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湖北省)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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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年份编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说明1.前期物业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行为。本示范文本所称的甲方为开发建设单位,乙方为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或者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协议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2.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证明及签约主体证明文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3.物业服务经营方式分为包干制、酬金制等,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4.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与按照规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日后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5.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的,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约定不得随意变更。甲方(开发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代理人):住所地:邮编:乙方(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代理人):住所地:邮编:营业执照注册号:证书编号:社会信用代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物业区域名称)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章物业区域基本情况第一条物业区域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坐落位置: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栋数:总户数:物业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规划平面图见附件1;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2)第二章服务内容及服务人员第二条在物业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3);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4);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5.车辆停放管理;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9.第三条乙方应明确本物业服务项目关键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见附件5,当项目关键人员发生变动时,乙方应告知甲方及办理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四条在物业区域内,乙方接受业主委托的其他特约性服务,或者单个业主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的,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第三章物业的收费与经营第五条物业服务费标准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别墅:元/月·平方米;办公楼: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会所:元/月·平方米;物业:元/月·平方米。物业: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调整方式。自年月起,每年按照(递增或减少)的标准调整。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利用住宅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乙方按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标准及服务评价方式方法(见附件6)。第六条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经营选择以下第种方式:(一)包干制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法定税费;10.包干制服务费不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二)酬金制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物业服务成本和乙方的酬金支出。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乙方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提取酬金:1.乙方按(每月/每季/每年)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提取;2.乙方(每月/每季/每年)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费%的比例提取。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三)其他经营方式第七条本合同约定期限起始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全额交纳。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本条规定由甲方承担的物业服务费用按(每月/每季/每年)交纳给乙方,甲方应在(每月第日/每季的第月第日/每年年月)履行交纳义务;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的物业服务费用按(每月/每季/每年)交纳给乙方,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第日/每季的第月第日/每年年月)履行交纳义务。第八条物业服务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费年度预决算,并每年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对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方式解决:(一)专业机构审计;(二)共同协商;(三)。第九条机动车辆停放收费(一)车位租金标准1.汽车露天车位:元/个·月;室内车位(库):元/个·月;2.摩托车:元/个·月;3.电动车:元/个·月;4.自行车:元/个·月。车位使用人应按的标准向乙方交纳临时停放车位租金。乙方按车位租金%的比例提取管理费用,用于车位出租、车位租金收取及租金管理人工、税费等支出。管理费用在返还甲方或业主委员会前从收取的车位租金中扣除。停车库(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租金归全体业主共有。车位租金实行单独建账,业主大会成立后移交业主委员会,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停车库(位)属于甲方所有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二)泊车服务费车位(库)使用人按以下标准交纳车辆停泊服务费,收入归乙方所有。1.汽车露天车位:元/个·月;室内车位(库):元/个·月;2.摩托车:元/个·月;3.电动车:元/个·月;4.自行车:元/个·月。第十条泊车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一)停车库(位)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停车库(位)共有部位的维护费用(业主自有车位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其自行承担);(三)停车库(位)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排风、给排水、消防、标识、道闸等系统)的维护费用;(四)停车库(位)的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费用;(五)停车场的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用;(六)法定税费;(七)第十一条乙方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按经营收入总额的%提取管理服务费用,用于支付经营、管理及收取、保管资金开支。乙方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收益收支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第十二条物业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应当由最终用户承担;业主自用的由业主承担;乙方使用的由乙方承担;公共水电费由据实分摊。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四章物业的承接查验第十三条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按照有利于物业服务和方便业主使用的原则,对在物业项目的前期规划、设计、施工、承接查验以及交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建议,对其合理性、科学性进行审查监督。甲方应当于年月日(至少在物业交付前60日),通知乙方承接查验物业,甲方与乙方应当于物业交付前15日,完成对本合同附件3、附件4规定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服务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查验中双方确认的问题应做好书面记录,甲方承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解决。甲方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公共设施设备,不作为乙方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第十四条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按照住建部《承接查验办法》、《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移交和接收。第十五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五)业主清册(包括业主姓名、联系地址和电话,房屋建筑面积、交付时间等);(六)第十六条承接查验所需全部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第十七条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交接义务,导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八条物业交接后,甲方未能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约定,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乙方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第二十一条乙方应当自物业承接查验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三)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四)查验记录;(五)交接记录;(六)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第二十二条甲方和乙方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第二十三条甲方应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标准,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保修责任。如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履行保修责任的,双方应当另行订立委托协议。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协助甲方制定本物业区域内的《临时管理规约》,约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并遵守履行。第二十五条乙方发现业主(物业使用人)有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及时劝阻、制止、报告。第二十六条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受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建议、意见和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监督,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第二十七条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甲方或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提前告知对方和相关业主,并采取措施保障安全,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挖掘本物业区域内道路、场地按规定应报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第二十八条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保证金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第二十九条甲方应于年月日向乙方无偿提供符合法定要求的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乙方在物业服务期限内无偿使用并负责维护管理,但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栋单元室;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单元室。第三十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的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乙方无法提供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由此给业主(物业使用人)、乙方的损失。但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以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或主张减免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达到标准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乙方或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失的,违约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以违约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或主张减免交纳物业服务费。第三十二条乙方的服务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标准,乙方应按标准向甲方、业主支付违约金。给甲方、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向甲方、业主赔偿损失。第三十三条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的,每日按欠费金额‰或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三十四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增设本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范围公共事务的收费项目或重复收费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交纳擅自提高或重复收取的部分费用;已经收取的,乙方应双倍返还擅自提高或重复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第三十五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第三十六条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一)由于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身责任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二)因物业专有部分内专有部位及专有设施设备固有瑕疵所致的一切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而直接导致的情况除外;(三)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故障造成损失的;(四)乙方按本合同履行协助做好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义务,但发生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盗窃等)的;(五)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六)乙方向甲方或业主提出书面建议要求修缮、改造专有或共有部位、设施设备或纠正不良行为,而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未采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违章装饰装修、未及时维修或改造等)所致之损害;(七)第三十七条本合同终止后乙方拖延、拒绝移交及撤场的,业主有权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甲方可向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移交。第七章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依法成立的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后,业主委员会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合同期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乙方应当继续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为止。第三十九条本合同期满前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本合同期满,甲方没有作出选聘决定,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甲方作出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为止。第四十条本合同期满前发生下列情形且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一)乙方违约无法提供和达到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征得半数以上业主同意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二)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三)乙方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第四十一条自本合同终止时起10日内,乙方应将物业服务费用预收及欠款的清算、外包合同及经营收益合同的履行及物业共有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相关档案资料等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或代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移交。第四十二条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第四十三条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涉及业主权益的应在物业区域公示。第四十六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种方式处理:(一)向物业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由乙方持本合同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附件:1.规划平面图2.物业构成明细3.物业共用部位明细4.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5.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及服务评价方式方法6.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代理人)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代理人)签署时间:年月日附件一:规划平面图附件二:物业构成明细附件三:物业共用部位明细1.房屋承重结构;2.房屋主体结构;3.公共门厅;4.公共走廊;5.公共楼梯间;6.内天井;7.户外墙面;8.屋面;9.传达室;10.;11.。附件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1.绿地平方米;2.道路平方米;3.化粪池个;4.污水井个;5.雨水井个;6.垃圾中转站个;7.水泵个;8.水箱个;9.电梯部;10.信报箱个;11.消防设施;12.公共照明设施;13.监控设施;14.避雷设施;15.共用天线;16.机动车库个平方米;17.露天停车场个平方米;18.非机动车库个平方米;19.共用设施设备用房平方米;20.物业服务用房平方米;21.;22.。附件五:质量标准及服务评价方式方法附件六: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基本情况项目经理姓名;客服主管姓名:,客服员人;工程维修主管姓名:,工程维修员人;秩序维护主管姓名:,秩序维护员人;保洁主管姓名:,保洁员人;绿化养护主管姓名:,绿化养护员人;其他人;合计人。€;R=我国合同的订立方式具体包括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等等,但不管是以哪种方式来订立合同的,此时都有一些事项是需要当事人了解注意的。第一、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有些公司使用合同统一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会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买卖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第二、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有些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第三、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合同法》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或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数额或计算方法,法院就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增加赔偿实际损失的举证难度。第四、确定管辖法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直接约定有难度,也可以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均可向各自经营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五、注意用词严谨例如合同中常见的约定:“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是一方只签字没有盖章,在法院对方就可能会提出由于合同只签字没有盖章,因此合同还未生效的主张。因此此处应当约定:“合同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单位盖章后生效。”第六、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当前,经营单位的性质、种类、背景比较复杂,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现象比较普遍。在此情况下,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非常有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况等。主体资格方面应当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因为有的企业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很有可能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合同条款必须对等性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不要签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我方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对方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同样,也不要签订权利多、义务少的、责任轻的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第八、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实践中如把定金写成订金,因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第九、注意项目分包合同的特殊要求公司承揽的有些项目是从其他承包商那里分包而来,此类合同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发包方是否允许承包商对项目进行分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分包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否则分包行为无效。因此一定要注意原合同的约定,应当向承包商提出此问题并要求其征得发包方同意将工程分包给我方。第十、仲裁机构名称要写具体、明确合同中也可以约定由仲裁委处理双方的争议,仲裁的优点是速度快、效率较高,费用也比法院为节省。约定仲裁机构应当明确。仲裁为一裁终审制,不再允许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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