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代建项目管理操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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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湖南省代建项目管理操作规范(试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总则与术语....................................................................................................................2第一章项目代建前期工作...........................................................................................6第二章招标采购与合同管理.....................................................................................18第三章勘察设计咨询管理.........................................................................................33第四章项目投资管理.................................................................................................39第五章施工管理.........................................................................................................45第六章实体移交管理和后续服务.............................................................................60总则与术语0.1总则0.1.1性质用途为规范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管理行为,提升代建制项目管理标准化、专业化、精细化、系统化水平,引导全省代建行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发改代建[2015]109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代建制项目管理需求和实际经验,制定本规范。0.1.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湖南省境内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制和自愿纳入政府统一监管的非政府投资房建、市政类代建项目管理工作。其他领域的代建项目管理可参照执行。0.1.3适用规则0.1.3.1本规范的工作依据,如相关政策变化,以国家、省最新的政策文件为准。0.1.3.2代建单位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本企业特点和需要,制定实行本企业代建服务的工作规程。0.2术语和定义0.2.1代建制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投资项目的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0.2.2代建单位具有相应专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经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备案,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具体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服务机构。0.2.3使用单位代建项目完成后的使用或运营管理单位。20.2.4代建项目管理团队代建单位按照投标承诺,组建并代表代建单位实施和管理项目代建具体工作任务的团队。一般包括: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质量安全管理、设计管理、造价管理、招标采购管理、合同管理、报建管理、档案管理等人员。0.2.5代建项目部代建项目管理团队全体人员正式履职后组成的机构。0.2.6拟任项目经理代建单位投标时指派的拟代表代建单位牵头负责代建制项目管理工作、履行管理义务的全权负责人。0.2.7项目经理代建合同生效后,投标时拟任项目经理即为项目经理,承担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0.2.8代建项目经理责任制以代建项目经理为责任主体,确保项目代建管理目标实现的责任制度。0.2.9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代建单位依法依规选择的承担与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造价、监理、施工、检测、材料和设备供应安装等工作的单位。0.2.10全过程代建代建单位从项目立项或可研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代建管理。0.2.11阶段性代建代建单位从初步设计(含概算)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完成,对项目进行阶段性代建管理。0.2.12代建周期代建周期为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实体移交手续完成止。一般以代建合同约定为准。0.2.13实体移交证书项目竣工验收后,使用单位经移交验收同意接收项目实体,签署并发给代建单位的项目实体接收证明文件。0.2.14代建月报代建项目部每月向当地代建主管部门和项目使用单位提交的项目实施情况的分析总结报告。0.2.15代建日志代建项目部每日对代建工作及项目实施情况所做的记录。0.2.16书面形式合同书、纸质文件、信函、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0.2.17代建主管部门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4第一章代建项目前期工作1.1工作内容代建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代建单位获得中标通知书后,为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开展的系列工作,主要包括:代建合同签订、代建管理团队进场和用地规划许可办理、工程建设许可办理、施工许可办理等项目报建工作。重点是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工作制度,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制,依法依规高效推动前期工作,促进项目尽快开工。1.2工作依据(1)国家、省、市关于代建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如:《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备案办法》和《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合同审查备案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代建[2015]192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标准招标文件(2015年版)》的通知(湘发改代建〔2015〕1102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发改代建〔2015〕1091号)(2)国家、省、市、区(县)对工程报建报批的有关规定,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6]2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58号)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82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的意见》(湘政办发[2017]6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8]76号)(3)代建合同及代建招投标文件(4)使用单位提交的前期已经完成的成果文件、资料。如:立项批复、可研批复、勘察设计文件、前期招投标文件、报建报批的有关文件等(5)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1.3工作程序代建前期工作流程参见图1-15代建合同洽谈、签订及备案1-1代建前期工作流程图1.4工作方法与措施1.4.1代建合同洽谈、签订及备案1.4.1.1代建合同洽谈(1)代建单位接到代建项目中标通知书后,组织拟任代建项目经理和代建管理团队人员见面,学习和熟悉代建管理的基本政策,明确人员职责和分工,研究和部署下一步工作,组织拟任代建项目经理、合同管理等相关人员与招标人进行合同洽谈。(2)代建合同应严格按照代建合同标准文本、代建单位招投标文件、投标承诺拟定,不得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得谈判、签订阴阳合同。(3)代建合同洽谈过程中发现存在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将可能影响代建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代建单位可提请代建主管部门协调解决。1.4.1.2代建资料收集与初步计划、制度编制(1)在合同洽谈过程中,代建单位应积极与招标人充分沟通,了解其建设要求和工作风格,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同步收集招标人已完成的各类相关工作资料,掌握和分析项目前期推进情况及问题,将已收集的资料按档案管理和监管评价的要求整理归档。(2)根据招标人需求和投标承诺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制订各项代建管理工作制度,至少包括:廉洁管理制度、代建例会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进度管理制度、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制度、代建日志和月报制度,商使用单位制订日常工作衔接联络制度,使用单位明确专人负责与代建项目经理实行日常工作一对一联络沟通。(3)代建日志必须在代建周期内连续记录,不得中断。主要内容包括:日期,天气,温度,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当日主要代建工作内容,收到的有关文件,有关问题及处理结果,其他有关重要相关内容等。日志应由代建项目经理委派团队专人逐日记录,项目经理进行签署确认。(4)代建月报应由代建项目经理每月组织编写,代建项目经理签署后每月5日前向代建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及单位总部书面报送。主要内容包括:本月完成主要工作概况,开展重要活动,项目进度情况,投资控制情况,质量安全控制情况,内外沟通协调情况,合同审核管理情况,涉及工程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重要事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困难及解决措施;下月代建工作安排;工程有关图片等。1.4.1.3代建合同签订及备案(1)代建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一个月内与招标人签订代建合同,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应向代建主管部门申请报告。(2)代建单位应在代建合同备案前按照投标承诺足额办理履约保函,并将履约保函作为代建合同的附件。(3)代建合同洽谈达成一致、双方签订合同文本后,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6代建管理团队进场项目报建完成施工许可办理,进入施工阶段应按《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合同审查备案办法》规定在代建合同文本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合同正式生效前,将代建合同文本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备案。为提高工作效率,可先将代建合同的电子版送代建主管部门初核,修改完善后再行文报备。(4)提交项目代建合同备案申请报告后,代建单位应按代建主管部门要求做好参加代建合同见面会准备。(5)未经合同备案,代建单位不得正式开展代建工作。(6)合同备案后代建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合同条款,不得签订阴阳合同,所有合同修改或变更、补充协议必须报代建主管部门备案同意方能生效。1.4.1.4代建合同见面会(1)在代建合同报备过程中,代建主管部门将组织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共同召开代建合同见面会,对代建合同内容进行确认,对做好项目代建工作提出要求,同时明确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机制。(2)代建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落实代建管理团队承诺人员全部到会;对照投标文件准备提交1.4.1.2节中要求的各项制度和工作总进度计划及其图表;代建单位负责人、代建项目经理及团队相关人员做好履职履责发言准备。(3)根据会议意见,迅速完善进度计划和代建管理各项工作制度并执行。1.4.2管理团队进场1.4.2.1代建项目部挂牌(1)代建合同备案完成后,代建单位应商使用单位落实好项目管理团队前期办公地点;具备现场办公条件的,应在现场设立项目部。项目部应挂牌设置代建项目标志,有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应按要求设置中央投资项目标志。(2)项目部标志应尽量体现省代建行业协会的统一形象要求和代建单位的品牌形象。1.4.2.2代建管理人员进场履职(1)按照合同要求和工作进度需要的承诺常驻人员应在代建项目部集中办公。(2)确需分阶段安排常驻人员进场时,可编制分阶段人员进场方案,经使用单位同意后书面告知代建主管部门备存。(3)投标承诺不变更的团队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因身体、工作单位变动等特殊原因的,报使用单位同意后,签订补充协议,报代建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变更。更换的人员资质、职称、业绩等要求均不得低于被更换的人员。(4)建立项目沟通平台,包括建立QQ群、微信群,建立通讯录。1.4.2.3代建项目部布置(1)将主要岗位职责、进度图表、主要管理制度悬挂张贴在醒目位置。(2)项目部应整洁有序,尽可能体现企业文化,房间及办公用品的布置应与承诺的人员相匹配。1.4.2.4深化代建项目进度计划(1)根据总进度计划要求,分解制定代建前期工作阶段二、三级进度计划。(2)进度计划深化应注意:分析进度风险,并提出预控措施;各项工作均应明确责任人;部分工作需要使用单位或代建单位本部协助完成时,应在进度计划中注明。(3)报代建单位本部审核后征求使用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后实施。71.4.2.5第一次代建工作会议(1)代建管理团队进场后,代建项目经理应尽快组织代建项目部全体成员和使用单位召开第一次代建工作会议;如为阶段性代建,应提请使用单位召集勘察、咨询设计等已完成部分前期工作相关单位一并参加。(2)第一次代建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代建项目经理介绍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进一步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强调明确项目部的日常管理要求和代建例会方式,讨论当前工作安排,听取使用单位的意见,明确下一步工作要求。1.4.3项目报建1.4.3.1总体要求(1)项目报建报批工作必须依法依规按照程序和进度计划要求高效推进,代建项目部相关人员应详细了解当地政策要求和操作指南,争取使用单位配合支持,尽快完成报建工作。(2)报建报批工作由代建项目部经理统筹组织,报建员负责具体实施。(3)报建报批实施过程中,代建单位如遇到重大问题和困难,或者职能部门不接受代建单位报建的,应及时向代建主管部门请求协调。确因非代建方原因,报建无法推进影响代建周期的,应与使用单位签订补充协议,报代建主管部门备案。(4)根据目前国家政策,报建报批工作可按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建设工程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等三个阶段划分组织开展工作。具体报批事项和申请材料参照国家发改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号)执行。要密切关注国家和地方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放管服”的政策动向,充分利用各类“绿色通道”和网络平台做好各阶段报建。相关前期手续办理,应按最新的政策规定执行。1.4.3.2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报建工作主要包括: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土地征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等工作。项目新建、迁建、原址外扩建需新增建设土地的,需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按照《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向规划主管部门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代建单位负责组织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代建项目,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式批复前,办理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书。(1)办理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有关部门批准前,应当持申请书(表)、项目建设依据、选址意向方案依据、地形图、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等材料,向批准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同时可以向规划部门申请提供规划条件、规划依据图和调查蓝线图。地形图由代建单位根据项目所在地实际情况,向城市国土管理或规划部门委托的测绘单位申请办理,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由代建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咨询单位进行编制和组织论证。(2)办理用地预审需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用地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批复前向项目所在地国土管理部门提出预审申请。应当提交下列资料: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8②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③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产业政策的文件;④标注项目拟用地位置的、具有法律效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以及平面布置图、调查蓝线图等其它相关图件;⑤建设项目用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条件的,提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⑥建设项目是否位于生态红线范围的情况说明,长株潭地区建设项目还需提供是否位于长株潭生态绿心范围的情况说明。(3)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实施全过程代建如包含组织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内容的,代建单位应按照本规范3.4.2.1节具体要求,组织好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工作。(4)办理土地征收有关手续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牵头组织或配合使用单位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有关规定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同时取得调查红线和国土测绘成果。(5)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代建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代建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建设用地审批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在用地合同(附用地规划条件书)签订后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需要的主要资料包括:立项(可研)批复、申请表、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或书面意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出让地项目)等。(6)办理土地使用权划拨及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土地征收完成并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代建单位应组织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手续,获得划拨决定书、用地红线图。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可以与建设项目后续手续同步办理。办理土地征收和划拨所需资料可查阅当地国土管理部门网站。1.4.3.4.建设工程许可阶段建设工程许可阶段的报建工作目前主要包括:总平面图、建筑方案报批,初步设计报批,报建图报批,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手续的取消、简化、合并情况。(1)总平面图及建筑方案报批。按有关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总平面图及建筑方案审查,获取规划审查意见告知书。应提交的资料主要包括:用地红线、地籍测绘成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审批单、总平面图及方案文本、审图机构技术审查报告、现状地形图、规划条件书及规划依据图、消防设计说明等。用地红线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暂未取得的项目,可以先申请进行技术性审查,但须在总图正式批复前提交。总图和方案由规划主管部门9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再送规划信息中心进行总图指标复核、日照分析、有关部门并联审查,代建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报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总图及方案规划公示并取得批复。(2)初步设计报批。组织设计单位根据经审批的总平面图及建筑方案开展初步设计,经代建单位本部和使用单位初审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获得初步设计批复。需要提交的资料主要包括: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本,可研批复文件,勘察、设计中标通知书,经审定的总图及建筑方案,用地红线图,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等。(3)报建图报批。设计单位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编制报建图,由代建单位组织向城乡规划部门办理报建图审批。按要求报规划信息中心对项目进行日照分析,对主要技术指标和面积指标进行复核。报建图审批需要提交的主要资料有:项目立项批复、建筑报建图、用地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审批单、已经审定的总平面图及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批复、消防设计说明等。(4)办理定位和放线。报建图批准后,收集规划部门发放的放线图册、定位红线图,配合规划测绘部门进行现场放线,获取放线报告单及回执。(5)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完成后,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供的主要资料包括:申请报告和申请表、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地批准书或不动产权证书)、项目可研批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申请等。1.4.3.5.施工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施工图审查及备案,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施工许可证办理。未完成环评批复的,还应在项目开工前取得环评批复。(1)办理施工图审查及备案。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施工图审查及备案。施工图审查由代建单位通过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将房屋建筑工程(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含防雷装置设计、消防设计、人防设计等内容)一并进行申报,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经防伪处理(包括加盖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专用章、添加二维码和水印)的施工图作为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的依据。(2)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在确定监理、施工单位后,代建单位应组织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安全监督注册应提交的主要资料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受监申报表,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账户支付凭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等资料。质量监督注册应提交的主要资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以及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和机构组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合同等资料。监理、施工单位的确定、上述资料的准备,详见本规范第二章、第六章相关内容。(3)办理施工许可证。代建单位应根据《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10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等。1.4.4装饰装修及改造工程项目的报建工作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充分征求规划、住建、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依法依规办理有关手续。相关部门认为不需报建的,应取得并保存如不予受理通知等明确的书面证明材料。1.5其他相关工作代建前期工作中涉及的咨询、勘察设计管理、投资管理、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等内容,详见后续相应章节。11第二章招标采购与合同管理2.1工作内容招标采购与合同管理是指代建单位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等方面的法规政策,择优选择招标代理、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含总承包)、监理、造价、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依法依规签订和履行各类合同,确保代建目标实现的管理工作。重点要保证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过程规范合法,通过有效合同管理充分保障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的合法权益,注重招标采购和合同履行实效控制。2.2工作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4)《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11年令613号)(5)《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6)《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7)《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8)关于《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失效的通知(9)《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标准招标文件(2015年版)>的通知》(湘发改代建[2015]1102号)(10)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1)《湖南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1999年4月17日湖南省政府发布)(12)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整治公共资源交易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发改法规〔2017〕1106号)(13)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2.3工作程序2.3.1招标采购与合同管理程序招标采购与合同管理流程参见图2-112编制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计划图2-1招标采购与合同管理流程图13各类合同管理组织开展各环节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2.3.2工程建设招标程序工程建设招标流程参见图2-22-2工程招标流程图14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编制招标文件、政府投资项目申请政府采购计划号招标文件备案、发布开标、评标中标、定标及备案2.3.3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磋商六种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操作流程参见图2-32-3政府采购流程图15签订委托协议采购项目接受委托自行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在指定媒体公开信息发售招标文件专家库抽取专家开标资格性审查评标确定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布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履约及验收申请支付资金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书面投诉进行处理竞争性谈判采购操作流程参见图2-42-4竞争性谈判流程图16签订委托协议采购项目接受委托自行组织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专家库抽取专家成立谈判小组制定(确定)谈判文件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布结果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履约及验收申请支付资金编制并提交响应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操作流程参见图2-5异议成立2-5单一来源流程图17签订委托协议采购项目接受委托自行组织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认证申请批准组织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并保证项目质量,编写协商记录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布结果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履约及验收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支付资金依法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邀请招标操作流程参见图2-62-6邀请招标流程图18签订委托协议采购项目接受委托自行组织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投标发出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在专家库抽取专家评标确定中标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布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履约及验收申请支付资金递交投标文件询价操作流程参见图2-72-7询价流程图19签订委托协议采购项目接受委托自行组织采用询价采购方式在专家库抽取专家成立询价小组制定(确认)询价通知书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布结果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履约及验收申请支付资金编制并提交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操作流程参见2-8图2-8竞争性磋商流程图20签订委托协议采购项目接受委托自行组织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在专家库抽取专家成立磋商小组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磋商确定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布结果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履约及验收申请支付资金编制并提交响应文件制定磋商文件2.3.4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合同管理流程参见图2-92-9合同管理流程图2.4工作方法与措施2.4.1招标采购管理2.4.1.1工程招标管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开展招标工作,规定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服务、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严格按项目可研批复执行。开展招投标活动应提前告知代建主管部门。(1)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商使用单位编制招标工作计划,明确项目各相关建设内容及事项的招标方式、基本要求、标段划分和时间安排。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各类招标、采购活动尽可能并行作业,以节约时间。(2)依法按程序组织好各环节招标工作。①根据所在地相关行业领域规定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②督促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合同约定、项目情况和相关标准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商使用单位对招标文件研究把关,满足项目投资、工期、质量、功能的目标要求。③招标文件报主管部门备案,政府投资项目应向财政部门申请政府采购计划号,备案并预订开评标场地后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④做好开标前的相关组织协调工作,会同使用单位履行好招标人的监管职责,及时处理对招标文件的异议,及时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发现异常状况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严防围标、串标。严格执行湖南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的有关要求,招标方(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不派评委。⑤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公示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人。21合同文件谈判合同签订并报送备案合同履行管理合同终止⑥根据评标结果依法确定中标单位,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交纳相关费用。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⑦发生流标的要会同使用单位认真分析流标原因,合理修改完善招标条件,按相关规定重新招标。对中标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如实进行说明答复。对招投标活动出现投诉的,应配合行政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3)重点环节招标注意事项:①勘察设计及概算编制单位招标:招标文件应明确体现限额设计、编制要求,细化强化对勘察设计单位服务质量、人员配置和时效要求,可根据项目需要明确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及时安排现场服务人员。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设备招标:招标文件应合理、合法、公平、公正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设备参数值和评分标准,对易发生争议的关键性条款做好详细的备注说明,合同条款尽可能详实,注重细节、预防漏洞。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列出危大工程清单和相关要求。宜设置约束性条款,明确施工单位必须配合代建单位尽快完成结算后方能撤出。严守廉政要求,严禁与投标人发生不当利益关系,会同使用单位做好预案研究,严防串标、围标等不良现象。2.4.1.2政府采购对必须招标规定限额以下的工程施工、相关工程服务和设备、材料采购、非工程直接相关的其他设备、材料采购,应采用政府采购方式选择供应机构。(1)选择具体采购方式根据拟采购服务或货物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采购方式。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未达到财政部门规定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按使用单位的内部制度进行比选采购。①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②邀请招标。当供应商数量有限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成本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而不值得时,可以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③竞争性谈判。当出现以下情况时,采购人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招标公告后没有足够的合格供应商投标;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技术复杂、性质特殊,事先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或事先不能计算出标的价格总额的;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人紧急需要。④询价采购。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⑤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采购人可以按程序取得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项目只有唯一的供应商;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2)组织开展具体事项的政府采购工作。做好与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对接,参照工程招标的有关工作要求,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依法依规22组织好各项政府采购工作。细致、合理编制采购文件,规范严谨开展采购评标、评审或谈判,尽可能选择最合适的服务或货物供应单位。注重时效控制,并与投资管理要求相衔接。2.4.2合同管理(1)合同文件谈判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采购文件和中标中选人承诺,商使用单位,与中标、中选单位进行合同洽谈,起草合同。代建项目经理应根据代建单位的内部管理规定,将合同洽谈事宜及时报告代建单位总部。(2)合同签订及备案①在规定时限内,尽快达成一致,及时签订正式合同。对中标中选人违背承诺的,依法依规提请行政监管部门处理。②严禁签订阴阳合同。考虑到税票开具需要,原则上应由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与中标人签订三方合同,但应在合同中明确使用单位只承担开具票据和相应资金支付工作,不承担其他风险和责任。应落实代建单位管理中标中选人的相关措施和职责,强化代建单位专业管理职责。③合同签订完成后,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3)合同履约管理①做好合同归档。建立合同管理台账,主要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受委托单位(或承包人)名称、合同范围、合同价款、合同期限、合同生效时间(或签订时间)、合同执行情况、结算额、招标采购方式等内容。②对照合同分解履约责任,将相关责任和注意事项落实到各岗位人员,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做好工作安排,督促专业单位认真履约。(4)严格控制合同变更①代建合同变更:因非代建单位原因导致项目投资、工期发生调整时,应及时与使用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报代建主管部门备案。如使用单位有不同意见或拖延,应及时报请代建主管部门协调,必要时可申请暂停工作。②其他专业合同变更:尽可能减少和防止专业合同变更,对符合约定的变更条件、确需进行合同变更的,应报代建单位本部和使用单位研究同意后,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并按规定报告原合同备案部门。涉及项目投资变化的,应与投资管理相衔接。(5)合同争议处理①代建单位要诚信履约,防止因工作失误出现合同纠纷并被追究法律责任。②代建合同争议处理:代建单位有权就合同争议事项和代建项目重大变更等向代建主管部门请求协调。③专业合同争议处理:依合同尽快反应和处理,避免争议扩大和复杂化,以免影响项目建设全局。对专业单位的不合理要求和违约行为,要依法维护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和的合法权益。如遇困难或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代建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提请协调处理。(6)合同终止管理①代建合同的终止正常终止:23代建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代建方收到代建服务尾款,代建合同项下全部职责履行完毕后,代建合同即正常终止。提前终止:如因使用单位原因,代建合同无法实施,代建单位可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提请代建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后,可提前终止合同。②专业合同的终止正常终止: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后自然失效。提前终止:因专业单位出现约定的无法履行合同情况,代建单位应及时报告使用单位,终止合同,并追究违约单位的责任,确保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的合法权益,做好后续工作安排,尽可能保证项目的正常进度。24第三章勘察设计咨询管理3.1工作内容勘察设计咨询管理是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后,督促勘察设计咨询单位依据合同及相关规范、技术标准,查明、分析建设场地的地质条件,分析、论证工程的技术条件,按时提交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文件,为项目建设全过程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勘察设计咨询管理重点是严格按照使用单位的功能需求和代建目标要求,准确把握场地条件,优化设计方案,防止出现基础数据不准、缺项、漏项等情况,最大限度防止后期出现重大变更。3.2工作依据(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的通知》(建质函[2016]247号)(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建设部建标244号文)(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5)国家和湖南省关于设计各专业适用的技术规范、标准、图集等(6)使用单位提供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7)其他相关政策、标准资料3.3工作程序勘察设计咨询管理流程参见图3-125勘察管理流程咨询设计管理流程3-1勘察设计管理流程图3.4工作方法与措施勘察管理包括初勘阶段、详勘阶段管理。设计管理包括前期咨询、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期设计服务管理。3.4.1勘察管理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的勘察周期,督促勘察单位尽快完成勘察任务,为编制设计文件提供符合要求的勘察文件。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之前完成初勘报告,施工图设计之前完成详勘报告的审查。3.4.1.1组织开展可研阶段勘察。代建单位承担可研报批工作的,应相应组织好可行性研究勘察工作,为合理确定建设场址提供基础依据。3.4.1.2组织开展初勘、详勘,复核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任务书,为勘察单位提供水电、设备进出场等必要的勘察工作条件,复核勘察单位的测量放线、勘探进尺、现场实验,完成见证取样等工作,为项目设计提供准确的勘察资料。3.4.1.3组织勘察报告内审。勘察单位提交的正式勘察成果文件应全面反映选定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对场地内各建筑地段的稳定性和工程地质问题作出定量评价,为确定建筑工程的形式、规模、主要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方案及对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提供足够的工程地质数据资料。3.4.1.4在湖南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网上进行详勘报告报审,将审查通过后的详勘报告与施工图一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及时将审查通过后的26组织初步设计(方案设计)编制及报审组织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施工期设计服务管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报批管理组织开展初勘组织开展详勘阶段管理勘察成果文件报审、备案、归档管理施工阶段勘察服务管理组织开展可研阶段勘察勘察报告提交设计单位作为项目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基坑及边坡支护设计的依据。3.4.1.5及时做好勘察文件的归档。3.4.1.6组织勘察单位参加项目的图纸交底、基础验槽、基础施工方案确定、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并提供勘察服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特殊地质情况,应及时组织勘察单位参与技术讨论,提出解决方案,必要时组织进行施工勘察。如勘察结论涉及到项目基础方案的重大调整导致项目投资的增加,必须与使用单位沟通,及时向发改、财政部门报告,请发改、财政部门协调处理。3.4.2咨询设计管理3.4.2.1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报审(1)在可行性报告批复前开展代建工作的,要根据使用单位确定的项目功能需求和定位,组织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办理土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等相关前置手续(具体前置条件要求应征询负责审批部门的意见),做好与项目投资管理的衔接。(2)组织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内审,确保达到规定深度要求。(3)协助使用单位向发改部门提交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4)组织参加可研报告评审会,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和手续,直至取得可研批复。3.4.2.2初步设计(含方案设计)编制报审(1)明确设计要求。签订设计合同后,及时组织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召开设计现场工作会议,提供设计基础资料(包括使用单位需求、规划部门的规划要求、可研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等),帮助设计单位详细了解项目现场情况。(2)督促尽快完成设计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方案设计)任务书》,协调初步设计(方案设计)相关问题,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初步设计(方案设计)任务书》要求和设计合同按时提交合格的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文本。(3)组织对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文本进行内审。严防缺项、漏项,尽可能优化设计方案以节省项目投资。收集各专业设计管理工程师意见,督促设计单位按相关意见进行修改,将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文本报使用单位审查。提出深化设计条件以满足概算编制的要求。(4)尽快获得使用单位同意。做好与使用单位的衔接沟通解释工作,根据使用单位要求及时修改完善设计文件。使用单位设计决策迟缓,可能影响代建周期时,应及时提请代建主管部门协调。(5)对需要独立批复方案设计的应按有关程序规定要求,将方案文本及时报规划部门审批,并按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开展初步设计。(6)将初步设计文件报可研批复同级建设部门(在长省直项目,投资3000万以上报省住建厅;其它省直项目按属地报批;概算报批见投资管理。)审查,组织参加初步设计评审会,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和手续,直至取得初步设计批复。3.4.2.3施工图设计管理(1)按照合同要求的设计周期,做好施工图设计的进度管理。27(2)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规模、概算进行限额设计。(3)代建单位设计管理工程师应在设计过程中加强与设计人员的沟通协调。(4)发挥代建单位专业设计优势和内审机制,对施工图设计严格内审把关。防止设计出现重大的缺项、漏项,明确相关材料、设备等的标准,避免以后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类型,代建单位可以聘请外协专家,协助对项目设计进行优化。做好与投资管理衔接,必要时根据预算编制的情况相应调整施工图设计中相关材料、设备、装修标准等。填写《综合技术文件校审记录表》,督促设计单位按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后方正式出图。(5)在湖南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网(如有政策变化,按规定方式)上进行施工图报审,督促设计单位按施工图审查意见进行补充说明或修改,直至取得施工图审查报告。(6)及时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7)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设计成果文件进行归档、发放、登记。3.4.2.4施工期设计服务管理(1)在施工准备阶段,组织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并做好图纸会审与设计交底工作。(2)及时组织对各专项工作进行深化设计,保证项目建设按计划进行。(3)组织督促设计单位做好施工阶段的配合工作,包括:①及时论证、修改设计图纸相关问题。②参与施工现场指导及检查验收,必要时根据合同要求派驻现场设计代表。③审核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必要性,确认必须发生的变更。④发生质量事故时,对事故的危害性进行分析,对质量事故处理及缺陷补救方案与措施提出建议,或对处理方案、措施进行技术鉴定。3.4.3贯彻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结合项目特点,积极运用BIM等新技术。28第四章项目投资管理4.1工作内容项目投资管理是指在整个代建周期内,按照政府决策的投资规模,严格控制项目资金使用,通过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和决算,确保项目最终投资不超经批准的投资概算。主要包括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及财务决算等阶段的管理工作。重点是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概算、预算管理要求,确保概算不突破估算、预算不突破概算。4.2工作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3)《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4)《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5)《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6)《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湘建价〔2018〕43号)(7)现行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法律法规文件(如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工程消耗量标准等)(8)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图纸、概算、预算、其它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成果文件,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等(9)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及中标单位投标文件(10)各类涉及资金使用的合同文件(11)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往来文件(含施工工程的相关工程技术资料、文件和费用索赔文件,以及其他涉及工程投资的资料)等(12)其他相关政策、标准资料4.3工作程序项目投资控制总流程参见图4-129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控制施工过程投资控制投资估算阶段管理4-1项目投资控制总流程图4.4工作方法与措施4.4.1.投资估算阶段管理在可研批复前开展代建工作的,应在组织编制可研中,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深度要求,合理确定投资估算,确保不缺项漏项,并报发改部门批准。4.4.2.初步设计概算控制4.4.2.1以可研估算为上限,要求设计单位进行限额设计和编制,确保概算控制在投资估算以内。4.4.2.2代建单位应商使用单位在初步设计图纸内审时进行严格的的概算内审,重点审查定额、指标、工程量、取费标准等,严防重复和漏项。如果确实存在投资估算偏低、使用单位功能要求在设计中无法完全满足的情况,可如实告知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理。代建单位不得自行突破估算投资。4.4.2.3完成概算内审,经使用单位同意后,配合发改部门组织好概算评审会。督促设计单位按评审专家意见修改到位,直至取得概算批复。4.4.2.4因国家政策变化,或使用功能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项目建设投资超过原定概算的,代建单位应报告代建主管部门,并提请使用单位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告,按程序取得主管部门批复,并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实施。在此过程中应暂停与调整事项相关的代建工作。4.4.3.施工图预算控制4.4.3.1组织编制施工图预算在开展施工图设计时,应同步选择造价咨询单位组织编制施工图预算。(1)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单价法编制施工图预算,形成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文件。(2)开好工程量清单编制交底会议。代建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与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向造价咨询单位移交符合要求的工程勘察报告、设计图纸、概算等资料,明确工作量清单编制范围、内容、标段以及材料品牌档次等方面的标准要求。督促造价咨询单位按时间要求提交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文件。4.4.3.2组织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文件内部会审代建单位组织使用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文件初步成果进行会审。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交底会议要求是否落实;(2)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文件是否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3)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文件是否存在漏算、误算、取费不当;30结算阶段管理决算阶段管理(变更、签证和动态管理)(4)明确清单内容和材料价格,尽可能减少暂估价。会审完成后,督促造价咨询单位按照会审意见修改完善,及时出具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成果文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分标段编制的,应遵循稳妥慎重的原则,各个标段的造价宜控制在对应的概算子项范围内。发现总造价超出概算的,应及时组织造价咨询单位、设计单位进行优化调整,确保总造价控制在对应的概算范围之内。4.4.3.3施工图预算报审代建单位应根据项目可研批复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交施工图预算文件和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可研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概算批复、已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报审,及时做好跟踪、解释、对审、修改、完善等工作,直至取得财政评审报告。如果财评报告提出的预算投资超出项目概算的,应及时报告概算批复单位提请处理。4.4.3.4相关招标采购活动和合同管理中的投资控制(1)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通过合理方式确定咨询设计、造价、监理等工程服务费用,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力争节约。(2)施工招标采购应以财评报告的审定工程预算金额作为招标控制价(即上限值),确保招标采购的中标金额控制在上限值以内。招标文件应按照清单编制方式,确定相关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和参数。对牵涉到可能与投标方发生费用争议的合同条款,如风险、变更、费用分摊、不可预见因素等进行公平合理的明确和细化,对造价影响敏感的变更及结算条款进行详细约定。分标段采购的,应编制《概算对比控制表》,及时汇总招标金额。(3)其他设备招标和采购活动应根据投资控制的要求,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合理控制成本。(4)尽可能采用严格的总包方式,以方便投资控制。4.4.4.施工阶段投资控制4.4.4.1严格对照合同和施工实际进度,做好工程费用的支出审核和资金拨付申请,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审核安全文明施工费付款申请。4.4.4.2严格执行项目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制度,做好项目资金支出的台帐管理,及时汇总项目总投资支出情况,编制项目概算控制台账,并收集保存好相关票据(原件需存使用单位,可以是复印件)。4.4.4.3严格做好变更事项的投资控制。有关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后(变更程序详见施工管理章节),代建单位应对变更进行造价测算,需要时组织进行论证。需要增加投资的,首先应与合同价进行对比分析,在合同价内进行优化平衡,确保合同价不超过对应预算。确需突破合同价的,在工程预算内进行优化平衡;确需突破预算的,应与投资概算进行对比分析,在总概算内进行优化平衡,并按有关要求报负责项目预算评审的财政部门同意。单位建设内容投资与概算相比调整较大的,或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确需突破投资概算的,应及时报告使用单位和代建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内部决策同意后提请投资主管部门处理。4.4.5.结算阶段管理4.4.5.1结算初审31项目竣工验收后,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会同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对竣工结算报告进行初审,重点审查编制依据是否合理、工程量是否准确、取费是否合标,并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初审意见完善竣工结算报告。在完成结算前,应有效控制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相关财务人员不得撤出。原则上,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经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的,增加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确需超出10%的,结算价必须保证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4.4.5.2工程结算报审竣工结算报告初审通过后,代建单位应会同使用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3个月内共同报财政部门审查。按照财政部门要求组织施工单位与造价咨询单位做好结算对审和相关说明,签认结算定案表,于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双方确定之日起30日内按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4.4.6.决算阶段管理协助和配合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办理项目财务决算,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和依据,并将决算情况及时报代建主管部门。32第五章施工管理5.1工作内容施工管理是指从施工准备阶段开始至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期间的代建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管理、信息管理、廉洁守法等内容。重点是根据代建合同、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履行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工程质量合格、投资可控,代建单位无安全责任事故,按期通过竣工验收。5.2工作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4)《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5)建筑工程施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技术标准、标准图集(如最新钢筋图集16G101-1-2-3等等);(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7)《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8)《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9)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发改代建〔2015〕1091号)(10)已批准的可研、立项文件、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11)代建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11)代建单位下发的指令性文件(如代建工作联系单、整改通知单等);(12)已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监理规划;(13)其他相关政策、标准资料5.3工作程序代建施工管理流程参见图5-1。33图5-1施工管理流程图34施工准备阶段核查专业分包单位资格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实施五通一平、落实开工条件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与监理规划召开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会议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其他日常管理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管理施工进度管理施工质量管理设计变更管理参与临建设备设施验收签署开工报告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5.4工作方法与措施5.4.1施工准备阶段5.4.1.1组织实施五通一平、落实开工条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准备相关资料,向市政、交通、电力、自来水、环保、燃气、通信、园林等部门申报,办理五通一平(通水、通路、通电、通气、通讯、平整场地)的各项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的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5.4.1.2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与监理规划。代建项目经理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时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单位总进度计划和总平面布置的审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的审查,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工艺与施工流程等。代建项目经理组织审批监理规划(包括安全监理规划),重点审查监理工作目标、监理单位的人员配备与岗位职责、监理工作程序、监理工作方法与措施、监理工作制度,并签署审批意见;代建项目经理应督促监理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进展变化适时调整监理规划。5.4.1.3参与临建设备设施验收。代建项目部应督促总监理工程师对已搭设好的临建设备设施进行验收,代建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参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的临建设备设施联合验收,代建项目部应重点检查临建设备设施是否齐全、临建资料与临建设备设施是否相符等。5.4.1.4组织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代建项目经理应在设计交底前召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并邀请使用单位参加,部署开工前的各项工作。代建项目经理介绍建设项目的基本概况、工期目标、质量管理目标、安全管理目标、投资控制目标、廉政管理目标、信息管理要求等;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对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授权,明确监理的权限范围和内容,听取使用单位提出的建议和要求,督促监理单位整理会议纪要,并发送参会单位。5.4.1.5组织召开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会议。代建项目部应在项目开工前7天向项目监理单位和施工项目部提供建设项目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和地勘报告,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做好收发文记录。正式开工前,代建项目经理应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单位项目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主持召开代建工程设计技术交底会和图纸会审会议,邀请使用单位相关人员和质监站质监员参加,督促设计单位设计交底会后一周内完成会议纪要整理、会签,督促施工单位图纸会审会后一周内完成会议纪要整理、会签。设计交底的内容一般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总体介绍,设计的意图说明,特殊的工艺要求,建筑、结构、工艺、设备等各专业在施工中的难点、疑点和容易发生的问题说明,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关于设计图纸疑问的解释等。图纸会审会议由设计单位对图纸会审问题清单予以解答,通过使用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研究协商,确定图纸存在的各种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355.4.1.6签署开工报告。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督促施工单位报送开工报审表,授权总监理工程师在拟开工日期7天前发出开工令。在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的各项开工准备工作合格后,代建项目经理应商使用单位同意在开工报审表上签署开工意见。项目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5.4.1.7核查专业分包单位资格。对专业性较强允许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须专业分包时,代建项目部需对总包单位选定的专业分包单位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必要时,参加对分包单位资格、实力、财务状况、业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和调查。5.4.2施工阶段5.4.2.1施工进度管理(1)科学合理安排进度。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2)编制施工阶段二、三级进度计划。根据总进度计划要求,分解编制二、三级具体进度计划。二级进度计划包括阶段性工期计划、分部工程计划;三级计划为短周期进度计划,主要反映施工现场的进度要求。同时指导监理单位按三级进度计划审核施工单位的总进度计划、年进度计划(专业工程进度计划)与周计划。(3)代建项目经理组织现场管理人员审批项目监理单位已审核的施工单位总进度计划,商使用单位提出审批意见。现场管理人员审批项目监理单位批准的专业工程进度计划和短周期进度计划,提出审批意见报代建项目经理同意。(4)代建项目经理应不定期组织对项目实际施工进度与计划进度进行检查与比较。发现实际进度明显滞后时,代建项目经理应及时组织现场管理人员、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查找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及时向使用单位反馈情况。如确实将导致代建周期延长时,应及时报告代建主管部门。(5)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代建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代建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核验施工许可证。5.4.2.2施工质量管理(1)代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36(2)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代建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正式设计文件,没有设计文件的,不得施工。(3)代建项目部应根据设计文件做好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管理工作;按照合同文件要求,参加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进场检查与验收,并在材质证明文件或在材料与设备清单上签署检查与验收意见,参加原材料、构配件的抽样送检。使用单位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由代建单位组织使用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由四方在检查验收记录表上签字,移交施工单位。(4)代建现场管理工程师应每天对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项目监理单位落实整改,并在代建日志中记录;代建项目经理应每周组织代建现场管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项目监理单位落实整改,并形成质量检查台账;代建项目经理每月应组织施工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现场施工质量,发现问题形成书面检查记录,及时督促项目监理单位、施工项目经理部整改。如使用单位提出质量方面的要求,应及时组织监理、施工单位会商,并将有关证明或整改情况书面反馈使用单位。(5)代建现场管理人员应参加监理工程师组织的检验批和隐蔽工程检查与验收,并在代建日志上记录。重要(关键)部位的隐蔽工程验收应由代建项目经理通知使用单位、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责任人参加。涉及到设计变更和经济签证的,应在隐蔽工程验收前按程序由参加验收各方完成签证手续。(6)代建项目经理应参加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安排现场管理人员抽查验收工程资料,提前通知项目使用单位参加,并在代建日志上记录。(7)代建项目经理应组织或参加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召开的施工质量专题会议,必要时通知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参加。(8)现场管理人员发现项目监理单位验收程序不符合要求、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或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和措施的,应当及时签发整改通知单,要求项目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发文本上签字,并注明签收时间。督促项目监理单位、施工项目经理部及时整改到位。(9)施工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质量事故的重大隐患或已发生质量事故,须暂停施工时,应及时要求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对于因施工单位原因暂停施工的,应记录直接导致停工发生的原因;具备复工条件时,由施工单位提交复工报审表,项目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代建项目经理审批,签署复工意见;对于因使用单位要求停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现场管理人员应重点记录施工单位人工、设备在现场的数量和状态,具备复工条件时,代建项目经理应及时签署复工意见。(10)对不涉及人员安全的质量事故,应及时报请工程质量监管部门认定责任进行处理,及时整改,并做好索赔记录。5.4.2.3设计变更管理(1)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代建单位应与项目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研究其合理性,商使用单位同意后,作出变更决定,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37(2)因勘察设计一般缺陷等设计自身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修改(补充)工程设计文件报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报使用单位同意后按规定签认审核并实施。(3)代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可在不改变项目主要功能、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和使用安全且不超出总概算的前提下的,提出设计优化建议,商使用单位同意后,交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按规定签认审核并实施。(4)使用单位在不改变项目主要功能、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和使用安全且不超出总概算的前提下,对项目提出变更要求,由代建单位确认可行后交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使用单位从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等考虑提出重大的工程变更,应建议使用单位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如因重大变更需局部暂停施工的,代建单位应安排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和成品保护,同时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代建主管部门。(5)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相关政策及行业标准调整、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需要进行重大技术调整,或因勘察设计存在严重缺陷、漏项、功能性设计错误,导致项目需要重大变更的,代建单位应及时报告代建主管部门,并商使用单位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因此影响代建合同约定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报备。(6)变更经原设计院出具设计文件后,代建项目部应根据施工合同,查看招标、投标清单是否需要办理工程签证。如发生工程量的改变、材料价格的调整等需要办理工程签证的,由代建项目经理组织项目监理单位、施工项目经理部等进行现场核实变更签证工作,并做好录音录像,会同签证单一并存档。使用单位愿意参与的,应请使用单位派人参加。使用单位不参与的,代建单位应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对于隐蔽工程的签证,必须及时、真实收集整理所需资料,工程签证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共同签署意见后,及时分发给各签署单位。(7)设计变更涉及到投资管理的,详见第四章项目投资管理有关内容。5.4.2.4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管理(1)代建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2)代建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代建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3)落实安全、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编制安全、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应急预案。分析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扬尘、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情况,并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检查施工单位对聘用人员提供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检查督促施工单位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疗设施。检查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安排施工人员的劳动作息时间,按照法律规定保障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代建项目经理每周组织代建现场管理工程师对施工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情况进行检查,发38现问题及时督促监理单位落实整改,并形成施工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检查台账;代建项目经理应组织各现场管理人员、施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月对施工安全、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一次以上,并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记录。(4)代建项目经理与相关工程师参加施工单位组织召开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会,提出相关意见。(5)代建单位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协助现场治安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管辖区的保卫工作。(6)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代建单位应商使用单位按规定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请求处理。如使用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同时书面报告代建主管部门协调。(7)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代建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5.4.2.5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其他日常管理(1)检查监理和施工人员到岗。代建现场管理人员应根据监理合同和投标文件每天检查项目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到岗到位情况,做好考勤记录,代建现场管理人员应每周抽查项目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的考勤记录不少于两次。(2)检查项目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和代建单位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处置的时效性、合理性,检查项目监理单位日常的监理资料;检查项目监理单位应急预案情况,抽查项目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履职和能力考核情况。(3)要求项目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对不服从代建单位工作要求的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处理,并对更换的人员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备案。(4)检查项目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廉政情况,防范不良行为的发生。(5)对监理、施工单位履职不到位等情况,或屡次督促整改不到位或发生重大问题时,代建单位应按相关程序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5.4.3竣工验收阶段按照相关规定,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各专项工程验收合格及规划验收合格后才进行竣工验收。专项验收包括人防验收、环保验收、园林验收、消防验收、等等。在进行各专项验收工作的同时,可开展竣工预验收的工作。5.4.3.1人防验收。人防验收包括人防主体验收、人防设备验收和人防竣工验收。人防区粉刷施工前,清理干净人防区卫生,施工单位将人防主体验收申请表上报项目所属人防质监站,人防质监站委派检测单位对人防区主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人防主体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人防主体施工单位、地勘单位、设计单位、人防质监站等相关负责人参加;人防设备安装完成并经检测合格后,由人防设备厂上报项目所属人防质监站申请人防设备验收,人防设备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使用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人防主体施工单位、人防设备单位、地勘单位、设计单位、39人防质监站等相关负责人参加;施工单位将人防竣工验收资料上报项目所属政务中心人防窗口进窗,经项目所属人防办审核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或代建项目经理组织召开人防竣工验收会,使用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人防主体施工单位、地勘单位、设计单位、人防质监站等相关责任人参加;人防竣工验收合格后申领人防竣工验收备案表,由施工单位办理人防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异地建设的无需办理人防工程验收。5.4.3.2消防验收。消防设备设施安装完成或消防土建工程施工完成(如消防道路、消防扑救面等)后,应将有关检测报告等资料上报消防主管部门,由消防主管部门派人到现场查看、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书面验收意见书。5.4.3.3环保验收。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代建单位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建设项目竣工后,代建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代建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代建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保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将环保验收报告上报属地环保局备案。5.4.3.4园林验收。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完成后,代建项目部应告知项目属地林业和园林执法部分,准备好原审批的园林绿化总平面图、园林绿化竣工图,邀请辖区管理人员到现场检查验收,园林绿化施工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意见。5.4.3.5规划验收。(1)室内粉刷工程完成、阳台和楼梯栏杆安装完成、外墙装饰工程完成后,代建单位向项目属地规划部门申请实测,由规划部门开具实测通知单。代建项目经理备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审批单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定位图、规划报建平、立、剖一套(原件扫描)、项目所属地地名委员会出具的房屋有效地址证明、国土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复印件等资料,与房地产测绘队签订合同并现场实测,出具丘图与竣工实测报告。如实测报告与原报建图不一致,请原设计单位出具对比图,用于规划验收。(2)室外管网施工完成后,代建单位向项目所属地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室外竣工测量,由规划部门向项目所属地规划勘测单位发出竣工测量通知单。代建单位备齐城乡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项目放线定位图原件、规划报建图等资料向规划勘测单位办理工程实测,取得实测图。(3)代建单位根据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和房地产测绘队的文件向项目所属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验收。5.4.3.6竣工预验收。单位工程施工完成后,代建项目部参加由项目监理单位组织的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完毕且复验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资料,项目监理单位编写质量评估报告,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代建单位,由施工单位向代建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5.4.3.7工程资料预验收:竣工验收前,由总承包施工单位(电梯、智能化等分包单位整理好资料交总包单位)将项目所有资料整理备齐,向项目所属40地城建档案馆申请资料预验收,经项目所属地城建档案馆验收合格后,城建档案馆出具工程资料预验收合格文件。5.4.3.8组织召开竣工验收会议。代建项目经理收到项目监理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在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项目所属地城建档案馆等相关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同时报告邀请代建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监理单位对竣工验收中的质量和功能缺陷在48小时内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施工单位对不合格的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完成修补、返工或其它补救措施后,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竣工验收程序重新进行验收。5.4.3.9代建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五份,代建及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备案机关、城建档案部门及产权管理部门各一份。5.4.3.1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备齐工程结算相关资料,上报使用单位,开展代建项目工程结算工作。结算工作内容详见第四章项目投资管理。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备案前应督促施工单位尽快配合完成结算对审工作,防止久拖不结,影响代建实体移交和团队人员正常退出。41第六章实体移交管理和后续服务6.1工作内容实体移交管理和后续服务是指代建单位按照合同进行实体移交、档案移交及配合决算办理,根据需要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做好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管理与服务。重点是要善始善终全面完成代建工作,及时高效做好项目部人员撤出后有关服务工作。6.2工作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3)《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91号)(4)《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5)代建合同及代建招投标文件(6)各专业工作单位合同及其招标文件(7)其他相关政策、标准资料6.3工作程序实体移交管理和后续服务总流程参见图6-1。426-1实体移交管理和后续服务总流程图6.4工作方法与措施6.4.1编制项目移交计划代建项目部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对于项目验收、备案、决算、移交等的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移交计划。项目移交计划内容包括:档案移交计划、实体移交计划、回访保修制度等。6.4.2城建档案馆资料移交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15天内,代建项目部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等单位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的要求将相关工程资料整理汇总向城建档案馆进行移交。代建项目部应组织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根据准备的目录清单进行移交登记确认,表格登记后各方分别存档。6.4.3代建实体移交(1)实体移交前,代建项目部组织水、电、空调等施工、安装单位及设备供应商向使用单位进行交底及操作培训,形成培训记录交使用单位存档。备品、备件必须做好专门的交接记录,相关资料应单独建档保存。代建项目部应在办理实体移交之前,编制项目内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保修期限汇总表,并提交使用单位。在实体移交证书颁发前、各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代建单位负责各工程日常维护,采取措施及时做好缺陷修复。(2)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并完成工程结算支付后,代建单位应在30天内向使用单位递交项目实体移交申请报告。使用单位在收到代建单位项目实体移交申请报告后30天内,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功能要求和合同约定办理实体移交验收,验收中如发现功能或质量缺陷,可提出整改和完善要求,代建单位应组织整改43城建档案馆资料移交完成代建管理工作后续服务后续服务编制项目移交计划代建实体移交以满足要求。整改完成后,代建单位会同使用单位报请代建主管部门申请召开实体移交会议。会上代建主管部门核实代建合同、履约保函、初步设计批复、概算批复、预算评审报告、各专业工作单位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结算报告等资料,并进行移交前的监管评价。如使用单位无故不按时间约定办理实体移交验收的,可申请向代建主管部门协调。实体移交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向代建单位出具实体移交证书,工程实体移交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3)代建单位凭实体移交证书到代建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移交信息入库后,代建管理团队人员可退出。6.4.5后续服务6.4.5.1做好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管理与服务。实体移交证书颁发后,各单位工程尚在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出现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缺陷又遭损坏的,代建单位须应使用单位要求组织做好修复工作。缺陷期后,工程尚在保修期内的,由使用单位为主做好质量保修工作,代建单位提供必要的质量责任认定等配合服务。6.4.5.2工程决算工程决算详见第四章项目投资管理。6.4.5.3不动产权证办理代建项目部应按房产相关管理部门要求,配合使用单位完成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并取得登记表。代建项目部应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配合使用土地单位准备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办理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申请材料以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布的材料目录清单为准。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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