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旅游委托接待合同(通用),国内旅游合同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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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游委托接待合同组团社:地接社:为发展共同事业,保证旅行团的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及合作方的正当权益,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组团社、地接社的权利义务及业务开展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构成下列内容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接待计划书》;2、双方业务往来确认;3、双方就未尽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4、财务确认及结算单据;5.其他约定:第二条合同当事人1、组团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旅行社或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资质,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资质有效存续。2、双方均应于签订合同前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责任保险单、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第三条《接待计划书》订立组团社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与地接社洽谈接待相关事宜,在此过程中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形成《接待计划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接待计划书》应明确以下内容:1、旅游者人数及名单;2、接待费用;3、抵离时间、航班、车次;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5、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6、自由活动时间安排和次数;7、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的购物场所名称、购物次数和时间;8、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名称和价格;9、对导游的要求;10、其他:第四条《接待计划书》变更1、《接待计划书》一经确认,单方不得擅自变更。2、出团前如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协商一致,就变更后的内容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紧急情况下,双方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协商,但应在紧急情况消失之日起三日内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3、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出团后《接待计划书》不得变更。第五条接待服务要求地接社接待服务应符合:1、《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等法律法规;2、双方约定的接待服务标准;3、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六条业务操作规程1、地接社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组团社提供旅游线路及其相应服务、报价、注意事项等,并保证给予组团社的各条旅游线路的结算价不高于地接社发给任何一家组团(代理)社的价格。2、组团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地接社负责安排接待时,应明确要求地接社所提供服务的内容。地接社应在接到组团社委托件后的24小时内予以回执确认。在回执确认件中,应包含地接社操作人员及导游的姓名、通讯方式、对行程调整的建议及费用预算报价等,并说明有效时间。组团社一经确认报价后,组团社将以地接社的报价和接待标准作为与地接社结算的依据,如发生价格变动,组团社将不承担上涨部分的费用。3、组团社应在每次发团两个工作日前(特殊团队另行协商确认时间),以书面形式向地接社提供下列资料:旅游者人数及名单、航班号或者车次、住宿酒店要求、当地用车及用餐要求、景点游览要求等。如委托地接社代订机票的,组团社应提供旅游者准确的姓名和证件号码。地接社收到上述团队资料后,应认真操作,严格按照组团社要求执行。4、组团社、地接社所有的业务往来均应经对方(包括授权签名人)确认,双方确认的方式可以是信件、传真件及E-mail、QQ等电子邮件记录:(1)组团社传真号:E-mail:QQ:授权签名人:(2)地接社传真号:E-mail:QQ:授权签名人:第七条合同权利义务1、组团社权利义务(1)组团社有权要求地接社严格按照双方确定的具体行程安排及标准接待旅行团,并对服务内容和质量、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进行全程的质量监督(2)在出团前,组团社有权知道地接社全程接待安排的房、车、餐、导游、景点等具体情况,以便向旅行团、旅游者通报。(3)地接社随意改变旅游计划,造成组团社旅行团过半数旅游者投诉,组团社有权当场解除该业务委托合同,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地接社应承担赔偿责任。(4)组团社应按约定的时限、数额支付接待费用。(5)组团社有义务协助、配合地接社共同解决旅游行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组团社全陪导游应全程监督,拒绝地陪导游、司机安排的非行程内的自费活动与购物。(6)组团社有义务向旅游者提示旅游目的地有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及与国内游有关的注意事项等。2、地接社权利义务(1)地接社应保证向组团社提供真实的操作成本,不得出现零负团费,并以书面的形式分解报价给组团社,分解报价须包含:门票、车费、住宿费、餐费、导游服务费以及所必须的其他费用项目。(2)地接社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服务项目等,不得因与组团社团款等纠纷擅自中止旅游服务。(3)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4)地接社如需变更合同约定的计划及行程,或者旅游者提出增加、减少景点要求的,必须事先征得组团社和全体旅游者一致书面同意,否则,因变更一方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变更方承担责任。(5)地接社应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和接待能力的旅游辅助服务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使用安全的服务设备和设施,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如因地接社或者地接社委托的旅游辅助服务者故意、过失等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地接社应就地及时解决,并承担赔偿责任。如不属于地接社责任,亦应尽人道主义义务协助处理。(6)地接社有义务使组团社及旅游者知晓旅游目的地有关法律法规、民风民俗、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7)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做好接待服务质量测评工作,按约定通报团队动态和反馈接待服务质量信息。服务质量测评方式及达标标准双方约定为:见《国内旅游团队委托接待工作规范》。第八条财务结算1、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种付款方式:(1)组团社应在发团日前日,将全部旅游费用的%预付给地接社,余款在旅游结束后日内结清。(2)旅行团出发前,地接社将计划预算单传真给组团社,在旅游行程全部结束后一周内,地接社将结算帐单以传真形式送达组团社经办人。组团社收到结算账单后,经核实无异议,于日内将团款汇至地接社银行帐户。(3)双方确认,地接社于每月日向组团社提供上月团款及结算金额,组团社收到并确认无误后于每月日前向地接社汇付全部款项。地接社提供的组团社上月团款及结算金额以组团社授权签名人签署确认的《接待计划书》、团队结算单等为依据。2、财务结算以旅游者意见反馈书、《接待计划书》、团队结算单、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及相关其他凭证为准。3、旅行团款以人民币结算,双方可根据合作的具体情况修改结算方式。地接社开户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第九条风险防范1、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按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2、组团社应提示其组织的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地接社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安排的车辆及司机必须具备合法有效资质地接社选择的客运经营者应已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且保险金额不低于万元。4、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维护旅游者的安全,对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事项,应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和扩大。5、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旅游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地接社应采取救助措施并先行垫付必要费用,及时向组团社反馈信息,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组团社和地接社在责任划分明确后三十日内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结算,属于第三方责任的,地接社应协助旅游者索赔。第十条旅游纠纷处理1、旅游者在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提出投诉的,地接社应尽力在当地及时解决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组团社,未能在当地解决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2、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处理旅游者投诉、仲裁、诉讼等服务质量纠纷,及时提供所需证据材料。因组团社原因导致行程延误、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组团社承担,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地接社承担。3、组团社和地接社应根据调查情况,划分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于责任划分明确后七日内进行结算。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经济赔偿,组团社依照或参照如下标准做出赔偿后,地接社应在组团社提出追索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明后七日内对组团社予以全额赔偿,组团社有权在旅游团款中直接予以抵扣或者扣除:(1)依照组团社和旅游者于旅游合同中约定的赔偿标准;(2)参照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3)依照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所确定的数额标准。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的,不能免除责任。2、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紧急情况下,一方应采取合理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3、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导致行程延滞,组团社和地接社应及时与旅游者协商、调整行程,所增加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承担。第十二条保密条款在业务往来中获得对方或者对方客户的信息均应视为保密信息(不包含可以从公共渠道获得的信息),双方均应承担对本合同及相关信息的保密义务,无论任何原因或者目的均不得向第三者泄露。本合同终止后,本保密条款继续有效。第十三条旅游保险事故报案1、旅游保险(包括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意外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该旅行团组团社没有派出全陪导游或者全陪导游亦发生人身意外,地接社应第一时间通知组团社;在无法通知的情况下,地接社应按照组团社下列提示,以组团社名义及时完成保险报案手续:旅行社责任保险报案电话:(发生保险事故后的48小时以内)。旅游意外保险报案电话:(发生保险事故后的48小时以内)。2、组团社旅游保险事故负责人、电话(办公室、住宅及移动手机):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为保证组团社旅游者在中国境内旅行期间的安全,地接社应出资为旅游者投保旅游意外险,旅行团报价含此保险。2、本合同为旅游业务合作的原则性约定,具体团队接待单团单议,双方为组接团业务而往来的书面信件、传真件及E-mail、QQ等电子邮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组成的部分,和合同一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旅游团队具体接待服务标准及要求详见附件。第十五条纠纷处理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争论、不同意见或者违约,双方应当本着友好、公正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组团社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附则1、本合同自双方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2、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双方的合同责任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并不因合同的终止或者解除而失效。3、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组团社(盖章):地接社(盖章):代表人(签名):代表人(签名):经营范围:经营范围:经营许可证编号:经营许可证编号:住所地:住所地: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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