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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内幕交易及内部员工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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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内幕交易及内部员工交易制度


('北京安家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及内部员工交易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安家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个人投资行为,防止出现利益冲突,防止员工个人投资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影响公司声誉和业务活动开展或者对公司构成重大合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内幕交易对公司、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不利影响,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制度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订。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及派遣制员工(以下统称“员工”)。第四条本制度所规范的证券和股权投资行为包括:1、股权投资基金投资;2、股权投资,指投资于未公开上市的公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投资以及通过股权转让、赠与、继承或增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利润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第六条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之日。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可直接或北京安家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人员。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的确定:(一)涉及定期报告和业绩公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信息披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提出;涉及其他业务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提出;(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分别由相关部门、单位根据监管规定及工作职责提出后,由信息披露主管部门汇总,报主管领导批准。第三章登记备案第九条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主动开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单确定、登记备案等工作。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单位根据要求对外报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先做好公司内部人员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对外报送信息后,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报送情况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信息的填报、汇总程序。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监管要求将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情况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向证券监管机构履行报备程序。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原始资料和汇总资料的管理工作,有关档案应当妥善保存。第四章防止内幕交易及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利益,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帮助他人谋取利益。负责组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各部门、单位应当对相关人员做好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规定的提醒,并在内幕信息存续期间做好有关规定的第二次提醒。第十四条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函,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必要范围内。北京安家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依法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内部员工交易限制第十六条公司员工投资本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其投资行为所适用的认(申)购、转换或赎回费率等应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告等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公司鼓励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等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或者基金经理购买本人管理的基金产品,并鼓励员工通过定期定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长期投资。第十八条员工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应事先报公司备案,并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和公司利益优先的原则,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第十九条员工进行股权投资的限制:1、不得投资于与公司有或者可能有重大业务关系、竞争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公司;3、不得在其投资的公司中兼职并领取薪酬;4、不得进行其它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股权投资;5、不得进行无论在规模上还是性质上会影响员工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股权投资。第二十条员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原未上市的股权投资转为上市的,应按下述流程进行处置:1、公司管理的基金或投资组合参加该股权投资的询价和投资的,持有该股权的员工应本着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不得参加有关投资决策,并主动向公司提出回避;2、该股权投资可以公开交易的,员工应在3个月内卖出。北京安家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执行董事应及时修订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安家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二○一六年二月一日',)


  • 编号:1700847022
  • 分类: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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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格: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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