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in
升级VIP 登录 注册 安全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word文档 > 标准规范 > 公司整体改制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方案

公司整体改制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方案

收藏

本作品内容为公司整体改制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方案,格式为 docx ,大小 21544 KB ,页数为 11页

公司整体改制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方案


('公司整体改制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方案1战略投资者的概念关于战略投资者,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不同的场合下所指含义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实践中一般有两种情况下会提到战略投资者:1、股票公开发行时,一些获得配售股票的投资者被要求锁定一定期限的流通权,即过了锁定期才能出售其所持股票,其禁售期比普通投资者长,一般在1“年以上。比如深交所定义战略投资”“者为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与发行人具有合作关系或合作意向和潜力并愿意按照发行人配售要求与发行人签署战略投资配售协议的法人,是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事实上,在公开招股的配售中,一些战略投资”者由于持股比例很少,无法影响到公司运营,也谈不上业务合作,往往过了禁售期就抛售股票,获得差价。2、在非公开发行时,认购公司股份的投资者。本文所指战略投资者均为这种类型。一般认为,这种战略投资者分为两类,一类是财务型战略投资者,它们一般是投资银行、私人股权(privateequity)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各种金融公司。其目的主要是希望取得经济回报,一般会在尽可能早的时候进行套现。另一类是产业型战略投资者,它们具有雄厚的资本实力与产业背景,主业与被投资公司处于同一或相近行业,与对象企业产业和业务关联紧密。它们能为被投资公司带来技术、市场营销、运营上指导或合作机会。与财务型投资者相比,其持股量一般较大,直接参与被投资公司的治理。它们承诺的持股期更长。在有些情况下,二者的界限比较模糊。比如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权多元化中引进的战略投资者,本身也是金融公司;一些实业公司将股权投资视为一项财务型投资。2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中要考虑的一般因素战略投资者的选择、谈判和签约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在现阶段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的战略投资者引资中,其成功与否除了企业自身因素外,还取决于政策导向和主管部门意愿,甚至受到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影响。以下讨论分析其中的关键性因素。1、战略投资者资质一般而言,公司考虑引入战略投资者时,需要对战略投资者国籍、所处行业、资产规模、运营历史、有无不良记录等基本条件加以限定,作为战略投资者的最低门槛。这样,可以将那些规模小、历史短、有不良记录的机构排除在外,提高战略投资者的遴选效率。比如,建行从一开始就给自己的引进战略投资者工作确定了三大标准:第一必须是国际上知名的大型境外金融机构,总市值要在300亿美元以上,总资产要在3000亿美元以上;第二是这些金融机构在业务领域要具备专长和领先优势,愿意向建行转移技术和管理经验;第三是他们的中国战略和建行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2、业务合作前景与承诺在全球流动性泛滥、资金过剩的情况下,不仅应选择资金雄厚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更应看重它们能否为公司业务发展有所帮助。我国在商业银行的外资引进中,一般都与最大入股外资方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比如,汇丰银行以19.9%的股份进驻交通银行后,二者签订了《信用卡业务合作协议》、《品牌许可协议》、《技术支持和协助协议》等一揽子业务合作协议,根据这些协议,交行将与汇丰银行合作成立一家独立的业务单元从事信用卡业务,汇丰银行许可交通银行使用汇丰集团及汇丰银行的品牌,期限3年;汇丰银行每年将向交行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内容包括风险管理、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财务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人力资源管理5个方面;交通银行每年可派少量骨干到汇丰银行学习管理。3、战略投资者财务状况战略投资者财务状况反映了其资产的安全性和持续性,从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战略投资者的履约能力。除了要关注资产负债、现金流等基本面外,还要注意候选者是否负有或有负债,如重大的未决诉讼、表外融资、对外担保等,因为这些事项极有可能对企业未来的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甚至会影响到对被投资企业所拥有权益的归属。一般而言,对规模较大的战略投资者,单笔投资占其资产的份额很小,此时更应关注外部因素,如政策法律、重大诉讼对公司持续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4、持股比例持股比例代表了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也直接和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地位相关。引入战略投资者要考虑其比例对原有股东控制力的影响。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4年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时,要保证国家股或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在原国有企业中的控股地位。国有股权控股分为国有股权持股比例超过50%的所谓“绝对控股”,以及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国有股权持股比例高于30%、低于50%,国家对企业具有控制性影响的所谓“相对控股”。从公司法律来看,一般规定超过1/2以上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普通决议”,超过2/3以上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特别决议”(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因此,要保证国有资本的绝对控制力,国有股权应占到2/3以上。考虑到未来公开发行或其他增资扩股情况,引入战略投资者时还应多为国有股权比例留有余地。另一方面,战略投资者所占的股份比例并不是越低越好。股份过低,战略投资者无法参与公司治理,缺乏与被投资公司长远合作的动力。《公司法》中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持有或合计持有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议或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议;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如果要推动和战略投资者的长期稳固合作关系,主要战略投资者在公司中的股份一般不应低于3%。考虑到公开发行后,该比例会进一步降低,主要战略投资者在公司中的初始股份一般不应低于5%。从我国大型骨干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实践来看,在引入战略投资者时原国有股东一般不低于70%。单个战略投资者一般不超过20%。比如银监会目前规定,单个入股国内商业银行的股权比例分别不得超过20%,多个外资金融机构累计入股比例不超过25%。事实上,随着公开发行上市的实施,国有股东和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比例还会进一步稀释。以四大商业银行为例,目前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国家股比例分别为70.6%、67.49%、71%。目前,这些银行中,单一最大外资股东为交通银行的股东汇丰银行,所持股份占总股本的18.60%。高盛在工商银行公开发行后,所占股比仅为4.93%。苏格兰皇家银行在中国银行公开发行后,所占股比为8.25%。5、持股锁定要求为了保证战略投资者能在一定时间内保持和被投资公司的利益关联,而不是只通过售股赚钱,一般会约定战略投资者所持股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出售。比如,高盛入股工商银行,有3年的锁定期;瑞银集团(UBS)入资中国银行也是如此。在一些情况下,还会限定战略投资者的股权转让对象,以确保公司的股权向原有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集中。6、参与公司管理的要求董事会是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公司法》还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因此董事会的席位至关重要。在董事会中享有话语权,就可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如果在董事会中超过了一半,就能控制董事会,支配公司的经营决策。此外,监事会由于具有监督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提议召开股东会并提出议案的权利,也在公司治理权力体系中占有重要作用。在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谈判中,董事会、监事会、关键高级管理人员(如首席财务官、技术型企业中的首席技术官,即CTO)人选是一个重要的砝码。一般说来,投资者所占股比越高,越有可能获得更多的董事会席位。在实践中,战略投资者所能获得的董事会议席还取决于双方谈判力量的强弱。如果战略投资者急于入股,可能会在董事会议席上做出让步。比如,美洲银行目前占有建设银行9%的股份,但却只在建设银行董事会12人中拥有一个席位;汇丰银行所持股份占交通银行总股本的18.60%,却18名董事中仅有1名代表,另有1人担任其副行长。7、竞争回避在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谈判中,常有关于投资者不得在某些领域(或地域)开展特定业务的限制性条款,以避免对被投资公司产生直接的业务竞争。当战略投资者与被投资公司从事相同或相近行业时,这样的约定十分必要。这些领域可能是被投资公司的薄弱环节,或者将在该领域与战略投资者开展合作。在中国银行与苏格兰皇家银行达成了战略性投资与合作协议中就有竞争回避的相关条款(但详情没有披露);美洲银行也承诺,不在中国大陆与建行的个人银行业务进行竞争。竞争回避条款为被投资公司提供了一定的保护,但这种保护的作用其实比较有限。外国投资者通过投资入股中国企业,最终的目的还是要进入中国,随着世贸谈判承诺的兑现,中国的很多行业也将逐步开放,允许外商单独直接投资。比如,入股交通银行的汇丰银行、入股广发银行的花旗银行,在中国境内的独立开展的商业银行业务增长迅速,已经有相当规模。因此,被投资公司还是要利用竞争回避保护,苦练内功,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方能立于不败之地。8、管理层的业绩承诺为了降低投资风险,确保在预定时间内以公开上市等方式退出投资,一些战略投资者要求被投资公司及管理层对未来业绩做出承诺。在被投资公司处于相对弱势的情况下,战略投资者入股常会有这样安排(俗称“对赌协议”):双方对于未来企业收益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带有期权色彩。在我国商业银行引入外资战略性投资者的过程中,没有关于“对赌协议”安排的报道。但在其他一些民营企业或地方国企的战略投资者引资案例中出现了“对赌”协议。9、触发反垄断调查与否为了防止某些战略投资者在特定行业的大规模投资威胁产业安全和自由竞争,各国政府一般会出台相关的反垄断法规。选择战略投资者之前,要对其在被投资公司境内的有关情况作详尽的调查分析,避免选择那些有垄断嫌疑的机构作为投资者。我国2006年8月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也有相关的反垄断审查条款:“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2)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后者将共同或经协商单独召集有关部门、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并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 编号:1700847288
  • 分类:标准规范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11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21544 KB
  • 标签:

广告位推荐

相关标准规范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