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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业务中介服务合同(为交易所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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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业务中介服务合同(为交易所推广)


('不良资产业务推广合作合同甲方(交易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中介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中介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1.中介服务事项1.1.在指定区域内,乙方为甲方推荐资产处置业务项目。1.1.1.“指定区域”,指请填充。1.1.2.“资产处置业务”,指各类资产处置、转让业务,包括:(1)金融资产:主要包括银行因贷款产生的债权(单户或批量)、债权所涉抵债资产及应收账款类资产的挂牌转让;(2)其他非金融不良资产重组、处置及转让;(3)涉及不良资产的其他托管、重组及处置等。1.1.3.乙方推荐的资产处置业务项目在甲方交易所挂牌交易且甲方收取了交易服务费的,即为中介成功。2.中介服务期限2.1.中介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起(含当日)至年月日(含当日)止2.2.上述中介服务期限届满后,乙方推荐的资产处置业务项目在甲方交易所交易的,甲方无需支付中介服务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3.中介服务费用3.1.乙方中介成功的,甲方应按“交易服务费佣金比例”的方式支付中介服务费用。3.1.1.“佣金比例”:双方确认为%(百分之)。第1页/共9页3.1.2.“交易服务费”:指甲方交易所收取的挂牌交易服务费。3.2.中介服务费用结算支付时间:每月结算支付。甲方应于每月10号前向乙方结算支付上月实际收款部分的中介服务费用;如甲方分笔收款的,则应分笔支付相应中介服务费用。3.3.乙方指定收款账号:户名:账号:开户行: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3.4.发票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如下: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增值税率:4.其他费用4.1.无论中介是否成功,乙方是否取得中介服务费用,乙方在中介服务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4.2.因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易活动受阻而被迫终止的,双方平均分担针对被终止业务已支出的费用。5.双方阶段分工第2页/共9页5.1.双方确认:中介服务期限内,资产处置由甲方主导;乙方负责资产处置业务的推荐、价值挖掘及推广渠道建设等业务的铺垫和运营工作。双方按本条约定进行分工。5.2.前期准备阶段5.2.1.甲方应设置单独的业务部门,并指派1-2名工作人员与乙方共同推动资产处置业务的相关运作。5.2.2.甲方应在其交易平台的官方网站安排固定的版面作为本次合作的业务版块。5.3.业务推广阶段5.3.1.乙方负责资产处置业务的运营和推广,可自行创设各种推广渠道,以此拓展双方的资产处置业务量,广泛征集优质的意向受让方。乙方应自行创设的各种推广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手机APP运营、业务路演及运用乙方自有资源进行推广等方式。其中,“手机APP运营”指乙方自行或与第三方合作开发的手机APP软件,用于双方协同处理资产处置业务,展示具体交易;甲方负责提供业务交易相关的数据信息,乙方负责定期数据更新;手机APP的软件著作权归乙方所有,但甲方有权使用该手机APP。5.3.2.甲方有权知晓乙方业务推广的进展,适当时可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或意见。5.4.业务寻找阶段5.4.1.合作前期,乙方负责寻找合适的资产处置业务,并对预处置的业务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风险、相应的解决措施及处置此项业务的价值进行分析;5.4.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后台数据信息。5.4.3.乙方根据分析情况向甲方推荐优质资产处置业务,披露相关业务信息。5.5.业务确定阶段5.5.1.甲方收到乙方推荐(包括但不限于以纸质资料、电子邮件、双方会议及口头介绍等方式)的业务信息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核情况书面告知乙方。5.5.2.甲方有权根据自身原有产权交易规则审核选定乙方推荐的资产处置业务进行挂牌交易,有权主导整个资产处置业务的交易流程,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3页/共9页5.5.3.业务确定后,甲方负责与业务相关方签订交易相关文本,并按相关文本的约定及产权交易规则进行挂牌信息公告、意向受让登记、组织交易及成交确认等交易程序,及时与申请人做好交易业务的对接。5.5.4.乙方应在该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5.5.5.针对每项资产处置业务的业务,双方应互相监督、互相配合,保证挂牌转让交易流程合法、有效。5.6.资产处置流程甲方通过交易平台挂牌处置资产,原则上每项资产处置应分别进行如下全部流程:5.6.1.转让申请;5.6.2.审核受理;5.6.3.项目挂牌;5.6.4.信息公告;5.6.5.意向受让申请;5.6.6.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5.6.7.保证金交纳;5.6.8.组织交易;5.6.9.成交确认;5.6.10.签订交易合同;5.6.11.受让方划入交易资金;5.6.12.结算交易资金;5.6.13.出具交易鉴证书;5.6.14.资产交割。6.其他权利义务6.1.甲方其他权利义务第4页/共9页6.1.1.甲方应将与乙方推荐的资产处置业务的具体交易费用与甲方其他交易业务所产生的费用及自有资产进行分离,不得出现资产混同的情形,否则,甲方自行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关的法律责任。6.1.2.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履行相关义务,给予乙方必要的协助与配合。6.1.3.甲方应及时将资产处置业务挂牌交易的进展情况、交易费用收取情况如实告知乙方。6.1.4.甲方自行应对与资产处置业务相关的税收、审计等国有资产的监管问题。6.2.甲方保证每次资产处置业务的挂牌转让交易业务流程合法、合规、有效。6.3.乙方其他权利义务6.3.1.乙方应认真负责资产处置业务的运营和推广,及时将运营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切实保障双方的合作利益。6.3.2.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取得中介服务费用。6.3.3.乙方有权运用自有资源进行资产处置业务营销渠道的建设,有权要求甲方为此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6.3.4.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顺利、高效地完成整个资产处置业务挂牌转让的交易流程,必要时向甲方提出建设性的处置意见。7.合同变更与解除7.1.合同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进行延期、变更或解除。7.2.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提前解除合同,包括不得以法律规定的任意解除权名义解除,否则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本合同专门约定的解除条件除外。7.3.合同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双方均有权提前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1)双方协商一致;(2)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或监管政策变化,导致本合同双方或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双方均可以书面通知方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第5页/共9页依据上述约定解除时,除按合同约定正常结算解除前的费用以外,解除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8.违约责任8.1.甲方逾期未足额支付中介服务费用或其他费用(如有)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仍应履行付款义务。8.2.乙方违反甲方指令或要求办理委托事务的,每次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元(¥元)。违约金不足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8.3.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本合同中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鉴定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维权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9.其他约定9.1.不可抗力9.1.1.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9.1.2.不可抗力的后果:(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第6页/共9页(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9.2.部分无效处理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10.反商业贿赂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否则构成重大违约。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本合同中明示,否则亦为重大违约。11.合同联系方式11.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1)甲方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微信:电子邮箱:(2)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微信:电子邮箱:11.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第7页/共9页11.3.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11.4.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11.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11.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12.保密12.1.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12.2.本合同关于对保密信息的保护不适用于以下情形:(1)保密信息在披露给接收方之前,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2)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未被违反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3)接收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保密信息(通过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当出现此种情况时,接收方应及时通知提供方并做出必要说明,同时给予提供方合理的机会对披露内容和范围进行审阅,并允许提供方就该程序提出异议或寻求必要的救济;(4)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确定的保密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在上述情况发生时,接收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向提供方发出通知,同时应当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说明。13.争议解决第8页/共9页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合同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4.附则14.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14.3.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以下无合同正文)签订时间:年月日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第9页/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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