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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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A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_咸丰大道工程PPP项目_(项目名称)并愿意接受乙方作为该项目的项目公司,现由甲方和乙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同达成并签订本协议如下:1.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即:(1)投资协议;(2)本协议书及附件(含社会资本在磋商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采购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澄清文件、磋商结果确认谈判备忘录等,如果有);(3)成交通知书;(4)磋商报价函;(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条款(含采购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6)响应文件附件;(7)项目实施计划;(8)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2.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3.乙方在此立约:保证按照协议文件的规定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资产管理和项目移交等全过程负全部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4.甲方在此立约:尽力按照协议文件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政策支持和必要的协助。5.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分为建设期和运营期两个阶段,其中:建设期:3年,自项目开工日起至交工日止;运营期10年:自交工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运营期满后,乙方应将公路(含土地使用权)、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6.本协议在乙方提供履约担保,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加盖单位章并经有权部门批准(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后生效。运营期满,乙方将本项目全部移交给甲方指定的机构1年后失效。7.本协议正本______份、副本______份,协议双方各执正本_____份,副本_____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甲方:(单位全称)(盖单位章)乙方:(单位全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职务)(姓名)(姓名)(签字)(签字)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B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条款一、总则第1条术语定义和解释1.1定义除非本合同中另有规定或说明,下列术语应具有本款所指的含义:1.1.1本合同系指由合同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就(公路项目名称)的实施所订立的合同文件,包括合同正文及其附件,以及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其他文件。1.1.2“项目”系指(公路项目名称)及其附属设施。1.1.3“项目附属设施”系指为保护、养护项目和保障项目安全畅通所设置的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1.1.4“政府”系指授权项目实施机构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本项目的人民政府。1.1.5“甲方”系指根据政府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本项目社会资本招标工作的项目实施机构。1.1.6“社会资本”系指其投标已被甲方所接受,作为项目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的单位或单位组成的联合体。1.1.7“乙方”系指社会资本为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移交项目而在项目所在地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1.1.8“承包人”系指与乙方签订施工合同承担本项目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1.1.9“特许经营权”系指依据本合同而授予乙方的全部权利、利益,包括在特许经营期间的排他性权利。该项权利的具体内容由本合同第8.2款规定。上述合作范围是排他的,即政府在项目合作期限内不会就该PPP项目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与其他任何一方合作。1.1.10“特许经营期”系指根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期限,该期限由本合同2.2款规定,并可依据本合同的规定进行修改。1.1.11“法律变更”系指(1)本合同开始执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新颁布的法规;或(2)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新颁布或修订有关法规、规章等。1.1.12“土地使用权”系指由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划拨给乙方使用的项目土地使用权。1.1.13“土地使用权证明”系指由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向乙方核发的土地划拨使用权证。1.1.14“项目合同”系指乙方为执行本合同与其他任何当事人签订的本项目下的任何合同。1.1.15“施工合同”系指乙方为建设项目而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1.1.16“开工日”系指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之日。1.1.17“交工日”系指实质上完成项目施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在交工证书中标明的日期。1.1.18“移交日”系指特许经营期满后的第一日。1.1.19“运营养护手册”系指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第42.1.1项制订的运营、养护和维修手册。1.1.20“项目计划”系指由乙方编制并报甲方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计划,该计划可以依本合同进行修改。1.1.21“质量保证体系”系指乙方根据规范及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制订和执行的体系,该体系的目的是为确保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和养护的质量。1.1.22“相关资产”系指项目及其附属设施,附属于施工、运营和养护的机械、设备、库存和植被,以及所有的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1.1.23“公路用地“系指为修建、养护项目及其附属设施,依照国家规定所征用的地幅。1.1.24“规范”系指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关于项目的标准和规范,包括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其他相关规范。1.1.25“初步设计”系指根据本合同第18.3款规定由甲方负责的初步设计。1.1.26“施工图设计”系指根据本合同第18.3款规定由甲方负责的施工图设计。1.1.27“通行费”系指向通过项目的车辆收取的通行费。1.1.28“公共设施”系指水、煤气、电、排水、排污和通信(包括远程通信)等设施设备。1.1.29“公共设施管线”系指电线,用于通信的电话线或线缆,任何远程通信设备,供水、供气或输油的管道,排水、排污管道,以及与上述线缆、管道、设备或管线有关的辅助设施。l.l.30“特种车辆”系指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项目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政府批准执行抢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车辆。1.1.31“一方”、“双方”指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1.1.32一段时间(包括一年、一个季度、一个月和一日)指按公历计算的该时间段。1.1.33“包括”是指“包括但不限于”。1.1.34任何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1.1.35“投资协议”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与本项目社会资本签订的采用PPP模式实施本项目的协议。1.2解释规则本合同各级标题仅为参考所设,不应影响合同条文的解释。在本合同中,除结合上下文另有含义外,下列术语的含义指:1.2.1“批准”包括审批、审查、许可、登记、核准、核备、备案等,其具体含义由甲方根据法律及法规的规定予以解释和应用。1.2.2“人”包括任何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事业法人、合伙人、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及其代理机构。1.2.3“税”包括目前或以后由任何税务机关或其他机构收取、征收、顶提的任何性质的税费、收费、关税、费用和预提税等,并包括任何可支付的或可要求的利息、罚金或其他收费,“税收”一词应据此做相应解释。1.3继受人和被转让人本合同中提及的甲方和乙方及任何其他人应包括其各自被许可的继受人和被转让人,以及任何获得其所有者权利的人。为避免歧义,项目合同中涉及的重要术语需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加以定义。凡经定义的术语,在项目合同文本中的内涵和外延应与其定义保持一致。第2条合同背景和目的为加快咸丰县公路建设,改善公路网布局,提高干线公路通行能力,促进交通运输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经__咸丰县人民_政府批准,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本项目。第3条声明和保证本合同各方对以下事项加以声明和保证:(1)已充分理解合同背景和目的,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合同,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2)合同答署主体均具有相应法律资格及履约能力,能够全面履行本合同中每一项义务;(3)代表本方签署本合同的自然人是本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该签约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本方承担;(4)承诺合同各方所声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5)合同各方将诚信履约、提供持续服务并维护公共利益;(6)其他声明或保证:_____。违反上述声明和保证的合同任何一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三章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4条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后生效:(1)______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核准项目申请报告;(2)本合同经_________________政府批准;(3)乙方按本合同第11条约定向甲方提供了有效的建设期履约担保。乙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取得项目特许经营权。第5条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合同的构成及优先次序以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的为准。如合同当事人就某项合同文件作出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二、合同主体第6条甲方6.1甲方资格(l)签订本合同的甲方应是具有相应行政权力的政府,或经过相应政府授权的机构。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甲方同任何其他政府机构或其代理机构或主要拥有的公司或实体合并,或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后者,本合同依然保持有效,并由受让者负责继续履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承担全部责任。6.2权利界定甲方除享有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l)有权要求乙方全面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以及本合同约定的义务;(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授权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力甲方有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社会资本出资情况、资金的使用、设立项目公司以及对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养护、维修和移交进行监督管理;(3)按照项目所在地现行规定严格履行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路政管理以及对项目沿线经营开发的行业管理工作;(4)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违约责任;(5)按合同约定享有项目超额收益分享的权利;(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6.3义务界定甲方履行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与项目建设、运营、养护有关的法律、法规等;(2)按照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及法规,尽力协助社会资本及时获得设立项目公司、投资以及乙方进行项目融资贷款、设计、建设、运营、养护及管理所必需的批文;协助乙方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协调审批程序,以获得本项门所需的其他批准;(3)由于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导致本项目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进行合理的补偿;(4)甲方不应干预项目的正常实施,除非此种干预是为保护公共利益及安全所必需的,或是由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第7条乙方7.1乙方资格签订本合同的乙方应是由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依法为本项目成立的特别目的公司。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7.2权利界定乙方除享有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要求甲方全面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以及本合同约定的义务;(2)享有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并按合同约定获得政府支持的权利;(3)有权对甲方未按照法律、法规等以及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予以投诉、控告、申诉,对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违约责任;(4)有权对第三人侵害项目特许经营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或仲裁;(5)按项目合同约定实施项目、获得相应回报的权利;(6)在特许经营期内,享受国家、湖北省以及项目所在地、市、县给予的优惠政策;(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7.3义务界定乙方除履行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与项目建设、运营、养护有关的法律、法规等;承担按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的风险,向社会提供公路通行的公共服务;(2)接受甲方及其他主管部门对本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与使用、招标投标活动、建设施工和运营管理各方面的监督和检查;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及监督、检查;(3)按有关规定实行建设前、建设期间、竣工决算审计制度,接受并配合国家审计机关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计;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4)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有关规定;(5)依法依约建立、健全并执行包括计划、统计、技术、财务、物资材料、设备设施、民工权益保障及应急突发事件处理等在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全面完成项目建设、运营及养护任务;(6)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筹措项目建设、运营、养护维修所必需的全部资金。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及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7)采取有效、可行的建设、运营管理方案,可以自行组织力量完成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或委托在当地政府组建的机构代理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也可委托有相应资信、技术力量、经验的专业中介单位代理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各项权利和业务不因该委托合同的签订发生转移;(8)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项目建设、经营管理中各项报批、备案等手续;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的要求;(9)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负责。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中应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管理、运营养护期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10)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规定,依法做好项目的环境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在实施本项目的过程中因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罚款、经济赔偿、诉讼及其他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11)采取措施保护在项目施工、运营或养护过程中可能发掘出的文物、古迹等,并承担相应费用;(12)按照规定建立公路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13)为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养护及管理的需要,向保险公司投保各种必须的保险,并自行承担保险费。上述保险的保险单副本应报甲方核备。未办理保险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14)按照有关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定期或经常性地对项目运行状况进行检测,检查和维护,使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并定期向甲方报送公路养护情况;(16)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以良好的运营和养护状态将项目所有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指定机构;(1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档案管理;(18)协助和配合交通和公安等部门依法行政;(19)依法缴纳有关税费和基金;(2O)乙方与第三人签订下列合同,应该一式多份,并在签订后五日内报送甲方一份;未报送的,按签订合同的数量,以10万元/份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及他人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a.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合同;b.涉及收费权质押或项目资产抵押的贷款或融资合同;c.与服务设施承包、租赁有关的重大合同;d.与建设管理或运营管理有关的重大合同。(2l)按附件八的约定,承担应由其承担的风险;(22)接受国家法律、法规监管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2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项目的股权、经营权及与此项目相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7.4对项目公司的约定(l)项目公司的成立a.项目公司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项门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项目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项目公司获得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除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投资协议的约定专属于社会资本(即《投资协议书》中的乙方)的权利、义务外,社会资本在投资协议项下的其他所有权利、义务,均转移给项目公司继受(项目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按《投资协议书》约定的执行)。b.社会资本设立项目公司的出资协议、项目公司章程应在签署前获得甲方批准。正式签署的出资协议(原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登记备案的章程(复本)应交甲方存档一份。(2)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a.项目公司应在特许经营权的范围内进行经营。其经营范围包括:项目的投资、建设(如有)、经营;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和广告业务的经营。b.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未经甲方批准,项目公司不得从事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经营活动或对本项目以外的项目进行投资、资金借贷及借贷担保等行为;非因本项目融资和经营需要并经甲方批准(加上),项目公司不得以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设定抵押或质押。(3)项目公司应在移交日后继续存续一年。(4)如果项目公司破产或者发生项目公司违反本合同约定事件导致本合同被提前终止,甲方有权提名一个替代主体代替项目公司。一旦这种替代获得批准,甲方有权在合理时间内实现这种替代,并将相关情况通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应给予充分配合并移交与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有关的所有资料。(5)对项目公司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公司的设立及其存续期间法人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机制等事项等)。三、合作关系第8条合作内容8.1项目范围项目起于高乐山镇麻柳坝与楚蜀大道相接并结合咸来互通连接线线位,合理利用哑口布线,经小模、吉家院子、小石十字、跨野猫河,沿曲江河河谷盘地布线,穿过规划丁寨火车站边缘,终点止于寨乡大坝,与规划丁寨至坪坝营旅游公路相接,全长_10.7_公里,采用_城市主干路_标准建设。8.2政府提供的条件(1)在乙方遵守本合同对其规定的各项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在此授予乙方独占的、具有排他性的特许经营权,该权利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有效。乙方享有的特许经营权包括:a.投资、设计(如有)、施工建设项目的权利;b.运营、管理项目的权利;c.收取车辆通行费(如政府允许收费)的权利;d.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如有)的服务设施经营权;e.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广告经营权等。(2)政府为合作项目提供的其他条件或支持措施:____。8.3乙方承担的任务为了保证乙方依法享有项目特许经营权,乙方应当:(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负责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资产管理和项目移交的全过程,对项目的质量、投资、工期、安全、环境保护、突发事件处理等承担全部责任和义务;(2)依法经营管理项目,承担养护项目、保持项目良好服务水平的责任;(3)特许经营期届满,按本合同第九章约定完好、无偿移交项目。8.4回报机制本项目属于不具有向最终用户收费机制的市政道路,乙方在项目中投入的资本性支出和运营维护成本采用“政府付费”的回报机制,即政府购买服务。具体而言,本项目按照“基于可用性的绩效合同”模式,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其中,可用性服务费指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协议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乙方投入的工程建设费用、融资成本、税费及必要的合理回报;运维绩效服务费指乙方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之目的提供的符合协议规定的绩效标准的运营维护服务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运营维养成本、税费及必要的合理回报。(1)可用性服务费支付金额及时间:。(2)运维绩效服务费支付金额及时间:由双方在工程建设交工后,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服务费金额及支付方式。8.5项目资产权属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仅享有本项目及具附属设施除土地以外的所有收益权,特许经营期满后,本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等各项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乙方应全部无偿移交甲方。8.6土地获取和使用权利(1)甲方将以划拨方式向乙方提供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于续,乙方承担一切费用。(2)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变更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也不得将该土地转让、出租和抵押。第9条合作期限(1)特许经营期为项目合作期限,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两个阶段,其中:建设期:3年,自项目开工起至交工日止;运营期10年:自交工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除非本合同因故提前终止。(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建设期延长,延长的建设期将相应抵扣收费期,并且将按本合同有关规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甲方违反合同或者项目范围变动或者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历史文物或者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建设期延长,且甲方已经批准,则收费期维持不变。第10条排他性约定根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间内是专属于乙方的甲方应确保特许经营权的任何部分在特许经营期间将不再被授予其他的人。第11条合作履约担保11.1建设期的履约担保(1)乙方注册登记后并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后15日内,并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建设期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工程费用的10%)。乙方可任选下列一种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银行保函。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具有相应担保额度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级别以上的银行开具,并使用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或甲方批准的其他格式。(2)建设期履约担保的担保有效期自招标人与项目公司签订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且项目公司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规定提交运营期履约担保30日后止。(3)为取得建设期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11.2运营期的履约担保自竣工验收鉴定书签发日起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作为乙方在运营期的履约担保。乙方可任选下列一种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银行保函。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具有相应担保额度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级别以上的银行开具,并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甲方批准的其他格式。如甲方因乙方违约而从运营期履约担保中扣除违约金,使履约担保总额少于壹佰伍拾万元人民币,则甲方有权继续从乙方的运营收入中扣除履约担保,以保证履约担保总金额维持在壹佰伍拾万元人民币。在特许经营期满1个月后,并在乙方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之后,甲方应在30日内将运营期履约担保退还给乙方。为取得运营期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四、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第12条项目总投资12.1投资规模及其构成(1)项目总投资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及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以下简称“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含土地费)、预备费。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工程费用: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4680万元;预备费:2800万元。(2)项目总投资的最终认定以竣工结算为准。12.2项目投资计划【明确合作项目的分年度投资计划。】第13条投资控制责任【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对约定的项目总投资所承担的投资控制责任。根据合作项目特点,可约定社会资本主体承担全部超支责任、部分超支责任或不承担超支责任。乙方按本合同第28条的约定对项目总投资承担部分超支责任。第14条融资方案14.1融资方案的基本要求(1)社会资本将出资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20%,即人民币(大写)壹亿肆仟万元(¥14000万元)作为本项目的资本金。社会资本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资本金按其中标方案注入,未按要求注入的,没收其投资保证金1200万元。社会资本承诺出资的项目资本金必须全部为其自有资金(不得为银行贷款或其他拆借资金)。社会资本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项目公司筹措应由社会资本出资的项目资本金。(2)项目负债性资金为项目投资总额的_____%,即人民币(大写)_____元(¥______元),项目公司应采取多种渠道合法地筹集本项目资本金以外的其他建设资金。如果项目公司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获得本项目其他建设资金。(3)项目资本金与负债性资金应按照本条约定的比例以及甲方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乙方根据该计划编制的年度资金使用预算和工程进度及时到位。各类资金的到位计划如下:_____________。(4)在项目建设期间,由于设计变更、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项目总投资增加的,社会资本应相应按比例增加项目资本金。14.2融资方案的批准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股权结构的变更,包括股权融资、债权融资或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或乙方内部股权结构的调整等,均应将融资方案(包括融资方式、资产评估结果、融资期等)报请甲方批准。若未取得甲方的批准,乙方不得以项目为资本进行融资活动;即使得到了甲方的批准,甲方不能做为乙方融资活动的担保人,更不能为乙方的上述融资活动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14.3工程资金链的保证(1)社会资本在本项目建设期内不得抽回、侵占和挪用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也不得将本项目的股权转让给他人。本项目资本金及其余建设资金应按计划分期足前到位,社会资本及项日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筹措不力,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2)乙方应在每期项目资本金到位后30日内将有关财务凭证报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审查,以便甲方确认项目资本金是杏按规定的比例如期到位。14.4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1)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营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缴纳税费,并接受有关机关的检查监督,保证社会资本权益不受侵犯。(2)乙方应在其经营场所保存所有账簿及其他与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有关的防务记录,并可在上述地点随时提供给甲方查阅。(3)乙方应与甲方指定的资金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管理协议(格式见招标文件规定)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协议的约定管理、使用建设资金,接受监管银行资金监管,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4)乙方应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负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5)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a.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等财务报告;b.在各季度第1个月结束之前提交上一季度的乙方现金收支季度总结报表;c.在每年3月1日之前提交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说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其他财务资料)以及由甲方聘请但是最终由乙方付费的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6)乙方还应按甲方的要求随时提交专项报告以及关于乙方财务状况的资料;如未提交,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的不同的报告份数按5万元/份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且甲方可以根据双方签订的所有文件的约定追究乙方其他责任。第15条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政府给予项目的资本金补助:_无__。第16条投融资监管(1)为保障本项目的顺利实施,甲方有权采取查账或审计等措施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监管,乙方应积极配合,接受甲方因为检查而提出的意见,并立即纠正,将纠正结结果报甲方备案。(2)乙方通过银行贷款等途径筹集项目建设和运营资金,对贷款资金和募集款项,甲方有权通过过程审计以及引入金融机构参与资金管理等手段和方式加强监管,保证资金专款专用。(3)甲方实施投融资监管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4)甲方有权就以下事项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监管:a.筹措资金来源是否合法;b.筹措项目资本金是否符合本合同第14条约定的比例;c.是否严格执行甲方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日资本金与负债资金是否及时到位;d.是否抽逃、挪用、挤占、截留建设资金,高息集资和变相高息集资;e.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管理的规定;f.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g.是否将建设资金用于项目外工程h.是否擅自改变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i.是否按合同约定拨付征迁协调费、工程进度款、设备材料货款等相关款项;j.是否按规定收取、保管施工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金k.是否建立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制度是否规范;l.是否存在违反与建设资金筹措、使用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第17条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按照《投资协议》和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五、项目前期工作第18条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18.1前期工作包括的主要内容(1)甲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阶段的工作。(2)甲方应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完成勘察设计工作。(3)项目申请报告应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核准。(4)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不得擅自变更,如果必须进行变更,应依法履行审批手续。(5)乙方有权参加项目前期工作的有关评审会。(6)甲方应负责办理项目建设用水、用地、用电、环境、文物、水利、航道、通信、劳动卫生、生产安全、矿产资源压夜、森林、地震安全评价等事项的报批及取得批复。(7)乙方应协助甲方依法办理开工所需各项建设手续,取得施工许可。18.2勘察设计的有关要求18.2.1甲方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已批准的技术标准和士程规模进行项目的勘察与设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了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应满足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防止国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18.2.2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设计(1)甲方应对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设计的进度和质量负责。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文件(如有)和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甲方应肯先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由具审查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勘察设计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工程结构设计是再符合安全、稳定、耐久性和水保环保要求等。(2)甲方应按基建程序将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报请政府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在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审查并批准施工图前,乙方不能进行项目的施工。(3)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后30日内,应组织相关技术力量对施工图进行详细审查,书面提出施工图设计不合理的地方,甲方应对乙方提出的问题进行澄清或答复。因乙方未对施工图纸提出书面意见,并无权对因设计文件不合理的修改事宜而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要求赔偿。第19条前期工作任务分担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为本项目开展了下述前期工作:(1)完成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工作(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环境评价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与概算及批复等),确保项目合法合规。(2)负责实施项目前期工作和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征地、居民与单位的动迁及安置、旧房拆除、补偿、交通疏解、施工所需的通电、通水、通讯、进出通道等。(3)负责选定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4)其它应由甲方完成的工作。第20条前期工作经费(1)甲方根据本合同第19条规定为本项目开展了前期工作,上述工作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已按有关规定与相关单位签了委托合同或商定了相关协议,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后日内,甲方负责将所有相关合同和协议移交给乙方,乙方应对甲方的前期工作和各项委托合同予以认可,并按各项合同规定的内容对第三方进行管理和监督。(2)甲方开展前期工作的成果归乙方所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3)按照本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开展的前期工作,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21条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第21条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甲方应对乙方承担的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支持,包括但不限于:(1)协调相关部门和利益主体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文件;(2)对乙方的合理诉求提供支持;(3)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4)___________。第22条前期工作监管对于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服务协议或合同,乙方应配合甲方对第三方进行管理和监督。第23条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在本合同第十三章中进行约定。六、工程建设第24条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完成项目征地、居民与单位的动迁及安置、旧房拆除、补偿、交通疏解、施工所需的通电、通水、通讯、进出通道等。负责选定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第25条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25.1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和环保目标(1)项目进度目标:_________;(2)质量目标:__________;交工验收的工程的质量目标:__________;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________________;(3)安全目标:_______;(4)环保目标:_______;(5)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见本合同附件三。25.2施工的-般要求(1)乙方应按照甲方核准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及招标方式,进行施工单位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招标(依法可以不招标的除外),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不公正条款,不得签订虚假合同。如乙方自身具备法定的施工资质和能力,可自行承担完成工程施工任务。(2)乙方应当根据批准的建设工期合理确定施工合同工期,严格按照施工同合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不得随意压缩施工合同工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缩短施工合工期的,应与相关单位协商一致,并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3)乙方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并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试验检测单位等建立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必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国家现行的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必须确保施工安全,杜绝责任事故。按湖北省相关规定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独立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对项目进行试验检测。(4)乙方应按照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和批准的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施工规范、施工图、施工计划完成施工,并承担费用和风险。(5)乙方应积极配合政府各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工程建设进行的监督检查。(6)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乙方应积极与甲方加强沟通,接受甲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按期完工。(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泄露、公布、发布、转让与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25.3监理单位的选择与管理(1)甲方应依法为选择本项目选择具有资格的监理单位,与其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并负责向乙方提供一份《监理服务合同》原件。(2)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家规定和监理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对项目的进度、质量、计量、安全等进行签署确认。25.4乙方对分包人的责任(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施工内容分包;法律允许分包的施工内容,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以分包,但是乙方应按照工程进度,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严禁分包人垫资施工;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2)乙方应加强对分包人工程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管理,督促分包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乙方对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等责任,乙方不为分包人拖欠的民工工资承担支付责任的,经劳动监察部门等机关认定为民工工资的,甲方可以代付并可以加倍从甲方应该支付给乙方的款项里面扣除。(3)乙方应加强对自身及分包人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其他报违反国家对农民工相应保障规定的,应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甲方可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4)乙方雇佣分包人不应解除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对分包人及其雇员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本合同项下损失承担责任,并承担由于分包人及其雇员的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本合同下的一切损失和赔偿。(5)乙方与分包人签订合同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且包含使乙方能够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必需的本合同的条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25.5施工计划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甲方报批按投标时所承诺的目标编写的项目施工计划安排。该计划应包括详细的实施方案与计划、施工计划安排以及预计的工期要有明确的阶段性目标控制点及相应的保证措施。(2)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修订或更改本项目施工计划时,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申请,并阐明原因;对确因不可抗力事件或有正当理由的,甲方应当准予修订或更改施工计划。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允许对已经审查批准的施工计划做修改。25.6开始施工乙方应在满足下列各项条件之后的7日内,向甲方提出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申报。项目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批;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审计;建设用地(或单体控制性工程用地)已经批准;监理单位已依法招标确定;己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有明确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应切实可行,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明确相应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25.7预期的施工延误(1)如果乙方认为将不能按照项目计划中制定的阶段性目标控制点完成施工,或者工程没有达到项目计划的预期进度,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包括以下详细内容:a.阶段性目标控制点不能或预计不能达到;b.导致延误或预期延误的原因;c.达到预期目标控制点的预计日数,以及对本项目施工产生的可预见的负面影响;d.乙方采取的或将采取的克服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2)上述通知的送达并不能解除乙方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如果甲方认为乙方采取的或提出的建议并不足以克服或减少延误或预期延误,则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采取合理的、进一步的措施来克服或减少延误。乙方应执行甲方的相应指示。(3)乙方执行甲方的相应指示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5.8上报义务(1)在项目交工日前,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项目的设计进度、施工进度、资金使用报告。该报告应根据项目计划,详细说明已经完成的和在建的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同时还应说明甲方可能合理要求说明的其他事宜。(2)施工结束后,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提交完工工程的竣工图纸及其他技术和设计资料、施工记录以及甲方可能需要的其他资料的副本。25.9拒绝工程在交工日前的任何时候,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拒绝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并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内容改正工程或替换合适的材料或设备。乙方应立即执行并将结果报甲方核备。乙方经书面通知但不予改正的,视为根本性违约。25.10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在本项目施工期间,乙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文明施工,同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履行以下义务:1.防治因施工产生的环境破坏和污染;2.落实施工区域内的安全措施;3.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4.保护施工区域内的各种管线;5.处理因本项目工程施工引起的其他问题。25.11地下设施和结构(1)乙方应按照设计方案规定,对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公共设施和管线的转、重新安置和安全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一切费用。除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外,甲方没有义务移走地下所设的任何公共设施和管线。(2)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乙方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3)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因乙方没有履行上述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损害及费用并承担对第三方造成的赔偿和法律责任。第26条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建设期内甲方根据本章规定对项目施工相关事项的审查和审批,均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与项目设计、施工、运营和养护有关的责任。第27条工程变更管理27.1设计变更管理27.1.1乙方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标准和工程规模。1.对于政府相得擅自修改;也不能通过降低结构安全系数或其他途径试图缩减投资规模;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原设计修复施工,并对乙方处以人民币壹仟万元的罚款或者解除合同。项目建设工程费用应以乙方的中标价格为准,除本合同约定的调价因素外,项目建设工程费用不作调整。2.在工程施工工程进度、节约工程投资等目的,乙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可对已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适当的修改,设计变更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并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手续。对于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修改后的设计文件必须提交给政府相关部门审查批准。27.1.2甲方修改设计方案的权利在交工日前的任何时候,甲方有权对已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在不改变设计标准、建设规模、使用功能、主要控制点、互通立交数量等前提下进行适当的修改。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建设费用的增加,应该认为已经包含在本项目建设投资中,由乙方负责承担;但增加的工程建设费用经甲方审计后据实调整合同金额。27.2延期27.2.1延期的提出与批准(1)由于下列任何一个事件引起施工延误,乙方有权要求延长预计的交工日期a.甲方违反本合同;b.项目范围变动;c.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d.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历史文物;e.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导致的完工延误;f.发生不可抗力。(2)上述延期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获得批准:a.乙方在延误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甲方提供一份书面通知,声明要求延期,而且这份通知应说明造成预计的交工日期延误的原因及影响程度;b.乙方应向甲方合理证明预计的交工日期已被或将被延误;并且乙方已经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将延期减少至最低。(3)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得因本身违反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要求延期。27.2.2决定延期期限(1)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按本合同第27.2.1项规定所发通知的30日内,根据情况,决定对预计的交工日期进行延期,然后通知乙方。该通知应包括被授予的延长的期限。如果甲方不允许延期,应说明理由。(2)甲方做出延期的决定应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合同的规定。27.2.3延期生效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乙方应承担与延期有关的任何事项所产生的损失或损害。第28条实际投资认定28.1工程费用。以社会资本中标的工程费用为基准价,以项目竣工决算(经国家审计机关审定的价格为准)中确定的工程费用作为实际价。(1)除本合同第27.1.2项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乙方应承担项目总投资中工程建设费用的全部超支责任。(2)乙方提出的工程变更要求,必须是出于优化方案、节省开支等合理或经济性考虑,在报经咸丰县政府指定审计机构审核通过后实施,工程量增加导致的成本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工程量减少所带来的直接成本减少及对应产生的收益由政府与项目公司按30%:70%的比例分享。28.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认定。第29条征地、拆迁和安置29.1征地拆迁甲方将负责本项目工程建设用地的征用及拆迁工作,征地拆迁的有关费用(包括公路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设计要求迁移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管线管缆和其他物品的费用、各项税费以及甲方必要的工作费用等),由甲方支付。29.2应免除甲方的責任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后30日内向甲方提出施工临时用地申请(包括临时用地的位置、数量和使用期限等)。乙方未及时提出临时用地申请,或由于其他应由乙方负责的原因,导致项目建设工期延误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责任并予以补偿。设计图纸未能预见的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管线(缆)和其他物品,如果需要迁移,乙方应在15日内及时向甲方提出,由甲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第30条项目验收30.1交工验收(1)当项目按本合同要求已建成并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时,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准备交工验收。(2)交工验收由乙方主持,甲方派代表参加。交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3)交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甲方备案。甲方在15日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乙方可签发交工证书、开放交通,项目进入试运营阶段。(4)未经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进人试运行、也不得报请竣工验收。30.2竣工验收(1)项目试运营2年后3年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向甲方申请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2)竣工验收由甲方主持,综合评价项目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竣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3)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项目进人正式运营期。同时,乙方应按照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档案资料移交手续。(4)竣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进人正式运营,同时将终止试运行阶段的收费,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5)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30.3未进行验收(1)乙方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项目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甲方有权责令其停止试运营,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同时,甲方有权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本合同第71.2款的规定扣除乙方的违约金。(2)项目试运营期超过3年,乙方仍不申请竣工验收的,甲方将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甲方有权责令其停止试运营,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同时,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71.2款的规定扣除乙方的违约金。30.4环保、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1)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应当在项目竣工后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乙方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第31条工程建设保险项目合同应约定建设期需要投保的相关险种,如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并落实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注意保险期限与项目运营期相关保险在时间上的衔接。(1)从开工日起至项目签发交工证书止,乙方必须为项目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保险金额应足以保证本项目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材料的现场重置。(2)乙方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并要求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也进行此项保险。(3)由于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乙方支付。(4)乙方分包的,应该督促分包人购买本条上述所有险种;若督促不到的,乙方为分包人连带承担本条第(3)项所列的责任;若乙方拒绝承担责任的,甲方在可以从其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中加倍支付。第32条工程保修(1)乙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项目实际特点,设置工程缺陷责任期,并扣留相应比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以约束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责任。(2)承包人拒绝按施工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责任的,乙方应自行修复或自费委托他人修复,不得因此影响公众对本项目的正常使用权利。第33条建设期监管33.1招标采购监管在项目建设期间,乙方发售的各种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评标报告等招标资料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报甲方备案。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如有)必须报甲方审查。甲方备案及审查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33.2工程投资监管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16条的规定对乙方建设资金的筹措及使用进行监管。甲方和乙方应共同协商聘请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竣工决算进行独立审计,为确定项目总投资提供依据。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费用由甲方分担。33.3政府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质监、造价部门及甲方的监督(1)政府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质监、造价部门有权随时对项目的施工进度、质量、施管理和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和检查。(2)政府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质监、造价部门若发现工程施工或所用材料等有缺陷,有权要求乙方处理,直至符合质量要求为止。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因此耽误的工期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3)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和甲方要求向政府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质监、造价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结果文件,并报告工程进度、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情况。(4)政府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质监、造价部门监督和检查的相关费用应由乙方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承担。(5)为开展项目施工情况的相应监督和检查,乙方应按要求为政府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质监、造价部门的代表准备进场,提供协助和必要的设备(包括临时的办公设备)。(6)除政府部门依照适用法律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外,在项目建设期间经合理通知乙方后,甲方有权派代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甲方监督检查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除非监督和检查的结果表明工程、材料、设备等存在任何缺陷,在此情况下,乙方应承担监督和检查的费用。(7)政府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质监、造价部门没有监督或抽检施工工程的全部或部分,或者政府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质监、造价部门不能监督、抽检或拒绝全部或部分施工工程,并不意味着甲方放弃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同时也不意味着乙方可以免除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第34条建设期违约和处理34.1重大违约如果乙方发生以下任一行为,属于根本违约,视为其放弃了项目的施工:(1)书面通知甲方已经终止项目的设计或施工,并且不再重新开始设计或施工;(2)在开工日后30日内不在场地内开始工程施工;(3)在不可抗力结束后60日内不重新开始施工;(4)在交工日前,乙方擅自停止工程施工,或指示承包人从场地上撤走全部或关键的人员和设备。但如果上述延误或停工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或甲方违反本合同所致,则不能视为乙方放弃施工。34.2一般违约(1)如果由于乙方的过失,使项目施工不能在预计的交工日期内完成,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71.2款的规定扣除乙方的违约金。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交一个延误报告说明延误的理由,同时提交一个新的预计交工日期(新的预计交工日期与原预计交工日期之差不得超过6个月),并为新的预计交工日期的实现提供保证措施。甲方审查并批准新的预计交工日期后,乙方应严格执行。(2)如果乙方不能使项目施工在预计的交工日期后6个月内完成,并且甲方有充分理由认为交工时间延期过长,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67.1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34.3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如果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确定的工程质量低于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71.2款的规定扣除乙方的违约金。七、政府移交资产第35条移交前准备(1)准备工作的内容和进度安排;(2)各方责任和义务;(3)负责移交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等。第36条资产移交(1)移交范围,如资产、资料、产权等;(2)进度安排;(3)移交验收程序;(4)移交标准,如设施设备技术状态、资产法律状态等;(5)移交的责任和费用;(6)移交的批准和完成确认;(7)其他事项,如项目人员安置方案、项目保险的转让、承包合同和供货合同的转让、技术转让及培训要求等。】第37条移交违约及处理【项目合同应明确资产移交过程中各方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可视影将违约行为划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八、运营和服务第38条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甲方应协调乙方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项目运营管理中做好路政管理和交通管理,保障项目的运营安全畅通。甲方应按相关规划协调项目周边路网及其他运输渠道与本项目实现顺利对接。甲方应协调项目周边的供水、供电、网络、有线电视等按乙方需求接入,甲方承担相关费用。第39条试运营和正式运营(1)本项目试运营和正式运营应满足的前提条件及开始时间的认定执行本合同第30条有关规定。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2)在特许经营期内,本项目试运营和正式运营期间的运营成本和费用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第40条运营服务标准(1)运营养护目标、服务质量目标。运营养护目标:______。服务质量目标:______。(2)项目的运营服务标准见本合同附件四。(3)运营养护目标、服务质量要求。乙方必须:a.保证项目上的各种工程及设施等均处于良好的技术和安全状态,达到上述服务水平目标,从而保证项目具有快速、畅通、安全、舒适、经济的使用功能;b.无条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其组织的公路大检查或养护大检查及质量评定,养护检评质量指数必须达到80分以上;c.每季度进行一次公路养护质量评定工作,并于每季度的首月10日前按有关规定向甲方报送公路养护质量的评定材料;d.建立完善的巡视检查和技术检测系统,按有关标准、规范建立完整的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地掌握路面、桥涵状况及相关信息;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对所检测的数据进分析处理,根据评定结果提出养护对策,有依据、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安排养护项目,确保项目的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e.树立高度的交通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在路面养护作业中,应满足正常行车的需要,安全布控应按照相应的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f.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养护作业,不断探索和应用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养护作业的时效性、机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迅速、优质、高效地处理各类路面损害和障碍,确保运营质量;g.建立健全路面、桥梁等养护系统,搞好环境的美化与绿化工作,使项目的运营管理有序融入自然生态环境之中。第41条运营服务要求变更如果甲方要求本项目达到的运营服务标准高于本合同约定的目标,则乙方有权得到以下补偿:_______。第42条运营维护与修理项目运营维护与设施修理事项见本合同附件五。42.1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42.1.1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的一般要求(1)在交工日期之前,乙方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投标时所承诺的目标编制运营、养护和维修手册(运营养护手册)并提交给甲方;运营养护手册经甲方批准后,乙方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2)从交工之日至特许经营期结束期间,乙方应依据甲方批准的运营养护手册、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项目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项目一直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3)从交工之日至特许经营期结束期间,乙方应保证国家重要战略物资、设备运输及军事行动、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下对项目的使用,保证安全畅通,并无条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对设施的加固、维修等费用)。(4)乙方可自主进行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也可报请甲方批准后选择合格的公路养护队伍或其他专业公司进行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5)乙方应负责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的水土保持,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外取、弃土场的水土保持,对乙方未尽到前述责任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灾害治理、侵权等承担赔偿责任。(6)乙方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项目的绿化工作。(7)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行业技术要求建立养护管理系统,并按时无偿提供道路质量及养护情况的有关信息。(8)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的政策规定。(9)乙方应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项目运营统一管理的要求。(10)乙方应负责筹措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资金。42.1.2上报程序乙方应保存下列记录,并且每个月向甲方进行上报:(1)项目通行车辆的日交通量的记录,及为驾驶员提供的紧急服务的记录;(2)对项目进行的任何养护或维修的报告;(3)在任何时候甲方合理需要的关于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的资料。42.1.3安全及紧急事件乙方应:(1)为项目制定和提供全部必要的防灾体制与安全措施;(2)经与甲方协商后,制定关于项目的应急预案;(3)因恶劣日气、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项目交通受到严重影响时,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指挥采取紧急措施,疏导或恢复交通。42.1.4项目的关闭(1)出于安全考虑,或为了预定的或紧急的养护及清洁等目的,乙方可以向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暂时关闭项目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关闭。(2)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出于公共安全的原因,或在紧急状态下,或为了国家安全,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乙方临时关闭项目,乙方应无条件执行并承担相应费用。42.2收费管理(如政府允许收费)42.2.1通行费的征收(1)除特种车辆外,在收费期限内,乙方有权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站点,对所有通过项目的车辆收取通行费。(2)甲方应协助乙方在项目运营收费之前取得收费许可证。42.2.2收费人员的管理乙方有权自行决定收费人员的招收工作,收费人员的配备应当与收费车道的数量、车流量相适应,应当按项目所在地公路路网收费车道的标准配置,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人员。乙方应加强收费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收费人员应当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以确保收费工作的正常有序。42.2.3收费系统与设施(1)收费车道的设置,应当符合车辆行驶安全的要求;收费平迫的数量,应当符合车辆快速通过的需要,不得造成车辆堵塞。(2)乙方应严格执行收费、监控等系统管理制度。(3)乙方应当在收货站的显著位置,设置载有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告牌,接受社会监督。42.2.4收费票款乙方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向使用者开具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乙方应严格建立票据、票款使用规定、票款结算等制度,保证通行费的收缴正常。42.2.5稽查(1)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及其收费站点进行稽查。(2)乙方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稽查制度以确保项目收费作的正常秩序,保证收费人员严格按照收费标准依法收费,杜绝违纪现象发生。(3)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公路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42.3路政管理42.3.1路政管理的工作内容项目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甲方或者其设置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乙方应按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承担其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设施和路政管理、消障救援等必须的装备以及其他一切便利条件。乙方应配合甲方或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管理职权:(1)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保护公路路产;(3)实施全天候路政巡查;(4)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5)依照法律及法规,查处和制止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6)维护项目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秩序;(7)维护项目进出口内外秩序、巡查碰损设施标志后逃逸的车辆;(8)依法维护公路管理机构排除侵权而拥有的民事权益;(9)对项目沿线的群众实施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的宣传教育;(10)在紧急情况下执行公安交通主管部门临时交予的关闭交通的义务;(11)法律及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职责。42.3.2路政管理的一般要求(1)乙方无权受理任何有关路政管理的批准事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乙方不得在项目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除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2)乙方在项目上进行养护维修施工作业时,应事先生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实施施工现场布控,维护好施工现场秩序,作业完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确保公路完好畅通;因乙方进行养护维修作业造成的侵权等责任,由乙方承担。(3)乙方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在紧急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并及时向路政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4)乙方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5)乙方应当合理配置清障车辆和清障人员,所需的清障车辆购置费、使用费和清障人员经费等由乙方承担,清障收入归乙方,收费标准由项目所在地省物价部门审定。但是,项目公路上发生故障的车辆权利人有权选择其他具有资质的服务机构,乙方不得阻碍其他服务机构提供服务。(6)除政府相关部门因路网完善的需要在项目上增设永久性的工程设施之外,乙方不得擅自在项目公路建筑红线内建设永久性的工程设施。42.4交通管理42.4.1交通管理的工作内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负责项目交通管理工作,乙方应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派驻机构完成下列任务:(1)经常进行交通巡逻、检查,发现项目上出现问题,及时向中心控制室报告信息;(2)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按中心控制室排除事故指令,及时赶赴现场疏导交通;协助救援、救护、消防部门进行救援、救护、救灾;配合路政部门清障保通;(3)对交通拥挤问题,采取必要疏导措施;(4)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实施交通管制;(5)对公路行车安全进行宣传、教育;(6)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职责。42.4.2交通管理的一般要求(1)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乙方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项目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项目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2)遇有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3)发现车辆超载时,乙方应当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其会同交通主管部门予以处理。(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乙方将道路实时监控图像传输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乙方监控图像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之间的图像传输建设及其费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42.5经营与开发管理42.5.1乙方有权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项目沿线服务设施、广告项目采取自主经营、合资、合作经营、承包与租赁经营等商业形式进行开发,但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相关合同的期限均不得超过特许经营期。42.5.2项目沿线服务设施应保证满足公路运营需要,服务内容和质量应符合要求。42.5.3项目用地范范内广告等设施的设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42.5.4乙方应将服务设施的运营方式报甲方备案。42.5.5乙方对项目沿线服务设施、广告项目的经营开发应按照行业管理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在经营开发过程中,乙方应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接受监督检查。42.6项目后评价42.6.1项目后评价的一般要求(1)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指定专人建立项目的跟踪管理系统和定期检查制度,并按规定逐步完善各阶段的管理机制,自签订本合同起即开始填写“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并建立设计、施工、运营各阶段的技术经济档案,为项目后评价工作积累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2)乙方应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通车运营3—5年后(具体时间由甲方确定),组织由乙方和承担本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管理等单位共同参与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向甲方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后评价报告应按照《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项目的实际需要编制,并应当有环境保护篇。(3)乙方在接到甲方有关进行项目后评价的通知后30日内,应向甲方提交一份项目后评价工作计划,并在工作计划批准之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后评价报告。后评价报告经甲方组织审查后3个月内,乙方应将按审查意见修改后的报告报甲方备案。(4)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审核、审查费用由乙方承担。42.6.2甲方的职责与义务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后评价报告后,将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审查其资料是否齐全、评价依据是否全面、评价方法是否科学、评价报告是否客观等,并向乙方提供审查意见。第43条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甲方在项目车流量达到设计饱和交通量时有权要求乙方对项日进行扩建,扩建标准、投资规模按扩建项目程序核准,扩建工程所需的资金筹措和建设实施均由乙方负责。乙方有权得到以下补偿:__________。第44条主副产品的权属建设期、运营期产生的副产品,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其所有权归、处置权归乙方所有。第45条项目运营服务计量(1)乙方应严格执行政府关于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有关标准、规范和方法,严格执行相关财务管理办法,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2)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提交反映项目经营状况各个方面的财务报告和统计报表,并保证真实、准确与完整(3)其他要求:__________。第46条运营期的特别补偿本项目无运营期的特别补偿。第47条运营期保险(1)从项目签发交工证书之日起至特许经营期结束,乙方必须为项目投保公路财产一切险和公众责任险,避免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如偷窃、疏忽、非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造成的公路财产的损失或灭失,其保险金额应按公路的重置成本来确定。(2)乙方应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为其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3)由于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乙方支付。第48条运营期政府监管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自身行政职能对项目运营进行监管,社会资本主体应当予以配合。政府可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营的原则下安排特别监管措施,并与社会资本主体议定费用分担方式,如:(1)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中期评估和后评价.(2)政府临时接管的触发条件、实施程序、接管范围和时间、接管期间各方的权利义务等。48.1监测评估甲方将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本项目的中期评估和后评价,中期评估按3—5年进行一次,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措施,并报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48.2应急预案乙方应按国家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报甲方审查批准后执行。48.3临时接管社会资本或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威胁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有权临时接管项目,直至启动项目提前终止程序。政府可指定合格机构实施临时接管。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承担的临时接管费用,可以从其应获终止补偿中扣减。第49条运营支出乙方应负责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拍但不限于:(1)项目运营养护费用:包括营业成本和管理费用。其中,营业成本包括公路经营成本、安全和通讯及监控设施的维护成本、公路灾害预防及抢修成本、公路绿化成本、征收业务成本和其他成本。管理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税金、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以及其他管理费用;(2)财务费用:是乙方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买卖外汇价差、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3)大中小修费用;(4)税费: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等。第50条运营期违约事项和处理50.1违规收费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存在违规收费或私自截留通行费收入的行为并经核实。甲方方除没收其非法所得之外,还将视情节的轻重给予适当的处理;触犯刑法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0.2未按规定运营养护乙方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项目养护的,或者虽已按规定进行养护但不能达到本合同第40条规定的运营养护目标或服务质量目标的,或者乙方违反了本合同第42.1款的规定,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71.2款的规定扣除乙方的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及维修的费用经结算后由乙方负责承担。九、社会资本主体移交项目第51条项目移交前过渡期本合同约定特许经营期满前12个月为项目移交前过渡期,相关要求如下:(1)甲乙双方联合组成项目移交委员会,研究制定项目移交方案;项目移交方案应包括应移交的资产、资料明细,双方各自委派的移交人员及移交的程序等内容;(2)在特许经营期满之日,双方按审定的移交方案组织资产移交;(3)乙方应协助办理登记在乙方名下的应移交资产、资料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第52条项目移交52.1移交范国在特许经营期满后,乙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和行动(包括签订任何文件),向甲方无偿移交和转让:(1)项目及其附属设施;(2)至少满足项目正常运营6个月所需要的设施、物品;(3)与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有关的文件、手册和记录;(4)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未到期的担保、保证和保险的受益;(5)与项目运营和养护有关的所有技术和知识产权;(6)所有与项目及其资产有关的乙方的其他权利和利益。52.2移交标准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6个月前,甲方与乙方联合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并经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经检测,服务水平应达到本合同第40条(1)款的规定并且符合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乙方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服务水平未达到本合同第40条(1)款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期限内进行养护维直至达到要求。乙方未在甲方确定的期限内完成养护士作或养护工作未达到标准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71.2款的规定扣除乙方的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施工单位对项日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及维修的费用经结算后乙方负责承担。52.3移交程序52.3.1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5年内,涉及项目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重大经营、财务决策应由甲方和乙方双方共同商定。52.3.2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12个月前,甲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全面审计。52.3.3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l2个月前,甲方、乙方应按合同规定联合检查项目的所有部分。52.3.4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3个月前,乙方应负责解除和清偿本项目中的任何债务、留置权、抵押、质押及其他请求权(甲方同意保留的除外),做好向甲方移交项目的必要准备。甲方不承担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期及收费期内形成的任何债务、担保以及应对任何第三方负有的责任。52.3.5在项目移交前,甲方可以在移交日前6个月内,采用双向自由选择的方式与经甲方选拔的乙方工作人员签订移交日后的劳动合同。乙方应予以配合,对乙方未被甲方聘用的人员,乙方应负责进行妥善安置,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52.4对甲方人员的培训52.4.1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前至少12个月,乙方应向甲方报批一份详细的就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对甲方人员开展的培训计划。在特许经营期结束至少6个月前,乙方应按照甲方批准的培训计划完成培训工作,并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前至少3个月内,乙方应让甲方指定受训人员共同参与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52.4.2甲方和乙方应联合对甲方的指定人员的培训结果进行检查,以确认他们能正确运营、养护和维修项目。52.4.3乙方应负责承担培训费及乙方人员的住宿和餐饮费。52.5移交费用除法律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52.1款中的关于移交和转让的费用。但甲方应自费获得所有完成项目移交和转让需要的批复,并使它们有效。52.6风险转移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乙方在整个特许经营期间应单独负责项目的损失或破坏,但不负责由于甲方的行为或疏忽、或由于甲方违反本合同所引起的损失或破坏。乙方对在本项目移交后项目管理中出现的任何问题,不再承担责任。52.7移走物品(1)特许经营期满后,如甲方责令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收费设施,乙方应及时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可自行拆除,拆除费用从甲方应该付给乙方的费用中扣减。(2)除本合同第52.1款规定的资产和甲方通知予以保留的物品外,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满后60日内自行移走留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其他物品和财产。如果乙方未按时移走上述物品和财产,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后,有权采取任何行动将上述物品和财产转移并储存到其他地方,费用由乙方承担。(3)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为行使本条款下的权利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或遭受的损失或对第三方承担的责任。52.8乙方的承诺乙方应严格履行本条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配合甲方完成移交工作,无偿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第53条移交质量保证本合同约定特许经营期满后12个月作为项目移交保证期,相关要求如下:(1)项目应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处于良好的养护状态,甲方支出的养护费用水平与乙方在特许经背期的最后5年所提供的运营和服务所需年均费用相一致;(2)符合本合同所要求的所有安全和环境标准。如项目未达到本条要求,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自费修复。若乙方不履行义务和责任,则甲方可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及维修的费用经结算后直接从乙方的运营期履约担保重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第54条项目移交违约及处理如乙方在特许经营期满后未履行本条规定的各项义务,甲方将强制接管项目,并由乙方无条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延期移交项目给甲方造成的各项损失。十、收入和回报第55条项目运营收入55.1项目收入来源本项目的收入源于政府付费以及乙方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获得政策性、经营性和服务性等收入。55.2项目收入、回报的分配机制为公平分担风险、保护双方的合理利益,双方约定项目收入与回报的分配机制如下:55.2.1政府补贴额度的计算公式政府每年直接付费数额包括:乙方承担的年均建设成本(折算成各年度现值)、年度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再减去每年使用者付费的数额。计算公式为:(n代表折现年数。财政运营补贴周期指财政提供运营补贴的年数。年度折现率考虑财政补贴支出发生年份,并参照同期地方政府债券收益率合理确定。55.2.2合理投资回报率(l)本项目的合理投资回报率为:项日全投资(税后)投资回报率(或资本金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等其他回报率指标)水平保持在%至%幅度范围以内(2)如果对按照本合同第28条认定的项目总投资计算基数、各年度运营成本互目所有收入进行动态财务分析,项目全投资(税后)投资问报率(或资本金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等其他回报率指标)高于合理回报率上限(不考虑因乙方承担风险引起的回报率增加)的,政府有权降低下一年度的收费标准或按%的比例享有超出部分收益。(3)如果对按照本合同第28条认定的项日总投资计算基数、各年度运营成本及项目所有收入进行动态财务分析,项目全投资(税后)投资回报率(或资本金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等其他问报率指标)低于合理问报率(不考虑因乙方承担风险引起的回报率降低)下限的,政府应按合同要求的额度和时间提供本年度的财政补贴第56条服务价格及调整【项目合同应按照收益与风险匹配、社会可承受的原则,合理约定项目服务价格及调整机制。1.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及调整(1)执行政府批准公布的项目服务或产品价格要求。(2)遵守政府价格调整相关规定,配合政府价格调整下作,如价格听证等。2.项目合同约定的价格及调整(1)初始定价及价格水平年。(2)运营期间的价格调整机制,包括价格调整周期或调价触发机制、调价方法、调价程序及各方权利义务等。】(3)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a.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按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乙方不得擅自调整车辆通行费标准,不得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三者代收任何费用。b.乙方修建与公路经营管理无关的设施,超标准、超规模修建的公路经营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其费用不得作为确定收费标准的依据。c.统一按元/吨•公里的收费标准进行通行费收益测算。d.其他业务收入的价格调整由乙方根据市场或相关政府管理规定执行。投标时统一按元、年增长率%的标准进行收益测算。(4)运营期间的价格调整机制第57条特殊项目收入【若社会资本主体不参与项目运营或不通过项目运营获得收入的,项目合同应在法律允许框架内,按照合理收益原则约定社会资本主体获取收入的具体方式。】第58条财务监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事关公共利益,项目合同应约定对社会资本主体的财务监管制度安排,明确社会资本主体的配合义务,如:(1)成本监管和审计机制;(2)年度报告及专项报告制度;(3)特殊专用账户的设置和监管等。】(1)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乙方经营成本(包含建设成本、财务成本、管理成本等)进行监管和核算,并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进行估算。(2)甲方将对乙方进行定期审计,按年度确认乙方实现的各项投资、成本和收入,计算乙方的实际回报率及政府可分成或需给予乙方的财政补贴额度。(3)乙方应按本合同第14条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财务报告,并对甲方的成本监管和审计工作予以积极配合(4)乙方应建立由甲方共管的专用账户,并接受甲方对该账户资金的监管(5)对于由社会资本依法自行建设、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其合同价格按如下方法予以确定:_______。第59条违约事项及其处理【项目合同应明确各方在收入获取、补贴支付、价格调整、财务监管等方面的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可视影响将违约行为划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l)如果乙方提供的财务报告或其他资料不真实、准确,存在弄虚作假,伪造、瞒报或虚增项目实际收入、成本等行为,经证实后,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71.2.5项规定处理。(2)如果乙方为甲方的成本监管和审计设置障碍,或拒绝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务报告或其他资料,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71.2.5项规定处理。十一、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第60条不可抗力事件项目60.1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特殊事件或情况:(l)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台风、火山爆发或水灾等;(2)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骚乱、罢工、恐怖行为等,但乙方或承包人的人员骚乱或罢工除外;(3)核反应、辐射、化学或放射性污染、空中飞行物体坠落。(4)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命令,政策调整。60.2适用于乙方的例外乙方不应将下列情况视为不可抗力:(1)由于乙方的过失而引起的对任何批复的撤销;(2)委托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的疏忽、违约或责任;(3)材料、设备、机械或部件的任何潜在的缺陷、故障或正常损坏,或由于其交付的延误;(4)贷款机构不能及时提供资金;(5)纯属乙方原因导致的罢工。(6)其他不能被视为不可抗力的。(60.3为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项目损失,乙方应通过保险来积极防范和转移此类风险。第61条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不可抗力事件由声明受到影响的一方提供其发生的证明材料,另一方对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发生作出认定。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发生的,双方将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后果进行评估。第62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1)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或已经意识到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该通知应详细说明不可抗力的性质、开始的日期、预计持续时间以及对受影响方履约本合同下的义务所造成的影响。(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努力以缓解不可抗力的影响,并承担采取这种措施时可能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协商决定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对双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对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承担各自的费用,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3)如果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经按照本款的规定进行了通知,并且符合本合同第27.2.l项的规定,则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期限就可进行适当的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等同于不可抗力对该义务所造成的影响的期限。第63条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63.1不可抗力引起的履约中止(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有权中止其履约行为,并且不应被视为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2)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只有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这种情况,或尽管采取了一切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这种情况时,才可按本款(1)中的规定中止履行本合同。(3)不可抗力一经结束,或意识到不可抗力即将结束时,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立即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63.2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将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依据下列情形决定继续履行或者解除本合同,决定解除本合同的,还应战照本合同第67.3款的约定处理。(1)如果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对项目损坏严重,使乙方损失巨大,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影响,而此种损失不在保险之列,或者可得到的保险赔偿不足以补救此种损所需费用的80%,可以认定项目不可修复或不值得修复。补救此种损失所需费用以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确认的金额为依据确定。一旦认定项目不可修复或不值得修复,任何一方均有权通知对方解除本同。经协商认定项门可修复或值得修复,双方将就项目继续建设或补救项门损失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合同(2)如果不可抗力妨碍或阻止一方履约的时间,自此种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超过180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协商解除本合同。如果双方在此种不可抗力发生后12个月内不能商定此种条件或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完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免除完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责任。63.3不可抗力的风险分担因不可抗力造成双方损失的,由双方各向承担自己的损失,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64条法律变更如果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建设投资、运营成本增加或减少,或乙方收入降低或提高,双方将按照下列原则和评估程序进行利益分成或费用分担:。十二、合同解除第65条合同解除的事由6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予以解除(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或各方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2)发生法律变更,各方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3)合同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4)乙方不愿或无力继续经营,或发生清算、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破产或其他类似情形;(5)合同各方协商一致;(6)项目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被依法征收;(7)法律规定或合同各方约定的其他事由。65.2因乙方产重违约、甲方可提出解除合同的事由包括:(1)本合同第71.2款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2)若项目建设资金链一次性持续中断超过30日,或多次中断累计超过60日;(3)由于乙方的过失,导致项目施工停工时间超过___日或不能在预计的交工日期后6个月内完成。65.3因甲方严重违约、乙方可提出解除合同的事由包括:(1)本合同第71.3款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2)由于法律、法规、政府政策的变化或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且乙方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两者之间的因果联系。第66条合同解除程序66.1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或解除除法律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非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本合同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应在特许经营期满时结束。66.2合同解除程序(1)合同任何一方依据第65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签订解除协议或发送解除通知,本合同自解除协议生效或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合同解除后的其他事宜按照第67条、68条的规定处理。(2)接到解除通知的一方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合同第73条约定请求相应机构确认解除通知的效力,但争议期间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仍以解除通知有效为前提。(3)从本合同解除之日起乙方不再享有项目特许经营权。第67条合同解除的财务安排67.1甲方一方解除合同在特许经营期内,本合同按第65.1(4)款或第65.2款规定被解除后,乙方的建设期履约担保和(或)运营期履约担保将被没收。同时,甲方和乙方将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乙方的投资额、剩余的特许经营期限及项目现状进行评估,甲方有权按照项目评估价值的50%向乙方收购本项目,其余的50%作为乙方对甲方的赔偿。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导致甲方一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将在本合同解除之日无条件无偿接管项目与相关资料等,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与项目建设有关的第三人无偿使用与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继续组织投资建设成经营。如果乙方的建设期履约担保或运营期履约担保及本款约定的赔偿金仍无法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67.2乙方一方解除合同在特许经营期内,本合同按第65.1(2)款或第65.3款规定被解除后,甲方和乙方将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乙方的投资额、剩余的特许经营期限及项目现状进行评估,甲方将按照评估值无条件收购本项目,并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进行适当赔偿。67.3固不可抗力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解除的,由甲方收回项目与相关资料等,并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数额以甲方和乙方共同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项目己形成的固定资产确认的资产评估额为依据。项目已形成的固定资产是指在项目土地使用区域范用内的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甲方可得利益损失,由甲方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投资额与资产评估额的差额损失以及投资回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67.4因征收解除合同(1)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经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政府批准,项目可被依法征收。(2)决定征收的政府有偿收回项目与相关资料等,并以双方共同委托的具有相应质的评估机构经审计确认的乙方投资额与已收回投资额的差额为依据确定补偿数额。(3)决定征收的政府将按合理的年限和投资问报率对乙方进行适当补偿。第68条合同解除后的项目移交无论闲何种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双方均应遵守下列规定:(1)乙方应当将与本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文件、前期工作报告、项目收费极质押登记文件、财务凭证等移交甲方;(2)乙方应向本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履行清算职责;(3)乙方应采取各项有效措施解除附着在项目固定资产上的或依托在项目上的任何种类或性质的债务、担保物权等第三人权利;(4)在甲方接管权利前以乙方名义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5)甲方接管权利前乙方对外签订的一切合同,对甲方无约束力,但原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养护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与之协商一致后对原合同有关条款予以变更,变更后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材料供应、养护等合同继续行。对原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不能达成一致的,甲方有权要求其退场,因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6)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依法收回项目建设用地。第69条合同解除的其他约定69.1特殊情况下的短期征用(1)特殊情况下的短期征用,主要是指经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政府出于同家安全、抢险救灾或其他考虑对于项目的短期征用,而并非提前收回本项目。(2)乙方同意政府在特殊情况下按照本合同规定短期征用本项目,本项目只能向政府同意的车辆开放交通。(3)乙方在征用期间暂停享有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征用结束后,乙方恢复享有项目的特许经营权。69.2不影响采取补救措施任何一方行使终止本合同的权利并不排除该方采取本舍同或法律赋予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十三、违约处理第70条违约行为认定70.1乙方违约的情形在特许经营期内发生的下列情况属乙方根本违约:(1)乙方未按本合同第20条规定支付前期工作费用;(2)乙方为社会资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抽回、侵占和挪用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本金,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不能按计划分期足额到位,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3)乙方发生本合同第34.l款规定的视为放弃施工的行为;(4)乙方在施工招标及工程实施过程中,故意造成项目工程建设费用超过预算总投资;(5)乙方未按本合同第30.3款规定进行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6)由于乙方的过失,使项目施工不能在预计的交工日期内完成;(7)本项目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确定的工程质量低于本合同第25.1款规定的质量目标;(8)乙方未按照同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项目养护的,或者虽已按规定进行养护但不能达到本合同第40条规定的运营养护目标或服务质量目标的,或者乙方违反了本合同第42.1款的规定;(9)乙方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九章规定的移交义务;(10)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11.2款规定向甲方交纳或者未足额交纳运营期履约担保;(1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76.2款规定,转让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或义务,或其任何资产,或者改变乙方内部的股权比例;(12)乙方利用本项目进行欺诈等违法活动的;(13)乙方不愿或无力继续经营,或发生清算、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破产;(14)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主要义务。70.2甲方违约的情形在特许经营期内发生的下列情况属甲方违约:(1)因国家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需征用本项目;(2)未按合同的金额、时间付费;(3)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第71条违约责任承担方式71.1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合同已有约定外,守约方可视违约方违约的程度单独或并行使下列权利:(1)责令违约方在指定期限内改正;(2)要求违约方按本合同第71.2款、第71.3款的约定支付违约金;(3)在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后,依照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或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费用不互相折抵。违约方依照上款约定承担民事责任后,不影响其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71.2对乙方违约的处理71.2.1乙方发生本合同第70.1款(3)、(11)、(12)、(13)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67.1款规定立即解除合同。71.2.2乙方发生本合同第70.1款(4)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甲方有权推迟付费的时间并降低付费的数额。71.2.3乙方发生本合同第70.1款(6)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每延误1日,甲方有权从建设期履约担保中扣除人民币_贰拾_万元作为违约金。71.2.4乙方发生本合同第70.1款(7)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如果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确定的工程质量均达到合格标准,甲方有权从建设期或运营期履约担保中扣除最高不超过人民币_壹佰_万元的违约金;对于工程质量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至质量达标为止,甲方有权从建设期或运营期履约担保中扣除人民币_壹仟_万元的违约金。如经过一次整改后仍不能质量达标,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67.1款规定立即解除合同。因质量不合格,整改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71.2.5乙方发生本合同第70.1款(1)、(2)、(5)、(8)、(9)、(10)、(14)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甲方将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改正,并有权从建设期履约担保或运营期履约担保中扣除最高不超过_壹仟_万元的违约金;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67.1款规定立即解除合同。71.3对甲方违约的处理71.3.1甲方发生本合同第70.2款(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第12.2.3项规定立即终止合同。71.3.2甲方发生本合同第70.2款(3)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乙方有权顺延交工日期,甲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合理赔偿责任。71.3.3甲方发生本合同第70.2款(2)、(4)、(5)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乙方将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改正;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12.2.3项规定立即终止合同。第72条违约行为处理(1)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后,对方可书面告知违约方发生的违约事实与理由,并有权责令违约方在30日期限内改正。(2)被告知违约的一方收到违约告知书后,有权在改正期内对对方的告知提出异议,或者在改正期限内予以改正,不能按期改正或改正未达到约定条件的,立即告知对方事实与理由。(3)违约告知方接到告知异议书后有权重新核实情况,并将结果通报告知异议人;在90日内未告知核实结果的,视为违约告知异议成立。(4)违约方未在被告知的改正期内改正违约行为的,告知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73条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依据本合同第66.2款约定与对方签订解除协议或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二章的约定处理其他事宜。十四、争议解决第73条争议解决方式73.1协商当发生因履行、违反、终止本合同或因本合同的无效、解释而产生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要求(统称为“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友好协商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为依据,遵循公平原则。友好协商30日仍未解决的,或合同任何一方拒绝友好协商的,另一方均可向项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73.2调解(1)本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双方应成立一个由3名甲方代表、3名乙方代表和1名甲乙双方均认可的独立代表组成的项目调解委员会。任何一方均可在通知另一方后更换项日调解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均应得到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一致通过方为有效。(2)项目调解委员会调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a.双方在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方面的分歧和移交标准、移交程序;b.在发生不可抗力影响项目建设、运营时讨论应采取的措施;c.为解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任命财务专家或专家小组;d.双方同意的其他事项。(3)项目调解委员会的一致决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项目调解委员会在60日内无法协商解决,则应适用本合同第73.3款的规定(4)项目调解委员会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和乙方平均分担。73.3仲裁或诉讼(1)如果争议未能根据本合同第73.2款予以解决,则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按方式解决_____争议:方式一:向_恩施仲裁委员会___申请仲裁;方式二:向_____法院提起诉讼。(2)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第74条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1)在对争议进行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时,除本合同已由约定外,本合同其余部分继续履行,拒不履行造成损害的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除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运营服务、停止项目运营支持服务或采取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措施;不能确定与争议是否有关的条款或其他条款,在必须履行时,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条前款约定不影响双方根据仲裁裁决调整已经进行的行为及后果。(2)与本合同的成立、生效、效力以及解除有关的争议,无论是友好协商、调解期间,还是提请仲裁、诉讼期间,任何一方终止履行本合同的,除另有约定外不影响对方根据仲裁或诉讼裁决直究终止履行合同一方的民事责任。(3)本合同第73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十五、其他约定第75条合同变更与修订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方式对本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与修订,所签订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76条合同的转让76.1甲方的转让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能转让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76.2乙方的转让(1)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前,乙方不得转让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或者改变乙方内部的股权比例。(2)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亦不能转让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或义务,成其任何资产,或者改变乙方内部的股权比例。76.3权益的质押(1)特许经营期内,经甲方批准,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并在向甲方办理收益权质押登记手续后,有权质押项目收费权,有权质押、转让、租赁本项目的其他经营项目的收益权,但时限不得超过特许经营期限。质押、转让、租赁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获得的银行贷款必须全部用于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抽逃;非因本项目建设和经营需要,乙方不得以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设定质押(2)乙方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为其股东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承担其股东的债务第77条保密甲方和乙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项目的所有应保密的信息及文件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人或单位披露或者泄露本合同和本项目所包含或涉及的任何内容,但以下形式除外:(1)对各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员、法律顾问的披露;(2)根据法律规定有权了解本合同内容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披露;(3)为满足本合同的生效条件而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所作的披露;(4)为了本项目的融资而向有关金融机构所作的披露。第78条信息披露详细信息披露事项见本合同附件九。第79条廉政和反腐(1)合同双方应恪守廉洁从政、廉洁从业和防范腐败的责任。(2)合同双方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公众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让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4)如果乙方采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甲方工作人员的行为,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收入或利益,则甲方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乙方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甲方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第80条不弃权合同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除非该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合同任何一方未坚持要求对方严格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申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第81条通知(1)本合同项下双方往来的所有通知、声明等函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下列方式之一送达:a.直接递交;b.传真或电子邮件;c.特别专递、挂号信。(2)采用直接递交或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则到达的日期被视为送达当日。(3)如果是以特别专递、挂号信送达的,则投递邮戳日后的第三日视为到达的日期。(4)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如下:甲方:地址:邮编:收件人:电话:传真:乙方:地址:邮编:收件人:电话:传真:(5)任何一方住所地变更应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后,随后的通知声明等函件应按新地址送达。第82条合同适用法律本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与解释,适用本合同签署时现行的或生效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如果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对现行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有修改、废止的,按新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第83条适用语言本合同订立及执行过程中所采用的语言为中文。第84条适用货币本合同所涉及经济行为采用的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第85条对资料的权利85.1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或主要以此为基础开发的资料,包括文件、计算机程序和其他存储在任何媒介上的资料,均视为甲方的财产。乙方应不为项目之外的事宜使用上述资料,并且应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上述资料返还给甲方。85.2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资料,或主要以此为基础开发的资料,包括文件、计算机程序和其他存储在任何媒介上的资料,均视为乙方的财产。甲方有权为实施本项目拥有并自由使用上述资料。第86条弃权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对于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未行使或延误行使不应视为对该权利的放弃,而且对该权利的单独或部分行使也不能阻止任何未来对该权利的行使。第87条独立性本合同某一条款的无效,如果对本合同的履行或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实质性影响.则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第88条本合同的优先性本合同对双方之间关于项目的任何方面及全部合同关系均有效力。乙方应保证其签订并履行其他项目合同将不导致其违反或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一旦本合同与任何项目合同之间出现冲突,包括解释本合同中的全部问题,本合同应在双方之间优先于其他合同。第89条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____份、副本____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____份,副本____份、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90条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包括:附件一适用法律、标准和规范;附件二勘察设计遵循的技术经济指标;附件三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附件四项目的运营服务标准;附件五项目运营维护与设施修理事项;附件六项目移交范围及标准;附件七项目收入的范围及分配方法;附件八风险划分;附件九详细信息披露事项甲方:(单位全称)(盖单位章)乙方:(单位全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职务)(职务)(姓名)(姓名)(签字)(签字)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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