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版赣州市劳务派遣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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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劳动合同(适用劳务派遣)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签订日期:年月日注意事项一、本合同文本供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可根据需要依法调整相应条款。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依法取得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三、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四、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五、劳动合同应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确需涂改的,双方应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六、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应签字或盖章;被派遣劳动者应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交由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不得代为保管。甲方(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劳务派遣许可证编号: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1页/共12页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籍贯:联系电话: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通讯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一、劳动合同期限(一)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1)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年月日止。(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至多约定一次。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二)乙方同意由甲方派遣到(用工单位名称)工作,用工单位注册地,用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派遣期限为,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第2页/共12页(三)乙方同意在用工单位岗位工作,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岗位职责为。(四)乙方同意服从甲方和用工单位的管理,遵守甲方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按照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岗位执行下列第种工时制度:(1)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2)依法实行以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甲方应督促派遣用工单位采取适当方式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3)依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应督促派遣用工单位采取适当方式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六)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严格遵守关于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与身心健康,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经依法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七)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四、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八)经甲方与用工单位商定,甲方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向乙方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于每月日前足额支付:(1)月固定工资元。(2)实行复合式薪酬结为,其中月基本工资元,其他工资计发办法。(3)计件工资。计件单价为,甲方应合理制定劳动定额,保证乙方在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第3页/共12页(4)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九)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计发标准为或元。(十)甲方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乙方从甲方获得的工资依法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十一)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甲方应按照不低于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向乙方支付报酬。(十二)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对乙方实行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向乙方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十三)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合理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用工单位连续用工的,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对乙方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五、社会保险(十四)甲乙双方依法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甲方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告知乙方,并为乙方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提供帮助。(十五)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当会同用工单位及时救治,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其享受工伤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甲方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乙方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乙方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工伤认定申请。六、职业培训和劳动保护(十六)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必需的职业能力培训,在乙方劳务派遣期间,督促用工单位对乙方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乙方应主动学习,积极参加甲方和用工单位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第4页/共12页(十七)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落实国家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并在乙方劳务派遣期间督促用工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十八)甲方如派遣乙方到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应当事先告知乙方。甲方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告知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在乙方上岗前、派遣期间、离岗时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十九)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乙方对用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二十)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并采取书面形式。(二十一)因乙方派遣期满或出现其他法定情形被用工单位退回甲方的,甲方可以对其重新派遣,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甲方可以依法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同意重新派遣的,双方应当协商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相关内容;乙方不同意重新派遣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二十二)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甲方应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二十三)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甲方依法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八、劳动争议处理(二十四)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5页/共12页(二十五)第二十五条用工单位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和派遣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九、其他(二十六)本合同中记载的乙方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为劳动合同期内通知相关事项和送达书面文书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如发生变化,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二十七)双方确认:均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内容,清楚各自的权利、义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二十八)本劳动合同一式份,双方至少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的,应符合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乙方(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附件1续订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续订本合同。1.甲乙双方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续订合同期限:(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止。b.双方就有关事项约定如下:第6页/共12页1.;2.;(3)。3.除以上约定事项外,其他事项仍按照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继续履行。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乙方(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附件2变更劳动合同(a)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自年月日起,对本合同作如下变更:1.;(1);(2)。(b)除以上约定事项外,其他事项仍按照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继续履行。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第7页/共12页乙方(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劳务派遣用工注意事项一、用工单位应如何选择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特别要注意的是,异地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经营派遣业务的应向用工单位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或办理备案。如用工单位与没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则会导致协议无效,用工单位将会有被认定与派遣员工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二、《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具备哪些条款?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二)工作地点;(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九)经济补偿等费用;(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第8页/共12页(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三、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四、所有岗位都可以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可以,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注意: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五、符合派遣条件的所有岗位员工都可以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吗?不可以,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单位总量的10%。六、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如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应与派遣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既可以由派遣单位支付,也可以由用工单位代付,对于支付工资义务双方可以进行协商。但建议,当约定由派遣单位支付工资时,《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清楚当派遣单位未按照协第9页/共12页议约定支付工资情况下的违约责任,以及因此产生争议情况下的赔偿责任,及用工单位因此承担连带责任下的追偿权利。七、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如何缴纳?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八、哪些情形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可以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是法定的,双方并不能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其他非法定的退回情形,如违法退回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可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包括:(一)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被派遣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派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10页/共12页(八)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九)劳务派遣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履行,经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务派遣内容达成协议的;(十)用工单位存在如下情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十一)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十二)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九、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后,派遣单位如何处理?根据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理由的不同,派遣单位可以分以下两种处理方式:(一)用工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即被派遣劳动者因上述1、2、3、4、5、6、7、8被退回的,派遣单位可以与之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二)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即被派遣劳动者因上述9、10、11、12理由被退回的,派遣单位无权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需要对退回的被派遣劳动者进行重新派遣。重新派遣,一般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1、派遣单位无法重新派遣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2、若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但若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十、哪些情形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第11页/共12页《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对被派遣劳动者的退回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如被派遣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用工单位不得依据上述⑨⑩两项理由将其退回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被派遣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用工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用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十一、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十二、被派遣劳动者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情况下的责任由谁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12页/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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