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影视配乐授权协议书
本作品内容为影视作品音乐委托创作合同,格式为 docx ,大小 24304 KB ,页数为 17页
('影视作品音乐委托创作合同甲方(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创作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鉴于:(1)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享有影视剧制作资质的法人单位,拟单独或联合其他出品方组织摄制作品《》(暂定名,最终名称以许可证上的标注为准,以下简称“本片”),希望聘请专业人员参与本片的音乐内容创作。(2)乙方是一家依法设立的企业,是乙方创作人(以下简称“创作人”)的劳动用人单位,或是对创作人享有经纪权或代理权。乙方已经过了创作人的合法授权,能全权代表创作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乙方已就本合同约定之事项提前征询了创作人意见,获得了创作人的认可。(3)本合同签署前,乙方及创作人已通过甲方介绍等方式了解了本片的基本剧情、风格定位及甲方对音乐创作上的要求,并确认创作人具备为本片创作音乐的各个条件、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甲方的需要由创作人本人承担音乐创作任务。(4)乙方及创作人保证:在本合同签署时,没有受到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命令、合同、聘书、条文等可能影响或禁止乙方及创作人履行本合同的限制;在本合同签署后,乙方及创作人不会从事影响创作人为本片创作音乐或对本片、创作人个人有负面社会评价的行为、事件及活动。(5)本合同的签署不构成甲方与创作人形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甲方与乙方及创作人属于《民法典》上的承揽合同关系。(6)甲方是代表本片的全体出品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本片的出品方、投资方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合同效力和创作人的工作任务;甲方或本片剧组负责安排和落实本合同约定的具体工作。第1页/共17页现双方协商一致,自愿于年月日在市区签署本合同。1.词语解释1.1.双方:“双方”指甲方和乙方;“一方”仅单指甲方,或仅单指乙方及创作人;“另一方”指除“一方”以外的本合同其他方;“第三方”指除甲方和乙方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1.2.本合同:指双方共同或任意一方签署给另一方的一系列法律文件之总和,包括且不限于已签署或后续可能签署的:《影视作品音乐(委托创作)合同》、双方的身份证明(附件一)、创作人签署的声明书(附件二)、本片摄制备案证明(附件三)、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等。1.3.章、条、款、项:本合同中以序号“一”、“二”、“三”等注明的内容称为“章”,以序号“1.1”、“3.2”、“5.4”等标注的内容称为“条”,以序号“2.1.1”、“5.3.1”、“8.1.1”等标注的内容称为“款”,以序号“(1)”、“(2)”、“(3)”等标注的内容称为“项”;“章”包含“条、款、项”,“条”包含“款、项”,款包含“项”。1.4.影视作品:即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本合同中即指“本片”。1.5.出品方:指根据中国大陆地区法律、法规对本片享有所有权(著作权),并依法享有本片相关商业收益的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在本合同中即指“甲方”,或“甲方与现在及将来可能存在的本片投资人”。1.6.主题曲/片头曲/片尾曲:主题曲指用以表现影视作品的主题、基本形象、基本情绪,或体现其主要人物、重要情境的音乐,通常具有旋律强、描述性、以相同或不同形式重复出现、是所含全部音乐的核心等特点;片头曲指在影视作品的首个剧情或场景画面播放前的音乐,通常与影视作品的相关制作者信息一同播放,可以是主题曲,也可以是其他音乐;片尾曲指在影视作品的最后一个剧情或场景画面播放完毕后的音乐,通常与影视作品的相第2页/共17页关制作者信息一同播放,可以是主题曲,也可以是其他音乐。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1.7.标题音乐/情绪音乐/场景音乐/背景音乐/时空过渡音乐:标题音乐指在影视作品开始部分响起的、带观众进入某种氛围或情境的音乐;情绪音乐指展现剧情或剧情中的人物在相关场景下的情绪的音乐,可以从主题曲中衍生出相关片段,也可以通过其他音乐展现;场景音乐指影视作品中具有“戏剧冲突场面”的配乐,通常具有描述性、与画面内容和剪辑节奏一致等特点;背景音乐指影视作品中人物对话时出现在背景层的音乐,通常不具有叙述性或描绘性;时空过渡音乐指剧情场景画面切换过渡过程中的音乐。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1.8.完整著作权:根据本合同签署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规定,同时享有包括但不限于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摄制权(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第3页/共17页汇编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2.本片的音乐创作要求2.1.本片基本信息2.1.1.片名暂定为《》,集数(每集分钟)或总时长为,剧情梗概为,剧情风格(本片类型、主题、价值观、目标观众等)为。2.1.2.本合同签署时,本片属于第项:(1)本片尚未开机。(2)本片已完成%的拍摄任务。(3)本片已杀青。(4)本片已完成后期剪辑。2.1.3.本片剧名、集数或总时长、部分剧情的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本片的主体内容、剧情风格发生颠覆性改变,乙方:(1)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但由此导致“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已完成的素材整理或音乐创作成果无法与本片匹配,必须重新开展前述工作或显著增加额外工作量的”,则甲方应按每日人民币(大写)(¥元)的标准另行向乙方支付增加额外工作量的报酬,具体增加天数,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协商确定。(2)有权在知悉相关信息后的个自然日内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收报酬不予退还;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通知甲方的,乙方不得再据此解除本合同。2.2.工作内容与工作职责2.2.1.乙方应从事并完成的工作共项,具体包括以下第项:(1)为本片创作主题曲首;每首不少于分钟,每首包含。(2)为本片创作主题曲首;每首不少于分钟,每首包含。(3)为本片创作主题曲首;每首不少于分钟,每首包含。第4页/共17页(4)为本片创作配乐素材(主要包括标题音乐、情绪音乐、场景音乐、背景音乐、时空过渡音乐等),前述素材的“乐曲数量、每首乐曲的时间长度、是否创作歌词、采用何种乐器演奏、是否编曲等”,由甲方或甲方许可的剧组主创人员(导演、制片人、监制等)根据本片的艺术表现需要在征询乙方及创作人建议后决定,双方以纸质形式签署确认;最终创作的乐曲数量(含变奏版本)不应少于条,但甲方认为实际所需数量可低于该标准的除外;最终创作的乐曲数量(含变奏版本)不应多于条,若所需原创配乐数量超出前述约定的,甲方按每条(不限时长人民币(大写)(¥元)的标准另行向乙方支付额外报酬。(5)为本片搜集配乐素材(指寻找、搜集、整理并向甲方推荐适合于本片使用的已发表的音乐),建立本片音乐素材库,协助甲方取得前述音乐的合法授权。(6)就甲方或甲方聘请的专业人员为本款约定的各类音乐开展的演奏、录制、后期制作、混音工作给予指导,并协助完成前述工作。(7)承担本片音乐统筹、音乐与画面合成(音乐贴片编辑)工作。(8)其他:。2.2.2.为实现第2.2.1款之工作成果,双方应按以下约定履行各自职责:(1)完成第2.2.1款之各项成果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体现音乐作品独创性的作曲、作词等),必须由创作人亲自执行,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交其他人执行。(2)根据音乐创作领域的行业通行惯例,属于音乐创作的辅助性工作之事项,乙方可以交由创作人以外的乙方其他工作人员完成。乙方将辅助性工作转交第三方执行的,应告知甲方。(3)本合同签署后的个自然日内,甲方应将本片的剧本、已拍摄画面、已剪辑完成画面或其他有利于本片音乐创作的资料交付乙方,以便乙方或创作人研究本片的主题、风格等。(4)双方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剧组主创人员(导演、制片人、监制等)与乙方及创作人对本片的音乐创作以现场创作、开会研讨等形式开展相关工作。第5页/共17页2.3.工作成本负担2.3.1.除由甲方承担外,乙方及创作人为完成2.2.1款约定的成果所需的各项必要投入,包括且不限于电脑、软件、乐器、办公场地、创作人及辅助人员的薪酬、餐饮、住宿等成本费用均有乙方承担,乙方应自行选用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合格的相关人员及设施设备。2.3.2.第2.3.1款约定之需由甲方承担的费用,按以下第款的约定执行:(1)由甲方自己寻找、决定相关人员及设施设备。(1、2)由乙方寻找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合格的相关人员及设施设备,并推荐给甲方,由甲方最终决定是否选用。2.3.3.乙方及创作人从事创作工作的具体时间及每日工作强度,以“保证提交优质的工作成果”为前提,由乙方自行确定;甲方不对乙方的工作人员为完成本合同约定之义务而连续性工作或高强度工作等承担任何责任。2.3.4.乙方及创作人从事创作工作的具体工作场所由乙方自行确定并承担相关费用。但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的相关创作人员必须离开其日常工作地(指行政市的辖区范围)开展创作工作的,相关住宿、饮食、往返交通费由甲方承担,具体等级标准由甲方以“便捷、安全”为基础自行确定。3.工作成果的交付3.1.保密义务乙方交付符合验收标准的全部工作成果的最后截止期限为年月日。乙方按以下时间节点分阶段向甲方交付本合同第2.2.1款约定之工作成果:(1)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按第2.2.2款第三项交付的素材资料后的个自然日内,向甲方提交其为完成各项工作成果而设计的创作方案(含创作思路和风格、创作进度安排、参与创作的人员安排及其简介、需要甲方配合或提供支持的要素等)。第6页/共17页(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创作方案后的个自然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提交反馈意见,或与乙方开会讨论创作方案,乙方根据甲方的反馈意见或双方开会讨论确定的内容,在个自然日内完成对创作方案的修正,并向甲方提交修正后的创作方案。(3)甲方认可乙方的创作方案后的个自然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主题曲、片头曲、片尾曲的创作初稿(纸质稿及音乐小样);甲方认可乙方的创作方案后的个自然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音乐素材库的清单及相应音乐素材。(4)乙方按本款第三项的约定提交相关成果后的个自然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提交反馈意见,或与乙方开会讨论修改方案,乙方根据甲方的反馈意见或双方开会讨论确定的内容,在个自然日内对相关事项进行修正,并再次提交甲方审定,直至甲方认可乙方的前述成果。(5)甲方认可乙方按本款第三项完成的相关成果后的个自然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主题曲、片头曲、片尾曲的初步成品(纸质稿及音乐小样)、配乐素材的创作初稿(纸质稿及音乐小样),并协助甲方获得音乐素材库中相关音乐素材的使用许可。(6)乙方按本款第五项的约定提交相关成果后的个自然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提交反馈意见,或与乙方开会讨论修改方案,乙方根据甲方的反馈意见或双方开会讨论确定的内容,在个自然日内对相关事项进行修正,并再次提交甲方审定,直至甲方认可乙方的前述成果。(7)甲方认可乙方按本款第五项完成的相关成果后的个自然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主题曲、片头曲、片尾曲的录制成品(需以甲方及时完成工作为前提,因甲方原因导致音乐录制工作延迟的,乙方提交录制成品的时限相应延长),并向甲方提交配乐素材的初步成品(纸质稿及音乐小样)。(8)乙方按本款第七项的约定提交相关成果后的个自然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提交反馈意见,或与乙方开会讨论修改方案,乙方根据甲方的反馈意见或双方开会讨论确定的内容,在个自然日内对相关事项进行修正,并再次提交甲方审定,直至甲方认可乙方的前述成果。第7页/共17页(9)甲方认可乙方按本款第七项完成的相关成果后的个自然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配乐素材的录制成品(需以甲方及时完成工作为前提,因甲方原因导致音乐录制工作延迟的,乙方提交录制成品的时限相应延长);乙方在提交配乐素材的录制成品后的个自然日内,配合甲方完成本片音乐部分的剩余后期制作事宜,包括混音、音乐与画面合成(音乐贴片编辑)等工作。(10)其他:。3.2.验收标准3.2.1.除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标准外,乙方提交的音乐录制成品,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格式要求,。(2)音质要求,。(3)风格要求,以甲方认可的乙方提交之创作方案中要求为准。(4)词曲文稿,。(5)交付方式,。3.2.2.除第3.2.1款之约定外,乙方须同时向甲方提交以下辅助材料,方可视为乙方完成了第2.2.1款之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相应工作内容:(1)乙方为完成本合同义务而形成的全部工作底稿、草案、记录。(2)乙方参与工作成果创作的所有相关人员签署的《独立创作声明书》。4.报酬支付4.1.报酬总额与支付方式双方协商一致采用以下第款的约定计算和支付报酬(本合同所涉货币均为“人民币”):4.1.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及创作人履行本合同之各项义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报酬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乙方与创作人之间就报酬收益第8页/共17页分配、所得税缴纳等内部事项的约定与甲方及本合同无关。甲方按以下各项的约定分阶段向乙方支付报酬:(1)甲方支付第一笔金额为报酬总额的%,即人民币(大写)(¥元),支付时间节点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个自然日内。(2)甲方支付第二笔金额为报酬总额的%,即人民币(大写)(¥元),支付时间节点为乙方提交的创作方案获得甲方认可后的个自然日内。(3)甲方支付第三笔金额为报酬总额的%,即人民币(大写)(¥元),支付时间节点为乙方提交的主题曲、片头曲、片尾曲的创作初稿及本片的音乐素材库清单获得甲方认可后的个自然日内。(4)甲方支付第四笔金额为报酬总额的%,即人民币(大写)(¥元),支付时间节点为乙方提交的配乐素材获得甲方认可后的个自然日内。(5)甲方支付第五笔金额为报酬总额的%,即人民币(大写)(¥元),支付时间节点为乙方提交主题曲、片头曲、片尾曲、配乐素材的制成品及相关辅助材料后的个自然日内。(6)甲方支付剩余尾款金额为报酬总额的%,即人民币(大写)(¥元),支付时间节点为乙方配合甲方完成本片音乐的剩余后期制作事宜后的个自然日内。4.1.2.甲方按如下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1)主题曲人民币元/首(大写:每首圆整),片头曲/片尾曲人民币元/首(大写:每首圆整),配音素材人民币元/条(大写:每条圆整),音乐素材库人民币元/条(大写:每条圆整),其他服务事项报酬为。(2)报酬金额的支付时间为。乙方与创作人之间就报酬收益分配、所得税缴纳等内部事项的约定与甲方及本合同无关。4.2.税费与收款凭证4.2.1.甲方应通过转账方式将约定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如下收款账户:开户名称:。第9页/共17页开户银行:。账户号码:。4.2.2.第4.1条约定之报酬为金额,乙方应缴纳之税款,按第项执行:(1)由乙方承担,由甲方从每次应付乙方之款项中扣除(即乙方每次收到的款项金额为合同约定金额扣除税款后的金额);甲方应在每次付款后的60个自然日内向乙方提交该次付款的完税凭证,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税务机关规定的代扣代缴事项。(2)由甲方承担并代为缴纳;甲方应在每次付款后的60个自然日内向乙方提交完税凭证,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税务机关规定的代扣代缴事项。(3)由乙方在每次收款后的个自然日内向甲方开具实收含税款项对应之金额的增值税发票。(4)甲方每次支付的实际款项金额应为“当次应付款金额×(1+适用税率)”,乙方在每次收款后的个自然日内向甲方开具前述实收金额的增值税发票。4.2.3.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而产生的金融机构收取的转账费用由方承担。5.宣传事宜5.1.肖像使用为宣传本片之目的,甲方有权无偿使用乙方名称或创作人的姓名(包括艺名、别名、昵称等)、乙方的品牌标识或创作人的肖像或视听资料,但甲方应确保不会将创作人的肖像、声音等素材作为第三方产品、服务、品牌的宣传素材使用,也不会安排创作人参加任何使公众误解为其是第三方产品、服务、品牌的形象代言人的活动。5.2.宣传活动5.2.1.乙方及创作人应按第项的约定在本片制作、宣传、发行、首轮播映阶段(本片为电影的,指在电影荧幕院线公映的期间;本片为电视剧的,指全剧首次在卫视频道或信息网络视频平台播放的期间)参与本片宣传工作:(1)乙方及创作人均无需配合甲方从事本片宣传工作。第10页/共17页(2)创作人参加本片在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的宣传活动(活动形式包括且不限于甲方为本片举办或联络的新闻发布会、观众见面会、首映礼、综艺节目宣传等)或记者采访次、每次现场时间不超过分钟;在不影响乙方日常经营事务或显著增加乙方经营成本的情况下(如通过乙方的官方微博发布宣传信息等),乙方根据甲方安排开展不少于次的相关宣传。5.2.2.乙方及创作人参与宣传活动的,甲方应按每次人民币元/次的标准向乙方另行额外支付报酬,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乙方相关人员因参与宣传活动而离开其日常工作地(指行政市的辖区范围)的,相关住宿、饮食、往返交通费由甲方承担,具体等级标准由甲方以“便捷、安全”为基础自行确定。5.2.3.若本片参加国内外影视节、影视展、影视奖项评选,且主办方希望主创人员到现场参加活动的,创作人参加,甲方提前通知乙方。相关住宿、饮食、往返交通费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6.著作权、署名权、荣誉权6.1.音乐作品著作权6.1.1.本合同约定的由乙方及创作人创作完成的音乐作品及其书面文稿(包括最终版音乐、样本音乐、音乐片段、工作底稿、草案等),其完整著作权自交付甲方之日起即由出品方享有;出品方可根据经营需要对前述作品进行使用和开发经营(如有偿授权第三方改编或表演、录制并发行音像制品等)并独享相关收益,前述作品相关具体权利的行使与收益分配,由甲方或全体出品方自行协商确定。6.1.2.乙方及创作人可基于自身业绩介绍或宣传的需要而无偿使用已公开播放的音乐作品或甲方对外公开的音乐作品的相关宣传材料、制作素材等,但不得为其他商业目的使用音乐作品。6.1.3.除由乙方及创作人创作外的其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由相关合法权利人所有,双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合法授权后使用。6.2.本片著作权第11页/共17页本片的完整著作权由出品方享有,本片宣传、发行、播映过程中所制作的宣传片、宣传资料、剧集介绍、照片等音视频、图片、文字资料和拍摄素材的完整著作权亦由出品方享有;出品方可根据经营需要对前述作品进行使用和开发经营(含衍生产品),前述作品相关具体权利的行使与收益分配,由甲方或全体出品方自行协商确定。6.3.乙方及创作人署名6.3.1.乙方及创作人就其创作的音乐享有在本片结尾字幕中表明自己身份的署名权,具体署名内容为:(1)主题曲名称+作词+作曲;片头曲名称+作词+作曲;片尾曲名称+作词+作曲。(2)有歌词的插曲名称+作词+作曲;无歌词的插曲名称+作曲。(3)其他音乐的署名人员及职务为:。(4)乙方的署名名称及职务为:。(5)音乐创作过程中的其他辅助人员是否署名,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若甲方决定署名的,相关人员信息及职务由乙方按甲方要求的形式提供。6.3.2.甲方根据本片的呈现效果需要自行确定乙方及创作人、辅助人员之署名信息的出现顺序、在画面中的存续时长、在画面中的位置及字体大小等。6.3.3.对于本片的宣传材料(包括且不限于宣传海报、视频花絮、宣传文字等),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在宣传材料中给乙方及创作人署名,音乐创作的辅助人员不署名。6.3.4.甲方将本片或音乐作品制作成音像制品时(如DVD等),甲方应在相关产品的包装及宣传材料中表明乙方及创作人的上述署名信息,具体排序、署名位置、字体大小等根据行业通行的惯例执行,音乐创作的辅助人员不署名。6.4.本片及音乐作品获奖归属第12页/共17页6.4.1.因涉及本片而需要参加或申请国内外各类影视行业展览、评奖的,必须以甲方或本片出品方的名义进行,乙方或创作人不得单独参加或申请;但相关组织机构或评审机构无需任何流程或手续,直接给创作人评奖的,或仅属于音乐行业评奖的除外。6.4.2.涉及参加或申请国内外各类影视行业展览、评奖中的“音乐创作类奖项”的,甲方应听取乙方及创作人的建议,但甲方有最终决定权;除前述奖项外的其他奖项申报,由甲方自行决定,并可根据申报需要,合理使用乙方及创作人的相关信息。6.4.3.若本片获得影视行业展览、评奖中的“音乐创作类奖项”,相关奖杯、奖状、证书的原件归所有,原件所有人应给予另一方一份复制品,奖金归所有;若乙方及创作人创作的音乐作品,获得音乐行业评奖中的“音乐创作类个人奖项”,相关奖杯、奖状、证书的原件归所有,原件所有人应给予另一方一份复制品,奖金归所有。除前述奖项外的涉及本片的其他奖项的奖品物归属,与乙方无关。7.特别约定7.1.保密义务7.1.1.在甲方对本片公开或播映前,本片的剧本、具体故事内容、摄制画面、摄制信息(包括且不限于剧组主创人员信息及其变化、摄制资料和摄制进度、与本片摄制相关的各种事实等),以及乙方和创作人履行本合同义务而创作的音乐,均属甲方重大商业秘密,一经泄露即会给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因此,除甲方为宣传营销需要而将前述部分商业秘密披露或许可乙方及创作人披露外,双方及创作人均应保守前述商业秘密。7.1.2.本合同所涉及的各项条款均为商业机密,双方及创作人应予保密,未经一方许可,另一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内容向社会公众披露;因本合同签署、存档、财务等需要,双方将本合同内容披露给各自法务人员、行政人员、财务人员的,应确保其各自相关人员对本合同保密。7.2.必要承诺7.2.1.乙方及创作人承诺,本合同约定的由乙方及创作人创作完成的音乐作品及其书面文稿:第13页/共17页(1)均由乙方及创作人独立创作完成,音乐创作的相关辅助人员及其他第三方对相关作品不享有著作权法上的任何权利,且相关作品在交付甲方前从未发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2)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包括且不限于无抄袭或剽窃行为等),并保证甲方免于因其向甲方提交之作品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第三方权益而遭受的任何索赔、责任、处罚和判决。7.2.2.基于艺术创作与探索的基本保障,乙方及创作人承诺:因参与本片音乐创作而引致第三方或社会公众对乙方或创作人给予负面评价,或导致其声望、名誉受损或遭受其他形式损害,乙方及创作人不能向甲方要求任何形式的赔偿、补偿、道歉,也不应对甲方及本片进行任何形式的诽谤和指责。7.2.3.本合同签署后至乙方及创作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前,乙方及创作人不得承接任何与本合同约定的工作相冲突的活动或从事任何影响其正常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的活动。7.2.4.乙方及创作人承诺:创作人在本合同签署之日的前三年内,既无任何吸毒或持有毒品、赌博或聚众赌博、酒驾、嫖娼、逃税、打架斗殴、盗窃、诈骗等违反中国大陆地区法律、法规的行为,也无出轨、成为他人婚姻生活中的“第三者”等与社会公序良俗或大众基本道德观念不相符的行为,且创作人在本片摄制、宣传、发行及首轮公开播映期间,亦不会从事前述行为。7.3.解除承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双方均承诺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和第九百三十三条的任意解除权。8.违约责任8.1.乙方或创作人未按本合同第二章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的,经甲方或甲方许可的本片主创人员(制片人、导演等)提出,乙方或创作人应立即改正,并弥补因其违约而造成的甲方损失,且甲方可要求乙方或创作人按甲方的合理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而甲方无需因此额外支付报酬给乙方。第14页/共17页8.2.乙方未在本合同第三章约定的最后截止期限内交付符合验收标准的全部工作成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并自其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人民币(大写)(¥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其将全部符合验收标准的最终创作成果交付甲方时止。乙方逾期交付连续达个自然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拒绝支付后续款项,并可要求乙方将其已收取报酬的%退还甲方;乙方退还的报酬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就其损失继续向乙方追偿。但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交付延迟或双方协商一致延长交付截止日期的,不适用本条规定。8.3.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章或第三章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的,经乙方或创作人提出,甲方应立即改正;甲方未及时改正的,乙方及创作人有权中止履行后续义务,直至甲方改正后才应继续履行,因中止履行而产生的甲方各类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自乙方提出改正要求后,甲方未予改正日期连续达到个自然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予退还已收款项,并可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报酬总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8.4.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第4.1条之约定或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其他付款职责履行付款义务的,甲方除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外,还应自其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履行金额的%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甲方履行完相应付款义务时止;甲方逾期付款连续达到个自然日的,乙方及创作人有权停止工作,直至甲方履行完相应付款义务时止;甲方逾期付款连续达到个自然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收取的款项不予退还,并可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报酬总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8.5.若一方未按本合同第4.2条之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除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外,还应自其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人民币(大写)(¥元)的标准向另一方支付逾期履约违约金,直至其履行完相应义务时止。8.6.若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和第六章之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经另一方提出,违约方应立即改正;若违约方未在合理时间内改正,或无论违约方是否改正均已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则另一方选择要求违约方弥补因其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一切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第15页/共17页以及另一方为维权而产生的相关成本,或选择要求违约方按每次违约人民币(大写)(¥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8.7.乙方或创作人违反第7.2条之承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根据如下各款之约定,要求乙方及创作人同时承担以下违约责任:8.7.1.乙方及创作人应采取一切合法措施消除因其违约行为给本片带来的影响,包括且不限于配合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调查、主动提供可以澄清相关事实的证明材料、发表声明、道歉等。8.7.2.甲方可删除本片或与本片相关一切涉及含有乙方及创作人信息的部分或全部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且甲方有权在后续的本片制作、播映、宣传过程中,不给乙方及创作人任何署名信息。8.7.3.因乙方及创作人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必须删改相关音乐内容才能符合行政主管部门或本片采购市场认可的播映标准的,若首次播映的本片版本中,乙方及创作人交付的音乐内容被删改50%或以上,则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报酬;若被删改50%以下,则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报酬的50%。8.7.4.因乙方及创作人的违约行为导致本片被禁止播出,或虽未被明令禁播但实质上本片在中国大陆地区无法按甲方原定计划进行播映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一切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维权成本,包括且不限于甲方为摄制本片而支出的各类许可使用费、劳务报酬、人员工资、物品租赁与采购成本、交通成本、人员食宿成本、场地租赁与场景搭建成本、后期制作成本、宣传成本、发行成本、贷款利息等。8.8.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改正,并要求一方按照因其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的1.3倍支付违约金。9.争议解决双方因本合同及其相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按第条执行:9.1.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受理费等维权成本由败诉方承担。第16页/共17页9.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仲裁而产生的律师费、受理费等维权成本由失败方承担。10.其他约定10.1.位于合同首页的双方联系方式,系双方沟通联络、发送通知的指定信息送达方式;涉及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同时以电子邮件通知方式和邮寄纸质版通知方式送达,方为有效送达。10.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两份具有同等效力。附件一:双方《营业执照》附件二:创作人出具的《声明书》附件三:拍摄备案证明甲方:乙方:第17页/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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