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文本: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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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一年—月一日甲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保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结合部、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关于医疗保险相关文件精神,就医疗保险服务有关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实施条例及本市颁布的医疗保险相关管理办法和各项配套规定,共同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第二条甲方应做好医保政策的宣传、告知、指导工作,并通过多种宣传形式让乙方及时了解医保政策调整、操作变化以及动态管理等信息和情况,并为乙方提供咨询服务,认真听取乙方意见。第三条甲方应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完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办法,及时审核结算、拨付医疗费用。经常深入乙方了解医保工作状况,听取意见和要求,优化流程,简化手续,不断改进和提导]医保管理服务水平第四条乙方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医保各项业务,有明确的职能和岗位责任制。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第五条乙方要充分认识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计算机远程监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同时应配合做好远程监控系统安装调试工作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甲方要保证远程监管平台的实时联网、信息共享,从而实现对定点药店的配药行为和药品购、销、存情况的全面监控。第六条乙方应做好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制定详细'具体的医保政策培训计划,甲方配合乙方做好医保工作人员的上岗培训。第七条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设置医保政策宣传栏,药品价格公示栏,并及时更新内容。设立医保政策咨询服务台和投诉箱,并有专人负责。公开向社会作出药品质量、价格'服务“三承诺”,全部药品实行明码标价并在“商品标价牌”上对医保药品作规范化的明确提示。公布定点单位诚信服务承诺,医保举报奖励办法和双方监督举报电话号码,向参保人员宣传医保政策和规定。第八条双方实行计算机联网。乙方应配备满足医保工作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包括硬件设备、通讯设备及附属设施。乙方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应与甲方的信息系统相匹配,并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完成计算机信息系统调整、升级及维护工作,安装正版计算机防毒、杀毒软件并定期更新(至少每月一次),做好病毒防治工作;未经允许,乙方不得安装一切其他软件或私接外网,不得私自接驳医保专用线路及更换软件。第九条乙方应明确医保计算机信息管理责任人,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技术保障.并应按照甲方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做好药品库的对照和维护工作。第十条双方应保证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24小时正常运行。乙方出现故障应主动及时排除,必要时通报甲方协调解决。第十一条乙方应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参保人员合理要求退费时应予同意,并使用市民卡作退费处理,禁止不划卡直接退付现金,杜绝医保基金流失。第十二条双方应积极引导和构建医疗保险诚信服务体系,促进和维护医保患三方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双方均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第十三条乙方不得在店堂内和仓库内摆放生活用品,不得以定点药店的名义进行变相药品促销广告宣传,不得以现金'礼券及生活用品等进行医疗消费的促销活动。第十四条双方应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苏州市及我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法规,做到坚持原则,程序合法,处事有据,公开公平。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医保服务行为'环节的合理性'必要性等实施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根据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帮助整改,共同规范服务行为,努力营造诚信、规范'有序、和谐的医保环境。第二章配药管理第十五条乙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严格执行本市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及其限价规定,推行配售平价药品,为参保人员提供质量合格、安全有效的药品,保障参保人员身体健康,使参保人员得到更多实惠。第十六条药师在为参保人员办理购药手续时,应认真进行身份识别,核对市民卡,发现配药者与所持的市民卡不符时,原则上应谢绝配药,特殊情况下,确需委托代配药的,要记录代配人姓名、身份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备查。虚假冒名的购药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已结算的费用由甲方予以追回。第十七条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提供24小时的配药服务,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品经营品种应达到1200种以上,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品种应占80%以上。(定点药店药品经营品种不包含中药饮片)第十八条乙方应以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为原则,确因病情需要使用部分自负或全自费的药品时,须在配售药品前向参保人员解释清楚,履行自费告知制度,其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不得使用市民卡结算,已结算的予以追回。同时乙方应在每次配售药品时,核对上次购药记录,严禁重复、超量购药。第十九条乙方对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所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若因具体原因不能完成处方调剂时,应告知参保人员或帮助联系其他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在购买非处方药品时,药师应提供必要的用药指导。参保人员持医保处方配药时,药师要核对处方是否规范,有无医师签名盖章,医保病历无记载的不予配售、处方明显不合理的不予配售。第二十一条甲方可定期或不定期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医疗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权采取查阅、记录'复制与医保基金收支、管理相关的资料,有权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提供与医疗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调查或变相推诿(购药资料包括购药合法票据、加盖有供货单位印章的电脑销售清单'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日期'购货数量、购进价格等),并将相关材料妥善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核查。连锁公司门店对公司配送的药品,应附配送清单'调拨单等规范票据。做到账目、发票、销售、库存相符。乙方在五个工作日内不按甲方要求提供全部的相关资料,甲方有权暂停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第二十二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参保人员配售药品时,门诊处方量一般急性病3天,慢性病7天,中药前剂不超过10齐小需长期服药的某些慢性病(如结核病、高血压、糖尿病等)可延长到30天;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同类药品不超过2种)。第二十三条乙方根据病情需要对最小包装药品拆零的,应当做好拆零记录,并将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保存至药品销售或者使用完毕。药品拆零后的盛装物或者包装物表面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用法、用量、使用期限等内容。第二十四条甲方通过医保智能审核平台对乙方的配药服务行为进行监管。甲方主要通过性别、年龄、超品种数量、违反项目匹配'中药单复方支付审核及数量品种超量、重复用药、频繁取药、药品超量、处方药管理、频繁刷卡等方面进行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反审核规则的将予以扣回。第三章结算与考核第二十五条甲方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结付95%,其余5%留存款按年度考核结果予以相应拨付。出现数据有误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及时核准.第二十六条甲方采取指标考核、日常检查(日常检查'举报查处及现场检查)考核和信息考核方式,对乙方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年度考核90分及以上的,甲方将5%留存款全额结付给乙方;年度考核90分以下,每降低1分甲方扣减5%留存款的3%o指标考核主要包括小金额占比情况'医保药品经营数量情况、医保药品备药率情况'年度内刷卡次均费用情况'年度内医保率情况'处方药配售的规范情况等。第四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乙方应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不得以欺诈、伪造疾病资料或者其他违规手段获取医疗保险待遇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甲方对乙方查实后的以下违规行为,有权责令退回获取的医疗保险基金,并可处予限期整改'扣除相应分值、暂停医保划卡结算'终止医保服务协议的处理。同时视情况处以违规费用2-5倍的经济处罚。情况严重的,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医保定点资格。甲方发现乙方在服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退回获取的医疗保险基金,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同时发现一次扣除日常检查考核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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