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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规划与家族财富传承:民事信托合同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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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内容为民事信托合同(养老与家庭财富传承),格式为 docx ,大小 12419 KB ,页数为 7页

民事信托合同(养老与家庭财富传承)


('民事信托合同信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相关法规,就信托设立等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1.信托目的1.1.信托名称:信托。1.2.信托目的信托人为保障个人生活质量,同时实现财富传承之目的,设立本信托。受托人应为上述信托目的的实现持有、管理并分配信托财产。2.受益人2.1.本信托受益人为信托人以及信托人指定的其他主体,且后者的权利应次于信托人。2.2.信托人指定的其他主体是指:(1)信托人的配偶:(2)信托人的子女:3.信托财产3.1.信托人确认,以信托人合法拥有的下列财产作为信托财产:3.1.1.现金:人民币(大写)元(¥元)。如实际向受托人交付的现金数额与此不一致,则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3.1.2.房产:第1页/共7页房产地址:产权证号:登记产权人:3.1.3.股权:本人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目标公司:股权比例:%(对应出资金额万元)3.2.信托人确认将上述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由受托人根据本合同持有、管理并分配。3.3.信托财产为现金时,信托人应将现金支付至下列受托人指定收款账号:户名:账号:开户行:3.4.信托财产为房产时,信托人应将房产过户至受托人名下,受托人应予配合,相关手续费用由信托人承担。如因房产过户的需要,信托人与受托人需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该买卖合同仅作为房产过户手续之需,不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不得依据该买卖合同要求对方履行义务。3.5.如无特别说明,信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交付由受托人占有,如需过户登记的,则应过户登记到受托人名下,受托人应予配合,相关手续费用由信托人承担。如因财产过户的需要,信托人与受托人需要签订买卖合同或转让合同的,该类合同仅作为房产过户手续之需,不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不得依据该类合同要求对方履行义务。4.信托管理4.1.本信托项下的任何受益人,均不得自愿或非自愿转让或抵押信托受益权,并不应受任何债权人或其他人以及法律程序的影响。第2页/共7页5.信托分配5.1.信托人生存期间的分配5.1.1.经请求而分配。一经信托人提出书面请求,受托人应当向信托人分配信托人所要求数额的信托财产。5.1.2.如信托人失去行为能力的,受托人应根据信托人的选择,并结合信托人健康、扶养和照料状况或信托人认为的必要数额向信托人分配信托财产;如信托人不具有接收信托财产条件的,受托人应为信托人利益向下列主体支付相应费用:(1)如信托人选择住在家里,则受托人应为信托人聘请具有5年以上经验的护工。(2)如信托人选择住在长期护理机构,则受托人应为信托人选择一家具有10年以上、高品质的专业护理机构。5.2.信托人死亡后的分配5.2.1.第一部分:特定信托财产的分配特定信托财产是指:特定受益人是指: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中的上述特定信托财产分配给特定受益人。5.2.2.第二部分:剩余信托财产(特定信托财产以外的信托财产)的分配(1)如信托人配偶仍在世的,受托人应向信托人配偶分配为其健康、扶养和照料所必要的信托财产,以保证信托人配偶能够维持在信托人生前的生活水准。(2)如信托人配偶已经离世的,受托人应将信托剩余财产分配等额分配给信托人在世的子女。但如果信托人最小的子女未满25周岁时,则信托剩余财产应继续留在信托并按照以下说明由受托人持有、管理并分配:a.受托人应当自信托人去世后,为的利益,向其就读的学校支付学费,以完成学业。b.受托人应当自信托人去世后,为的利益,每年向其支付。(3)如信托人去世时,特定受益人全部去世的,则由依据信托人去世时的民法典有权继承的主体等额取得全部信托剩余财产。第3页/共7页6.信托管理费用6.1.双方确认,因管理、分配信托财产向第三方支出的必要费用,为信托管理费用。6.2.受托人有权在信托财产中扣除信托管理费用,但应事先取得信托监察人的书面同意。7.信托变更与终止7.1.双方确认,信托人保留如下权利:7.1.1.随时变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的权利。7.1.2.随时解除本信托的权利。上述权利只能由信托人本人行使,不能被任何他人,包括任何信托人代理人或监护人行使。7.2.信托人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信托时,必须亲自签署书面文件并交付给受托人后,该变更或解除始发生法律效力。7.3.如信托人单方解除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托人应将信托解除时的全部信托财产返还信托人。7.4.信托自动终止7.4.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条件均满足时,本信托自动终止:(1)信托人最小的子女年满25周岁;(2)信托人的配偶去世。7.4.2.本信托自动终止时,受托人应将信托剩余财产等额分配给信托人在世的子女。8.受托人8.1.本合同主体中的受托人如为多名主体,则应按合同主体所列顺序选定受托人。排序在前的受托人丧失受托人资格时则由排名在后的受托人继任。8.2.本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均丧失受托人资格或不能继续担任本信托的受托人时,由信托人指定继任受托人。信托人如发生限制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去世情形的,则:8.2.1.由受益人指定继任受托人。第4页/共7页8.2.2.如受益人为多数时,则由持有当前收益的多数利益者指定继任受托人(但不能是受益人自身)。8.3.前述“丧失受托人资格”是指发生下列任一情形:8.3.1.(受托人为个人时)受托人成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死亡(含宣告死亡情形);8.3.2.(受托人为法人时)受托人因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等情形而终止的。8.3.3.受托人经信托人与受益人一致同意(如信托人去世的,则由全体受益人一致同意)辞任的。8.3.4.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经信托人或信托监察人纠正后15天内仍不改正的。9.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9.1.受托人的权利9.1.1.根据本合同所成立信托项下的受托人,均享有根据《信托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含上述法律法规在本合同签订日后的修订版)所赋予受托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9.1.1.1.管理和处置财产。受托人有权以任何方式,并根据受托人认为对信托财产最有利的条件来管理、维护、改善、出租、部分或全部信托财产或在其上设立担保利益。但受托人不得转让或出售全部或部分下列信托财产:(1)位于的房产。(2)请补充其他财产。9.1.1.1.1.如根据信托文件,受托人需处分信托财产,则受托人不能将信托财产向受托人自己或与受托人有利益关系的主体出售,只能通过公开市场进行出售。9.1.1.2.保留财产。受托人有权保留任何财产并继续经营任何业务,只要受托人认为对信托财产和信托受益人有利。第5页/共7页9.1.1.3.进行投资。受托人可以将信托财产投资或再投资于受托人认为合适并对信托财产最有利的股票、债券、基金等。9.1.1.4.选择分配方式。受托人有权向未成年的、无行为能力的、依法被认定为残疾的、被受托人认定为不能直接管理财产的受益人按下述方式进行分配:9.1.1.4.1.直接分配给受益人;9.1.1.4.2.支付给受益人的监护人;9.1.1.4.3.支付给任何提供健康护理、教育、扶养或维护的个人或机构。9.2.受托人的义务9.2.1.受托人应严格遵守《信托法》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9.2.2.受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应依法持有、管理信托财产并遵守一般商业原则,像对待自己的财产一样对信托财产进行谨慎投资,并将所得收益归入信托财产中。10.受托人报酬10.1.受托人报酬:受托人报酬由基本报酬和提成两部分构成。(1)基础报酬为¥元/年,不满一年的,应按天折算。(2)提成为:信托收益的3%。前述信托收益是指受托人因积极管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益,不包括信托财产自然增值所取得的收益。10.2.结算周期:每年1月10日前,结算上一年度的报酬。10.3.结算方式:每年1月10日前,受托人应向信托监察人发出书面支付请求,待信托监察人确认后,受托人再从信托财产中扣除。11.信托监察人11.1.信托监察人的选任信托监察人为。如监察人成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先于信托人去世的,则由继续担任信托监察人。第6页/共7页11.2.信托监察人的职责11.2.1.信托监察人应监督受托人履行本合同。11.2.2.信托监察人应履行其他本合同约定的义务。12.附则12.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12.3.本合同经信托人、受托人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12.4.依本合同成立的信托,自受托人收到全部信托财产之日起生效。签订时间:年月日信托人(签名):受托人(签名):受托人:身份证号码:受托人:身份证号码:第7页/共7页',)


  • 编号:1700551082
  • 分类:合同模板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7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12419 KB
  • 标签: 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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