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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设计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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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设计服务合同


('F-YX-009视觉设计服务合同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08年6月版视觉设计服务合同委托方: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以下简称“甲方”)传真: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上列甲乙双方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视觉规范设计服务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委托内容(见附件1)第二条服务费用及支付2.1总设计费:人民币肆拾玖万元整元整(¥490000元)。2.2支付方式:2.2.1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付给乙方全部费用的30%(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元整¥147000元)的预付款;2.2.2乙方完成设计方案并经甲方确认后一周内,甲方付给乙方全部费用的40%(人民币壹拾玖万陆仟元整¥196000元)的款项;2.2.3乙方全部方案完成提交电子文件并经甲方确认后一周内,甲方支付乙方剩余款项,即全部费用的30%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元整¥147000元)2.3在达到合同约定甲方付款进度时,乙方应提前10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2.3.1若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付款通知有异议的,甲方将在收到该付款通知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且暂时停止支付。经甲方同意确认后,甲方再行支付该笔费用。2.3.2若乙方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导致甲方未支付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2.4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款项的同时,必须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若乙方不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3.1为乙方提供经确认并已经在使用的标准样本原型(原有标志原形及规范的文件)。3.2为乙方提供视觉规范使用功能要求,并就各类功能化要求与乙方详细讨论、密切沟通。3.3确认乙方提供的设计服务详细内容,详见附件1。3.4收到乙方提交的设计方案后_30_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签字确认交乙方执行或提出异议交乙方修改后重新提交,经甲方审核确认的设计方案作为本合同附件。3.5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进行验收。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4.1为甲方提供附件1所要求的设计及服务内容;在充分理解甲方设计意图的前提下,按照附件1所列举的设计内容为甲方提供全套视觉规范设计。4.2在双方设计磨合过程的前期,应充分扩展设计思路为甲方提供多方位的设计风格的方案;设计方案经甲方审核确认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设计成果于甲方验收;并按照甲方验收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完善。4.3本项目工作在北京完成,如甲方需求乙方在外地配合甲方工作,所涉及的差旅费用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承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设计工作转托第三方设计;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应为甲方工作人员独立设计完成,保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不发生相关任何费用;对因设计成果所引致的任何侵权纠纷,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均有权向乙方追偿。第五条保密条款5.1双方承认保密信息构成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双方同意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未经对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或允许向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透露保密信息。双方同意:a对保密信息保密,并采取所有必要的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双方采取的用于保护自身保密信息的措施)防止未经授权地使用及透露保密信息;b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或由保密信息衍生的信息;c除了本合同确定的应用范围外,不得在任何时候使用保密信息。5.2双方不负责保护以下信息:a已公开的信息;或b由另一方从不受保密限制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或c未参考保密信息而由另一方独立开发的信息;或d依据法律的规定或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可以获取此信息的司法、政府机构的要求必须公开的信息。接到此类要求后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使另一方了解将要披露的内容并提出意见。5.3本条款项下的义务适用于任何保密信息,或根据双方事先或目前合同由甲、乙方提供给对方的其他专有和/或保密信息。5.4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应立即自费将保密信息物归原主,并归还所有含保密信息的文件或媒体及其复制件或摘要。双方不得就此要求经济补偿。5.5合同确定业务的双方员工。如果参与本合同确定业务的双方员工不再继续参与本项目,则该方应确保立即终止该员工获得对方保密信息和信息源的途径。5.6本合同终止后,本条款规定继续有效。第六条知识产权归属6.1本合同项下委托设计成果之知识产权甲方所有。6.2如因乙方提交的设计文件构成对他人的侵权及因此而引起的一切纠纷、诉讼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6.3乙方对其完成的本合同规定工作内容的设计成果不得用于第三方设计或其他项目设计;甲方可以将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用于广告宣传和论文发表等用途。6.4在本项目市场推广中,甲方可以适当方式表达乙方为本项目设计单位这一信息而无需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第七条违约责任7.1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使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7.2乙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指派的人员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均视为乙方的违约行为。7.3甲方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无故拖延付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7.4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设计成果,或对于甲方或政府部门提出的设计修改和调整意见未能按规定时间修正,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承担支付本合同设计费总额5%。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利从当期设计费中直接扣除上述逾期违约金;如当期设计费不够扣除,则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或在未支付设计费中扣除;如未支付设计费不足抵扣上述逾期违约金,甲方有权利继续要求乙方支付,包括要求乙方返还已收取的部分或全部设计费。7.5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由于乙方原因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退还已付的设计费及支付相当于设计费用总额20%勺违约金。7.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业务转包、分包、转委托或授权给其他个人或单位的,甲方有权利终止本合同,乙方除应支付相当于已收取设计费双倍数额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因此造成的甲方损失。7.7如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利解除本合同:7.7.1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经甲方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时间内仍不改正。7.7.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更换了项目负责人、各专业总工程师或各专业工种负责人。7.7.3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配合甲方聘请的其它顾问单位的工作,或拒绝接受技术或经济的论证结果,给甲方造成了损失或不良影响,经甲方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时间内仍不改正。7.7.4乙方发生破产、资不抵债、停止营业、无力偿还债务或其它影响其履行本合同能力的情形。7.8乙方应对提交设计成果中出现的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事项以及错误或遗漏负责,由于此等原因影响甲方的工程进度、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甲方损失的,乙方除必须从设计上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减收或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实际发生的全部经济损失。7.9本款适用于所有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情形。自甲方发出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一次性付清违约金。逾期支付的,按照每日应付违约金的一倍加付滞纳金,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至乙方向甲方实际付清之日止。若甲方尚有部分合同价款未支付乙方的,甲方有权从该笔费用中先行抵扣相当于违约金和滞纳金数额之款项。违约金和滞纳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第八条不弃权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表述均不得被视为对一方权利的放弃,任何违约行为亦不得被同意免除或放弃追究另一方在某方面的违约责任,并不意味着免除或放弃追究该另一方在其他方面或后续发生的违约责任。第九条通知与送达9.1以本合同为目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亲自递交、邮递、特快专递或传真发至文首列明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否则不发生效力。如果拟接受通知的合同一方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在发生变更情况之日起一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9.2通知被视为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决定:a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时视为有效送达;b以(预付邮资)的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准)后第七日视为有效送达;c以快递发送的通知应于交予合法的快递服务发送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d以图文传真发出的通知,在传送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视为有效送达。第十条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应以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正式发布为准,不可抗力是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延误和影响。10.2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将予以顺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但合同价格不因此而改变。10.3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4天内出具事故发生地区的有关机构证明并取得另一方认可。上述情况发生后,双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10.4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主管机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10.5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市场环境变化、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及生产安排不周等情形,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第十一条完整合同本合同构成各方对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完整合同,它取代了此前各方就该等事项作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合同或许诺。第十二条修改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本合同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才能生效,本合同中未经修改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第十三条附件本合同所有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可分割性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所包含的任何条款在被认为无效或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情况下,该条款的无效性或不可执行性不得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第十五条继承本合同生效后,无论甲方或乙方的名称、组织形式、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者等发生任何变更,甲方或乙方应继续或要求其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恪守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之相关义务。第十六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16.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16.2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均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标题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作为参考,不影响本合同的含义及其解释。第十八条生效及文本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或合同专用章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乙方:(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附件1委托内容:、VI基础设计系统1、识别系统核心系统设计□标志及标志创意说明□标志反白效果图□标志标准化制图□标志方格坐标制图□标志预留空间与最小比例限定□标志特疋色彩效果展示2、标准字体□全称中文子体□简称中文字体□全称中文字体方格坐标制图□简称中文字体方格坐标制图□全称英文字体□简称英文字体□全称央文字体方格坐标制图□简称央文字体方格坐标制图3、标准色(色彩计划)□标准色(印刷色)□辅助色系列□背景色使用规定□色彩搭配组合专用表□背景色色度、色相5、视觉识别辅助图形设计□象征图形彩色稿(单元图形)□象征图形延展效果稿□象征图形使用规范□象征图形组合规范6、专用印刷字体□专用印刷字体7、基本要素组合规范□标志与标准字组合多种模式□标志与象征图形组合多种模式□基本要素禁止组合多种模式__、VI应用设计系统1、视觉识别应用系统设计□名片□信封□信纸□便笺□识别卡(工作证)□工作记事簿□文件袋□档案袋□纸杯2、公共关系赠品设计□贺卡□专用请柬□邀请函及信封□手提袋□标识伞3、标志符号指示系统□活动式招牌□布告栏□立地式道路导向牌□立地式标识牌□欢迎标语牌□接待台及背景板□警示标识牌4、广告宣传规范□广告促销用纸杯□直邮宣传三折页版式规范□宣传折页封面及封底版式规范□对折式宣传卡规范□光盘封面规范□户外标识夜间效果□悬挂式POP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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