约定其属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价格波动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如下:⑴当材料价格上涨时①若P<P,且∑Q×P/(Q×P)>1.05,则:00总iitC=Q×P×[∑Q×P/(Q×P)-1.05]0总增t总ii②若P≥P,且∑Q×P/(Q×P)>1.05,则:tt总i0iC=Q×P×[∑Q×P/(Q×P)-1.05]tt总增总ii⑵当材料价格下跌,且∑Q×P/(Q×P)<0.95时:0i总i①若P>∑Q×P/Q,则:总iitC=Q×P×[0.95-∑Q×P/(Q×P)]0ti减i总总②若P≤∑Q×P/Q,则不予调减,即:总tiiC=0减式中:C-调增合同价款;增C-调减合同价款;减Q-某材料到第i个月的实际总用量;总Q-施工期第i个月的某材料实际用量iP-承包人投标文件商务标书中某材料的投标单价;tP-施工期第i个月《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的某材料价格;iP-投标期(商务标的编制日期)《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的某材0料价格。如投标报价中无法确认某材料的单价时,可用P替换P,参考上述方法t0调整合同价款。人工、机械使用的价格波动时,按照上述公式,将公式中的材料价格替换为人工或机械使用价格,调整合同价款。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书1429.6承包人应在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合同价款)(减面提交给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并报发包人同意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通知后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调整程序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合同价款调整。当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的,视为该调整情况的发生不涉及合同价款的的调整。暂估材料29.7对于在招标阶段预见合同履行过程中必然使用的,但标准尚未确定的材料、设备和专设备或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的专业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就上述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的名称、暂估价、或规格、或单位进行约业工程定。暂估价不作为结算依据。29.8(1)第29.7款所述暂估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如属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暂估价的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设备单价或专业工程价款。(2)若材料设备不属于依法招标的,材料设备价格已在《深圳建设工程价确定格信息》发布的,根据价格信息并按本工程净下浮率进行下浮调整确定;材料设备价格未在《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的,由发包人、承包人通过市场询价方式确定。(3)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招标的,结算价款按照本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根据施工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价格信息等计算,并按本工程净下浮率进行下浮调整确定。暂列金额)2(1)材料、设备、服务采购;(29.9签订合同时对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现场签证等)索赔;(54工程变更;(3)依约对合同价款所作的调整;(事件,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暂定一笔为应对上述事件发生的价款。暂列金额不作为结算的依据。款第一项的采购应当由发第29.929.10暂列金额的使用应当经过发包人的批准。暂列金额包人完成,并向承包人支付材料、设备保管费。其他事件由发包人、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办理。的使用29.1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责任事件应当共同通过现现场签证场签证的形式在工作完成后7天内予以书面确认,并抄送工程师一份。若责任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确认,非责任方应就责任方此行为发出催促确认通知,并抄送工程师一份。责任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内仍不予确认,视为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计日工29.12承包人应依据工程量清单中有关计日工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的综合单价,以及发、承包人实际确认的工程量结算。29.13第29条中有关合同价款及调整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签字盖章确认。师确认.工程量确认30工程量计30.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一种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算规则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30.2工程量清单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就已完工程量向工程师提交计量报告,30.3工程计量工程师应在收到计量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30.4需要使用记录和图纸进行计量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该工记录和图纸程的记录和图纸,并提交给工程师,然后按约定的时间与工程师一起审查和确认有关记录和图纸。如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并据此进行计量。如承包人不出席对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确认,则应认为工程师对这些记录和图纸通过计量核实后确定的工程量是正确无误的。30.5计量的结果:计量结果⑴如承包人未按30.4款的约定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⑵如工程师未在30.3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⑶如工程师未按30.3款约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⑷对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增加工程量及返工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⑸如承包人对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内容。工程师收到上述申辩后,应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30.6第30条中有关工程量计量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造价工程盖章确认。师确认31工程款支付31.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一定比例的工程预付款,用于施工准工程预付备,金额一般为合同价款的10~30%。其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预付款金额,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款的金额。30%,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含一年(年以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的31.2工程预付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的,承包人应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款的支付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在约定预付时间到期后7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和扣回比31.3工程预付款的例。在未达到起扣点之前,预付款不予扣回;达到起扣点之后,预付款按约定比例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从期中支付款中扣回。扣回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办理期中结算的时间间隔和要求,并31.4期中结算按此约定办理期中结算;无时间间隔约定的,则按月办理期中结算。期31.5款约定向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期中结算书,承包人应按31.4期中结算书中结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⑴本付款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⑵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⑶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⑷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金额;⑸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⑹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⑺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⑻应扣减的质量缺陷保修金;⑼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⑽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签发时应写明他工程师应在收到期中结算书后31.614天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期中支付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价款并报发包人批准。如该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款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证书金额,则工程师可不签发支付证书,该期工程价款将按期结转,直到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为止。累计期中支时暂停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90%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款和追加(减款约定的时间提交期中结算书,工程师可自行按照工若承包人未按照31.4承包程实际进度情况编制期中结算书,报发包人批准后签发期中支付证书,人对此应予以认可。天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上列明的款项31.7发包人应在期中支付证书签发之日起7发包人支付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约定办理期中支付,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条中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31第31.8造价工程师确认.盖章确认。十一、工程变更工程变更32变更内容32.1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视为工程变更:⑴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⑵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⑶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的改变;⑷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约定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⑸为进行工程变更需要的任何附加工作、材料或设备。天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工程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并由工程师提前1432.2变更程序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经工程师审核,⑴发包人提出变更建议,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应提交相应变更设计,⑵设计人提出变更建议,意;报发⑶工程师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包人同意;经工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⑷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以上变更建议涉及到结构、外墙等影响本工程及公众安全的,必须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发包人应以上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时,并提供由设计人出具的相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变更设计图纸和说明。如工程师在发出变更指令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有关该项变更的建议书,32.3建议书做出书面回应,并在建议书中说明该项变更可能)尽快承包人应在7天内(对本工程造成的影响。进行变更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工作。没有工程师的指32.4令,承包人不得对本工程进行任何变更。任何工程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条有关约定进行估使合同作废或无效,所有这类变更的结果应该根据第33价。如任何工程量的增减并非执行工程师发出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其工程量32.5其他变更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数量,则该项增减不需任何指令。如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由此而增加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须得到工程师的批准外,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发出本工程变更指令是因为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等造成的,则由此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2.6施工中承包人可随时提出其认为可满足下列要求的合理化建议:价值工程加快竣工;(1)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或运行的费用;(2)提高发包人工程的价值;(3)(4)为发包人带来其它利益。款提出对建议完成的工作的说明及相应进度计划,该合理化建议应按照32.3并说明该建应根据竣工时间及进度计划的要求对进度计划作出必要的修改,议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工程师收到此类建议后,应尽快提出针对性的回复,在此期间,承包商应继若该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续按照承包商的责任进行相应工作。须经工程师审查并报经发包人批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并赔偿发包准。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若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或项目特征描述与实际不符时,发包32.7清单漏项、33.1款给予承包人补偿。人应参照第特征不符33变更价款确定33.1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变更价款的⑴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按合同已有的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确定方法⑵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可以参照类似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⑶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工程变更资料、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价格信息及本工程净下浮率等资料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⑷当变更工程的工程量增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15%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幅度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工程变更资料、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价格信息及本工程净下浮率或上年度同类工程平均下浮率(取二者下降幅度小者)等资料,对增加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33.2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的变更价款⑴承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将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报告提交给工程师,工程师应及时予以确认,并报发包人批准。工程师确定程序收到报告后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⑵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报告的,发包人发包人应在发出变更指令顺延工期。)或(可自行决定是否变更工程价款和顺延工期的决定书面通知承包人;或将)28天内将不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报告提交给承包人确认。承包人收到报告(变更工程价款和或)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发包人与承包人均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变更工程价⑶工程变更指令发出后,或)顺延工期报告的,视为该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和(或)工期的调整。款和(顺延工期或)⑷发包人与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变更工程价款和(变更价款报告发出和确认的时限。争议处理发包人承包人对变更价款的确定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按通用条款第33.3条关于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处理。38变更价款支付33.4确认增(减)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3.5第33条中有关变更价款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造价工程师确认章确认。万元人民币以下时)(合同价款在500033.6本工程中累计变更价款超过30万元工程变更万元以上时)的工程变更,建设或超过50万元(合同价款在人民币5000日内,将变更内容、量价确定办法、变更价款单位应当在变更款确定后7备案预算书等报政府制定审定机构备案。未经备案的变更,不得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依据。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34竣工验收34.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21天内,承包人应按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和竣工验收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竣工资料(如项目经理任命通知书、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质量技术交底、施工日志、各种验收记录表和检测报告、工程变更资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竣工图纸等)。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申请及竣工资料后21天内,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并通知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34.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接验收合格证书,同时办理工程的移交工作。交接证书上应写明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交接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将工程交付给发包)(期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人,承包人不再承担对工程的照管责任。34.3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可留置与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相近的标的物,留置或追加支或者要求发包人提供追加支付担保。追加支付担保金额由发包人承包人根付担保据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款额、发包人支付担保金额情况另行约定,追加支付担保的办理及索赔程序同支付担保。.在签发交接证书后,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理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34.4料设备、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竣工使用竣工时的状态。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或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运走,则发包人可以:现场清理⑴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⑵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内扣除。34.5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工程师应根据竣工验收委员会的意重新验收见,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对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工程返工或修复。承包人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按照34.1款的约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应按34.2款的约定签发交接证书。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应为重新验收合格之日。34.6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后21天内,不组织竣工验收,或竣不组织验收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均视为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7工验收工作完毕后并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之日为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发包人应承担此后本工程的一切保管责任。未经验收34.7本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如发包人擅自使用,以转移占有本工程之日为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由此发生的质强行使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承担此后本工程的一切保管责任。34.8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双方签甩项竣工订甩项竣工协议,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须单独进行竣工验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和上述有关34.9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规定办理。本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履约评价奖励及34.10优质优价优质工程奖励办法。34.11如本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除按34.5款约定进行返工验收质量未达标或修复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处罚办法。34.12除发包人同意降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接收工程(但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质量争议质量标准)外,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不签发工程交接证书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将此质量争议共同委托专用条款约定的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处理鉴定机构进行检测。若质量检测合格,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质量检测不合格,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同时负责无偿修复此质量缺陷。若一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前提下,共同委托其他有资质的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承担方式依据本款确定。若对方不条关于争议或纠纷解决38同意再次鉴定,发包人、承包人可依通用条款第程序处理。35竣工结算包括提35.1承包人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和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编制竣工编制竣工结算书,并汇总竣工结算资)前竣工奖励费及延期损失赔偿费等料。竣工结算资料一般包括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双方确认的结算书工程量、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双方确认的索赔和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与竣工结算有关的资料。35.2除专用条款明确约定核对人及核对次数,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对竣工结算核对次数仅需核对一次,但承包人依据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修改重新提交核对的除外。本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重复核对发承包双方已确认的竣工结算。但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的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需向政府指定审计机构提交审查的,该审查行为不视为核对。提交竣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35.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结算书交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天或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2835.4竣工结算的时间内,应按合同的有关约定,依据结算资料,在工程师的协助下,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进行核对:书核对⑴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并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或⑵提出核对意见或要求补充结算资料。竣工结算35.5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14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书修改及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核对,经与承包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核对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提交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后,发包人在上述约定期限内仍有异议的,可按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处理。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14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没有明确答复的,视为发包人的核对意见被承包人认可且接受,竣工结算至此办理完毕。35.6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承包人未提交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包括经修改的不提交竣天内14,工程师应通知其要求提交,通知后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仍不提交的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依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核工结算书实,并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书面提交承包人,并以此作为竣工结算价条关于争议或纠纷38款支付依据。若承包人不予接受的,发承包双方依第解决程序处理。.35.7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60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或在逾期不结算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14收到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后内,既不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包括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又不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承包人依此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发包人拒不支付的,发承包双方依第38条关于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处理。35.8在按35.3、35.4、35.5、35.6款发承包双方确认竣工结算价款后7天内,竣工结算发包人应当将经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的竣工结算书报政府指定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的竣工结算,不得作为工程价款支付及产权登记的依据。审定35.9在按35.7款竣工结算审定完毕后7天内,工程师应签发竣工支付证书,报竣工支付发包人批准后送交承包人。竣工支付证书中应载明按照经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及根据合同约定最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证书35.10发包人应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竣工支付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约定扣留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的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35.11发包人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发包人不款,从第15天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双方达成延期支付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双方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在收到催告后14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对留置的标的物进行处理,或者向保证人提出支付担保索赔,或者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5.12第35条中有关本工程竣工结算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签字盖章确认。师确认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36违约发包人违约36.1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应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⑴通用条款19.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63天以上;⑵通用条款31.2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⑶通用条款31.7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⑷通用条款35.9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承包人违约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36.2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应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0.4⑴通用条款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24.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⑵通用条款继续履行除非另有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36.3本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合同37索赔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中,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合理的索赔理37.1索赔理由由,且有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7.2提出索赔的一方在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应保存好当时记录,以便证当时记录明提出的索赔,并应允许另一方或工程师查阅全部记录。37.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承包人索赔程序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或)他情况,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向发包人提出索赔:逾期不提出的,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⑴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视为放弃索赔;延长工期)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赔偿损失和(或⑵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天内给予答复,28⑶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天内未予答复或未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在⑸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阶段性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天内,向工程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该事件终了后28答复程序与本款⑶、⑷的约定相同。37.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发包人索他情况,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可按下列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⑴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赔程序视为放弃索赔;⑵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赔偿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⑶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⑷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⑸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阶段性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⑶、⑷约定相同。.承包人索与承37.5工程师对承包人根据第37.3款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确定赔的支付延误的工期并顺延工期。与发37.6承包人对发包人根据第37.4款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发包人索包人协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在工程师签发给承包人的支付证书中予以扣除。赔的支付条中有关本工程索赔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第3737.7造价工程盖章确认。师确认38争议38.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发承包双方可自行和解或解决争议提交广东调解中心在深圳进行调解。和解或调解成功的,发承包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并可将该和解协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请求依照仲裁规则并根据该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解决争议。38.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继续履行续,保护好已完工程:⑴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合同⑵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⑶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⑷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39工程质量缺陷保修缺陷保修39.1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缺陷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39.2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签发交接证书前,应签订《工程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应包括以下质量缺陷保修书》,作为的合同附件。主要内容:缺陷保修⑴质量缺陷保修范围;⑵质量缺陷保修期;书⑶质量缺陷保修责任;⑷质量缺陷保修费用;⑸质量缺陷保证方式。39.3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缺陷保修事项有争议的,按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质量缺陷议解决程序处理。保修争议十五、不可抗力40不可抗力不可抗力40.1不可抗力包括战争、恐怖活动、动乱、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地震、洪涝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大风、暴雨、高温等自然灾害。40.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不可抗力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处理程序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以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将损失减40.3本工程的有关各方均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本工程及履至最小行本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不可抗力损40.4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失费用承担⑴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⑵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⑶承包人装备损坏、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装备发生损坏,由发包人承担;⑷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或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⑸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⑹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不能免除因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40.5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责任。十六、保险和担保工程保险4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为本工程、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第三者人员生41.1发包人办款提供并用于本工程21.122.1款和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依的材料和设备在保管期间,以及材料使用和设备安装期间发生的丢失、盗理的保险失、毁损等各种行为,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可以将上述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办41.2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理的保险41.3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受约束的条件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约定保险专用条款中约定保险事项。41.4当发生本工程承保项目的损失或损害时,被保险人应在风险发生后及时向理赔程序保险公司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报告,如损失继续发生,被保险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应协助另一方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41.5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按本合同要求其投保的各项保险已保险凭证经生效的证明。41.6当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足够的保司,并在整个期间按本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在发生上述通知前,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如需对各项保险做任何变动时,应事先与另一方协险额商并达成一致。41.7如承包人或发包人未能遵守根据本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未能遵遵守保险守保险单的条件的一方应保障另一方不受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索赔。单的条件42工程担保履约担保42.1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42.2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42.3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担保金额体金额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2.4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截止到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发包人应在担保有履约担保效期后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的有效期42.5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截止到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缺陷支付担保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后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发包人。的有效期如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42.6发包人造成损失时,在履约担保书的有效期内,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保证人向发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支付索赔款项42.7如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不足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承包人造保证人向承包人成损失时,在支付担保书的有效期内,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支付索赔款项额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42.8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方式和其他事项,并提供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事项作为本合同附件。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43合同的生效、终止合同生效43.1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本合同生效的方式。43.2除第38条有关争议及第39条有关缺陷责任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履行本合合同终止同全部义务,工程竣工交付完毕,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43.3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诚实信用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4合同的解除44.1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协商一致44.2发生通用条款第13条和第14条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生转让或任何部分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分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不可抗力4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⑴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违约⑵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4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依据44.1、44.2、44.3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解除合同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后本合同解除。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通用条款第38程序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44.5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装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合同解除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因未后工作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解除的由发包人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44.6结算和清理力。45合同份数合同正本45.1本合同正本两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5.2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保合同副本存单位,本合同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46合同备案46.1发包人应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7天内,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合同备案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二、合同文件5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5.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5.2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建工程、市政工程部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以及广东省、深圳市制定的其他有关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大鹏新区及大鹏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6适用标准、规范6.1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所有规范、标准由承包人根据施工图纸明细自行购买和保存。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以要求较严的标准、规范为准。发包人提供选用标准、规范的时间:不提供,承包人自行解决。6.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可另附):按设计文件或产品说明书或经论证后的技术方案为准。图纸7.7.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4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合同签定后7天内7.2发包人对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承包人任何时候均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和技术资料透露给第三人,或者允许、放任第三人复制、传播、使用,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提供本工程的设计、施工等经济技术信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应将其他全部图纸退还发包人。保密期限为永久保密。8通知/邮编:承包人的地址:/8.18.2发包人的地址:/邮编:/工程师的地址:/邮编:/8.3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邮政快递方式将通知送至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三、发包人和承包人9发包人9.1发包人代表的姓名:9.3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水的接驳地点:发包人不指定接驳点,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投标时应综合考虑,该部分费用已综合考虑在中标价中。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电的接驳地点:发包人不指定接驳点,施工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投标时应综合考虑,该部分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为保证施工用电接通前的工作需要、防止施工期间临时停电及短期临时超负荷影响施工,承包人必须自备应急发电机并承担一切费用,已保证满足施工现场使用及工期进度需要。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通讯的接驳地点:发包人不指定接驳地点,施工所需通讯由承包人自行接驳并承担一切费用,投标时应综合考虑,该部分费用已含在.投标总报价中。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除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组织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外的通用条款第9.3条规定的其他工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担一切费用,投标时应综合考虑,该部分费用已综合考虑在中标价中9.4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需要承包人办理或配合发包人办理的所有工作。10承包人10.2由承包人完成设计的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的名称及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按发包人要求及进度计划提交或双方协商确定。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及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按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负责安全保卫、安全防护设施(如提供照明、警卫、护栏、警示牌等)工作,提供和维护所有施工使用的照明(包括夜间和非夜间的)、封闭施工使用的维护设施等,承包人提供和维护的所有设施应满足施工要求,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要求,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投标时应综合考虑,该部分费用已含在投标总报价中。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基本设施:提供办公室的标准不低于50平方米《雅致》活动板房、休息用房;50平方米的会议室用房及常用办公设备:配会议桌一张、二十把椅、二台饮水机、台式电脑一台、文件柜、打印机等;休息室、会议室必须配备空调,休息室不低于20平方米;施工规范、设计规范、检测规范、定额及标准图集等工具用书各两套供本工程使用;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临时设施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投标时应综合考虑,该部分费用已含在投标总报价中。需承包人按规定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名称:需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疏解、环境保护、污水排放、施工噪音、林地管理、河道管理、海域管理及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交通组织、水土保持、环保方案等必须有主管部门的审批。在整个施工阶段保持交通畅顺及安全,提供和维护交通标志、标牌设施,并负责交通组织、交通协管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投标时应综合考虑,该部分费用已含在投标总报价中。任何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违反政府有关规定而需承担的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在未移交相关接收部门前,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若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合格,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未移交前,现场发生的电费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投标时应综合考虑,该部分费用已含在投标总报价中。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要求和费用承担:承包人应对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的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进行监测、制定系统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控目的、监测点的布置、监测报警值、监测方法、精度要求及监控反馈系统等。做好地下管线保护、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投标时应综合考虑,该部分费用已含在投标总报价中。如因承包人保护不力或措施不当而发生事故或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的要求:按照深圳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竣工前清理和修复现场原貌,达到原貌约定的要求,包括建筑物周边围余土、建筑垃圾、生产和生活临时设施拆除、施工破坏的修复,施工现场及使用场地周边绿化恢复等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投标时应综合考虑,该部分费用已含在投标总报价中。同时应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施工场地清洁卫生要求: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护现场整洁,保证道路畅通,符合深圳市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标准。临时排污的污水须由承包人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获.准后方可排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投标时应综合考虑,该部分费用已含在投标总报价中。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①承包人应对建设工程缺陷负保修责任。在工程质量保证期内,工程所有人和使用人发现工程缺陷的,有权要求承包人维修,所有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②承包人未能履行第10条各款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所有相关损失。○3承包人负责报装相关费用(电费、水费等),该部分费用已综合考虑在中标价中,不再予以支付。④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负责该工程项目相应部门跟踪手续的办理,并在相关办文部门规定的办文时限内完成办文手续。⑤施工路径的相应单位和个人的协调费包含在中标价中,不作调整。○6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障附件居民的生活生产便利,做好交通疏导、噪音降效等工作,如引起附件居民的投诉以及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7承包人应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及合同要求,自行判断是否需要安排场外临时施工用地。如果需要,除非合同中另行约定,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并承担相应的费用。⑧无条件对施工场地内相关管线、地上及地下构筑物进行摸底排查,查清施工场地内所有管线、地上及地下构筑物,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投标时应综合考虑,该部分费用已含在投标总报价中。○9其他由承包人应做的工作和承担的费用。四、工程管理人员11工程师11.1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师姓名: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告知承包人11.3工程师行使的其他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①对原设计文件的修改、变更工程单价及工程量;②工程进度款的拨付;○3提出或批准工程分包;④工程延期;⑤发包人规定的其他权力。12项目经理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建造师。项目经理的姓名:12.1.12.3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承诺不一致或未及时到位发包人将按照下列方式对承包人进行处罚:12.3.1若承包人任命的项目经理与投标书承诺不一致,除该项目经理突然身故或重病、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且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不能履行职责和非承包人的原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外,其他任何情况均视为承包人违约。即使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也应该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5万元。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变更或调换了项目经理,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承包人还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10万元/次,违约金累计计算,在结算价款中扣除。若项目经理未按发包人要求时间到位的,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并处以2万/天的违约金处罚。违约金累计计算,按我中心相关规定及时缴纳。12.3.2承包人任命的项目经理不得兼职其他项目。若承包人任命的项目经理兼职其他项目,视为承包人违约,除必须立即改正外,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5万元/项目,违约金累计计算,按我中心相关规定及时缴纳。12.3.3承包人任命的项目经理必须称职,认真履行项目经理职责。若承包人任命的项目经理严重不称职(项目经理严重不称职是指长期不到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没有履行项目经理职责、或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项目经理严重不称职其他行为),发包人书面要求承包人更换的,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要求10日内无条件更换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经理。否则发包人将按照下列方式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只要发包人有书面要求承包人更换的情况发生,就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3万元/次,违约金累计计算。如承包人拒不更换的,则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5万元/次,违约金累计计算,按我中心相关规定及时缴纳。12.3.4承包人任命的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若承包人任命的项目经理经常未到位或到岗,或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无故缺席按照有关规定(包括发包方或监理单位要求的)必须项目经理亲自处理的事务或参加工程会议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2000.00元/次,违约金累计计算,按我中心相关规定及时缴纳。12.3.5本工程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投标书承诺和实(指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际需要配备项目管理机构,项目总工、项目副经理、质量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等)不得擅自更换。若承包人派驻的上述人员与投标书承诺不一致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换上述班子成员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1万元/人·次,违约金累计计算,按我中心相关规定及时缴纳。若承包人的上述班子成员严重不称职项目发包人书面要求承包人更换的,只要发包人有书面要求承包人更换的情况发生,就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1万元/人.次,罚金累计计算。如承包人拒不更换的,则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2万元/人·次,违约金累计计算,按我中心相关规定及时缴纳。12.3.6承包人应保证项目管理主要人员(指项目总工、项目副经理、质量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常驻现场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若上述人员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无故缺席按照有关规定(包括发包方或监理单位要求的)他们必须亲自处理的事务或参加的工程会议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人·次,违约金累计计算,按我中心相关规定及时缴纳。12.3.7本条款规定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违约金缴纳至发包人指定账户,不按期缴纳的,发包人可不支付进度款,或结算时双倍扣减。五、转让、分包、专业工程发包14分包14.1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拟将下列项目进行分包施工:(1)分包工程名称:/分包人:/(2)分包工程名称:/分包人:/(3)分包工程名称:/分包人:/上述项目施工承包人进行统一管理,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如需对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在分包单位进场前,分包单位的相关资质必须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分包合同必须经发包人备案,否则视为承包人非违约罚金,罚金累计计算。同时向建5%法分包,处以分包工程工程预算价格的.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总包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15专业工程发包15.1发包人将以下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人施工:(1)专业工程名称:/专业工程承包人:/(2)专业工程名称:/专业工程承包人:/(3)专业工程名称:/专业工程承包人:/六、施工准备工作16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16.1单项工程名称:/16.2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承包人应于收到施工图纸后的15日内向工程师提交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并得到工程师的批准。施工组织设计应详细说明整个工程的总体部署、施工总平面设计及布置、总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机械设备进场计划、材料采购计划、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特别是专职质检员和专职安全员的配置数量和名单、专项施工方案及需配合的事项、可能遇到的不利因素及相应的处理措施等,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计划图编制,每周例会前两天报下周进度计划,如需调整总进度计划,必须提前报工程师审核批准。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的检查和监督。若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实际进度与经审核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及时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审批后按发包方和工程师的要求执行,但承包人无权就此改进措施提出追加任何合同价款(即不能提出费用索赔要求),也不能提出工程延期要求。工程师确认的时间: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于3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审核确认后2日内报发包人确认。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合理意见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在工程师提出合理意见后3天内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在施工中若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工程师的要求提请改进措施,并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但承包人无权就此改进措施提出追加任何合同价款。17施工准备17.9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工地范围、时间及次序约定:按工程进度要求提供。发包人未能办妥各类报批手续和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工作面,承包人只能得到工期顺延的赔偿,不给承包人任何费用的补偿。17.11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所需费用全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投标时应综合考虑,该部分费用已含在投标总报价中。临时占地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因临时占地产生的责任由中标人承担。七、开工、竣工、工期和暂时停工20工期及延误20.1单项工程工期约定:/20.4提前竣工奖励费及限额约定:/20.5延期损失赔偿费及限额约定:由于承包人原因影响总工期的,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每延期一天支付合同价的5‰,违约金累计计算。本条规定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价的5%。20.7发包人要求压缩工期时补偿费用的约定:/八、材料、设备供应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1.21.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21.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2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凡由承包人采购的用于本工程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按规定向工程师报送拟进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报审表。工程师将对进场的用于本工程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进场后工程师将对进场的实物按照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只有经发包人和工程师审核签证认可并且实验检验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才能用于工程。对未经发包人认可或工程师未签字认可的或实验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准用于本工程,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10000元/次,违约金累计计算。本条款规定的罚金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由此造成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能选用或者向发包人推荐使用任何可能造成的发包人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产品或者技术,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与发包人无关。若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发包人的一切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本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购买过程中的运输方式以及运费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投标时应综合考虑,该部分费用已含在投标总报价中。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前,承包人必须向工程师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报告等资料,用以证明该材料或设备质量符合本合同或技术规范的规定。承包人在订购材料前必须获得工程师、设计单位、发包人的书面批准文件,否则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工程师对总承包人的任何批准、许可使用均不能免除总承包人根据合同质量条款、相关法律法规、验收规范等所应承担的责任。.23材料设备的检验23.3检验费用的约定:(1)发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发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及承包人采购的且已按规定送检合格的,但发包认为有需要再次检验且再次检验结果也合格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除第一条注明由发包人承担的以外,其他一切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包括因承包人原因改为发包人采购供应的所有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25工程试车25.1工程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相关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结算时不再予以调整。28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要求28.4承包人违反通用条款第28.4款约定时,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整。28.5在承包人具备营运资格时,其安排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的专职司机姓名和对应车牌号码:/承包人安排的车辆不符合通用条款第28.5款规定的证件要求,和(或)未依程序自行改变车辆和专职司机名单,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车?次;/元人民币壹万元整。28.6承包人指定专职检查人员:/检查内容:1、检查承担本合同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专业运输单位及其营运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是否具备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下列证件:(1)专业运输单位须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余泥渣土运输车辆须具备《道路运输许可证》、《机动车行驶证》;(3)因客观工程需要,余泥渣土运输车辆需承担建筑垃圾运输任务,须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以及余泥渣土运输车辆需行驶市区内禁行路段,还须具备《深圳市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2、检查承担本合同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和专职司机是否按照本合同或余泥渣土运输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和专职司机名单执行。3、检查承担本合同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车辆是否向有关保险公司投保,是否取得车辆保险单。4、对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在离开施工现场前检查是否存在超载、车盖密封不严等违反城市道路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及安全隐患的问题。28.7承包人违反通用条款第28.7款约定,对发现问题拒不履行其应尽的合同义务,其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整。28.8承包人指定的专职检查人员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检查纠正职责,承包人应按万元整。:人民币下列标准支付1违约金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29合同价款29.5根据本工程的具体实际,用于本工程的某种材料价款总额虽然未达到合同价款的8%,但在本工程中为重要材料,也属于主要材料的有:/除下表约定之外的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出现价格变动时,合同价款可以按照通用条款的规定予以调整:序号不调整价差的材料名称和规格本工程所有材料均不调差129.7暂估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名称、规格、单位及暂估价:/29.8属依法必须招标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的招标主体是:承包人。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采用发包人的招标文件范本,在招标方案及招标文件报发包人审批同意后,到规定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平台,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暂估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价格(应包括采购费、保管费、总包管理及服务费等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按照中标结果与材料、设备供应商或专业工程中标单位签订采购或分包合同。在开标后5日内须将招标过程的所有资料报发包人备案,招标所需一切费用(含交易服务费)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总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由此带来的所有风险依法无需招标,材料设备暂估价的最后确定方法:对于标底及《价格信息》中有的材料、设备采用施工期间该材料、设备的平均信息价按照标底的编制原则计算出该材料、设备所在项目综合单价,然后下浮本工程中标下浮率后的价格作为结算价格。对于标底及《价格信息》中没有的材料、设备,监理、承包人应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做好价格确定工作,报发包人审批确认后执行,经审批确认的材料、设备价格不再参与下浮,其他费用按上述原则下浮(下同)最终以审计部门的审定意见为准。依法无需招标,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最后确定方法:首先按照标底的编制原则计算出该专业工程的各个子项目的综合单价,然后下浮本工程中标下浮率后的价格作为上述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各个子项目的结算单价。对于标底《价格信息》中没有的材料、设备,监理、承包人应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做好价格确定工作,报发包人审批后执行。承包人拒绝按上述原则确定后的价格承包暂估价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的,视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支付拒绝部分材料、设备的暂估价的10%或专业工程预算价的10%的违约金,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承包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同时视为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可自行采购该部分材料设备或自行确定该部分工程的承包人并直接签订合同。结算时按拒绝部分.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的暂估价直接从总包合同价款中扣回。暂列金额名称及暂列金额:/29.9工程量确认30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30.1《深圳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补充计价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范》;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其他31工程款支付31.2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金额(小写):/其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预付款的金额(小写):/31.3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工程预付款扣回比例:/31.4办理期中结算与支付的时间间隔和要求:申报第一次进度款时,承包人必须提供履约保函和应购买保险的保单原件,履约保函交主管部门保管的,需提供其相关证明文件。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申报,并提交本次已验收合格工程量计量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按发包人的审核进度款的80%支付,其中根据设计图纸能够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用按实际进度计量,其它措施费及规费按当月审定的分部分项工程合价占合同价的比例计量(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计量金额按80%支付。变更工程验收合格后,按经发包人审核的变更价款的6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度款、变更价款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竣工备案、结算移交完成后14日内支付至经审计部门审计价款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申请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必须提供前个阶段工人工资发放明细表。历次提供的工资表必须连续不间断。否则,发包人将拒绝(复印件加盖公章).付款,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1.6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十一、工程变更33变更价款的确定33.3(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确定采用的计价标准和价格信息:首先按照标底的编制原则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然后按本工程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的价格作为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进行计算。对于标底及《价格信息》中没有的材料、设备,监理、承包人应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做好价格确认工作,报发包人审批确认后执行。最终以审计部门审定意见为准。工程量变更幅度:由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部分给予变更,承包人必须(4)按发包人的设计变更程序对设计变更工程量及造价进行确认。所有增减的工程量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的有关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执行,并按现场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共同确认的实际发生量计算,工程量的增减不影响合同单价调整变化(即为单价包干),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采用的计价标准和价格信息:合同单价不做调整33.2变更工程价款和(或)调整工期报告发出和确认的时限:监理工程师收到变更价款报告后应及时核实情况,并报发包人审核确认。如未能及时审核并确认变更价款,应向发包人说明情况。设计变更工程的报批程序按照发包人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未经审批同意的变更项目,承包人擅自实施的,其所有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工程价款的计价初稿和(或)调整工期报告后,承包人应在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34竣工验收34.1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应按国家、深圳市工程验收有关规定,并根据深圳市城建档案馆有关竣工图及综合资料编制规定的要求,向发包人提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附件。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提供竣工资料8套、竣工图纸8套,该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竣工验收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费用外)。34.9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约定:按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及发包人的相关要求执行。如未能及时完成竣工验收,承、发包双方均应做好协调工作,使竣工验收工作尽快完成。工程未经验收时,发包人尽量不提前使用。如果因交通疏导、应急等需要,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协商提前开放交通,提前使用部分工程,承包人不得以未验收为由而拒绝。34.10(1)履约评价奖励:发包人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承包人进行履约评价,对履约评价为良好及以上等级的,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工程中标价的/%(1%~1.5%范围内)作为奖励。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履约评价具体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约评价办法进行。(2)优质工程奖励:对履约评价为良好及以上等级,且取得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发包人应在履约评价奖励基础上给予承包人追加工程中标价的/%(1%~1.5%范围内)作为奖励。34.11如本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承包人的处罚方式如下:本工程要求竣工验收一次性通过。在第一次竣工验收时,若承包人原因造成验收委员会评定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要求承包人返工或修复后重新验收的,即被认定为工程竣工验收没有一次性通过。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按当次验收工程的结算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算。由此造成发包人其他损失的,承包人还须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承包人还必须负责修复工程质量缺陷,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34.12发承包双方对工程质量争议委托的质量检测鉴定机构为:/35竣工结算35.2发包人指派的竣工结算核对人及核对次数:发包人专业管理人员和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及人员。只核对一次。35.3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的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35.4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书的期限为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后30天。35.5承包人提交修改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的期限为发包人提出修改意见或补充结算资料要求后10天;发包人核对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的期限为承包人提交修改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后20天;承包人被视为接受发包人核对意见的期限为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10天。注:工程竣工结算核对期限可参照以下期限规定竣工结算书金额核对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收到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万元~2000500万元从收到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收到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收到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36违约36.1通用条款19.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63天以上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由于房屋拆迁、管线迁改或其他发包人原因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施日内,就此以书7工工期延误的,承包人须在引起工期延误的事由发生之日起.面形式告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引起工期延误的事由结束后7日内,就此向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发出书面申请,填写工期延期申请表,并详列所遭受延误的细节及原因。在收到工期顺延申请表后监理工程师应就延误事项进行确认,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对影响部分的工期予以顺延。除合同另有约定,承包人不能因上述延误而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经济上的索赔。除上述因房屋拆迁、管线迁改外,还包括受不可抗力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连续停工超过63天的,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选择退场(接发包人通知后承包人必须立即进场施工),但发包人不赔偿任何经济损失,只顺延延误的工期。通用条款31.2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通用条款31.7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通用条款35.9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发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36.2通用条款20.4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详见本专用条款20.5条。通用条款24.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承包人应科学组织、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及规范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如各分项工程验收质量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次;如各分部工程验收质量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次。违约金累计计算。在施工过程中,如监理工程师检查发现施工中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并书面要求限期整改、承包人未整改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2000.00元/次;如发包人检查发现施工中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并书面要求限期整改、承包人未整改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承包人应按下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施工中存在次;/元3000.000列标准支付违约金:工程质量问题并书面要求限期整改、承包人未整改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5000.00元/次。违约金累计计算。在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外,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100000.00元/次;造成死亡事件的,追加处以500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算。本条款规定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后承包人仍有义务及时整改直至合格。由此造成发包人其他经济损失的,承包人还须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承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1、本工程禁止转包、挂靠,否则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合同价款的10%,违约金累计计算。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因为承包人转包、挂靠行为,造成发包人被拖入承包人或者第三人发起的诉讼或者仲裁案件;或者因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发起的诉讼或者仲裁,由此使发包人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禁止承包人投标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政府工程。承包人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或者投诉。本条违约责任的追究不适用通用条款规定的索赔程序。2、承包人保证投入本招标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应符合投标承诺且满足工程实际的需要,施工机械设备进退场前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投入本招标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与投标承诺不符或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擅自调出或更换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均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2000.00元/台·次,违约金累计计算。本条款规定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3、对于具有应急抢险、民生民计等特殊意义的工程,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的赶工措施追赶进度。若明显出现工期严重延误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书面警告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竣工工期的,或虽然采取了一定措施但仍有迹象表明完全不可能在预定时间内完成的,或明显出现承包人不愿意继续施工或其他严重不履行合同的情况,或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或无法收拾的局面的,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合同价款的10%,违约金累计计算,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将承包人清退出场,承包人不得有异议,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按现场实际情况依约计量计价后按发包人审定造价的90%结算,多付的款项承包人应在结算后30天内无条件退回,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必须应加强对安全的检查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到位。在施工过程中,如监理工程师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并书面要求限期整改、承包人未整改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2000.00元/次;如发包人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并书面要求限期整改、承包人未整改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3000.00元/次;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并书面要求限期整改、承包人未整改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50000.00元/次。违约金累计计算。支付违约金后承包人仍有义务及时消除该安全隐患直至整改合格为止。如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承包人不仅应承担建设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还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500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算。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给其不良行为记录。5、承包人应根据国家、省、市、大鹏新区、大鹏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和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实施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承包人未按审查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落实或落实不及时或落实不好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即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不合格,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合同价款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算,本条款处罚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及时整改该项目直到合格。否则不予计量、结算和支付相应款项。6、对于承包人依约报送的因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招标用的施工图纸之间存在缺漏项、套错项(含特征不符)、多计或少计情况申请变更合同价款的,若经发)若不存在缺漏项、套错1(包人核实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承包人违约,项(含特征不符)、多计或少计情况的,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承包人上报要求变更合同价款的工程造价合计的5%;(2)若确实存在缺漏项、套错项(含特征不符)、多计或少计情况的,但是承包人存在明显虚报现象,若因承包人虚报造成核减超过5%(不含5%)的,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核减部分的工程造价的10%。违约金累计计算。7、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工程变更,承包人都必须在通用条款33.2条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发包人变更管理程序和指定的格式将工程变更工程量及变更价款报告发包人,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纳入结算。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将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对减少工程造价的变更,如果承包人未及时申报,一经发现,发包人将按(变更工程造价)减少额的双倍金额在结算时一次性扣除。对增加工程造价的变更,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时间及时上报的,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500.00元/天,违约金累计计算,此变更所产生的工程造价变化纳入结算,但本项违约金不超过该变更工程造价增加款;如果承包人结算前一直未申报,视为此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和(或)工期的调整,由此导致承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变更的权力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设计变更承包人都不得拒绝施工,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该变更工程预算造价的10%且不少于20000.00元/次;违约金累计计算。8、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曝光或政府相关部门的通报批评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次,违约金累计计算。9、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履约表现不佳或不合格等原因,发包方书面要求承包人法定代表人面谈的,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谈,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50000.00元/次,违约金累计算。10、本合同约定的所有违约罚金应在违约处罚通知书下达15个工作日内缴纳,若未及时缴纳的,最终纳入工程结算在结算款双倍处罚。争议38.注:只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解决争议(38.1”)能选择一种方式,在选定的方式前的“□”内打“: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五、不可抗力40不可抗力40.1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1)平均风力8级以上的大风(一般为8级);(2)3个小时内降雨量为50mm以上的暴雨(一般为50mm);(3)37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一般为37摄氏度);其它:(4)战乱、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地震等。十六、保险和担保41工程保险41.3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工程保险事项:(1)发包人投保内容: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若承包工程一旦出险,承包人必须第一时间向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发包人的保险顾问、承保人报告,对出险现场具有及时抢险和临时看管义务,对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或发包人的保险顾问负有配合义务,对于涉及发包人的权利的损害,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发包人做好向保险公司的索赔工作,若承包人原因造成保险不能索赔或索赔额不足,则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因此造成的一起损失。.(3)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必须足额(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场地内自有人员的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承包人还必须严格执行《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按税前工程造价的0.06%标准(一次性足额缴费参保)为本企业雇佣的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承包人应保证保险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承包人应保证投保标准足额及保险合同持续有效,否则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无论该保险能否索赔或足额索赔,承包人均不能由此向发包人提出额外索赔要求。承包人投保的保单应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的保险顾问对与保险有关的事务进行的监督和管理。42工程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与标底价的差额,但不低于中标价15%。42.3支付担保金额为:本工程属于政府投资工程,无需提供支付担保。42.8担保方式和其他担保事项约定:(1)本工程采用履约保函的担保方式,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形式,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所附的或发包人事先同意的格式,由承包人从银行开具,并保证其有效。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履约担保手续费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承包人应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出具保函原件,承包人将保函原件交建设主管部门保管。承包人按深圳市的规定程序办理保函的相关手续。(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为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日期。如因特殊情况,工程未按时完工并通过验收,承包人应延长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直到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建设主管部门及市建设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退还保函的手续。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45合同份数45.2合同正本份数:贰份,其中发包人壹份,承包人壹份。合同副本份数:拾贰,其中发包人陆份,承包人贰份。合同副本其它保存单位及份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肆份。第四部分、补充条款本“补充条款”是对“通用条款或专用条款”中不适用部分作出的修改。若“补充条款”内容与“通用条款或专用条款”中的相应条款有冲突,以“补充条款”内容为准。第一条工程承包范围划分说明1.1以下工程承包项目和施工范围划分的描述,只是概括的,不应该认为是全面的、完整无缺的,也不仅限于工程实物量清单,应认为是本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纪要所包括的所有工程项目(合同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1.2承包人被认为已详细阅读过构成本工程合同文件的其他有关文件,尤其是已充分研究了合同文件、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纪要等,承包人须按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要求,负责完成整个工程所有的施工任务。包括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施工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售后服务、成品或半成品保护及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不论是永久性质的和临时性质的。1.3工程承包范围所要求完成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依据本工程施工图纸、合同文件、招标文件、政府法规,政府文件所要求的和(或)根据实际情况可推断出的为完成一个完整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工作。1.4业主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施工内容进行调整,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第二条工程承包项目范围划分合同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承包人部分项目,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将某些项目的全体或部分内容取消施工,或增加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没有列到的其它项目,对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第三条3.1约定有参考品牌品质要求的材料、设备:序号材料名称品牌参数其他要求1////2////第四条合同价款调整及结算4.1合同价款项目的调整及结算: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合同价款项目的单价结算。中标人自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0天内须向业主书面提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缺漏项部分,否则视为中标人认可缺漏项部分造价已包含在其他项目造价中,此部分费用不再另行考虑。4.2工程进度款支付及结算方式:①进度款按月支付,因本工程属政府投资,工程价款最终由政府财政部门支付,为此,发包人只负责按上述约定的时间办理款项支付手续,承包人不得以付款延迟为由,要求招标人承担违约责任。②工程结算并经审计部门审核完毕后,扣除质量保修金(审计结算金额的5%)及合同约定的违约罚金(若有发生)后,两个月内给予支付,质量缺陷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30天内支付(无利息)。③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按形象进度支付。必要时需提供相应支付票据凭证。④工程保险费:承包人应于开工前完成办理工程规定必需的保险事项,且保证保险额度符合相关要求。⑤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本工程材料二次搬运费用,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报价中,投标时应综合考虑。⑥工程结算总造价以审计部门审定价为准。⑦发包人不支付未付款额的利息。4.3合同结算办法:4.3.1本工程合同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方式。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构成合同价款项目单价不因任何原因而调整。.4.3.2双方约定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材料价格变化时,构成合同价款的项目单价均不作调整。4.3.3措施项目费用:是指为完成设计图纸的工程项目施工,发生在施工前、后及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具体包括履约担保手续费、工程保险费、环境保护、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及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二次搬运、其它等。措施项目费用中包括为保证工期、技术、安防、质量的所有(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外运运距及其环保掩埋处理费等,由承包人负责承担相应的全部工作及费用)费用计算依据包干,最终以审计部门的审定结算为准。4.3.4对结算资料的要求:(1)结算资料需提交:①工程结算书:装订成册,单位盖章,一式8份;②工程量计算书打印文稿,装订成册,单位盖章,一式8份;③竣工图8套、所有验收资料8套及所有电子档资料;(2)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预结算的要求①执行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各种文件管理条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实行书面报送审计部门备案制度,采取事先送审方式,由建设、设计、监理共同确认,逾期补签无效,备案文件将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因本工程属政府投资,工程价款最终由政府投资审计部门审定,为此,招标人只负责按上述约定的时间办理变更价款报告送审手续,投标人不得以确认迟延为由,要求招标人承担违约责任。②送审资料参照结算资料。4.3.5本工程计价原则和结算价格,需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并以其审计结论为准。4.4本合同的综合单价、措施费、规费等费用不因以下因素(不限于)变化而调整:如劳务、材料价格的上涨、以及其他事项的价格上涨等,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即由软件系数而产生的上述费用)4.5为了有效控制承包方报送造价,发包方对无固定合同项目单价部分,发包方有权参照以前审计部门审定的相同、类似、相接近的项目单价进行审核,承包方不得异议、争端。4.6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含招标文件澄清、补遗等)与招标范围内施工图计算工程量之间可能存在缺漏项、套错项(含特征不符)、多计或少计情况的约定4.6.1招标工程量清单系招标人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或已经过审计部门审计),意在包含本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除招标人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如招标文件澄清、补遗等)予以更正外,它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含澄清和补遗)报价。但是招标工程量清单不应被理解为是对招标人要求工作内容的全部定义,也不能作为投标人应完成的全部实际工程量,招标工程量清单或招标范围内施工图计算工程量之间有可能存在缺漏项、套错项(含特征不符)、多计或少计情况。除下列情况外,招标工程量清单数量和投标人的中标单价将作为工程中标价的组成部分结算时固定不变。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由此可能引起的风险,并将此风险包括于投标总价中。4.6.2若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招标范围内施工图计算工程量(施工图工程量汇总表仅作为参考)之间确实存在缺漏项、套错项(含特征不符)的,在施工单位工程报送结算前必须按照《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由承包人书面提出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审批确认后方可纳入结算。工程量按实结算,价格执行专用条款33条变更价款的约定。4.6.3若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招标范围内施工图计算工程量(图示工程量仅作为参考)之间存在多计或少计超过5%(不含5%)的,在施工单位工程报送结算前,必须按照《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由承包人书面提出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审批确认后,仅对超过部分进行调整,价格执行专用条款33条变更价款的约定。5%以内(含5%)的部分作为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不予调整,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由此可能引起的任何风险。《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若承包人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按照4.6.4.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程序采取书面形式提出的,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漏项、套错项(含特征不符)或少计的任何项目,结算时均不再调整;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多计的任何项目,一经发现发包人均将直接调整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价格执行专用条款33条变更价款的约定。4.6.5上述情况均不影响合同原定工期,承包人因上述情况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均不会被认可。4.7对于勘察成果或设计文件中各类石方数量或土石比例可能与现场实际情况存在差异的约定4.7.1当本工程现场各类石方数量或土石比例实际情况与勘查成果或设计文件注明的各类石方数量或土石比例不符时,承包人和监理由责任及时通知发包人。在土方开挖后石方施工前(挖掘机挖不到时方可开始算石方),由招标人组织设计、监理、勘察等参建单位现场共同确认石方具体类别和数量(必要时可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量并计算),按照《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由承包人书面提出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审批确认后纳入结算。如果数量误差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总石方数量的10%以内,则不作调整,测量费由承包人负责。如果数量误差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总石方数量的10%以外,则测量费由招标人负责,结算时招标人仅对超过部分进行调整,均按照普坚石计取。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由此可能引起的风险。4.7.2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图纸、现行的有关规范规定完成工程施工。第五条标底计价依据5.1标底量、价计价依据:(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深圳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补充计价规范》;(3)《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2003)》(4)《深圳市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2003)》(5)《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2002)》(6)《深圳市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1)》》机械)2014()2000《深圳市园林绿化()7(.5.2管理费率、利润率、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费率、规费费率的计取:深圳市深建价[2013]57号文公布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13)的规定计列。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深圳市补充规范;标底是依据深圳市现行计价标准、按照推荐费率、使用2014年第11期《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编制完成的。对于该期《价格信息》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参考2013年第11期之后至2014年第10期的《价格信息》,采取就近参考的原则选择确定,仍没有的通过市场询价确定。5.3标底税金计价费率:(1)工程税金按3.48%计取。第六条违约处罚、索赔及奖励6.1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7天内,须提供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所有资料。否则每延误1天,承包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6.2分部分项工程达到隐蔽条件,承包人自检合格后,须在验收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监理及相关方,并提供有关自检合格资料,经发包人、监理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若发现承包人在验收合格后到隐蔽施工前,对合格部分做任何改动,应重新进行验收;重要的工程隐蔽验收应通知质量监督部门和设计单位共同参加验收;若承包人同一分项工程验收两次仍不合格,则以后每增加一次验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如出现未经验收就进行隐蔽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次的违约金,并且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发包人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并通报相关部门。6.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将合格工程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移交完毕。若承包人在要求时间内未向发包人移交完毕,继续占用场地的,每延期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移交前,工程现场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此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报价中,投标人应综合考虑。6.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竣工图纸8套及竣工资料8套(包括电子文件),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地反映并办理完成相关由承包人负责汇总后移交相关管理部门,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移交手续,否则每延迟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6.5发包人提出修改或设计变更,导致承包人现场增加工程量签证的,必须依据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完善相关手续方可实施,未经发包人许可擅自实施,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6.6承包人在报送现场增加工程量签证单,必须详细说明现场签证事件发生的原因、时间、部位、数量、拍照存根、画平面图和处理方法及计算资料,并签署递交签证单的日期,且加盖承包人印章。发包人和监理人双方工程师复核确认签署意见,且加盖相关印章后生效,仅发包人或监理人单方签字或未加盖相关印章的现场增加工程量签证单,均视为无效签证单。6.7现场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包人对本工程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安全、工程投资等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随时接受监理人监督和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及时根据要求向发包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并按检查的结果进行整改。6.8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造价工程师核实工作,结算资料按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提供齐全,因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资料的手续不合规定,导致结算延误和承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负全部责任。6.9发包人对施工质量有疑问,而要求承包人复测时,承包人应予积极配合;若检测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若检测合格,发包人承担复测费用。6.10由于承包人施工质量原因,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除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最高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次,具体违约金额支付标准由发包人或其授权的工程师根据具体违约行为酌定,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同意。6.11如承包人不按合同条款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程序、施工工艺进行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达不到有关要求,或施工用材料、设备不符合规定,发包人有权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承包人必须停工整改,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6.12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在24小时内把以下人员调离出本工程,否则每人每次每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同时,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令发出后天内,用发包人批准的合格人员代替下述调离的人员:2.(1)发包人确认无法胜任或经常不到岗的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的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等等;(2)不积极配合、服从发包人、监理工作者;(3)违反承包人或发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4)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5)与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6)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6.13承包人应对上报的工程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因承包人上报的工程变更金额与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审核造价偏差在5%-10%(含10%)的,处以核减金额5%的处罚;审核造价偏差在10%-20%(含20%)的,处以核减金额10%的处罚,审核造价偏差超过20%的,视为中标人严重违约,并处核减金额30%的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赔偿。6.14发生多项违约事项的,各项违约责任应予累加。6.15在承包人已经不能或者不可能按约履行某项义务的情况下,发包人迫不得已给予承包人在履行义务方面的任何宽容或者对违约的暂未追究不应视为发包人对承包人合同义务或者违约责任的任何减免。6.16合同约定的所有违约罚金均作为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由中标人缴纳至甲方发包人指定账户,中标人不按期缴纳的,发包人可不予支付进度款,并在结算款中扣除。第七条工期7.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只顺延工期,发包人不给予费用补偿。7.2承包人需充分考虑施工用电的接驳及增容问题,选定适当的用电、水接驳地点或者布设备用电源以保证正常施工的需要。承包人不得因施工用水、用电原因延误施工工期。7.3未尽事宜,中标后另行约定。第八条其他8.1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应为合同签订日起至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之日后的第天止,不管因何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必须主动办理履约保函的延期手90.续,否则发包人不予支付后续工程的进度款。8.2发生工程事故后,在保险人尚未赔付或者赔付不足的情况下,承包人应自担费用及时进行事故处理。8.3履约评价按照大鹏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履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8.4我方对施工管理人员进场后实行考勤制度,本项目执行《大鹏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承包商主要管理人员考勤制度》。8.5本项目执行《大鹏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承包商联络人制度》,开工前,承包商应将联络人任命书和联络人承诺书书面报中心施工管理部门备案。8.6本工程实施样板引入制度,所有项目需先试做样板,验收合格后,方可允许承包人大面积总体施工。8.7若由政府原因(如规划、政策等)引起的建设规模的调整,或发包人实际存在的其他原因发生设计变更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设计变更程序对工程量和造价进行确认,并不得由此拒绝施工。8.8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应确保施工场区现状污水、雨水管线与管井的通畅,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已综合考虑在中标价中,若出现被破坏及於塞时,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及畅通。8.9本工程专家评审费、专家交通补助费以及餐费开标时由招标代理单位垫付,确定中标人后以上费用由中标单位支付。在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返还招标代理单位专家评审费、专家交通补助费以及餐费。8.10本工程土石方运输由中标单位组织进行招标,但必须在甲方的监督下进行。8.11本工程由于分期实施的因素,除重大设备外,其余设备均不考虑进出场费,投标人应综合考虑,风险自担。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深圳市大鹏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承包人(全称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合理使工程名称)深圳市第十一高级中学工程市政配套项目为保证(《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用期限内正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深圳特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管理条例》、承包人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量缺陷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范围有防屋面防水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水要求的卫生间设备安装工程、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所有项目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按单项工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程分别计算质量缺陷保修期。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如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最低为年(5年);2最低为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年);个)采暖期、供冷期;最低为/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为个(2/年;装饰装修工程为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2年三、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在保修期内,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1.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工程质量缺陷保证方式工程质量缺陷保证方式可采用以下方式: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5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审计结算价款的具体为:人民币币种:(暂定)伍拾肆万捌仟肆佰叁拾元贰角柒分金额(大写):元(暂定)(小写):548430.27。质量缺陷保修金银行利率为:双方约定发包人不支付银行利息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的支付六采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方式时,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第14天内,将剩余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和利息支付给承包人,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七、其他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月年日月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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