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船舶修理合同解除条款: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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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修理合同甲方(委托方):中港第三航务工程局厦门分公司乙方(承修方):中港第三航务工程局厦门分公司委托乙方承担船的修理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现行的船舶修理、建造、检验规程,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责权关系,经对修理工程所涉及的相关条款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1.工程范围。以甲方提供的《修理项目单》为准,施工过程中若有项目调整,须以甲方机务代表的书面通知为准。若乙方擅自调整项目范围,由此引起的费用、质量、工期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2.修理周期。船舶进厂后第二天起算,日历天完工并检验合格交付使用,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乙方有责任保证在上述周期内完成此修理工程并准时交船。3.质量控制。承修工程以现行船舶检验规范进行检验,对包含多道工序的项目,后一道工序的施工必须在前一道工序完成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完工且经效用试验、系泊试验、航行试验之后,乙方须提供《船舶修理出厂检验报告》,载明相关项目的位置、尺寸、性能参数、修理范围、检验与试验记录、检验与试验责任人等。4.保修期限。乙方对承修项目提供保修,其中活动件的保修期为三个月,固定件的保修期为六个月,保证期从船舶修理完工验收合格后的第二天起算。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故障或缺陷,承修方须及时予以免费修复。5.修理金额。初定修理费为万元(),隐蔽工程费用另计,实际价格以双方结算价为准。项目单价、税管费等以双方在船舶进厂前达成的《船舶修理计价协议》为依据,并且确认,不因为项目增减、市场波动等原因而调整此《计价协议》。6.付款方式。船舶进厂后天内预付万元,其余的待项目结算后支付,最后的待保修期满后付清。7.安全保证。船舶进出坞(或上下排)及整个修理期间所涉及的排墩、施工、消防等安全工作由乙方负责。8.速修费和滞修费。当修理工程提前或逾期完工时,责任方应向对方支付速修费或滞修费。若承修方提前完工,委托方按元/天向其支付速修费,但最高金额不超过元。若工期延误,承修方须向委托方支付元/天的滞修费,最高金额不超过元9.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的签署地在厦门,执行过程中的争议首先选择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在签署地提交海事仲裁或其他法律方式解决。10.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未尽事宜,可经协商签订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船舶进厂之日起生效。甲方:中港第三航务工程局厦门分公司乙方:代表:代表:全称:开户银行:时间:年月日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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