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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模板:资产管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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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模板


('xxxxxxxxx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xxx公司托管人:xxx公司二O一五年X月目录一、前言...........................................................................................1二、释义...........................................................................................1三、合同当事人..................................................................................5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1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5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9七、集合计划的分级.........................................................................11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12九、集合计划的成立.........................................................................13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14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16十二、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17十三、集合计划的估值......................................................................19十四、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25十五、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29十六、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31十七、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32十八、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37十九、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39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42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43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45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50二十四、风险揭示.............................................................................52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56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57二十七、或有事件.............................................................................58二十八、特别声明.............................................................................59一、前言为规范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自律性文件的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1二、释义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集合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指《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说明书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说明书设立的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指《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风险揭示书指《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管理办法》指《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细则》指《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业务规范指《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管理人指xxx公司(简称“xxxx”)。托管人指xxx公司(简称“xxxx”)。推广机构指xxx公司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代销机构。行政服务机构指xxx公司。期货公司xxx公司委托人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1合格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100万元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集合计划成立日指本集合计划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确定的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推广期指本集合计划开始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日至推广期结束日。存续期指自集合计划成立日至集合计划终止日之间的时间段。开放期指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或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开放日指集合计划成立后,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T日指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委托人参与、退出等业务申请的工作日。T+n日指自T日起(不含T日)第n个工作日,当n为负数时表示T日前的第n个工作日。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为止的期间。推广期参与指在推广期内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存续期参与指在存续期内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2退出指委托人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收回全部或部分委托资产的行为。集合计划资产或委托投资资产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并委托管理人管理的资产净额。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份额指集合计划在数量上的计量单位。某一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等于该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资金净额除以其参与申请被受理当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集合计划总份额等于全体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之和。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指用集合计划的资金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应收款项及其他投资等所形成的价值总和。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单位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面值指人民币1.00元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股指期货指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或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其他股指期货合约。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加上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减去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的净额。不可抗力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3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突发停电、通信故障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其它机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管理人或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委托人损失的扩大。关联方关系本合同指关联方关系的含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的关联方关系的含义相同。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人指定网站、管理人网站指http:,管理人指定网站变更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4三、合同当事人1、委托人(1)自然人姓名: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证件号码:□□□□□□□□□□□□□□□□□□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电子邮箱:(2)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联系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二)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金额认购资金:人民币万元整(小写金额¥)。认购资金的支付方式:□划款(三)委托人账户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划出账户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参与和退出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5账号:开户银行名称:2、管理人名称:xxxx公司(“xx”)通信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3、托管人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6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一)名称:x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二)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三)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50亿份,存续期上限为50亿份。本集合计划参与人数不超过200户。(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1、投资范围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含沪深A股股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沪港通标的股票、新股申购)、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若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出现新的投资品种,或者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认为需要变更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或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以维护委托人利益为前提,提前向委托人公告并保持有异议委托人退出的权利,与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或投资比例,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变更将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程序办理。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2、资产配置比例(1)集合计划申购新股,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2)禁止将委托财产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占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超过5%,禁止将委托财产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占该公司流通股本的比例超过10%;(3)按成本计,投资于单只股票的金额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20%(4)按成本计,投资于创业板上市股票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30%1(5)按成本计,投资于单只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的金额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20%;(6)本计划持有的单只债券市值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20%;(7)不得主动投资于S、ST、ST、SST、SST类股票;(8)不得投资于证券回购融资交易等风险较大的投资品种;不得投资于ETF套利;不得投资于ST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因被动原因持有ST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投资顾问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将该类持仓减持为零,否则管理人有权直接进行减持操作;(9)任一交易日日终,本计划风险敞口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20%,风险敞口=ABS(权益类金融产品多头市值-权益类金融产品空头市值+股指期货多头合约价值-股指期货空头合约价值);(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其他投资限制;融资融券业务、转融通业务,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投资前需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如有必要,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但管理人应当遵循诚信、公平原则,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纸质文件或网站等方式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五)管理期限2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管理期限。(六)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本集合计划退出封闭期为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6个月】,在此期间不开放计划份额的退出;本计划封闭期结束后的次月起,每个自然月5日开放退出,若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委托人在封闭期间参与本计划,自份额确认成功之日起至封闭期结束期间不得退出。本计划成立后次月起开放参与,开放日为每个自然月的5日,若遇非工作日则开放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参与、退出时除外。(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八)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0元(不含参与费),追加参与金额应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九)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本集合计划是通过权益类资产与金融衍生品资产构建的策略组合实现收益;投资策略以实现绝对收益为目标,风险程度较高。本集合计划的适合推广对象为能承受一定范围的本金风险、追求高收益积累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的个人高端客户,或是具有资产配置需求的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除外)。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1、推广机构xxxx公司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代销机构。2、推广方式3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本集合计划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1、参与费:费率为1%;本集合计划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即在参与集合计划时缴纳参与费。2、退出费:6个月封闭期内不能赎回,委托人持有份额超过6个月,但不足12个月(不含),退出费率为2%;委托人持有份额时间超过12个月(含)不收取退出费。3、管理费: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XX%。计算方法如下:D=E×XX%÷当年实际天数D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度支付,由托管人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44、托管费: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XX%。计算方法如下:H=E×XX%÷当年实际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度支付,由托管人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5、行政服务费:XX%/年。本集合计划应给付行政服务机构行政服务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行政服务费率为XX%。计算方法如下:H=E×XX%÷当年实际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行政服务费;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行政服务机构的行政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度支付,由托管人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6、业绩报酬:根据本合同第十四部分“集合计划费用、业绩报酬”对投资收益部分计提业绩报酬。7、其他费用:除证券交易费、管理费、业绩报酬、托管费、行政服务费之外的集合计划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费用,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具体请见本合同第十四部分“集合计划费用、业绩报酬”。5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一)集合计划的参与委托人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确认、清算由管理人指定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负责,本集合计划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是xxx公司。1、参与的办理时间(1)推广期参与在推广期,投资者在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时间由管理人公告确定,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如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参与金额达到3000万元且委托人不少于2人时,管理人可提前终止推广期。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的规模上限为50亿份,在保障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管理能力在每个开放日调整本集合计划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以届时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为准。(2)存续期参与投资者在集合计划的开放期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2、参与的原则(1)推广期参与价格,为集合计划份额面值,即人民币1元;(2)存续期参与价格,采用“未知价”原则,即以受理申请当日集合计划每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3)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本集合计划的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最低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不含参与费);(4)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6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若投资者在xxx直销柜台认购/申购,投资者应将参与资金提前划付至xxx证券指定募集账户;(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当日办理业务申请仅能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内撤销;(5)推广期参与的,投资者可在本集合计划成立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存续期参与的,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T+2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6)当参与申请合计超过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所有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并以最高募集规模为上限,按“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来确定参与成功的份额,即首先按照参与金额,金额高者先确认,对于同等参与金额的委托人参与申请,先参与先确认,超过规模上限后的所有参与无效。参与规模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1)参与费率:1%,本集合计划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即在参与集合计划时缴纳参与费。(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a)推广期参与参与金额=净参与金额×(1+参与费率)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参与费用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推广期利息)/计划单位面值b)开放期参与参与金额=净参与金额×(1+参与费率)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参与费用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T日计划单位净值T日为参与申请日。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有效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7四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损益。5、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银行活期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6、拒绝或暂停参与的情况及处理方式如出现如下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参与申请:(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2)本集合计划出现或可能出现超额募集情况;(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4)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5)管理人认为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利益;(6)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的;(7)推广机构对委托人资金来源表示疑虑,委托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明的;(8)其他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拒绝或暂停参与申请的情形;(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参与的情形;发生上述(1)到(6)、(8)项暂停参与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报告委托人。如果委托人的参与被拒绝,被拒绝的参与款项将无息退还给委托人,资产管理合同自始无效。发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或拒绝接受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的,报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后可以暂停或拒绝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二)集合计划的退出1、退出的办理时间8退出在本集合计划封闭期结束后的开放日、终止日办理。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退出办理的日期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2、退出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T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3)“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委托人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4)委托人可以在推广机构规定的受理时间内撤销当日的退出申请;(5)委托人在集合计划开放日可以多次办理退出申请;(6)除非巨额退出,退出一般不受限制。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在某推广机构持有的最低份额少于100万份,则余额部分必须一起退出。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9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1)退出申请的提出委托人必须在原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营业网点或按管理人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集合计划的退出,在T-5日书面通知管理人,并在退出开放日(T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向推广机构网点或资管直销柜台提出退出申请。申请退出份额数量超过委托人持有份额数量时,申请无效。退出申请仅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内撤销。(2)退出申请的确认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委托人退出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有效后(即退出申请成交),委托人通常可在T+2日(含该日)之后向原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查询退出申请的成交情况,在原推广机构营业网点打印成交确认单。(3)退出款项划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确认后,退出款项将在5个工作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往申请退出委托人指定的资金账户或银行账户。4、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10(1)退出费用:6个月封闭期内不能赎回,委托人持有份额超过6个月,但不足12个月(不含),退出费率为2%;委托人持有份额时间超过12个月(含)不收取退出费。(2)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本集合计划退出时以退出申请日(T日)计划单位净值作为计价基准,按实际金额支付。退出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退出金额=T日计划单位净值×退出份额-退出费-业绩报酬T日为退出申请日。上述计算结果均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3)收取方式委托人退出申请确认后,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往注册登记机构,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划往申请退出委托人的指定账户,退出款项将在申请确认有效后5个工作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5、退出的限制与次数本集合计划不设退出最低份额限制和退出次数限制。116、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1)巨额退出的认定单个开放日,委托人当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当日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当日参与申请总份额之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集合计划总份额10%时,即为巨额退出。(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顺延退出: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退出申请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将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受理的退出部分,委托人可选择延期办理或撤销退出申请。对于选择延期办理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将在下一个开放日内办理,并以该开放日的计划单位净值为准计算退出金额,依此类推,直至全部办理完毕为止,但不得超过正常退出办理时间20个工作日,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暂停退出: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在推广机构网点公告。(3)告知客户的方式发生巨额退出并采用部分顺延退出时,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8、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如果本集合计划连续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2)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12当本集合计划发生连续巨额退出时,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本集合计划可以暂停接受退出申请,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期支付退出款项,但延期支付期限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告。9、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登记结算机构或银行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作等,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3)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退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时;(4)因市场剧烈波动等原因而出现巨额退出、连续巨额退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的款项支付出现困难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退出申请;(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以及其他在集合计划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中已载明的特殊情形。13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管理人自有资金不参与本集合计划。14七、集合计划的分级本集合计划不进行分级。15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一)管理方式管理人通过设立集合计划,对集合计划专用账户内的客户资产进行集中运营管理。本集合计划资产由管理人管理,管理人将聘请XXXX公司担任投资顾问。XXXX公司已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具备合格的投资顾问资质。XXXX公司(以下简称“XXX”)成立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投资顾问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集合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XXX作为投资顾问将为本集合计划提供个股或模拟组合建议、资产配置、投资策略及研究咨询等专业服务,或根据管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或服务,辅助管理人做投资决策。管理人负责对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的研究、风险审核及确认,并执行具体的投资策略和委托交易。其中,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应符合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及投资禁止等规定。当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超出投资限制规定的,管理人应及时与投资顾问沟通,若投资顾问未发出相关调整建议的,管理人按以上条款的上限执行;当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超出投资范围规定或违反投资禁止规定的,管理人应及时与投资顾问沟通,若投资顾问未发出相关调整建议的,管理人不予以执行。(二)管理权限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16九、集合计划的成立(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3千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的当日,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注册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或资产托管机构的募集专户,不得动用。(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2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银行活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1、条件:本集合计划符合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成立条件,并正式公告成立。2、日期: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可开始运作。17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上账户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管理人、托管人应当代表集合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账户开立机构的业务规定,经管理人与托管人进行协商后进行办理。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1、银行存款和应计利息;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5、应收申购款;6、债券投资及其应计利息(票据投资及其应计利息);7、股票投资及其应收红利、股息;8、基金投资及其应收红利;9、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金融产品份额及其收益;10、其他资产等。18(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自有资产及管理人、托管人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托管人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19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本集合计划资产由XXX公司负责托管,并签署了托管协议。签订的托管协议已经明确了托管人和管理人之间在计划资产的保管、资金归集和划转、会计核算责任、清算交收流程、最终交收责任、集合计划档案资料保管及集合计划运作互相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确保计划资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如管理合同说明书与托管协议冲突,相关约定以托管协议为准。本集合计划参与期货交易过程中的交易结算、数据发送、期货资产账户下委托资产的保管由期货公司负责。为明确本集合计划参与期货交易过程中的资金划拨、资金清算、数据传输与接收、保证金保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管理人与托管人及期货公司另行签订协议或操作备忘录进行约定。20十二、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一)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集合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客户资料表等。(二)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xxx公司办理。(三)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1、建立和保管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管理人。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集合计划规定的条件办理注册登记业务。4、保管集合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十五年以上。5、对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或集合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6、按照本集合计划,为委托人办理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等业务,提供集合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8、法律法规、规定及本集合计划约定的其他职责。(四)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条件下,集合计划份额转让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五)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六)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21与解冻事项。22十三、集合计划的估值在本条项下,管理人委托行政服务机构(XXX公司)履行“集合计划的估值”职责及其他相关职责。管理人与托管人确认,除非本条项下另有除外规定,本条项下应由管理人履行的职责均由行政服务机构履行。在本条项下业务实际操作过程中,托管人与行政服务机构对接、联系,未能联系到行政服务机构或与行政服务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时,托管人可直接与管理人联系。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一)资产总值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用集合计划的资金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应收款项及其他投资等所形成的价值总和。(二)资产净值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三)单位净值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集合计划份额的价值。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估值目的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五)估值对象集合计划所拥有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六)估值日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个交易日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值。(七)估值方法1、股票估值方法(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23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或者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②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2、债券估值方法(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估值意见,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估值意见,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4)对于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和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挂牌交易的债券,按照成本估值。(5)在对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应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24别估值。3、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1)持有的交易所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等),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2)持有的场外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3)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管理公司的每万份收益计算。(4)持有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处于封闭期的,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没有公布份额净值的,按照成本估值。4、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估值方法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将及时进行账务调整。5、持有的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以成本列示,到期确认投资收益。6、股指期货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当日结算价计算。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9、暂停估值的情形: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25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或托管人必须及时完成估值工作。(八)估值程序本集合计划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用于披露的资产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传真或书面形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签章后返回给管理人;报告期末估值复核与集合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第四位。(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单位计价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单位净值错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管理人(而非行政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而非行政服务机构在赔偿投资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本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而非行政服务机构)担任,与本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管理人(而非行政服务机构)的建议执行;或者管理人(而非行政服务机构)和托管人对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计划净值的情形,以管理人(而非行政服务机构)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委托人和集合计划财产造成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十)差错处理1、差错类型本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委托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26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委托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2、差错处理原则(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管理人(而非行政服务机构)应做相应赔偿;如果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管理人(而非行政服务机构)应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向托管人追偿。除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管理人(而非行政服务机构)负责向差错方追偿;(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27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规定,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3、差错处理程序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说明。(十一)暂停披露净值的情形1、与本集合计划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十二)特殊情形的处理由于本计划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计价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由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发送的数据有误,处理方法等同于交易数据错误的处理方法。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业务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28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29十四、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一)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1、托管费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xx%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C=A×托管费年费率÷365C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A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度支付。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扣除并划付到托管人指定的账户,最后一期托管费(计提至本集合计划终止日(含)未支付的托管费)于本集合计划终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托管人收取托管费的账户信息如下:户名:XXX公司账号:开户行:大额支付行号:2、管理费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xx%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M=A×管理费年费率÷365M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A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每季度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30产中一次性扣除并划付到管理人指定的账户,最后一期管理费(计提至本集合计划终止日(含)未支付的管理费)于本集合计划终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账户信息如下:户名:账号:开户行:3、行政服务费本集合计划应给付行政服务机构行政服务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xx%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M=A×行政服务费年费率÷365M为每日应计提的行政服务费;A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行政服务机构的行政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度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行政服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扣除并划付到行政服务机构指定的账户,最后一期行政服务费(计提至本集合计划终止日(含)未支付的行政服务费)于本集合计划终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行政服务机构收取行政服务费的账户信息如下:户名:账号:开户行:314、证券交易费用本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证券投资基金认/申购费和赎回费、佣金、股指期货的交易和交割费等。本集合计划向所租用交易单元的券商支付佣金(该佣金已扣除风险金),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并在每季度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提供交易单元的券商。5、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在合理期间内摊销计入集合计划资产。本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费,按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所规定的金额,在被审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间交易相关维护费、转托管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费用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从集合计划列支。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按银行间市场规定的金额,在发生时一次性计入费用。开户费、银行间交易相关维护费、转托管费(如有)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32(三)管理人的业绩报酬每个开放日或收益分配基准日统一计提业绩报酬,具体方法如下:①业绩报酬的计提原则a.业绩报酬的计算基础: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委托者投资的增值部分为基础进行计算。b.业绩报酬的计提基准日: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每个申购开放日或收益分配基准日为业绩报酬基准日。②业绩报酬的收取方式对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收益计提5%作为业绩报酬业绩报酬=max{(X-Y)×5%×N,0}其中:X为业绩报酬的计提基准日未扣除当日应计提业绩报酬的份额单位净值;Y为历史业绩报酬的计提基准日最高份额单位净值(已扣除应计提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每一基金份额单位的认购价格1.000元为首个历史业绩报酬的计提基准日最高计划份额净值;N为业绩报酬的计提基准日或本集合计划到期日当日因参与、退出、分红、分33配等因素导致计划份额变化之前的计划总份数。业绩报酬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复核,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由托管人在业绩报酬的计提基准日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从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③管理人、托管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业绩报酬的分配方式;管理人指定的接收业绩报酬的银行账户信息:户名:账号:开户行:(四)投资顾问的固定投资顾问费投资顾问的固定投资顾问费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xx%年固定投资顾问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年固定投资顾问费率÷365H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投资顾问费E为前一日的计划资产净值投资顾问的固定投资顾问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度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固定投资顾问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34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扣除并划付到投资顾问指定的账户,最后一期投资顾问费(计提至本集合计划终止日(含)未支付的投资顾问费)于本集合计划终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五)投资顾问的浮动投资顾问费每个开放日或收益分配基准日统一计提浮动投资顾问费,具体方法如下:①浮动投资顾问费的计提原则a.浮动投资顾问费的计算基础: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委托者投资的增值部分为基础进行计算。b.浮动投资顾问费的计提基准日: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每个开放日或收益分配基准日为浮动投资顾问费基准日。②浮动投资顾问费的收取方式对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收益计提15%作为浮动投资顾问费浮动投资顾问费=max{(X-Y)×15%×N,0}其中:X为浮动投资顾问费的计提基准日未扣除当日应计提浮动投资顾问费的份额单位净值;Y为历史浮动投资顾问费的计提基准日最高份额单位净值(已扣除应计提浮35动投资顾问费),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每一基金份额单位的认购价格1.000元为首个历史浮动投资顾问费的计提基准日最高计划份额净值;N为浮动投资顾问费的计提基准日或本集合计划到期日当日因参与、退出、分红、分配等因素导致计划份额变化之前的计划总份数。浮动投资顾问费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复核,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由托管人在浮动投资顾问费的计提基准日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从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投资顾问。③管理人、托管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浮动投资顾问费的分配方式;投资顾问指定的接收固定投资顾问费与浮动投资顾问费的银行账户信息:户名:【】账号:【】开户银行:【】36十五、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一)收益分配原则与执行方式1、集合计划利润的构成集合计划利润指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计划已实现收益指计划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2、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产负债表中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1)在符合有关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对计划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基准日与收益分配的比例由管理人决定。(2)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或分红转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计划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分红转投资。选择红利转投资分配方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权益登记日的份额净值转成37相应的计划份额计入计划份额持有人账户。红利转投资形成的计划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计划资产的损益。红利转投资增加计划份额的,不受本计划规模上限的限制。选择现金分红分配方式的,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及红利计算明细表并加盖管理人公章,托管人根据指令将现金红利款项划往份额登记机构,并由份额登记机构将现金红利款项划入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指定资金账户。现金红利款在分红权益登记日后七个工作日内划转到计划份额持有人账户。(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4)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5)本集合计划成立不满三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收益分配方案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计划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38本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并由托管人复核,在管理人网站专区进行公告。39十六、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一)投资顾问的聘任本计划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接受本计划聘请“xxx公司”(以下简称“投资顾问”)担任本计划的投资顾问,并授权管理人代表本集合计划与投资顾问签署《x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顾问合同》,投资顾问有权根据相关约定,对资产管理计划提供相应的投资顾问服务,包括提供投资建议、制定投资交易策略执行具体投资交易、风险防范与控制等。具体事宜以管理人和投资顾问另行签署的《投资顾问合同》为准。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为表明其已认可和同意管理人聘请XXX公司作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并同意授权投资顾问按约定的方式为集合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委托人认可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顾问服务,包括提供投资建议、制定投资交易策略、执行具体投资交易、风险防范与控制等,并承诺接受管理人采纳该投资顾问服务对本计划所带来的任何收益或损失。(二)投资经理(三)投资目标实现客户资产的稳健增值,追求绝对收益。(四)投资理念本集合计划遵循价值投资和积极配置的理念,依靠专业研究优势,以深入的前瞻性研究和长期不懈的跟踪调研,立足于中国经济转型的大背景,自下而上地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性的投资标的,同时准确把握经济周期与市场流动性,灵活配置大类资产,优化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比,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取长期稳健绝对收益。(五)投资策略1、坚持独立于羊群之外,执着于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着力于识别和寻找这些市场流行偏见和群体过激行为所带来的投资机会。2、价值分析是投资的基础,而价格偏差才是带来收益的机会。对市场情绪羊群效应、片面单论基本面或把价值与成长对立等流行的误区既是投资顾问区别于市场也是投资顾问利用市场的特点所在。40十七、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1、《管理办法》、《细则》、《规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性文件;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1、投资决策程序(1)管理人与投资顾问定期召开会议,确定阶段性的投资思路和重大的资产配置比例。(2)投资顾问的研究人员为投资运作提供研究支持。投资顾问研究支持包括:宏观经济政策研究以及数量模型分析,以把握宏观经济走势以及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率走势,并通过优化方法提出同本集合计划投资策略相匹配的资产配置建议;同时持续跟踪资产组合的状况并提供组合的压力测试。同时对中国产业经济结构变动、相关行业公司以及行业景气、公司经营变动、信用等级等进行分析研究,提供相关公司企业债券及新股定价的研究报告以及资产配置比例等。(3)管理人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方案,拟订投资计划并执行。2、具体投资品种选择管理人在投资顾问的投资方案下,借助研究支持体系和本集合计划的收益风险特征,在可投资证券库范围内,结合自身分析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规模并决定买卖时机。投资顾问的研究支持主要包括:整体宏观经济走势预测,市场资金状况分析,未来市场各期限利率走势分析,未来各期限回购利率走势分析,未来各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率走势等,并整合研究资源,定期编制和维护可投资证券库。同时提供备选公司债券及新股所在的行业研究、公司估值、公司信用评估等,整合41研究资源,及时向管理人提供该行业和公司的趋势变化分析。3、有效监控下的决策执行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风险控制岗位,可实行实时监控,并通过集中清算加强监管,保证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4、绩效评估定期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与绩效评估,了解投资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检验既定的投资策略。主要评估内容如下:(1)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分类统计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情况,并检查是否符合集合计划本身的要求。(2)投资收益贡献分析:分类统计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收益构成及收益贡献,并将实际投资品种与基准进行横向比较。(3)动态评估投资组合中各投资品种的风险和收益水平,并给出调整建议。(三)风险控制1、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建立风险管理体系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覆盖公司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2)审慎性原则:风险管理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3)独立性原则:风险管理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4)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5)适时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改变以及业务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42(6)防火墙原则:公司内部对投资管理、研究策划、市场开发、风险管理、综合支持等职能通过组织与岗位分设,且相互制衡,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协议;(7)信息隔离原则:集合计划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负责集合计划运作的部门和管理人的自营部门实施隔离;集合计划运作的研究、决策、投资、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8)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可操作性。2、风险控制组织架构(1)决策系统: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订公司风险管理总体目标和政策,审批公司风险管理的制度、流程与指标,并对公司重大经营及决策进行风险审核。(2)实施系统:合规外协委员会及合规风控中心公司风险管理的专职日常工作机构,组织实施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内容与任务,负责拟订公司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及衔接关系;拟订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建立公司风险管理的系统、工具和方法;对公司整体及业务风险进行监管控制;并对风险管理进行绩效考评。(3)各业务部门承担一线的风控职能,执行具体的风险管理制度。主要负责人为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3、投资风险管理程序(1)研究业务的风险控制43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2)投资业务的风险控制集合计划的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集合计划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3)交易业务的风险控制建立专门的交易室,投资指令在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管理人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并存档保管;44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4)会计核算的风险控制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集合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管理人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5)信息披露管理人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管理人应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4、全程风险管理控制(1)建立风险控制构架,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和体系在制度管理方面,除了公司的基本制度和内控规范外,针对资产管理业务还系统地制定了投资管理、交易、风险控制、营销和集中清算等制度,对资产管45理业务的投资决策体系、投资管理流程、权限管理、交易工作流程、可投资证券库的建立及维护程序、产品开发程序、客户服务机制等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2)风险识别:对各类风险及各个风险点进行全面有效识别公司已按照资产管理业务流程,对本集合计划的设计开发、合同签订、委托人开户、投资决策、投资执行、交易、财务清算与资金、客户管理等各环节风险点进行全面梳理。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主要风险为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管理风险等。(3)风险度量:综合运用各类分析方法,评估各类风险及各个风险点的风险水平对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建立了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包括合规性指标、配置管理指标、权限管理指标等。(4)风险处理:依据各类风险及各个风险点的风险水平,参照既定的风险控制目标,建议并监督实施一定的控制措施根据设定的风控指标、投资范围及其他限定性条件在投资管理系统中设置阀值或限制,当投资及交易出现超出限定范围情况时,系统可自动预警;通过资46产管理业务的交易系统、公司非现场稽核系统等对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对于资产配置的策略、计划和组合,不同的决策层面定期进行评估、检讨,分析业务风险并进行相应调整;对于重大突发风险,则启动应急机制。(5)风险报告与反馈:建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使各个层面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自上而下做出决策反馈。(6)监督与检查:评估风险管理的有效性,适时加以修正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和稽核审计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业务内控的有效性,对内控机制的设计或运行中的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完善风控措施。5、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控制方案及措施结合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管理人在公司风险管理相关制度框架内,特别制定一套风险控制方案,包括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完善三个层面,并设置预警线和清盘线。(1)事前预防指集合计划运作前,针对本集合计划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有计划的风险控制措施。具体包括:A、相关授权安排与集合计划主办人员行为约束;47B、投资运作流程优化设计;C、投资标的选取;D、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期初资产配置计划;。(2)事中监控指集合计划开始运作后至集合计划存续期结束前,根据集合计划运作期间内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具体包括:A、积极运用各种投资策略进行资产配置的动态调整;B、实现集合计划资产风险的动态跟踪预警监测,并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反馈机制,使集合计划的主办人员及时了解集合计划资产的风险暴露状况;C、定期对集合计划资产风险收益状况进行评价,总结集合计划资产的运作状况,并制定下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D、严格执行集合计划资产的止盈止损策略;E、在实践中检验并修正风险管理方法,引进国际上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逐步完善风险评估系统;F、通过制度保障获得公司相关部门在风险管理和控制方面的支持,提高本集合计划资产风险管理效率。48(3)事后完善指在本计划存续期内,当风险事件发生后,管理人对风险事件进行归因分析和评价总结,并针对既有的风险制度和操作环节中存在的漏洞进行补充和修正,以防止未来类似事件再次发生。49十八、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一)投资限制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为:1、集合计划申购新股,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2、禁止将委托财产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占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超过5%,禁止将委托财产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占该公司流通股本的比例超过10%;3、按成本计,投资于单只股票的金额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20%4、按成本计,投资于创业板上市股票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30%5、按成本计,投资于单只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的金额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20%;6、本计划持有的单只债券市值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20%;7、不得主动投资于S、ST、ST、SST、SST类股票;8、不得投资于证券回购融资交易等风险较大的投资品种;不得投资于ETF套利;不得投资于ST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因被动原因持有ST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投资顾问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将该类持仓减持为零,否则管理人有权直接进行减持操作;9、任一交易日日终,本计划风险敞口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20%,风险敞口=ABS(权益类金融产品多头市值-权益类金融产品空头市值+股指期货多头合约价值-股指期货空头合约价值);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其他投资限制;融资融券业务、转融通业务,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投资前需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如有必要,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50(二)禁止行为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三)预警止损机制为保护全体委托人的利益,本集合计划设置预警线和止损线。1、预警线:本计划单位净值0.85元。在本计划存续期内任何一个工作日收盘后,经管理人估算的计划资产单位净值不高于预警线的,管理人应于第二个工作日13:30前以录音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向委托人提示投资风险。自第二个工作日下午13:30起,管理人有权对本计划持有的非现金类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只能卖出不得买入),直至本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类资产比例不高于本计划资产净值的50%,由于流动性或减仓时间不足等原因无法减仓的,未减仓部分可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直至减仓至50%。当基金份额净值提升至预警线以上,恢复正常交易。2、止损线:本计划单位净值0.80元。在本计划存续期内任何一个工作日收盘后,经管理人估算的计划资产单位净值不高于止损线的,管理人应于第二个工作日13:00前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委托人提示投资风险。若连续两个交易日本计划的单位净值都低于0.80元则管理人有权自T+2日(净值低于0.80元的第1个交易日为T日)对本计划持有的非现金类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只能卖出不得买入),直至计划资产51全部变现为止。资产全部变现后,本计划终止。52十九、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一)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1、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报告披露时间: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每周第一个工作日披露上一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单位净值、累计净值。披露方式: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集合计划的计划单位净值、计划单位累计净值等信息将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若管理人指定网站变更,管理人将提前进行相关信息的详细披露。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管理人每季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将披露集合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投资股指期货对集合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等。资产管理季度报告由管理人编制,资产托管数据经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公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托管人在每季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托管季度报告。上述报告应由管理人于每季度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2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管理人每年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将披露集合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投资股指期货对集合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等。资产管理年度报告由管理人编制,资产托管数据经托管人复核53后由管理人公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托管人在每年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托管年度报告。上述报告应由管理人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3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4、年度审计报告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和委托人。管理人应当将审计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将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专项审计意见提供给委托人和托管人。5、对账单管理人每个季度以电子方式(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管理人网站服务等方式)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二)临时报告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3、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4、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5、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6、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7、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8、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549、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10、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11、集合计划分红;12、集合计划资产计价出现错误;13、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方式或费率发生变更;14、其他管理人认为的重大事项。55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本集合计划不展期。56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1、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2、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3、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或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管理人未能在30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4、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5、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的;6、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的;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二)集合计划提前终止经托管人同意,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提前终止的流程为:1、管理人书面通知托管人并获得托管人同意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的书面回复;2、管理人向委托人发出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的公告;3、公告5个工作日后,本集合计划进入终止和清算程序。(三)集合计划的清算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3、清算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于全部清算完成后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4、清算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公布清算结果给委托人;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披露给委托人。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57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6、在计划终止至清算分配之间,管理人、托管人按照第十四章的计算规则计提管理费、托管费,在清算分配时一并支付。如发生二次清算情况,管理人与托管人继续按规定计提管理费、托管费,其估值方法继续按本合同第十三部分的规定计算。58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委托人的权利(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4)按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2、委托人的义务(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管理人或其他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委托人承诺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前,已经是管理人或者其他推广机构的客户;(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4)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5)本集合计划采用纸质合同,委托人应当如实填写和提供纸质合同要求的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委托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参与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办理指定手续,用于办理委托划款、红利款项、退出款项以及清算款项的收取。并59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1、管理人的权利(1)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2)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等费用;(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4)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6)管理人有权委托XXX公司作为行政服务机构为本集合计划提供资产估值等服务,并对其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管理人与行政服务机构另行签署委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委托服务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①行政服务机构的权利Ⅰ、按照本合同及委托服务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取服务报酬;Ⅱ、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委托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②行政服务机构的义务Ⅰ、自委托服务协议及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为计划提供相关资产估值等服务;Ⅱ、在提供委托服务过程中,按照管理人的安排与托管人进行估值核对;Ⅲ、对提供委托服务过程中知晓的本计划财产净值、份额净值等数据及其他保密信息,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IV、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委托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7)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8)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602、管理人的义务(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2)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4)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6)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7)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8)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9)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10)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11)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12)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托管人的权利(1)依法对集合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61(2)按照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2、托管人的义务(1)具备基金托管业务资格,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2)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3)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4)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5)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6)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7)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8)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9)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10)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11)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62的返还事宜;(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13)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14)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1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63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一)违约责任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登记结算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5)管理人或托管人任一方不因另一方的失职行为而给集合计划财产或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6)管理人及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等。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64续履行。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7、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托管人以外的机构的集合计划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集合计划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因该等机构故意、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方承担,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委托人的债权人通过司法机关对集合计划资产采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二)争议的处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2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65二十四、风险揭示本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一)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3、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5、衍生品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6、购买力风险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7、权证投资风险66权证定价复杂,交易制度更加灵活,杠杆效应较强,与传统证券相比价格波动幅度更大。另外,权证价格受市场投机、标的证券价格波动、存续期限、无风险利率等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不易把握。因此投资权证的收益不确定性更大,从而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二)管理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三)流动性风险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合计划在退出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致使本集合计划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集合计划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四)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五)信用风险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集合计划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风险。(六)其他风险(1)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人为造成的或者是系统性的,由外部事件引发损失的风险。(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67(七)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1、股指期货投资风险(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宏观经济周期,证券市场走势及股指期货市场走势等反面的走势发生变化而引发的风险,主要包括价格风险、流动性风险、到期日效应风险。(2)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价格与股票现货价格波动不同步所带来的风险。基差是指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之间的差值。基差是套期保值成功与否的关键。套期保值的效果主要是由基差的变化决定;基差同时对于期货与现货之间的套利交易也十分重要,特别是套利操作中面临的到期日效应风险。(3)强制平仓或爆仓风险。股指期货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当市场朝不利方向波动时,需要追加保证金,特别是当出现极端不利行情时,基差也可能出现不利变动,此时需要的保证金数额很可能超出正常值,如果不能及时采取措施增加保证金,期货头寸将被强行平仓,而相应的对冲策略也可能被迫提前终止,因此,本集合计划将面临由于市场波动导致追加保证金的风险,也面临着由于系统故障等原因不能及时追加保证金导致策略提前结束的风险,从而使得预期盈利不能兑现甚至导致不必要的净值损失。2、参与融资融券的特定风险如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则本集合计划面临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潜在风险。(1)亏损放大风险融资融券交易提供了放大机制,若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价格向不利方向变动,集合计划投资的损失将被放大。同时,计划资产还要承担融资融券的利息/费用成本,将会加大投资者的总体损失。(2)强制平仓风险若集合计划参与融资融券的担保比例达到或低于平仓线,将触发强制平仓机制。该情况下,集合计划可能会承担被强制平仓的品种、数量、价格、时机等方面的损失。平仓后集合计划也存在继续被追索的风险。(3)提前了结风险由于融券卖出的证券被调整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被终止上市以及发生6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融资融券交易将被提前了结,对集合计划投资带来风险。3、合同变更风险对于除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等的变化之外的其它原因导致的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管理人将以管理人网站公告和征询意见函两种形式通知委托人并征求委托人意见,委托人若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函发出后的指定开放期申请退出,未在前述时间退出计划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如果委托人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但经管理人提醒后仍未在前述时间申请退出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在此情况下,委托人对默认情况的忽略或误解,可能存在潜在风险。(八)业务特点提示本集合计划依法设立,投资者在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之前应认真阅读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等集合计划文件,并确保理解相关条款和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提前终止条款:存续期内,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将导致本集合计划提前终止。69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合同以纸质合同形式签署,经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共同签署后成立。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1)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2)本集合计划成立。本集合计划终止,本合同终止。但本合同项下的清算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二)合同的组成《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是管理人对于本集合计划重要事项的说明,是本合同重要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说明书中的内容与本合同中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中的表述为准。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0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5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的管理人指定开放期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以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或书面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管理人指定开放期(以下简称“指定开放期”)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也未在指定开放期退出计划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合同变更于指定开放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生效,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委托人明确回复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对其采取如下权利保障措施及后续安排:(1)管理人应再次提醒委托人可以在指定开放期申请退出集合计划;71(2)如委托人未在指定开放期申请退出的,视为其已经同意合同变更;委托人同意,无论其是否提出退出申请,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书面达成一致后变更本合同的行为均不应被视为或裁定为管理人或托管人的违约行为。3、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4、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72二十七、或有事件本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排。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73二十八、特别声明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本合同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其公章。本合同以纸质合同形式签署。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各执两份,向监管部门备案两份。74(此页无正文,为《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字页。)委托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管理人:xxx(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托管人:xxx(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署日期:年月日75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注意:账户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相关各方。募集账户户名:账号:开户银行:大额支付号:托管专户户名:账号:开户银行:大额支付号:管理费收款账户户名:账号:开户银行:托管费收款账户账户名:账号:开户行:大额支付行号:行政服务费收款账户账户名称:76账号:开户行:投资顾问指定的接收固定投资顾问费与浮动投资顾问费的银行账户信息: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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