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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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14页前期物业服务合第2页共14页同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3页共14页项目名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甲方(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物业区域《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规约”)的约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位于重庆市万盛区的物业项目委托给乙方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事项,订立本合同。第一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第4页共14页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座落位置:;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第二条具体物业构成明细及所配置的共用设备设施明细详见开发公司提供的详细清单。第二章物业服务事项第三条乙方提供的公共性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为: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有部位具体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非承重结构的分户墙外墙面,屋盖、屋面、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楼梯间、电梯井、楼内化粪池、垃圾通道、污水管、雨水管、楼道灯、避雷装置。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具体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天线、高压水泵房、楼内外消防设施设备、电梯、发电机组、通风设施及设备。3.市政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水池、井、停车场、路灯。4.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第5页共14页6.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排水管道、污水管道的疏通。7.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8.公共秩序、安全、消防等事项的协助管理和服务,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本合同所约定的事项不含业主、非业主或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现金、珠宝、手饰等属保险范围以外的财物丢失造成的损失由业主承担。小区内发生的其他偷盗事件,责任的划分以公安司法机关界定为准,依法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业主/使用人需要人身保护、财产保险和保管等专项服务的,应另行签定专项服务合同。9.物业档案资料管理。10.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11.装修管理。12.接受业主委托,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服务价格由双方另行商定)。13.物业服务费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的收取。14.法律政策规定应由乙方管理服务的其它服务事项。第三章物业服务质量第四条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标准(具体服务标准见附件)。第四章物业服务费用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第6页共14页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1)住宅(高层):元/月•平方米(2)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3)停车场车位管理费:停车位按元/月•个收取。(4)公共水电能源消耗,含在物业费内。第六条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按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15日内履行交纳义务。1.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验收并取得两书一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物业,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或未出售的物业,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中第四十七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出售的房屋由物业产权人自甲方通知接房之日起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2.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物业使用人不按约定交纳的,业主承担连带交纳物业服务费、水费、电费、气费、公共能耗费等相关费用的责任,乙方有追偿权利。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缴费约定,业主应当自约定之日起告知乙方。第七条以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随国家政策及市场行情作相应调整。第八条物业其他经营管理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第五章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义务第7页共14页甲方享有的权利:1.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计划的实施;2.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3.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方面的规章制度。4.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甲方在销售物业的宣传资料上使用物业管理公司名称为“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甲方应履行的义务:1.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说明,要求物业买受人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2.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要求物业买受人认可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3.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和乙方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甲方应保证本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以下条件:(1)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和有关专业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2)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平整,标识系统完备,雨污水通畅,路灯通亮,园林绿化,围墙大门建设完毕;(3)机动车停车场、自行车库、垃圾桶、垃圾间、公告栏等可投入使用;(4)供水、供电、供热、供冷、供气、电梯、通讯、有线电视、消防、邮政等设施能保证供应或正常使用;4.在查验过程中,甲方应对甲乙双方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以第8页共14页下问题予以确认:(1)甲方应就以上内容与乙方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2)甲方应认真完善和处理本物业的遗留问题,以达到本条甲方应履行的义务中第3项的要求。5.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1)竣工总平面图,绿化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资料;(2)规划设计资料;(3)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5)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6.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竣工质量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7.协助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时收取物业服务费;8.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10.不得擅自处分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乙方享有的权利:1.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以及本服务合同进行管理,第9页共14页提供专业化的服务;2.按照本合同和有关规定向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3.可以根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委托,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4.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5.自主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管理事项获取不当利益;6.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乙方应履行的义务:1.切实履行本合同、提供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2.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3.在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和签认工作;4.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向业主提供特约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5.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维修保养计划,经依法议定后组织实施;6.制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规章制度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7.协助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保护好现场、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公共第10页共14页维护人员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时,要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8.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应与其订立书面协议,告之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负责监督;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报请相关部门处理;9.非经甲方和相关业主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10.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相关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11.新建物业交付使用时,除政府规定、物业销售合同和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向业主乱收费;12.本合同终止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财产及时如数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代管。13.协助甲方制定《临时管理规约》。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一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管理、使用和续筹:严格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七章物业管理用房第十二条甲方应在交房前一个月,按照相关规定给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第11页共14页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其用途包括办公用房、住宿用房、班组用房(包括材料、工具堆放)。第十三条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由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第十四条在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不得收回、侵占、抵押、变卖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它损害乙方对物业管理用房合理有效使用的行为。第八章合同期限及解除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物业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得,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1.物业项目因拆迁等原因灭失的;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物业服务合同无法正常履行;3.业主大会成立前,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不按本合同履行义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业主大会成立后,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不按本合同履行义务,经业主大会决定解除合同的;4.二分之一业主不履行本合同的约定,致使物业管理活动无法正常开展,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第九章违约责任第十七条因房屋建筑质量、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法定机第12页共14页构的鉴定为准。第十八条甲方违反第九条甲方应履行的义务中第2项,致使业主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乙方可要求甲方协助乙方向业主收取费用。第十九条乙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赔偿。第二十条乙方管理服务不能达到本合同第三章“物业服务质量”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及业主相应的损失;乙方无法完成本合同第二章约定的三项以上“物业管理事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赔偿甲方及业主相应的损失。第二十一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如数交纳物业服务费、水费、电费、气费等费用的,按每日3‰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二条甲方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但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第二十三条双方约定,以下条件下所致的损害,可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1.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中断服务或物业价值的贬损;2.因物业本身固有的瑕疵造成的损害;3.因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暂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4.因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供水、供电、供热、供冷、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障碍和损失。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若单方面解除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万元(大写:元整)第13页共14页作为违约金;违约方同时还应承担由此违约造成的全部责任。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执行。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的效力及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六条甲方在销售物业时,本合同有关物业管理的约定随之转移。第二十七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可监督本合同的实施。第二十八条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第三十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第三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1.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2.人民法院诉讼。第14页共14页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16页,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执壹份,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代表人:代表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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