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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非居民生活垃圾清运服务协议(试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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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居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试行版)


('北京市非居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试行版)甲方:乙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合同编号:北京市非居民生活垃圾收集运送服务合同(试行版)北京市非居民生活垃圾收集运送服务合同(试行版)合同编号:BF――2014――2723生活垃圾产生单位(甲方):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乙方):生活垃圾处理费结算单位(丙方):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一四年七月使用说明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居民生活垃圾产生单位、生活垃圾收集运送单位与生活垃圾处理费结算单位之间计量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生活垃圾收集运送服务关系。2.合同中的横线处均可由三方按照实际状况商议商定详细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三方未作商定的,应该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该以划√方式选定。3.三方可按照实际状况商定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仔细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全都。4.有关名词、术语解释:(1)生活垃圾产生单位(甲方):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部队、小学、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非居民单位。(2)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乙方):生活垃圾收集运送专业服务单位,包括具有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送服务许可的企业和各区县担当环境卫生作业的事业单位。(3)生活垃圾处理费结算单位(丙方):在各区县人民政府监督指导下设立,并经本区县财政部门授权,专项负责本辖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核定、收缴、结算的单位。(4)收集运送:乙方将生活垃圾收集并运输到符合规定的垃圾接收单位的过程,也称收集清运。(5)生活垃圾: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规矩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分为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其它垃圾。(6)可回收物: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所有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收拾可以再利用的物品,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电子废弃物类、织物类等。(7)餐厨垃圾: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机关、部队、小学、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居民单位的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物残液、食品加工废料等废弃物。(8)废弃食用油脂: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机关、部队、小学、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居民单位的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煎炸食品后废弃的油脂、经油水分别设施设备收集的废油脂以及从餐厨垃圾中分别出的废弃食用油脂。(9)其它垃圾:除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外的其它生活垃圾。(10)合同编号:由丙方负责编号,共分五部分,详细编码规章为:第一部分SHLJ(“生活垃圾”的首字母大写);其次部分为甲方所在地区和街道的代码(如:东华门街道办事处代码为110101001);第三部分为合同生效年代(如合同2013年12月生效,编为201312);第四部分为合同终止年代(如合同2015年11月到期,编为201511);第五部分为挨次代码(与乙方签订合同的挨次号,编号从00001-99999)。例:SHLJ-110101001-201312-201511-00001。丙方可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查询最新发布的地区和街道代码。5.本合同中生活垃圾均指其它垃圾。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举行回收,产生者与回收企业可参照有关合同文本签约;餐厨垃圾由具有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送服务许可的企业和各区县担当环境卫生作业的事业单位举行收运,产生单位与收运单位使用《北京市非居民餐厨垃圾收集运送服务合同》签约;废弃食用油脂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餐厨废弃油脂属地特许收运企业举行收运,产生单位与收运单位使用《北京市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送服务合同》签约。6.垃圾收集运送处理举报投诉电话:12319。北京市非居民生活垃圾收集运送服务合同生活垃圾产生单位(甲方):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乙方):生活垃圾处理费结算单位(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矩和规则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生活垃圾收集运送服务,丙方核定、收缴、结算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相关事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生活垃圾收集运送的服务内容1.甲方产生生活垃圾根据分量核定量:______吨/(□年、□半年、□季度);根据容积核定量:______(120升)桶/(□年、□半年、□季度),______(240升)桶/(□年、□半年、□季度),(660升)桶/(□年、□半年、□季度),______(1100升)桶/(□年、□半年、□季度),______(60升)袋/(□年、□半年、□季度),______(120升)袋/(□年、□半年、□季度)(请在相应周期前的□中划√,详细收集量以实际产生量为准)。2.收集地点:______区(县)______街(乡镇)。3.收集时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次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纳和结算1.按照《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非居民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京政容发〔2013〕95号)要求,甲方应该将合同商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至丙方专用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账户名称: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2.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如根据分量计费,为______元/吨计费(以北京市物价部门公布的标准为准);如根据容积计费,应该依据北京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北京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容积计量收费标准》(京政容发〔2013〕95号文附件1)执行。甲方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收集运送费用和处理费用,各环节费用分割比例以甲方住宅地区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为准。3.乙方应该使用统一格式的《北京市非居民生活垃圾收集运送记录单》(京政容发〔2013〕95号文附件2),记录每次收集运送生活垃圾的数量,并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4.结算方式:根据以下第______种方式执行。(1)甲方根据年度缴存生活垃圾处理费。每一年度开头前______日内,甲方将生活垃圾处理费缴存至丙方专用账户,本年度届满后______日内,丙方依据甲、乙双方确认的《北京市非居民生活垃圾收集运送记录单》记载的生活垃圾收运量,计算并结清甲方实际发生的本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依据生活垃圾处理费分割比例,计算并结清乙方应得的生活垃圾收集运送费。(2)甲方根据半年缴存生活垃圾处理费。每半年度开头前日内,甲方将生活垃圾处理费缴存至丙方专用账户,本半年度届满后______日内,丙方依据甲、乙双方确认的《北京市非居民生活垃圾收集运送记录单》记载的生活垃圾收运量,计算并结清甲方实际发生的本半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依据生活垃圾处理费分割比例,计算并结清乙方应得的生活垃圾收集运送费。(3)甲方根据季度缴存生活垃圾处理费。每季度开头前日内,甲方将生活垃圾处理费缴存至丙方专用账户,本季度届满后______日内,丙方依据甲、乙双方确认的《北京市非居民生活垃圾收集运送记录单》记载的生活垃圾收运量,计算并结清甲方实际发生的本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依据生活垃圾处理费分割比例,计算并结清乙方应得的生活垃圾收集运送费。5.甲方应该缴存的首个计量计费周期生活垃圾处理费为人民币______元;自其次个计量计费周期起,甲方的生活垃圾核定量及缴存生活垃圾处理费金额以前一个计量计费周期内的实际量为基础,由甲、乙、丙三方以补充协议加以明确。6.甲方缴存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足的,应该根据丙方要求准时补足;甲方缴存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剩余的,可抵缴下一计量计费周期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没有下一计量计费周期的,丙方应该将剩余费用返还甲方。7.甲方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后,丙方应该开具符合相关规定的票据。8.丙方向乙方支付生活垃圾收集运送费的详细方式为:______。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根据合同商定提供生活垃圾收运服务,有权要求乙方订正不符合法律、规矩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并有权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举报投诉。2.甲方应该根据商定将产生的生活垃圾所有交由乙方收集清运,并按时向丙方缴存生活垃圾处理费。3.甲方有削减生活垃圾产生,并正确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义务,做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储藏,不得混装混运、乱堆乱放。4.甲方设置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该满足垃圾分类投放的需要,并符合北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标准的要求。生活垃圾收集不满1个标准容器的,也根据1个标准容器记录。5.甲方应该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外观整洁、干净、无破损,如浮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应该准时修理、更换、清洗或者补设。6.甲方应该保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有特地存放地点,满足乙方车辆作业需求。因甲方缘由影响乙方收集清运的,甲方自行担当相应责任。7.甲方应该指派专人帮助乙方完成生活垃圾装车工作,并在《北京市非居民生活垃圾收集运送记录单》上签字确认。8.其他商定:______。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该具备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送的资历与实力;如乙方为经营性企业,应该具有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送服务许可。2.乙方应该严格根据国家规定及合同商定,提供平安、稳定、环保、准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送服务,并做好生活垃圾收集运送处理台账管理工作。3.乙方有权依据相关收费标准,要求丙方根据合同商定的结算方式支付生活垃圾收集运送费用。4.如甲方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的,乙方有权否决收集清运,甲方自行担当相应责任。5.乙方应该采纳符合要求的收集工具和专用运送车辆收集、清运生活垃圾。6.乙方收集工具和专用运送车辆应该做到密闭、完好、干净,功能齐备,不得有垃圾飞扬、粘挂、遗洒、泄露等现象。7.乙方应该将生活垃圾运送至符合规定的垃圾接收单位举行处理,不得任意排放。8.乙方每次收集完毕后应该将垃圾收集容器归位至指定位置,乙方在收集清运过程中损坏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等甲方财产的,应该予以赔偿。9.乙方在收集清运过程中应该做好平安防范工作,如因乙方缘由发生平安事故,乙方应该负责解决并担当相应责任。10.其他商定:______。第五条丙方权利和义务1.丙方应该在本区县人民政府监督指导下设立专用账户并向社会公布,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结算。2.丙方应该根据甲方人数、经营情况等状况,科学合理地核定生活垃圾产生量。3.丙方受本区县人民政府托付,有权监督并催促甲方按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4.丙方应该对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举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特地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送和处理。5.丙方应该根据合同商定准时与甲方、乙方结算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收集运送费用。6.丙方应该根据北京市有关垃圾处理的规定,与垃圾接收单位结算生活垃圾处理费。7.丙方应该主动向甲方、乙方告诉有关收费政策及标准,并出示相关文件供其查询。8.丙方收费人员上门收费时应该主动出示证件。9.其他商定:______。第六条违约责任1.甲方未根据合同商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经丙方书面催缴仍未缴纳的,除根据合同商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本金外,还应该自逾期之日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丙方有权通知乙方对甲方暂停提供服务。2.乙方未提供生活垃圾收集清运服务,或收集清运服务不符合合同商定,或未达到服务标准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3.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背合同商定,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日内仍未履行或履行仍不符合合同商定的,守约方有权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违约方应该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应该准时将解除合同的日期等信息告诉丙方,并根据本合同第九条第4款的商定做好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工作。4.其他商定:______。第七条转让限制甲、乙、丙三方均不得将基于本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及义务的所有或部分转让给三方以外的任何人。第八条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到期如需续签,甲、乙、丙三方应该重新签订合同。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甲、乙、丙三方因履行本合同事项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商议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商议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以下第______种方式解决:1.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第十条其他商定1.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方执______份,乙方执______份,丙方执______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如有未尽事宜,或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应该经甲、乙、丙三方商议全都并签订补充协议。3.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三方商议全都并签订书面解除协议后方可解除合同。4.合同后解除后未有新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承接的,乙方应该继续提供生活垃圾收运服务,直至新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提供服务为止。丙方依据甲、乙双方确认的《北京市非居民生活垃圾收集运送记录单》记载的继续提供服务期间生活垃圾收运量,结清乙方应得的生活垃圾收集运送费。5.合同签订后如浮现法律、规矩和政策等变化的,合同有关内容按新法律、规矩和政策执行。6.本合同正文及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______。(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托付代理人:通讯地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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