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府天地公寓业委会诉华府天地酒店物业合同纠纷二审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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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华府天地公寓业主委员会与上海华府天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7【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60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毅郑璐黄亮【审理法官】汪毅郑璐黄亮【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上海市黄浦区华府天地公寓业主委员会;上海华府天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上海市黄浦区华府天地公寓业主委员会上海华府天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上海市黄浦区华府天地公寓业主委员会上海华府天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裘力、卢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计时俊、钱程洁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裘力、卢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计时俊、钱程洁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裘力、卢昱计时俊、钱程洁【代理律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1/7【原告】上海市黄浦区华府天地公寓业主委员会【被告】上海华府天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原审法院系以华府天地业主委员会正在改选,无法正确表达真实意思为由推定其无法作出具体的诉讼请求,结合财务账册的交接障碍,裁定驳回华府天地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上海市黄浦区华府天地公寓业主大会、上海市黄浦区华府天地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已于2020年7月2日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淮海中路街道办事处备案。【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系以华府天地业主委员会正在改选,无法正确表达真实意思为由推定其无法作出具体的诉讼请求,结合财务账册的交接障碍,裁定驳回华府天地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华府天地业主委员会的意思表示在起诉之时就已审查完毕,期间的改选并不能否定原先的意思表示。并且,华府天地业主委员会已经完成换届改选工作,并且已经登记备案,主体资格障碍并不存在。关于财务账册的交接,牵涉的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也应在实体审理中加以解决。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华府天地业主委员会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16081号之二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更新时间】2022-08-2502:28:13【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华府天地业委会所主张的款项均属于华府天地全体小区业主所有,目前,因华府天地业委会在改选中,新的业委会尚未成立,财务账册的交接工作无法进行,司法审计程序也无法启动,因此,对华府天地业委会的诉讼请求可能会产生影响。考虑到本案的处理结果涉及全体小区业主的切身利益,且利益巨大,不能因新的业委会未成2/7立,无法明确意思表示而作出业委会放弃选择的推定,应当视为华府天地业委会无法作出具体的诉讼请求驳回华府天地业委会的起诉,待新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另行诉讼。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华府天地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775元,退还华府天地业主委员会;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华府天地业主委员会负担。【二审上诉人诉称】华府天地业委会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2018)沪0101民初1608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指令原审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严重错误,应予以撤销。原审法院认为因未能进行财务账册交接,故影响财务审计的正常开展,与事实不符。事实上,所谓的账册交接,系华府天地酒店公司恶意拖延诉讼的手段。华府天地业委会从未认可过原物业综合管理办公室内存在被上诉人的财务账册;华府天地业委会也未恶意阻扰司法审计的开展,而是因为发生必须改选的客观情况,华府天地业委会已提供足以证明本案事实的审计报告,本案司法审计系华府天地酒店公司提出,其才是提供财务资料的义务主体,而非华府天地业委会。华府天地业委会同意协助打开房间,仅是为了在华府天地酒店公司持续恶意拖延的情况下推进案件进展,绝非认可提供司法审计财务资料的主体就是华府天地业委会。原审法院以业委会正在改选为由驳回起诉,缺乏法律依据。华府天地业委会针对本案的起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业主委员会部分成员改选对华府天地业委会的诉讼资格不存在任何影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业委会已经合法程序,由全体业主授权,授权时间为自相关议案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相关全部诉讼完结之日,在相关授权决议被业主大会新的决议撤销前,华府天地业委会的诉权不受影响。此外,业主大会授权的是业委会并非个别业委会委员,部分业委会委员的改选,并不影响业委会的诉讼权利。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严重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上海市黄浦区华府天地公寓业主委员会与上海华府天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3/7民事裁定书(2020)沪02民终605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黄浦区华府天地公寓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张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裘力、卢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华府天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宋家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计时俊、钱程洁,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上诉人上海市黄浦区华府天地公寓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华府天地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华府天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府天地酒店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1608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二审上诉人诉称华府天地业委会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2018)沪0101民初1608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指令原审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严重错误,应予以撤销。原审法院认为因未能进行财务账册交接,故影响财务审计的正常开展,与事实不符。事实上,所谓的账册交接,系华府天地酒店公司恶意拖延诉讼的手段。华府天地业委会从未认可过原物业综合管理办公室内存在被上诉人的财务账册;华府天地业委会也未恶意阻扰司法审计的开展,而是因为发生必须改选的客观情况,华府天地业委会已提供足以证明本案事实的审计报告,本案司法审计系华府天地酒店公司提出,其才是提供财务资料的义务主体,而非华府天地业委会。华府天地业委会同意协助打开房间,仅是为了在华府天地酒店公司持续恶意拖延的情况下推进案件进展,绝非认可提供司法审计财务资料的主体就是华府天地业委会。原审法院以业委会正在改选为由驳回起诉,缺乏法律依据。华府天地业委会针对本案的起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业主委员会部分成员改选对华府天地业委会的诉讼资格不存在任何影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4/7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业委会已经合法程序,由全体业主授权,授权时间为自相关议案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相关全部诉讼完结之日,在相关授权决议被业主大会新的决议撤销前,华府天地业委会的诉权不受影响。此外,业主大会授权的是业委会并非个别业委会委员,部分业委会委员的改选,并不影响业委会的诉讼权利。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严重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华府天地酒店公司辩称:华府天地业委会处于改选阶段,也就意味着其民事行为能力应该是受到限制的。目前华府天地业委会依然处于不适格的状态,这是主体资格障碍。第二个障碍就是在于财务账册的归还,该障碍至今并未消除。原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予以维持。华府天地业委会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华府天地酒店公司返还物业管理费结余人民币3,124,245.9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2006年7月至2015年12月31日小区物业费结余1,863,890.13元,2016年小区物业费结余1,260,355.82元;2、判令华府天地酒店公司返还非正常支出的法律顾问费和审计费420,604.67元;3、判令华府天地酒店公司返还非正常支出的员工薪资336,000元;4、判令华府天地酒店公司返还预收的小区业主装修押金272,810元;5、判令华府天地酒店公司返还建筑商支付的小区公共部位维修金218,168.60元;6、判令华府天地酒店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前述第1-5项共计4,371,829.22元,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7、判令华府天地酒店公司移交下列资料:华府天地小区(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应收应付明细、财务报表等物业管理档案材料;(5)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资料。原审法院审理中,因华府天地酒店公司对华府天地业委会单方进行的审计结果持有异议,故需进行司法审计,现双方一致同意对于华府天地酒店公司为华府天地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间的账务情况进行司法鉴定,但审计所需的相关财务账册目前查封在华府天地小区内的原物业综合管理办公室中,并由华府天地业委会控制,双方对于5/7如何取出上述财务账册意见不一,导致审计程序无法启动。2020年4月10日,原审法院就本案交接财务账册问题征询华府天地业委会意见,华府天地业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本院表示,华府天地业委会正在进行改选,原业主委员会已经无法做出相应决定,新的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亦无法明确成立的时间。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华府天地业委会所主张的款项均属于华府天地全体小区业主所有,目前,因华府天地业委会在改选中,新的业委会尚未成立,财务账册的交接工作无法进行,司法审计程序也无法启动,因此,对华府天地业委会的诉讼请求可能会产生影响。考虑到本案的处理结果涉及全体小区业主的切身利益,且利益巨大,不能因新的业委会未成立,无法明确意思表示而作出业委会放弃选择的推定,应当视为华府天地业委会无法作出具体的诉讼请求驳回华府天地业委会的起诉,待新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另行诉讼。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华府天地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775元,退还华府天地业主委员会;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华府天地业主委员会负担。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上海市黄浦区华府天地公寓业主大会、上海市黄浦区华府天地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已于2020年7月2日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淮海中路街道办事处备案。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系以华府天地业主委员会正在改选,无法正确表达真实意思为由推定其无法作出具体的诉讼请求,结合财务账册的交接障碍,裁定驳回华府天地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华府天地业主委员会的意思表示在起诉之时就已审查完毕,期间的改选并不能否定原先的意思表示。并且,华府天地业主委员会已经完成换届改选工作,并且已经登记备案,主体资格障碍并不存在。关于财务账册的交接,牵涉的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也应在实体审理中加以解决。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华府天地业主委员会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16081号之二民事裁6/7定;二、本案指令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落款审判长汪毅审判员郑璐审判员黄亮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书记员蔡剑燕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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