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版:7-1委托押运与运营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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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委托押运服务合同委托方:受托方: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为加强邮政金融的安全防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邮政金融的武装押运委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押运服务物品种类和范围(一)甲方委托乙方押运的物品包括1.现金货币;2.有价证券;3.会计票据、重要凭证、机密资料及业务章戳;4.其它贵重物品。(二)乙方提供的押运服务包括乙方必须提供辆防弹运钞车和名驾驶员、名武装押运员,负责下列武装押运工作:1.甲方金库与当地人民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间调拨、解缴的现金;2.每天早晚两次由甲方金库到甲方辖区内各营业网点间接送钞箱(包);3.甲方辖区内各营业网点临时的款物出入库;4.甲方辖区内自动柜员机加、收的现金;15.甲方辖区内各营业网点间调拨的现金;6.甲方领缴、领拨的款物;7.甲方对客户上门收、付的款项;8.甲方临时要求的押运服务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甲、乙双方具体的交接操作规范(含交接方式、交接手续、押运时限等)由甲方制定并经乙方认可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辖区内各营业网点名册由甲方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乙方。在本合同期内,甲方增加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上门收(付)款的,不需乙方额外支付成本的,乙方不收费或减半收费。第二条期限与费用(一)委托押运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二)甲方按每台运钞车一年万元的标准付给乙方押运费(含司机、保安押运及解款人员费用),总标的金额万元(大写)。付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转账)方式支付。(三)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时间,由甲方确定。具体营业时间如下:。(四)押运服务费按季度支付。乙方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前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上季度押运费合法发票,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发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押运费合计人民币万元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五)乙方的账户信息: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行号:账号:上述账户信息如有变动,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对方。(六)甲方纳税人识别号:。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二)甲方对乙方的押运服务工作有权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2有权责成乙方整改。(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不合格的押运服务人员。乙方接到甲方的调换要求后应立即安排其他人员代班,并于日内调换完毕。(四)甲方有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的义务。(五)甲方指定的相关人员(名单报备乙方)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押运范围内,派遣乙方提供的所有运钞车辆及乙方留守待命的押运人员执行押运任务。(六)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将各营业网点的营业时间告知乙方,如遇营业时间调整,应提前1天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甲方营业网点的停业、撤销应提前日通知乙方,乙方应相应减少服务费用,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七)甲方交付乙方押运的特种款物应合法,如属违法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乙方负责运钞车、枪支、弹药及保安押运服务人员的管理。乙方应保持押运车辆和押运人员的相对稳定。如遇车辆和人员调换,乙方须提前日以书面形式将押运车车牌号、押运人员身份证、工作卡等照片及复印件送乙方备案,并及时更换有关押运车辆和人员资料。当甲方有理由认为调换的人员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权提出异议或要求调换人员,若乙方对甲方的异议或调换要求不予答复或执行的,则视为乙方违约。(二)提供的运钞车性能和安全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行业标准《GA164-2005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每辆车的规范资料(应列出具体内容,如车牌号等)应送甲方备案。(三)乙方应对派出的驾驶员、押运员的思想品德及职业技能进行严格审查乙方为每台运钞车配备的押运服务人员,应为经过教育和培训的合格人员。派出的驾驶员、押运员应是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身心健康的固定工作人员。驾驶员必须取得与押运车辆相符的且在有效期内的驾驶证照,押运员必须具备持枪资格和保安资格证,并按规定着装、配置武器、防护器材和通讯工具等。同时将其身份证、工作证、押运证、钞车行驶证等复印件及免冠照片作为合同的副本送甲方留存,并向甲方提供乙方人员的联系电话,以便在乙方提供押运服务时进行联系、衔接及确认其身份,乙方对提供上述副本资料的合法性、真实3性承担法律责任。(四)乙方驻甲方押运服务人员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和安全保密制度;保证每天按甲方各营业网点的营业时间,所需的现金及其钞箱及时出、入库,按时完成上门收款和送款的押运任务;押运过程中如遇道路阻塞、交通事故以及灾害性天气等原因而延误运送时间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完成押运任务。(五)乙方押运使用的运钞车、枪弹、枪柜等自行解决,日常自主管理,枪弹不得寄存在甲方金库内;其运行的维修费、燃油费、保险费、补贴费、过路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车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违规行驶、意外失事及乙方过失等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押运所用的枪支在使用、保管中造成的事故、案件等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六)乙方要确保派驻到甲方人员确与乙方存在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各类保险。乙方人员的工资、奖金、服装、医疗、保险,伤亡抚恤等一切与押运有关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七)负责甲方随车人员的安全,并为甲方随车人员投保意外伤害险,每名随车人员的保险金额不少于万元人民币,并将保险正本交甲方审核并留存复印件。发生意外事故和外来侵害造成甲方人员伤亡的,按乙方人员意外伤害同等标准赔偿甲方人员损失。(八)一旦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灾害或车祸等案件事故,乙方押运人员须予以制止并立即向“110”报警,保护好现场,配合有关部门清点款物,做好登记工作,同时通知甲乙双方有关领导到现场处理。第五条保证金及保险(一)为保证乙方完全履约,防范违约风险,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向甲方提供人民币万元安全保证金。若乙方违约需承担赔偿责任等的,甲方有权从安全保证金中直接扣划,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安全保证金被甲方依约扣划后,乙方应于5天内按本条第一款的约定向甲方补充差额。(二)乙方应对提供服务的运钞车和承运的特种款物向保险公司投保,以4化解风险,保证赔偿能力。保险期限不短于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服务期限。(三)乙方对每辆运钞车押运的特种款物的保险金额不少于人民币万元,应能足额支付对甲方的有关赔款。在保险单上须注明出险时甲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条款。乙方每年度将财产保险单(受益人联)正本提交甲方保管。(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或到期不续保,否则甲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所需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并有权从安全保证金中直接扣回。(五)在押运过程中,由于运钞车发生意外事故而威胁保险标的物安全的,乙方应及时派人派车到现场施救;发生的保险理赔事宜应及时通知甲方参与,其他的安全责任事故或涉及的刑事案件,由乙方承担并负赔偿和善后事宜等责任。第六条责任区分(一)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押运责任范围内的全部安全保卫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的押运责任范围区间如下:1.甲方金库交接室门至当地人民银行发行库或其他商业银行指定区域;2.甲方金库交接室门至甲方各营业网点通勤门和甲方指定客户收付款点的交接室;3.甲方凭证库门至上级凭证库门、凭证库门至营业网点通勤门;4.甲方金库交接室至需加、收款的自动柜员机;5.本合同约定的押运范围内的其他押运任务的责任区域。乙方押运员要待甲方将押运款物安全入库或入柜台门内关锁完毕并交接结束后,方可撤离警戒。(二)在后车门、钞箱门锁正常完好的情况下,若由于甲方调款员锁定操作不当,造成丢失引起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调款员若发现后车门、钞箱门锁损坏,必须向乙方提出,乙方应立即整改,否则由乙方承担由此应负的责任。第七条违约责任5(一)乙方在押运期间发生的特种款物被盗、被抢、丢失等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赔偿损失金额以甲方提供的相关会计资料为依据,并经法定机构核对确认后,在确认之日起30天内由乙方直接向甲方全额赔偿。(二)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押运任务,造成20分钟以下甲方营业网点不能按时营业的,由甲方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整改;造成20分钟及以上、2小时以下甲方营业网点不能按时营业的,乙方每次按每车当月押运费的%支付违约金;造成2小时及以上甲方营业网点不能按时营业的,属重大违约,乙方按每车年押运费的%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三)一方未取得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单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否则应按年押运费总额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四)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押运费的,按逾期付款部分每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乙方在约定或合理时间内不能履行赔偿义务的,按赔偿金额每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五)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及附件的要求,应按年押运费总额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六)乙方人员泄露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有关资料和信息,或超出工作范围进入甲方其他区域,造成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保密(一)保密信息是指尚未对外披露的或公众尚未知悉的信息,在本合同项下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信息、价格信息、客户名单、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各方企业其他内部信息及其各种形式的载体,例如会议记录、图纸、笔记、手册、图片、批文、草稿及其他文件资料等。(二)除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或者有权的司法或行政机关依法要求披露者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保密信息。在依法必须披露的情况下,披露者应当在可行的范围内,事先向本合同另一方提供所被要求披露信息的草案,并根据另一方合理请求作任何适当修改如事先提供不可行,至少应在披露信息后立即通知对方,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6生效命令不得为之。(三)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其员工披露必要的保密信息,但应当确保其员工遵守本合同及相关协议规定的各方应尽的保密义务。(四)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履行完毕或解除而终止,除非保密信息已经对外披露或已经为公众所知。第九条不可抗力(一)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恐怖事件以及政府征收等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7日内通知本合同的相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15日内向相对方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三)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均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第十条通知双方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应当按照本条下述地址以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信方式,或者挂号信、快递方式,或者直接送达方式进行。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信方式,通知日期为通信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快递方式,通知日期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如使用直接送达方式通知日期为被送达方签收日期。通知地址及联系人:甲方:乙方:地址:地址: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QQ:QQ:7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双方通信地址、通信方式和联系人发生变化,应提前3日通知对方。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一)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以下列第______种方法解决:1.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2.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诉讼或者仲裁期间,除双方争议事项外,本合同其余条款仍应履行;诉讼或者仲裁未涉及的条款继续有效。第十二条附则(一)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二)本合同的附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_,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本合同是双方对于本合同项下所有事项之约定和理解的全部。双方在此之前形成的针对本合同所述事项达成的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和/或口头协议、备忘录和理解全部失效,并为本合同所取代。(四)如果本合同中存在无效、失效或不能履行的条款,则该无效、失效或不能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有效和履行。(五)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便利参考而设,不限制或影响任何条款的内容和含义。(六)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七)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八)本合同年月日订立于甲方住所地。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8委托押运服务合同适用指引1.本合同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编制的委托押运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邮政金融委托押运公司押运等业务合同可参照使用。2.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3.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4.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5.合同文本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均为参考值。可对参考值进行调整,对有关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签订合同时结合具体情况正确选择文本中所提供的选择项条款,注意保持合同的完整性。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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