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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版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技术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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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示范文本)甲方(委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乙方(受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使用说明1.本合同适用于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技术服务项目。2.根据检测服务项目具体实际,填写合同文本留白内容。文本留白处均需进行填写,若条款留白处不适用本合同事项,请填写“/”或“无”。3.附件1《检测内容及费用明细表》为检测服务费用列表,供参考使用。鉴于乙方已依法取得证书,具有合法检测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工程项目概况(一)工程名称:(二)工程地址:(三)建设单位:第二条检测服务项目和标准(一)检测服务项目:(二)检测服务标准:第三条履行期限(一)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乙方按以下进度完成检测服务工作:第四条检测报告的交付和验收乙方应于现场检测或取样完成后日内向甲方提供正式检测报告,报告一式份,乙方对检测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甲方按照标准验收。检测报告出现重大瑕疵的,乙方应当进行修正或者重新提交检测报告。第五条检测服务费用及结算方式(一)计费标准乙方按照向甲方收取检测服务费用。(二)检测服务费用:含乙方投入的人工、设备、管理、办公、物耗、交通、利润、保险、税费、各种风险及其他有关所有费用(具体项目及费用明细见附件1)。总金额(含增值税)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其中不含税价人民币元,税率%,增值税元。)(三)采用以下第种方式结算:1.一次性结算,乙方应于甲方完成检测报告验收后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和检测服务费明细清单等其他结算资料,审核无误后,于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向乙方付款。2.按进度结算:。3.其他方式:。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和服务费明细清单等其他结算资料,审核无误后,于个工作日内(如遇节假日顺延)向乙方付款。(四)账户信息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单位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甲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如下: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单位地址:电话: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信息,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遭受损失的自行承担,若使另外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五)发票约定1.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诺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开具的发票不合法、不合规,甲方有权延迟支付乙方应付款项直至开具合法、合规发票之日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如果乙方无法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的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抵扣税款。2.发票开具后,乙方应在日内及时送达甲方。如逾期送达导致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实际经济损失。3.在发票交付甲方之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情形,乙方应按规定协助办理增值税抵扣事项。4.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乙方需协助甲方重新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一)向乙方提供检测相关的资料与文件。(二)组织协调须在工程现场进行的检测项目以及抽样检测的各项准备工作,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检测工作有效进行。(三)指定为本次监督检测见证人员(联系电话:),见证人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关规定以及检测方案的要求,负责组织完成见证检测试件的取样、封样、送检等环节,并对试样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四)发现检测人员不按合同要求履行工作职责或其行为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检测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与本项目参建方有利害关系或者按照规定应当回避的专家和人员。(五)对受检工程的各类检测数据有知情权,合同执行过程中可随时查询。(六)从乙方获得工程检测咨询服务的权利。(七)向乙方支付检测费用,接收检测报告。(八)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乙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九)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一)应当根据国家、铁路行业现行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的要求开展检测工作,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检测任务,出具客观、公正、齐全、有效的检测报告。(二)不得超出资质范围承担检测业务,不得转包检测业务。对于检测项目中的个别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需要由其他检测机构进行该项目参数检测业务的,不属于转包。(三)根据铁路工程检测标准、规范、规程和甲方检测项目要求,及时安排检测人员对样品进行试验、检测或到工程现场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测。(四)在检测过程中不得降低检测标准和服务水准,开展检测工作有完整的检测记录。在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完成后,根据抽查或检测项目出具书面意见。(五)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及时向甲方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书面通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问题和行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发现有危及工程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告知甲方。(六)检测报告须经检测人员、技术负责人、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七)对甲方提出的有关检测结果的疑问,应当及时进行检测、复核和答复。(八)负责本合同履行期间自身安全防护工作,检测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九)第八条违约责任(一)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甲未按合同或检测方案的要求完成试验必须的准备工作而导致检测工作延误时,责任由甲方承担。(三)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延迟履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向对方支付合同金额%违约金,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四)由于乙方提供的检测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检测结论存有误判,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五)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本合同履行期间,经双方协商,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以甲方收到乙方合同解除书面通知的时间为合同解除时间,乙方单方解除合同后,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1.甲方向乙方拒不提供检测相关的资料与文件或提供虚假的检测相关的资料与文件的。2.甲方要求乙方违反国家、行业有关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测的。3.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修改检测报告的。4.甲方拒不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致使检测工作无法继续有效进行的。(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以乙方收到甲方合同解除书面通知的时间为合同解除时间,甲方单方解除合同后,乙方同意退还已收取的检测费用,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1.乙方超出资质范围承担检测业务的。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转包检测业务的。3.乙方超过约定期限仍未完成检测服务工作的,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4.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保密义务的规定的。5.乙方不具备继续完成检测服务工作条件的。6.乙方提供的检测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未通过验收,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未通过验收的。(四)本工程停建,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经双方协商,可以解除本合同。(五)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的,双方可根据税费变化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第十条保密条款(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第十一条不可抗力(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二条通知(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及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等的送达地址: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邮政编码:收件人:手机号码: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邮政编码:收件人:手机号码: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第十三条争议解决(一)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种争议解决方式: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3.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相关规定调解解决。(二)仲裁、诉讼或调解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第十四条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一)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二)本合同文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二)甲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异议成立的,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异议不成立的,复检费用由甲方承担。(三)本合同产生的债权,乙方不能向第三方转让和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四)本合同任何条款被禁止或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该禁止、无效或撤销不得影响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继续实施。(五)本合同所列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内容与本合同正文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正文为准。附件1《检测内容及费用明细表》(供参考)附件2(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甲方名称)与(乙方名称)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签署页。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附件1检测内容及费用明细表项目名称检测内容单价(元)(不含税价)数量总价(元)(不含税价)税率(%)增值税(元)价税合计(元)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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