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条款第五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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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5)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防止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15.4保险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详细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立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16合同违约16.1发包人严重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属发包人严重违约:(1)未能遵守第10条[计量与支付]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根据第5条[工程材料与设备],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4)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16.2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发包人发生第16.1款[发包人严重违约]违约情形,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按照第17.2款[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处理。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其它违约情形,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未能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以决定:(1)降低施工速度或暂停施工,或者(2)根据第18条[索赔]的规定,发出索赔通知书,或者(3)根据第19条[争议的解决],将该事项作为争议进展解决。16.3承包人严重违约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况,属于承包人违约:(1)未能遵守第3.1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的约定,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根据第7.5款[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根据第12.3款[中间验收]的约定,已经完成的建立工程质量不合格,并回绝修复的;(4)未能遵守第3.6款[分包]的规定,将承包的建立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5)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16.4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承包人发生第16.3款[承包人严重违约]违约情形,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按照第17.3款[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处理。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其它违约情形,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整改,承包人应承担违约所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造成的其他损失。16.5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6.6继续履行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17合同的终止17.1当事人约定终止本合同订立后,因为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使得合同履行变得不必要或者不可能时,经合同当事人协商可以终止合同。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时,应就已完工程的计量、验收、估价、支付及撤离现场等善后事宜达成补充协议。17.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以下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以下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归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7.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4.4款[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18.3[发包人索赔的程序]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19条[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办理。17.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终止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有权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将在对方收到通知后终止。发出通知方可以就受到不可抗力影响而未能履约申请免除责任或者部分免除责任。一旦发生此类终止,监理人应决定已完成的工作的价值,并颁发包括以下内容的支付证书:(1)合同终止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终止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18索赔18.1承包人索赔程序根据合同约定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⑴承包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⑵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⑶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⑷在索赔事件影响完毕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承包人按本合同的约定承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8.2监理人对索赔的处理程序⑴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⑵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监理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那么视为对承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⑶承包人承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展支付;承包人不承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本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办理。18.3发包人索赔的程序根据合同约定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通知应在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项后28天内提出。关于缺陷责任期延长的通知,应在该期限届满前发出。19争议的解决19.1和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工程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19.2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第三方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19.3提请争议评审小组决定19.3.1任命争议评审小组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将争议提请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如果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不采用争议评审机制的,以下条款将不适用。提请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附件提供的格式各自选定一名争议评审小组成员,并共同选定第三名成员,第三名成员为争议评审小组的首席成员,成员需具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历。19.3.2获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双方产生争议,应首先由申请方向争议评审小组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请报告,写明争议的事实及相关情况、提交争议评审小组作出决定的事项、申请方对争议处理的建议和意见等,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方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方和监理人。被申请方在收到申请方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小组提交一份辩论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方应将辩论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方和监理人。不提交辩论报告,不影响争议处理程序的进展。争议评审小组应当自被申请方辩论期满后14日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会议,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小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在会议完毕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小组应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在争议处理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执行。19.3.3未能遵守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发包人和承包人承受争议评审小组裁决结果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之日起14日内,由监理人根据裁决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如一方不执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另一方可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并在收到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在仲裁或诉讼中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应作为裁判的依据。上述争议处理程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意阶段均适用。19.4仲裁或诉讼如上述方式均不能使争议得到解决,那么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选定仲裁委员会,并约定请求仲裁的事项,仲裁程序按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那么进展,仲裁是终局的。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19.5连续施工发生争议后,双方应保护好已完工程,除非出现以下情况,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1)因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顿施工;(2)调解机构要求停顿施工,且为双方承受;(3)争议处理过程中需要停顿施工,且为双方承受;(4)仲裁机构裁决停顿施工;(5)法院判决停顿施工。19.6争议解决条款效力本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20合同的生效20.1一般规定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本合同的份数以及双方各执份数,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和承包人虽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了约定的全部或主要义务的,视为合同已生效;20.2附条件或附期限生效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20.3合同备案20.3.1一般约定假设法律规定合同必须经备案登记后生效的,那么合同未登记不发生效力,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负责合同备案的一方承担。假设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合同备案登记,且双方也没就备案登记作出约定的,那么未经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0.3.2特别约定经备案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承诺不再另行签订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它合同或协议;合同的工期、质量以及造价的计价方式、支付、结算条款均系实质性内容;经备案的合同如实质性内容发生改变须重新备案,未经重新备案的,那么不发生合同效力。当事人就本工程另行订立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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