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分公司内部承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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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分支机构内部承包合同甲方(发包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承包方):身份证号码: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承包经营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1.承包项目1.1.乙方拟申请设立并承包以下分公司(以下称“分公司”):名称: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1.2.甲方同意该分公司(项目部)交由乙方承包,双方按约定对承包收益进行分配。1.3.承包方式:乙方按照甲方规章制度自主经营,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4.经营范围(1)分公司(项目部)承接项目经营范围(不得超出甲方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2)分公司(项目部)承接项目地域范围分公司(项目部)仅能在范围内承接项目;超出该范围的工程项目,需要甲方授权。(3)甲方承接项目优先合作范围甲方同意在范围内承接的类项目全部交由分公司(项目部)施工,乙方不同意或者不具备条件承接该项目的除外。2.承包期限2.1.承包期限:自年月日起(含当日)至年月日(含当日)止。2.2.承包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不得再以甲方名义投标和承接工程。但在承包期限内,乙方以甲方名义中标和承接的工程,仍应按照双方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完成项下义务,直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届满,质保金收回之日止。2.3.甲乙双方应在承包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协商续约意向。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的权利。3.管理费用3.1.基本管理费用3.1.1.基本管理费用标准(1)基本管理费用按年计算,无论分支机构经营业绩如何,均应支付;(2)第1年基本管理费用:人民币(大写)元(¥元)。之后每年在上一年基础上提高%。3.1.2.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基本管理费用¥元,对应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基本管理费用;之后应于每年月日前支付下一年度基本管理费用。3.2.项目管理费用3.2.1.乙方应按“工程价款提成比例”向甲方支付项目管理费用。3.2.2.工程价款:按工程项目结算价款计算。3.2.3.提成比例(1)甲方向乙方(分支机构)提供的项目工程价款≤¥元,提成比例为%;¥元≤工程价款≤¥元,提成比例为%;工程价款≥¥元,提成比例为%。(2)乙方(分支机构)自行承接的项目工程价款≤¥元,提成比例为%;¥元≤工程价款≤¥元,提成比例为%;工程价款≥¥元,提成比例为%。3.2.4.结算支付方式:随具体项目工程款支付进度缴纳或由甲方按比例直接扣除,待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10个工作日内,双方根据实际工程价款结算多退少补。3.3.额外奖励工程质量奖励:施工安全奖励:3.4.额外罚款安全事故罚款:其他:3.5.除依据上述管理费用计算方式计算、支付管理费用以外,乙方不得以亏损、其他成本等任何理由主张减免、调整管理费用。3.6.甲方指定收款账号:户名:账号:开户行:甲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履约保证金4.1.履约保证金标准:人民币(大写)元(¥元)。4.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4.3.甲方指定保证金收款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4.4.以上保证的范围为乙方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和对外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债权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以上费用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相应抵扣。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乙方仍需进行赔偿。4.5.履约保证金抵扣(全部或部分)以后,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进行抵扣或要求乙方补足,直至预留的履约保证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4.6.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条件下列条件全部成就后的10个工作日内,除甲方有权抵扣的款项外,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的剩余款项无息返还给乙方:4.6.1.合同到期或解除、终止;4.6.2.乙方以甲方名义中标和承接的工程,已经竣工并通过验收、交付使用;4.6.3.与发包方竣工结算完毕,与分包方、供货商等结算完毕,债权、债务清理完毕;不存在未决诉讼/仲裁,且均已足额开具足额合法有效的发票;4.6.4.履行完毕后续质保义务,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届满,质保金收回。5.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5.1.分公司的设立5.1.1.乙方提供拟设立分公司的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负责人简历、经济实力和施工经验,主要管理人员组成名单,建造师人数、资质等级和施工业绩等。5.1.2.乙方有权指定分公司营业执照的登记负责人。5.1.3.分公司工商、税务登记,申领营业执照,印章刻制、保管等事宜均由甲方统一办理,乙方予以协助配合,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5.1.4.分公司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应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相关证书必须转入甲方注册备案统一管理;分公司所聘用员工名单、劳务队伍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保险缴纳记录报甲方备案。5.1.5.分公司设立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6.分支机构的经营6.1.经营责任分公司(项目部)的经营责任、对外债务和经营成本等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6.1.1.分公司(项目部)经营所需的场地租赁、设备购置及运营成本;6.1.2.分公司(项目部)的人员聘用,包括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甲方派驻管理人员的相关费用标准及承担由双方协商确定。6.1.3.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水费、电费、物业费等费用;6.1.4.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贷款、应付账款、侵权之债、税负、行政罚款等;6.1.5.乙方为承接工程所支出的投标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相关费用。以上费用需要以甲方名义进行缴纳的,乙方应提前将相应款项支付甲方。如由甲方垫付的,乙方应在上述费用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甲方,或由甲方直接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分公司(项目部)的资产、设备等归乙方所有;甲方有证据证明系甲方提供的除外。承包清算后乙方自愿移交给甲方的分公司资产、设备,视为乙方无偿转让给甲方。6.2.一般经营要求6.2.1.乙方应合法经营,并承担经营责任。6.2.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分公司的名义对外融资、借贷与担保。6.2.3.乙方不得将分公司转包、转租给任何第三方。6.2.4.乙方应正常办理相关年检、备案等行政机关要求的手续,保证分公司的资质、证照处于正常经营状态。6.2.5.除本合同明确约定以及甲方书面同意的以外,乙方不得变更分公司的任何工商登记信息或其他政府备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范围、注册地址等信息。7.承包清算7.1.承包期限届满或提前解除后30日内,作为双方的承包清算期间。7.2.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承包期限届满或提前解除的,乙方均应按本条约定完成承包清算。清算完毕不免除乙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乙方仍应当履行完毕在承包期限内以甲方名义承接的工程中承包人全部义务。7.3.乙方应在清算期间将分公司(含项目部)在承包期间签订的合同原件、工程资料、财务资料、公司证照、印章以及相关业务、工程、财务台账等移交甲方;如甲方有需要,乙方还应配合完成分公司及各类证照的变更、注销手续。7.4.在双方完成承包清算之前,乙方不得自行注销、丢弃、损坏分公司各类证照、财务凭证、原始财务凭证、账簿等资料。7.5.承包期限届满或解除时,甲方、被承包主体不对乙方所聘用人员承担任何工资、补偿、赔偿责任,亦无义务接收乙方所聘用人员。7.6.承包解除或终止后,如甲方承担了实际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罚款等。8.保密8.1.乙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及甲方关联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目的和范围使用该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9.甲方其他权利义务9.1.根据甲方管理制度对分公司(项目部)进行统一管理和运营。9.2.负责财务的支持和配合工作,办理银行开户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等手续,按规定代扣代缴各项税费,并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乙方工程款专款专用。9.3.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甲方有权派驻管理人员对分公司(项目部)的财务、账目进行检查审计,对乙方承接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合同签订、履约等情况全面监督管理。9.4.甲方有权对工程项目管理进行考核,并按照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和文件对违反甲方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奖励和处罚。9.5.分公司(项目部)所有公章、证照均由甲方统一管理,乙方用印必须按照甲方印章管理制度和内部审批流程提出申请。9.6.在甲方资质范围和经营范围内,协助乙方开展业务,为乙方提供经营中所需的相关资料。9.7.定期对分公司(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10.乙方其他权利义务10.1.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和运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各项规章制度、管理体系、审批流程,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按时支付应承担和缴纳的各项费用。10.2.协助甲方办理分公司在所在地的工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银行开户以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等相关事项,负责后续经营活动中其他手续的申报、申办,并承担所发生的的全部费用。10.3.负责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场所的选定、办公设施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承担分公司(项目部)的一切投资与运营费用。门面招牌、办公场所、项目现场等布置须按甲方企业统一形象要求进行标准化管理。10.4.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具有一定的人事任免权,但应及时将员工劳动合同与人事资料报甲方备案。10.5.乙方在甲方资质范围和经营范围内,负责日常经营业务的拓展。乙方以甲方名义承接工程后,必须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与甲方签订管理目标责任书或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同时将中标合同和项目管理人员名单等相关资料报送甲方备案,乙方为其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和相关协议承担全部义务和法律后果。10.6.乙方以甲方名义承接工程后,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遵守甲方业务、工程、财务等各项管理规定,保证工程质量,杜绝安全事故,做到文明施工;保证工程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确保工程款专款专用;在施工中使用成建制劳务分包单位,或甲方指定的劳务公司,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不拖欠工人工资;不拖欠供应商、分包商款项;维护甲方品牌和公司形象,不得损害甲方公司声誉及经济利益,10.7.乙方应做好项目相关合同、文件的管理,以及工程资料的整理、编制,定期报送甲方。乙方以甲方名义承接的工程,其所有招投标文件原件、中标通知书原件、备案原件、施工合同原件、竣工验收报告原件、竣工备案书原件以及施工各类签证原件等文件和电子文档资料,全部交由甲方存档备查;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必须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资料(含竣工图)交甲方备案。10.8.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不得私刻印章或伪造公司证明、文件;不得将工程款挪作他用或隐瞒、截留项目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不得对外签订低于成本价的低价工程合同或其他有损甲方利益的合同、文书、文件等。11.陈述与保证11.1.本合同各方均向其他方承诺:11.1.1.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该方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权利以及所有内部和外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批准。11.1.2.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全面和有效的。11.2.甲方承诺:11.2.1.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11.3.乙方承诺:11.3.1.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12.合同变更与解除12.1.承包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承包经营合同进行延期、变更、补充或解除。12.2.承包期届满时,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继续承包经营的,双方另行重新签订承包经营合同。12.3.承包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提前60日通知乙方解除承包经营合同:12.3.1.甲方决定解散注销整个公司;12.3.2.甲方决定停止从事请填充业务。依据上述约定解除时,解除前的承包费用应正常结算,乙方应配合办理返还手续,甲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13.违约责任13.1.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3.2.甲方未履行相关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开展经营的,每逾期一天,应按人民币(大写)元(¥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3.3.解除合同(乙方违约)13.3.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3.3.1.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对甲方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不利影响是指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引发舆论事件。13.3.1.2.出现安全质量责任事故;13.3.1.3.拖欠工人工资,拒不支付;13.3.1.4.将承接的项目转包、违法分包;13.3.1.5.将分公司(含项目部)转包、转租的;13.3.1.6.开展业务超出甲方授权的区域范围和经营范围;13.3.1.7.进行违法经营,经甲方告知仍不改正的;13.3.1.8.未经甲方同意,以分公司(含项目部)的名义对外融资、借贷与担保;13.3.1.9.私刻甲方印章或伪造公司证明、文件;13.3.1.10.拒不配合甲方审计、财务监督,不接受甲方统一管理,经告知后仍不整改;13.3.1.11.其他法定或约定的情形。13.3.2.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同时向甲方承担如下责任:13.3.2.1.按合同约定与甲方进行承包清算,补足应支付费用;13.3.2.2.及时向甲方移交全部业务、工程、财务资料;13.3.2.3.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如有),甲方不再退还;13.3.2.4.按照上年度全部管理费用的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3.3.2.5.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13.4.解除合同(甲方违约)13.4.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3.4.1.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经营的:13.4.1.2.其他法定或约定的情形。13.4.2.甲方违约导致乙方解除合同或甲方违约解除合同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多收取的管理费用应予退还。13.5.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14.其他约定14.1.不可抗力14.1.1.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14.1.2.不可抗力的后果:(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14.2.部分无效处理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14.3.合同解释14.3.1.本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与编号,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不作为解释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权利义务的依据。14.3.2.本合同中,“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不包含本数,某期日的“前/以前”、“后/以后”或类似表述包含该期日当日。14.3.3.本合同中对金额或数量使用大小写时,如大小写不一致,应以大写为准。14.3.4.如果本合同正文和附件的意思发生冲突,则应按正文或附件中以何者为准的明确约定处理。如无明确约定,则各方应尽力将整个合同(包括正文与附件)作为一个整体来阅读理解,最为明确具体的实现合同目的的条款应优先考虑。15.反商业贿赂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否则构成重大违约。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本合同中明示,否则亦为重大违约。16.合同联系方式16.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1)甲方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微信:电子邮箱:(2)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微信:电子邮箱:16.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16.3.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16.4.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16.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16.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17.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各方均有约束力。18.附则18.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8.2.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18.3.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以下无合同正文)签订时间:年月日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确认: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条款及内容,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全部内容向乙方进行详细解释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乙方违约责任条款。乙方完全了解且同意履行本合同全部内容,接受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及风险。乙方(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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