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深圳市2022版)
本作品内容为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深圳市2022版),格式为 docx ,大小 50529 KB ,页数为 44页
('SFK-2022-01工程编号:合同编号: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承包人:劳务分包人:2022年版说明本合同(示范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市场的实际情况,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而成。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考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示范文本》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本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中的任何部分。本次印发版次为SFK-2022-01,即2022版第一版。目录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概况第1页/共44页二、劳务作业的范围和内容三、劳务作业工期四、工作成果的质量标准五、签约合同价六、合同文件的组成七、承诺八、合同订立与生效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一般约定2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3劳务分包人的权利与义务4代表及工种负责人5劳务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要求6劳务作业期限及进度7机械、设备、材料的提供8安全文明施工及安全事故处理9合同价格形式10合同价格的调整11劳务作业的计量12工作变更及变更价款确定13支付14验收与交付15劳务作业完工结算16不可抗力17保险第2页/共44页18违约责任19索赔20合同解除21争议解决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一般约定2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3劳务分包人的权利与义务4代表及工种负责人5劳务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要求6劳务作业期限及进度7机械、设备、材料的提供8安全文明施工及安全事故处理9合同价格形式10合同价格的调整11劳务作业的计量12工作变更及变更价款确定13支付14验收与交付15劳务作业完工结算16不可抗力17保险18违约责任19索赔20合同解除第3页/共44页21争议解决第四部分补充条款附件一:承包人供应材料、机械设备清单附件二:承包人供应施工机具、周转材料清单第一部分协议书承包人(全称):劳务分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二、劳务作业的范围和内容劳务作业范围:劳务作业内容:三、劳务作业工期劳务作业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劳务作业计划完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天。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上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四、工作成果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符合标准:第4页/共44页五、签约合同价5.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为:%。其中:(1)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2)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合同履行期间因法律法规变化需要变更税率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5.2本合同采用的价格形式为第项:(1)工作量清单综合单价;(2)工种工日单价;(3)综合工日单价;(4)建筑面积综合单价;(5)工程实物量综合单价;(6)固定合同总价;(7)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价格形式:六、合同文件的组成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共同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协议书;(2)合同补充条款;(3)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4)合同通用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第5页/共44页(7)已标价的工作量清单或者报价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七、承诺1.承包人承诺施工项目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施工的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并保证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2.劳务分包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完成劳务施工作业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八、合同订立与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订立地点: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包人执份,劳务分包人执份。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第6页/共44页劳务分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或者表述具有本条所述的含义。1.1.1.“合同”是指协议书中合同文件的组成中约定的文件。1.1.2.“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承接工程与其发包人签署的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是总承包合同或者专业承包合同。1.1.3.“承包人”是指签署本合同将其承接的工程施工中的劳务发包给劳务作业分包人的施工总承包人或者专业工程承包人。1.1.4.“劳务分包人”是指签署本合同承接承包人承接的工程施工中的劳务作业工作的分包人。第7页/共44页1.1.5.“签约合同价”是指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含税金。1.1.6.“合同价格”是指承包人用于支付劳务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劳务作业范围和内容下全部劳务作业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7.“劳务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劳务工人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1.1.8.“实名制管理”是指利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建设工程项目人员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劳动关系、工资发放、考勤信息、工作经历、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执业证书、安全培训证书等基本信息,建立现场人员的信息档案,对建设工程项目人员进行组织化、信息化管理的制度。1.1.9.“标准和规范”是指合同履行期间施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有关的国家、地方或者行业的建设工程施工标准、规范、规程等。1.1.10.“阶段验收”是指按照施工工序以及验收标准、规范、规程等规定的要求,对施工过程中完成的某一阶段的工作内容进行的过程验收。1.1.11.“法律”是指合同履行期间施行的法律、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1.1.12.“基准日期”是指合同当事人签署劳务分包合同前28日的日期。1.1.13.“通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名为通知、指令、联系函、请求、要求、意见、决定等的书面文件。1.1.14.“小时或天”是指: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任何冲突、歧义或者不一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第8页/共44页(1)合同协议书;(2)合同补充条款;(3)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4)合同通用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的工作量清单或者报价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就该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或者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签署时间最新的为准。1.3.通知1.3.1.任何一方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通知,并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地点送达另一方。1.3.2.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联系方式,明确各自的接收人以及接收地点。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一方未及时通知另一方发生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变更而导致无法送达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3.3.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应注明通知的目的,并作出清晰明确的描述。1.3.4.任何一方均应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的通知,不得以不同意通知内容等为由拒绝签收。一方拒不签收另一方通知的,视为认可该通知的内容。1.4.标准和规范1.4.1.遵守标准和规范第9页/共44页合同双方均应遵守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期间施行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施工和验收的标准、规范、规程等。承包人应遵守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履行施工技术和管理职责。劳务分包人应遵守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履行施工劳务作业职责。1.4.2.特殊要求承包人基于承包合同中的要求,对施工劳务作业有高于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1.5.施工文件的提供1.5.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和内容免费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完成劳务作业所需的图纸,并根据施工要求一次性或者根据劳务作业进度情况分阶段对图纸进行施工技术要求交底。劳务分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就图纸中影响施工的差错、遗漏或者缺陷通知承包人。该通知的内容应满足第1.3款〔通知〕的要求。承包人应就该通知的内容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及指示通知劳务分包人,并同时就存在的差错、遗漏或者缺陷提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建设单位。因提供图纸迟延或者图纸存在差错、遗漏、缺陷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劳务分包人费用增加的,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处理。1.5.2.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材料供应计划等为进行施工编制的文件。对承包人文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3.劳务分包人文件劳务分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具体内容要求提供应由其编制的与工程劳务作业有关的文件。同时该等文件应制备一份复制件保留在施工现场备查。承包人应就劳务分包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承包人审查时限应符合专用条款的约定。审查结果应按照第1.3款〔通知〕的约定通知劳务分包人。第10页/共44页1.6.保密1.6.1.劳务分包人应对组成合同的文件或者承包人提供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承包人事先同意,不应通过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提供给第三方有关合同文件、信息的任何细节。劳务分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使用除外。因履行义务需要获得第三方技术、设备、咨询等必须提供合同文件以及信息的,应要求第三方履行保密义务。1.6.2.承包人对劳务分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或者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劳务分包人事先同意,不应通过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提供给第三方该等技术资料或者信息的任何细节。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使用除外。承包人因履行义务需要获得第三方技术、设备、咨询等必须提供劳务分包人的技术文件、信息的,应要求第三方履行保密义务。1.6.3.以下情形下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不适用:(1)一方提供给另一方之前,另一方已经掌握并且没有保密义务的;(2)已经向公众或者行业普遍提供的;(3)一方已经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且不需承担保密义务的;(4)法律规定应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5)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可以向第三方提供的。1.7.禁止再分包或转包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目的劳务作业部分或者全部再分包或转包给他人。2.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2.1.应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造价、安全和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2.2.应根据施工的需要一次性或者分阶段提供施工所需的图纸以及作为施工依据的其他技术资料;2.3.应根据施工工作需要,于开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第11页/共44页2.4.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要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量计量、检测、试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2.5.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及交工验收;2.6.应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工作场地;2.7.应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2.8.负责与建设单位、监理、设计、现场其他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2.9.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实施劳务作业工作,必须由承包人或工作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的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承包人承担配合发生的费用;2.10.应按时足额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2.11.可随时对劳务分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要求;2.12.应遵守安全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安全;2.13.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本项目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2.14.应履行现场工人的职业训练职责,按照深圳市建设行业产业工人职业训练以及职业训练的经费计取等有关规定,计取和使用产业工人职业训练专项经费及开展产业工人职业训练,制定产业工人训练计划,组织劳务分包人员参加质量安全基础训练(入门级),妥善保存产业工人年度训练计划、职业训练管理和实施情况相关资料。合同双方应就专项经费的计取和使用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第12页/共44页2.15.为履行本合同,可以合理推断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以及应享有的权利;2.16.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对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作出的其他约定。3.劳务分包人的权利与义务3.1.应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劳务作业成果质量向承包人负责;3.2.承包人要求提供劳务分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所需的合理的资料或者信息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提供;3.3.应组织自有成建制的、工种配套的人员实施劳务作业工作,并按照实名制管理制度的要求将其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登记造册报送承包人,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3.4.应在进场前依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用工手续;3.5.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提交月进度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承包人审核后严格实施;3.6.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劳务作业,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3.7.应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3.8.应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生态环境、消防、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工作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创建标准化工地;3.9.应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返修、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的各种罚款及损失;3.10.应自觉接受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按照要求对劳务作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劳务作业成果缺陷进行整改;3.11.应配合承包人对隐蔽工程的验收、工程竣工的验收;3.12.应接受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第13页/共44页3.13.承包人或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但配合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14.应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承包人办理工序交接、质量验收和计量工作;3.15.应做好工作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以及暂停工作期间已施工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如有损坏,劳务分包人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3.16.劳务作业中发现文物、化石或者其他有地质研究、考古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及时通知承包人;3.17.劳务作业成果经验收合格,具备移交条件时,应及时按照约定或者承包人的指示将劳务作业成果交付承包人;3.18.在移交承包人之前,应根据要求做好成品保护工作;3.19.为履行本合同,可以合理推断的其他应由劳务分包人承担的义务以及应享有的权利;3.20.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对劳务分包人的权利与义务作出的其他约定。4.代表及工种负责人4.1.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劳务作业管理的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授权范围等事项。承包人代表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承包人有关的具体事项。4.2.劳务作业时承包人应委派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专业人员负责劳务作业的技术、安全管理工作。4.3.劳务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劳务作业管理的劳务分包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授权等事项。劳务分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劳务分包人有关的具体事项。劳务分包人代表必须具有相应的劳务作业技术与安全管理经验,并应常驻施工现场。劳务分包人代表暂时离开施工现场应事先通知承包人并委托有相应技术和经验的人员代行离开期间的工作。劳务分包人代表应在准许的时间内返回施工现场履行职责。第14页/共44页劳务分包人委派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4.4.劳务分包人代表应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劳务作业。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承包人代表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应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将事件报告承包人。4.5.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劳务分包人更换劳务分包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劳务分包人更换劳务分包人代表、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新劳务分包人代表、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资历应获得承包人的认可,否则不得更换。承包人未按照约定通知劳务分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因此影响劳务作业的,增加的费用或者工期应由承包人承担。劳务分包人擅自更换劳务分包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6.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更换不称职的劳务分包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承包人要求更换劳务分包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通知中应详细列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上述更换通知后14天内更换具备相应技术和经验的劳务分包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劳务分包人应将替任劳务分包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料事先提交承包人审核。劳务分包人拒绝更换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7.劳务分包人应为每一作业工种委派一名工种负责人,具体负责并参与该工种的作业及管理工作。工种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劳务作业培训记录,有资格要求的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提供劳务工种负责人的资格证书进行核查。劳务工种负责人不能满足劳务作业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劳务分包人应在7天内予以更换,拒绝更换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的更换通知应详细说明更换劳务工种负责人的理由,未说明具体理由的,劳务分包人有权拒绝更换。5.劳务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要求5.1.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第15页/共44页5.1.1.合同双方均应遵守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要求,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5.1.2.承包人应对项目的实名制工作负总责,并实施以下工作:(1)建立健全项目人员登记、考勤、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劳务用工管理制度。(2)在实名制信息系统录入项目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信息,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项目工作人员、劳务工人。(3)开工前,配备实名制管理设备,配备实名制管理员对项目人员进行管理。(4)对劳务分包人的项目管理人员和劳务工人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管理。5.1.3.劳务分包人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承包人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等实名制要求的基本信息。劳务分包人应按照实名制管理要求采集人员信息、个人近期证件照(3个月内)、居住信息、移动电话、劳动关系、工资发放、考勤信息、工作经历及业绩、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执业(岗位)资格证书或者职称证书、安全培训证书、工种、特种作业证书等,并向承包人诚实申报采集的信息。人员信息是指人脸、虹膜、指纹、掌型、二代身份证等个人信息。5.1.4.劳务分包人应在人员进场前,依法与招用的劳务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及时组织现场工人按规定进行考勤,完成考勤记录并上传至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班组及劳务工人进场和退场时,劳务分包人应要求其签署进场承诺书和退场确认书。5.1.5.劳务分包人雇佣的劳务作业人员应在进场作业前完成深圳市质量安全基础训练并向承包人提供训练基地发放的入门级训练证书。进场后应组织劳务工人进行岗前安全培训、三级教育培训及继续教育培训,并将培训考核等信息归档提交给承包人及时录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5.1.6.承包人应对录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的各项信息进行动态检查,确保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劳务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的监督检查,对进出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校验,强化施工现场考勤管理,不得组织身份信息未通过校验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第16页/共44页5.1.7.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与劳务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对接。因劳务分包人提供的信息弄虚作假造成拖欠劳务工人工资的,责任由劳务分包人承担。5.1.8.人员信息识别设备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劳务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5.2.1.承包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劳务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本工程建设项目劳务工人工资。承包人应妥善保存开设、使用劳务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的有关资料。5.2.2.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劳务工人工资的,承包人公示30天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劳务工工资承诺书后,方可申请注销劳务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承包人所有。5.2.3.承包人应按照规定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劳务分包人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劳务分包人编制的劳务工人工资支付表。劳务分包人应予以配合。5.2.4.劳务分包人的劳务工人工资由承包人通过劳务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进行代发。劳务分包人应按月考核劳务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劳务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承包人。承包人通过劳务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劳务工人本人的银行账户。工资代发后,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代发工资凭证。5.2.5.劳务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所绑定的劳务工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劳务分包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5.2.6.承包人应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公示牌。5.3.劳务作业人员及现场管理5.3.1.劳务分包人应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且满足劳务作业要求的劳务工人实施劳务作业,并根据劳务作业方案和进度的实际需要及时对劳务工人的数量进行调配。5.3.2.劳务分包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现场监督危险性第17页/共44页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予以纠正和查处、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改正。5.3.3.承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劳务工人的有效证件及岗位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承包人有权禁止未持有有效证件或者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对已经进入施工现场的此类人员,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予以清退。5.3.4.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更换违反质量、安全管理等不能履行职责和作业规程的人员。劳务分包人应予以更换。劳务分包人拒绝更换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5.3.5.劳务分包人应执行安全技术规范,按照承包人编制的安全施工方案进行劳务作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安全防护设备,保障施工安全。劳务分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工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劳务作业。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因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引起的安全事故责任。承包人作出的指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劳务分包人有权予以拒绝。因承包人违规指示造成事故的应与劳务分包人按照过错分担责任。5.3.6.劳务分包人应随时接受承包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并按照检查结果进行整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5.3.7.劳务分包人应服从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按照现场布置要求堆放材料、设备、机具等,并配合承包人按照标准化工地的要求设置标识标牌。由劳务分包人对其生活区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5.3.8.劳务分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规定,为劳务工人提供劳动保护措施。劳务工人作业中受到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的,劳务分包人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救治。劳务分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劳务工人休息、休假,确因施工需要加班加点的,应及时予以补休,保障劳务工人的身心健康。第18页/共44页5.3.9.除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对膳食、住宿条件的提供另行约定外,劳务分包人应为劳务工人提供必要的膳食和住宿等生活条件,并持续对生活条件进行管理。生活条件应满足国家有关卫生、安全等标准的要求。5.3.10.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建设、生态环境、消防、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工作现场的管理规定,对劳务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以及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等污染采取防范措施,并对发生的消防事故和环境污染承担责任。6.劳务作业期限及进度6.1.劳务作业方案承包人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和保障措施、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环境保护措施、成本控制措施等。在劳务作业过程中,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订的,应及时通知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编制及修订劳务作业方案,劳务作业方案应包括劳动力安排计划、机械、设备、材料以及周转材料供应计划等。劳务作业方案经承包人审核后方可实施。劳务分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提交劳务作业方案。6.2.劳务作业的开始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劳务作业方案完成如下劳务作业准备工作:(1)承包人负责工程测量、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材料供应、施工机械设备进场;(2)劳务分包人组织劳务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满足各阶段岗位资格的要求;(3)劳务分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措施、环境保护措施。6.3.劳务作业开始的通知第19页/共44页承包人应在开始劳务作业日期7天前通知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应按照劳务作业方案组织人员进场开始工作。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之日起56天内发出开始劳务作业通知的,劳务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以及劳务分包人应获得的合理利润。6.4.作业进度延误6.4.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劳务作业期限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劳务作业期限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以及劳务分包人应获得的合理利润:(1)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资料,影响劳务作业的;(2)承包人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条件,影响劳务作业的;(3)承包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指示,致使劳务作业不能正常进行的;(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机械、设备、材料以及周转材料等,影响劳务作业的;(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6)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对增加费用、工期顺延、利润具体计算及支付方式进行约定。6.4.2.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劳务作业期限延误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劳务作业期限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因工期延误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劳务分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予以赔偿。劳务分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后,不影响其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义务。7.机械、设备、材料的提供7.1.劳务分包人应在收到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后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施工机械、设备、材料以及周转材料供应计划。供应计划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后,承包人应按照供应计划组织机械、设备、材料以及周转材料进场。进场机械、设备、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性能、数量和进场时间应满足劳务作业和保证工程质量以及施工安全的要求。承包人供应的机械、设备、材料以及周转材料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第20页/共44页7.2.承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应在安装调试完毕,经检查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后方可投入劳务作业使用,需要有关部门检验检测的应通过有关部门的检验检测后方可投入劳务作业使用。根据约定若由劳务分包人提供操作人员的,相关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作业资格证书。材料进场后,劳务分包人对入场材料应进行验收,核实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是否满足施工的要求。材料需要检验检测的,应按照相关规定送检。承包人对提供的材料质量负责。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送检或者报验的主体。若合同双方未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完成材料的送检和机械、设备的报验工作。7.3.不得由劳务分包人提供或者采购大型设备、机械、主要材料以及提供或者租赁周转材料。合同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由劳务分包人提供的低值易耗的小型机具和辅材。7.4.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材料以及周转材料,并接受承包人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因劳务分包人保管不善、未合理使用、违章操作等造成机械、设备、材料以及周转材料丢失或损毁的,劳务分包人应予以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其他损失。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就机械、设备、主要材料及周转材料的保管责任进行约定。7.5.劳务分包人应合理使用承包人提供的材料,避免浪费。材料的损耗应在合理的损耗范围内,超过合理的损耗范围的,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超出部分的材料费用。合同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材料的合理损耗率以及消耗量的计算方式。材料费用以承包人实际采购的费用确定。8.安全文明施工及安全事故处理8.1.劳务分包人应遵守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安全规程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方案进行工作,随时接受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由于劳务分包人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合同双方可就安全文明施工各项措施的责任进行约定。合同双第21页/共44页方在专用条款中对劳务分包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劳务分包人应按照约定执行。8.2.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工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8.3.在现场发现化石、文物的,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通知承包人代表,同时应根据承包人以及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化石、文物遭受破坏,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8.4.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的,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按相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合同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必要的记录和拍照。事故责任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调查结果进行认定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8.5.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合同双方应积极按照相关规定配合提交材料办理工伤认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保险理赔手续。因一方拒绝配合而导致无法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者保险赔付,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有权向其追偿。9.合同价格形式9.1.合同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择下列合同价格形式。约定的合同价格形式可以是其中的一种或者几种的组合。无论采用何种价格形式,均应保障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满足工程劳务作业安全文明措施的需要。(1)工作量清单综合单价;(2)工种工日单价;(3)综合工日单价;(4)建筑面积综合单价;第22页/共44页(5)工程实物量综合单价;(6)固定合同总价;(7)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价格形式。9.2.施工中发生的零星用工或者停工、窝工的价格由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零星用工的工作量或者停工、窝工的时间由双方确认。9.3.工作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合同价格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作量清单及其劳务费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格形式,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劳务费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劳务人工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0.1款约定执行、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按第10.2款约定执行。9.4.工种工日单价的合同价格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不同工种工日数及各工种单日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格形式,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种工日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劳务人工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0.1款约定执行、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按第10.2款约定执行。9.5.综合工日单价的合同价格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日数以及综合工日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格形式,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综合工日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劳务人工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0.1款约定执行、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按第10.2款约定执行。9.6.建筑面积综合单价的合同价格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以及每单位建筑面积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格形式,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第23页/共44页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劳务人工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0.1款约定执行、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按第10.2款约定执行。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建筑面积应按照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进行计算。若因合同解除等原因,工程未完成,无法按照建筑面积计取劳务价款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价款计取方式处理。9.7.工程实物量综合单价的合同价格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实物量清单及其劳务费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格形式,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劳务费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劳务人工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0.1款约定执行、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按第10.2款约定执行。9.8.固定合同总价的合同价格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格形式,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格包含的工作范围、风险范围,并约定风险范围外、工作范围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劳务人工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0.1款约定执行、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按第10.2款约定执行。9.9.合同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0.合同价格的调整10.1.合同履行期间,劳务人工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的范围,劳务合同价格可参照国家或者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价格或者人工费指数,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调整方式进行调整。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劳务作业期限延误的,延误期间出现人工价格调整时,价格上涨的,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调整;价格下调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调减。第24页/共44页10.2.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导致劳务费用发生变化的,劳务费用增加的,劳务分包人有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格;劳务费用减少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格。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延误劳务作业期限的,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引起劳务费用增加的,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格;劳务费用减少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格。调整方式、方法由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劳务作业的计量11.1.劳务作业的计量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具体计量方式方法及依据进行。11.2.劳务作业的计量应按月进行,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的除外。11.3.劳务分包人应于每月25日前向承包人报送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完成的工作量报告并附具工作量报告表和有关资料,满足支付条件的还应提交进度款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收到劳务分包人提交的工作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书面回复劳务分包人。承包人对工作量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共同进行复核或者复测,劳务分包人应予以配合。承包人审核确定的工作量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未在7天内完成审核或提出异议的,劳务分包人提交的工作量报告视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11.4.对劳务分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作量,承包人不予计量。12.工作变更及变更价款确定12.1.劳务作业中如需发生对原作业内容的变更,承包人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为完成变更后的劳务作业所需的图纸、说明或者指示等资料。12.2.劳务分包人应按变更通知进行劳务作业。12.3.劳务分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合理建议,涉及到工程变更和对原定材料的更换以及增加工程量的,必须经承包人同意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未经承包人确认同意,劳务分包人不得自行变更,如果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或对原定材料进行更换,由此发生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第25页/共44页12.4.发生工作变更后,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确定变更合同价格。12.5.因工作变更引起作业时间变化的,合同双方均可要求调整作业工期。13.支付13.1.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预付款。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款支付时同比例扣回。13.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付款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一致。承包人应按照约定支付进度款。计量周期和支付周期的约定不得影响劳务工人工资的及时足额支付。13.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提交的进度付款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经完成的工作及其价款金额;(2)本期增加或者扣减的变更金额;(3)应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4)应增加或者扣减的索赔金额;(5)对以往进度付款错误的修正以及应增加或者扣减的金额;(6)本期进度款中应付的工人工资总额及明细表;(7)其他应增加或者扣减的金额。13.4.劳务分包人应在提交工作量报告日期届满前提交进度款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完整的工作量报告和有关资料。13.5.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后7天内审核完毕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承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核或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承包人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7天内对进度付款申请进行修正并提供相应的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对无异议的部分先行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13.6.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示承包人认可劳务分包人实际完成相应的工作且已经获得承包人的同意、批准或者验收等。对已发出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发现与实际不符或者错误、遗漏、重复等情形的,合同双方均有权提出修改意见,经核实后予以修正。第26页/共44页13.7.进度款支付的具体比例或者金额由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该比例或金额不得影响劳务工人工资的及时足额支付。13.8.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签发完工付款证书后14天内,完成对劳务分包人的完工结算支付。13.9.承包人应按照劳务工人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直接将当期的劳务工人工资支付至劳务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中,剩余的当期应付进度款支付至劳务分包人银行账户。13.10.劳务分包人应按照税务管理的规定开具发票以及提供相关税务资料,具体要求由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验收与交付14.1.劳务分包人应按照施工标准、规范、规程、施工图纸、施工组织方案、劳务作业方案以及承包人的指示进行劳务作业,完成的劳务作业成果应满足建设工程验收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14.2.承包人有权对劳务分包人的劳务作业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对不能满足施工标准、规范、规程、施工图纸、施工组织方案、劳务作业方案以及承包人指示的劳务作业,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立即予以纠正,以保障劳务作业成果的质量。14.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应按照施工工序、验收标准、规范、规程等要求分阶段通知承包人对各阶段的劳务作业成果进行阶段验收。劳务分包人的通知应提前24小时送达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应就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以满足质量要求。未按约定的阶段报承包人组织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劳务作业;如已实施,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剥离已完成的下一道工序的劳务作业成果,以便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且因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以及造成的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因承包人不及时验收造成的停工、窝工,承包人应赔偿劳务分包人因此发生的停工、窝工损失。合同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对停工、窝工的损失金额或者计算方法进行约定。第27页/共44页14.4.劳务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通知列席对其承包劳务作业工作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验收不合格,劳务分包人应承担整改责任,直至验收合格。劳务分包人承担整改责任并不免除本合同约定的因此应承担的其他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验收不合格,由承包人承担整改责任,造成劳务分包人增加工作量的,承包人应赔偿劳务分包人因此发生的费用。14.5.劳务作业工作完成并经阶段验收合格后,劳务分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将劳务作业成果一次性或者分阶段交付给承包人。合同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具体的交付条件和时间。15.劳务作业完工结算15.1.劳务分包人应自全部劳务作业完工并经阶段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并附具完整的结算资料。完工结算申请应包括:(1)完工结算的合同价格以及计算书;(2)承包人已经支付的合同价款;(3)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扣减的款项;(4)承包人还应支付的合同价款。15.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完工结算申请后28天内进行审核确认,并向劳务分包人签发完工付款证书。承包人对完工结算申请有异议的,应在28天内以通知形式提出异议,且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进行修正并提供相应资料。劳务分包人应在收到异议通知后14天内提交修正后的申请以及补充资料。承包人未在28天内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劳务分包人提交的结算申请,并应签发完工付款证书。承包人未签发完工付款证书的,视为在第29天时签发。劳务分包人未在异议通知后14天内提交修正后的完工结算申请并补充提交资料的,视为承包人的异议成立,承包人可据此签发完工付款证书。15.3.承包人应按照第13条〔支付〕的约定完成支付。16.不可抗力第28页/共44页16.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包括战争、恐怖活动、动乱、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地震、洪涝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大风、暴雨、高温等自然灾害,以至于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继续履行。16.2.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按照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16.3.合同双方应按照下列程序处理不可抗力事件:(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承包人认为应暂停施工的,劳务分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通报受害情况以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的,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承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通知应满足第1.3款〔通知〕约定的要求。(2)不可抗力发生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因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3)因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迟延履行责任。16.4.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损失及工期延误由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劳务分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劳务分包人装备等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等发生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第29页/共44页(4)因不可抗力导致停工期间,劳务分包人应承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16.5.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42天或者累计超过56天的,合同任何一方均可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合同双方应按照第20条〔合同解除〕约定进行结算,确定承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应包括:(1)合同解除前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工作的价款;(2)劳务分包人已经为工程订购并送达施工现场的小型机具和辅材的价款;(3)因解除采购合同或者退货发生的费用;(4)撤离施工现场的劳务分包人人员发生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劳务分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劳务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在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支付。17.保险17.1.承包人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本项目购买工伤保险。除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外,工伤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合同双方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为包括承包人、劳务分包人人员在内的项目现场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承保内容以及保险费用的承担由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7.2.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为其提供的用于现场施工的机械、设备、材料等购买财产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17.3.劳务分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购买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17.4.合同双方应各自按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其生产经营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用。第30页/共44页17.5.合同双方应保持各方购买的保险在其施工期间始终处于有效期内且内容符合约定。17.6.因未购买保险或者保险期限届满或者保险内容与约定不符造成不能获得或者不能足额获得保险赔付的,应由责任方承担。17.7.事故发生后,任何一方均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发生。一方的人员或者财产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根据其购买的保险及时办理保险理赔。因一方怠于办理保险赔付事宜,使得另一方及其人员无法获得保险赔付的,另一方有权向其追偿。17.8.损失未能获得保险足额赔付,属于共同责任的,双方应按照责任大小按比例承担;若因一方违约或违法造成的,则应由违约或者违法方承担。18.违约责任18.1.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不按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劳务分包人支付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就承包人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另行约定的除外。18.2.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构成违约,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作业时间延长的,应顺延延误的作业时间。18.3.当劳务分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作业时间延期的,应按照第6.4.2〔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劳务作业期限延误〕的约定向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经采取返工、修理等措施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时,除承担返工、修理等发生的费用外,还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第31页/共44页18.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19.索赔19.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索赔:(1)劳务分包人认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额外的费用或者工期延长的;(2)承包人认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承担额外的费用或者减少合同价款的;(3)任何一方认为有权获得工期、费用之外的权利或者免除其责任的。19.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按下列程序进行索赔:(1)索赔一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或索赔一方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应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2)索赔一方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提出赔偿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被索赔一方在收到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索赔一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被索赔一方在收到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作进一步要求的,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5)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索赔一方应阶段性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第19.2⑶、⑷项约定相同。19.3.劳务分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可从应支付给劳务分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如有工期延误的,顺延工期。被索赔一方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1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0.合同解除20.1.本合同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的,应按照第16条〔不可抗力〕的约定解除合同。20.2.承包人承接工程的承包合同被解除的,合同双方应解除合同。第32页/共44页20.3.下列情形下承包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1)劳务分包人将本合同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者再分包给他人的;(2)劳务分包人的作业质量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且无法整改或者劳务分包人拒绝整改的;(3)劳务分包人未按照作业方案组织满足施工作业要求的人员进场施工或者无法按照作业时间完成劳务作业已经造成承包人无法保障工程工期的;(4)劳务分包人未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要求组织劳务施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又拒绝整改的;(5)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劳务作业暂停连续超过21天或者累计超过42天的;(6)专用条款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20.4.下列情形下劳务分包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1)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发出开始劳务作业通知的;(2)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代为支付劳务工人工资或者支付工程款超过42天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劳务作业暂停连续超过21天或者累计超过42天的;(4)专用条款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20.5.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20.6.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按照本合同结算条款的约定程序办理结算。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现场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按照承包人的要求退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移交场地、已完工程、材料、设备提供配合。合同解除不影响双方约定的结算、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的效力。除明确约定免除责任的情形外,任何一方仍应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要求。21.争议解决21.1.争议的解决方式第33页/共44页21.1.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可自行和解,和解不成的可提交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机构进行调解。和解或调解成功的,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21.1.2.承包人或劳务分包人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解决争议。21.2.继续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一般约定1.1.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为:1.2.通知1.2.1.承包人的联系方式为:接收人:;接收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劳务分包人的联系方式为:接收人:;接收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1.3.标准和规范第34页/共44页1.3.1.特殊要求承包人对劳务作业高于标准和规范的特殊要求:1.4.施工文件的提供1.4.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时间: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1.4.2.承包人文件对承包人文件的特殊要求:1.4.3.劳务分包人文件劳务分包人提供文件的时间:劳务分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劳务分包人提供文件的内容要求:承包人审核劳务分包人提交文件的时限:1.5.保密1.5.1.可以向第三方提供的文件资料或者信息:2.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2.1.产业工人职业训练专项经费计取和使用的约定:2.2.承包人权利与义务的其他约定:3.劳务分包人的权利与义务3.1.劳务分包人权利与义务的其他约定:4.代表及工种负责人4.1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联系电话:第35页/共44页联系地址:承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4.3劳务分包人代表的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劳务分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劳务分包人技术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劳务分包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4.5劳务分包人擅自更换劳务分包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4.6劳务分包人拒绝更换劳务分包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4.7劳务分包人拒绝更换劳务工种负责人的违约责任:5.劳务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要求5.1.劳务作业人员及现场管理5.1.1.劳务分包人拒绝更换不能履行职责和作业规程人员的违约责任:5.1.2.提供劳务工人膳食、住宿条件的其他约定:6.劳务作业期限及进度6.1.劳务作业方案劳务分包人提交劳务作业方案的时间:6.2.劳务作业的开始承包人应完成的劳务作业准备工作:劳务分包人应完成的劳务作业准备工作:第36页/共44页6.3.劳务作业开始的通知承包人发出开始劳务作业通知的其他约定:6.4.作业进度延误6.4.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承包人应承担的增加费用的计算及支付方式:应顺延的工期的确定方式:劳务分包人应获得利润的计算及支付方式:6.4.2.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劳务分包人工期延误的赔偿责任:劳务分包人工期延误赔偿责任的限额:7.机械、设备、材料的提供7.1.劳务分包人提交施工机械、设备、材料以及周转材料供应计划的时间:7.2.劳务作业所需材料送检以及机械、设备的报验主体为:7.3.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小型机具:序号机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场时间备注劳务分包人提供的辅材:序号辅材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场时间备注7.4.机械、设备、主要材料及周转材料的保管责任:7.5.施工材料的合理损耗率:施工材料消耗量的计算方式:第37页/共44页8.安全文明施工及安全事故处理8.1.劳务分包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特殊要求:9.合同价格形式9.1.本合同选择下列第种价格形式。(1)工作量清单综合单价;(2)工种工日单价;(3)综合工日单价;(4)建筑面积综合单价;(5)工程实物量综合单价;(6)固定合同总价;(7)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价格形式为:9.2.劳务作业过程中发生的零星用工的单价为元/工日。停工、窝工的费用计算方法:9.3.采用工作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的:劳务费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工作量清单如下: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工作内容劳务费综合单价(元)劳务费合价(元)备注9.4.采用工种工日单价计价的:第38页/共44页工种工日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本合同劳务作业不同工种的工日单价为:序号工种工日数量人工单价(元/工日)劳务费合价(元)9.5.采用综合工日单价计价的:本合同劳务作业的综合工日单价为:元/工日。暂定工日数量为。综合工日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9.6.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计价的:本合同劳务作业的建筑面积综合单价为元/m2,暂定建筑面积为㎡。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则进行计算:若因合同解除等原因,工程未完成,无法按照建筑面积计取劳务价款的,合同双方按照下列约定方式处理:9.7.采用工程实物量综合单价计价的:劳务费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第39页/共44页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工程实物量清单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工程量结算规则工作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劳务费综合单价(元)劳务费合价(元)备注9.8.采用固定合同总价计价的:固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9.9.采用其他合同价格形式的:其计价规则为:10.合同价格的调整10.1.合同履行期间,劳务人工价格波动超过时,合同价格调整方式:10.2.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导致劳务费用增加或者减少的,调整合同价格的方式、方法:11.劳务作业的计量11.1.劳务作业计量的方式方法及依据:11.2.劳务作业的计量周期:12.工作变更及变更价款确定12.1.发生工作变更后,确定变更合同价格的方法:13.支付第40页/共44页13.1.承包人支付预付款的金额或者比例:支付预付款的时间:承包人扣回预付款的时间、金额或者比例:13.2.承包人支付进度款的周期为:13.3.劳务分包人提交的进度付款申请应包括的内容:13.4.承包人对进度款申请的审核程序:13.5.进度款支付的具体比例或者金额:13.6.承包人完工结算支付的时间:13.7.对发票和税务资料的要求:14.验收与交付14.1.对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各阶段劳务作业成果的验收程序及要求:因承包人不及时验收造成的停工、窝工,承包人应补偿劳务分包人的停工、窝工损失金额或者计算方法:14.2.已完成劳务作业成果的交付条件和时间:15.劳务作业完工结算15.1.劳务完工结算程序为:16.不可抗力16.1.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1)平均风力级以上的大风(一般为8级);(2)3个小时内降雨量为以上的暴雨(一般为50mm);(3)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一般为37摄氏度);(4)其他:。16.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后,承包人支付应付给劳务分包人款项的时间:17.保险第41页/共44页17.1.工伤保险费的承担方式:为项目现场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内容以及保险费用的承担方式:17.2.承包人对其提供的用于现场施工的机械、设备、材料等购买财产保险的相关约定:17.3.劳务分包人为其从事危险作业人员购买保险的相关约定:18.违约责任18.1.承包人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18.2.承包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8.3.(2)劳务分包人作业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3)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9.索赔19.1.合同双方另行约定的索赔程序:20.合同解除20.1.承包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20.2.劳务分包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21.争议解决21.1.争议的解决方式21.1.1.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共同指定的调解机构为:21.1.2.承包人或劳务分包人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解决争议(注:只能选择一种方式,在选定的方式前的“□”内打“√”):□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部分补充条款第42页/共44页附件一:承包人供应材料、机械设备清单序号材料、大型机械、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附件二:承包人供应施工机具、周转材料清单序号小型机具、周转材料清单规格型号单位数量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第43页/共44页第44页/共44页',)
提供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深圳市2022版)会员下载,编号:1700560384,格式为 docx,文件大小为44页,请使用软件:wps,office word 进行编辑,PPT模板中文字,图片,动画效果均可修改,PPT模板下载后图片无水印,更多精品PPT素材下载尽在某某PPT网。所有作品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并拥有版权或使用权,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963098962@qq.com进行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