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两公司物业合同纠纷二审判决结果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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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信汇民市场运营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吉利星物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3【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266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建军【审理法官】胡建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深信汇民市场运营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吉利星物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深圳市深信汇民市场运营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吉利星物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深圳市深信汇民市场运营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吉利星物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锦棠广东海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锦棠广东海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锦棠【代理律所】广东海涵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深圳市深信汇民市场运营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安吉利星物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支付物业服务费。1/6【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支付物业服务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清洁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应依约履行。上诉人主张其以免除案外人“王小岗”职务,但该行为不构成向被上诉人作出解除《清洁服务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对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被上诉人是否提供物业清洁服务,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开具了争议月份的发票,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及员工证明,上诉人虽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但未提交反驳证据予以反驳,被上诉人提交的发票虽显示其中一个月的开票金额与合同约定的金额不一致,但被上诉人对此已作出合理解释,且金额的差额非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但被上诉人已于2020年7月1日停止提供服务,故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2020年4月至6月的服务费21500元(7500×3-7500÷30×4),对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在上诉人违约未支付款项的情况且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妥,对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2283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228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深圳市深信汇民市场运营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深圳市安吉利星物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1500元;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228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深圳市深信汇民市场运营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深圳市安吉利星物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1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四、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市安吉利星物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2/6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363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深信汇民市场运营有限公司负担349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安吉利星物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元。被上诉人深圳市安吉利星物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上诉人深圳市深信汇民市场运营有限公司1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19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深信汇民市场运营有限公司负担211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安吉利星物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2-09-2506:21:28【一审法院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上诉人诉称】深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安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安吉公司负担。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深圳市深信汇民市场运营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吉利星物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2664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深信汇民市场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牛栏前市场大厦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ELUK74。法定代表人:钟丽珍。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锦棠,广东海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安吉利星物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黎光社区黎光村新围3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914403003601390738。法定代表人:魏四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岩,系公司员工。审理经过上诉人深圳市深信汇民市场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信公司)因与被上诉深圳市安吉利星物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吉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22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深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安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安吉公司负担。二审被上诉人辩称安吉公司答辩称:深信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驳回。原告诉称安吉公司一审诉讼请求:判令深信公司支付安吉公司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共三个月服务费本金22500元及违约金(4月合同款违约金75天×22.5元/天=1687.5元,5月合同款违约金45天×22.5元/天=1012.5元,6月合同款违约金15天×22.5元/天=337.5元;暂计至2020年7月31日,实际计算至付清日止)。一审判决结果:一、深信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吉公司支付服务费22500元;二、深信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吉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2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三、驳回安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租赁合同、通知书、免除王小岗职务的通告、报警回执等证据,以证明上诉人已免除案外人王小岗的职务,汇民街项目系案外人王小岗自行运营,与上诉人无关。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质证称上述证据系上诉人内部管理问题,与本案无关。被上诉人提交发票、微信聊天记录及员工出具的证明。上诉人质证称其未收到发票,对微信聊天记录及员工出具的证明不予确认。4/6一审法院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支付物业服务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清洁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应依约履行。上诉人主张其以免除案外人“王小岗”职务,但该行为不构成向被上诉人作出解除《清洁服务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对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被上诉人是否提供物业清洁服务,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开具了争议月份的发票,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及员工证明,上诉人虽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但未提交反驳证据予以反驳,被上诉人提交的发票虽显示其中一个月的开票金额与合同约定的金额不一致,但被上诉人对此已作出合理解释,且金额的差额非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但被上诉人已于2020年7月1日停止提供服务,故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2020年4月至6月的服务费21500元(7500×3-7500÷30×4),对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在上诉人违约未支付款项的情况且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妥,对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2283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228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深圳市深信汇民市场运营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深圳市安吉利星物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1500元;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228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深圳市深信汇民市场运营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深圳市安吉利星物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1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5/6四、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市安吉利星物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363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深信汇民市场运营有限公司负担349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安吉利星物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元。被上诉人深圳市安吉利星物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上诉人深圳市深信汇民市场运营有限公司1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19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深信汇民市场运营有限公司负担211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安吉利星物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落款审判员胡建军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王延立书记员黄舒君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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