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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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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课程笔记)2021年3月29日1/23重点内容导引一、《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5二、建设工程所有价款问题都与法律密不可分...................................................................7三、造价单位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涵盖.....................................................................12四、《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14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152/23以实际行动关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目录一、《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一)工程造价的“有约从约”原则与合同无效、履约变更、中途解约三种情形下的法律计价干预。(二)造价大数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有利于解决价格的等价一致性的的问题。二、建设工程所有价款问题都与法律密不可分(一)推进市场调节价,完善政府指导价。(二)发挥企业积极性,积累成本分析数据。(三)鼓励竞争合理性,主张赢利市场价。\uf0b7三、造价单位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涵盖投资决策和争议解决等重要阶段(一)515号文件关于全咨的两阶段服务要求,造价咨询行业要把传统的建设阶段服务前移到项目投资、审批阶段。(二)造价单位要根据委托方的服务要求,拓展造价+模式,在“委托人服务要求”范围提高服务内容和质量。(三)造价单位应与法律服务机构合作,拓展与造价+相关的法律服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程咨询服务市场化快速发展,形成了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专业化的咨询服务业态,建立了执业准入制度,促进了我国工程咨询服务专业化水平提升。但是,目前工程咨询服务行业中的大部分主体仍然处于只提供单项服务或者少数几项服务的状态,呈现出“碎片式”的状态。这给提升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带来了很大的阻碍。为了解决投资方对综合性、跨阶段、一体化的咨询服务需求与现行制度造成的单项服务供给模式之间的矛盾,就需要有新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来达到这个目的。\uf0b7对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提出了两种组织模式:一个是工程总承包,另一个就是全过程工程咨询。顾名思义,全过程工程咨询是包括规划或规划设计、项目投资机会研究、前期策划、立项咨询、评估咨询、工程勘察、设计优化、工程采购、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竣工结算、项目后评价、运营管理以及拆除方案咨询等覆盖工程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推行全咨的意义可以用3个“必然要求”来概括:☆是完善我国工程建设组织模式的必然要求;☆是工程咨询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要求;☆更是工程咨询行业在“一带一路”背景下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核心是解决我国目前工程咨询服务方式碎片化和咨询能力碎片化的问题。\uf0b72020年8月28日,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发布《关于征求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司局函市〔2020〕199号),向各地主管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征求意见。\uf0b7\uf0b7\uf0b73/23\uf0b7>>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共近3万字,分为三部分:合同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含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共9个条款,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权利义务,包括项目概况、服务范围、委托人代表与咨询项目总负责人、服务费用、服务期限、合同文件的组成、双方承诺、词语含义等重要内容,并约定了合同订立生效条件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和合同份数。·第二部分通用条件:共13个条款,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规定,委托人,咨询人,服务要求和服务成果,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服务费用和支付,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知识产权,保险,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争议解决。\uf0b7·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结合具体建设项目实际,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合同条件的原则性约定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共4个附件,分别为:√附件A:服务范围√附件B:服务费用和支付√附件C:进度计划√附件D:咨询人主要咨询人员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是《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起草课题组成员单位之一,在《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我所4/23共收到32家单位提出的共计453条修改意见和建议,目前对这些意见正在疏理汇总,并作进一步研究是否采纳,预计年底前将正式推出试行。一、《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建设工程所有价款问题都与法律密不可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对工程造价有关的法律问题给予了特别的重视,甚至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第一条第2款作出这样的规定:“当事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签订合同,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提出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对目前的市场操作和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新的思路,对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可以从以下二个方面进行理解:(一)工程造价的“有约从约”原则与合同无效、履约变更、中途解约三种情形下的法律计价干预(二)造价大数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有利于解决价格的等价一致性的的问题\uf0b7(一)工程造价的“有约从约”原则与合同无效、履约变更、中途解约三种情形下的法律计价干预。(一)工程造价的“有约从约”原则与合同无效、履约变更、中途解约三种情形下的法律计价干预。1、合同有效前提下,工程造价计算采用“有约从约”原则。《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项规定在合同领域称为全面履行原则,又称合同“法锁”,是合同当事人之间互设权利义务的契约。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合同当事人具有全面履行的义务,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中的造价计算条款亦然,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自由约定工程造价应当如何计算,双方可以约定采用定额、市场价乃至双方认可的企业包括利润在内的造价大数据作为计算依据,并依约履行。2、不论合同是否有效,价款应与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挂钩处理。《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10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16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根据上述规定,施工合同不论是否有效,均应与已完工程的质量是不合格直接挂钩处理,这是工程质量至高原则在工程计价问题的的法律规制。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途解约时的计价原则上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适用于项目完全完工时较为合适,但在中途解约时,其相关适用存在难点。工程计价方式通常包括三个方式:可调价、成本加酬金以及固定价。对于可调价或者成本加酬金方式,合同中途解约时,根据“有约从约”原则,可根据合同约定并参照定额等政府指导价不难处理。但在固定价计价模式下,结算问题具有较大争议。固定价,包括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政府投资项目采取清单计价,也属于固定单价模式。此类合同一旦中途解约,由于整个工程尚未完成,也就难以按合同约定方式计价。对此,有的司法裁判“按比例折算”,即按已完工程量和整个工程总量的比例计取工程价款,最高院改判青海高院固定价合同中途解约案则适用了政府指导价计价。1、基本案情5/232011年9月,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承包人)与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人承建海南藏文化产业创意园商业广场;建筑面积为36745㎡;约定工程于2012年6月30日竣工;工程单价一次包死为1860元/㎡,合同总价款6834.57万元。在工程主体结构通过验收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依约支付已完工程进度款1225万元,发包人则发通知解除合同。双方遂引起诉讼,承包人诉请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2243万元及违约金,发包人反诉要求承包人退还付超工程款106万元、赔偿质量不合格等损失492万元。原审青海省高院委托鉴定单位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以“按比例折价”方案,并得出鉴定意见。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承包人向发包人返还超付的工程款及质量缺陷修复费用107万元。2、代理思路该案件二审由本人代理。本人提出鉴于本案发包人违约不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单方解除合同的实际情况,工程价款的计取有三种方法:第一种方法,即本案一审采取的看似公平的计价方法,其前提是不存在当事人一方违约,而本案发包人单方违约解除合同是不争的事实,按此方法计算的应付工程价款明显低于工程的实际成本,这种计价方式对守约方的承包人明显不公平。第二种方法,是按照发包人中途解除合同必然导致增加交易成本的实包实销方法计价,但该计算结果得出的工程价款明显高于合同约定的相对价款,这对守约方明显有利但对违约人也不公平。第三种方法,则是依据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标准,即按政府指导价计取已完工程价款。此种计价方法算出的价款与当事人签约时的预期成本价较为接近,比较上述两种计算结果更为合理。3、法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经二审采纳了我的观点,认为:“方升公司不存在工期延误现象,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方升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隆豪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并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相应工程款,属于对合同义务的严重违反,构成了根本违约。首先,就本案应当采取的计价方法而言。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采用按约定建筑面积量价合一计取固定总价……其实现合同目的、获取利益的前提是完成全部工程。因此,本案的计价方式,贯彻了工程地下部分、结构施工和安装装修三个阶段,即三个形象进度的综合平衡报价原则。其次,我国当前建筑市场行业普遍存在着地下部分和结构施工薄利或者亏本的现实……;而安装、装修……大多可以获取相对较高的利润。本案中,方升公司将包括地下部分、结构施工和安装装修在内的土建与安装工程全部承揽,其一次性包死的承包单价是针对整个工程作出的。如果方升公司单独承包土建工程,其报价一般要高于整体报价中所包含的土建报价。作为发包方的隆豪公司单方违约解除了合同,如果仍以合同约定的1,860元/m2作为已完工程价款的计价单价,则对方升公司明显不公平。再次,合同解除时,方升公司施工面积已经达到了双方审定的图纸设计的结构工程面积,但整个工程的安装、装修工程尚未施工,方升公司无法完成与施工面积相对应的全部工程量。此时,如果仍以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约68,345,700元确定本案工程价款,则对隆豪公司明显不公平,这也印证了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工程价款计价方法已无法适用。最后,根据本案的实际,确定案涉工程价款,只能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计算已完工工程价款……此种处理方法既不明显低于合同约定总价,也不过分高于合同约定总价,与当事人预期的价款较为接近,因而比上述两种计算结果更趋合理。……方升公司提出的以政府部门发布的\uf0b7预算定额价结算本案已完工工程价款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此,最高院按政府指导价计价方案改判本案,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946万元。根据上述司法审判的实际判例,可以归纳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计价在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意义,定额是合同计价条款的补充,在合同约定的计价条款无法适用的情形,例如设计变更、中途解约或其他按合同约定难以计价时可以适用定额计价。\uf0b74、催生新的规范条文2017年8月31日,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就吸收了本案的裁判观点,制定了新的造价鉴定规范:“5.10.6单价合同解除后的争议,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3、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单价项目按已完工程量乘以约定的单价计算,其中剩余工程量超过15%的单价项目可适当增加企业管理费计算。总价措施项目已全部实施的,全额计算;未实施完的,按与单价项目的关联度比例计算。未完工程量与约定的单价计算后按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利润。”6/23“5.10.7总价合同解除后的争议,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请求按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已完工程价款,鉴定人可采用这一方式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二)造价大数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有利于解决价格的等价一致性的的问题。1、造价大数据是比定额更适合司法实践的计价依据。造价大数据是基于整个建筑行业,通过国家构建的数据平台汇总的造价数据,其具有公信力和市场性。比之定额更能充分体现当前市场环境下工程的实际价值,在合同计价条款无法适用的场合,采用造价大数据比采用定额更有利于平衡承发包双方的利益。2、造价大数据可以作为“预期可得利益”的计算依据。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可以说违约是绝对的,守约是相对的。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往往存在或多或少的违约行为,根据《民法典》第5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指守约方自身实际蒙受的比较正常履行合同可能实现的利益,守约方为企业的,其利润标准自然属于可得利益损失。因此,仅从理论而言,企业利润标准可以作为可得利益依据并不存在争议,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守约方提供的企业利润标准又常常不予支持。其原因是,守约方提供的企业利润标准往往是其自身编制的文件,其无法证明所提供的企业利润标准的准确性与合理性,即守约方无法提供企业利润标准的合理计算依据,也难以经受司法鉴定或评估的考验,无法证明该标准是一个切实、可行、合理的标准,因此司法实践难以明确真实的利益损失的范围,故不予支持,最终导致守约方承受不该承受的损失或者明明已发生损失而难以用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完善企业的造价数据库、完善造价大数据则有利于解决上述问题。首先,企业可以举证自身数年乃至数十年所上传的利润数据,证明自身长期稳定的利润依据,这种证据比目前企业自行编制的企业利润标准具有更高的证明力,如果这种标准还能与增值税等纳税数据相印证,则相关证据的证明力显然更强;其次,企业也可援引数据库内行业平均利润率作为自身可得利益损失的参照,这种参照,亦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且随着工程造价数据库的完善,其准确性和公信力亦会随之上升。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工程造价数据库将会成为企业预期利益损失的依据。而实践中准确的计算依据,很有可能提升为法定计算依据。因此,企业现在尽竭所能完善造价数据库,亦是在维护自身未来的合法权益。二、建设工程所有价款问题都与法律密不可分《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发布后,本人先后接受《第一建设传媒》和《建筑时报》的邀请,对该文件进行法律解读。2020年8月6日,《建筑时报》以12000字的篇幅刊出我的《促进工程造价管理迈入“放管服”改革快车道》的文章,文章要点有三:(一)推进市场调节价,完善政府指导价。(二)发挥企业积极性,积累成本分析数据。(三)鼓励竞争合理性,主张赢利市场价。\uf0b7(一)推进市场调节价,完善政府指导价。《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提出“逐步停止发布预算定额”,这不能理解为“废止定额”或“不再发布定额”,因此,首先要从法律上对定额有一个全面的理解。1、当前定额体系的基本法律意义与作用。第一,定额从法律意义上而言,属于政府指导价。《价格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7/23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由此,我国《价格法》所规定的三种计价方式分别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和政府定价。基于定额对于整个行业的重要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由住建部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且明确了具体由部标准定额司承担组织拟订全国统一定额、建设工期定额的职责。对照《价格法》第3条关于政府指导价的规定,可以确认工程定额符合政府指导价的定义,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一种。第二,关于定额的基本构成与意义。政府通过定额这一政府指导价形式来全方位、成体系地规范整个建筑市场的计价活动。定额从生产要素消耗内容的角度,涵盖了劳动消耗定额、材料消耗定额、机具消耗定额;从编制程序和用途分类的角度,涵盖了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施工定额;从专业分类的角度,主要包括了建筑工程定额和安装工程定额,两大类又有很多细分。以政府对整个行业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而言,对于定额的分层次管理则是最直观和最重要的,一般划分为:1)全国统一定额: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全国工程建设中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的情况编制,并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的定额。2)行业统一定额:一般只在本行业和相同专业性质的范围内使用。3)地区统一定额:主要是考虑地区性特点和全国统一定额水平作适当调整和补充编制的。只要进行工程计价活动,无论是哪种要素、哪个阶段、哪类工程、哪种层次,大多数都能找到对应的政府指导价,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通过定额对工程计价的指导是较为全面的。第三,目前定额指导价存在明显的优劣局限性。定额指导价有以下三个的优点:以定额为代表的指导价对于规范建筑工程市场秩序、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维护发承包双方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起到积极作用,其优点主要包括:a.从投资概算到竣工结算的各个阶段都可使用。b.有利于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对项目控制投资和把握造价。c.形成了使用习惯,采用或借鉴定额计价的情况广泛存在。目前的定额指导价的三大缺陷点:目前的定额缺乏大数据支持在具体指导计价暴露了明显的缺陷和局限,其局限性主要体现在:a.不利于施工企业之间正常的价格、技术与管理竞争。以定额计价模式为依据形成的工程造价属于社会平均价格,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间公平竞争。b.存在滞后性的特点。现有定额虽有信息价作为动态调整依据,但仍然处于半静态的模式,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实时反映不足,还会有子目缺项的情况出现。c.分部分项工程的定额反映的是相对固定的价格,不能体现工程量变化(工程量偏差)对价格的影响。总的来说,在定额这一政府指导价形式施行后,其优点表现很突出,对维护市场秩序、控制项目投资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随着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其局限性也逐渐表现出来,这已经引起国家监督管理并引起整个行业发展层面的高度重视。\uf0b72、《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对定额体系改革的两个基本方向。一方面,这表明国家在整个造价行业的管理层面将进一步探索引入竞争机制,从而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在定额这一政府指导价模式下,特别是预算定额导致建筑工程的“量和价”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导和控制,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都是社会平均水平,从而限制了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机械设备使用、实物消耗量、企业管理费、利润等方面的企业竞争,也不能体现工程的真实成本。因此,国家主管部门提出了“逐步停止发布预算定额”。另一方面,这并不代表国家将放弃定额这一在行业相当范围内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很显然,“逐步停止发布预算定额”与“不再编制定额”之间肯定不能划等号。住建部办公厅发布的这一文件在“逐步停止发布预算定额”时也强调:“优化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编制发布和动态管理”、“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信息平台发布各自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供市场主体选择。加强市场价格信息发布行为监管,严格信息发布单位主体责任。”8/23所以说,住建部办公厅《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关于定额部分的规定内容,其主要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定额这一政府指导价形式控制投资的作用,调动企事业单位搭建和完善信息平台的积极性,更准确地发挥定额的政府对市场的指导,避免定额成为限制市场主体进行公平竞争的消极因素,因此,归根结底是为了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uf0b7(二)发挥企业积极性,积累成本分析数据。我理解目前关于造价的改革方向是通过造价大数据替换、完善、补充定额体系;通过造价大数据完善工料成本测算和利润指数。1、定额计价体系催生“低于成本价”竞争的市场现状。(1)“低于成本价”的涵义。有观点认为“低于成本价”的“成本”是指市场平均成本。该观点主要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1条“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的规定,其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指的是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定额标准,这种定额标准是主管部门依据当地建设工程行业的平均生产率和平均成本确定。该观点之所以如此认为,原因在于企业的个别成本价无法准确定量和衡量,因此要以市场平均成本进行认定,持这种观点的合理之处,在于目前没有准确的大数据支撑施工企业的工料测算数据和利润指数。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低于成本价”只能指企业个别的实际成本,因为工料成本受不同企业、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生产水平所限。定额标准反映的是过去的生产水平,无法准确地反映当下的实际工程成本,本人2018年代理一个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合同约定适用当地2004定额计价,这是否可以反映企业的实际成本?《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规定“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逐步停止发布预算定额”,面对这样的实际情况。如果按照市场平均成本来衡量是否“低于成本价”,将导致一个企业虽然是以低于市场平均成本完成了一项工程,是效率高、竞争力强的表现,结果反而被认定为“低价竞标”,这样会阻碍市场的发展。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42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每个投标人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与条件不同,即使完成同样的招标项目,其个别成本与市场平均成本之间是存在差异的,这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正常现象。实行招标投标正是为了通过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特别是在投标报价的竞争中择优选择中标者,因此,只要投标人的报价不低于自身的个别成本,即使是低于市场平均成本也是可以的。因此,所谓“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应该指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其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企业个别成本。\uf0b7(2)“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法律恶果。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逐渐形成的“低于成本价”竞标已经引起恶劣的法律后果。首先,不合理竞标会严重恶化承包人的财务状况。随着建筑市场竞争的白热化,承包人对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多拿项目有一种天然的竞争冲动,故不惜牺牲利益报出远低于市场平均价的价格,以期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各种操作,如变更、索赔,进而扭亏为赢。但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承包人的上述策略往往由于合同约定、项目特点、承包人的管理水平等因素往往不能奏效,承包人很可能偷鸡不着蚀把米,甚至造成重大亏损,进而严重恶化承包人的财务状况。有些承包人甚至因此破产倒闭。其次,不合理低价竞标冲击了建筑行业的经济秩序。招标投标活动的核心在于竞争,发包人通过这一过程选择出最优的施工企业。但如果不合理低价竞争成为市场主流,建筑招投标市场势必进入“囚徒困境”之中,即每个个体的选择是理性的,但群体的选择却是非理性,最终导致整个建筑市场偏离正常轨道进入恶性竞争状态,使得建筑行业的行业利润率大大降低。同时因不合理低价无法使发包人与承包人在项目建设中达到共赢状态,双方的矛盾往往会激化,以致相互为为敌,纠纷与冲突剧增,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故不合理低价竞标牺牲的不仅仅某个企业的利益,还包括整个建筑行业乃至于全社会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不合理低价竞标无法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承包人不合理低价承揽项目,往往选择通过非法转包或者层层分包的方式,把工程交给不具备任何资质的施工队施工。这些施工队管理水平落后,管理方式混乱,随意改变施工工序,不重视质量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为质量问题埋下隐患。即使这类企业没有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施工队,也会通过偷工减料来降低施工成本,以牺牲质量弥补亏损。不合理低价竞标也无法保障工程安全,不合理低价承揽项目的承包人为降低成本,很有可能会采购不能保证现场工人安全的安全防护措施。实践中每每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正在于此。可见,不合理低价竞标势必会对承包人的财务状况及整个建筑行业的经济秩序、建筑质量、建筑安全均带来不利影响,这种行为必须予以纠正。9/23\uf0b7(3)“低于成本价”的基本判定标准。其一是人工费、材料费(尤其是主材如钢筋、商品砼、商品砂浆、砌块、模板报价)、机械单价畸低,远低于正常的市场价,且投标人无法进行合理解释的。其二是在某些总价措施费中,投标人的报价畸低或报价为零,远低于正常的施工价格,且投标人无法合理解释。其三投标人的管理费率与利润率的报价畸低。\uf0b7(4)市场“低于成本价”高发的原因。投标人方面,因投标人系需要赢利的施工企业,作为商事主体,建筑业企业的根本目的同样是尽可能的获取更多的利润。为了将利润最大化,投标人需不断扩大自身的市场占有率与尽可能的降低成本。由此便产生了低价竞标,以期更迅速的占有市场,进而更快速、更多的获取利润。故投标人为了中标获取工程,往往会采用低价策略,甚至会以低于成本价去报价。更有甚者,通过串标、围标等违法手段扰乱招投标制度,最终导致低价中标。招标人方面,其追求的目标也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包括尽可能减少成本、增加效用等。招标人为了降低工程造价,在招标阶段即对中标价格的金额作出限制,过低的最高价限制以及过低的最低价限制,从源头上使得施工单位无法正常报价。在前述情形下,结合我国“低价中标”的评标准则,低价竞标的情况便越来越严重。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承包人和发包人都高度依赖工程定额,而缺乏造价大数据,工程造价往往是基于定额价进行经验下浮,双方均对施工本身应有的成本与利润并无清晰认识。承包人在报价时并不能清晰地意识到自身的报价低于成本价,项目存在亏损的巨额风险;而发包人也未能意识到其追求的低价低于成本价,并不能充分保障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无法保证投资效益。因此,如果让承包人的项目施工的利润指数公开浮出水面,让发包人也事先明知承包人可能的赢利数据,那么目前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最低价中标就能成为合理低价中标,因为通常情况下发包人并非不让承包人赢利,他们知道承包人无利可图就会偷工减料,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同时也能有效遏制承包人不当的“低中标、勤签证、高结算”九字方针的投标策略。2、当前整个建筑市场,施工企业普遍缺乏造价大数据。我国建国初期采用的是计划经济模式,我国建筑业采用定额计价是从建国之初就沿用至今的管理模式,数十年应用已经导致我国建筑企业对此形成了高度依赖。在很多建设工程承发包过程中,承包人报价并非基于工料成本分析,而是采用定额计价后下浮一定百分比的计价方式。这种计价习惯及方式几乎覆盖我国建筑业绝大多数企业。例如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铁建)承建麦加轻轨项目最终巨额亏损41.53亿元,其中一个重大原因就是中铁建对该项目的报价并不是基于工料的详细分析,而是以国内广州轻轨的成本为基础,直接上浮一定百分比进行报价,报价价格比其他公司的价格低了将近10亿美元。这是该项目最终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可见,缺乏工料分析的习惯,缺乏大数据的支持,缺乏数据运用的能力并不是小企业的个例,而是包括国内顶级企业在内整个建筑行业的痼疾。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的推进,我国建筑业与国际不断接轨,已经开始了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开始构建工程数据库的进程,但这仅是部分大企业的试水,还并不能支撑我国建筑业的全面需要。因此,本次《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提出的“加强工程造价数据积累”、“工程造价数据库”、“大数据”等推进我国建筑业数据收集、数据运用的改革方向,指明了我国工程管理水平要高速发展根本出路,在于建立在大数据基础之上的计价依据和技术基础。\uf0b73、造价大数据缺乏导致工程建设中“以盈补亏”的行业现状。从分部分项工程的角度而言,施工单位通常是通过装饰、安装工程等获得利润的主要部分,从而弥补基础及主体部分的大量投入,以达到以盈补亏的平衡。国内形成这种行业不平衡报价现象的一大重要原因就是工程报价并非采用工料数据进行分析后得出,而是机械地采用定额造价进行下浮比例计算后得出。而定额造价本身存在滞后性的先天缺陷,我国定额造价是通过各地造价站、定额站等机构汇总数据编制,这些定额编制机构通常属于事业单位,其收集数据的调研力度往往不足,存在滞后性。工程主体结构及地基基础的造价组成较为单一,主要以钢筋、混凝土、砂石料等主材及相关人工、机械、设备为主,相关数据通常相对完备,但正因为如此,相关的定额造价利润率和风险率通常过低,且当市场发生波动时,定额编制机构又很难及时调研市场变化,从而导致基础及主体部分定额价格偏低。与此相对,装修、安装等其他工程,新材料、新工艺层出不穷,定额项目往往不全,因此通常需要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补正,故其价格通常较为贴近市10/23场价,具有比较合理的利润率。承包人在报价时往往是按照定额价格计算后,整体下浮固定百分比,作为投标报价。因此从结果来看,往往变成了基础及主体部分利润率低甚至亏钱,而只能通过装修、安装等其他工程以盈补亏的结果。这样的报价方式事实上给承包人造成了潜在风险,工程主要盈利项目集中于施工后期,一旦工程因各种原因无法全部完工,或者履约过程中合同被因故解除,则承包人往往无法盈利甚至发生巨额亏损。因此,通过本次工程造价改革,通过大数据的运用,以市场价取代定额价,精准分析,准确报价,有利于承包人避免上述风险,也有利于建筑业的整体发展。\uf0b74、推进造价大数据收集的三个维度。从商业利益角度,可以推进数据互换。可以要求企业如果需要使用相关数据库的数据,必须提供自身的工程造价数据,完成数据交换。这样既可以推进数据的有效收集,也可以推进数据的有效利用,体现了等价有偿、公平诚信的原则。从行政手段角度,可以推进数据备案制度。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企业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增值税缴纳等情形时,必须提供相应数据,以完善相关数据库。当然,还需要考虑另外一个问题,企业的成本和利润一定程度上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在采用行政手段推进数据收集时,如何平衡社会利益与商业秘密之间的冲突,需要在未来的改革中不断试水,不断平衡、完善。从技术创新角度,可以推进统一的BIM数据平台。目前,BIM技术也是国家政策推进的核心方向,而BIM技术的一大核心就是数据流,通过BIM技术,可以将设计、施工、运营、造价等相关数据与三维建模结合起来,实现各阶段的数据共享。而这种数据共享不仅可以在相应的项目建设全过程中使用,亦可以进行适当提取,成为整个社会共享的数据库。因此可以推进建筑业统一的BIM数据平台,通过平台的使用和数据共享,实现相关成本、利润数据的收集活动。\uf0b7(三)鼓励竞争合理性,主张赢利市场价。1、采用造价大数据完善或替代预算定额有利于改善“低于成本价”中标的现状。(1)造价大数据有利于推进合理低价的构建。合理低价竞标是被允许的,有助于建筑市场的良性发展。对发包人而言,通过合理低价评标办法,找到性价比最高的承包人,有助于提高自身的投资效益。对承包人而言,合理低价策略也有助于承包人为追求市场生存倒逼自身提高技术能力、提高管理效率、优化实施成本。在保证管理水平和施工水平的前提下,投标人以合理低价投标是一种正常的竞标策略和手段,但低价低到一定程度很容易变为低于成本价,从而发生恶意竞争行为导致出现各种人为的履约风险。\uf0b7(2)遏制低价中标的六项措施。一是加快制度建设与依法监管。推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计价方式是良性的竞争发展方式,而没有利润的低价中标是一种恶意竞争行为,要限制此类现象,首先需要加快制度建设与依法监管,建立完善与国际招投标准则接轨的国内法律法规,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监管制度,形成市场适应法律、法律规范市场的良性发展的格局。二是建立健全各地的市场成本价体系。低价竞标常见的表现形式之一是低于成本价竞标,竞标者为了占领某地的建筑市场,往往不惜以低于成本价进行竞标。作为要实现营利的承包人,往往就会采用削减成本的方式以减少亏损,这样就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的安全。而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人工、建材等施工素材的价格也往往会有明显差距,因此,有必要建立各地的建筑市场成本价体系,并以此作为衡量某一具体工程项目的竞标价是否低于市场成本价。三是合理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合理限制。为防止不合理低价竞标,招标人有必要根据市场价格水平,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人工、材料(尤其是主材)、机械的单价,以及总价措施费、管理费率、利润率进行合理的限制,防止投标人为达到不合理低价中标的目的,报价畸低。四是赋予招标人对投标异常低价投标的质疑举报权,建立投标人诚信档案。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对投标人报价存有疑义的,即可以对此提出质疑,并要求投标人给出合理解释。如果审查发现投标人不能合理解释低价原因,招标人有权予以废标。此外,还可以建立投标企业诚信档案,进一步净化招投标市场秩序,将招投标活动及合同履行中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列11/23入企业不良行为名录。五是可要求投标人交纳低价风险担保金或保函。对于市场竞争激烈,容易出现恶意低价竞标的项目,可增加交纳低价风险担保金或保函的要求,其金额一般为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与中标价之差。将交纳低价风险担保金或保函作为中标通知书发放的前提条件之一,以增加投标人随意低价抢标的成本,也为合同履行提供必要的保障。六是要修改法律法规,对招标人明知投标人低于成本价却依然与之签订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招标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未予以否决,依然与之签订合同的,因招标人也存在主观上的恶意,故对招标人也应进行相应的处罚,以减少低价中标的现象。为此,应进行相应的法律法规修改调整工作。三、造价单位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涵盖投资决策和争议解决等重要阶段(一)515号文件关于全咨的两阶段服务要求,造价咨询行业要把传统的建设阶段服务前移到项目投资、审批阶段。1、515号文全面解读2019年3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以下简称515号文),提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升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动高质量发展。515号文从鼓励发展多种形式全过程工程咨询、重点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优化市场环境、强化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12/23第一,明确了培育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两个着力点。515号文坚持市场培育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咨询单位根据市场需求,从投资决策、工程建设、运营等项目全生命周期角度,开展跨阶段咨询服务组合或同一阶段内不同类型咨询服务组合,发展多种形式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同时,结合投资高质量发展和工程质量提升需求,立足关键环节,515号文针对项目决策和建设实施两个阶段,重点培育发展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为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指明了发展方向和实施路径。\uf0b7第二,明确了适用范围。此次515号文中的一个重大调整,就是由住建部《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在工程建设中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明确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第三,探索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实施方式。515号文明确提出,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可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单位实施,也可由多家具有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单位实施,是提倡鼓励一家牵头,但不是唯一的;也可由多家具有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明确了可以多家联合来做。13/23\uf0b7第四,对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的资质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515号文明确提出,全过程咨询单位没有设立专门的资质,但是在提供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服务时,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业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对被委托单位的委托业务负总责。第五,对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人员提出了明确要求。首先,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其次,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中承担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业务的负责人,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另外,515号文还提出,设计单位在民用建筑中实施全过程咨询的,要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这一点与原来住建部关于“采用建筑师负责制”的提法不太一样。这是由于目前建筑师负责制这个制度还没有真正完全建立起来,建筑师的责权利也没有完全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在房屋建筑领域提出要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还是比较科学、比较客观的。\uf0b7第六,明确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计取方式。515号文规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在项目投资中列支,也可根据所包含的专项服务(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等)在项目投资中列支的费用进行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既可按各专项服务费用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计取,也可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鼓励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根据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咨询单位予以奖励。\uf0b72、515号文关于造价咨询行业服务前移的要求服务要素造价咨询行业应考虑提供综合性咨询服务,统筹考虑影响项目可行性的各种因素,增强决策论证的协调性。重点结合以下方面,为投资者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投资项目的市场、技术、经济、生态环境、能源、资源、安全等影响可行性的要素※国家、地区、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重大专项建设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及相关审批要求服务方式对于投资决策和审批阶段服务,造价单位可采取市场合作、委托专业服务等方式牵头提供,或者会同具备相应资格的服务机构联合提供。牵头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的造价单位,根据与委托方合同约定对服务成果承担总体责任;联合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的,各合作方承担相应责任。☆国家鼓励纳入有关行业自律管理体系的工程咨询单位发挥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等特长,开展综合性咨询服务。服务要求国家要求充分发挥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在促进投资高质量发展和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中的支撑作用,对造价单位而言具体提出了以下要求:☉加强可行性研究,对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行政审批中要求的专项评价评估等一并纳入可行性研究统筹论证,提高决策科学化,促进投资高质量发展。☉注重结论统一性,专项评价评估结论应当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内容保持一致,避免对相同事项的各类型管理要求相冲突。☉采用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减少分散专项评价评估,避免可行性研究论证碎片化。服务重点为增强政府投资决策科学性,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采取综合性咨询服务方式。政府投资项目要围绕可行性研究报告,充分论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深入分析影响投资决策的各项因素,将其影响分析形成专门篇章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其他专项审批要求的论证评价内容的,有关审批部门可以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14/23☆国家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决策和审批的重视,特别是《政府投资条例》的施行,是造价单位服务前移的机会和重点。3、服务前移后造价单位的主要工作阶段第一,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在该阶段,造价单位的工作重点集中在投资规模及投资估算上。也即在该阶段造价单位要根据相关企业提供的多个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主要表现在:※在投资规模上,造价单位要根据市场调查及自身通过科学合理的经济手段、技术手段等对行业的发展行情做出较为准确的预测,以数据来说明该项目建设的合理规模;※在投资估算上,造价单位要通过相应的调查手段和专业技能对建筑材料能相关原材料的行价及未来的价格走向做出较为准确的预算,以便为该项目做出合理的投资估算。第二,方案设计及项目决策阶段:该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主要是指在工程规模及投资估算的前提下,对提供的各项设计方案进行造价比较,并最终决策出经济效益最好的项目方案。在该阶段中,项目方案的设计及决策是否科学合理、经济适用对于工程造价的控制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全过程工程造价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四、《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二条“服务范围”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为:□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投资决策咨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资机会研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及评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环境影响评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安全风险评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资金)申请及备案服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1.1.1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也可简称为咨询服务,是指咨询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在合同协议书和附件1[服务范围]中明确的,在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工程建设阶段和运营维护阶段,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委托人提供阶段性或整体解决方案的综合性智力服务活动。4.5.1咨询人应根据附件1[服务范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合同相关的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或委托人在工程合同下的其他相对方进行管理和提供配合。此类管理和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作为投资决策咨询人,就相关影响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要素与项目各相关方进行联系和沟通,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和建议;……一、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1.________________(该项服务名称)工作内容:________;(可包括对该项服务下具体工作内容的罗列和描述等)15/23成果文件:________;(可包括成果文件的具体罗列、份数、载体和形式等)标准和要求:______;(可包括该项服务及相应成果文件所应达到的,可测量、可核验的质量标准、主要技术指标等)相关管理和配合服务(如有):_____;(可包括咨询人将配合和管理的工程合同形式、咨询人的管理权限、咨询服务和其他方所提供服务之间的界面管理责任等)其他:_____。(可包括委托人应该进行的协调和提供的资料、咨询人应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其他要求等)(二)造价单位要根据委托方的服务要求,拓展造价+模式,在“委托人服务要求”范围提高服务内容和质量。1、造价+模式的政策依据515号文关于资质的规定:※全过程咨询单位提供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服务时,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业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对被委托单位的委托业务负总责。515号文关于联合体的规定:☉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应当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单位实施,也可由多家具有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鼓励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2、《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3.5“联合体”:3.5.1如咨询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3.5.2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委托人提交联合体协议,并在其中约定联合体的牵头人和各成员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各成员履行的咨询服务以及联合体的法律性质。3.5.3联合体各方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方为履行合同应向委托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专用合同条件中没有约定的,联合体各方应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3.5“联合体”:3.5.4联合体牵头人应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对咨询服务成果承担责任,并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以及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委托人指示。3.5.5委托人向联合体支付服务费用的方式及其他关于联合体的约定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uf0b73、造价单位应认识到“造价+”模式中咨询人和发包人、总承包人三足鼎立的市场地位,提高咨询意见的合法性和准确性(1)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实质全过程工程咨询就是把离散化的工程建设咨询主体尽可能集中,减少合同和管理界面、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由拥有技术优势和项目管理经验的咨询单位,整合内外部资源,为委托方提供一站式、专业化、有机协同的咨询服务,最大限度地释放工程咨询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的把控能力,进而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价值的最大化。(2)全过程工程咨询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关系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下,现行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主体责任被集中到建设方、咨询方和承包方三者的身上。“铁三角”的组合将充分展示三角结构的稳定性。咨询方首先是咨询合同的执行人,向建设方对其提供的具体咨询成果负责,同时又是建设方的利益代表,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监督,向建设方汇报所有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以确保专业的品质和建设方的利益。建设方对自身基于咨询方的咨询意见、建议和自身经验做出的最终决策负责。承包方接受咨询方的管理、监督和审查,对其承包的工程实体质量负责。(2)全过程工程咨询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关系16/23(3)提高咨询人意见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在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持续推广过程中,咨询人将肯定会和发包人、总承包人三足鼎立的市场地位,咨询人作为控制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安全的关键一环,只有提高了咨询意见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才能发挥出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对其赋予的职责。4、造价单位提供“造价+”服务时要以造价、工期、质量、安全为关键点,把实质性管控作为咨询风险控制的主要方向(1)项目决策阶段项目决策阶段,主要协助业主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概念设计。所承担的服务内容包括构思策划、组织策划、目标策划、财务策划、实施策划、项目经济评价等。其中:☆构思策划指的是咨询企业协助业主明确工程项目的性质、用途、基本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水准、总体功能及构成等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总体性目标。☆组织策划指的是咨询企业结合项目特点协助业主决定并构建项目管理组织模式。☆目标策划指的是咨询企业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协助业主确定项目的质量目标、造价目标、进度目标、安全目标和环保目标。☆财务策划指的是咨询企业协助业主指定工程融资方案,借助科学的融资方案控制造价并降低风险。☆实施策划指的是咨询企业协助业主完成工程实施策划,包括对工程实施任务的分解和组织。☆项目经济评价指的是咨询企业采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对工程的财务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分析项目在现行财税制度下的盈利能力和清偿能力,计算项目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和对社会的影响。决策阶段的咨询质量对整个工程项目的影响最大,特别是财务策划、实施策划和经济评价能力,一旦决策有误,项目后续实施过程中将出现种种问题,轻则产生额外的成本,重则导致项目的失败。项目决策阶段的风险常常表现为项目规划与区域未来发展方向不符、项目定位缺乏前瞻性、项目投资估算偏低、项目违规等风险。决策阶段的风险最为隐蔽,检测度很低,往往在后续建设阶段和运营阶段才表现出来。目前,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要求越来越复杂,前期的决策分析离不开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指导,也离不开细致深入的调查和论证。为降低决策失败的风险,一般要求决策分析遵循:①合规原则,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②先论证后决策的程序。③一致性原则,项目规划和定位与区域发展方向保持一致。④严谨论证原则,通过专家研讨等方式对方案进行充分论证。(2)项目招投标阶段项目招投标及发包阶段,应依据前期决策的结果及业主的需求来开展工作,保证其选定的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设备供应商的资质、业绩、技术、服务和能力等符合项目需要。该阶段可能出现招标条件设置不合理、对投标对象审查失败、选用非合格对象、招标失败、招标时间过长延误工期、招标清单重17/23项或漏项等风险。为防范这些风险,一方面需要在招标之前与业主详细地确定招标要求和评分细则,避免有争议或不合理的事项;另一方面建立招标清单复核机制,安排专门人员对照计价要求对招标清单进行仔细核对,并总结容易重复和容易遗漏的清单。(3)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实施阶段,依据自身的技术实力和管理经验检查设计标准和设计规范,控制施工进度和施工效果,协调设计、施工、审计等关联关系,及时向业主反馈项目进展和合理化建议,保证工程项目按计划执行。项目实施阶段涉及勘察、设计、物料采购、施工建设等,风险的表现形式比较丰富。比如勘察方面,主要是勘察质量风险;设计方面,主要是设计变更率过高风险、设计特征描述错误风险;采购方面,主要是物料采购价高质低风险、物料采购延迟风险;工程管理方面,归纳起来就是质量风险、安全风险、进度风险、成本风险、内业管理风险和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实施阶段的风险,首先应弄明白不同风险的发生原因,根据发生原因确定风险责任承担方,业主原因导致的风险(如前期资料提供错误)由业主承担损失,咨询企业原因导致的风险(如设计特征描述错误)向咨询企业追讨损失,承包单位原因导致的风险(如安全事故)向承包单位追讨损失,对于自然灾害,可遵循各自损失各自承担的处理原则。为避免后续的争议,咨询企业需要分别在与业主的服务合同及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中明确说明风险处理原则。其次,企业内部也要加强风控管理,针对物料采购等重大事项制定规范的审批流程,加强内业管理,定期检查,通过多次检查、评估等发现问题。(4)项目运营(运维)阶段建设完工后,按照项目特点可能承担运营管理的责任,运营内容不尽相同,有些涉及商业运营、有些涉及公共基础设施的运营维护,有些仅涉及设备和器材的维修保养。运营项目的运营风险很多,如发生公共伤亡事故、招商失败、稳商不力、收入偏低、成本偏高、管理混乱、定价混乱、竞争无力等。相较于项目的决策、招投标和实施阶段,本阶段目前并非造价单位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的重点。\uf0b7(三)造价单位应与法律服务机构合作,拓展与造价+相关的法律服务。(1)现实中证据收集工作所存在的两类主要误区1、协助委托人提高合同履约过程的证据收集完善管理工程实践中,往往存在两种不可取的证据收集整理模式:一种是缺乏工程经验,完全不重视过程证据资料的收集。等到纠纷发生时,临时抱佛脚,紧急收集证据,但这时往往出现自始无证据、证据遗失、索赔失权等等情况,致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失;另外一种是虽然意识到证据的重要性,但是缺乏科学的整理。仅仅简单的堆砌,导致需要使用证据时,虽然握有一堆材料,但净是漏洞,无法有效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样导致权益的损失。☆由此,如果造价单位与法律服务机构紧密合作,协助委托人提高合同履约过程的证据收集完善管理,这项工作一定大有可为。(2)充分发挥造价单位、法律服务机构与委托单位内外结合的优势造价单位、法律服务机构的优势在于:※造价单位和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均为专业人士,业务覆盖较为全面,具有多方向、多角度处理证据收集和管理的能力;※造价单位和法律服务机构具有丰富经验,对企业间的重点争议问题具有深度解决的能力;※造价单位和法律服务机构处于专业咨询的第一线,对于新的工程造价事务法律问题具有第一手的信息及处理经验。委托单位的优势在于:※对本单位业务和项目能够全程跟踪,事无巨细;※对本单位的实务操作经验丰富,尤其是对较为冷门的地方规定或是地域性的交易惯例更为熟悉。☆造价单位、法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内外结合,能够使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管理发挥更加大的优势。(3)协助建立并完善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证据收集管理制度第一,以健全的部门设置全面落实合同履约证据管理专门的管理部门是履约证据管理的具体运行载体,也是相应制度得以落实的保障。一个成熟、运行有序的合同履约证据管理部门,是企业履约过程中对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必备的要素之一。从部门设立的操作层面上而言,目前通行有效的管理模式是统一归口审核和各业务部门分口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即管理学上所称18/23的矩阵式管理模式。该模式所确立的部门承担对企业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以及收集整理相应过程中产生的文件。第二,以完善的制度保障合同履约证据管理健全而完善的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证据管理制度是有效防范合同风险的保证。要使合同履约过程证据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使证据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具体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纷处理※过程中签证文件的分类、收集、管理※相关文件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履约管理人员培训※索赔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制度……第三,以证据管理人员推进合同履约证据管理人员是管理部门的组成要素,是制度的具体制订者和执行者,因此,企业履约证据管理相关法务人员及其素质,决定了企业科学、合理而完善的部门设置、配套制度的制订及其执行的实际效果。所以,造价单位和法律服务机构须协助委托单位把加强履约证据管理人员的培养、教育和考核放在重要位置。\uf0b7(4)建立履约证据管理机制应注意的八个具体问题1、协助委托人提高合同履约过程的证据收集完善管理Ⅰ提高和强化及时收集证据的意识和自觉性。把及时收集证据特别是签证、索赔证据作为加强造价管理、降低成本和提高企业效益的最有效手段之一。Ⅱ建立严格的文档记录和资料保管制度。加强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的证据管理。合同履约管理的主要环节在于:明确的合同交底,统一全员证据管理目标;资料专管,落实到人,避免多头管理互相扯皮;过程检查,保证证据管理质量。1、协助委托人提高合同履约过程的证据收集完善管理Ⅲ明确工程项目负责人签证和索赔的量化管理责任,杜绝应签未签的情况。一方不确认或拒绝签证可以采用通过发送文件传真;快递送达文件并留取寄送、送达记录;挂号寄送文件并及时公证寄送记录的手段进行留证。Ⅳ高度重视证据收集整理工作的期限和程序。凡是应该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均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及程序及时提出并归拢到位。Ⅴ对于只确认事实而不确认增减工程价款的应作为索赔处理。及时提供相应费用计算表和变更引起的价款的组成,以便在最终结算时双方核对或提交审价时有相应依据。Ⅵ深入研究在约定期限内获得签证确认和索赔成功的方法和实际效果,友好协商和谋求调解是最重要和最有效方法。Ⅶ高度重视垫资工程项目的证据收集工作,垫资工程更应加强月工程量报表申报和确认工作,以化解后续可能发生的工程款欠付风险。Ⅷ工程项目的证据收集管理属于专业事项,应树立起有疑问及时咨询的风险管控意识,必要时应聘请专业的律师或专业咨询、服务机构进行有针对性的合同履约过程管理和控制。2、提供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甚至合同解除引起的造价咨询或诉前造价评估服务515号文第一条“充分认识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意义”即强调:“特别是要遵循项目周期规律和建设程序的客观要求,在项目决策和建设实施两个阶段,着力破除制度性障碍,重点培育发展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为固定资产投资及工程建设活动提供高质量智力技术服务,全面提升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推动高质量发展。”☆其实,造价单位应当认识到,全过程工程咨询不仅是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同时也是争议解决的全过程19/23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推行后,原来造价单位的职能将很大程度上为全过程咨询单位所吸收,而造价单位本身即是包含了很多争议解决的职能。虽然在现实中,此类本来应当发挥出来的作用常常不得显现,而且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其他参与方所忽视。但是在全过程过程咨询实施的过程中,这样的职能将得到凸显,也将加强造价单位在与建设方、承包方三方关系中的话语权。(1)《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13条的相关依据规定原文: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2)《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对诉前造价咨询两种不同的处理原则第一种处理原则☆争议双方既达成了进行诉前造价咨询的合意,也达成受诉前造价咨询意见约束的合意。此种情况下,由于争议双方均明确表示受诉前造价咨询意见的约束,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提起诉讼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准许。结合《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12条中所规定的“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双方若达成了受诉前造价咨询意见约束的合意,则诉前造价咨询意见也可理解为诉前工程价款协议的一种。因此,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同样地对相应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第二种处理原则☆争议双方只达成了进行诉前造价咨询的合意,而未达成受诉前造价咨询意见约束的合意。此种情况下,由于争议双方未明确表示受诉前造价咨询意见的约束,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将予以准许。(3)诉前造价咨询和评估服务的重要意义。第一,诉前造价咨询和评估可以明确争议范围及归责主体,明确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解决结果的预期,可以促进定纷止争于诉前。通过诉前的造价咨询和评估,即可对归责主体及争议范围进行初步的明确,使得各方当事人对自身的权利义务均有了较为明确的预期,在这种前提下,各方争议解决才有了基本的事实基础,各方在各自的预期的基础上才能各自衡平自身利益,进行恰当的争议解决行为。事实上,很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一旦有了明确的权益预期,即可基于此进行更为理性的分析和考量,最终达成和解,从而避免冗长的司法程序。第二,即使诉前造价咨询和评估无法促成和解,也可以帮助当事人明确诉讼预期,有利于诉讼进程;如果作为证据提交,同样可以减少诉讼成本。诉前造价咨询和评估当然不可能百分之百促成和解,但即使无法达成和解,其在诉讼过程中,也有不可取代的用途:※有利于确立明确的诉讼预期,制定更加科学的诉讼思路;※诉前鉴定有利于减少诉讼中冗长的司法鉴定带来的诉讼成本。(4)诉前造价咨询和评估服务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为标准确立明确的程序和实体标准。☆参照造价司法鉴定中有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鉴定依据的要求拟制造价咨询或评估委托协议,以避免后续诉讼过程中产生争议。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因为咨询或评估程序执行标准的不一致最终造成相关意见书的采信出现瑕疵,以达到最大限度减少诉讼争议的目的。☆诉前造价咨询或评估服务协议中,应当设置合理的中止鉴定条款。常见的可设置的中止条款包括:Ⅰ与一方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应予以回避的;Ⅱ不正当私下接触的;Ⅲ不正当的利益输送的;Ⅳ未按约定对提供材料进行辨别和采信的;Ⅴ未采用约定标准进行咨询或评估的;Ⅵ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客观咨询或评估的。20/23(5)全面书面化是保证诉前造价咨询或评估意见证据效力的必然要求。当事人诉前委托造价咨询或评估,除了用于协商和解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要保证相关意见在诉讼中的作用。而法院对于造价评估咨询意见的采信并不仅仅基于其最终的结果,更重要的是其过程是否公平、公正、客观,是否具有重新鉴定的事由。因此,法院对于诉前造价咨询或评估不仅仅进行结果的实质审查,更要进行鉴定活动过程的审查。☆咨询或评估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就是法院审查过程合法性的依据,造价单位应当尽可能将所有的过程采用书面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保证在诉讼活动中可以证明合法性。过程中产生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合同※双方沟通及洽商记录※收到材料及目录※送达凭证※费用支付凭证※咨询评估人员告知书※咨询评估工作流程信息表※询问笔录※勘察笔录※会议纪要※专家听证会笔录……☆上述材料均应全面书面化。3、与律所合作提供委托人因故解除合同的仲裁或诉讼的造价+法律的价款结算和司机鉴定的相关服务针对实践中有关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缺乏相关法律规定以及造价鉴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鉴定人员的鉴定操作不规范,鉴定期限旷日持久,并由此造成当事人与鉴定人的矛盾比较突出等情况,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鉴定质量,住建部发布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该办法共计7章,主要内容分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鉴定依据,鉴定、鉴定意见书,档案管理等规定,其中第5章对于“合同解除争议的鉴定”作出了专门的规定。21/235.10.3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应包括以下费用:1已完成永久工程的价款;2已付款的材料设备等物品的金额(付款后归发包人所有);3临时设施的摊销费用;4签证、索赔以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5撤离现场及遣散人员的费用;6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其违约责任的分担按委托人的决定执行);7其他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5.10.4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应包括以下费用:1已完成永久工程的价款;2已付款的材料设备等物品的金额(付款后归发包人所有)j3临时设施的摊销费用;4签证、索赔以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5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其违约责任的分担按委托人的决定执行);6其他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5.10.5委托人认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鉴定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认定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后适用的归责原则,可建议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由委托人判断,鉴定人按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由前述条款可知,施工合同解除后进行造价司法鉴定,其开展的前提在于判断是否由于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以及是哪一方违约,这需要专业律所配合进行初步判断,在后续的工作工程中同样需要专业律所的合作。22/23(1)律所为造价单位提供的专业建议之一:鉴定范围的厘清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2条等规定,合同类型为固定价合同的,对原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造价不需进行鉴定。对于其他情况:※若当事人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索赔、调价款等有争议的,仍需要借助鉴定来厘清事实。※若当事人之间对部分工程价款结算金额已达成合意,并签字确认,仅对有争议部分价款进行鉴定。※若当事人之间对工程的工程量已达成一致意见,仅对工程单价或价格水平有争议,可仅对此部分进行鉴定。(1)律所为造价单位提供的专业建议之一:鉴定范围的厘清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3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由此可知,法院确定司法鉴定的范围,应当依据当事人争议事实的范围,如果仅对施工合同履行中的部分事实存在争议,那么司法鉴定的范围就不应当是整个工程,而应当仅是争议部分的事实。这样对于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2)律所为造价单位提供的专业建议之二:鉴定方法的确定对于鉴定方法如何确定,专业律所主要会从以下四方面提出建议:1、鉴定方法不能由鉴定机构自行决定,该项权力属于仲裁机构或法院的职权范围,应当由其决定;2、当鉴定涉及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方法时,应对鉴定方案与鉴定方法进行说明,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及鉴定机构的意见后,再由仲裁庭或法庭确定鉴定的方法;3、在工程造价鉴定中,造价单位不得随意否定当事人之间关于结算的约定;4、在没有招投标文件或计价不明时、合同没有约定时,才可遵循工程惯例,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即参照定额(政府指导价性质)进行结算。(3)律所为造价单位提供的专业建议之三:鉴定报告的质证造价单位出具正式的造价鉴定报告后应出庭参与质证,在对鉴定报告进行质证时应注意需对当事人提出对鉴定意见的各项异议进行逐项质证。对于专业性较强的争议问题,鉴定人可提供专门的书面意见,该书面意见应当交给当事人,以利于其发表充分意见。结语建筑业进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阶段,预示着未来工程咨询服务企业的类型结构必将趋向于综合与专业相结合、功能与能力互补,这也要求造价单位除了专注于原本工程建设阶段的业务,还要把服务范围扩大到投资决策和争议解决等阶段。“连贯两阶段服务,拓展全过程范围”,造价单位必将迎来新的更大的发展!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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