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性商场展位租赁与管理服务协议
本作品内容为商场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商场展位租赁合同、展览参展服务合同,格式为 docx ,大小 40863 KB ,页数为 42页
('商场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要点:甲方(出租方)将商场展位租赁给丙方(承租方),由乙方(管理方)提供管理服务,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并向管理方支付管理费。本合同文本适用于品牌商户入驻商场时的合同版本,需对合同的面积,租金标准,装修免租期,物业费等内容约定清楚,特别应当注意,考虑到入驻商家的特殊性,对装修进场时间,装修标准,设计风格,撤场规定等均应作为附件,作为配套内容。甲方(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管理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丙方(承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就出租方将商场展位租赁给承租方,并由管理方基于商场运营提供市场管理、营销、推广、培训等商业服务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展位编号、位置及用途租赁给承租方的展位编号、位置及展位仅限用于经营的品牌品类信息如下:序号展位编号经营品牌经营系列品类展位位置2.计租面积展位实际面积约为平方米,展位公摊系数为。经核算,该展位计租面积约为平方米(含公用过道、大楼立柱、公共卫生设施等公摊面积),具体以最终确认的实测面积计算为准。3.租金和管理费3.1.承租方应于每一付款周期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和市场推广费,并向管理方支付管理费(管理方就其所收取的管理费提供的管理服务包括市场管理、商品质量监督、品牌宣传及营销推广、金融相关增值服务等)。3.2.租金单价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月,承租方应付的租金首期为人民币元,末期为人民币元,期间每一期均为人民币元。市场推广费单价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月,承租方应付的市场推广费首期为人民币元,末期为人民币元,期间每一期均为人民币元。3.3.出租方授权管理方工作人员代为收取租金和市场推广费。根据出租方(或其关联方)和管理方(或其关联方)此前签订的委托建设装饰和经营合同(或性质类似的合同,以下简称“委管合同”),管理方有权向承租方直接收取一部分租金和市场推广费,作为出租方在委管合同项下应支付的委托经营费,该部分租金和市场推广费付至管理方账户。出租方仍应根据委管合同第6.1.(2)条约定的租金和市场推广费金额向承租方开具发票。3.4.管理费单价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月,承租方应付的首期管理费为人民币元,末期管理费为人民币元,期间每一期管理费均为人民币元。(包含公共照明电费、水费、保安费、公用区域清洁费、电梯使用费及公共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费。)3.5.租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期租金、市场推广费和管理费,此后应于每一付款周期之前的20日前(非工作日的,提前至前一个工作日)支付下一期租金、市场推广费和管理费。3.6.承租方在经营中发生的工商管理费、税金自行承担,按规定交纳。4.租赁期限、付款周期及开票信息4.1.租赁期和服务期限均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以实际开业之日为准),出租方应于起租日将展位交付给承租方,交付状态及相应的设施、设备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交接清单”。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应在本合同到期日30天前书面通知另一方是否续签合同,另一方须在接到通知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逾期未给予答复,视为同意通知方的选择。如双方继续合作,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与租约期另议)。4.2.租金和市场推广费的起算时间为年月日(以实际开业之日为准);管理费的起算时间为年月日(以实际开业之日为准)。4.3.租金、市场推广费和管理费的付款周期均为半年。4.4.承租方如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要求出租方和管理方分别就其收取的租金、市场推广费和管理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向出租方和管理方提供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联系电话:银行账号:开户行:营业执照上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的,提供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识别号。承租方应对上述发票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如因上述信息不完整或错误导致出租方和管理方无法及时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方和管理方不承担相关责任。5.保证金5.1.承租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向管理方支付保证金,其中: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元;质量保证金人民币元;服务保证金人民币元;电信设施保证金人民币元;装修工程保证金人民币元。(租赁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服务保证金和电信设施保证金以下合称“履约保证金”;所有类别的保证金以下合称为“保证金”)。5.2.本合同终止后,在承租方没有未结客诉且质量保证金尚有余额的情况下,管理方按以下第()种方式向承租方返还质量保证金:(1)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满一年后返还%,满两年后再返还%,满三年后返还剩余金额;(2)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满三年后一次性返还;(3)承租方对外承诺商品质保期为(>)年,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满前述(>)年后一次性返还。6.装修出租方同意给予承租方的装修免租期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承租方需自接到商场通知之日起日内进场装修,期间对展位进行装修,并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向管理方支付垃圾清运费人民币元,如承租方在接到管理方通知后七日内仍未进场装修,则视为承租方自行放弃所承租展位,管理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已收定金不予归还。7.其他收费7.1.承租方应支付电费、空调费,电费单价为人民币元;空调费单价为人民币元/平米,承租方按以下第种方式支付:(1)承租方应向管理方支付电费。管理方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向承租方提供空调服务,承租方应在管理方提供空调服务的期间向管理方支付空调费。(2)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电费。出租方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向承租方提供空调服务,承租方应在出租方提供空调服务的期间向出租方支付空调费。电费和空调费由管理方代为收取。(3)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电费。出租方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向承租方提供空调服务,承租方应在出租方提供空调服务的期间向出租方支付空调费。电费和空调费由出租方自行收取。7.2.如展位所在地基础电费因供电部门调价而上涨,则承租方应支付的电费、空调费应在7.1款约定价格基础上按同等涨幅同时上调。8.收款信息8.1.出租方收款信息账户名称: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账户:8.2.管理方收款信息账户名称: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账号:9.商品标价限制9.1.承租方应合理确定商品标价,在商品标价签和实际销售过程中采用的折扣率不得低于折。承租方因特殊原因确需采用低于本条所约定折扣率的,应事先向管理方提交书面申请,经管理方同意方可实施。9.2.管理方执行以下第()种方式对顾客提供退货服务。(1)30天无理由退货。(2)在30天无理由退货的同时,对符合15分钟退单条件的,实施15分钟快速退单服务。具体指承租方在履行管理方服务承诺“30天无理由退货”的基础上,对于同时符合“购买之日起30天以内、尚未送货、顾客票据齐全”退单条件的退货需求,承租方承诺配合管理方实施15分钟退单的服务。10.双方权利义务10.1.在本合同签定后,承租方应将进场装修日程安排及开业日期报出租方确认,出租方及管理方应及时将营业场地按约定日期交付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应及时进场装修和组织约定的品牌商品进场。10.2.管理方负责经营场馆内公用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并承担费用;承租方负责承租场地的设计装修(内装潢应在一年内至少翻新或改造一次),并自行承担费用,承租方装修时应遵守出租方有关规定。10.3.承租方有对经营品牌产品保护、调配的权利,在组进配套产品(非合同约定品牌)时,必须报管理方审批,经管理方同意后,方可组进。但是组进产品所占面积比例不得超过租赁面积的%。10.4.承租方应保证对经营的产品具有合法经营权,须出具生产商提供的产品代理经营授权书,因不具有经营权或侵犯了他人受保护的知识产权,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承租方在其展览、经营过程中,应以合理方式向顾客明示以下内容:(1)其拥有合法经营权及/或合法授权;(2)出租方及管理方并非该产品之生产、销售者,如该产品因存在质量问题或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引起纠纷,由承租方自行解决,与出租方无关,而不因出租方及管理方为该展厅之出租/管理人及/或与承租方存在代收货款关系而有所影响。10.5.承租方应依法文明经营,不得经销假冒伪劣产品,产品要实行三包,所经营的商品品质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并要遵守本市行业规定。10.6.在合同期内,由于承租方故意、过失或内装修事故,给出租方或场馆内其他方的财产和安全造成损失,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10.7.保险(1)承租方在合同生效后30天内,必须购买全面的公众责任险和足额财产一切险,并保持保险单在合同期内有效,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保险单的赔偿范围应包括个人伤害责任,人身伤害责任,合同责任,租赁区域内的任何动产、不动产、商品、附属设施或人群所受的伤害及损失责任,以及一切险。承租方应当使出租方也被列为上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并使保险单加签关于放弃对出租方的代位求偿权的批注。承租方应在保单生效后五日内将上述保险单及批注的保险经纪人签署的保险凭证复印件交给商场营运部备案。(2)遇发生意外时,若因承租方未购买前述保险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前述保险单赔偿范围内的损失)及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3)投保标准按承租方入场商品的价值确定,最低投保额按合同面积每100平方米不得低于万元核算(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算)。10.8.承租方因为各种原因,不经营本合同约定的品牌系列产品时,管理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如双方继续合作,管理方可以根据承租方所经营的产品品牌情况,按产品的布局定位重新进行位置安排,但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补充协议》。10.9.管理方制定并实施了展厅人员管理制度,承租方须认真遵守和执行。10.10.承租方必须遵守管理方管理规定,如有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管理方将要求承租方限期整改或按规定作出相应罚款处理,情节严重者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在合同租赁期内,管理方为改善经营管理,新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承租方。否则承租方有权以不知悉出租方管理规定为由抗辩。10.11.管理方可拍摄和使用承租方展位内产品及展场的图文资料,可使用承租方提供的图文资料,用于出租方或管理方方的广告宣传推广。11.权利转让承租方需转让租赁区域经营权利或再将租赁区域承包给第三方经营,必须经过管理方书面同意后,承租方按程序办理撤场手续,同时必须保证第三方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一次性向出租方支付相当于原租赁合同月租金及月经营服务费总额20%的转让费。否则,承租方应当承担根本违约责任,出租方将没收承租方缴纳的保证金,并对该展位另作安排。12.合同构成本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充分解释和理解各方在签署本合同时,管理方已就所有条款向承租方及其授权代表、经办人员作了充分的解释和说明,承租方及其授权代表、经办人员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完全理解和同意本合同所有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专用条款、通用条款及所有附件。14.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4.1.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各方协商一致,签订有关变更事项的补充性法律文件,且必须加盖管理方及出租方公章后生效。14.2.承租方特别同意,未经管理方向承租方出具专门的书面授权书,管理方工作人员无权代表管理方作出任何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承诺、保证或行为,对此承租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完全理解和同意。14.3.在合同期内,如承租方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个月书面通知管理方及出租方,向出租方和管理方支付相当于个月租金、市场推广费和管理费的违约金以及根据合同应当交齐的其他费用,经管理方同意并办好所有退租手续方可撤离展位。14.4.除第12.3条约定情形外,其他有关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事项,由三方根据合同通用条款以及附件相关约定执行。15.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均应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其裁决为终局裁决。16.通知和送达16.1.给出租方的书面文件应通知和送达至:联系部门:联系地址:联系电话:16.2.给管理方的书面文件应通知和送达至:管理方:联系地址:联系电话:16.3.由于日常经营管理的需要,承租方同意并确认可将相关通知和法律文件送达至本合同约定的展位,并由当时在岗的承租方营业员签收后即视为送达;或按以下地址向承租方进行通知和送达:联系人名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17.生效本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附件与本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署时间:年月日甲方(签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乙方(签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丙方(签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附件:交接清单商场展位租赁合同要点:甲方(出租方)将商场展位临时或长期出租给乙方(承租方),乙方按约支付租金,并接受商场相关管理。乙方租赁展位用途有一定限制,包括销售、展览特定品牌商品等。甲方(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承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商场展位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1.租赁展位情况1.1.甲方将位于市区路号的商场的展位租赁给乙方。展位编号及详情如下:序号展位编号展位面积展位楼层及具体位置具体位置以附件《商场展位图》为准。1.2.租赁展位面积包含公摊面积,公摊面积包含展位所属楼层的公共通道、卫生设施、大楼立柱。2.租赁用途2.1.乙方租赁展位的用途为□临时销售/□临时展览/□长期服务咨询/□。展位销售或展览的商品及品牌详情如下:用途商品种类品牌名称经营系列销售展览2.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商场展位,如乙方改变租赁用途或销售商品种类,应提前3日获取甲方的书面许可。3.租赁期限3.1.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月(日)。3.2.乙方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15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经甲方同意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署租赁合同。4.租赁费用及支付4.1.租金乙方按照人民币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甲方交纳展位租金,租金共计人民币(大写)(¥元)。租金为含税金额。4.2.租赁保证金(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需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即人民币(大写)(¥元)。(2)租期届满,乙方按照约定缴纳全部费用后,甲方将保证金退还乙方。保证金不计息。4.3.乙方使用展位产生的水、电、卫生或垃圾清运、网络、供热及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4.4.支付方式:乙方应当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将全部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4.5.甲方指定收款信息开户行:户名:账号:5.展位管理要求5.1.乙方在使用租赁场地的过程中,应遵守甲方及物业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物业公司公布的或向乙方不定时发出的管理规则、守则、指引及与管理有关的各项通知等。5.2.乙方的禁止性义务:(1)在展位摆放区域内,乙方不得搭建任何不可移动或拆卸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或者临时性的、永久性的建筑。(2)乙方不得在展位摆放范围内或周边私自摆放桌椅或其它休息设施用于食客就餐、休息,但可设置衣物试衣间。(3)乙方不得在展位场地前方、附近、公共通道或其它地方放置各类广告立牌、展架等设施设备。5.3.展位营业时间应遵循商场管理规定。具体营业时间为每天点至点。5.4.乙方负责摆放区域的安全、卫生、消防责任,遵守商场管理规定。6.提前退租6.1.如乙方根据自身业务需要提前退租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根据甲方要求支付违约金,双方即可解除合同。6.2.乙方应在合同解除后3日内将展位恢复原状,如未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拆除等退场措施,甲方有权自行拆除并向乙方追偿相应费用。7.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7.1.出现下列情形时,视为乙方严重违约:(1)每周推迟或提前结束营业3次的;当月累计推迟或提前结束营业超过6次的;每周停止营业2次的;当月累计停止营业超过4次的;(2)违反本合同对展位使用约定的;(3)超过允许摆放面积、超用途使用展位摆放区域的;(4)乙方将展位区域全部或部分提供给第三人使用的;(5)本合同有其他约定的。7.2.乙方出现上述情形时,甲方将向乙方出具《违规经营告知书》,乙方未在《违规经营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或者累计出现2次违规情形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收回乙方所使用的摆放场地使用权。乙方已支付的租赁费用及保证金均不予退还。7.3.摆放场地使用权收回后,乙方须在2日内将场地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或按现状返还甲方,恢复原状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期限届满或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导致甲方收回摆放场地使用权的,乙方拒不返还的,甲方或物业公司可以采取移走乙方物品的方式阻止其继续占用,因此产生的费用及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7.4.乙方逾期返还摆放区域的,应按人民币元/天/平方米的标准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返还期间的占有使用费,并承担此期间水、电、网络及物业管理费等。7.5.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应付而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7.6.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约定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8.合同联系方式8.1.为更好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1)甲方联系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号:(2)乙方联系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号:8.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8.3.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8.4.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8.5.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9.争议解决9.1.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9.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0.附则10.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补充协议、附件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2.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3.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签署时间:年月日甲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乙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附件一:商场展位图展览参展服务合同要点:甲方(主办方)向乙方(参展方)提供展会展位及相关权益,乙方支付费用。甲方(参展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主办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参展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1.展会信息展会名称:展会地点:其他说明:以下简称为“展会”。2.参展权益2.1.双方确认:甲方作为一级赞助商参展。具体权益见《参展权益确认书》。2.2.参展期限:见《参展权益确认书》。3.参展费用3.1.参展费用(合同价款)3.1.1.本次参展费用共计(合同总价款):人民币(大写)元(¥元)。3.1.2.参展费用明细:(1)展位租金为¥元。说明:展位类型:白金展位(10平米)单价:元展位数量:1个(2)其他费用为¥元,包括展会宣传、管理、安保等费用。3.2.付款方式首笔款:¥元,于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笔款同时作为参展定金。尾款:于前,甲方付清全部参展费用。3.3.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含税价,增值税率为%(百分之)。3.4.乙方指定收款账号:户名:账号:开户行: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3.5.发票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如下: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增值税率:3.6.下列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3.6.1.除赞助权益中明确提供给甲方的以外,展会正常收取的门票、有偿服务等。3.6.2.甲方自行设计、搭建展位所产生的费用。4.特别约定4.1.参展商规范4.1.1.甲方认可:为保障展出秩序和展出效果,甲方需遵守乙方制订的《参展商规范》,包括:(1)甲方使用展位时,不得转租、转让、许可他方使用或擅自改变用途。(2)甲方所展示的展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的质量标准。(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在展览设施及设备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部件或迁移安放地点。(4)甲方如有特别需要,如加减展览设施、更改设施位置等,均需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若因此导致乙方费用增加,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相应费用,具体数额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5)甲方有权对展位自行布置,但所有展品及装饰品的布置,均不得超出划定的展位界限,包括展位地面基线及垂直空间的范围;闭展后,甲方应对自行装饰部分恢复原状,对乙方设施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1.2.甲方已经详细阅读乙方提供的《参展商规范》,同时将该规范作为本合同附件予以遵守执行。4.2.展会调整4.2.1.因法规政策、政府要求、客观形势或疫情等原因,导致展会不能正常举办的或导致展会推迟达6个月以上的,各方均有权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4.2.2.此种情况下,乙方应将收到的甲方参展费用全部退还给甲方。除此之外,互相不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5.知识产权双方提供给对方使用的素材与资料,其知识产权仍归提供方所有。除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之外,对方不得复制、使用及提供给第三方。6.保密6.1.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在本合同期间知悉的或收到的对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6.2.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仍需遵守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7.陈述与保证7.1.本合同各方均向其他方承诺:(1)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该方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权利以及所有内部和外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批准。(2)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全面和有效的。7.2.甲方承诺:(1)甲方为依法登记并合法存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2)甲方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质量符合国家相应标准。(3)甲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违法记录,未被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甲方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7.3.乙方承诺:乙方是具有合法资质的展会举办方,具有组织、协调展会全部筹备工作的资质。8.违约责任8.1.乙方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或未能提供服务的,乙方应退还甲方相应费用。8.2.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8.3.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9.合同联系方式9.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1)甲方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微信:电子邮箱:(2)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微信:电子邮箱:9.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9.3.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9.4.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9.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9.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10.其他约定10.1.不可抗力10.1.1.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10.1.2.不可抗力的后果:(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10.2.部分无效处理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10.3.不放弃权利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得被视为其放弃行使该等权利,且任何权利的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亦不得妨碍该等权利的进一步行使或其他任何权利的行使。一方在任何时候放弃追究其他各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规定的违约行为,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追究其他各方今后的违约行为,且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其在该等规定项下的权利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权利。10.4.标题不解释本协议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与编号,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不作为解释本协议任何条款或权利义务的依据。10.5.反商业贿赂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否则构成重大违约。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本合同中明示,否则亦为重大违约。11.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2.附则12.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12.3.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参展权益确认书》。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12.4.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签署时间:年月日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附件:参展权益确认书一、基本信息1.基本信息:展会名称:展会地点:其他说明:2.参展方权益类型:一级赞助商。双方确认按该类型享受权益并支付费用。3.参展方展位具体位置:请填充。二、参展权益一级赞助商权益类型说明备注展位广告宣传论坛发言其他二级赞助商权益类型说明备注展位广告宣传论坛发言其他普通赞助商权益类型说明备注展位广告宣传论坛发言其他三、其他说明布展期:年月日时分至展览期开始前。展览期限:年月日(含当日)至年月日(含当日)(每日时分至时分)。撤展期:展览结束后个小时内。时间:年月日参展方确认:主办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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