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版人保部企业年金计划委托管理合同指南
本作品内容为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指引(人保部2012版),格式为 docx ,大小 44134 KB ,页数为 30页
('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指引合同编号:委托人:受托人:签署时间:甲方:(企业名称)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文号:乙方: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目录前言第一章定义第二章声明与承诺第三章受托的设立第四章受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五章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第六章企业年金的缴费、领取、转移与保留第七章投资政策第八章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第九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核算第十章企业年金基金的费用第十一章企业年金基金的审计与清算第十二章企业年金基金的信息报告与披露第十三章禁止行为第十四章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第十五章争议的处理第十六章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第十七章保密条款第十八章通知及送达第十九章风险提示第二十章其他事项前言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维护甲乙双方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甲方企业年金方案,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签订《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条定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外,下列词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1.企业年金:指甲方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1.2.企业年金方案:指由甲方发起、甲方职工参与、经过甲方和甲方职工的集体协商,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内容包括甲方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基金管理方式,企业年金待遇计发办法、支付方式、支付条件,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中止缴费的条件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1.3.企业年金计划:由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组成。1.4.企业年金单一计划:指受托人将单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单独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1.5.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指同一受托人将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1.6.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指甲方及其职工根据企业年金方案归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1.7.委托投资资产:指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已委托给投资管理人的资产。1.8.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甲方及其职工。本合同中甲方代表委托人行使委托人的权利义务。1.9.受益人:指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甲方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1.10.受托人: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本合同中特指乙方。1.11.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机构。1.12.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银行。1.13.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机构。1.14.账户管理合同:指乙方与账户管理人签订的《企业年金计划账户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乙方和账户管理人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1.15.托管合同:指乙方与托管人签订的《企业年金计划托管合同》及其附件,以及乙方和托管人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1.16.投资管理合同:指乙方与投资管理人签订的《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乙方和投资管理人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1.17.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缴费、向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资金、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支付企业年金管理费用或转移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1.18.投资资产托管账户: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所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因投资运作而发生的资金清算交收的专用存款账户。1.19.企业账户:指用于记录企业基本信息及企业年金计划权益信息的账户。企业基本信息至少应当包括企业编码、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人姓名及电话;企业年金计划权益信息至少应当包括缴费、支付、投资收益、权益余额、未归属权益等信息。1.20.个人账户:指用于记录职工个人基本信息、企业缴费信息、个人缴费信息、投资收益、已归属权益等信息的账户。1.21.保留账户:指职工因变动工作、升学、参军、失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因离职或者企业年金计划终止且没有加入其他受托人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时,用于记录职工个人基本信息、投资收益、权益余额等信息的账户。1.22.退休账户:指职工退休选择分期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用于记录职工个人基本信息、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投资收益、权益余额等信息的账户。1.23.已归属权益:指甲方职工符合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的归属条件时,确定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运营收益中应当取得的权益。1.24.未归属权益:指甲方职工离开甲方时,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的归属条件,职工个人账户中未能归属于职工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运营收益。1.25.个人账户权益:指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运营收益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已归属权益。1.26.企业年金待遇: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支付给受益人的个人账户权益。1.27.投资组合:指为分散风险而将企业年金基金分成的若干投资单元。1.28.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指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中提取的专项用于弥补合同终止时所管理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当期投资亏损的资金。1.29.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指投资管理人开立的、专门用于存放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费中提取的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专用存款账户。1.30.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交易所正常的营业日。1.31.审计费用:指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1.32.交易费用:指因证券买卖所产生的印花税、手续费、过户费、证管费、交易单元佣金及账户维护费等费用。1.33.资金划拨费用:指因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与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与证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式基金等登记清算机构的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企业年金待遇领取的资金划拨以及支付有关费用等产生的汇划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银行票据购买等费用。1.34.开户费用:指托管人为企业年金计划及投资组合开设资金类和投资交易类等账户时所发生的费用。1.35.清算费用:指企业年金计划终止时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时发生的费用。1.36.超缴:指委托人实际缴费金额大于缴费收账通知的应收缴费金额。1.37.短缴:指委托人实际缴费金额小于缴费收账通知的应收缴费金额。1.38.管理职责终止日:指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新旧管理人业务移交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具体日期由受托人与新旧管理人协商确定。1.39.法律法规:本合同所称法律法规指国家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1.40.不可抗力: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政治动乱和战争、以及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和结算机构的交易系统故障。1.41.损失:本合同、附件以及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所指的损失均指直接损失。第二条声明与承诺2.1.甲方声明与承诺。2.1.1.甲方声明已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取得职工的合法授权,代表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并可代为处理与受益人相关的事项,但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及根据行为性质只能由受益人自己处理的事项除外。2.1.2.甲方声明已了解国家关于企业年金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充分认识到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运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自愿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将其合法拥有的按照其企业年金方案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委托给乙方管理运用、处分。2.1.3.甲方声明甲方依据企业年金计划设立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违反甲方章程和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及协议,不会为其他任何第三方所质疑,并为合同有效执行负有责任。2.1.4.甲方承诺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没有用于任何担保和抵押,亦无其他任何限制性条件妨碍乙方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受托管理。2.1.5.甲方承诺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2.2.乙方声明与承诺。2.2.1.乙方声明本公司为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依法取得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2.2.2.乙方声明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违反乙方章程和适用于乙方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及协议。2.2.3.乙方声明市场存在风险,不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管理过程中本金不受损失,亦不保证一定盈利。2.2.4.乙方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行业自律公约和本合同约定,恪尽职守,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为受益人最大利益管理和处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2.2.5.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第三条受托的设立3.1.设立的条件。甲方企业年金方案已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方案备案文号为。3.2.设立的目的。保障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独立性,争取实现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提高受益人退休后的收入水平。3.3.受托财产。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3.4.受托的成立。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受托管理合同以及乙方与其他管理人分别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受托成立。第四条受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4.1.受托当事人。受托当事人为甲方、乙方和受益人。4.2.甲方的权利与义务。4.2.1.甲方的权利。4.2.1.1.监督乙方的受托管理行为。4.2.1.2.向乙方了解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乙方做出说明。4.2.1.3.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有关的财务资料以及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其他资料。4.2.1.4.按本合同约定终止本合同。4.2.1.5.向乙方查阅企业年金计划的委托管理合同。4.2.1.6.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4.2.2.甲方的义务。4.2.2.1.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法律法规调整,应当及时与乙方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4.2.2.2.按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缴费,并于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后配合乙方在45日内将缴费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4.2.2.3.及时足额支付账户管理费;同意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受托管理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其他有关费用。4.2.2.4.及时向乙方提供企业年金方案建立和运作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职工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支付年金待遇的相关证明等,并承担本合同和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管理流程中确认数据等各项职责。其中,企业基本信息应当包括企业编码、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应当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编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参加工作日期、参加计划日期等信息。4.2.2.5.向受益人披露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内容、受益人个人账户状态变更情况、企业年金计划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审计报告及清算报告等。4.2.2.6.如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内容涉及受托管理职责的,应当提前与乙方协商。甲方应当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并及时书面告知乙方。4.2.2.7.如甲方终止企业年金计划,应当向乙方提出申请将受益人的个人账户权益转至保留账户管理。4.2.2.8.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干预乙方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受托人职责、不得干预乙方选择其他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如因甲方无故干预,导致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该损失由甲方承担。4.2.2.9.完整保存与本合同有关的凭证、合同及协议等资料,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4.2.2.10.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3.乙方的权利与义务。4.3.1.乙方的权利。4.3.1.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4.3.1.2.依据本合同约定及时从甲方获得与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4.3.1.3.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4.3.1.4.依据本合同约定从受托财产中收取受托管理费;要求甲方按照账户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账户管理费;依据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约定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4.3.1.5.甲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甲方未及时办理受益人的个人账户权益转至保留账户相关手续的,乙方有权将受益人的个人账户权益转至乙方发起设立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下的保留账户管理。4.3.1.6.当甲方的指令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4.3.1.7.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4.3.2.乙方的义务。4.3.2.1.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法律法规调整,应当及时与甲方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4.3.2.2.遵守本合同约定,本着受益人长期利益最大化原则履行受托职责。4.3.2.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设置相应部门,并配备足够专业人员,严格控制企业年金基金运作风险。4.3.2.4.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谋取不正当利益。4.3.2.5.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乙方的固有财产及乙方管理的其他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4.3.2.6.管理、处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与乙方的固有财产及乙方管理的其他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相抵销。4.3.2.7.监督账户管理人、托管人以及投资管理人的行为,如发现账户管理人、托管人以及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及法律法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甲方及受益人的利益,并及时向甲方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4.3.2.8.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和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积极履行相关备案和报告的义务。4.3.2.9.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企业年金计划终止时,组织清算组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4.3.2.10.乙方职责终止的,甲方选任新的受托人后,乙方应当与新的受托人及时妥善进行交接工作,乙方完成与新的受托人交接工作之前,应当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和义务,并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4.3.2.11.完整保存与本合同有关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记录,包括各类纸质和电子文件,保存期限为在本合同终止后至少15年,并要求其他管理人完整保存相关资料。4.3.2.12.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4.受益人权利和义务。4.4.1.受益人权利。4.4.1.1.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个人账户权益归属规则享有归属权益。4.4.1.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了解、查询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基本情况。4.4.1.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申请领取企业年金待遇。4.4.1.4.受益人离职的,如新工作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个人账户权益转至新的企业年金计划;如新工作单位尚未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个人账户权益可在企业年金计划下建立保留账户管理,或转至乙方发起设立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下的保留账户进行管理。4.4.1.5.如受益人身故,由其指定的身故受益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权益,法定继承人的认定以有权机关出具的司法文书为准。对法定继承人未经认定但要求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4.4.1.6.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4.4.2.受益人义务。4.4.2.1.按企业年金方案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进行缴费。4.4.2.2.不得转让企业年金基金受益权,不得将企业年金基金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或担保。4.4.2.3.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4.4.2.4.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留账户和退休账户的账户管理费。4.4.2.5.当受益人离职且新工作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甲方要求受益人的个人账户权益转移至乙方发起设立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下的保留账户管理的,受益人应当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4.4.2.6.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五条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5.1.受托人的管理职责。5.1.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监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督促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及投资管理人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职责。5.1.2.制定企业年金基金资产配置策略,遵循高度安全、稳健收益原则,采取分散风险和专业化管理的方式,实现企业年金保值增值。5.1.3.与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共同协商确定投资监督事项表,督促托管人按照投资监督事项表监督投资管理人的运作。5.1.4.依据企业年金方案和本合同的约定审核企业缴费、职工缴费和企业年金待遇支付,及时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及时、足额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5.1.5.要求账户管理人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企业年金基金查询服务。5.1.6.发生重大事项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5.1.7.受托人选择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及投资管理人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职责,由此给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由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及投资管理人负责赔偿相关损失,受托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5.1.8.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并提供相关查询内容,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5.1.9.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5.2.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职责。5.2.1.受托人如委托具备账户管理人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事务,应当签订账户管理合同。账户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并由此给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账户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5.2.2.账户管理人承担的账户管理职责包括:5.2.2.1.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5.2.2.2.记录企业、职工缴费基本信息,记录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记录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与个人账户信息及财产变化状况,计算应领取的企业年金待遇;5.2.2.3.定期向受托人提交账户管理数据等信息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情况报告;5.2.2.4.向委托人及受益人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并向受益人提供年度权益报告;5.2.2.5.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及时将核对结果提交受托人;5.2.2.6.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自账户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5.2.2.7.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及账户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5.2.3.受托人如兼任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人,其承担的账户管理职责详见《<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补充条款》。5.3.托管人的管理职责。5.3.1.受托人应当委托具备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负责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事务,并签订托管合同。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并由此给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托管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5.3.2.托管人承担的托管职责包括:5.3.2.1.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5.3.2.2.为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开立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用于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划拨及证券投资;5.3.2.3.根据受托人的指令,接受委托人的企业年金缴费,向投资管理人划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5.3.2.4.依据受托人对投资管理人的授权,根据投资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等事宜;5.3.2.5.定期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5.3.2.6.定期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5.3.2.7.配合投资管理人完成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5.3.2.8.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定期向受托人报告投资监督情况;5.3.2.9.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5.3.2.10.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自托管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5.3.2.11.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及托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务。5.4.投资管理人的管理职责。5.4.1.受托人如委托具备投资管理人资格的金融机构负责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事务,应当签订投资管理合同。投资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并由此给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投资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5.4.2.投资管理人承担的投资管理职责包括:5.4.2.1.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5.4.2.2.执行受托人制定的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接受受托人对投资管理人履职情况的监督以及投资管理业绩的考核和评估;5.4.2.3.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其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5.4.2.4.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5.4.2.5.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5.4.2.6.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5.4.2.7.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委托投资资产行使委托投资资产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债券持有人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等;5.4.2.8.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自投资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5.4.2.9.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及投资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5.4.3.受托人如兼任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管理人,其承担投资管理职责详见《<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投资管理补充条款》。第六条企业年金的缴费、领取、转移与保留6.1.企业年金的缴费。6.1.1.委托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的缴费来源、缴费比例、缴费方式进行缴费。6.1.2.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供缴费信息,经受托人确认后提交账户管理人。6.1.3.受托人或账户管理人将账户管理人依据缴费信息生成的缴费账单和缴费明细提交委托人确认。6.1.4.缴费账单和缴费明细经委托人确认后,由受托人向托管人下达缴费收账通知。6.1.5.委托人根据缴费账单,将企业年金缴费汇入受托财产托管账户。6.1.6.托管人按缴费收账通知核对实收缴费金额,核对一致后,通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由受托人向委托人书面确认为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若出现超缴或短缴,受托人及时通知委托人做相应处理。6.2.企业年金待遇的领取。6.2.1.当受益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待遇:6.2.1.1.受益人办理退休手续,可一次性或分期领取;6.2.1.2.受益人出境定居,一次性领取;6.2.1.3.受益人身故,由其指定的身故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6.2.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领取的情形,其领取方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6.2.2.企业年金待遇领取的程序。6.2.2.1.受益人向委托人提出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申请。6.2.2.2.委托人审核同意受益人的领取申请后,向受托人提交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申请。6.2.2.3.受托人审核同意委托人的领取申请后,通知账户管理人。6.2.2.4.账户管理人计算个人账户权益,生成个人账户权益支付表,发送受托人和委托人确认。6.2.2.5.委托人对个人账户权益支付表进行确认后,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向托管人下达待遇支付指令,由托管人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6.3.个人账户权益的转移。受益人离职的,如新工作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提出申请将受益人个人账户权益转至新的企业年金计划。6.4.个人账户权益的保留。6.4.1.受益人离职的,如新工作单位尚未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委托人应当按下列方式可将受益人个人账户权益转至保留账户管理。6.4.1.1.委托人向受托人提出申请将受益人个人账户权益在企业年金计划下建立保留账户管理;6.4.1.2.委托人向受托人提出申请将受益人个人账户权益转至受托人发起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下的保留账户统一管理。6.4.2.企业年金计划终止时,受益人个人账户权益转入受托人发起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下的保留账户统一管理。第七条投资政策7.1.受托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政策。7.1.1.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7.1.2.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以投资组合为单位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7.1.2.1.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投资债券正回购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40%;7.1.2.2.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及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债券基全、技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95%;7.1.2.3.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或者等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其中,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7.1.3.企业年金基金单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单个万能保险产品或者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或者该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规模的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单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经备案的单只养老金产品,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不受上述10%规定的限制。7.2.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可以修订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政策,但必须考虑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调整投资政策及投资监督所需必要时间。7.3.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详见投资管理合同。第八条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8.1.投资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托管人处开立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并为每个投资组合建立子账户。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投资管理合同约定外,投资管理人在投资管理合同终止前不得动用或支取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8.2.投资管理人从投资管理当期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存入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专项用于弥补投资管理合同终止时所管理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当期投资亏损。单个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投资组合基金财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8.3.投资管理合同终止时,如所管理投资组合基金财产净值低于当期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管理人应当用风险准备金弥补该时点的当期委托投资资产亏损,直至该投资组合风险准备金使用完毕;如所管理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当期委托投资资产没有发生投资亏损或者风险准备金弥补后有剩余的,风险准备金划归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在投资管理合同期限结束后的一个季度内,将风险准备金划归投资管理人。8.4.投资管理合同到期顺延或者到期续签的,按照第8.3款的约定将风险准备金划归投资管理人。8.5.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由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等高流动性、低风险金融产品。风险准备金投资产生的收益,应当纳入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第九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核算9.1.企业年金基金财产。9.1.1.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指企业年金缴费及运营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及其应计利息、应收证券清算款、应收股利、买入返售证券交易资产、其他应收款、债券投资及其应计利息、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其他资产等。9.1.2.企业年金基金负债。指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负债,包括:应付证券清算款、应付受益人待遇、应付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托管人管理费、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应交税金、卖出回购证券款、应付利息、应付佣金和其他应付款等。9.1.3.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指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9.1.4.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收益分配。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净收益,全部归属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采用份额计量方式进行账户管理,依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按日或按周足额记入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9.2.企业年金基金会计。9.2.1.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9.2.2.企业年金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9.2.3.会计制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修订后的相关会计准则,并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执行。9.2.4.企业年金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9.2.5.受托人委托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分别进行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并由托管人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报表。9.3.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估值。9.3.1.估值目的。客观、准确地反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价值。9.3.2.估值日。估值日为交易日。9.3.3.估值对象。企业年金基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范围内运营取得的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9.3.4.估值方法。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估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修订后的相关会计准则,并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执行。第十条企业年金基金的费用10.1.企业年金基金费用包括受托管理费、托管费、账户管理费、投资管理费、交易费用、资金划拨费用、开户费用、审计费、清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10.2.企业年金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0.2.1.受托管理费。10.2.1.1.受托管理费按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10.2.1.2.受托管理费计算方法:T=E1×R/当年实际天数T:每日应计提的受托管理费;E1:前一日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首日按照当日资产计提或首日不计提);R:本合同约定的受托管理费年费率。10.2.1.3.受托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10.2.2.账户管理费。10.2.2.1.委托人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的账户管理费按照每人的个人账户每月元,由委托人支付给账户管理人。每期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费=∑月个人账户数×账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其中“月个人账户数”以月末个人账户户数为准,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的当月开始计算并收取账户管理费。10.2.2.2.委托人退休职工的退休账户的账户管理费按照每人的个人账户每月元,应当按下列方式支付:10.2.2.2.1.由委托人支付给账户管理人。10.2.2.2.2.由职工本人承担,从其个人账户中扣除。10.2.2.3.委托人离职职工的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按照每人的个人账户每月元,应当按下列方式支付:10.2.2.3.1.由委托人支付给账户管理人。10.2.2.3.2.由职工本人承担,从其个人账户中扣除。10.2.2.4.委托人按季支付账户管理费。账户管理人将账户管理费通知单发送给委托人,委托人应当在收到账户管理费通知单后及时将账户管理费足额付至账户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10.2.2.5.职工本人承担的账户管理费,从其个人账户中扣除,扣除的具体方式可在操作备忘录等补充协议中约定。10.2.2.6.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30日仍未足额支付账户管理费,账户管理人有权停止向委托人及受益人提供企业年金计划信息披露及信息查询服务。逾期时间自账户管理费最后支付时限届满次日起算。10.2.3.托管费。10.2.3.1.托管费按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10.2.3.2.托管费计算方式:C=E2×S/当年实际天数C: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E2:前一日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首日按照当日资产计提或首日不计提);S: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费年费率。10.2.3.3.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10.2.4.投资管理费。10.2.4.1.固定管理费。10.2.4.1.1.投资管理费按投资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10.2.4.1.2.投资管理费计算方式:I=E3×U/当年实际天数I:每日应计提的投资管理费;E3:前一日投资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首日按照当日资产计提或首日不计提);U:本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费年费率。10.2.4.1.3.投资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10.2.4.2.浮动管理费10.2.4.2.1.投资管理费为基本管理费加业绩报酬两部分。10.2.4.2.2.基本管理费按投资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年费率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基本管理费计算方式如下:I=E3×U/当年实际天数I:每日应计提的基本管理费;E3:前一日投资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首日按照当日资产计提或首日不计提);U:本合同约定的基本管理费年费率。10.2.4.2.3.业绩报酬按年计提,按年支付。每一会计年度如单个投资组合的委托投资资产期末资产净值超过按投资基准计算出的资产净值,对超过的部分提取业绩报酬,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为%,本协议约定的投资基准为。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如下:业绩报酬=An为当年委托投资资产运作管理结束日委托投资资产净值;Bn为当年末按投资基准计算的委托投资资产净值,其计算方法为:Y为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C0——当年年初委托投资资产净值,即当年划入投资组合托管账户的首笔资金净值或者上一年年末委托投资资产净值;Ct——第t笔现金流量净额(仅包括追加或减少委托投资资产额度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不包括基金运营的资金流动,追加委托投资资产时Ct为正值,减少委托投资资产时Ct为负值);Dt——第t笔现金流发生日距离当年年末的自然天数(包括当年年末,但不包括第t笔现金流发生当日);——第t笔现金流发生日后的第d日投资基准。10.2.5.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的会计季度(成立当季或最后一季)为非完整会计季度,以当季的实际运作天数计提并支付受托管理费、托管费或投资管理费。10.2.6.除委托人支付的账户管理费外,第10.1款所列各项企业年金基金费用均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10.2.7.本合同约定的各项管理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不得低于《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行业自律公约》约定的下限。第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审计与清算11.1.企业年金基金审计。11.1.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11.1.1.1.企业年金计划连续运作满三个会计年度;11.1.1.2.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11.1.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1.1.2.受托人聘请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非关联方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审计,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11.1.3.受托人自第11.1.1款情况发生之日起50日内向委托人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审计报告。11.2.企业年金基金清算。11.2.1.企业年金计划终止的,受托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自清算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委托人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并向受益人公告。第十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信息报告与披露12.1.定期报告。12.1.1.受托管理定期报告:受托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季度报告;并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及格式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为准。自企业年金计划首笔缴费进入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之日起不满3个月的,受托人可不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季度报告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年度报告。12.1.2.企业年金计划受益人年度权益报告:受托人要求账户管理人在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受益人提交企业年金权益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及格式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为准。12.2.临时报告。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临时报告事项,应当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并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报告。12.3.职责终止报告。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自管理职责终止后5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管理情况报告,报告应当说明职责终止原因、未尽事项及处理建议等。12.4.信息披露方式。12.4.1.信息报告与披露采取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的方式。12.4.2.受托人或账户管理人应当同时向委托人及受益人提供互联网或电话查询服务。第十三条禁止行为本合同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3.1.甲方违反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缴费;13.2.甲方或乙方提供虚假信息;13.3.甲方或乙方侵占、挪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13.4.甲方或乙方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本公司或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13.5.乙方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相抵销;13.6.乙方管理不同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相抵销;13.7.乙方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13.8.乙方将其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13.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14.1.甲方或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中的声明与承诺严重失实或有重大遗漏,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14.2.如甲方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来源不合法致使本合同约定的受托关系无效,以及由此引发的责任、损失、费用和债务,全部由甲方承担。14.3.甲方未及时支付账户管理费,导致账户管理人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因此给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和受益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14.4.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干预乙方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受托人职责,如因甲方无故干预,导致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乙方免除责任。14.5.甲方办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转移、受益人企业年金个人权益转移时,因新受托人未尽责等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的,乙方免除责任。14.6.受益人未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所引发的风险或产生的损失,乙方免除责任。14.7.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14.8.本合同期间,除本合同约定原因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应当赔偿由此给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五条争议的处理15.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及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15.2.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应当选择以下第方式解决纠纷:15.2.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15.2.2.向(仲裁机构名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第十六条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16.1.本合同的生效。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加盖双方公章,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生效。16.2.本合同的期限。本合同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年,合同届满时如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16.3.本合同的变更。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乙方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本合同:16.3.1.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变更;16.3.2.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变更;16.3.3.企业年金计划管理费率变更;16.3.4.本合同其他主要内容调整;16.3.5.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16.4.甲乙双方按照以下第方式确定本合同是否顺延或续签。16.4.1.本合同期限截止日一个月前,任何一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顺延相同合同期限,以后依此类推,顺延次数不受限制;16.4.2.本合同期限截止日一个月前,甲乙双方应就是否续签本合同进行协商,甲乙双方同意续签本合同的,甲乙双方履行合同签署手续。16.5.本合同到期顺延或续签,且合同条款无任何变更的,由乙方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合同顺延或合同续签情况说明的函,不再报备合同;本合同到期顺延或续签,合同条款有变更的,由乙方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相关变更条款。16.6.本合同的终止。16.6.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16.6.1.1.本合同期限届满且未顺延;16.6.1.2.本合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同意终止;16.6.1.3.本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被依法撤销;16.6.1.4.本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被依法解除。16.6.2.在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终止本合同:16.6.2.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且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16.6.2.2.乙方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16.6.2.3.乙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16.6.2.4.乙方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16.6.2.5.甲方有充分理由和证据认为更换乙方符合受益人利益;16.6.2.6.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乙方符合受益人利益;16.6.2.7.乙方在企业年金基金运作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16.6.2.8.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16.6.3.在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单方终止本合同:16.6.3.1.甲方因其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16.6.3.2.甲方在企业年金基金运作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16.6.3.3.甲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16.6.3.4.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16.7.本合同的终止日期:本合同期限正常届满的,以本合同期的最后一日为终止日,若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合同双方协商终止的,以终止协议约定的日期为终止日;如果双方的合同关系被依法撤销或解除的,以撤销或解除通知生效之日为终止日;如甲方或乙方按本合同第16.6.2款与第16.6.3款的约定解除合同关系,以一方解除合同通知送达对方之日为终止日。第十七条保密条款17.1.甲方与乙方于本受托设立和管理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未经许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自己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和使用,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17.2.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约定,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通知及送达18.1.甲方与乙方可采取专人送达、挂号邮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就受托管理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对方。18.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18.2.1.专人送达:被通知方签收单中所显示的日期;18.2.2.挂号信或EMS邮递:被送达方的签收日和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或EMS收据所示日后的第7日两者中的较早日期;18.2.3.传真:对方确认收到后的第1个工作日;18.2.4.电子邮件:数据电文进入对方特定系统的首次时间;18.3.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第十九条风险提示19.1.本合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不表明其对企业年金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没有风险。19.2.甲乙双方已共同认识到: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管理运用、处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仍有可能面临遭受损失的风险,由此产生的收益或受到的损失,归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第二十条其他事项20.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另行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2.甲方被兼并或被收购,其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由兼并方或收购方承担。20.3.甲方为非企业法人单位的,由甲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20.4.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条款与其有抵触的,相抵触之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20.5.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需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乙方负责办理。20.6.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而构成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20.7.本合同一式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份,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下是本合同签署页。)(本页是《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签署页。)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签章):(或授权代表)签署时间:年月日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签署时间:年月日',)
提供2012版人保部企业年金计划委托管理合同指南会员下载,编号:1700555835,格式为 docx,文件大小为30页,请使用软件:wps,office word 进行编辑,PPT模板中文字,图片,动画效果均可修改,PPT模板下载后图片无水印,更多精品PPT素材下载尽在某某PPT网。所有作品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并拥有版权或使用权,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963098962@qq.com进行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