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18年版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年度双边交易购售电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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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年度双边交易购售电合同(试行文本)甲方:乙方:年月日使用说明一、本合同适用于符合四川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准入要求的售电公司与符合四川电力市场准入要求的发电企业以双边协商形式签订的年度购售电合同。二、合同双方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对本合同进行适当调整,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完善,增加或减少定义等。三、本合同仅处理与购售电有关的商务问题,所有关于电网发电厂、电力用户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纳入并网调度协议和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四、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目录第一章定义和解释第二章双方陈述第三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电能交易及电价第五章电能计量第六章电量、电费结算和支付第七章合同变更和转让第八章合同违约和解除第九章不可抗力第十章争议的解决第十一章适用法律第十二章合同生效与期限第十三章其他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年度双边交易购售电合同甲方(售电公司):,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销售企业,已取得四川省电力市场交易资格,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甲方联络通讯信息如下:联系人:电子邮箱:手机:办公电话:通讯地址:乙方(发电企业):,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本协议所指电厂调度名称:,税务登记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乙方联络通讯信息如下:联系人:电子邮箱:手机:办公电话:通讯地址:鉴于:1.甲方为拥有合法售电经营资格,符合国家及四川省相关文件规定的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在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公示、承诺、注、备案程序,并通过四川省政府相关部门、监管机构审核的售电公司,具备在四川省开展电力交易的购售电资格,在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登记的资产总额为万元,可从事年售电量为。2.乙方在拥有并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兆瓦(MW)的(水力、火力、风力、太阳能)发电厂,装机台数为台,分别为兆瓦(MW)台(年投产)、兆瓦(MW)台(年投产)、兆瓦(MW)台(年投产)、兆瓦(MW)台(年投产),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营。甲、乙双方拟通过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完成购售电直接交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四川省电力市场政策、交易规则及年度市场交易方案或指导意见要求,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章定义和解释1.1定义1.1.1计量点:指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计量装置装设地点。1.1.2合同电量:指经甲乙双方协商,由本合同约定的双边交易电量。1.1.3合同成交电量:指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用于结算的合同电量。1.1.4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包括地方电力公司、趸售区域供电公司),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11.5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于线路功率值超岀规定的稳定服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東后得到能源监管机构确认。1.1.6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1.1.7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舉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1.2解释1.2.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1.2.2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2.3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四川电力市场有关交易规则及年度指导意见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1.2.5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第二章双方陈述2.1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2.1.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1.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2.1.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信用不良记录。2.2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投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2.3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第三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1.1甲方的权利包括3.1.1.1按照本合同购买并使用乙方提供的电量;3.1.1.2获得乙方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生产计划和检修计划及调整信息;3.1.1.3与乙方协商制订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发电生产计划和设备检修计划;3.1.1.4查阅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关口计量数据;3.1.1.5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违约佥和损害赔偿金。3.1.2甲方的义务包括:3.1.2.1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有关用电量、用电计划等信息;3.1.2.2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合同约定调整电量计划;3.1.2.3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3.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2.1乙方的权利包括:3.2.1.1查阅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关口计量数据;3.2.1.2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违约金和赔偿金;3.2.2乙方的义务包括:3.2.2.1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电量;3.2.2.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发电设施;3.2.2.3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信息;3.2.2.4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第四章电能交易及电价4.1甲乙双方同意,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从乙方购电总量为万千瓦时(计量侧为乙方侧),年度购电量分月计划见附件1。双方约定:此分月计划电量须电力交易机构合规校核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方可形成最终合同成交电量,以最终合同成交电量作为执行和结算依据。4.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边交易电价由双方协商确定(详见附件1)。4.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每月可调减后续月份分月电量计划,由任意一方在四川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提交电量计划调整申请,并须由双方在平台上进行确认,经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方可执行。第五章电能计量5.1本合同电量以甲方与所在电网企业签订的《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和乙方与电网企业已签的《购售电合同》中所注明的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准。5.2本合同的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甲方与所在电网企业签订的《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和乙方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第六章电量、电费结算和支付6.1双边交易合同结算按照四川相关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及年度指导意见要求执行。6.2四川电力交易中心负向甲乙双方出具双边交易结算依据,承担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负责向甲乙双方提供电费结算服务。甲方结算以交易单元为单位,乙方结算以厂为单位。6.3存在异议的电量和电费不应影响无异议部分的电费结算和支付。第七章合同变更和转让7.1合同变更与修改7.1.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方为有效,但须提交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备案,经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方可执行。7.1.2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和四川电力交易中心落实政府部门的工作要求,导致双方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购售电义务,双方应相应变更本合同。7.2合同转让乙方可根据四川电力市场有关交易规则及年度指导意见向第三方发电企业转让本合同所有电量或部分合同电量。第八章合同违约和解除8.1双方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能以电价波动、客户销户、增容、减容、暫停、改类等为由撞自变更,拒绝执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其他任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8.2违约的处理原则8.2.1违约方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支付违约金、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8.2.2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已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8.2.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该方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8.3偏差电量考核按照四川电力市场有关交易规则及年度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8.4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甲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8.5合同解除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1)因本合同与国家相关条款、法律法规、电力交易规则相冲突的情况;(2)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3)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4)一方被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投权的单位、司法机关列入不良信用单位或信用等级较低不适于继续交易。8.6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8.7合同解除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报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备案。第九章不可抗力9.1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确定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9.1.1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理需要;9.1.2受不可抗力影嘲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9.1.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恢复履行本合同。9.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9.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双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事件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因此而扩大部分的损失,双方可另行进行约定。若有约定,具体约定为。9.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则双方首先应努力调整当年余下的购电和发电计划,尽可能使结算电量接近合同电量。第十章争议的解决10.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省级政府相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1)双方同意提请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第十一章适用法律11.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二章合同生效与期限12.1本合同的生效条件是: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投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12.2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第十三章其他13.1保密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13.2合同附件附件一:双边交易购售电量计划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合同正文与附件之间产生解释分豉时,首先应依据争议事项的性质,以与争议点最相关的和对该争议点处理更符合合同目的及合同内容为准。如果采用上述原则后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则由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合同目的协商确定。13.3合同全部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进行的任何讨论、谈判、协议和合同。13.4通知与送达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电子邮件、QQ、微信等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按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对方,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络信息为止。13.5不放弃权利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13.6本合同与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互为补充;当《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应按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合同签订方协商确定后执行,协商不成的按程序报省级政府相关部门、监管机构协调。13.7本合同中有关解除、仲裁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13.8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报能源监管机构和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备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9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交四川电力交易中心一份,交能源监管机构份。签字页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单位签章:签署时间:年月日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单位签章:签署时间:年月日附件1年度双边交易购售电量分月计划交易品种:(交易品种名称)甲方:(售电公司名称)乙方:(发电厂调度名称)交易周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单位:万千瓦时、元/千瓦时月份交易电量交易电价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合计备注:售电公司以交易单元为单位分别填写,发电厂以厂或机组为单位分别填写;可约定全年一个交易价格,也可按月约定不同的交易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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