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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析: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涵盖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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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发包人: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签订时间:年月1目录第一部分协议书...............................................................................................................4一、工程概况..........................................................................................................4二、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内容及服务范围:......................................................4三、工作目标.........................................................................................................7四、服务期.............................................................................................................8五、合同价款.........................................................................................................8六、发包人代表与承包人项目总咨询师、各专业负责人..................................8七、承诺.................................................................................................................9八、词语含义.........................................................................................................9九、补充协议.........................................................................................................9十、签订时间.........................................................................................................9十一、签订地点.....................................................................................................9十二、合同生效.....................................................................................................9十三、争议的解决方式..........................................................................................9十四、合同份数...................................................................................................10第二部分合同条款..........................................................................................................12一、一般约定.........................................................................................................12二、基本义务权利责任.........................................................................................20三、工程勘察.........................................................................................................28四、工程设计.........................................................................................................31五、工程监理.........................................................................................................37六、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40七、履约担保.........................................................................................................45八、违约责任.........................................................................................................45九、索赔.................................................................................................................59十、反商业贿赂条款.............................................................................................60附件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指引..................................................................62一、控制投资工作指引.........................................................................................631.1技术经济分析论证...........................................................................................631.2限额设计.........................................................................................................631.3概(预)算.....................................................................................................64二、质量控制工作指引.........................................................................................6522.1方案比较和设计优化.....................................................................................652.2设计质量控制.................................................................................................652.3贯彻执行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652.4接口管理与系统功能平衡..............................................................................67三、进度控制工作指引.........................................................................................683.1开始和完成.....................................................................................................683.2进度计划.........................................................................................................683.3进度控制的要求和办法.................................................................................693.4关键点控制.....................................................................................................703.5勘察、设计及监理为用户服务,为工程服务..............................................71四、文档与信息管理工作指引.............................................................................71五、前期咨询工作指引.........................................................................................73六、勘察设计工作指引.........................................................................................736.1工程勘察...........................................................................................................736.2工程设计...........................................................................................................766.3绿色建筑...........................................................................................................986.4设计管理内容.................................................................................................100七、监理工作指引...............................................................................................1027.1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1027.2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1057.3工程收尾阶段的监理工作..............................................................................1237.4施工阶段统筹协调管理.................................................................................1267.5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1307.6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1307.7发包人的义务.................................................................................................134八、验收工作指引.............................................................................................1358.1验收标准.........................................................................................................1358.2验收方式.........................................................................................................135附件2省属代建项目工程服务类合同资金支付指南........................................137附件3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163附件4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164附件5全过程工程咨询团队成员名单................................................................1653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4、估算总投资:万元。5、资金来源:。二、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内容及服务范围:1、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内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综合协调工作等。2、服务范围:(1)勘察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初步勘察、详细勘察、超前钻、测量、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等物探、监测、检测,以及对应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勘察要求。(2)设计服务范围:□单体建筑:本项目实行设计总包,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及优化、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建筑、结构、装修、给排水、通风空调、标识系统、强电工程、弱电工程、机房工程、环保工程、泛光照明、消防、防雷、电梯、基坑支护、人防工程、智能化工程、园林景观等专业设计)、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新技术的应用及设计、外水、外电、煤气、钢结构、幕墙等专业设计、专项设计及深化设计、设计变更。□建筑群:本项目实行设计总包,包括但不限于规划、方案设计及优化、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建筑、结构、装修、给排水、通风空调、标识系统、强电工程、弱电工程、机房工程、环保工程、泛光照明、消防、防雷、电梯、基坑支护、人防工4程、智能化工程、园林景观等专业设计)、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新技术的应用及设计、外水、外电、煤气、钢结构、幕墙等专业设计、专项设计及深化设计、设计变更。以及下列配合服务工作:1)造价文件编制服务:按照限额设计要求,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内工程投资方案设计估算、初步设计概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及相关配合报审工作,还包括各阶段方案比选、技术选型比选的投资分析、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造价变化分析、协助竣工图审核等。造价文件的编制必须满足国家、省、市的造价编制有关规定及发包人的管理办法。2)技术配合工作:发包人后续各类招标工作配合、施工配合、现场服务、竣工验收及概算清理、专题研究、土地利用及附属资源综合开发等;配合设计审查(概念方案审查、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提交的设计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必须满足审批要求,达到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审查施工组织方案。3)报建配合工作:代理发包人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规划、人防、消防、航空限高、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专业的报建和验收手续及相关协调工作,报建和验收手续所需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根据报建和验收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有关申报资料进行修改和补充,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完善有关资料。4)设计配合工作包括临水(临时外水)、临电(临时外电)、施工总平面等设计工作,并负责配合完成本设计范围的二次设计;5)现场服务,施工配合(含派设计代表驻现场),向监理人员书面技术交底;6)用于材料、设备、施工等招标内容的技术文件编制;7)协助提供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及监测等咨询工作的招标要求(包括技术要求及清单、预算)等;8)按用户需求提交项目设计模型、演示动画、特殊规格展示图纸等;9)项目各阶段的设计深度需达到住建部《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的有关规定。10)协助工程量清单编制服务。会同发包人委托的BIM专业机构,采用BIM技术生成工程量清单。11)竣工图编制服务。绘制的竣工图必须准确、清楚、完整、规范,真实反映项目竣工验收时的实际情况。(3)监理服务范围:1)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竣工阶段和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技术文件审核、投资控制(包括投资月报、审核工程量、审核工程预算和结算、工程款支付、签证变更及其造价审核及变更台帐的管理)、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协调各进驻单位同步建设,对各进驻单位进度统一调控避免相互干扰,确保实现工程的总体目标。2)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发包人对施5工图纸提出意见,制定工程管理办法、理清各参建方职责及处理有关事务性工作等。3)属本工程的实施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均应包含在监理范围之内(包含人防工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工程量(含地质勘察工程量)、设计范围、工程规模的调整或设计变更均属监理人监理范围。(4)综合协调工作:1)组织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目标策划,明确总体目标、分项目标及阶段目标;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工作总控计划、分项计划及阶段计划;协助发包人统筹协调项目的外部关系,起草相应文件;2)组建后台技术支撑团队,指导和支持管理团队开展设计技术管理、投资控制管理、进度管理等具体的项目管理工作;3)负责拟定详细的项目前期管理实施方案,经发包人审定后组织实施;4)协助发包人组织召开项目工作协调会议,负责会议材料、场地、设备等会务工作;5)协助发包人开展勘察进度、质量及现场的管理工作;6)协助发包人开展设计进度与设计质量的管理工作;7)协助发包人开展设计评审及优化工作;8)代理发包人办理规划报建、专业报建、市政配套设施报建等项目前期阶段的所有报建报批手续;9)协助发包人开展设计文件、报建报批文件等文件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工作;10)协助发包人开展项目前期咨询服务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咨询服务单位的咨询进度、咨询质量进行管理、监督与考核;11)支持并协助发包人开展项目前期管理标准和规范的研究和编制工作。12)本项目BIM模型的建立和应用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其他专业单位来实施,承包人需积极配合发包人委托的对应单位,并协助BIM单位对各项成果进行复核,按照BIM单位的意见修改设计文件,保证其在日常工作中能正常开展相关业务。三、服务目标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作目标包括:1、投资控制目标:在包含完整批复初步设计概算全部建设内容的前提下,确保投资控制在政府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2、质量控制目标:按照国家最新颁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6)(注:如有新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一次竣工验收合格。3、服务期控制目标:在签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后日历天前完成该项目的全部竣工验收及完成工程结(决)算并资产移交使用单位。主要节点目标如下:6(1)方案设计修改:在签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后日历天内完成方案设计修改。(2)初步设计:在方案设计修改后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3)施工图设计:在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工作日内完成补充。(4)勘察:收到发包人发出的进场通知起计日历天内提交勘察成果文件。(因政府政策变化、委托人计划调整、行政审批受阻、不可抗力原因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滞后,工期应相应顺延,顺延工期申请方式详见2.3.7)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目标:确保不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且死亡人数为零,达到省级及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标准。四、服务期从签订本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之日起至本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及完成工程结(决)算并资产移交使用单位之日止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五、合同价款签约合同总价为万元(大写:),其中:勘察费暂定为:万元(大写:);(其中,工程勘察费暂定为万元,工程测量费暂定为万元,工程物探费暂定为万元,工程监测费暂定为万元,工程检测费暂定为万元);设计费暂定为:万元(大写:);(其中,基坑支护设计费暂定为万元,基本设计费暂定为万元,总体设计费暂定为万元,主体设计协调费暂定为万元,预算编制费暂定为万元,竣工图编制费暂定为万元,绿色建筑设计费暂定为万元);监理费暂定:万元(大写:)。合同总价包含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地形图购买、专家评审、报建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证照工本费、外地考察费、向规划部门购买测量控制点(不少于3点,其中1个点带高程坐标)、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合格证》测量放线册的费用、负责绿建审查所需的土壤氡和噪声等检测的费用,具体费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注1.以上价款为人民币计价。注2.各分项费用的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勘7察费、设计费和监理费。注3.若设计过程中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员一同前往外地考察,承包人应予以配合,考察费用按本合同所列设计费的5%列支,如有结余则归承包人所有。注4.综合协调等其他合同范围内的咨询服务工作不另行单独计费,含在合同价款中。六、发包人代表与承包人项目总咨询师、各专业负责人发包人代表:。承包人项目总咨询师:。承包人项目技术总负责人:。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监理负责人:。七、承诺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并按基本建设程序以及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办理合同价款支付申请。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十、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一、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广州市天河区签订。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生效。承包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主办方和成员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书,并就中标项目向发包人负有连带的法律责任。8十三、争议的解决方式1、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协商或在有关主管部门主持下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2、在争议解决期间,承包人必须尽职尽责继续完成发包人所委托的工作。否则,发包人有权先行解除合同,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将有关资料无偿移交及退回发包人已付的款项。十四、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贰份;副本拾陆份,发包人执捌份,承包人执捌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9发包人: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盖公章)承包人(牵头人):(盖公章)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8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编:邮编:承包人(联合体成员1)(如有):(盖公章)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联系电话:邮编:10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一、一般约定1.1定义在本合同(合同的定义见下述)中,凡出现下述词句,其表述应指本定义指明的含义,除非双方认可对其含义作出另外的解释:1.1.1“工程”是指发包人委托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本合同中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即本合同第一部分第2点的内容。1.1.2“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务的一方,本合同中指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或指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1.1.3“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配合承包人开展咨询工作的负责人。1.1.4“承包人”是指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一方,本合同中指(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或指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1.1.5“全过程工程咨询”是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和决策以及工程项目实施和运行(或称运营)的全生命周期提供包含设计和规划在内的涉及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采用多种组织方式,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本项目中全过程工程咨询只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综合协调服务工作。1.1.6“勘察设计”是指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其中工程勘察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及综合治理等的需要,对地形、管线、地质及水文等状况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并提供相应成果和资料的活动,岩土工程中的勘测、设计、地基处理设计等活动也属工程勘察范畴。工程设计是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由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等设计组成。1.1.7“工程监理”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8“项目总咨询师”是指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9“项目咨询团队”是指承包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承包人成员。111.1.10“第三方”是指除发包人、承包人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1.1.11“施工单位”是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等级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承揽工程的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专业承包单位。1.1.12“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协议,包括:“协议书”、双方认可的“工作计划”、“合同条件”、“项目管理责任条款”、项目招投标评标的相关文件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改文件等。1.1.13“工作计划”指根据“合同”记述发包人所要求的工作性质及工作内容所作的计划性文件和修改补充文件。1.1.14“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指根据“工作计划”中的要求,由承包人提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工作计划”未列示、但仍系本项目工程必须的作业,也是承包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作内容。1.1.15“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下一天零时的时间段。1.1.1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1.1.17“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1.1.18“季度”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三个月后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1.1.19“酬金”是指承包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承包人的金额。1.1.20“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完成正常工作,发包人应给付承包人的酬金。1.1.21“附加工作酬金”是指承包人完成附加工作,发包人应给付承包人的酬金。1.1.22“批准”指以书面形式批准的,包括对先行口头批准所作的随后书面确认。1.1.23“书面形式”指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各有关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本合同的规定确认的手写、打字、复制、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书、委托书、证书、签证、备忘录、报告、报表、函件及会议纪要等各种有效文件。1.1.2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1.25“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1.1.26“商定的补偿”是指第二部分中规定的根据合同应支付的额外款项。1.1.27“不可抗力”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无法控制的、不能对之进行合理防备的、发生后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1.2语言、标准和法律1.2.1本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1.2.2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的有关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2.3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行政部门和工程所在地的合法的有关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验收的标准、规范适用于本合同。如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有关标准、规范不一致的处理办法由甲乙双方在专用条款进行约定,如双方无约定的,则优先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有关标准、规范。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1)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2)协议书;(3)专用条款;(4)通用条款;(5)中标通知书;(6)招标文件及答疑;(7)国家及广东省、项目所在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投标函及投标文件。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承包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发包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13的,视为同意发包人的决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在发包人作出决定之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发包人的决定。此外,承包人需遵守广东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代建局正式印发的的相关代建规章制度。1.4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4.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工作指引执行。1.4.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1.4.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4.4文件的照管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5联络1.5.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5.2第1.5.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6转让和分包1.6.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1.6.2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141.6.3对于部分特殊的专项设计(非主体且专业性特别强的专业工程允许分包,如安防)工作,因行业特殊要求或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不足以胜任本合同的部分设计工作时,发包人可与承包人共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业设计分包,并由承包人统一管理。相应的设计分包费用由承包人和分包人自行协商确定。承包人对分包承包人的一切设计成果负全责。1.7化石、文物1.7.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督促并要求承包商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7.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知识产权1.8.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8.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承包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8.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全过程咨询服务中,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8.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1.8.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51.9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0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1.10.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1.10.2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但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1.10.3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费用。(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4)试验和检验标准;(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1.11合同变更、暂停与终止1.11.1在本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承包人不能全部或部分进行工程咨询工作时,承包人应当立即通知发包人,该工程咨询工作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只有在发包人通知中明确已构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暂停的情况下,才构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暂停后,当恢复执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时,应当增加经双方确认不超过15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1.11.2承包人在应当获得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各阶段费用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发包人同意支付款项证明,,而发包人又未对承包人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已暂停执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时限超过6个月仍没有得到发包人关于重新开16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发包人答复,承包人可选择终止合同、取消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1.11.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无法或无能力履行合同义务或服务成果质量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承包人人员,如仍然无法满足要求,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1.11.4如果按照本条上述各款暂停或终止合同,则发包人应按暂停或终止之日项目所处阶段及已取得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正式成果确认合同规定的服务费,并以此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进行费用清算。最终清算费用以相关政府部门批准金额为准。1.11.5本合同于双方完全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并达到本合同目的后自动终止。合同终止后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双方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本合同的通知、协助及保密等义务。1.12其他1.12.1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发包人或承包人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或义务。1.12.2如一方的营业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一方按原地址邮寄相关材料或通知相关信息即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1.12.3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执行。17二、基本义务权利责任2.1承包人的义务2.1.1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后10天内将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咨询团队)及项目实施计划书报发包人(附件6)。2.1.2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按合同约定组建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的项目咨询机构,逐步完成合同中约定范围内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并向发包人报告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进展情况。2.1.3承包人应依据投标文件及时选派具有相应资质、素质和较强能力的管理人员组建项目部,承包人全部工作人员需具备相应专业必须的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关资格证书,同时必须配置专职执业造价工程师,负责代建项目投资控制,参与合同管理以及本项目工程造价方面的各类事项。其中,“项目总咨询师”人选需事先提交详细资料并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如要更换工作人员,必须说明理由,提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并需得到发包人书面同意。2.1.4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承担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综合协调咨询管理工作,并对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及施工监理的质量、安全、进度及投资控制全面负责。承包人应确保本工程系统功能和用户需求完整、合理的实现。承包人正式开展本项目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工作前,需取得发包人发出的各项工作的开始工作通知书。2.1.5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的管理,广泛听取发包人及相关专家、政府相关部门的建议,及时按照要求改进相关勘察设计方案,保证本工程准确,勘察、设计最优,监理落实有效。2.1.6承包人依据国家、省市等建设法规和各专业工程管理规范,对勘察、设计、监理等工作进行全过程统筹管理,确保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和安全等目标的实现。同时,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公布的各类管理办法。2.1.7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和要求,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发包人提供专业性的咨询意见,并受发包人委托对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发包人实现项目预定的目标,最大限度地维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2.1.8承包人根据勘察设计情况提出招标配合的工作建议,发包人根据承包人建议和具体情况确定项目招标配合的内容,承包人应予以配合。182.1.9承包人应保证提供给发包人的文件、资料等是正确、适用和完整的,否则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应在7个工作日内补充修正。2.1.10若发生重大事件会引起超预算或工期拖延时,项目总咨询师应立即通知发包人,提出补救措施,并得到发包人的同意。2.1.1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人员使用的发包人免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发包人的财产。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及清单目录移交给发包人。2.1.12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自觉遵守有关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接受与本项目各承包商、供应商及其关系人的请吃、娱乐等任何可能以取得项目承包、材料供应与有利于其得益的结算为目的的活动。2.1.13因承包人的服务成果错误,导致服务成果及资料需进行更改时,承包人应当及时修改,不得要求发包人增加费用,且提交服务成果的日期不顺延。2.1.14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附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指引》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2.1.15当发包人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承包人有义务进行调解。2.1.16承包人应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并有接受发包人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或审计调查的义务。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条件及有关资料,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及时提供与该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应当依据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进行整改。2.1.17承包人需要对发包人所提供的一切资料、信息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2.1.18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委托的BIM团队进行相关工作。2.1.19承包人为代建项目部配备工作用车,确保该项目建设需要。2.2发包人的义务2.2.1发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监理工作的通知书。如发包人未按时通知承包人,造成工期拖延,承包人有权顺延工期。192.2.2发包人应按合同中相应条款约定的时间与数额确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数额以及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合同价款支付。2.2.3发包人应当协调本工程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关系,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发包人应为承包人在本项目中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2.2.4发包人应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约定履行责任及义务,并确保项目工程款项及时到位,且按已经过发包人确认的各项承包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履行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约定的责任及义务,引起的承包人工作开展受阻、工程停滞、承包人被诉讼等情况,项目工期应顺延,发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直接、连带责任。2.2.5发包人应协调好外部环境,确保承包人的人员不受到外来影响和正常开展工作。2.2.6发包人应当授权一名联络人负责与承包人联系,办理需要有政府审批手续的文件工作准备,以及协助承包人的报建报批工作。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授权一名“发包人代表”,全权代表发包人,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总咨询师。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如要更换“发包人代表”和发包人联络人,应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承包人。2.2.7发包人应当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授予承包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权利,如未明确,需将承包人的职责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上述内容如有变更,亦应由发包人及时书面通知第三方。如由于发包人未有或未及时通知所引发的问题,需由发包人协调解决。2.2.8对于承包人书面提交需作出决定的事宜,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签复。2.2.9发包人应当及时提供给承包人开展工作所需的文件及设施。2.2.10发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免费向承包人提供本工程政府及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发包人应保证提供给承包人的文件、资料等是正确、适用和完整的,否则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应在7个工作日内补充修正。2.2.11发包人应支付用于工程前期发生的报建费、合同契证费、劳保基金等应20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确保工程不因未完成当地法定手续而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开展。2.2.12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验收。如发包人未按时验收,造成工期拖延,承包人有权顺延工期。2.2.13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有关的资料、技术咨询报告、图纸和可能得到的信息并给予承包人开展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2.3承包人的权利2.3.1在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后,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向财政部门办理付款申请。2.3.2在不违反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和发包人工作制度的前提下,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对其服务工作提供配合。2.3.3就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建议。2.3.4对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原有设计提出修改请求但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的,应当事先取得发包人的同意。2.3.5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包商提出建议,并同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2.3.6发包人需依照2.2.7条把承包人合同授权工作内容及工作职责告知承包商,要求承包商配合承包人开展工作,承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主持工程相关协调会议和审批相关文件,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发包人报告。2.3.7承包人有权对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提出顺延工期申请。2.3.8承包人有权发布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开工通知、停工通知、复工通知。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则应事先电话取得“发包人代表”口头同意,并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并获批准。2.3.9监督施工单位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工整改、21返工。停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取得承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通知应当事先向发包人报告并征得同意,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则应事先电话取得“发包人代表”口头同意,并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并获批准。2.3.10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以及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的情况进行签证并报发包人。2.3.11在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对工程款、材料设备款的支付进行审核后报发包人,以及对结算工程款进行审核提出确认或否定意见报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确认经发包人批准后,由发包人办理支付工程款申请。2.3.12在全过程工程咨询过程中如发现第三方工作不力,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调换第三方有关人员的建议。2.3.13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有权拒绝发包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2.3.14承包人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有权将其他咨询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单位就分包的其他咨询业务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4发包人的权利2.4.1发包人有选定工程造价单位、总承包商、专业工程承包商、设备供应商,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订权。2.4.2发包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的最终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2.4.3发包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4.4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工程款、材料设备款的支付作出合理满意的解释,发包人对款项的支付有最终的决定权。2.4.5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月度报告及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222.4.6发包人有权派专人监督、检查承包人的工作,对承包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改正。2.4.7本项目进行过程中发包人无需再向承包人支付其他任何费用。2.4.8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2.4.9发包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章以及发包人内部管理要求,在办理合同费用支付审批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以及正式发票。2.4.10发包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章以及发包人内部管理要求,在办理合同费用结算审批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相应的配合工作。2.4.11发包人有权可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在项目建设期间内开展全过程监督审计,并作出审计评价或提出审计建议。2.5承包人的责任2.5.1合同生效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将不退还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若由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超出了履约担保的金额,发包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对承包人提出赔偿。2.5.2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勘察、设计及监理依据文件及有关的技术说明、国家有关的勘察、设计及监理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完成勘察、设计及监理任务,承包人交付勘察、设计文件的时间、份数及标准应符合合同、用户需求等文件的要求。承包人应对提交的成果性文件的正确性、完备性、可靠性、可操作性、经济性负责,发包人或政府部门组织的审查并不减免承包人的以上所有责任。2.5.3承包人应当严格控制工程规模及标准,控制变更。在项目咨询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损失,将由承包人负责赔偿。若为联合体,则由牵头人承担责任,牵头人再自行向其他相关联合体成员追责及索赔。2.5.4承包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承包人过失而造成了发包人经济损失,承包人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分期相应责任的管理报酬总数]: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分期投资)X分期咨询服务报酬总数。2.5.5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工作全部或部分转23委托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2.5.6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承包人不承担责任。2.5.7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承包人负有技术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对于项目所有过程文件、资料,严格控制发放范围,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泄露或转让给第三方,如发生此类问题,承包人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及赔偿责任。2.5.8除以上责任外,承包人应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所有责任。在办理各种手续时,需要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的,由承包人负责签字盖章。承包人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中负责相应分工的成员负责签字盖章。2.6发包人的责任2.6.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6.2发包人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2.6.3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按项目所处阶段以及已取得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正式成果确认合同规定的服务费,并以此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进行费用清算。2.6.4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6.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7不可抗力2.7.1如果出现无法限制的战争、动乱、罢工、闭厂、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和非任何一方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暴风、雪、雷、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以及政府行为(以下称不可抗力),诸如此类超出合理控制能力之外的情况,而妨碍任何一方执行24合同义务,那么在上述事态持续期间,将暂停合同义务的执行,并且受影响的一方不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延误负责。2.7.2人员、材料、公用事业设备的短缺或其他方的延误,这些情况不构成不可抗力,除非引起这些情况的原因具有第1.1.27款所说的不可抗力的意义。2.7.3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使其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已或将受到阻碍,应向另一方发出关于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或情况的通知,并应明确说明履行已或将受到阻碍的各项义务。此项通知应在该方察觉或应已察觉到构成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或情况后7个工作日内发出。2.7.4发出通知后,该方在该不可抗力阻碍其履行义务期间,免于履行该义务。2.7.5每方都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误减至最小。当一方不再受不可抗力影响时,应向另一方发出通知。三、工程勘察3.1承包人权利义务责任3.1.1承包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使用单位相关规定要求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3.1.2由于承包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承包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承包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承包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3.1.3在工程勘察前,承包人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3.1.4承包人编制的勘察设计大纲需经发包人审核确认。3.1.5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3.1.6在现场工作的承包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253.1.7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承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3.1.8承包人应提交的工程勘察成果:。3.1.9承包人编制的勘察方案及勘察成果文件(含实际完成的勘察工程量)须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旁站监督单位审核确认后,并以经审核后的文件作为结算依据,对于超过设计要求的勘察深度的工作量不计算;承包人应确保其提交的勘察成果文件是完整、准确及有效的,且能通过施工图审查单位依据相关规范、规定进行的审核。3.1.10承包人必须遵行发包人的相关勘察设计、图文、图档工程的管理办法和规定。承包人自行承担运输、邮寄或电传勘察文件资料(包括中间成果资料)的费用,提交资料、文件等应交至发包人日常办公所在地或发包人临时指定的地点。勘察文件的收发、传送管理按发包人有关规定办理。3.1.11承包人实施岩土工程勘察工作时,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交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3.1.12承包人提交的勘察成果必须经过实地勘察获得,不得采用推断或借鉴,禁止虚假。承包人须对勘察过程的重点及动态变化环节进行录像,其中包含但不限于开孔、终孔、退场时的录像。要求:①每孔开孔时对钻孔位置进行录像,准确反映钻孔的平面位置;②每孔终孔时在提升钻杆之前开始录像,直至钻杆完全提出,丈量钻杆进尺长度,全面反映钻孔深度;③对整个场地的钻孔分布和钻孔的岩芯进行走访录像,准确反映钻孔数量与岩芯数量的匹配性;④对需要进行原位试验的钻孔,在其试验期间进行录像;⑤对钻探过程中的异常及突发事件须进行过程录像。以上对重点过程的录像视频作为反映工程量和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在提交勘察成果文件时一并提交。3.2发包人权利义务责任3.2.1发包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回复承包人提出的勘察方案并向承包人发出进场通知书。3.2.2发包人协助承包人解决勘察现场出现的问题。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在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并确保勘察费最终结算价不超过概算批复的勘察费且同时不超过勘察费合同价的150%的前提下,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若本项目地质条件复杂,对基础结构造成影响,承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发包人提出变更。3.2.3为承包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条件。263.2.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停、窝工,工期顺延。3.2.5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3.2.6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承包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支付勘察费;已进行勘察工作的,承包人按完成工作量提交工作成果,发包人应向承包人确认已完成工作量部分的勘察费(已完成工作量部分的勘察费=已完成工作量合同约定的单价),并以此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进行费用清算。最终清算费用以相关政府部门批准金额为准。四、工程设计4.1承包人权利义务责任4.1.1承包人应提供初步设计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与初步设计在建设规模、标准、内容等方面的符合性对比分析报告(含投资差异分析),确保施工图设计符合初步设计要求、初步设计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4.1.2拥有设计成果的署名权。4.1.3在设计方案、图纸未审批之前和不影响工期的情况下,有权提出修改方案、图纸的建议。4.1.4有义务依据发包人的意图和本项目设计工作进展情况按质、按量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4.1.5组织各阶段承包人与专项分包人的技术协调和交底工作。4.1.6对设计的进度、质量和投资进行管理。4.1.7对参与专项设计的单位具有直接管理权。4.1.8按规定及合同向专项分包人支付设计费。4.1.9承包人交付的成果必须符合国家和本项目所在地区颁发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定、规程、标准、规划和要求,并符合立项文件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必须达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的要求,承包人须按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4.1.10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4.1.11承包人交付的成果必须签署齐全,图文清楚,图面清晰,完整齐全。274.1.12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必须经过有注册资格人员的验证和签名,加盖承包人出图专用章和注册章,必要时须在成果文件上标注专业负责人的身份号码。4.1.1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报备本项目涉及到的详细的设计规范、规定及标准,所需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集。4.1.14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组织各阶段相关专业(课题)的专家研讨论证,配合发包人开展施工招标、技术谈判,参加设备、材料采购询价及招标等工作。4.1.15承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组织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主动作必要调整补充。4.1.16承包人组织各类报批报建工作,并按相关审批部门的要求完成各项目的工程报批手续所需的设计文件及数据资料。4.1.17承包人对于发包人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4.1.18在设计各阶段,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3天内修改、完善设计,负责完成由于设计失误未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而出现的反复修改的工作。4.1.19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与项目有关的内、外协调工作,积极与规划、市政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保证设计文件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查。4.1.20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4.1.21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根据合同和进度计划进行的各种设计跟踪、工作检查和协调要求。4.1.22承包人根据设计开展情况编制月工作汇报和下月进度计划,提供有关设计信息,协助发包人掌握设计工作的整体进展情况。发包人有权要求修改、调整进度计划并要求承包人执行。4.1.23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一切费用。4.1.24承包人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4.1.2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0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4.1.26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28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4.1.27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4.1.28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4.1.29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4.1.30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涉及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涉及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4.1.31承包人必须实行限额设计,确保投资控制在经批准的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内,初步设计及概算经发包人和使用单位确认,并通过省有关主管审批部门批准后,承包人应及时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工作。发包人有权组织专家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对全过程的设计成果进行审查,承包人应积极配合。4.1.3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委托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政府审查部门的评审意见修改设计图纸和文件,不另行收费。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4.1.33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或发包人的要求派出各专业人员,向发包人及第三方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参加各类验收。承包人提供的现场服务,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4.1.34如果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按本合同违约责任相关约定处理。这些误期赔偿费不应解除承包人完成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义务。4.1.35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须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由承包人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承包人、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承包人报发包人审查核准。工程变更涉及动用基本预备费的,应书面征询发包人的意见,得到批准后再组织实施。上述设计变更应符合《省属代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4.1.36工期的延长(1)由于下述原因之一而影响进度,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本合同工程的工期。1)、有额外或附加的工作量或工程性质、勘察设计标准的变更;2)、由于发包人的延误或阻碍;3)、不可抗力发生,严重影响承包人的工作;29(2)承包人在发生上款情况之一后3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并在随后4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调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3天内审查全部情况,在随后4天内给予承包人是否延长工期及延期天数的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延期的理由。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详细说明后7天内未予答复,则应视为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己被发包人批准。(3)若承包人未能按第(2)条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并不给予承包人任何费用补偿。(4)由于承包人的勘察设计成果不符合要求,经发包人要求改进或返工的,导致延长的工期等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5)当承包人被判破产,发包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终止合同,承包人无权获得任何补偿。(6)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组织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并应根据意见和建议作出相应的调整。(7)承包人应在各阶段施工开始前,按约定的设计分工,参与组织工程设计图纸技术交底活动,答复有关技术问题。(8)在施工阶段,承包人应派驻驻场专业人员,及时为施工现场提供服务。(9)承包人所用工具、设备及车辆的安全,以及这些运输工具停泊在发包人处所、施工现场或沿着这些地方行驶时的安全事宜,概由承包人负责。期间若对上述发包人处所造成任何损失或损坏,承包人须向发包人作出赔偿。(10)发包人及其雇员或代理人对承包人或其雇员的受伤或死亡,以及任何财物蒙受损失或损坏无须负任何法律责任,除非该伤亡事件是由发包人责任所致。(11)由于承包人或其雇员责任,以致第三者蒙受损失、受伤及死亡,概由承包人负赔偿责任。(12)若因承包人或其任何雇员的责任,以致发包人或发包人的任何雇员受伤及死亡,以及财物蒙受损失或损坏,承包人必须对发包人作出赔偿。(13)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发包人。(14)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发包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发包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15)承包人须协助发包人组织项目实物移交、工程档案资料移交。30(16)承包人应提交的设计成果1)方案设计成果方案成果;修建性详细规划及管线综合规划报建成果(如有);建筑单体方案报建成果。2)初步设计成果初步设计报告文件;初步设计图纸;初步设计概算书。3)施工图成果消防、人防、防雷、节能等专业审查通过的成果;按施工图审查机构意见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成果。4.2发包人义务权利责任4.2.1发包人具有向承包人提出各项功能需求和相关建设标准的权利。4.2.2发包人具有参与各项技术、设计审核的权利。4.2.3享有承包人设计文件的版权和全部使用权。4.2.4承包人在设计进度、设计质量、指派人员、提供服务、协作等方面义务的履行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发包人有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直至解除合同等权利。4.2.5除发包人已批准的设计文件组成清单内容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补充完成增加工程实际所需要的相关的设计图纸。4.2.6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工作月报及专项报告。4.2.7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称职的设计人员和专项分包方。4.2.8发包人有设计变更的审批权,设计进度的监督权。4.2.9发包人对项目外观、标志性结构、室内装饰等关键部位使用的材料或设备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等,有最终确定权。4.2.10发包人有权对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承包人应根据意见和建议作出相应的调整。4.2.11发包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4.2.12承包人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相比滞后,且影响后序工程设计与现场工程的实施,则发包人有权认为本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加快进度,确保其能在预定的周期内完成。承包人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措施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4.2.13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付款申请复核无误后按相关规定进行申请支31付,由省财政厅按财政集中支付制度直接支付至承包人的账户。4.2.14发包人负责组织建设程序规定的外部评审及确认活动,并根据时间表的规定将必要的审批件交付承包人。4.2.15发包人驻场代表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发包人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驻场代表的指令、通知应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设计负责人或承包人驻场代表,承包人设计负责人或承包人驻场代表应立即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指令、通知同时生效。4.2.16发包人驻场代表是发包人的履约代表,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文件经发包人驻场代表签收后即视为已送达发包人。4.2.17发包人参与承包人要求进行的设计协调会议,协助解决设计中出现的商务与技术问题。4.2.18因发包人原因而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以致造成承包人设计返工时,发包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派人与承包人人员一起验收。4.2.19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有关设计问题及确认问题的函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4.2.20发包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暂停合同项目的全部或某一部分,在暂停期间,承包人应保护、保管并保证该项目不致产生任何损失和损害。如果承包人因暂停和复工而遭受延误和招致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如果暂停是为弥补承包人的缺陷,则承包人无权得到延长期或费用。4.2.21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属于发包人的权利。五、工程监理5.1承包人义务权利责任5.1.1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发包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完成合同中约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发包人报告监理工作。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发包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服务,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5.1.2承包人在发包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32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发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承包人应当书面报告发包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3)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施工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4)主持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发包人报告。(5)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发包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6)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工整改、返工。施工单位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7)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8)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5.1.3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第三方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第三方调换有关人员。5.1.4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发包人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发包人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5.1.5承包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5.1.6承包人负责协助发包人协调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5.1.7承包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承包人过失而造成了发包人的经济损失,按因承包人责任造成损失的全额赔偿(按责任分担比例)。335.1.8承包人对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承包人不承担责任。5.1.9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承包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发包人的各种费用支出。5.2发包人义务权利责任5.2.1发包人在承包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5.2.2发包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5.2.3发包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承包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5.2.4发包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承包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承包人。5.2.5发包人应当将授予承包人的监理权利以及承包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5.2.6发包人应在不影响承包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5.2.7发包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5.2.8承包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发包人书面同意。5.2.9发包人有权要求监理有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5.2.10当发包人发现承包人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第三方串通给发包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六、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6.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6.1.1本合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按照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分别计算后叠加。6.1.2本合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总价为人民币:万元(大写:元);最终合同总价以相关政府部门审核批准的结算金额为准。各分项服务暂定金额:34分项金额备注勘察费万元其中,岩土工程勘察综合单价为元/米,超前钻勘察费综合单价为元/米,工程勘察费暂定为万元,工程测量费暂定为万元,工程物探费暂定为万元,工程监测费暂定为万元,工程检测费暂定为万元设计费万元其中,基坑支护设计费暂定为万元,基本设计费暂定为万元,总体设计费暂定为万元,主体设计协调费暂定为万元,预算编制费暂定为万元,竣工图编制费暂定为万元,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咨询费暂定为万元监理费万元6.1.3本合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已含承包人为履行本合同协议书第二条工作内容和服务范围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咨询服务费、劳务费、人工成本、复印费、文件制作费、通讯费、交通费、保险费、利润、税金、承包人联合体间结算费用等)。6.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支付程序:6.2.1本合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并以人民币支付。6.2.2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依据项目进度发出各单项工作开始工作通知书,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开展工作;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各单项款项,发包人按合同约定予以审批并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国库集中支付。6.2.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按分项及进度支付。6.2.4本合同款项申请及收取由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统一负责。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向发包人提交付款申请并开具发票后,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据此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将合同款项直接支付至承包人账户。本合同联合体间款35项计取与清算由联合体间协商处理,与发包人无关。6.2.5由于受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约束,承包人必须在达到合同约定支付时点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付款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资金预算情况另行安排费用支付时间,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承包人承担。6.2.6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款项申请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须出具书面审核意见。6.2.7本合同价款由省财政部门直接支付至合同承包人。发包人审核合同款项出具同意支付意见后须将请款材料报送项目使用单位及省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由项目使用单位及省财政部门办理款项支付相关手续。6.2.8上述支付时间不包含其他政府部门审批时间,承包人已清楚明白本项目工程款的拨付程序,并理解因其他政府部门审核请款手续对时间等方面的影响与发包人无关,故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款项支付拖延,不得向发包人要求计付拖延款项期间的利息及因此导致的其他损失。6.2.9本合同价款在项目整体工程结算阶段须报送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结算审核,承包人应按相关政府部门要求提供资料并对有关疑问作出说明。相关政府部门对本合同价款结算审核定案结论为本合同结算的最终依据。甲、乙双方须按相关政府部门结算审核定案结论进行费用清算。根据相关政府部门结算审核定案结论,若出现合同款项超付情况,承包人应无条件按相关政府部门结算审核定案结论退还超付部分款项;若出现合同款项未付情况,承包人可依据相关政府部门结算审核定案结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未付部分款项,发包人须予办理审核支付。6.3勘察费6.3.1本合同工程勘察费包含本合同附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指引》6.1中所有工作内容。岩土工程勘察费(详勘、补勘):按经发包人确认的实物工作量乘以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合同综合单价为全费用综合单价,本项目岩土工程勘察费中标综合单价为元/米。超前钻勘察费:按经发包人确认的实物工作量乘以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合同综合单价为全费用综合单价,本项目超前钻勘察费中标综合单价为元/米。工程测量费:元6.3.2勘察费总费用暂定为万元。其中,工程勘察费暂定为万元,工程测量费暂定为万元,工程物探费暂定为万元,工程监测费暂定为万元,工程检测费暂定为万元。366.3.3勘察费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概算批复的勘察费,且同时不得超过勘察费合同价的150%。若本项目地质条件复杂,对基础结构造成影响,承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发包人提出变更。本合同工程勘察费已包含承包人履行本合同附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指引》6.1中所有工作内容相关费用。6.4设计费6.4.1设计费=经发改委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建安工程费用、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之和×中标设计费÷可研批复的估算建安工程费用、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之和。本工程设计费总额暂定价为万元,包含基本设计费万元,绿色建筑设计费万元、竣工图编制费万元。6.4.2本项目方案设计招标阶段投标补偿费合计人民币万元(给予评审排序第1名投标补偿费万元(含税费);给予评审排序第2名投标补偿费万元(含税费);给予评审排序第3名投标补偿费万元(含税费);给予评审排序第4名投标补偿费万元(含税费),给予评审排序第5名投标补偿费万元(含税费);给予评审排序第6名投标补偿费万元(含税费);给予评审排序第7名投标补偿费万元(含税费);给予评审排序第8名投标补偿费万元(含税费)。全部的投标补偿费包含在本项目设计费中,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向发包人申请投标补偿费万元,并对1-8名未中标单位的设计方案给予补偿。其余承包人费用自理,发包人不再给予承包人投标补偿。如果最终方案设计评审排序的承包人不足8名或者前8名中有被废标的,所剩余的投标经济补偿费归承包人。6.4.3本合同设计费已包含绿色建筑设计及咨询费用,以及包含承包人履行本合同附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指引》6.2及6.3中所有工作的相关费用。6.4.4设计费结算价不得超过概算批复的设计费,最终结算金额以相关政府部门审定的结算金额为准。6.5工程监理费6.5.1本合同工程监理费为万元。6.5.2工程监理费结算价不得超过概算批复的监理费,最终结算金额以相关政府部门审定的结算金额为准。6.5.3本项目工程监理费用以投标价总价包干,不作调整。6.6全过程工程咨询费用支付376.6.1发包人发出工程勘察开始工作通知书后,承包人按发包人财务管理要求提供请款相关文件及发票,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向省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工程勘察费的20%。6.6.2发包人发出工程设计开始工作通知书后,承包人按发包人财务管理要求提供请款相关文件及发票,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向省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工程设计费(扣除方案补偿费、竣工图编制费)的20%。6.6.3承包人提交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勘察成果文件并通过发包人审查,且实际承包人实施勘察工作的实物工程量得到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按发包人财务管理要求提供请款相关文件及发票,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向省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工程勘察费的65%。6.6.4初步设计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查通过后,承包人按发包人财务管理要求提供请款相关文件及发票,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向省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工程设计费(扣除方案补偿费、竣工图编制费)的30%。6.6.5施工图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查同意及主管部门备案后,承包人按发包人财务管理要求提供请款相关文件及发票,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向省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工程设计费(扣除方案补偿费、竣工图编制费)的20%。6.6.6完成竣工图编制后,支付竣工图编制费的85%。6.6.7按照合同约定监理工作所规定的工作内容量化考核后支付,施工准备阶段量化考核支付10%,施工过程阶段量化考核支付60%,工程结算阶段量化考核支付25%,质量保修阶段量化考核支付5%。详见《省属代建项目工程服务类合同资金支付指南》(合同附件2)之监理酬金支付。6.6.8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所有设计变更手续完成后,承包人按发包人财务管理要求提供请款相关文件及发票,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向省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工程设计费(扣除方案补偿费、竣工图编制费)的15%。详见《省属代建项目工程服务类合同资金支付指南》(合同附件2)之设计费支付。6.6.9项目竣工验收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履行完毕后,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提交本合同结算申请。经发包人审核后,本合同结算纳入项目整体工程结算,报相关政府部门审核。本合同最终金额以相关政府部门审定的结算金额为准。本合同结算经相关政府部门审定后三个月内,承包人按发包人财务管理要求提供请款相关文件及发票,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38付清本合同所有款项。承包人逾期未向发包人申请付款的,将被视为放弃,发包人有权不再支付。七、履约担保7.1为保证本项目的顺利履行,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后20日内并在签订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前,承包人必须提交总额为中标价(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的10%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担保期限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本项目缺陷责任期结束,并协助发包人完成工程竣工结算之日止。7.2保险:为保障本合同的顺利履行,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购买工程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责任年度险及工作人员意外险,确保咨询人员及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区域内如遭受意外伤害由商业保险进行理赔,不涉及至发包人;除此以外,承包人还应办理其认为必要的各种保险;同时应当为全部驻场人员购买人身意外的相关险种。发包人不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费用及责任,合同签订后60日内,承包人须把购买的保险单报发包人备案。八、违约责任8.1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约责任的形式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约定向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2)限期改正。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必须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3)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被发包人要求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次。(4)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被发包人要求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次。(5)部分解除合同。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本合同部分解除即生效,承包人必须在三天内停止被解除部分合同的工作,五天内配合发包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交接,所交接资料必须完整。承包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接和离场,或交接资料不完整的,发包人有权视情况全部解除合同;因承包人拒交或延误交接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而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及其他方面的损失,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本合同价款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实际损失。39()解除合同。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本合同即解除,承包人必须在三天内停止全部工作,五天内配合发包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交接,并于完成交接工作当天内离场。承包人应保证所移交的资料齐全完整,承包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接和离场或所移交的资料不完整的,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和其他方面的损失,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本合同价款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已经完成的设计成果在发包人支付与工作量对应的设计费后,全部归发包人享有。8.1.1.6赔偿损失。因承包人违约或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赔偿与违约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的所有损失,赔偿金为实际损失的100%。但不超过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费用的2倍。8.1.1.7累计出现三次限期改正责任,发包人有权追加承包人一次一般违约责任;累计出现三次一般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追加承包人一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8.1.2设计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8.1.2.1承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按严重违约处理,赔偿相当于约定的设计费总额两倍的损失给发包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拖延工期的损失。8.1.2.2承包人转包和私自分包设计任务,按严重违约处理。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赔偿相当于约定的设计费总额两倍的损失给发包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拖延工期的损失。同时,发包人将扣除转包(分包)部分的全额设计费用,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技术及其他一切损失。8.1.2.3承包人承诺主动支持发包人的工作,对发包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向发包人报告或未得到发包人同意的,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第一次按一般违约处理;第二次以后,每违反一次按一次严重违约处理。同时,承包人还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8.1.2.4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做好设计协调工作,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并要求其承担比原来计划多开支的费用,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8.1.3设计成果方面的违约责任:8.1.3.1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逾期交付设计文件的处理:(1)一次性逾期2天以内的,给予书面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一次性逾期3天以内(或累计达5天以内)的,记一次一般违约,并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次;一次性逾期5天以内(或累计达10天以内)的,记一次严重违约,并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次;一次性逾期10天以内(或累计达15天以内)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一次性逾期超过10(或累计超过15天)的,40发包人有权全部解除合同,承包人赔偿相当于约定的设计费总额两倍的损失给发包人,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2)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工作计划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每逾期1天,需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天。承包人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计划,并报发包人审批,如在后续工作中,承包人能按调整的计划完成,已赔偿金额可作为奖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全部解除合同,承包人赔偿相当于约定的设计费总额两倍的损失给发包人,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8.1.3.2因建设规划方案重大功能性调整造成逾期交付设计文件处理一次性逾期不超过20天(或累计达30天以内)的,发包人予以书面确认,但发包人不予支付赶工费,服务期不得顺延;一次性逾期超过20天(或累计超过40天)的,承包人应优先采用追回服务期的办法,发包人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违约处理意见。8.1.3.3承包人的设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按如下约定处理:(1)在设计过程中发现承包人的设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的,给予限期改正;由此造成设计文件逾期交付的,按约定逾期处罚办法处理。(2)在对设计文件进行评审或审查时发现承包人的设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的,给予一般违约处罚;因此造成设计文件逾期交付的,按约定逾期处罚办法处理。(3)在后续设计或施工时发现承包人的设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4)因承包人的设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或服务期延误3天以上5天以内的,按一般违约处理,承包人应负责修改或补充设计文件并免收直接受影响工程部分的设计费。(5)由于承包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严重质量事故或服务期延误超过5天的,按严重违约处理,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影响工程部分的设计费,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全额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8.1.4设计投资控制方面的违约责任:8.1.4.1承包人未取得发包人同意超投资限额设计的,超过30万元须限期改正,超过50万元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超过100万元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超过200万元按部分解除合同处理,超过400万元按解除合同处理。此外,扣减等同超限额部41分金额设计费,同时承包人还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8.1.5设计人员投入方面的违约责任:8.1.5.1承包人在合同附件中承诺投入的人员没有按发包人的指令按时到位的,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限期到位,如不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到位,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8.1.5.2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承包人要求更换人员的,按以下约定处理:(1)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更换一般承包人人员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人次;更换专业设计负责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9万元/人次;更换项目设计负责人或者驻场设计代表负责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万元/人次。(2)经发包人同意的,更换一般设计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人次;更换专业设计负责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人次;更换项目设计负责人或者驻场设计代表负责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人次。(3)因不可抗力事件(如重病、重伤、失踪、死亡等)造成设计人员岗位空缺的,承包人必须在出现空缺之日起五日内予以补充,但无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未予以补充的,按照本章8.1.5.2条第(2)款处理。8.1.6设计其他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或者履约时与其承诺不符,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8.1.7承包人监理方面的违约责任8.1.7.1增加:承包人累计承担限期改正达3次的,则另行追加一般违约责任1次;承包人累计承担一般违约责任达3次的,则另行追加严重违约责任1次;承包人累计承担严重违约责任达3次或者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驻场办公,代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直至发包人满意其监理工作时方可离场。8.1.7.2当承包人违约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监理酬金中直接扣除,扣除款项计入累计监理酬金进度款,结算时不予退还,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同时,发包人保留进一步依法追究承包人及其保证人有关责任的权利。8.1.7.3当承包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或没有全面且适当履行其相关承诺及监理义务时,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指明其未能履约的内容和发包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等级。428.1.8监理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承诺主动支持发包人的工作,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向发包人报告且未得到发包人同意的,而对发包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属于违约,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承包人因此而再次违约的,每违约一次,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同时,承包人还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2)承包人不遵守发包人所制订的各项制度、规定的,由承包人按所违反制度、规定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相应制度、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发包人参照约定处理。(3)承包人未按承诺建立组织架构、派驻监理人员和投入设备,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限期整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具体约定为:在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进场后3日内,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监理人员未能足额到位,或到位后又离开,造成该岗位空缺,或未按承诺依时、足额投入有关设备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书面解释并保证人员、设备限期到位;如果承包人拒不配合,未在发包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于此情形下,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4)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承诺投入监理人员,调换监理人员必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上替代人员的所有证明资料,经发包人审核书面同意后才能调换。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更换监理人员时,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三天内安排更换到位,否则,发包人有权延期支付监理酬金,并由发包人直接另行聘请监理人员,聘请人员所需费用按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按下表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序号违约项目违约金(元/人·次)1承包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更换总监理工程师5万元2承包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更换总监代表3万元3承包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1万元4承包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更换造价工程师1万元(5)总监理工程师若需离开施工现场需报发包人批准,在其请假离开的时间段内应书面委托其他驻场监理工程师(需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全权代表其行使职权;否则视为违约,每违约一次,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43(6)其他监理人员需离开施工现场1日以上需报发包人批准,在其请假离开的时间段内应书面委托其他驻场监理代表全权代表其行使相应职权;否则视为违约,每违约一次,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7)发包人将对驻场监理人员进行考勤。监理人员每月请假日数累计超过6日,且请假总人数全月累计超过承包人人数的10%,视为违约,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8)对于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参加的会议(包括但不限于进场会、现场问题处理会议、工程验收会议、结算问题处理会议、质保期工作的相关会议等),被通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经报发包人批准同意的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副总监等)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自行缺席的,每缺席一人次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9)承包人应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主持召开监理例会及各种技术专题会,以及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发包人要求必须召开的会议,否则视为违约,每违约一次,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10)如承包人未在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报告发包人的,每经发包人确认1次,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8.1.9履行监理职责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对应当作出决定的事项故意拖延或者不作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在发包人书面警告后承包人在整改期限内仍不加以改正的,视为违约,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因此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2)承包人对于承包人现场的管理机构人员不到位、擅自离场,管理人员工作能力存在严重不足等存在的问题不进行有效检查、督促、处理,且不向发包人报告的,在发包人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后,拒不限期改正的,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3)承包人对于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所作的承诺投入机械、设备、材料等存在的问题不进行有效检查、督促、处理,且不向发包人报告的,在发包人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后,拒不限期改正的,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4)承包人对于施工单位每次进场材料不进行检查和登记,或者对已进场的材料不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抽查、送检的,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因此出现不合格材料使用于工程建设并造成质量缺陷的,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因此出现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达10万元/次以上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如因此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按国家规定界定)的,发包人有权视情况的严重程44度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同时,发包人保留追究承包人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5)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承包人进行旁站监督的,承包人没有到场,或者到场后没有进行监督,或发现质量问题后没有及时处理,且没有向发包人报告,在发包人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后,拒不限期改正的,承包人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6)承包人不按约定办理有关保险事宜的,在发包人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后,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承包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7)承包人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应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大检查并同时定期组织召开质量会议,将质量检查的情况报告发包人。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经承包人检验为合格,但经发包人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抽查,发现存在质量不合格或未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进行施工情形的,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同时,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8)由于承包人应当预见而未能及时预见,或已经预见但未及时向发包人报告,或未及时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或未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实施整改而对整个工程的按期完工不能起到有效监管作用,致使工程施工的关键线路工期比计划滞后3日(含3日)以上的,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出现关键工期滞后5日(含5日)以上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出现关键线路工期滞后10日(含10日)以上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9)对于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资料,承包人没有准确、真实的现场原始记录或不进行现场复核即予签认,致使签认的文件有错误的,承包人应立即改正,并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由于该签证错误因此可能给发包人造成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如果这种经济损失是由于承包人故意造成的,则按约定处理。对于现场签证(含工程数量、单价等)未经过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即报送发包人,或者虽经过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发包人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以上情形累计出现2次的,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10)承包人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中明显不符合现场实际的部分,或者与招投标文件不符,会引起发包人投资增加和工期延误的部分,不进行认真审核、不进行优化就给予同意的,应限期改正,并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45承包人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应当在3日内予以批复;须转报发包人审批的,承包人应在3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发包人。由于承包人未及时批复而影响工程进度或者工程质量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须转报发包人审批的,承包人未在3日内报发包人或未出具审核意见的,应限期改正,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施工单位提交给承包人审核的资料或文件存在错误须施工单位改正的,承包人应将所有错误一次性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承包人要求施工单位反复修改拖延时间的,在发包人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后,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11)承包人应当按时对施工单位的申请计量事项予以审批,申请计量事项在正常情况下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承包人对申请计量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承包人派驻的专业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计量报表认真审核并予以确认。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却同意计量,或者计量数量严重不实、资料不齐全却同意计量的,应立即改正,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12)承包人对于施工单位提交的请款报告,不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审核,或不按本合同要求签署拨款意见的,应限期改正;累计出现达2次的,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造成发包人超形象进度、超合同支付工程款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承包人审核的当期支付金额与经过发包人复核的实际应付金额存在正负10%以上误差的,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若由此给发包人造成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损失的,承包人应当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将视情况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13)承包人同时发生以上(9)、(10)、(11)、(12)款约定的违约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视为承包人和施工单位串通作假,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14)承包人应设立专职的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人员,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并要求各施工标段设立专职安全员,将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到人;承包人应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发包人报告。对于施工单位没有按投标承诺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或没有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或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承包人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不作及时处理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在发包人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后,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因此而发生安全生产事46故,或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因此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按国家及本合同有关规定界定)的,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本合同监理酬金的1%~5%。(15)由于下列原因,使本工程在投资、工期、质量等方面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1)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发出错误指令;2)承包人越权审批设计变更;3)其他因承包人自身失误或失职。具体约定为:①由于承包人上述原因致使工程投资额较原计划投资额增加的,发包人将根据该增加额双倍扣减与之相应比例的监理酬金;若增加工程投资比例超过原计划投资额的20%时,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中的50%。②因承包人责任导致工期延误,其中分段工期延误日数占该段总工期的30%时,则发包人有权扣除该分段工程监理酬金的60%;分段工期延误日数达到该段总工期的50%时,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因承包人责任导致工程竣工拖延的,依据拖延的日数,承包人应每日按监理酬金暂定金额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由于承包人责任导致工期延误,致使发包人要承担赔偿第三方责任的,承包人承担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中的50%。③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需要返工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由发包人双倍扣减该部分的监理酬金,同时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④因承包人责任导致工程(含各分部、单位及整体工程,下同)质量一次性验收不符合质量目标的,发包人按相应工程占总工程的比例扣除承包人监理酬金;若导致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不合格而造成发包人的直接损失达100万元以上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相应经济损失。(16)承包人提供的《监理规划》和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经发包人审核认为未能针对本合同工程特点、难点和重点,需要退回修改的,若连续两次修改后仍未能达到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17)如果承包人在服务期内未能按要求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包括监47理人员缺额、监理深度不足及监理资料不齐等)的,发包人有权酌情扣减监理酬金。(18)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变更,如当月由发包人确定的工程变更的单价较承包人审定的单价的差值大于正负10%以上的情况累计出现8宗以上,或由发包人确定的工程变更的总价较承包人审定的总价的差值大于正负10%以上的情况累计出现3宗以上,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19)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竣工图纸(包括设备移交资料等)与竣工时现场的实际情况不符,导致相关的工程结算出现偏差的,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由此可能给发包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如该经济损失是承包人故意造成的,则按合同的约定执行。(20)对于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提交分项工程的结算文件,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或未及时向发包人报告的,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书(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如最终由终审部门审定的结算金额较由承包人审定的结算金额的差值大于正负8%,则由承包人按下列计算方法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合同监理酬金暂定金额的10%:违约金=[〔(A-B)/B〕-8%]×C其中:A-承包人审定的工程结算金额;B-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金额;C-监理合同酬金总额。8.1.10监理其他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必须加强对监理人员职业操守、廉政建设的培训和教育,本项目监理人员需共同遵守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禁止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推销材料、设备,或以倾向性、排他性变相推销;2)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不合格材料、产品、工程进行包庇及验收;3)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材料用量、工程量进行虚假签认;4)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不合理提高施工难度及增加材料用量,以增大施工费用,获取不正当收益;5)禁止接受施工单位的请吃送礼或变相受礼;6)禁止向施工单位介绍分包或推销材料、设备等;7)禁止故意刁难施工单位以谋取私利,损害发包人的合法利益。凡违反以上任一项约定者,一经查实,承包人应立即清退该监理人员,承担严48重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追究承包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同时将上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甚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承包人违约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致使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或相当于严重违约责任)1次,或主管人员因其下属的行为致使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或相当于严重违约责任)累计次数达到3次,发包人认为该直接责任人或主管人员已不适于继续担任本合同工程的监理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更换该人员。于此情形下,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及费用;如承包人拒不执行,则自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更换要求7日后起算,发包人可认为该岗位已空缺,并按约定处理。(3)除上述约定之外,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发包人有权视具体情况给予承包人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于此情形下,若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8.1.11综合管理方面违约责任承包人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拒绝、阻碍检查的,省代建项目管理局有权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2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及送达程序(1)认定方式:以发包人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2)送达程序:发包人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将书面违约处理决定送达承包人:1)承包人工地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签收;2)承包人其他工作人员签收;3)发包人邮寄送达。(3)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承包人立即生效。承包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异议后15天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承包人。(4)承包人承诺严格按照合同和招投标文件规定履行义务,并同意发包人将其执行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和履行合同、招投标文件义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49由发包人组织的考核、考评通报、违约责任处理决定等)在发包人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8.3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发包人和承包人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文件材料等的价值。(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9.3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赔偿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协议书第13条的约定执行。8.4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8.5发包人违约8.5.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向政府部门办理进度款支付申请的;(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向政府部门办理承包人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的;(3)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8.5.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8.5.1(3)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8.5.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8.5.3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完成项目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3)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0(4)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5)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8.5.4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资料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8.6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九、索赔9.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服务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服务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服务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正式索赔通知书的,视为放弃索赔;(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服务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服务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9.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正式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需要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证明材料的,应在收到通知书后14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正式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56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56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51(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协议书第13条的约定执行。9.3发包人的索赔及处理9.3.1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56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书,并说明发包人有权索赔的事项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56天内发出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索赔的权利。9.3.2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索赔通知书后28日内到发包人指定银行帐户缴纳索赔金,否则,发包人有权在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相应款项。十、反商业贿赂条款10.1双方均应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反商业贿赂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10.2双方同意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和廉政制度,开展相关教育,设立反商业贿赂和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0.3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商业贿赂和廉政规定的行为,一方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10.4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与代建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同步开展预防工程建设职务犯罪工作。10.5除应遵守本章相应规定外,双方或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以下规定:10.5.1不得参加对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10.5.2不得接受对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10.5.3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对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10.5.4不得从事与代建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承包、劳务等活动,不得以配偶、子女名义从事上述活动;不得与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就该项目的建设需要发生经济往来;10.5.5不得利用职权插手代建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推荐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对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10.6违反本章约定,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应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附件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指引附件2.省属代建项目工程服务类合同资金支付指南52附件3.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附件4.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附件5.全过程工程咨询团队成员名单53附件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指引54一、控制投资工作指引1.1技术经济分析论证1.1.1设计方案必须进行技术经济分析。通过对设计方案、工艺、设备等进行全面的评价,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技术经济合理、可以降低工程投资的方案。1.1.2承包人进行经济指标分析时,应提出所采用经济分析的单项指标、综合指标及相应的依据、理由,对主要设备、材料的选用,应经过充分的询价、分析,积累技术经济资料,推荐选用的设备、材料,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技术指标等,并提出质量、功能方面的要求,确保投资概算的合理与稳定。对特殊情况需追加投资的,应遵循合理、经济、科学、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无确切、合理理由的,不得随意突破。1.1.3在保证设计方案实施的可实施和可操作性前提下,设计中凡能进行定量分析的设计内容,应通过计算,用数据说明其技术经济的合理性。1.2限额设计1.2.1承包人须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应尽职地履行合同规定的设计服务,按发包人要求完成本项目工程设计管理的投资分解、合同结构划分,并按发包人确定的投资额进行限额设计管理。1.2.2承包人在设计过程中,应执行业主制定的经济评价体系、方案优化、标准化与模块化设计等措施,按照限额设计标准进行设计。1.2.3承包人须在各阶段设计中进行技术方案比较的同时要进行投资分析和经济比较,并将各项经济指标和相关资料报送发包人。1.2.4承包人在限额设计范围内应充分运用价值分析、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等技术手段,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在所有方案比较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比较,确保方案的可比性,并提供相应的工程数量表、主要材料表、主要设备清单等,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投资。1.3概(预)算1.3.1承包人应按国家、建筑行业及广东省现行有关规定的编制原则和编制单55元划分要求,编制概(预)算、施工图预算。1.3.2设计概(预)算的概(预)算指标分析应提供依据,概(预)算数据应经有关部门或人员确认,确认后不得随意修改。没有定额的指标必须进行定额补充和指标分析,针对项目的特点合理确定,杜绝机械套用其它类似工程指标的做法。1.3.3承包人应对概(预)算的准确性负责,认真分析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自然条件、生产工艺和施工条件等),准确选用定额、费用和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使概(预)算能够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准确地确定工程造价。1.3.4承包人应在初步设计方案审查、中间检查和最终审查时提交相应深度的概(预)算,对投资限额目标作进一步的细化,并按设计深度提供相应的主要材料及工程数量表、设备清单、数量及询价资料,概(预)算计算书、编制说明书。1.3.5初步设计概算的造价控制原则: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的投资估算价。1.3.6施工图预算的造价控制原则:施工图预算≤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工程造价。1.3.7施工图预算必须预留不少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的费用作为暂列金额。1.3.8承包人有责任准确编制概算、施工图预算,要求经审定的概算、施工图预算金额与送审概算书、施工图预算书误差在±5%以内。如误差超过±10%,则超出部分造成的复核费由承包人负责承担,发包人在结算款中扣出。二、质量控制工作指引2.1方案比较和设计优化2.1.1设计方案的比较和优化,承包人必须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完成单位或单项工程的估算编制,确保设计深度能够满足编制工程概(预)算的需要。对于超投资限额的,应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自行修改,如确实需要增加的,必须报发包人审查,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修正。2.1.2发包人鼓励承包人在方案设计过程中,对设计进行优化,以提高工程质量和降低工程投资。2.2设计质量控制2.2.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设计过程中考虑工程实施时的实际可操作性,56对方案的实施工序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特别是关键工序,应明确提出工艺要求、质量控制要求。超越目前国内施工单位平均技术水平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法,承包人应提出合理理由和可行的实施方案,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采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改设计。2.2.2设备国产化应当做到选型设计而不是科研开发设计,原则上要求所采用的系统、技术是成熟的,对于新技术、新成果的运用承包人必须有把握,并有相应的工程实践和实际应用经验供参考。2.2.3设计应能够预见工程行为,规范工程行为,并提出工程质量控制指标。国家已有规定的,可合理选用并编制成册,作为成果文件正式提交2.2.4承包人应加强设计标准化工作,组织采用统一的模数、参数和标准构配件,推广标准设计的运用,针对项目的特点提出标准化设计建议,如标准平面、标准断面、设备标准布置、标准功能分区、标准设备选用等将承包人积累的经验加以总结,提高设计水平和工作效率。2.3贯彻执行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2.3.1执行IS09001标准(1)承包人应按照IS09001过程方法模式和质量管理体系,从管理职责、资源管理、产品实现、测量分析和改进四个大过程开展勘察设计及监理工作,控制勘察设计质量。(2)承包人在编制成果文件时,应做到基础资料齐全,遵守勘察设计及监理工作的原则与程序,正确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现行规范,选用的技术条件与功能要求相匹配,使勘察设计文件的内容与深度满足合同约定、规范标准及勘察设计工作需求等。2.3.2管理职责(1)承包人应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建立项目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质量体系。(2)承包人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保证工作的衔接、平衡。承包人的计划应与发包人的总体策划目标相适应,包括内容、深度要求,人员的具体分工、责任,文件校核、签发程序等,使工作人员明确工作目标、内容、成果要求和完成时间。(3)承包人应在工作开始和过程中搜集各种资料,科学分析其适用条件,起到有效的事前指导作用。(4)承包人应按照IS0900l标准和自有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相关工作的57开展、实施和管理。2.3.3资源管理(1)承包人应按照IS0900l标准的要求提供各项所需资源,以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实施。(2)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文件中拟投入人员的承诺,进行人力资源的配备。(3)承包人应自行配置一定的工作设施以满足工作需求。2.3.4服务目标实现(1)承包人应全面接受发包人按合同对其工作进行的检查,包括进度、深度质量、人员到位、投入力量、人员的稳定等。(2)承包人应建立例会制度和日常检查制度来加强勘察设计及监理质量的过程控制,保证工作质量。(3)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及招标文件的要求,按合同规定陆续提交相应的成果文件。2.3.5测量分析和改进(1)相关成果文件提交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必须进行内部审核,保证各类数据准确,满足合同约定和工程勘察设计等方面的需求。(2)对所有中间和最终成果资料,承包人除提供相应的文字资料外,还应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以提高工作效率和便于查询。(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份数,免费提供勘察设计的过程文件及最终成果,以满足项目和勘察设计需要。2.3.6质量目标(1)勘察、设计及监理工作及其成果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并能满足项目需要。(2)设计应充分考虑施工的可行性,满足施工需要。2.4接口管理与系统功能平衡2.4.1承包人在发包人的监管下应组织和协调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工作配合。2.4.2技术接口协调及系统功能平衡是确保设计质量的重点和难点,承包人应加强接口管理的力度,通过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明确、定期会议、交叉审图、接口管58理数据库登录的方式进行管理,所有互提资料的要求应在计划工作中反映,提前准备,保证资料得以及时提供。2.4.3承包人建立健全接口管理与系统功能平衡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应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与设计工作程序。承包人应提供工程所涉及的接口清单,编制接口网络图,接口处理原则、接口技术要求及接口质量控制标准等文件,并相应建立互提资料的标准格式及归档制度。2.4.4承包人根据接口管理要求和系统功能平衡情况,安排好相应的接口设计工作。属本工程设计范围内的,应提出接口处理方案;属本工程设计范围外的,应提出与外部接口衔接时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控制标准。2.4.5平面设计应根据自然条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工程实施和项目完整功能流程等具体条件,进行全面的、合理协调的布置,使之成为有机的整体。要充分考虑到竖向布置、管线敷设、人流、物流、运输、运营、维修等要求,功能分区和设备布置应尽量作到布局紧凑、配置合理。三、进度控制工作指引3.1开始和完成3.1.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勘察、设计及监理服务必须开始和完成,但根据合同的延期例外。3.1.2招标文件中所列各阶段的工期仅为计划工期,如发包人因各种原因需作调整或工期拖延,承包人可适当调整计划,但这种计划调整以不影响勘察设计及监理服务水平为前提,并须经发包人批准。3.1.3发包人对工期的调控或工期拖延,勘察设计及监理服务期也应作相应调整或顺延,属正常的勘察设计及监理服务,发包人不另外增加费用,承包人在报价时已经作了相应考虑。3.2进度计划3.2.1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及工作周期总体策划的要求编制各阶段勘察设计及监理进度计划和各专业的出图计划,各阶段中间检查内容、时间、次数和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图纸,经发包人审查、平衡后执行。承包人应根据各阶段勘察设计及监理进展编制月进度计划,并交发包人审核,以使勘察设计及监理进度在受控状态59下进行。3.2.2勘察设计及监理进度计划应体现事前、事中和事后进度控制,应有工作流程、进度控制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等内容,必须考虑工程招标、设备采购、物料准备等因素,提供满足上述工作所需要的有关勘察设计文件。3.2.3承包人编制的勘察设计及监理进度除合同要求的内容外,应确定工程总进度目标与详细的分进度目标,并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相应的勘察设计成果。3.2.4施工图设计详细进度计划按发包人有关文件要求或书面通知进行。3.3进度控制的要求和办法3.3.1发包人按进度计划检查勘察设计及监理完成情况,检查内容包括勘察设计及监理进展;勘察设计质量;限额落实情况、勘察设计成果提交情况等,发现问题,有权督促承包人采取组织、经济及技术措施给予纠正。3.3.2承包人严格按照进度计划开展和组织勘察设计及监理工作,接受发包人根据合同和进度计划进行的各种工作检查和协调要求。3.3.3承包人根据勘察设计及监理开展情况编制月工作简报和下月进度计划,提供有关勘察设计及监理信息,协助发包人掌握勘察设计及监理工作的整体进展情况。要求承包人将勘察设计及监理月报按要求每月定期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有权要求修改、调整进度计划。3.3.4实行例会制度,每周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方式,遇特殊情况,可开专题会议。承包人内部勘察设计及监理例会由承包人自行确定,但应通知发包人根据情况列席。3.3.5对于承包人书面反映的重大技术问题和重大原则问题,发包人应在10日内予以确认或反馈意见,需要发包人协调的,由发包人组织协调。3.3.6为确保承包人人员精力集中于勘察设计及监理,要求承包人加强计划统计工作,加强统计资料的搜集、分析、整理。计划统计工作包括每月提供勘察设计文件的批次、数量,需要各专业配合的互提资料(输入和输出),需要决策的技术问题,下一工序的要求等。要求项目技术负责人参与计划统计编制工作,掌握勘察设计及监理进展情况,以对进度目标进行有效控制。603.4关键点控制3.4.1发包人重点检查关键点的勘察设计工作,根据勘察设计进展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要求,发现偏离,及时要求承包人调整人员、调整计划和调整工作部署。3.4.2发包人对关键点的关注而提出的要求、措施或决策,不因此承担承包人应负的责任,如由此而影响勘察设计及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承包人应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属发包人决策不合理的,承包人有责任提醒发包人,发生合同外费用的,需事前提交发包人确认。3.4.3承包人应当根据勘察设计及监理行为制定勘察设计及监理工作整体的进度网络图,确定其中的关键点,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关键点勘察设计及监理按进度计划完成,使整个勘察设计及监理工作处于受控的状态。3.4.4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的进度制定工作计划、组织保证措施,确保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勘察、设计及监理工作的需要,确保关键点的勘察设计及监理工作按计划完成。3.4.5无论何种原因影响关键点勘察设计及监理进度的,发包人消除影响,做出的保证进度的措施、指令,承包人必须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加以执行,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3.4.6关键点勘察设计及监理工作受客观原因限制,或是非承包人责任而无法或不能按计划完成的,承包人必须及时通知发包人,说明原因和协调情况,及时解决,消除影响。3.5勘察、设计及监理为用户服务,为工程服务3.5.1提倡服务意识,下道工序即是用户,工序之间,都互为用户,要求在过程中为用户着想,为下道工序创造条件,让用户满意。3.5.2设计过程中必须考虑各个专业之间、系统设计与工点设计之间互提资料的需要,制定资料互提的要求和提交时间,避免由于工作上的疏忽影响设计进度。3.5.3阶段勘察设计成果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要严格把关,精心设计,由浅入深、循序渐进,满足下阶段工作的需要。3.5.4除发包人己批准的勘察设计组成清单内容外,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的需要,要求承包人补充完成增加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图纸。613.5.5勘察设计及监理要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在计划、工期上要根据工程总体策划考虑工程招投标、设备采购、施工组织所需要的时间,按时交付勘察设计文件。四、文档与信息管理工作指引4.1承包人将技术文件直接提交发包人。4.2发包人指令涉及合同外费用的,承包人应14天内提请发包人审查确认,以确保承包人的利益,否则视为不发生合同外费用。4.3图纸、资料管理数据库与资料室(1)承包人应建立精简、高效、统一的项目工程图纸文件、资料管理数据库和资料室。(2)承包人技术文件、资料、图纸的最终成果,归口发包人统一管理;过程技术文件、资料、图纸归口承包人统一管理,承包人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图纸应连同处理意见及时上网,便于相关人员查阅,认为重要的或需发包人确认的,可同时通过工作联系单知会发包人,发包人认为需要的,承包人应再提供。(3)为提高过程性资料的使用效率和减少浪费,承包人设立项目资料室,凡能够在网上和资料室查阅的资料、文件,原则上应在网上和资料室查阅,不再另行提供,但设计互提资料应提交相关各方。(4)合同各方有责任充实资料室的资料,及时将有关资料提交项目资料室,包括管理制度、管理规定、基础资料(包括承包人收集资料)、技术资料、指令、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5)所有形成中间成果的电子文件图,承包人必须在广州有备份,如果发包人有需要时,承包人必须及时提供。4.4图纸、资料的格式和发放(1)发包人制定勘察设计文件、图纸、资料的发放、回收和验收制度,制定项目编码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应予执行。施工图设计图纸通过发包人发放,承包人不得直接提供给施工方,否则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2)发包人按照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图纸的统一格式,承包人应据此执行,并作为发包人验收标准之一。(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编码的有关要求编制文件、图纸编码。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勘察设计及监理过程中间资料、有关信息等均按标准化格式制成电子文件提62交。(4)所有互提的资料、图纸、文件和信息必须由专人进行交换和管理,并进行登记造册,要求所有来往文件均能够上网待查,提高工作效率,同时避免不必要的浪费。承包人图纸、资料管理人员应当掌握计算机管理技术,名单报发包人备案。(5)承包人应根据勘察设计变更情况,定期(每季度)列出作废的图纸、资料清单,报发包人进行回收,确保工程不因使用不当勘察设计图纸、资料产生质量问题。63五、前期咨询工作指引5.1前期阶段的计划统筹管理5.1.1组织项目管理目标策划,确定管理目标。5.1.2组织项目的组织形式策划,确定项目管理组织形式。5.1.3组织项目总体工作流程策划,确定项目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文件流转审批、归档制度等。5.1.4编制项目总控计划,经发包人审定后,跟踪项目总控计划实时情况。5.1.5跟踪总体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体协调管理。5.1.6协助协调项目外部关系。5.1.7统筹及协调项目各层面、各相关单位、各项工作关系,并起草相应的文书进行沟通交流。5.1.8控制影响项目实施的相关因素,按项目总体目标要求进行项目各项工作的调整、协调。5.1.9向发包人提供每月计划完成工程报表及每月实际完成工程报表。5.1.10如计划出现偏差,分析偏差原因,提出解决方案报发包人审批。5.1.11统筹及计划管理的其它工作。六、勘察设计工作指引6.1工程勘察6.1.1本项目的工程勘察工作包含以下内容:初步勘察;详细勘察;补充勘察;超前钻勘察;波速测试等。6.1.2具体勘察主要技术要求如下:6.1.2.1本勘察分为初勘、详勘、补勘、超前钻勘察,按要求提供正式报告,勘察人应结合现有技术资料,严格按国家现行有关勘察规程、规范、标准进行,并提供符合深度要求的详勘报告。6.1.2.2勘察人应结合实际情况以及《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工程的勘察等级。并在勘察作业前,结合投标技术方案以及工程实际情况编报《工程勘察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实施。工64程勘察方案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1)工程概述(包括本次勘察任务、目标等)(2)项目组织(包括组织机构,人员组成、职责、资格,制度等)(3)主要勘察方法和具体指标(4)人员及机械设备投入情况(5)工程进度计划及工期保证措施(网络图或横道图);(6)确保勘察质量及安全的措施(7)地质勘察总平面图(勘探点布置图)(8)拟提供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9)其他(包括建议或需发包人配合的事宜)。6.1.2.3勘探方法通常采用钻探和原位测试,钻探点的布置并足以评价场地纵横两个方向地层土质的均匀性和岩土力学特性,并符合设计对勘探的要求。勘探点的布置,要满足:(1)满足可行性研究编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需要(2)桩基设计和施工的需要(3)基坑、边坡支护及地基处理工程设计与施工的需要(4)评价、论证地基土和地下水在建筑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和环境影响的需要。6.1.2.4布置勘探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勘探工作对工程自然环境的影响,防止对地下管线、地下工程和自然环境的破坏。6.1.2.5钻探方法及钻具(含其规格)的选择应满足本工程地质勘察要求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钻孔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钻孔作业期间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作业完毕后应妥善回填。6.1.2.6钻探作业时,钻进深度和岩土分层深度的量测精度应控制在±5cm,钻孔倾角和方位的量测精度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的相关规定。当非连续取芯钻进时,应严格控制回次进尺,确保分层精度符合要求。重点部位,应采用双层岩芯管连续取芯。6.1.2.7野外记录应由经过专业训练的人员承担;记录应及时、真实,按钻进回次逐段填写,严禁事后追记;钻探现场应综合肉眼、手触方法以及微型贯入仪等定量方法进行鉴别;钻探成果应采用钻孔野外柱状图或分层记录表示。6.1.2.8钻探取样时,应保证100%以上的土试样质量等级为Ⅰ级;试样采取的工具(及其规格)和方法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的相关规定;操作方法应按现行标准《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87-2012)执行;土试样应妥善密封,防止湿度变化,严防曝晒或冰冻。在运输中应避免振动,保存时间不宜超过三周。对易于振动液化和水分离析的土试样宜就近进行试验。656.1.2.9作为原位测试手段,测定岩土体的波速。6.1.2.10原位触探点应同钻探点有机布置,原位触探试验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的相关规定;其他相关原位测试试验,应结合工程勘察需求进行,确保能够全面查明工程水文地质情况以及相应物理力学性能。6.1.2.11土试样的室内试验应遵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以及《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2007版]、《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266-2013)等标准规范的规定。6.1.2.12勘探线和勘探点的布置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地下水情况和地形地貌确定。勘探点平面布置图需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基础拟以完整基岩层为桩端持力层,勘探孔深度应能满足沉降计算的要求,控制性勘探孔,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及基坑勘探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要求。6.1.2.13支护工程应查明开挖范围及邻近地下水特征,各含水层和隔水层、层位埋深和分布。查明施工过程中水位变化对支护结构的影响,并提出采取措施的建议。6.1.2.14提出对周边既有建(构)筑物可能产生的相互影响和保护措施。6.1.2.15本次勘察报告需满足基坑、边坡支护设计及地基处理设计的要求,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勘探过程中如发现特殊的地质现象应及时知会设计人,并商讨勘探点的增减。6.1.2.16进行波速测试,满足相关要求。6.1.2.17其他未明确的工作内容勘察按照规范要求执行,布线布孔仍按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执行,要求采用的规范技术要求必须以现有最新的正式颁布版本为参考。6.1.3勘察成果:承包人完成勘察工作后,需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勘察报告12份、电子光盘5套及现场勘察全过程录像文件一套。以上成果文件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能达到和满足设计任务需求的技术指标和参数,满足各阶段勘察要求及施工阶段要求的勘察深度。6.2工程设计6.2.1本项目的全部设计工作和阶段(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实行设计总包,主要阶段为方案设计、方案修改、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建筑节能新技术的应用及设计、编制竣工图等。66主要的设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规划设计:本项目用地红线内总平面及竖向规划设计、综合管线设计、建筑布局、交通组织、景观绿化、环境保护等。(2)室外市政、园林工程设计:包括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道路、绿化、室外广场、停车场、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景观照明、安全防范监视系统、标识系统、室外给排水系统的设计等工程设计,以及室外各种管线综合设计。(3)建筑设计:包括总平面范围内主体建筑、附属建筑。(4)结构设计:包括总平面范围内主体建筑和附属的结构设计、装修工程的结构设计、室外工程及构筑物等的结构设计,并对项目结构设计选型的优点及造价优势等内容进行详细说明。(5)强电设计:高低压变配电系统(含红线范围内外高压配电系统,须分包给有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须通过相关部门和企业审批)、UPS不间断电源、备用电源系统(柴油发电机组及环保工程)、建筑电气照明系统(含应急疏散照明)、供配电系统、安全保护、防雷接地等电位连接系统等。(6)弱电设计:智能化集成系统(BMS)、通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屏蔽线缆及端口)、信息设施系统(广播音响系统、有线电视、电子会议、无线对讲、时钟系统)、信息应用系统、安保技防系统(门禁、入侵警报、视频监控、停车场及一卡通系统、火灾监控、巡更系统等)、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建筑设备管理及监控系统、防雷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及机房工程等。(7)给排水设计:给排水系统(含红线范围内外供水系统,须分包的由承包人分包给有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须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审批)、热水系统、循环处理系统、室外绿化喷灌系统和水土保持专项治理工程。(8)空调设计:建筑物内部通风系统、建筑物内部空气调节系统、洁净空调系统、等设计。(9)消防设计: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含专业用房专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系统。(10)环保工程,包括废物及污水处理工程。(11)人防工程。(12)管线综合平衡设计:各专业设备、系统的管线在建筑物内部通道走线平衡设计,检查管线碰撞问题。(13)节能、节水设计。(14)标识工程。(15)绿色建筑设计(按照《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2017)二星B标准进行设计)。(16)施工临时供电、供水工程。(17)燃气系统。67(18)设备选型的意见:承包人应就本项目拟采用的专用机电设备、专用电子设备等的选型于施工图设计开始前向发包人体现出书面意见,但不设计专用设备。设备选型意见及推荐品牌参考清单,提供设备材料的技术要求,配合发包人的招标工作。(19)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并提交工程量清单。初步设计概算必须满足政府相关审核部门和发包人的编制要求,并全过程对概算及施工图预算评审论证的工作进行配合。(20)应对节点试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坑监测、风洞动态测压试验基础检测、建筑物沉降观测、抗浮锚杆抗拔力检测、节能检测、地质灾评、雷电风险评估等)、有关专项试验、研究与论证提出有关技术要求。协助发包人的专项设计进行配合并提供接口技术条件。(21)地震安估、环境评估、风洞试验、振动台试验、消防性能化分析及有关专项试验不在承包范畴内,但承包人应提出有关技术要求并配合发包人工作。(22)整个设计过程运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利用BIM技术专业协同的特点检查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减少错、漏、碰、缺;利用BIM技术进行管线综合平衡设计;借助BIM技术导出施工图预算。协助发包人编制施工阶段对BIM模型的应用要求,指导施工单位运用BIM模型,配合发包人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实施过程和竣工阶段的BIM成果进行审核,建立BIM竣工模型,并提供具体的使用说明一并移交项目使用单位。(23)电梯工程。(24)负责项目施工阶段基坑支护、精装修(详见用户需求书第四章第八条)、特殊区域装修、钢结构(含结构龙骨)、幕墙、建筑智能化、水电煤气等的深化设计(不具备相关设计资质且确有必要的单项可采取专业分包方式开展深化设计)。(25)室内外休闲及辅助体育健身设施设计。(26)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规范的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及通道。(27)建立本项目的建筑模型,并进行动画演示。(28)本项目中(包括但不限于红线范围内)承包人应保证按规划及建筑功能要求、配套设施要求完成本工程造价中包含的全部项目的专业专项设计(如供水排水、供电、通信)。承包人自行对用户需求书进行深化。承包人对本项目关键环节和设计内容负主题责任,并对项目勘察设计深度和完整性承担负责,如发生因勘察设计原因导致的缺漏项由设计单位负责。限于专业资质问题不能进行的专项设计由承包人报发包人同意后进行分包,专项分包设计费由承包人承担。专项分包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需承包人校核确认的部分由承包人及专项分包方人员进行会签并盖经授权的图纸审核专用章或公章。6.2.2技术服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68(1)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需体现投资控制的理念。(2)概(预)算编制内容要求:承包人应保证所提供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工程概(预)算的准确性。概(预)算应是依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中的工程量、主要材料及设备的量和价并按清单形式编制的,是客观、准确、可行的,并已包括依据中国、广东省、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性造价管理文件所规定的所有计费内容。(3)编制工程竣工图:承包人需跟踪了解实际施工进程,并根据实际施工情况绘制竣工图,达到工程结算要求,符合国家档案管理存档要求。(4)岩土工程设计服务内容: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要求,现场踏勘,收集分析已有资料,调查周边建筑物及地下管线情况,编制岩土设计文件,绘制施工图,提出监测和检测方案;配合施工,解决施工中的设计问题。(5)提供BIM技术的全过程服务,派专人全面跟进所有报建报批工作,派专人按照发包人图档管理办法负责图档资料核对、整理和建档工作。6.2.4工程设计的总体要求(1)承包人交付的设计成果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遵守设计工作程序以及确定投资的有关指标、定额和费用标准的规定,控制好设计的每一环节。应满足项目所在地政府各专业部门的要求,如消防、人防、环保、卫生、交委、交警等部门的报建报审报批要求。(2)承包人应在设计成果文件中明确列出本合同工程设计涉及到的详细的设计规范、规定及标准(名称、编号与版本)。(3)承包人应认真贯彻执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设计质量。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文件具有正确性、完整性、有效性、经济合理性、可靠性清晰性。(4)承包人应在确定为中标单位后立即进行本合同工程设计策划,建立质量目标,规定质量要求。(5)如在项目运作中遇国家或地区颁布新的标准、规定和依据,按新标准、规定和依据执行。设计中如遇国家和地区无相应规范、标准和依据的,由承包人提出建议,由发包人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或解释所采用的标准、规定和依据。(6)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设计、资料管理、技术管理、现场配合等工作。(7)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政府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各项审批、发包人的审核、施工图强制审查及图纸会审,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质量问题,应及时解决并按规定出具修改图纸。(8)承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应尽可能减少施工难度,为施工创造方便合理的施工条件;应尽量减少施工对城市交通、市民生活以及水利的干扰,并尽可能减少对施工期的影响。69(9)本项目的质量控制目标:一次性合格,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三新标准开展,达到广东省建筑工程优质奖标准。6.2.5方案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及要求1、方案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1)修建性详细规划及管线综合规划报建成果(如有)1)承包人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文件后,需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方案文本8份、电子光盘8套,用于使用单位及发包人审查。具体包括不限于:A、总平面规划图(包括各项技术经济指标);B、绿地规划图;C、道路交通系统规划图;D、用地竖向规划图;E、管线综合规划图;F、规划方案说明书;2)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确认后,承包人按照规划报建要求出具相应报建图纸文件,由发包人组织进行规划报建,若规划部门在审批过程中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需按照审批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3)审批通过后,承包人需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最终设计成果电子光盘6套。(2)提交方案设计成果文件方案设计成果文件应为发包人最终确定方案的设计文件,文件的内容应按照发包人和使用单位的要求、有权审核部门的审批意见、设计方案招标(竞赛)的技术文件和投标(参赛)文件、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方案设计阶段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包括如下设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封面(写明方案的名称、方案编制单位、编制时间);2)扉页(方案编制单位行政及技术负责人、具体编制总负责人签名);3)方案设计文件目录;4)方案设计说明书;5)方案设计图纸(A3图)(具体图纸要求按用户需求书);6)方案展示图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方案设计成果文件图纸及文本文件8份、电子文档光盘8份。70(3)按照所在地城市规划局的规划报建要求,提供建筑单体方案报建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承包人完成建筑单体方案文件后,需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方案文本8份、电子光盘8套,用于使用单位及发包人审查。2)建筑单体方案经审查确认后,承包人按照报建要求出具相应报建图纸文件,由发包人组织进行规划报建,若规划部门在审批过程中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需按照审批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3)审批通过后,承包人需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最终设计成果及BIM过程文件(如有)的电子光盘8套。相关设计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文件均须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建筑师章):A、总平面图(比例按报建要求,包括各项技术经济指标);B、设计方案图;C、设计说明;D、工程投资估算(含非标设备、材料、构配件的报价)。2、方案设计阶段的要求(1)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使用单位选定方案的基础上,按专家意见和发包人、使用单位合理要求进行完善,达到报建送审方案要求,并根据规划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进行调整。(2)承包人应根据实施方案提交工程投资估算编制说明及投资估算表。(3)结构体系应进行初步的计算,保证结构方案是可行的。6.2.6初步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及要求1、提交初步设计成果文件初步设计成果文件应按建设部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初步设计阶段的要求进行编制,由总章和各专业设计文件分章编制而成,应包括如下设计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初步设计方案编制;(2)设计说明书(含设计总说明、各专业的设计说明书、结构计算书);(3)设计图纸(由各专业设计图纸组成);(4)设计概算(5)效果图及透视图;(6)报批模型(按报建审批部门的要求提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初步方案设计成果文件图纸及文本文件6套、概算、效71果图各一式6套、电子文档光盘6套、专业报建(人防、消防、环保、卫生、绿化)所需设计成果文件(数量按报建要求提供),用于使用单位及发包人审查。文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建筑师章,各专业负责人签署。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经使用单位确认后,承包人按照初步设计审查的要求出具10套完整图纸及4份概算文件,由发包人组织报送初步设计审查。若一次性审查不通过或审查过程中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需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向发包人提供修改完善后的初步设计文本10套、相应电子件及BIM过程文件(如有)的光盘8套、概算书4份。承包人按照修改完善后的图纸及发包人计划财务部意见调整初步设计概算,并向发包人提供初步设计概算书8份、电子光盘8套。2、初步设计阶段的工作要求1)应符合发包人和使用单位批准的设计方案和实施性方案;2)能据以准备各主要设备、材料及饰面材料(送板);3)能据以编制、审核工程设计概算;4)能据以进行施工准备;5)能作为各专业施工图设计的依据。6)特别需要注意,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成果文件中,系统的构成、强制性的系统功能要求、设备技术参数中的强制性条目要求等设计内容须成熟稳定。如:a钢结构工程:提供的设计成果文件中用材品种档次、主要受力体系、预埋件设计、细部节点及与其他专业的界面处理等设计内容须成熟稳定。b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提供的设计成果文件中,系统的构成、强制性的系统功能要求(功能要求点表)、设备技术参数中的强制性条目要求等设计内容须成熟稳定。c弱电智能化工程:提供的设计成果文件中,系统的构成、强制性的系统功能要求(系统图及功能要求点表)、主要设备材料技术参数中的强制性条目要求等设计内容须成熟稳定。d幕墙工程:提供的设计成果文件中幕墙外观、用材料品种档次、幕墙主要受力体系、预埋件设计、细部节点和幕墙与其他专业的界面处理等设计内容须成熟稳定。6.2.7施工图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及要求1、施工图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1)消防、人防、防雷、节能等专业审查承包人完成消防、人防、防雷、节能等施工图设计后,需按照各专业报建要求向发包人提供专业设计图纸2套。若专业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需72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承包人需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最终设计成果光盘6套。(2)施工图审查1)承包人结合各专业审查意见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先向发包人提供完整图纸2套、相应电子件及BIM过程文件(如有)光盘2套,用于使用单位和发包人审查。2)审查无异议后,承包人按照施工图审查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完整图纸8套、电子光盘8套,由发包人组织办理施工图审查,并将电子件发送发包人计划财务部编制施工图预算。3)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承包人需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施工图,并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修改完善后的图纸18套(蓝图)、相应电子件及BIM最终模型(如有)的光盘18套。若需加晒图纸,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2、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作要求(1)施工图设计文件均以各工程子项为编制单位。(2)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满足以下要求:1)应根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2)满足建设部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版)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要求;3)能据以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投标限价;4)能据以编制招标文件;5)能据以安排材料、设备订货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6)能据以进行施工和安装;7)能据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3)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的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应不存在错、漏、碰、缺等问题。(4)承包人应确保设计成果的完整性、有效性、正确性、可靠性及经济合理性。6.2.8BIM技术工作要求(1)通过各专业施工图汇总来模拟建造实体,提前检查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中存在的错、漏、碰、缺,减少返工、误工,实现工程多专业协同工作;(2)编制精确工程量清单,为工程招投标提供合理的参考依据;(3)施工阶段,通过模型与实际施工情况的对比,迅速了解项目进度及成本的偏差情况,评估变更可行性,实现对工程的精确管控;(4)用于运营维护管理工作。6.2.9材料、设备选型的设计配合73(1)设计成果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2)承包人应负责编制设备、材料采购的技术文件,内容包括设备、材料采购清单、技术规格书、必要的附图、技术参数表、推荐档次及品牌建议、采购说明和采购时间表等,并包含施工要求、安装说明,同时并对国内规范以外设计文件所涉及的内容提出验收标准。(3)设计文件对于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选用应该满足施工工期的要求,充分考虑设计的可实施性,重视和吸收施工单位对施工安装提出的意见,并充分考虑国内承建商的施工能力。6.2.10服务配合1、招标配合服务(1)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进行的工程施工招标、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过程中提供技术指导.(2)对于发包人召开的相关招标会议(如招投标答疑会、预算会议等),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派出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并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投标答疑文件、招标澄清文件等的编制工作。(3)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包括时间要求、深度要求等)提供本合同工程进行招标所需的设计成果文件,2、施工阶段的现场服务承包人承诺将根据本合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供现场服务,应根据发包人要求组织承包人员组成现场服务组派驻本项目施工现场,参加例会和其他重要会议,及时派出各专业工程师解决工程中涉及到的勘察、设计问题。主要工作如下(包括但不限于):(1)参与勘察、设计的技术协调会,做好勘察、设计交底工作。(2)各施工阶段开始前,按承包人的勘察、设计分工,参与图纸会审,解答有关勘察、设计问题,并按规定及时出具相应的修改图纸、补充图纸及技术文件;承包人及时处理现场设计变更事项、补充设计缺陷或修改设计,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经修改或补充的设计文件,以满足施工要求。(3)承包人应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含主要隐蔽工程)和竣工质量验收;及时派出能独立解决现场问题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服务,处理现场问题;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4)承包人应在设备、材料采购订货前对有关性能、参数、规格及主要设备数量进行确认。(5)承包人应协助制订设备系统的调试计划,参与水、电、消防、空调、智能化等各系统的调试及设备系统联调,参与设备试车调试,及时解决设备调试中出现74的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6)在施工阶段承担监督和指导的责任,负责成品实物(包括建筑、结构、装饰、相关机电系统等方面)与被批准的设计文件的一致性;承包人应参与工程的报建与竣工验收,参与编写工程总结。(7)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发包人召开的协调会、调度会。(8)按要求绘制工程竣工图,竣工图需满足工程档案管理及工程结算的要求。6.2.11设计的质量要求6.2.11.1设计应体现发包人和使用单位的建设意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尤其是强制性规范),达到用户需求书的要求,满足本合同工程的功能需求。在控制投资的同时,做到美观、适用、安全、经济,并具备良好的节能环保特性,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6.2.11.2本项目的设计应符合国际通用的ISO-9001质量认证体系对于工程设计所规定的标准及质量。6.2.11.3承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本项目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和发包人要求对设计进行深化、优化。承包人对本合同范围内的设计成果文件达到合同约定的相应设计深度负总体责任。6.2.11.4承包人在设计过程中应考虑工程实施的可操作性,对工序方案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应明确提出关键工序的工艺要求、质量控制要求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6.2.11.5设计文件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6.2.11.6设计图纸必须按照国家对工程图纸规格的规定绘制,保持同类图纸规格统一。6.2.12设计要求6.2.12.1对设计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的符合性要求6.2.12.1.1承包人应在设计文件中列出设计所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名称、编号与版本。6.2.12.1.2如果工程某部分设计中,遇到中国和国内地区没有相应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标准、依据的,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协商,采用推荐国际成熟、先进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标准,并将所采用的设计技术规范、标准提供给发包人,由发包人组织专家论证确定所采用的国际标准;若出现各国均没有明确规范、标准的设计分项,由承包人提请发包人,且协助发包人组织中外专家专题研讨,并按经发包人确认的专家评审书面意见作为设计指导标准。756.2.12.1.3项目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国国家规范、标准要求。6.2.12.1.4在承包人进行设计过程中,遇到中国或广东地区设计规范、规定、标准等条款发生修订与变更而失效时,承包人要按新的(修订后的)规范、规定和标准执行,并进行必要的设计修改,因此发生的设计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的设计费内。6.2.12.1.5对各阶段设计文件设计深度的要求设计文件的设计深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2016年版)中对各阶段、各专业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及国家的有关规定。6.2.12.1.6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数据进行认真研究,对本项目的特点和不确定因素进行认真考虑,并提出合理建议和评价,对影响设计质量的重大问题要进行多方案比较选择。6.2.12.1.7对涉及建筑安全或对投资影响重大的有关计算,在发包人提出特别要求时,承包人必须提供设计输入条件、基础数据、计算原理和方法、以及计算成果,方便发包人在必要时使用其他计算程序进行验算。承包人有解释的义务,不得以专利和知识产权为借口拒绝配合。6.2.12.1.8本项目设计的计算机文件要求:设计文本文件采用MicrosoftOffice软件制作的格式文件,设计图形文件采用AutoCAD中文版软件制作的dwg格式文件,其它使用特殊软件编制的设计成果计算机文件(如建筑效果图、结构计算书和估算、概算成果等),应用国内相关行业的通用软件,且提交时应注明软件名称、版本。6.2.12.2保证设计质量的基本措施6.2.12.2.1编制好设计纲要等指导性文件,对大型或地质条件复杂的工程设计纲要,应组织会审。纲要应体现规划、设计意图,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满足可行性报告和用户需求书的要求,依据齐全可靠,方案合理可行,投资控制合理(估算大于概算,概算大于预算),以统一技术条件与工作安排,同时积极改革传统设计方法和手段,提高设计质量和效率。6.2.12.2.2建立健全原始资料,落实自检、互检和专检职责等相关制度。设计原始资料必须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及时编录、核对、整理,不得遗失或任意涂改。设计单位也要及时征询施工中和使用后对设计质量的意见,建立工程设计质量档案,进行分析研究,不断改进工作,提高设计质量。6.2.12.2.3建立健全成品校审制度。对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的质量,按规定程序进行严格校审并签字,具体包括对计算依据的可靠性;成果资料的数据和计算结果的准确性;论证证据和结论的合理性;现行标准规范的执行,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文字说明的准确性;图纸的清晰与准确,成果资料的规范化76和标准化等内容。大型或地质条件复杂的工程,应组织会审,对检查、验收或审核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设计成果都要推倒重来,不得盖章出图。6.2.12.2.4加强设计标准化工作。重视企业标准的编制,推广标准设计的应用和国际专业标准的采用。经常搜集、应用先进设计技术和设计方法的信息,以保持设计质量和水平的稳定提高。6.2.12.3设计与设备、材料选购及施工组织配合方面的要求6.2.12.3.1承包人应负责编制设备、材料采购的技术文件,内容包括设备、材料采购清单、技术要求、必要的附图、技术参数表、采购说明和采购时间表等,并包含施工要求、安装说明,并对国内规范以外设计文件涉及的内容提出验收标准。6.2.12.3.2设计文件对于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选用应该满足施工工期的要求,充分考虑设计的可实施性,重视和吸收施工单位对施工安装提出的意见,并充分考虑中国承建商的施工能力。6.2.12.3.4设计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及设备(包括各专业采用的材料、设备),在进行性能价格的比较分析后,原则上优先采用国内的产品。国内没有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或国内材料和设备性能无法达到设计要求以及价格高于进口价格时,才采用进口材料和设备。设计中采用的材料和设备均须按中国、广东省、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提供明确的技术资料(包括性能指标、规格、型号等方面的资料)。6.2.12.3.5对于由发包人推荐的候选建筑材料和设备,在厂商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技术资料后,承包人须协助发包人提供相关设计意见。6.2.12.3.6本项目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等(包括国产和国外进口的),承包人原则上须向发包人推荐三家以上可供货的国内或国外厂商名称、以往业绩、产品质量标准、价格资料及样板等,并提出评估意见。6.2.12.3.7承包人应对本项目中可能采用的特殊设备和材料进行分析,若在设计过程中需要预先选定相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商,以便为设计过程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承包人应提前向发包人提出选定材料设备供应商的建议(包括国产和国外进口的)。6.2.12.3.8承包人应详细了解市场上本项目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生产厂商的供货能力和供货周期(包括生产时间和运输时间),并据此向发包人提出各种主要材料和设备(包括国产和国外进口的)的提前订货时间的建议。6.2.12.3.9对新材料及特殊结构应提供国际权威或国内有关部门的试验报告。6.2.12.3.10鉴于项目工期紧张特点,设计单位须配合项目建设进度对材料定板、深化方案确定等事宜,自收到发包人或监理通知后5个日历日内确定或提供书面意见。6.2.12.4投资控制77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审定初步设计概算后,发包人确定本项目建安工程最终设计限额,作为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限额。承包人必须在保证使用功能与质量的前提下实行限额设计,确保工程总投资不突破限额目标,若超出设计限额承包人无条件进行修改并不收取任何费用。承包人必须派驻建筑工程经济专业1名(注册造价工程师)专职负责本项目的投资控制工作,并负责协调落实各专业的限额设计工作,所有由承包人提供的造价文件、造价数据均应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印章予以确认。6.2.12.4.1工程投资的控制6.2.12.4.1.1承包人必须在方案设计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时提交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概算,对投资限额目标作进一步的细化,并按设计深度提供相应的工程量清单、主要材料工程数量表、设备数量清单及书面询价依据,工程量计算书、编制说明书、钢筋及混凝土含量表、概算文件电子版及软件版(审核时须提供定额软件和软件狗),并主动配合方案设计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过程中的造价评审工作。6.2.12.4.1.2设计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须结合工程招投标的需要并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国标清单的要求和现行定额编制,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原则必须统一,编码必须一致,便于投资分析和验工计价时的检索。编制单元及章节划分应符合投资控制的需要,方便发包人根据工程招投标灵活组合,具体概算编制要求由发包人另行发文提出。6.2.12.4.1.3因初步设计阶段的外部客观原因,无法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要求和现行定额编制的概算项目,可采用概算指标法编制,计算指标分析应提供详细依据,计算资料应经有关部门或人员确认,确认后不得随意修改。必须进行指标分析,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合理确定,杜绝机械性地套用所在地其它类似工程指标的做法。6.2.12.4.1.4承包人应对概算的准确性负责,认真分析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自然条件、生产工艺和施工条件等),准确选用定额、费用和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使概算能够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准确地确定工程造价。6.2.12.4.1.5如果工程造价超出广东省发改委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承包人须根据评审专家和发包人的意见,进行方案修改和深化,并承诺该修改不改变有关设计和规划的原则、内容与要求,不改变原方案设计的构思,不降低使用功能与设计质量标准,不增加设计费用,并承担一切的责任和损失。如果施工图预算超出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即批复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限额),承包人须无偿在初步设计的基础上对施工图进行修改。6.2.12.4.2承包人应保证所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中的工程概算的准确性。概算应是依据初步设计中主要材料及设备的量、价并按清单形式编制的,是客观、准确、可行的,并已包括依据中国、广东省、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性造价管78理文件所规定的所有计费内容,发包人及时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和协助。6.2.12.4.3如果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施工图预算超出经确认的初步设计概算,承包人必须无偿在初步设计的基础上对施工图进行修改,且必须保证设计质量及进度。6.2.12.4.4承包人承诺有关设计的任何修改、变动或由于修改设计所引起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变更均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6.2.12.4.5承包人承诺在交付项目的部分或全部设计文件后,如有更好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适用于本项目,将及时向发包人推荐并提供科学的评估。6.2.12.4.6承包人承诺及时提供工程的各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商及价格等资料供发包人参考。6.2.12.4.7设计优化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6.2.12.4.7.1设计方案必须进行技术经济分析。通过对设计方案、工艺、设备等进行全面的评价,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技术经济优化、可以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的方案。6.2.12.4.7.2在保证方案的可实施和可操作性前提下,设计中凡能进行定量分析的设计内容,应通过计算,用数据说明其技术经济的合理性。同时向发包人提供各阶段技术经济分析数据,以力求各阶段设计成果能充分体现设计优化的原则。6.2.12.4.7.3为确保设计优化和投资控制,承包人必须对整体设计方案、主要基础形式、主体结构选型、建筑装修方案、大宗建材(单项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使用、主要设备(单价投资额10万元以上或总投资额50万元以上)选型等对建成使用和建设投资有重大影响的因素进行经济技术多方案比选和性价比分析,并提交正式的书面报告报发包人确认。6.2.12.4.7.4承包人进行经济指标分析时,应提出所采用经济分析的单项指标、综合指标及相应的依据、理由,对主要设备、材料的选用,应经过充分的询价、分析,积累技术经济资料,推荐选用的设备、材料,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技术指针等并提出质量、功能方面的要求,确保投资概算的合理与稳定。对特殊情况需追加投资的,应遵循合理、经济、科学、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无确切、合理理由的,未经发包人审批,不得随意突破限额。6.2.12.4关于设计变更6.2.12.4.1设计变更管理程序需按发包人发出的《省属代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所有设计变更须向发包人提供电子版文件。6.2.12.4.2所有设计变更必须通过BIM技术出具设计变更预算,详细分析设计变更造成的投资变化。6.2.12.4.3由于承包人设计错误、对设计基础资料选用不当、专业间接口出现矛盾等情况造成的设计更改,承包人应在3个日历天内提交设计变更,设计工期不予79延长,设计费不予补偿。发包人保留追究承包人责任(一般违约/重大违约责任)的权利。6.2.12.4.4承包人应充分考虑目前的施工安装条件和水平、材料供应的条件(即充分考虑设计与施工的衔接),若无法施工或采购材料,承包人应无条件修改或重新设计。6.2.12.4.5由于设计基础数据改变、设备与材料订货条件发生改变及适应施工安装条件而进行设计变更,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但不予延长设计工期,不因此增加设计费用。6.2.12.4.6对于审定后的工程设计提出变更内容,承包人须无条件修改或重新设计,不予延长设计工期,不追加设计费。6.2.12.4.7承包人承诺能够根据工程需要修改设计,对所承担项目设计的完整性负责,且修改设计完成时限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并符合本合同要求。6.2.12.4.8原限定的建设规模和工程总投资额发生增减的情况下,原则上不予延长设计工期,设计费根据批复的概算作相应调整,并最终以工程结算批复额为准。6.2.12.4.9遇到国家设计规范发生修订与变更时,承包人依照新规范或修订后的规范进行必要的修改,不予延长设计工期,不因此增加设计费用。6.2.12.4.10承包人应在每月1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以工作月报和专项报告的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汇报设计工作进展、设计变更、设计限额控制情况、现场设计配合情况等。6.2.12.4.11当设计变更修改版幅累计超过使用中的施工图1/3或以上时,承包人应无条件对施工图版次进行修改并重新出图(出图数量及要求同第7版次施工图)。6.2.13设计分包管理6.2.13.1本合同为设计总包合同,但对于外电、室内装饰、园林景观、水土保持、标识、人防、幕墙、钢结构、智能化、概算编制等专项设计内容,发包人要审查承包人的设计能力;若承包人不具备上述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或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不具有上述专项工程的设计能力时,承包人须分包给具有行业相应资质并经发包人认可的专业公司进行设计。6.2.13.2专项设计分包单位的产生承包人应选择有实力和相关业绩经历的设计单位合作或委托分包设计,应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协商有关费用,并须事先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合作或分包设计合同签署前须交由发包人审核。6.2.13.3专项设计分包的合同由承包人与专项设计分包单位签订设计分包合同,并报发包人备案。6.2.13.4专项设计分包单位的管理专项施工图设计阶段,实行专项设计分包方自身管理、承包人总协调管理、发80包人管理的三级管理模式。在此管理阶段专项分包方承担主要的设计责任,承包人为协作方,承担次要的设计责任,承包人就该部分对总体设计方案设计思想及技术路线贯彻与总体设计的协调负责出具施工图的审核意见,并报发包人备案,承担相应责任。在此设计阶段的违约及绩效考核方面相应地按此设计责任进行比例划分。6.2.13.5设计分包与发包人的关系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招标及施工阶段,专项设计分包单位要接受发包人对其进行管理和协调。6.2.14设计周期6.2.14.1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应进行项目设计管理计划书,建立质量目标,规定质量要求,编制服从发包人总体实施计划的详细设计计划,安排应开展的各项活动,并向发包人提交设计策划文件。保证不因设计的因素使设计进度、质量与施工服务的完整性、连贯性和可靠性受到影响。6.2.14.2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两年止为服务期限。在缺陷责任期(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后满24个月止)内,若发现工程设计未能满足本合同的要求,承包人须继续提供服务,直至满足要求为止,对此发包人不额外支付费用。6.2.14.3承包人应按以下规定的期限交付设计文件(根据合同及招标文件填写)(1)方案设计修改:在签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后20日历天内完成方案设计修改;明确方案完善意见后10日历天完成方案再次修改。(2)初步设计:在方案设计修改后30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3)施工图设计:在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3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按照施工图审查单位意见10日历天完成修改完善。(4)勘察:收到发包人发出的进场通知起计20日历天内提交勘察成果文件。6.2.15人员管理专业设计及承包人员驻场服务6.2.15.1承包人承诺投入的人员为专业设计人员或驻场服务人员。6.2.15.2专业设计人员和驻场服务人员必须根据本项目设计工作的进展情况,按照发包人的指令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场所集中设计和提供驻场服务,凡人员不到位或不完全到位的,设计单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6.2.15.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承包人承诺为本合同约定项目指定的设计项目负责人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并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承包人保证驻场设计负责人能够全权代表承包人,并向发包人出具相应的授权文件。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如更换项目负责人必须经发包人批准。6.2.15.4承包人承诺为本合同约定项目指定的各专业设计负责人为中级职称或81以上,设计经历在10年以上,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名高级工程师。6.2.15.5项目设计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的经验、能力和健康状况应能胜任所承担任务的设计、组织、计划、协调工作6.2.15.6承包人必须保证参与本合同约定项目设计人员的稳定性,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承包人投入的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须更换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撤回,并按本合同得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6.2.15.7发包人认为项目设计负责人、各专业之间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和驻场设计代表不称职时,可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更换人员通知,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后5天内更换,更换人员的资历不得低于本合同相应条款对各类设计人员资历规定的要求,且更换人员须先经过发包人确认。若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更换人员有异议时,可申请复议一次,若经复议后发包人仍然要求更换,则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否则视承包人该人员从发包人发出更换通知的时间开始擅自离岗。6.2.15.8承包人必须加强设计人员职业操守的教育,本合同约定项目设计人员需共同遵守设计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6.2.15.8.1严防重产值、轻质量倾向,确保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6.2.15.8.2禁止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推销材料、设备,或以倾向性、排他性设计变相推销;6.2.15.8.3禁止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设计中选用价高质次的材料、设备;6.2.15.8.4禁止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在材料、设备的监造或调试过程中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进行包庇或以次充好,提高产品验收级别;6.2.15.8.5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工程进行包庇及验收;6.2.15.8.6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材料用量、工程量进行虚假签认;6.2.15.8.7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不合理提高施工难度及增加材料用量,以增大施工费用,获取不正当收益。6.2.15.8.8凡违背以上规定者,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追究承包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要求赔偿相关损失。6.2.15.8.9项目设计负责人和驻场设计代表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责应在承包人设计人员架构表内明确。6.2.15.8.10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设计负责人和驻场设计代表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发包人驻场代表,发包人驻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通知同时生效。6.2.15.8.11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和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按发包人认可的设计详细进度计划和发包人依据合同付出的指令要求组织设计,并应保证设计信息的准确、安全。6.2.15.8.12每一项目设计负责人和驻场代表负责人均是承包人的履约代表,发82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文件经任一项目设计负责人和驻场设计代表负责人签收,即视为已送达承包人。6.2.16设计服务设计服务:6.2.16.1在明确承包人责任的基础上,在施工期间,根据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和需要,承包人承诺按工程建设的需要,提供现场服务,及时派出专业工程师解决工程中涉及到的设计方面的问题。主要工作如下:6.2.16.1.1参与设计的技术协调会,做好设计的交底工作。6.2.16.1.2各施工阶段开始前,按承包人的设计分工,协助组织设计交底、重大技术问题专家论证会、图纸会审、答复有关设计问题。在技术复杂的分项工程施工前,承包人要进行专项技术交底,提出质量控制要求;特殊材料的性能要求;质量检验的特定方法。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需要,对一些特殊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及工艺的书面建议。6.2.16.1.3现场服务:指派设计人员常驻项目,按承包人分工责任分配组织进行,配合发包人进行现场巡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当建设过程中对设计文件有疑问,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出专业工程师解决。属于一般设计问题,若无特殊情况,应在一天内解决。属于重大设计问题,可在5天内书面提出解决意见。对设计图纸与现场不符之处,应及时提出解决办法。6.2.16.1.4配合发包人进行施工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要考虑工程实施的需要,在计划、工期上要根据工程总体策划考虑工程招投标、设备采购、施工组织所需要的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其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由承包人负责编写。6.2.16.1.5提供设备、材料订货清单,同时原则上须向发包人推荐三家以上供应商及提供相关资料,所提供的供应商和相关资料不能带有倾向性和排他性。6.2.16.1.6对设备、材料订货有关性能、参数、规格、经技术确认,以及协助参与对已订设备、材料的验收工作。6.2.16.1.7协助制订设备系统的调试计划和参与设备试车调试。6.2.16.1.8参与工程的报建与各类验收,参与编写工程总结。6.2.16.1.9报审报建图档资料管理及配合服务。(1)提交报审报批所需文件图纸资料,并配合相关技术协调直至完成所有审批手续。(2)报审报批配合服务:承包人应安排专人全面跟进所有报审报批工作。(3)图档资料配合管理服务:承包人应安排专人按照相关档案资料管理规定,全面负责函件起草、图纸档案资料收发整理工作。6.2.16.1.10项目负责人应该参加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召开的协调会、调度会。6.2.16.2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需要,对一些特殊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的书面建议,配合编写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指导书),对设计各部分所应满足的规范、标准进行总说明,对各条文进行摘录汇编。若对超规范83(标准)之处,应初拟技术标准,以供专家论证后执行。6.2.16.3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两年为止为服务期限。工程投入使用后,若发现工程设计未满足本合同的要求,承包人必须继续提供服务,直至满足要求为止。上述的延期服务,发包人不额外支付费用。6.3绿色建筑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工程进度及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运营要求提供如下咨询服务内容:(1)初步方案阶段;(2)绿色建筑技术可行性分析阶段;(3)施工图深化设计阶段;(4)资料汇总及设计评价标识申报阶段;(5)施工阶段的绿色建筑措施指导;(6)运营阶段的绿色建筑管理指导;(7)资料汇总及运行评价标识申报阶段。6.3.1初步方案阶段:(1)项目的整体绿色建筑设计理念策划、分析,项目目标的确认,分析项目适合采用的技术措施、与实现策略,并向发包人进行设计理念的汇报;(2)项目资料分析整理,明确项目施工图及相关方案可变更范围;(3)根据设计目标及理念,完成项目初步方案、投资估算、星级自评估;(4)向发包人提供项目绿色建筑预评估报告。6.3.2绿色建筑初步设计阶段(1)与发包人确认星级所需的绿色生态技术;(2)根据确认的绿色生态技术,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完成初步设计中绿建相关内容的咨询工作。(3)向发包人提供项目绿色建筑初步设计说明。6.3.3绿色建筑深化设计阶段(1)根据项目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完成与建筑设计、机电设计、景观设计室内设计以及其它相关专业深化设计的咨询工作。完成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84并落实采用技术的技术要点、经济分析、相关产品等;(2)承包人将参与整个施工图完善修改阶段的技术指导,根据确定的设计方案,承包人提供相关技术文件,指导施工图设计融入绿色建筑技术和细部理念。提供施工图方案修改完善建议书,并指导施工图设计;(3)完成绿色建筑星级认证所需要完成的各项模拟分析,并提供相应的分析报告;(4)协助发包人完成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工作;(5)向发包人提供《绿色建筑设计说明专篇》、《绿色建筑设计审查表》、《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申报自评估报告》、各项佐证分析报告;6.3.4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阶段(1)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要求,完成绿色建筑整体深化方案报告;(2)制作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全部资料;(3)完成申报材料的内部审核;(4)进行专家评审会汇报及现场答辩(5)取得设计标识。6.3.5绿色建筑施工阶段(1)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要求,制定该项目的绿色施工策略及定位;(2)对建筑施工场地进行调研分析,因地制宜地对绿色建筑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资源节约、过程管理进行分析,制定全面的绿色施工技术体系;(3)协助施工单位制定施工全过程的环境保护计划,并指导实施;(4)定期到施工现场进行绿色施工的问题会审及现场指导;6.3.6绿色建筑验收调试阶段(1)根据绿色建筑运营评价和设计文件的要求,配合业主和施工单位,对机电设备进行调试记录;(2)向发包人提供《机电系统综合调试和联合试运转方案》;6.3.7绿色建筑运营管理阶段(1)配合业主和物业管理方建立建筑运营管理制度;(2)协助业主和物业管理方建立绿色建筑管理制度;(3)指导物业管理方,定期对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进行检查及记录,85制定机电设备和管道的检查和清洗计划,监督非传统水源的水质检测;(4)定期到运营项目进行绿色建筑运营管理的问题会审及现场指导;6.3.8绿色建筑检测阶段(1)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指导业主对建筑项目的绿色建筑指标进行检测;(2)根据相关检测数据,协助业主和物业管理方进行建筑设计、施工、管理的优化,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要求;6.3.9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申报阶段(1)根据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申报要求填写相关申报材料,并归档整理项目施工图、计算书、分析报告、检测报告等资料;(2)在建筑竣工验收及运营满一年后,提交运行标识申报材料;(3)对物业管理方进行绿色建筑现场评审会前培训,制定绿色建筑专家现场审查路线,为现场绿色建筑专家所提问题进行回复;6.4设计管理内容6.4.1初步设计阶段(1)编制初步设计进度计划及跟踪设计进度。(2)检查和控制设计进度,并在必要时提出调整进度计划的意见。(3)审查初步设计所用的规程、规范及标准。(4)督促设计单位协调初步设计中各专业之间的关系。(5)协助发包人对初步设计中的技术重点、难点进行跟踪。(6)组织审查各专业设计的经济性,协助对主要工程设备及材料选型。(7)协调发包人及设计单位和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8)组织审查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书。(9)审核设计规划方案的可行性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业态分布、结构、规划、户型等)6.4.2施工图设计阶段(1)督促设计人按发包人要求及政府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的意见开展施工图设计。(2)协助发包人对主要建筑装饰材料的规格、标准、色调设计进行重点跟踪(3)跟踪设计进度,并在必要时提出调整进度计划的意见。86(4)督促设计单位协调施工图设计中各专业之间的关系,避免各专业之间在图纸上的矛盾。(5)组织审查设计文件的质量,以减少在施工中的设计变更。(6)协助发包人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报审。6.4.3施工阶段(1)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并跟踪会审中提出问题的修改和处理。(2)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设计解决。(3)审查设计变更,分析设计变更原因,分析设计变更对项目造成的进度和造价的影响,提出可能的索赔和反索赔意见,报发包人审批,。(4)按相关规定协调施工单位参加重要分项工程的验收和主要分部工程验收。(5)协调设计院处理施工中出现较大问题,如出现质量问题,应协调设计进行必要的验算并提出处理方案。(6)协调管理所有设计人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设计、绿建设计、人防设计等。6.4.4组织报建报批(1)组织各阶段设计报批(2)组织办理各专业设计报批。(3)组织办理与工程建设实施所需的规划、国土、征地拆迁、交通、施工、消防、道路照明、电力管廊、环保、环卫、绿化等部门的报建、报批工作及施工图报建。(4)组织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组织办理施工图审查。(6)组织办理施工许可证。(7)建立报建报批文件档案。七、监理工作指引7.1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发包人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2)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发包人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87组织人员编写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并提交给发包人。(3)图纸会审由发包人组织,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人员做好图纸会审记录并提交给发包人。(4)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发包人。(5)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在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对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应审核以下内容:1)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及职责;2)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各过程的识别与管理;3)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措施。(6)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1)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2)分包单位的业绩,尤其是类似工程施工的经验;3)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7)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方案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测量资料予以签认:1)检查施工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2)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控制测量方案;3)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8)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发包人。(9)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发包人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10)制定监理规划1)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2)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88①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人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发包人;②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③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为以下各项:a.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b.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c.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d.发包人制定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3)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工程项目概况;②监理工作范围;③监理工作内容;④监理工作目标;⑤监理工作依据;⑥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⑦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⑧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⑨监理工作程序;⑩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⑪监理工作制度;⑫监理设施。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发包人。(11)制定监理实施细则1)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2)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②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③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为以下各项:a.已批准的监理规划;b.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c.施工组织设计;89d.本合同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招投标文件及合同;e.发包人制定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3)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①专业工程的特点;②监理工作的流程;③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④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12)对合同管理实施控制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协商会办制度,根据合同文件的约定及发包人要求的图纸批准程序、工程变更程序、施工单位索赔程序、施工单位的账单审查程序、进度付款账单的审查批准程序、工程问题的请示报告程序等制定相关表格。7.2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7.2.1工程质量控制工作(1)在施工过程中,当施工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3)当施工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4)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5)监理人应对材料、设备的进场验收负主要责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6)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90(7)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建筑材料设备的进场检验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包括重点检查、抽查及专项检查)。对基础工程中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和主体结构工程中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及发包人要求的其它旁站工作等,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主要职责是:1)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2)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3)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4)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企业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当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旁站监理记录是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依法行使有关签字权的重要依据。对于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企业应当将旁站监理记录存档备查。(8)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施工单位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9)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10)监理单位按照基建程序从工程建设前期法定建设程序资料、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工程验收及备案资料按照与工程同步的原则进行及时收集,91保证保管一套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11)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控制中的其他监理工作1)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2)监理人应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阶段开始之前向发包人提交质量事故处理程序。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应事先向发包人报告。3)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4)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发包人及本监理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7.2.2工程造价控制工作监理人负责的投资控制工作为项目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主材单价、综合单价、签证费用、工程预算审核、结算审核、工程量(含钢筋抽料)审核、费用索赔等。(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1)监理人应每日统计施工单位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记录于监理日志中;2)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复核当期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3)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进行复核,并报发包人;4)提交月度分包工程支付建议书给发包人。(2)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防范性对策。(3)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发包人92报告。(5)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6)工程变更的管理总监理工程师应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发包人、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①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发包人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②项目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各项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a.审核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b.审核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c.审核工程变更的单价和总价;d.审核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期变化。④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施工单位和发包人进行协调。⑤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工程变更单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必要的附件等内容,有设计变更文件的工程变更应附设计变更文件。⑥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施工单位实施。2)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①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发包人授权后,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施工单位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发包人通报,并由发包人与施工单位在变更文件上签字;②在项目监理机构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发包人授权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发包人和施工单位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3)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施工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4)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5)监理人必须按月度提交项目造价变更统计表给发包人。(7)工程签证的管理93按发包人工程签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的现场签证进行管理,因监理人把关不严,致使该部分工程签证所发生的费用超过合理费用的(以政府结算终审部门审定价对照为准),由监理人按本合同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8)分段结算工作的管理1)为确保本合同工程结算的顺利进行,发包人可能对本合同工程按分部分项或单位工程进行分段结算(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关于分段结算配合工作的指令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分段结算配合服务工作计划,承包人应根据经过发包人批准的分段结算配合服务工作计划积极配合相关的分段结算工作。2)监理人应在施工单位提交所完成的分部工程的结算文件(包括相关的结算资料)后15天内完成分段结算的审核工作并将向发包人提交审核报告。如施工单位未能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结算文件,监理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裁处。3)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新增工程等情况导致已经审定的分段结算的单位工程(分部或分项工程)发生变化的,监理人应在原审定的分段结算的基础上对变更、新增部分按本条约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结算审核,形成分段结算补充报告报送发包人。7.2.3工程进度控制工作(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进度控制:1)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2)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3)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检查、分析;4)当实际进度符合计划进度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下一期进度计划;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发包人。(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4)施工阶段的工程进度控制中的其他监理工作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施工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94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发包人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预防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7.2.4工程职业健康安全控制工作(1)工程职业健康安全控制应遵循下列程序:1)确定施工职业健康安全目标;2)编制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保证计划;3)实施工程职业健康安全计划;4)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保证计划验证;5)持续改进。(2)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进行相应的安全控制。(3)检查项目施工安全目标的要求配置的资源是否满足需要。(4)要求施工单位对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专业性强的项目和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1)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5)定期组织安全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并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和隐患,分析原因并制定相应整改防范措施。(6)采取随机抽样、现场观察、实地检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测结果。对现场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和操作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应进行纠正。(7)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找出安全隐患部位,确定危险程度。(8)对检查出的隐患立即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受检单位应对安全隐患原因进行分析,制定和落实纠正和预防措施。(9)对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应进行跟踪检查,保存验证记录。957.2.5工程材料设备控制工作(1)甲供材料设备的管理,包括:1)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机电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计划;2)主持施工图交底审查会;3)检查施工单位为设备提供运输所需通道和卸货作业场地及设备仓库或符合要求的材料堆放场地的落实情况;4)参加设备的到货验收、开箱检验,并签署相关文件;5)负责机电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控制。(2)甲招乙供材料设备的管理,包括:1)协助发包人针对甲招乙供材料设备开展的公开招标活动;2)督促并审核施工单位签订材料设备供货合同及合同款的支付情况;3)审核并批准施工单位编制的材料设备生产和到货进度计划;4)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机电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计划;5)检查施工单位为设备提供运输所需通道和卸货作业场地及设备仓库或符合要求的材料堆放场地的落实情况;6)参加设备的到货验收、开箱检验,并签署相关文件;7)负责机电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过程中的投资、质量、进度控制;8)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的结算资料。(3)甲管乙供材料设备的管理,包括:1)协助发包人针对甲管乙供材料设备的公开择优竞价活动;2)督促并审核施工单位签订材料设备供货合同及合同款的支付情况;3)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数量;4)审核并批准施工单位编制的材料设备生产和到货进度计划;5)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材料设备生产的质量控制;6)参加出厂验收;7)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材料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计划;8)主持施工图交底审查会;9)检查施工单位为材料设备提供运输所需通道和卸货作业场地及材料设备仓库或符合要求的材料堆放场地的落实情况;10)参加材料设备的到货验收、开箱检验,并签署相关文件;11)负责材料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过程中的投资、质量、进度控制;12)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的结算资料;13)检查质量保证期工作。96(4)乙供材料设备的管理,包括:1)审核工程总体材料设备使用计划和月度材料设备分批使用计划;2)审核施工单位选定的材料设备合格供货商并对样品进行封存;3)督促并审核施工单位签订材料设备供货合同;4)组织施工单位拟定准确的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时进行材料设备的采购及供货;5)组织施工单位认真清点到货材料设备,在安装材料设备过程中及安装后应进行监督、检验,把好质量关;6)对施工单位所定材料设备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必须严格把关,发现货不对板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汇报;7)负责材料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过程中的投资、质量、进度控制;8)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的结算资料;9)检查质量保证期工作。(5)建筑装饰材料的管理,包括:1)协助发包人进行材料管理及采购策划;2)协助发包人选定合格材料供货商;3)协助并督促施工单位签订材料供货合同;4)督促施工单位拟定准确的分批次订货计划,及时进行材料的采购及供货;5)对材料到货、施工过程中及施工后进行监督、检验,把好材料质量关;6)对材料变更费用进行预测及审核,提出专业意见及建议;7)负责供货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协调。7.2.6工程合同管理工作(1)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使工程项目的全部合同事件处于控制中,保证合同目标的实现。(2)建立合同管理文档系统。应建立与相适应的编码系统和文档系统,便于各种合同资料的保存与查询。(3)建立合同文件沟通方式。施工单位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分包人之间的有关合同的文件沟通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4)合同实施监督。包括:监督施工单位、分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并做好各分包人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同时也应督促发包人执行其合同责任,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5)合同跟踪和诊断。包括:971)全面收集并分析合同实施的信息与工程资料,将合同实施情况与合同分析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其中的偏离。2)对合同履行情况做出诊断。合同诊断包括:合同执行差异的原因分析、合同差异责任分析、合同实施趋向预测。及时通报合同实施情况及问题,提出合同实施方面的意见、建议、甚至警告。3)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对应的管理措施,防止问题的扩大和重复发生。(6)严格合同变更管理。包括:变更谈判、变更的处理程序,落实变更的措施,修改变更相关的资料,检查变更措施的落实情况。(7)监理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参与本合同工程施工、采购等招投标文件(含招投标修改、澄清等文件)的审查工作,对相关合同及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进行审核,确定可能引起争议的合同条款等内容,向发包人提交关于合同执行过程的可能存在的索赔风险的报告。对收到的施工单位的索赔报告应进行审查分析,收集反驳理由和证据,复核索赔值;如具备反索赔条件,应及时提出反索赔报告并附上相关证据。(8)合同终止和后评价工作,包括:合同按约定履行结束后,合同即告终止。监理人应及时进行合同后评价,总结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的利弊得失、经验教训,作为改进以后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借鉴。(9)合同后评估应包括如下内容:1)合同签订情况评价;2)合同执行情况评价;3)合同管理工作评价;4)对本项目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条款的评价。(10)合同管理中的其他监理工作,包括:1)费用索赔的处理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可能发生的费用索赔提供证据。①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应依据下列内容:a.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b.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c.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d.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凭证。②当施工单位提出费用索赔的理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a.索赔事件造成了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98b.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施工单位的责任发生的;c.施工单位已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费用索赔申请表,并附有索赔凭证材料。③施工单位向发包人提出费用索赔,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a.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发包人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b.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c.施工单位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发包人的费用索赔申请表;d.总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上述②款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e.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费用索赔审查,并在初步确定一个额度后,与施工单位和发包人进行协商;f.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发出要求施工单位提交有关索赔报告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上述的第d、e项的程序进行。④当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与工程延期的批准联系起来,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⑤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额外损失,发包人向施工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索赔报告后,应公正地与发包人和施工单位进行协商,并及时作出答复。2)合同争议的调解①项目监理机构接到合同争议的调解要求后应进行以下工作:a.及时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包括进行调查和取证;b.及时与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c.在项目监理机构提出调解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争议调解;d.当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该合同争议的意见;e.在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施工合同规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之外,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合同的双方继续履行施工合同。②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争议处理意见后,发包人或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合同争议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在符合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此意见应成为最后的决定,双方必须执行。③在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接到仲裁机关或法院要99求提供有关证据的通知后,应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3)合同解除的相关工作①施工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程序。②当发包人违约导致施工合同最终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就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应得到的款项与发包人和施工单位进行协商,并应按施工合同的规定从下列应得的款项中确定施工单位应得到的全部款项,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施工单位:a.施工单位已完成的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各项工作所应得的款项;b.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订购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款项;c.施工单位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合理费用;d.施工单位所有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e.合理的利润补偿;f.施工合同规定的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③由于施工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终止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清理施工单位的应得款项,或偿还发包人的相关款项,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施工单位:a.施工合同终止时,清理施工单位已按施工合同规定实际完成的工作所应得的款项和已经得到支付的款项;b.施工现场余留的材料、设备及临时工程的价值;c.检查和验收已完工工程,移交工程资料和对该部分工程的清理、质量缺陷修复等所需的费用;d.施工合同规定的施工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e.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在与发包人和施工单位协商后,书面提交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发包人款项的证明。④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发包人、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7.2.7工程信息管理工作(1)监理人要全面掌握信息源,灵活运用信息处理工具,收集相关信息资料。监理人必须进行管理的工程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有关政策文件、法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2)设计及有关批准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设计文件等;3)招投标文件、工程建设合同、协议、补充协议等;4)与发包人、施工单位及工程有关单位之间的往来文件;1005)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临时工程设计、方案等资料;6)各种材料报验、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的技术资料、检测、试验报告等资料;7)各种报验、验收、报告、报表、计量、支付、施工记录、现场签证、质量、进度状况记录等资料;8)监理日记、巡查、旁站记录、工程照片、事故处理资料、关键的检查资料;9)监理通知、会议记要、备忘录、合同执行情况、监理月报、监理报告、总结、评估等;10)工序验收、检验批验收、分项验收、分部(或子分部)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资料;1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环境保护验收、室内环境验收、卫生防疫验收、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人防工程验收、燃气验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防雷验收、建筑节能验收等专项验收资料;12)监理制度、规定与管理办法等内部文件;13)安全、文明生产控制资料等。(2)建立信息管理制度,严格信息采集、编排、查阅、归档保存的管理办法,由专人实施。监理资料的管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监理资料必须及时整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2)监理资料的管理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实施。3)监理资料应在各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4)监理档案的编制及保存应按有关规定执行。(3)计算机信息管理1)计算机信息管理的内容和基本要求监理人应运用计算机技术对合同项目进行科学管理,全面提高合同工程施工管理水平。监理人应配置和运用专业软件进行项目施工管理,包括进度、质量、安全、投资、资源、合同、结算、文档等管理系统。2)计算机网络监理人须以宽带形式接入发包人网站以保证信息传输速度要求。3)计算机硬件监理人应配置满足软件运行要求的计算机和工作站来支持日常的合同项目施工管理工作。4)人员配备及培训监理人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门人员负责支持和维护计算机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并报发包人备案。监理人至少应有如下人员:①计算机系统专门人员。要求熟悉计算机软硬件技术,能进行计算机工程信101息管理系统,相关部分的日常维护,负责与发包人计算机系统人员协调解决计算机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应用中出现的问题。②数据管理和录入人员2~3名。负责采集、录入、核对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供的信息,并保证数据的及时准确。以上人员须参加岗位培训,经一定形式的考核后方能上岗。(4)对所收集的信息必须进行分析,确保其准确、全面、来源可靠,且要求为正式资料。(5)及时将采集到的信息进行筛选分类,分别通报给有关领导、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审阅和签署意见。(6)建立主体数据库系统结构,及时对信息分类保存、要求列名事件、题目、来源、概要、经办人或其他基本情况。(7)对信息资料收集和反馈进行跟踪,对信息进行动态管理。(8)涉及国家机密或各单位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料保管工作应制订保密管理细则,防止机密泄漏,避免造成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9)有保留价值的信息,经请示有关领导后可以消除,但应做好登记。(10)工程结束后,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整理存档、移交,并办理好移交签收手续。(11)监理人在提交相关信息的纸质文件的同时,须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电子原版、纸质文件扫描版。7.2.8工程项目沟通与协调(1)“建立项目沟通与协调管理系统,健全各项制度,并本着严格守法、遵”守公德的原则,以维护各相关方的利益为前提,应用先进、实用的方法和手段,有效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2)制定项目沟通管理计划,按内容划分主要有: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成本、资金、环保、设计变更、索赔、材料供应、设备使用、人力资源、文明工地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按时间划分主要有: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年度计划、半年计划、季度计划、月计划、旬计划、周计划等。(3)项目沟通管理计划明确沟通的具体内容、对象、方式、目标、责任人、完成时间、奖罚措施等,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确保沟通计划落到实处。(4)对项目实施各阶段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根据沟通与协调的进展情况和结果,按程序要求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各相关方,实现共享,提高沟通与协调的效果。通过有效地计划、组织和协调,监督相关各方履行各自的职责,102协调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关系,充分利用各方优势为本合同工程建设服务。(5)定期组织召开建设单位、设计、监理、质监站、安监站、施工单位参加的工地现场会,协调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会前一天,就质量、安全、进度、资金、技术、材料等需要协调的问题等议题征求意见,分送有关单位,以便会前做好充分准备,会后写出会议纪要发与会各单位,并督促执行。(6)妥善处理各分项工程之间的施工配合,要求各施工单位提出需要配合的问题,如施工场地的要求、施工用水、用电、交叉作业的相互影响,施工收口处理、建筑成品保护要求及需要采取的配合措施等。7.2.9环境管理工作监理人应对施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满足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的要求。监理人环境管理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制定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的程序及制度提交发包人及政府相关部门核准;(2)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及程序等,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如噪声、废气、污水等污染物排放应达标、粉尘控制达标、减少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3)对配套的环保工程进行施工监理,如对水处理设施、声屏障、绿化工程、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等进行监理。7.2.10提交监理月报监理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1)本月工程概况;(2)本月工程形象进度;(3)工程进度,包括:1)本月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进度比较;2)对进度完成情况及采取措施效果的分析。(4)工程质量,包括:1)本月工程质量情况分析;2)本月采取的工程质量措施及效果。(5)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包括:1)工程量审核情况;2)工程款审批情况及月支付情况;1033)工程款支付情况分析;4)本月采取的措施及效果。(6)合同其他事项的处理情况,包括:1)工程变更;2)工程延期;3)费用索赔。(7)本月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等情况的综合评价及相关意见或建议。(8)本月监理工作小结,包括:1)对本月进度、质量、工程款支付、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情况的综合评价;2)本月监理工作情况;3)有关本工程的意见和建议;4)下月监理工作的重点。监理月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及签认,签认后报发包人和本监理人总部。7.2.11施工阶段的其他监理工作(1)工地例会1)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工地例会应按发包人提供的例会细则执行。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2)工地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②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③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④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⑤检讨工作联系单的相关内容的执行情况,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⑥本月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综合情况,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⑦其他有关事宜。3)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4)对于工地例会上提出的有关设计问题,监理人应积极把关控制,不应随意对相关问题做出定论。工地例会上的相关结论必须以设计变更的方式确定后方104可实施。5)监理人需参加由发包人组织的设计例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和配合完善设计变更手续等工作。(2)工程暂停及复工的相关工作1)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按照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2)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①发包人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②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③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④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⑤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3)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4)由于非施工单位且非上述第2)-②、③、④、⑤项原因时,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之前,应就有关工期和费用等事宜与施工单位进行协商。5)由于发包人原因或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施工单位继续施工。6)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在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施工单位继续施工。7)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到签发工程复工报审表之间的时间内,应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3)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工作1)当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2)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可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延期申请表并经过审查后,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并通报发包人。当施工单位提交最终的工程延期申请表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查工程延期及临时延期情况,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3)项目监理机构在作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发包人和施工单位进行协商。4)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工程延期时,应依下列情况确定批准工程延期的时105间:①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②工期拖延和影响工期事件的事实和程度;③影响工期事件对工期影响的量化程度。5)当施工单位未能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的工期竣工交付造成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从施工单位应得款项中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7.3工程收尾阶段的监理工作7.3.1工程收尾阶段包括竣工扫尾、验收、整改、移交、结算、考核评价等方面的管理。监理人应制定工作计划,提出各项管理要求。工程收尾阶段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的竣工扫尾;(2)项目的竣工验收、整改及移交;(3)项目的竣工结算;(4)项目的回访维护;(5)项目的考核评价。7.3.2竣工验收(1)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应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2)监理人应负责组织系统联动调试、试运行及各专项验收及检测。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3)组织或协助发包人、施工单位和产权管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移交。(4)根据现场的实际竣工情况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图纸(包括设备移交资料等)进行复核确认。7.3.3审核竣工结算(1)结算的总体要求监理人应根据有关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于竣工后2周内编制工106程竣工结算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监理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按核准的结算计划中的时间要求提交竣工结算书及竣工结算资料。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书,确保工程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并对其提交给发包人的结算审核结果负责。工程结算以单个施工合同为结算对象,监理人应在完成全部合同结算的审核后形成结算汇总。总监理工程师应对监理人提交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进行签认并对由其审核的结算金额的准确性负责。(2)工程结算资料必须实事求是、完整、真实准确,工程资料的主要内容包括:1)合同(组成包括: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投标文件澄清纪要、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件、合同标准条件、招标文件及补遗书、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各方间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其它);2)结算书及电子文档;3)招标图纸及竣工图纸;4)图纸会审(交底)的会议纪要;5)工程量计算书(或钢筋抽料表)及电子文档;6)工程变更图纸、变更指令及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7)施工现场变更签证及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8)工程竣工验收证明;9)开、竣工报告;10)中间计量资料;11)其它竣工结算资料。(3)政府有权审核部门结算审核过程中的相关工作1)监理人应积极组织并督促施工单位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本合同工程结算书(结算资料)的审核工作,以推动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2)监理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派出相关人员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针对本合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的相关会议(如结算工作会议、结算工程量核对会议等)。3)监理人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对本合同工程结算提出的意见,向发包人提出解决本合同工程结算争议的合理建议。7.3.4提交监理工作总结监理工作结束时,监理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总结。监理工作总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2)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和投入的监理设施;107(3)监理合同履行情况;(4)监理工作成效;(5)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和建议;(6)工程照片(有必要时)。7.3.5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1)监理人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2)承担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时,监理人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发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施工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3)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发包人。7.4施工阶段统筹协调管理7.4.1质量控制质量管理包括施工质量、材料设备质量等全面的质量管理。主要包括:(1)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检查参建各方的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性、完整性,确保工程质量,并对其运作和持续改进状况进行检查;(2)制定巡视制度,加强现场巡视,第一时间了解和收集现场情况,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3)参与重要节点的中间验收,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发现质量问题,责成施工单位及时整改;(4)按照发包人意图分解制定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目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既定的目标;(5)编写工程单体及联动调试方案报发包人审定,并组织工程设备的联动试车;(6)参与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审查竣工资料,依据经审查的设计文件和发包人确认标准对工程是否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7)组织施工单位在建设期和质量保修期内进行回访,对工程缺陷及时维修和弥补。(8)接受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的审核。每天向发包人报送当天简报,每周向发包人报送本周周报,每月向发包人报送本月月108报。(9)定期对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交底及考核分析,改善不足并提出下期考核要求。协助施工单位完善现场管理,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各类施工方案采取承包人、监理、施工三方联合评审及优化,不断提高施工单位的技术管理水平。7.4.2进度控制(1)根据工程特点、实施状况及过去类似工程积累的经验,根据发包人制定项目总进度计划及控制节点,提出计划控制目标,报发包人批准后,作为项目开展的纲领性计划,指导所有工作的开展;(2)按照发包人制定的项目总工期要求,编制年度进度计划和分段工程进度计划,报发包人审批后,督促检查落实各阶段工程进度的实施情况;(3)根据总进度计划,编制二级计划,包括设计出图计划、招标计划、采购计划、现场准备计划、施工计划等,并督促相关各方实施;(4)严格按计划进行管理,对项目进度实施动态监控,一旦发现有进度脱节或延误,应及时查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确保在预定的总工期内按期完成;(5)定期召开进度专题会议,督促各方按计划实施,出现偏差及时纠偏;(6)协调总包单位及各独立承包商、市政配套单位及甲供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进退场时间及相应的施工周期;(7)利用组织、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和措施,保证进度计划的如期完成。(8)根据发包人要求每月向发包人提供各项目工程部位完成情况报表、产值报告及建设动态等。督促各施工单位上报并审核各专业进度计划,及时向发包人汇报施工现场的情况;(9)做好各计划节点实际完成工期时间的详细记录,收集和保存有关工期资料;(10)及时审核和处理有关单位提出的工期索赔事宜;(11)审核承包商各项施工准备工作,检查施工现场状况,办理相关手续,组织施工临时供水、供电、接通通讯至工地现场,组织编写开工报告,办理开工手续,为施工单位提供施工条件;(12)按照项目管理会议制度,组织每周会议。7.4.3施工安全管理(1)按照政府及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协助发包人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报批等有关手续;(2)制定本项目的安全施工要求,并督促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109(3)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负责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施工,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施工目标、措施及其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4)协调施工总平面布置,合理分配交叉施工的时机和作业面,为各独立施工单位能够按时进场施工提供现场条件;(5)对工地现场施工(生产)安全检查评分,通过日常管理,杜绝事故隐患;(6)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施工单位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善后处理,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事故调查情况书面上报发包人,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供发包人参考,并根据事故结果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7)负责督促各单位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增强施工人员自我保护意识,负责建立安全施工监督网络,检查安全施工落实情况,建立健全安全施工保证体系;(8)落实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督促各承包商与发包人签订安全施工协议;(9)协助发包人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协调处理检查中遇到的问题;7.4.4文明施工管理(1)制定本项目的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细则,并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2)明确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职责,负责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做好文明施工,创建“文明施工工地”,并督促检查安全文明施工目标、措施及其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3)施工单位进场后,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总平面布置进行细化和自身的施工方案、调整进度要求,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4)控制施工现场整体状况,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劳动力、原材料、周转材料投入情况,使其满足现场施工要求;(5)制定文明施工管理细则,每日对现场情况如实记录,保证现场施工满足文明施工的要求;(6)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安全健康、环境卫生管理细则,经发包人批准后,督促其实施,并定期检查。确保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达到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同时满足发包人的要求;(7)定期及不定期地对各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对所有违规的施工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查处。(8)接受政府监督部门的检查,协调处理检查中遇到的问题;1107.4.5移交管理(1)组织总包单位对工程实体进行移交前检查,做好对工程未完工部分的施工和已完工需整改内容的施工。(2)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工程资料。7.4.6档案和信息管理(1)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及制度。(2)建立建设信息流转体系,制定各类信息文件的处理流程,使信息及时传达及处理。(3)接受发包人及上级主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并及时下发各相关单位执行。(4)作为工程各参建单位的文件、信息接口,及时处理、归档及传达给发包人和上级。(5)及时备份,建档及保管建设的相关文件、档案,项目结束后转交发包人(6)负责本项目所有竣工资料的收集、汇总,并组织办理竣工资料的备案。(7)编制年度、季度和月度工作报告,报发包人及有关部门。(8)建立工程统计台帐(设计文件、来往文件、工程变更、支付、结算等)。(9)信息管理的其它工作。7.5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7.5.1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合同约定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3)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4)经批准的施工图纸及说明,以及经图纸会审确定的修改设计通知书;(5)本合同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招投标文件及合同;(6)发包人发出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指令;(7)发包人制定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7.6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7.6.1项目监理机构(1)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方可撤离施工现场。(2)施工单位必须在发包人发出进场通知后,按发包人具体的要求进场,并111立即开始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承包人必须按照其投标文件和监理规划的承诺,足额、按时派驻监理人员和投入设备。(3)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相关专业人员及服务人员,他们的基本要求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4)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保证足够的监理人员从事要求的施工准备期至工程收尾、工程整改、工程竣工、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备案、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5)承包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6)考虑到本合同项目的重要性、特殊性、复杂性,发包人将承包人的人员落实、驻场人员的到位作为监理管理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如承包人的人员投入、驻场工作的安排、落实,未能达到合同要求,发包人将严格按本合同的相关约定作出处理。(7)承包人必须保证参与本项目监理人员的稳定性,未征得发包人同意不可撤换,否则必须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的,应事先得到发包人的同意。(8)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称职的管理人员。除因为死亡或严重疾病的原因外,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包括总监、总监代表)必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拟更换的总监进行考核。承包人拟更换的总监不能通过发包人考核的,不得任总监。(9)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更换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即使是发包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替代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发包人的认可。由于更换人员引起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如因承包人使用不称职管理人员给工程建设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承包人如更换总监,发包人仍有权要求承包人按30万元/人/次承担违约赔偿,如更换总监代表,发包人仍有权要求承包人按5万元/人/次承担违约赔偿,如更换其他一般管理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1万元/人/次承担违约赔偿。(11)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职责。(12)如发包人认为监理人员的数量、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监理人员的专业配置不能满足监理工作所需时,发包人有权另行聘请符合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所聘请监理人员的工资已包括在本合同监理酬金内,此费用由承包人向所聘监理人员支付。必要时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本合同监理酬金中扣取支付。(13)发包人根据工程推进实际情况,有权要求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调112用其资源保证落实本项目监理工作。(14)承包人应对其驻地监理人员的人身安全承担责任。(15)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事先书面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施工单位。(16)为发挥发包人工程管理人员对监理工作的直接参与和对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掌控,发包人的项目工作小组将与承包人的项目监理机构集中办公,督促施工单位履行职责,并对项目监理机构的下列工作进行检查:1)承包人的日常监理工作;2)承包人人员及仪器设备的投入;3)承包人的旁站计划及旁站工作记录;4)承包人的监理日志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5)承包人编制的监理机构人、材、机投入及实物工程量统计报表;(16)承包人应按照广州市建委的要求为监理人员办理平安卡。(17)承包人应建立现场报到指纹打卡制度,对总监、总监代表及现场监理工程师到场情况进行考核。7.6.2总监理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管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这些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施工单位。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对监理人员某项授权的,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施工单位。(2)除特别指明外,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提出否定意见的,不应视为已获批准,也不影响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人员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相关合同的约定向施工单位发出指令,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盖有施工单位授权的施工场地项目监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上述(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4)施工单位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按上述(3)项约定作出的指令后应遵照执行。施工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有异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但应先遵照执行。总监理工程师研究施工单位的书面意见后,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令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并通知施工单位。若总监理工程师再次决定继续执行原指令,施工单位应遵照执行,施工单位如仍有异议,可报发包人裁决。(5)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发出口头指令,施工单位应遵照执行。施工单位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指令予以确认。113(6)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单位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上述(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令。(7)由于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或总监理工程师指令错误而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7.6.3提交报告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报告的种类、时间和份数,由发包人的项目工作小组与承包人的项目监理机构在监理服务过程中协商确定并按发包人项目工作小组的意见执行。7.6.4承包人应对其派驻的项目监理机构在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全面负责,并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7.6.5承包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必须接受发包人有关项目管理机构职权规定的约束,承包人应对提供给本项目服务的人员经常进行检查、指导、管理及后方支持,对他们完成的服务承担责任。7.6.6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工程中,对工程质量、投资与进度进行控制,办理合同约定的各项手续。监理工程师在办理各种手续时,不得扣压和延误。7.6.7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议价、索赔、处理事故、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方案等及一切有关费用的问题,均需与发包人共同商定,报发包人批准。7.6.8本合同工程质量实行施工单位自检、承包人、发包人和政府监督的多级管理体制。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返工而造成的一切经济和工期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承包人对某一分部或分项工程的认可不影响政府监督机构或发包人在事后的否定。7.6.9承包人应尽一切努力,高效又经济地按照合同约定及行业通常接受的技术和惯例履行服务,遵守正确的管理和工程惯例,使用适当的先进技术和安全有效的设备、仪器、材料和方法,就与本合同约定服务有关的事宜,承包人始终作为发包人的忠实顾问,认真、充分履行其监理职责。在与施工单位的交往中维护发包人的合法利益,力争使其服务达到发包人满意。7.6.10承包人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其工作职责,不得推托或耽误,不能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务的行为,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7.6.11对于发包人及施工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承包人应在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影响施工现场进度的事项应在24小时内作出具有明确处理意见的书面答复。7.6.12承包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承包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同时,承包人应尽114一切合理的努力,按发包人可接受的条件对施工单位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发包人为监理服务提供的财产等进行保险。上述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按上述约定购买保险所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7.7发包人的义务7.7.1提供资料发包人向施工单位免费提供下列文件、资料:(1)发包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文本1份;(2)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3套;(3)施工图纸及说明3套;(4)施工单位完成本合同监理工作所必须的其他文件和资料。7.7.2提供工作条件7.7.2.1在监理服务期间,发包人不免费向承包人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发包人仅向承包人提供项目监理机构办公用房(不包括房内的办公设施)及接通水电,其他满足本合同约定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等设施全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其费用已包含在监理酬金中。承包人应自行解决食宿,不得与施工单位同食同住。对承包人自备的设施,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索取任何经济补偿。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足够实施监理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7.7.2.2发包人根据需要有权指令施工单位协调部分外部关系,发包人对此无需支付任何酬金。7.7.3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项目工作小组委派。7.7.4答复发包人应在3日内对施工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八、验收工作指引8.1验收标准8.1.1质量要求(1)勘察、设计及监理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建筑行业、地方有关规定。(2)施工单位提供的最终勘察、设计成果应当满足档案部门的相关要求。1158.1.2一般要求(1)勘察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合同要求和设计审查意见的要求,如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作了必要的修改,要提出具体意见和论据及发包人的确认意见。(2)勘察、设计文件要符合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内容格式的要求,完整齐全。说明能充分表达勘察设计意图,文字精练,图面清晰,技术措施无原则性重大差错,尽量减少一般性的错、漏,避免各专业间配合上的矛盾、脱节或重复。(3)设计采用的工艺和设备应先进适用,与国内的技术水平相一致,应有国产化研究的技术说明和经济技术指标,作为设计和设计审查的依据。(4)勘察设计中采用的基础资料要齐全、可靠,勘察设计要符合勘察设计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计算要准确,文字报告要根据发包人要求,协调好各章节、专业的内容、观点,注意报告的一致性。(5)勘察设计文件要按发包人要求的版式、装订要求做到美观、牢固、清晰、有条理、重点醒目,避免“错、漏、碰、缺”。勘察设计文件、图纸履行承包人内部审核程序并签字盖章,相关专业应在文件、图纸上会签。8.2验收方式8.2.1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中间勘察设计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应尽快组织技术专家审查组对勘察设计成果进行评审验收。8.2.2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勘察设计成果,发包人应尽快联络有关方面进行评审验收工作。8.2.3各阶段最终成果,要求通过承包人内部自查、发包人审核、专家审查组审查。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意见不一致时,以专家审查组的意见为准。评审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出具同意验收通知作为接受承包人相应服务的证明,并作为支付服务费的依据。如果验收不通过的,承包人须更改、修改或重新制作直到评审验收通过为止。116附件2省属代建项目工程服务类合同资金支付指南省属代建项目工程服务类合同资金支付指南一、工程服务类合同申报款项(无监理单位参与审查)需提交材料及要求。(适用于设计、咨询、招标代理等服务合同)1.工程服务单位应编制《省属代建项目工程服务类合同支付申请书》(一式三份,省财政厅、计划财务部、使用单位各一份),提交省代建局合同执行部门。申请书包含以下资料(同时提交扫描版):□支付申请函(见附件1)□工程服务类合同服务质量(进度)意见表(见)□工程服务类合同(与支付相关的合同复印件加盖服务单位公章)□合同款项支付台帐□服务成果移交证明(若合同约定支付节点需提交服务成果时提交)□其它基础材料(按合同约定需提交的其它基础材料)2.工程服务类合同资金申请完成省代建局资金拨付审批流程后,按以下步骤完成支付流程:①服务单位将支付金额发票提交省属代建局计划财务部。②省代建局计划财务部网上申报资金支付申请并打印《省级财政基建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代建)》加盖省代建局公章。③服务单位将整套请款材料提交省财政厅完成支付流程。(若由使用单位直接支付的项目,则由省代建局出具《省属代建项目资金支付证明书》,整套请款材料由合同服务单位提交使用单位完成支付流程)二、工程服务类合同申报款项(有监理单位参与审查)需提交材料及要求。(适用于勘察、检验检测、测量监测、白蚁防治等服务合同)1.工程服务单位应编制《省属代建项目工程服务类合同金额支付申请书》(一式三份,省财政厅、计划财务部、使用单位各一份),提交监理单位(全过程咨询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全过程咨询单位)出具《省属代建项目工程服务类合同计量支付审核报告书》,请款资料主要包括以下材料(同时提交电子版):□支付申请函(见附件1)□工程服务类合同计量支付审核报告书(封面)□工程服务类合同计量支付审核报告说明□工程服务类合同计量支付申请书(封面)□工程服务类合同计量支付申请纸制材料目录□计量工程量说明□工程量计算书□工程服务类合同(与支付相关的合同复印件加盖服务单位公章)□工程量计量台帐117□合同款项支付台帐□检测成果报告移交证明(必要时提供检测成果报告原件核查)□其它材料(按合同约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2.工程服务类合同资金申请完成省代建局资金拨付审批流程后,按以下步骤完成支付流程:①服务单位将支付金额发票提交省属代建局计划财务部。②省代建局计划财务部网上申报资金支付申请并打印《省级财政基建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代建)》加盖省代建局公章。③服务单位将整套请款材料提交省财政厅完成支付流程。(若由使用单位直接支付的项目,则由省代建局出具《省属代建项目资金支付证明书》,整套请款材料由合同服务单位提交使用单位完成支付流程)三.监理服务合同申报款项需提交材料与要求1.监理单位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提交履约银行保函,原件由省代建局招标合同部审核,并存于省代建局办公室。2.监理单位编制《监理合同资金支付申请书》提交省代建局审核。请款材料主要有:□支付申请函(见附件1)□监理酬金计量支付申请说明□监理酬金量化考核支付检查表□五类监理人员现场监理服务考勤表□违约台帐□监理合同金额支付台帐□其它需提供的材料3.监理合同资金申请完成省代建局资金拨付审批流程后,按以下步骤完成支付流程:①监理单位将支付金额发票提交省属代建局计划财务部。②省代建局计划财务部网上申报资金支付申请并打印《省级财政基建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代建)》加盖省代建局公章。③监理单位将整套请款材料提交省财政厅完成支付流程。(若由使用单位直接支付的项目,则由省代建局出具《省属代建项目资金支付证明书》,整套请款材料由合同服务单位提交使用单位完成支付流程)附件:省代建局监理酬金计量支付表格118监理酬金计量支付申请书(封面)合同名称:合同编号:计量支付期数:201年月,第次监理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总监理工程师:(联系电话:)申报日期:201年月日监理酬金计量支付申请书材料目录119表号表格名称备注03-1监理酬金计量支付申请说明监理酬金量化考核支付检查表□为选择项,本项目合同有约定,或实际发生需要时提供□合同编号-GCJL-03-1(1)监理酬金量化考核支付检查表(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合同编号-GCJL-03-1(2)监理酬金量化考核支付检查表(工程施工阶段)□合同编号-GCJL-03-1(3)监理酬金量化考核支付检查表(工程收尾阶段)□合同编号-GCJL-03-1(4)监理酬金量化考核支付检查表(工程保修阶段)03-2□五类监理人员现场监理服务考勤表03-3违约台帐03-4结算审核违约金计算表所负责的结算全部定审后,申请工程收尾阶段监理酬金时提供本表。□支付申请函□其它支持材料需要时提供。注:支持材料中的“03-1”根据申请监理酬金阶段的实际情况按需附上。120合同编号-GCJL-03-1监理酬金计量支付申请说明合同名称合同编号致: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我司根据监理合同中委托监理协议书约定,现申请:□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监理酬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酬金(年月--年月)□工程收尾阶段监理酬金□工程保修阶段监理酬金本期申请支付监理酬金(大写)(小写:¥元),累计至合同额%,请贵局审批。监理单位:签名盖章经办人:总监理工程师:201年月日121合同编号-GCJL-03-1(1)监理酬金量化考核支付检查表(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工程阶段监理工作内容(对应监理工作指引)支付比例支付金额(元)工作成果(报告、记录、计划书、审核书等)支付审核标准及时间要求支付方式完成情况支持材料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第7.1-(1)项0.40%以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发包人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对各专业设计文件的意见及建议书的提交并获得委托人认可为支付条件。按项支付。□已完成□未完成附件:第7.1-(2)项0.30%提交《(各专业)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以《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的提交为支付条件。按项支付。□已完成□未完成附件:第7.1-(3)项1.00%提交《(各专业)施工图会审记录》以各专业的图纸会审记录的全部提交为支付条件,提交时间不迟于(各专业)施工图会审结束后第7日。按项支付。□已完成□未完成附件:第7.1-(4)项1.00%提交《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查报告》监理人的审查报告的提交时间不迟于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后第14日;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获得委托人认可为支付条件。按项支付。□已完成□未完成附件:第7.1-(5)项1.00%提交《对承包人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及安全管理体系的检查审核报告》以各承包人之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及安全管理体系满足相关合同条件中的要求且获得委托人认可为最终支付条件。按项支付。□已完成□未完成附件:第7.1-(6)项1.00%提交《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人的资格(资质)报审表》的审核报告以报告提交并获得委托人认可为支付条件。按项支付。□已完成□未完成附件:第7.1-(7)项1.10%提交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方案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并确认的报告以承包人放线测量成果获得委托人认可要求为支付条件。按项支付。□已完成□未完成附件:第7.1-(8)项0.50%提交经过批核的《工程开工报审表》以施工许可证已发出且报审表获得委托人认可为支付条件。按项支付。□已完成□未完成附件:第7.1-0.20提交首次工地会议的会议记录以首次工地会议记录的提交为支付条件。按项支付。□已完成□未完成附件:122(9)项%第7.1-(10)项0.50%提交《监理规划报告》以《监理规划报告》满足本合同文件内的相关要求且获委托人认可为支付条件。按项支付。□已完成□未完成附件: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第7.1-(11)项1.00%提交《监理实施细则》以《监理实施细则》满足本合同文件内的相关要求且获委托人认可为支付条件。按项支付。□已完成□未完成附件:第7.1-(12)项1.00%确立并提交以下程序的相关表格:图纸批准程序、工程变更程序、施工单位索赔程序、施工单位的账单审查程序、进度付款账单的审查批准程序、工程问题的请示报告程序。以各工作程序的所有附件表格获得委托人认可为支付条件。按项支付。□已完成□未完成附件:合同文件内约定的其它在施工准备阶段内应由监理人完成的工作。1.00%按项支付。□已完成□未完成附件:10.00%0说明:监理人可分2次按项申请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酬金的支付。监理人完成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工作后根据上述要求(包括时间要求)向委托人提交支付本阶段酬金的申请,同时必须提交相关的工作成果。委托人根据双方约定,对监理人提交的各项工作成果按本表中规定的支付审核标准进行审核。监理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按上述要求提交相关工作成果,或提交的工作成果未能达到本表中的支付审核标准,或委托人对监理人工作情况的检查结果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令人满意的程度,均视作监理人对完成合同约定工作的承诺的违反,委托人将按照合同违约责任部分的相关约定于合同酬金总额中扣减相关工作项目的违约金。省代建局项目管理部审核意见备注:1.支付金额栏由监理单位按合同金额填写;2.完成情况栏由省代建局项目负责人填写,若完成情况审核结果为未完成,则该项费用支付非量化考核部分费用,即该项费用的60%量化考核部分费用完成后再予以支付。1233.工作成果需以附件的形式作为申请材料与本检查表同步报送,若监理规划报告、监理实施细则等页数较多的工作成果,可以只提供相关的审批表、封面等证明材料。4.若表中的支付比例、工作成果、支付审核标准及时间要求等以合同监理工作指引为准。124合同编号-GCJL-03-01(2)监理酬金量化考核支付检查表(工程施工阶段)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工程阶段监理工作内容(对应合同专用条件)支付比例支付金额(元)工作成果(报告、记录、计划书、审核书等)支付审核标准及时间要求支付方式完成情况支持材料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内,项目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人项目总监、项目总监代表、技术负责人、造价人员、资料员须于项目现场开展监理服务工作。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酬金中包含监理人现场监理服务费,项目总监、项目总监代表、技术负责人、造价人员、资料员的现场监理服务费根据现场到位情况进行计量支付,计量支付原则按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第7.2.1-(1)项0.60%审查施工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报告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检查认可后支付。按工期分摊支付。□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第7.2.1-(2)项0.90%对施工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进行审核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检查认可后支付。按工期分摊支付。□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第7.2.1-(3)项0.70%组织专题论证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会议,并审定签认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检查认可后支付。按工期分摊支付。□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第7.2.1-(4)项0.90%提交对承包人提交的《进场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的审核报告以承包人放线测量成果获得委托人认可要求为支付条件。按工期分摊支付。□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第7.2.1-(5)项1.50%提交对材料、设备的进场验收报告以当期进场到货之验收报告均已提交为支付要件按工期分摊支付。□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第7.2.1-(6)项0.50%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检查认可后按工期分摊支付。□已完成□未完成附件:125的技术状况并提交报告支付。□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第7.2.1-(7)项2.50%《旁站监理记录》;《监理日志》;以当期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相关记录文件的提交及监理日记的完整性为支付条件。按工期分摊支付。□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第7.2.1-(8)项2.50%批核由承包人提交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以当期相关验评记录经委托检查认可为支付标准按工期分摊支付。□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第7.2.1-(9)项1.80%批核由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记录》以当期相关验评记录经委托检查认可为支付标准按工期分摊支付。□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工程施工阶段第7.2.1-(10)项1.00%工程技术资料归档情况报告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检查认可后支付按工期分摊支付。□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第7.2.1-(11)项0.40%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检查认可后支付按工期分摊支付。□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第7.2.2-(1)、(2)、(3)项6.80%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工程审核报告以提交的《工程款项审核报告》获的委托人认可为支付条件按工期分摊支付。□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第7.2.2-(4)项2.20%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检查认可后支付。按工期分摊支付。□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第7.2.2-(6)项2.20%按约定开展工程变更管理,并提交当月工程变更管理台帐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检查认可后支付。按工期分摊支付。□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126第7.2.2-(7)项1.50%按约定开展工程签证管理,并提交当月工程签证台帐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检查认可后支付。按工期分摊支付,超出合理费用承担违约责任。□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第7.2.2-(8)项1.20%按约定开展分段结算工程管理,出具分段结算审核报告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检查认可后支付。按工期分摊支付。□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第7.2.3-(1)项2.00%工审批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并按月提交经审批的施工月度施工进度计划当月进度控制方案获得委托人认可后支付。按工期分摊支付□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第7.2.3-(2)、(3)项1.80%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并进行风险分析,提交月度进度计划实施情况报告以当月之报告获得委托人认可为支付条件。按工期分摊支付□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第7.2.3-(4)项1.10%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检查认可后支付。按工期分摊支付□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第7.2.4-(1)项2.00%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检查认可后支付。按工期分摊支付,如当期发生相关违约确认,则同时参照合同的相关约定扣除违约费用。□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第4.1.3.4-(1)项0.50%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检查认可后支付。按工期分摊支付。□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第7.2.4-(2)项1.00%提交《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以提交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且获得委托人认可为支付条件。按工期分摊支付。□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第7.2.4-(3)项0.50%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检查认可后支付。按工期分摊支付。□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127第7.2.4-(4)项1.60%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检查认可后支付。按工期分摊支付。□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第7.2.4-(5)项0.80%定期考核安全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书面提交考核成果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检查认可后支付。按工期分摊支付。□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第7.2.5-(1)项1.50%提交施工单位编制的机电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计划的审核报告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检查认可后且当月未有发生因该类材料设备引起的质量问题支付。按工期分摊支付,同时参照合同相关约定扣除违约金。□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第7.2.5-(1)项1.50%组织施工图咨询审查会并提交审查报告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检查认可后且当月未有发生因该类材料设备引起的质量问题支付。按工期分摊支付,同时参照合同相关约定扣除违约金。□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第7.2.5-(2)项1.40%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检查认可后且当月未有发生因该类材料设备引起的质量问题支付。按工期分摊支付,同时参照合同相关约定扣除违约金。□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第7.2.5-(3)项1.30%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检查认可后且当月未有发生因该类材料设备引起的质量问题支付。按工期分摊支付,同时参照合同相关约定扣除违约金。□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第7.2.5-(4)项1.30%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检查认可后且当月未有发生因该类材料设备引起的质量问题支付。按工期分摊支付,同时参照合同相关约定扣除违约金。□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128第7.2.6-(1)项1.10%提交《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以提交的《项目合同保证体系》获得委托人认可为支付条件一次性按项支付□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第7.2.6-(2)项0.30%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检查认可后支付。按工期分摊支付□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第7.2.6-(3)项0.30%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检查认可后支付。按工期分摊支付□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第7.2.6-(4)项0.65%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检查认可后支付。按工期分摊支付□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第7.2.6-(5)项0.35%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检查认可后支付。按工期分摊支付□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第7.2.6-(6)项0.35%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检查认可后支付。按工期分摊支付□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第7.2.6-(7)项0.35%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检查认可后支付。按工期分摊支付□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第7.2.6-(8)项0.30%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检查认可后支付。按工期分摊支付□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第7.2.6-(9)项0.40%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检查认可后支付。按工期分摊支付□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129工程施工阶段第7.2.6-(10)-1)项“费用索赔的处理”1.25%提交经过审核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申请如当月经三方(监理人、委托人及承包人)最终认定的索赔费用总金额与监理人提交的原审定金额存在10%以上的差异的情况出现一宗以上的情况,则扣留该条工作当月酬金的20%。按工期分摊支付。扣留金额于工程竣工后一次返还。□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第7.2.6-(10)-2)项“合同争议的调解”1.20%提交《合同争议调解方案》如当月出现单个合同争议情况,则扣留当期本项工作的酬金的30%,出现多个合同争议情况按此比例累加。按工期分摊支付。当月返还已解决的合同争议所扣留的款额。□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第7.2.6-(10)-3)项“合同的解除”1.00%提交《合同解除(终止)处理方案书》以所涉及合同关系方的合同款项、材料、设备等各类钱款、费用得到正式确认且合同关系亦已正式解除为支付条件。按各分包工程概算占项目总概算的百分比分比计算各合同的合同交底工作的酬金,按合同分项支付。□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第7.2.7款0.35%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检查认可后支付。按工期分摊支付□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第7.2.8-(1)款0.35%提交项目沟通与协调管理制度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检查认可后支付。按工期分摊支付□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第7.2.8-(2)、(3)、(4)款0.50%提交项目沟通管理计划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检查认可后支付。按工期分摊支付□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130第7.2.8-(5)款2.00%组织工地现场会并提交会议纪要以当月例会的召开符合委托人相关细则要求、例会的实际效果及会议纪要经委托人认可为为支付条件。按工期分摊支付□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第7.2.10款1.60%提交监理月报以当月监理月报提交且经委托人认可为支付条件。按工期分摊支付□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2.15%合同约定的其他监理工作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检查认可后支付。按工期分摊支付□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工程施工阶段小计60.00%0说明:施工阶段的监理酬金按合同文件中根据监理服务期按月分摊支付,监理人按照合同相关约定申请每月监理酬金时须同时按本表中的要求提交相关的工作成果。委托人根据双方约定,对监理人提交的各项工作成果按本表中规定的支付审核标准进行审核。监理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按上述要求提交相关工作成果,或提交的工作成果未能达到本表中的支付审核标准,或委托人对监理人工作情况的检查结果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令人满意的程度,均视作监理人对完成合同约定定工作的承诺的违反,委托人将按照合同违约责任部分的相关约定于合同酬金总额中扣减相关工作项目的违约金。省代建局项目管理部审核意见备注:1.支付金额栏由监理单位填写;2.完成情况栏由省代建局项目负责人填写,若完成情况审核结果为未完成,则该项费用支付非量化考核部分费用,即该项费用的60%,量化考核部分费用完成后再予以支付。3.工作成果需以附件的形式作为支持材料与本检查表同步报送,若监理规划报告、监理实施细则等页数较多的工作成果,可以只提供相关的审批表、封面等证明材料。4.若表中的支付比例、工作成果、支付审核标准及时间要求等与合同有出入,以合同为准。131合同编号-GCJL-03-01(3)监理酬金量化考核支付检查表(工程收尾阶段)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工程阶段监理工作内容(对应合同专用条件)支付比例支付金额(元)工作成果(报告、记录、计划书、审核书等)支付审核标准及时间要求支付方式完成情况支持材料工程收尾阶段监理服务期内,项目工程收尾阶段造价人员、资料员须于项目或委托人指定场所现场开展为期6个月的工程收尾相关监理服务工作。项目工程收尾阶段的监理酬金中包含监理人现场监理服务费,造价人员、资料员的现场监理服务费根据现场到位情况进行计量支付,计量支付原则按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第7.3.1款1.00%提交《工程收尾阶段监理工作计划》以提交的《工程收尾阶段监理工作计划》的工作计划获的委托人认可为支付条件。按项支付。□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第7.3.2款8.00%提交工程《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协助实体移交并出具意见、竣工图纸复核确认意见、竣工完整的项目竣工资料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获得委托人认可,同时竣工资料已完整提交完整并获得委托人认可为支付条件。按项支付。□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第7.3.3款10.00%按分项提交《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以《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的提交且委托人认可经监理人审核的由承包人提交的各工程结算书(结算资料)后支付结算审核工作的监理酬金(按合同金额的10%计算)。按项分2次支付,如最终审定的各工程结算金额较由监理人审定的工程结算金额的差值大于正负8%,按合同相关约定扣减监理人的违约金。□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5.00%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结算审核工作委托人确认监理人在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结算过程中履行了积极配合义务后支付该项酬金(按合同金额□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附件:132的5%计算);监理人未有积极配合的,只支付合同金额的2%。第7.3.4款1.00%提交《项目监理工作总结》以《项目监理工作总结》获得委托人认可为支付条件。按项支付。□已完成□未完成□本期该项工作未发生工程收尾阶段小计25.00%0说明:监理人可分2次根据本表中的项目及支付说明申请工程收尾阶段的监理酬金的支付。委托人根据支付审核标准审核后支付监理酬金。如当期发生监理人违约,监理人根据合同相关约定另行承担违约责任。如本合同结算金额为政府财政部门或政府财政部门所授权的单位最终确认,本合同结算审定后监理酬金支付至本监理合同结算金额的95%,同时执行合同结算价由政府财政部门审定的相关约定。省代建局项目管理部审核意见备注:1.支付金额栏由监理单位填写;2.完成情况栏由省代建局项目负责人填写,若完成情况审核结果为未完成,则该项费用支付非量化考核部分费用,即该项费用的60%,量化考核部分费用完成后再予以支付。3.工作成果需以附件的形式作为支持材料与本检查表同步报送,若监理规划报告、监理实施细则等页数较多的工作成果,可以只提供相关的审批表、封面等证明材料。4.若表中的支付比例、工作成果、支付审核标准及时间要求等与合同有出入,以合同为准。133合同编号-GCJL-03-3违约处罚台账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序号违约事项违约文号违约类型违约金额(1)已缴纳的金额(2)已取消违约金额(3)应缴纳违约金额(4)=(1)-(2)-(3)备注1□书面警告□一般违约□严重违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违约□与政府终审部门审定的结算金额差额超过8%□其它:附件:已缴纳的凭证附件:已取消的审批资料23456监理单位(签名盖章)经办:总监理工程师:年月日工程管理部(签名盖章)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组组长:年月日招标合同部(签名盖章)经办:部长:年月日计划财务部(签名盖章)经办:部长:年月日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不需质安验评部、资金财务部审核,工程收尾阶段、保修阶段需表中各部门审核。合同编号-GCJL-03-4结算审核违约金计算表序监理合同审核项目名称审核合同监理单位结算审定审金额(元)扣减金额总核减率备注134号编号编号核金额(元)(元)①②③=①-②④=③/②11.总核减率小于等于8%时,按合同约定不计算违约金:2.总核减率大于8%时,违约金以终审单位审定的工程造价据实调整。违约金在尾款支付前缴纳。234……合计0.000.000.00监理单位经办人:总监理工程师:填报日期:135合同编号-GCJL-03-5省属代建项目资金申请审核表合同承包人: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单位:元合同总额申请金额省代建局审核工程建设其他费至上期累计本期至本期累计至本期累计支付占合同(%)进度及资金费用构成合同执行部门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计划财务部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合同执行部门分管局领导备注:1.本审核表必须在合同执行部门完成《工程服务类合同服务质量(进度)意见表》审核确认和《合同成果提交确认表》(若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条件提供)的基础上才能发起申请。2.本审核表在完成审核程序后,由合同执行部门打印一式三份(二份用于资金拨付材料,一份合同执行部门留底)。136合同编号-GCJL-03-6省属代建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受款单位: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单位:元本期应付款应付(大写):户名:开户银行:帐号:合同执行部门部门负责人:年月日计划财务部(批准实付金额)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分管计划财务部局领导局主要领导备注:1.本审批表由计划财务部收到合同执行部门的《省属代建项目工程服务类报酬支付申请书》纸质材料,经审核后负责填写。2.本审批表作为网上申报并打印《省级财政基建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代建)》的依据。3.本审核表在完成审核程序后,由计划财务部打印一式三份(二份用于资金拨付材料,一份计财部留底)。137合同编号-GCJL-03-7XX项目工程服务类合同支付台账编制单位: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单位:元序号申请资金用途本期申请金额申请时间合同信息合同累计支付比例(含本次)备注合同名称合同总价中标金额补充协议金额收款单位至上期累计支付金额12+3+43456=(1+5)/3×100%备注:合同支付台帐由计划财务部负责填写,作为省财直接支付的材料。138附件3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139附件4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WORD完整版----可编辑----专业资料分享=====附件5全过程工程咨询团队成员名单姓名职务专业职称职业资格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完整版学习资料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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