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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NFT)业务中介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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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NFT)业务中介服务合同


('数字藏品(NFT)业务中介服务合同甲方(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中介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中介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1.定义1.1.甲方作品:甲方提供的可开发为数字藏品的作品,具体以双方确认的《推广作品确认书》为准。1.2.原作:甲方作品及其素材、内容和其他元素。1.3.作者素材:作品的作者肖像、姓名/艺名、喜好、签名、声音等涉及作者元素的相关素材。1.4.数字藏品:又称NFT、数字艺术品。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中特指利用甲方作品开发形成的数字藏品。2.中介服务事项2.1.乙方作为中介方,为甲方作品提供推广服务。2.2.乙方有权自行决定采取下列宣传、营销、展示等行动:2.2.1.具体策划和实施本合同项下数字藏品的宣传、营销、展示等方案;2.2.2.通过线下方式对数字藏品进行合理宣传、营销和展示,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发布会、线下展览等,乙方应自主负责物料设计(宣传海报、介绍文案、详情长图等);2.2.3.通过线上网络渠道、自媒体平台、第三方平台等方式对数字藏品进行合理宣传、营销和展示;2.2.4.开展圈内营销,例如国内数字圈、数字社区、KOL资源、交易所资源等;2.2.5.与第三方数字藏品平台对接和磋商,促进甲方与该第三方就数字藏品的铸造/发行、销售事宜达成合作。2.2.6.协调甲方与第三方数字藏品平台(下称“客户”)的对接和磋商,促成甲方与该客户基于区块链技术对数字藏品进行铸造/发行、销售等事宜达成合作。乙方开展上述业务产生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2.3.独家服务对于双方确认纳入本合同约定的中介服务范围的甲方作品,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乙方提供独家数字藏品推广服务,甲方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为相同甲方作品的全部或部分的数字藏品业务推广提供中介服务;否则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中介服务费用。但对于未纳入本合同项下的甲方作品,甲方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推广数字藏品业务。2.4.中介期限内,乙方仍有权为与甲方产品类似的第三方产品、服务提供中介、推广服务,但不得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3.中介期限3.1.中介期限(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起(含当日)至年月日(含当日)止。3.2.服务期限届满后,如双方在服务期限届满前所签署《推广作品确认书》对应的甲方作品制作的数字藏品已经上线但尚未售罄的,中介期限相应顺延,对后续的销售乙方仍有权收取相关中介服务费用。4.中介服务费用4.1.中介服务费用标准:销售利润佣金比例。4.1.1.佣金比例:%(百分之)。4.1.2.销售利润定义:销售利润是指:销售金额-应扣除款项。销售金额是指:通过乙方对接客户销售甲方产品,甲方所取得的净收入;以甲方实际到账金额为准。应扣除款项是指:(1)甲方向原作许可方、作者及艺术家支付的费用;(2)甲方需要向平台支付的佣金。(3)甲方需要承担的税金。4.2.结算周期:按月结算。每月15日前结算上月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用。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中介服务费用计算明细。4.3.乙方对中介服务费用计算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审计。如审计结果反映出甲方提供的中介服务费用计算有误,除应按审计结果补足中介服务费用以外,甲方还应承担审计费用。4.4.乙方指定收款账号:户名:账号:开户行: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5.税负与发票就甲方支付的费用/款项:4.5.1.如乙方为单位,则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要求如下: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增值税率:4.5.2.如乙方为个人,则甲方有权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乙方自行承担税费)。5.其他费用无论中介是否成功,乙方是否取得中介服务费用,乙方在中介服务过程中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6.甲方其他权利与义务6.1.甲方应配合乙方的数字藏品推广进度提供相应原作;甲方如提供数码文件或其他非原作格式文件的,应确保文件精度、色彩等与原作一致,满足数字藏品宣传、展示、营销、推广的实际需求。6.2.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数字藏品的宣传、营销、展示、推广等全过程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以邮件或者书面方式与甲方同步上述信息,并听取甲方建议。6.3.甲方负责为数字藏品的发行、销售取得原作所涉IP相关的合法授权,并保证本合同项下数字藏品的发行、运营、销售不会违反本合同签署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纠纷均由甲方独自承担且及时解决。6.4.中介期限内,经双方事先协商一致,甲方可协调其代理的相关原作许可方/作者/艺术家为本合同项下合作而创作用于生成数字藏品的原作(“定制原作”);定制原作相关数字藏品发售时,乙方可标注“定制款”、“专属联名”等说明。6.5.如区块链服务商、第三方销售渠道方等要求,或买家对数字藏品来源合法性、原作真实性等提出疑义,甲方应配合提供艺术家的授权书、情况说明及其他原作相关证明材料。6.6.甲方有权自行决定与乙方对接平台的签约事宜,包括是否签约、以何种条件及价格签约等。6.7.甲方应履行与客户(包括乙方对接平台)签订的合同。甲方与客户之间就甲方作品与服务发生纠纷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7.乙方其他权利与义务7.1.乙方负责进行数字藏品宣传、营销、展示、推广等。7.2.乙方在根据本合同约定使用原作及作者素材进行数字藏品的宣传推广时,应与原作的主题吻合,不得歪曲、篡改原作的创作立意,且不得侵害授权方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权利,也不得构成对任何第三方的侵权。7.3.乙方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范围和方式使用原作或任何授权作者素材,非经甲方事先书面或邮件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或转委托给第三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7.4.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向甲方提供的由乙方制作的、除原作及作者素材等授权素材之外的一切资料宣传(包括宣传海报、介绍文案、详情长图等),乙方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确保该资料准确清晰、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益、权属清楚,若因此引起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负责承担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7.5.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认可,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利用甲方或原作作者方、许可方或艺术家的声誉或形象从事其他商业行为。7.6.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本着诚信、专业、高效的职业精神,通过在各行业的丰富资源,尽力为甲方寻找客户。7.7.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资料以及甲方的要求向客户推介甲方作品,不得有夸大、不实的推广行为。7.8.除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甲方员工、甲方分支机构(分店、分公司)的名义进行推广。7.9.甲方对乙方中介推广行为提出合理改正意见的,乙方应予执行。8.知识产权8.1.在本合同项下一方(“提供方”)向相对方(“被提供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技术、软件、服务等所对应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肖像权等)均属于提供方所有或提供方拥有合法授权;除提供方明示同意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被提供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他人使用上述知识产权。8.2.本合同项下基于原作产生的新的作品及作品元素的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创作方所有。乙方有权利对本次合作所涉数字藏品进行宣传推广,并进行品牌露出,但仅为本合同之目的。8.3.乙方在此确认,本合同不得被视为甲方向乙方转让有关原作的任何知识产权,亦不得被视为转让给乙方数字藏品的所有权。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上述任何知识产权用于明确许可以外的目的。乙方也无权将本合同范围内与原作有关的任何知识产权或者数字藏品所有权以某种方式明确或暗示地转让、许可或重新授权给任何第三方。9.双方关系9.1.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不代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雇佣关系或类似关系,甲方不向乙方承担任何雇主或用人单位性质的责任。9.2.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不代表双方建立代理或类似关系,乙方无权代表甲方签署任何法律文件。9.3.乙方及乙方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造成自身或第三方任何人身、财产损害,应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责任。10.保密10.1.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该信息的披露方同意,信息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10.2.保密信息是指信息披露方向信息接收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或之后披露的任何非公开的信息,不论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作品、技术及经营的相关信息。作品相关信息包括艺术作品原作、照片、草稿、参数;技术信息包括技术、设计、图样、译文、图标、模型、制程、计数法、软件程序、软件来源文件、有关研究与实验工作的记录或成果等;经营信息包括营运信息、投标文件、财务/业务数据、人事数据、采购资料、客户资料或销售数据等。11.陈述与保证11.1.本合同各方均向其他方承诺:11.1.1.该方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权利以及所有内部和外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批准。11.1.2.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全面和有效的。12.合同变更与解除12.1.合同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进行延期、变更或解除。12.2.任何一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3.违约责任13.1.甲方逾期未足额支付中介服务费用或其他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仍应履行付款义务。13.2.甲方为少向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用而瞒报交易信息、交易金额的,除仍应按本合同约定补充支付中介服务费用以外,还应按减少的中介服务费用的100%(百分之一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3.3.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14.其他约定14.1.不可抗力14.1.1.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14.1.2.不可抗力的后果:(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14.2.部分无效处理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15.合同联系方式15.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1)甲方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微信:电子邮箱:(2)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微信:电子邮箱:15.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15.3.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15.4.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15.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15.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16.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7.附则17.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17.3.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以下无合同正文)签订时间:年月日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推广作品确认书编号:中介方根据与委托方所签署的《数字藏品(NFT)业务中介服务合同》,下列委托方作品纳入该合同中介服务范围:序号作品名称作品数量其他说明时间:年月日委托方确认:中介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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