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商业代理合约(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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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业务经纪合同甲方(经纪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艺人):艺名: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平等自愿协商,就广告业务经纪合作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第一部分经纪事务安排1.整体安排1.1.甲方具有广告业务领域资源优势,乙方授予甲方经纪权利,双方按本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配等安排。1.2.乙方授予甲方经纪权利,指在约定的经纪区域及经纪合作期限内,担任乙方广告业务的经纪公司。2.经纪权利2.1.经纪区域:全世界范围。如境外有关国家、地区对广告业务经纪的法律规定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限制或障碍时,经乙方事先确认,甲方可通过其他方式签署和履行有关合同。2.2.经纪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起(含当日)至年月日(含当日)止。2.2.1.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对外接洽的广告业务不应超出上述合作期限。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应终止对外广告洽谈业务及合作并应配合乙方衔接、移交好未完成的事项。2.2.2.经纪合作期限届满后,甲方与广告业务组织方、接收方或邀请方(以下简称“客户”)在合作期限内签订的涉及乙方的合同未履行完毕的或未结清(下称“未完成业务”)时,应继续履行完毕,相关收益分配及其他权利义务仍按本合同执行。但甲方不得增加、变更未完成业务。2.3.乙方广告业务(本合同中或简称“广告业务”)是指:2.3.1.因乙方有偿担任国内外厂家、品牌、商业或公益活动的广告代言人而需要使用乙方的姓名、肖像、声音。2.3.2.乙方有偿拍摄国内外有关厂家、品牌的商业广告及其他公益广告。2.3.3.其他企事业单位因商业广告、产品推广等相似目的以其他方式使用乙方的姓名、肖像、声音等。2.4.经纪公司是指:2.4.1.甲方在取得乙方授权后,担任乙方广告业务的经纪方及商务代表,处理和管理本合同约定范围的事务。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洽谈广告业务,经乙方确认后可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合同,安排乙方参加并完成广告业务及相关活动或事项。2.4.2.经纪公司性质:乙方广告业务的独家经纪公司。2.4.2.1.乙方广告业务,由甲方担任乙方的唯一的、排他的经纪方及商务代表,乙方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与除甲方之外的任何人士或机构展开合作。2.4.2.2.乙方可通过其自身资源、途径寻找广告业务,但应向甲方通报有关广告业务信息,由甲方与有关客户商谈和签署有关合同。2.4.2.3.乙方广告业务以外的事项,乙方仍有权自行或通过其他方式开展,不受上述限制。3.具体合作安排3.1.合作对接及确认3.1.1.甲方应通过其各种资源、途径向乙方推荐、提供广告业务机会,并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接受或愿意承担广告业务任务后,再由甲方与相关客户签署合同。3.1.2.乙方委托甲方代理乙方联系、安排广告业务时,应按下列要求执行:3.1.2.1.甲方为乙方确定或签署的每一项广告业务,甲方应提前15日通知乙方并经双方确认时间后,甲方方可就该项业务的确切日期、行程等事宜在乙方知情并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做合理安排。3.1.2.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行使和处置与广告业务的相关权利,进行广告业务安排及与第三方签署任何协议。3.1.3.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任何事项的安排、确定和协议签署,均应事先经乙方确认后方可安排、确定、签署。乙方可将其已确定的非广告业务和非本合同合作范围的事务、个人事务的行程、时间安排,事先通报甲方,甲方则在前述已确定的行程和时间安排中,不再安排与其产生冲突的本合同约定的事务。3.1.4.甲方作为乙方广告业务的经纪方代表乙方与有关客户签署广告业务的相关合同前,鉴于乙方存在较多片约及各类通告,乙方应自行阅读并确定广告业务的各项条件(含时间安排),然后再由甲方签署合同。3.1.5.经乙方确认并已签署合同的广告业务,乙方应保证排期并安排足够工作时间,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关拍摄、宣传等义务。3.1.6.鉴于国家相关规定对艺人从事广告业务具有约束且须对消费者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故甲方在提供广告业务经纪时,须对广告业务涉及的产品或服务、企业进行充分了解和调查,并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或停止此类广告业务。3.1.6.1.广告业务涉及的企业和产品或服务均为合法经营企业和产品,不存在涉及传销等犯罪或严重欺诈等问题。3.1.6.2.广告业务涉及的企业系合法存续的企业且具有其广告业务涉及的经营或从业资质。3.1.6.3.广告业务涉及的产品或服务,均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合格证或服务业务许可、认证。3.1.6.4.广告业务涉及的企业和产品或服务,不存在严重社会诚信危机或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公共事件或已遭受社会公众批评、质疑的情形,或者已遭受政府主管部门查处或通报批评的情形。3.2.合作报价及调整3.2.1.甲方应对外保持统一口径报价,但报价范围应按乙方事先确认的价格范围执行,具体由甲方负责对外报价。3.2.2.广告业务的报价标准,由甲乙双方商议确定,报价标准按以下时间节点调整;如需对报价临时调整,由乙方另行通知甲方进行商议后确定。第一个合作年度确定一次报价标准;第二个合作年度起每半年商议并确定一次报价标准。3.2.3.双方确认报价标准后,甲方有权在价格范围内自行对外报价,具体报价如被客户接受则对甲乙双方都有约束力且可据此与客户签约。第二部分收益分成与结算4.收益与结算4.1.收益分成安排4.1.1.本合同合作期限内,甲方按一定分成比例从乙方广告业务收益中获得收益分成后,乙方获得剩余部分。4.1.2.甲方收益分成=(广告业务收益-应扣除部分)甲方分成比例。4.1.2.1.广告业务收益:包括因广告业务而获取的酬金、现金形式的馈赠。4.1.2.2.应扣除部分:4.1.2.2.1.如根据合同由甲方参与广告制作,则属于广告制作的直接成本(包括向第三方的支出)的部分,纳入应扣除部分。4.1.2.2.2.广告业务收益收款方支出的税负成本。4.1.2.2.3.双方同意扣除的部分。4.1.2.3.甲方分成比例:因甲方资源接洽并提供的广告业务,甲方分成比例为60%因乙方资源介绍和提供的广告业务,甲方分成比例为40%4.2.关于收益分成的补充约定4.2.1.上述乙方广告业务收益包括通过甲方、乙方、乙方指定工作室签约收款所取得的收益。但是本合同约定为非独家代理时,不属于甲方经纪带来的乙方收益不在由双方分配的乙方广告业务收益之内。4.2.2.甲方同意上述收益分成为甲方提供经纪服务所应得的全部收益,下列成本、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4.2.2.1.甲方为促成广告业务经纪活动而花费的交通、运输、通讯、法律服务、中介等费用。4.2.2.2.甲方知晓进行市场开拓和与此相关的形象宣传、推广等活动产生的成本均由甲方自行承担。4.2.3.甲方经纪活动未能成功或经纪活动产生的亏损与乙方无关,乙方无义务为此支付费用或报酬;甲方自行承担能否取得收益分成及取得多少的风险。4.2.4.乙方因履行广告业务相关合同所产生的人工成本及相关成本,由乙方自行承担。根据合同约定由客户方提供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4.3.结算时间4.3.1.任何一方应自取得广告业务收益款项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成比例向对方分成收益。4.3.2.本合同终止时仍有未结清的广告业务款项的,仍应按上述约定予以处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4.4.收益要求4.4.1.合作期限内,甲方承诺向乙方支付的收益分成不低于下列标准:合作期限内第1年:人民币(大写)元(¥元);合作期限内第2年(含)以后:每年人民币(大写)元(¥元)。4.5.如未满足上述收益要求,则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除按本合同约定结算费用以外,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4.6.本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区域范围之外,双方事实上仍有广告业务合作且双方无其他约定的,双方仍应参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成。4.7.甲方指定收款账号:户名:账号:开户行:甲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8.乙方指定收款账号:户名:账号:开户行: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5.税务安排5.1.税收按各国/地区相关法律执行5.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工作所产生之税项,甲、乙双方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各地政府所订之税例,自行承担税款。5.1.2.在其他所有境外地区工作,均按当地法例或中国政府与当地政府的税务法规避免双重征税条例,由甲方负责扣缴。5.2.甲方向乙方支付日常补贴、演艺活动收益分成或其他款项时,甲方有权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乙方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凭证由甲方保管,甲方为乙方提供复印件,在乙方需要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原件。5.3.经甲方同意,乙方通过依法设立的工作室等主体来收款的,则收款主体应向甲方提供正规发票。第三部分其他权利义务6.个人形象及道德约束6.1.合作期限内,双方应对其言行举止负责,不得作出任何有损其形象或者可能导致广告业务合作无法正常继续的行为。6.2.乙方应保证自身形象及言行、应尽可能的维护和提高公众形象,不得出现任何因吸毒、婚外恋、盗窃、嫖娼、服用禁药、赌博(及教唆、引诱他人参与赌博,为他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或引导性信息,组织非法竞猜或传播非法竞猜信息)等违反公共秩序、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影响公众形象或受公众谴责的行为。6.3.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7.甲方其他权利义务7.1.甲方应尽到勤勉义务,广泛全面的为乙方接洽、安排各项广告业务。7.2.如因甲方对广告业务涉及的企业或产品未尽约定调查义务,存在影响乙方权益或声誉的情形,则乙方可立即要求甲方停止此类广告业务和解除相关协议,并由甲方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及对乙方的违约责任。如甲方已尽约定调查义务,仍发生此类情形,则甲乙双方协商予以紧急处理并按照双方商议意见执行。7.3.甲方为乙方提供广告业务机会,负责广告业务所涉及的策划、包装、规划、安排及实施,并同时负责关于广告业务的对外谈判、签约、收益的获得、法律事务代理、行政顾问等业务。乙方授权甲方负责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广告业务及相关事务的管理及各种权益的转让。7.4.甲方可依据乙方自身条件及特点制定有关经纪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尊重乙方意愿,友好协商。7.5.在完成甲方安排的广告业务安排期间,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乙方所在地的最新地址及通信联络电话号码,使甲方在合理时间内能与乙方及时联络并发出通告。7.6.甲方应尽全力维护和捍卫双方的荣誉,当乙方名誉受到损毁时,甲方应尽全力维护其名誉,并提供相应的协助,尽可能保护其不受侵害。8.乙方其他权利义务8.1.对于确定的广告业务及相关合同,除非不可抗力或者因伤、病等突发事件以及乙方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以外,乙方应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如因乙方原因给甲方或客户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责任;甲方因此向客户支付的赔偿、违约金,乙方应予承担,因此导致的退款,乙方应相应退还。8.2.在乙方时间安排允许的情形下,乙方有义务参加甲方举办的每半年一次面向社会的推介会(但不包括以企业或其产品推广宣传为目的的商务活动、现场活动),推介会由甲方策划,可由第三方承办。8.3.经纪合作期限内,乙方应与甲方共同保障双方与本合同下的各项利益,若乙方获知任何可能损害或影响甲方利益的事项,应在获知后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必要协助。8.4.乙方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同时保证其签署本合同的行为不受任何其他合同、职业或者权利瑕疵的限制。9.合同变更与解除本合同合作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进行延期、变更或解除。第四部分违约责任10.甲方违约责任10.1.甲方对外透露乙方不实资讯,造成乙方声誉严重受损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10.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10.2.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提供双方约定的经纪合作服务,致使乙方受到严重影响的;10.2.2.甲方对外透露乙方不实个人资讯,造成乙方声誉严重受损的;10.2.3.甲方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责令停业。11.乙方违约责任11.1.在合作期限内,乙方不得有任何可能损及其个人或甲方形象的言行,如乙方因涉及行政处罚或刑事故意犯罪被起诉,或甲方发现乙方有任何严重损害乙方自身名誉或者形象的违法行为的,乙方应自负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与乙方的合同。11.2.如本合同约定为独家经纪代理,乙方违反独家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允许直接或间接与第三方进行广告业务合作或直接签署广告业务合同的,乙方应在每次违反独家约定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乙方因违约所取得的收益应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分配。11.3.乙方未遵守甲方为实施本合同而制定的规定和规划安排或者未严格实施甲方代理或者代表乙方对外所签订的广告业务合同的,应由乙方实际支付应向客户赔偿的违约金、赔偿,同时,乙方应每次违反本条约定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11.4.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11.4.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甲方无法正常开展经纪业务的;11.4.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乙方声誉或商业价值严重受损的。11.5.乙方违约提前解除本合同的或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被提前解除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12.其他违约责任12.1.付款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2‱(万分之二)向收款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逾期超过15日的,收款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2.2.合同一方在获知合同对方违约后可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改正。违约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0日内未能改正其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有权要求依法解除本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同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12.3.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为守约方的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第五部分配套条款13.其他约定13.1.不可抗力13.1.1.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13.1.2.不可抗力的后果:(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13.2.部分无效处理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14.合同联系方式14.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1)甲方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微信:电子邮箱:(2)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微信:电子邮箱:14.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14.3.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14.4.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14.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14.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15.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6.附则16.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6.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16.3.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以下无合同正文)签订时间:年月日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确认: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条款及内容,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全部内容向乙方进行详细解释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前解约的违约责任条款、经纪事务安排条款、知识产权归属条款等。乙方完全了解且同意履行本合同全部内容,接受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及风险。乙方(签名):附件:广告业务报价范围业务类型说明报价时间:年月日经纪方(确认):艺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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