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变更:注意事项与关键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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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的劳动合同一、变更劳动合同的类型企业劳动合同的变更一般包括两种类型:法定变更和协议变更。法定变更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通过当事人一方提出,可以变更企业劳动合同;协议变更是指两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到协议,对企业劳动合同经变更,同时这种变更也必需符合法律的规定。二、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1)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有效条款。已经完全履行的条款,没有必要变更;无效的条款,也没有必要变更;(2)依法可变更的条款。法律规定不准变更的条款,一概不准变更;(3)直接引发合同变更的条款。合同中某些条款由于合同履行的主客观条件的转变,引发对其履行成为没必要要或没有可能,这时,就会引发合同的变更;可见,这些条款本身就是引发合同变更的原因。企业劳动合同的变更,就是要对这些直接引发合同变更的条款进行修改或增减。对于与合同变更原因无关的条款,就没有必要变更。劳动合同变更的类型关系到劳动合同变更需要履行的手续,不要小看这些分类,一旦犯错可能就会致使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浅谈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劳依照法律规定,变更条款要通过两边协商一致,且与劳动合同的签定一样,变更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可是在《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中明确了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劳认定原则。若是一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另一方以实际行为予以接受,也可以视为两边达到变更的合意。一、劳动合同变更的概念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份修改、补充或删减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两边已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调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因此,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两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可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订立后,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进程中,由于社会生活和市场条件的不断转变,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转变使得劳动合同难于履行或难于全面履行,或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边对劳动合同的部份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不然,在劳动合同与实际情况相脱节的情况下,若继续履行,有可能会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劳动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必然条件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两边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劳动合同的部份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删减,通过对两边权利义务关系从头进行调整和规定,使劳动合同适应转变发展了的新情况,从而保证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有利于增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上述情形并非是签定了新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份仍然有效,变更后的内容取代了原合同的相关内容,新达到的变更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中其他条款具有同样法律效劳,对两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二、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现实当中,会存在有些用人单位故意签定一份劳动合同或两份劳动合同,主要内容都不填,等“有历时”随意填写,与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截然不同,试图逃避劳动执法部门监管,规避自己的劳动风险及责任。用人单位往往以享有效工自主权为由,对劳动者的工作职位、工作地址和劳动报酬等进行单方变更调整。《劳动合同法》公布实施后,劳动合同中“工作职位”、“劳动报酬”等约定成了法定必备内容。劳动合同一经签定便不得擅自变更,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下列情形:一、两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两边协商达到的协议,固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如果经两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达到的,都可以经协商一致予以变更。其次,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采取志愿协商的方式,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第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份内容作修改、补充或删减,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数变更。对劳动合同所要变更的部份内容,当事人两边通过协商后,必需达到一致的意见。若是在协商进程中,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所要变更的内容,则就该部份内容的合同变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劳。最后,在变更进程中必需遵循与订立劳动合同时一样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志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转变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到协议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转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到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肯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转变,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事由。所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转变”,主如果指:(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劳动合同的签定和履行必需以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若是合同签定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修改或废止,合同若是不变更,就可能出现与法律、法规不相符乃至是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致使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因此,按照法律、法规的转变而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需的。(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按照市场转变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生产经营项目等。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按照市场转变可能会常常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产品结构,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生产经营项目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职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为其他新的工种、职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定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更。(3)客观方面的原因。这种客观原因的出现使适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没必要要或不可能。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主要有:①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失去意义。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非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②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转变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的形式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3、用人单位依法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为由单方调整职位。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调岗权需知足如下要件:(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2)用人单位可不经员工同意即可对其调整工作职位。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法律就给予了用人单位对其进行职位调整的单方权利。劳动者通过职位调整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有权利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必需严格依法进行,不然就是违背劳动合同法的无效行为。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和效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按照该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按照该条规定,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符合以下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劳:1.口头变更的内容须符合如前所述的法定变更情形,即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变更符合实质要件,而仅缺少书面的形式要件;2.两边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任何一方未提出任何异议;3.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如何认定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效劳呢?通常以为,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劳动合同变更的生效要件在形式上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书面形式记载变更内容,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边签字或盖章固然也有观点以为是可以承认口头劳动合同的效劳,一方面这样的做法是符合国际老例的,另一方面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仍是可以从其他企业内部的文件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对于这个问题,咱们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首先应将“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作为解决这种问题的原则来对待,因为这有利于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咱们要考虑不能简单否定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针对某些事项的口头变更,不然会出现违背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本意,并使劳动关系复杂化。比如用人单位口头许诺给劳动者增加工资并实际履行等等使得劳动者受益的行为。但由于实践中实际大量存在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一概否定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劳,容易致使劳动合同关系的不肯定性,因此对于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劳应给予必然程度上的效劳。通过以上文章的分析,小编以为仍是应该对有利于劳动者的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劳予以承认,同时,劳动者应该通过补签等方式增强其效劳,以确保自己合法权益能够保护。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一、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转变,应变更相关的内容。二、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转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变更相关的内容。3、提出劳动合同变更的一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要平等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合同。劳动合同解除的几种情形:一、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3、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4、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一、应书面提前通知对方。二、由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放。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一)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经济补偿的条件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此种情况在试用期满后再也不适用。二、劳动者严重违背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4、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注:一、从劳动违纪开始到做出处置决定的时间距离超过了处置时效,不得以次解除劳动合同。二、以开除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应征求工会的意见。3、按照罪由法定的原则,劳动者涉嫌违法犯法被限制人身自由、且未被法院作出终审裁决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期间,用人单位也无需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4、劳动者违纪或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可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用人单位规定且公示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则。(二)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的条件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调整工作职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工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转变,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达到一致协议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放。)(三)经济性裁员的条件一、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合同变更的条件与效劳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转变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转变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合同变更的条件与效劳是什么呢?针对这个问题,小编整理了合同变更的相关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一)合同变更的条件1.原合同关系有效成立。合同的变更必需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凡未成立或无效的合同,不存在变更的问题。因为,合同的变更发生改变原合同关系之效劳,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合同无效,自始即无合同关系;合同被撤销,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亦无合同关系;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劳未定的合同,仍无合同关系。在这些情况下,自无变更合同的余地。2.合同要素发生转变。有效成立的合同要成立合同变更,必需有合同要素的转变。在广义合同变更中,不仅指合同主体发生变更,也包括合同内容发生转变。在狭义的合同变更中,则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合同要素发生转变是合同的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就合同内容转变来讲,主要包括下列内容的转变:①合同标的物变更,包括标的物种类、数量、品质、规格等发生转变;②合同履行条件变更,包括履行期限、履行地址、履行方式和结算方式的改变等;③合同价金变更,即合同价款或酬金的增减,和利息的转变等;④合同性质变更,例如租赁合同生意合同,选择之债变成简单之债,原合同债务转变成损害补偿债务等;⑤合同所附条件或期限变更,例如所附条件除去或增加,所附期限的延长或提前等;⑥合同担保的变更,例如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的规定,使合同担保消灭或新设等⑦其他内容的变更,例如违约金的变更,选择裁判机构协议的变更,等等。固然,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的约定必需明确。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而且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不得具有违法性,不得规避法律的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不得有违公序良俗不然,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效果。3.合同的变更必需有合法依据。在合同法学上,合同变更的合法依据主要包括:当事人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是合同自由原则的表现因此,当事人的合意是引发合同关系变更的重要法律事实前文已经指出,合同通过当事人协商变更是合同变更的一种类型,我国《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直接规定。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裁判机关裁判。合同也可以由法院裁决或仲裁机关裁决的程序发生变更。在我国法上,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二是适用形式变更原则,无论是解除合同仍是变更合同,均须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变更在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使合同变更。4.符合法律要求的方式。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必然方式的,须遵守此种要求。基于形式变更原则变更合同,变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须经法院或仲裁裁判的方式。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有时需要采用书面形式,有时则无此要求。《合同法》第77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记录等手续的,依其规定。(二)合同变更的效劳合同一通过变更,即产生以下法律效劳:第一,合同变更部份取代被变更部份,原合同未变更部份仍然继续有效。换句话说,合同变更仅对已经变更的部份发生效劳,未变更部份的权利义务继续发生效劳。这是因为,合同的变更,主如果在维持原合同关系的基础上使合同内容发生转变,合同变更的实质是以变更后的合同代替了原合同。因此,在合同发生变更以后,当事人应当依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做出履行,任何一方违背变更后的合同内容都将组成违约。第二,合同变更原则上仅向未来发生效劳,对已经履行的部份没有溯及力,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失去其法律依据。因此,除当事人还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因合同的变更而要求对方返还已为的给付。第三,合同的变更并非影响当事人要求补偿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补偿损失的权利”。合同变更范本原合同编号:组织名称:组织通信地址:省市:指定联系人:职务:::合同变更内容类型:合同变更原因:合同变更前内容:合同变更后内容:甲方式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乙方式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注:本协议一式两份,原合同中被变更条款作废。什么是合同主体变更?合同主体变更是说合同签定的两边当事人要进行变更若是要进行合同主体变更必需原合同签定两边均同意,合同才能生效。合同主体变更合同主体变更,是指合同关系维持同一性,仅改变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不论是改换债权人,仍是改变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归纳转让。合同主体变更的效劳: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未来发生效劳,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份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劳,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补偿损失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补偿的权利。”在合同变更以前,由于一方的过错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若是两边当事人没有对此还有约定,在合同变更以后,受损失的一方仍然有权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补偿。按照《合同法》第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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