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指南及协议模板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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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指引及相关协议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uf0b7【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uf0b7【公布日期】2013.05.10\uf0b7【文号】中国结算发字[2013]49号\uf0b7【施行日期】2013.05.10\uf0b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uf0b7【时效性】现行有效\uf0b7【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指引及相关协议文本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3]49号)各集合计划业务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财富管理产品电子签名合同(以下简称“电子合同”)的管理,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业务规定,制订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指引(见附件一)及相关协议文本(见附件二至附件五),现正式对外发布,请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指引》附件二:《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协议(集合计划管理人适用)》附件三:《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协议(其他财富管理产品管理人适用)》附件四:《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协议(托管人适用)》附件五:《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协议(推广机构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三年五月十日附件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受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管理人委托,本公司为集合计划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及推广机构提供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的流转、保管及查询服务,为规范集合计划电子合同业务运作,保护投资者及各方系统参与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业务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电子合同,是指集合计划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达成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第三条本公司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合同系统”)利用网络与通讯技术,根据管理人委托为集合计划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及推广机构提供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的流转、保管及查询服务。第二章电子合同文本第四条管理人对每只集合计划制定有一份标准化电子合同文本,合同文本为标准化格式条款,不体现具体参与金额及合同编号。标准化电子合同文本约定集合计划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第五条标准化电子合同、风险揭示书、说明书文本由管理人、托管人共同签字盖章。第六条在集合计划正式发行前,管理人应按本公司规定,将上述电子合同文本提交本公司备查,保留期限不少于20年。第七条本公司将电子合同、风险揭示书、说明书文本导入本公司电子合同系统,供集合计划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及推广机构查阅。第八条集合计划委托人可以按照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定,登录本公司网站查阅其已签订电子合同的标准化文本内容。第三章管理人第九条集合计划管理人申请使用电子合同系统办理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相关业务,应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一)使用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系统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本公司对上述材料审核通过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以法人名义与本公司签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服务协议》,领取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后,方可办理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相关业务。第十条集合计划管理人须妥善保管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作为管理人登录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系统的身份证明,表明使用该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登录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系统的操作行为均代表管理人行为。第十一条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每次集合计划正式发行前5个工作日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一)集合计划电子合同基本信息登记表;(二)管理人、托管人共同签字盖章的电子合同文本一式两份;(三)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加盖公章);(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本公司对集合计划管理人办理电子合同业务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管理人应对其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第十二条集合计划募集期及存续期,集合计划管理人应登录本公司电子合同系统,及时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处理:一是下载由推广机构上传的,待管理人核对的集合计划委托人签署电子合同的相关电子数据,将其与管理人系统中的有关委托人交易申请数据进行核对,并将有关电子合同核对结果数据上传到本公司电子合同系统。二是直接在网站上对状态为“待确认”的电子合同数据直接在查询结果网页上进行确认处理。网页确认方式可以是逐笔进行,或对选中的记录进行批量确认,或对按查询条件查询到的所有记录进行全部确认。第十三条本公司电子合同系统收到集合计划管理人成功上传的电子合同核对结果数据后,按照管理人不同的核对状态分别进行后续处理:(一)对于管理人核对通过的电子合同数据,本公司电子合同系统将其状态置为“管理人核对通过”,供集合计划托管人查询下载及核对;(二)对于管理人核对拒绝的电子合同数据(管理人应该在备注中注明拒绝原因),本公司电子合同系统将其状态置为“管理人核对需补正”,供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查询下载、核对补正。第十四条集合计划募集期及存续期,集合计划管理人可登录本公司电子合同系统,查询下载由其管理的相关集合计划已签署电子合同数据。第四章托管人第十五条集合计划托管人申请使用电子合同系统办理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相关业务,应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一)使用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系统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本公司对上述材料审核通过的,集合计划托管人应以法人名义与本公司签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服务协议》,领取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后,方可办理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相关业务。第十六条集合计划托管人须妥善保管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作为托管人登录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系统的身份证明,表明使用该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登录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系统的操作行为均代表托管人行为。第十七条集合计划募集期及存续期,集合计划托管人应登录本公司电子合同系统,及时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处理:一是下载经管理人核对通过的,待托管人核对的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的相关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后,将有关电子合同核对结果数据上传到本公司电子合同系统。二是直接在网站上对状态为“待确认”的电子合同数据直接在查询结果网页上进行确认处理。网页确认方式可以是逐笔进行,或对选中的记录进行批量确认,或对按查询条件查询到的所有记录进行全部确认。第十八条本公司电子合同系统收到集合计划托管人成功上传的电子合同核对结果数据后,按照托管人不同的核对状态分别进行后续处理:(一)对于托管人核对通过的电子合同数据,本公司电子合同系统将其状态置为“托管人核对通过”,集合计划合同签订完成;(二)对于托管人核对拒绝的电子合同数据(托管人应该在备注中注明拒绝原因),本公司电子合同系统将其状态置为“托管人核对需补正”,供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查询下载、核对补正。对于状态为“托管人核对需补正”的电子合同数据,推广机构补正后,须重新将其上传到本公司电子合同系统,经管理人重新下载、核对通过后,再提供给托管人重新查询下载及核对。第十九条集合计划募集期及存续期,集合计划托管人可登录本公司电子合同系统,查询下载由其托管的相关集合计划已签署电子合同数据。第五章推广机构第二十条集合计划推广机构申请使用电子合同系统办理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相关业务,应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一)使用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系统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本公司对上述材料审核通过的,集合计划推广机构应以法人名义与本公司签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服务协议》,领取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后,方可办理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相关业务。第二十一条推广机构须妥善保管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作为推广机构登录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系统的身份证明,表明使用该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登录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系统的操作行为均代表推广机构行为。第二十二条集合计划募集期及存续期,集合计划推广机构应登录本公司电子合同系统,及时将集合计划委托人签署的电子合同数据上传至本公司电子合同系统。推广机构上传的电子合同数据信息应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号、投资者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个人/机构标志、集合计划产品代码、合同编号、推广机构代码、合同签署日期、合同签署时间、合同签署地点、合同签署途径、合同签署机器、操作网点编号等。第二十三条本公司电子合同系统收到推广机构成功上传的电子合同数据后,将其状态置为“管理人待核对、托管人待核对”,供相应集合计划管理人查询下载及核对。第二十四条推广机构应登录本公司电子合同系统,及时查询下载因管理人、托管人核对拒绝而需推广机构核对补正的电子合同数据。推广机构进行核对补正后,将补正后的电子合同数据重新上传至本公司电子合同系统,供管理人、托管人重新核对。第二十五条集合计划委托人在推广机构签署了集合计划电子合同后,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其签署的电子合同数据及其处理状态。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本指引仅用作于本公司受管理人委托办理集合计划电子合同流转、保管及查询业务,集合计划其他相关业务由有关当事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协议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财富管理产品管理人委托本公司办理相关产品电子合同业务的,参照本指引执行。第二十九条本指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协议(集合计划管理人适用)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金颖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的业务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管理系统,办理集合计划电子合同流转、保管及查询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办理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的流转、保管及查询服务,加入使用乙方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乙方接纳甲方为乙方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的用户,办理集合计划电子合同流转、保管及查询等事宜,双方须遵守协商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第二条甲方职责(一)甲方须在每次集合计划正式发行前,按乙方规定向乙方提供由管理人、托管人签字盖章的标准化电子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二)甲方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乙方的相关业务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乙方提供的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进行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的下载、核对、上传及查询等事宜。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作为甲方登录乙方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的身份证明,表明使用该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登录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的操作行为均代表甲方行为,甲方需为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三)甲方须遵守乙方制定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以下简称《数据接口规范》)以及其他与集合计划电子合同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定,并尊重乙方对上述规定的修订。(四)甲方须及时登录乙方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下载有关待甲方核对的电子合同数据,将其与甲方系统中的有关委托人交易申请数据进行核对,并将相关核对结果及时上传乙方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五)甲方须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有关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管理系统服务费。(六)甲方因技术故障、网络中断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正常使用乙方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管理系统时,应及时通知乙方。第三条乙方职责(一)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使用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管理系统所需的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二)乙方负责维护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三)乙方负责就使用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事宜,向甲方提供必要的业务和技术支持。(四)乙方负责保管甲方提交标准化电子合同文本用以备查,保管年限不少于20年。(五)乙方受甲方委托仅提供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的流转、保管及查询服务。乙方不是电子合同的当事人;电子合同相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电子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及电子合同当事人之间因电子合同有关的争议等事项,均与乙方无关。(六)乙方负责接收集合计划推广机构上传的有关委托人签订电子合同信息,并将其及时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进行核对。(七)乙方制订、修改《业务指引》、《数据接口规范》以及其他与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相关的业务规定时,若涉及甲方的修改应当充分征求甲方意见后确定。(八)乙方因技术故障、网络中断或其他原因,导致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第四条服务费用(一)乙方向甲方收取集合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服务费,具体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收取方式见本协议附件。(二)甲方应在每年首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上年度集合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服务费。第五条保密条款双方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除本协议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泄露电子合同的上传、下载及核对等相关业务资料。第六条违约责任(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其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二)在发生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本协议其他部分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三)甲方没有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集合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服务费的,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甲方应缴纳的服务费ⅹ千分之五ⅹ延迟支付天数;但甲方承担的总违约金不应超过本协议约定的总服务费的50%。第七条不可抗力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第八条争议处理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本协议的修改与终止(一)本协议的修改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需变更本协议,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意见。(二)本协议的终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终止:1、经甲乙双方协商终止;2、甲方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集合计划的管理人;3、乙方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提供本协议所规定的服务;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其他事项(一)本协议附件包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需制定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同本协议。(四)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签字盖章页,本页无正文)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北京乙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北京附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一、收费标准┏━━━┳━━━━━━━━━━━━━━━━┳━━━━━━━━┓┃┃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签署份数(N)┃年收费金额┃┣━━━╋━━━━━━━━━━━━━━━━╋━━━━━━━━┫┃1┃N≤200份┃3,000元┃┣━━━╋━━━━━━━━━━━━━━━━╋━━━━━━━━┫┃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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