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in
升级VIP 登录 注册 安全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word文档 > 标准规范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性原则的思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性原则的思考

收藏

本作品内容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性原则的思考,格式为 doc ,大小 14848 KB ,页数为 2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性原则的思考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性原则的思考作者:秦璐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34期摘要:被告人自愿认罪是认罪认罚案件审判程序具有正当性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司法实践中会出现违背自愿性原则的情况,公权力诱导原本无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或原本可以通过认罪认罚制度从宽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律师的错误引导下失去从宽量刑的机会。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是其真实意思的体现,在此基础上的程序简化才具有正当性。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性原则;被告人权利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性原则的理解自愿性原则是认罪认罚案件审判程序中最重要的一项原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的任何对程序的发生、变更等产生影响的诉讼行为都必须出于自愿,否则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则。笔者认为包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性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认罪的自愿性。认罪虽不等同于自白,但认罪是以自白为基础的,因此自白任意性规则是认罪自愿性的重要保障。其次是协商的自愿性,控辩平等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因此被告人可以自愿决定是否与控方进行协商。如果被告人不能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其诉讼主体地位就不能实现,被告人在诉讼中就处于客体地位任由控方摆布,不可能存在与控方协商的机会。因此协商的存在和有效都与被告人的自愿性密切相关。最后是和解的自愿性,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和解的自愿性包括被告人的和解自愿和被害人的和解自愿。和解的自愿性往往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的心理,积极赔偿损失后,就应当给予适当的刑罚减免。二、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性原则的因素1.公权力诱导的认罪答辩认罪答辩被认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控方指控罪行的每一项内容,从而使法院可以直接进入到案件的量刑阶段。认可这种审判模式的正式条件包括:被告人的认罪意愿必须明确,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供述必须出于自愿。在司法实践中,虽然许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有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并在公安机关的审讯中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他们并没有很好获得司法机关对其相关权利的保护。国家机关通过公权力直接或间接施加各种形式压力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较为普遍的存在,从而更好地确保可以获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顺从姿态。这样就会使得原本無罪或不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公权力的诱导下,简单的认为只要认罪认罚就可以从宽处罚,却不知其原本行为可能就不构成相关犯罪。这种现象表面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似出于自愿,但却严重背离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损害了司法公正。2.律师没有提供实质有效的法律帮助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获得律师帮助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不能获得有效的律师帮助,难以与办案机关开展平等的量刑协商,也难以保障其决定是否基于理性和自愿。在司法实践中,量刑建议直接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体上的最终处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重要的程序之一,但是值班律师并未在量刑协商这一核心程序中发挥保障作用。绝大部分案件中。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时,也仅仅是在和检察官、犯罪嫌疑人进行简单交流后,便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不就量刑结果提出异议,更不会参与量刑协商。长久以往,就会导致犯罪嫌疑人不信任值班律师,认为值班律师与检察官等工作人员没有区别,咨询值班律师不如咨询检察官。三、建立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性的机制1.充分确保被告人的知情权,加强信息对称信息对称的关键在于,双方参与人都知道双方可供选择的行为策略,且一方参与人能够观测到另一方参与人的策略选择结果。从信息对称角度考虑,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与不选择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之间有什么区别、量刑幅度上的差别明确地体现出来;二是不能仅仅界定何种行为认定为撤回认罪认罚,还应当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认罪认罚的后果予以明确的表示。因此,为确保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与侦查人员或检察官达成的认罪协议,须待审判阶段由法官予以审核确认,法官应重点审核被告人对于自己在实体法、程序法上的权利义务责任是否拥有知情权、是否了解选择认罪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告人在宣判前享有撤销认罪的权利。2.明确律师管理保障制度和权利职责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律师执业的管理机关,在面对值班律师因其工作和收入的比例远无法和正常办案相比,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方面有所懈怠的问题。一方面应当加强监督,定期对法律援助律师和值班律师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防止法律援助律师制度和值班律师制度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应当加大对法律援助律师和值班律师的财务保障。通过提高工资待遇,调动工作积极性,从而提高法律援助律师和值班律师的工作质量。参考文献[1]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学[M].新编本.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5.[2]陈光中.——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58-59.[3]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97-98.[4]孙瑜.认罪案件审判程序研究[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2:49.[5]左为民,等.简易刑事程序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55.',)


  • 编号:1700878050
  • 分类:标准规范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2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14848 KB
  • 标签:

广告位推荐

相关标准规范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