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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制度(投资管理、内部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员工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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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制度(投资管理、内部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员工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精品文档]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制度:一、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业务管理制度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三、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四、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五、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员工个人交易制度六、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投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实现基金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开展的各类投资业务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投资原则及标准第三条投资原则(一)投资策略定位于对上市前的成长优质企业股权进行投资,追求与被投资项目公司共同成长,并为基金投资人获得满意回报。(二)考虑到风险投资的风险较大,在投资方向上将优先选择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要求且具有较大增值潜力的项目进行投资,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第四条投资资金的分配合理分配各期募集资金,以确保公司能获得持续而稳定的投资收益。第五条投资限制(一)不得投资于非股权投资领域(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工具除外);(二)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三)不得为非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所投资企业要求担保的,应按股份比例承担担保责任,且须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四)不得直接投资于经营性房地产业务;(五)不得从事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业务。第六条投资标准(一)选择投资的项目应在行业内具备核心竞争优势,例如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技术优势、新商业模式、具备稀缺资源优势或准入资格等,并至少具备以下五点:(1)发展战略清晰、未来增长可预期;(2)清晰且经检验的有效盈利模式;(3)稳定、专业、可沟通的经营团队;(4)法人治理结构清晰;(5)具有完整财务、税务记录,无潜在损失。(二)有足够的安全边际,投资价格合理;第三章组织管理与决策程序第七条公司投资管理业务的运作部门主要包括:投资立项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以及综合管理部。第八条投资立项委员会是项目立项的评审决策机构,由公司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组成,对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立项评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对时间要求紧迫的立项项目,可灵活掌握。第九条投资立项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对立项审核工作负有勤勉、诚信之责;(二)对投资经理经筛选后提交申请立项的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立项的决定;(三)组织项目的审慎调查工作,对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的项目文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第十条投资立项委员会由3人组成,项目立项由立项审核委员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人1票。每次参加投资立项会议的委员为3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2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2票为未通过。立项审核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并简要说明原因,不允许投弃权票。因故无法参加立项评审会议的委员可书面提交表决意见。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业务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产生。每次参加投资决策会议的委员为5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4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4票为未通过。因故无法参加投资决策会议的委员可书面提交表决意见。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为:(一)制订、修改公司的投资策略与投资政策;(二)审核立项申请文件(提交的文件),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小组会议,独立发表评审意见并客观、公正地行使投票权;(三)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审,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投资的决定;第十三条综合管理部是投资立项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公司投资管理业务运作的后台支持部门。第十四条综合管理部的职责为:(一)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项目立项会及投资决策会;(二)管理项目资料和会议文件;(三)其他与项目投资管理相关协调支持工作。第四章投资业务流程第十五条项目的投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项目初审、立项管理、审慎调查、投资决策、协议的起草和执行、跟踪管理、投资退出等步骤。第十六条项目初审投资经理负责收集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材料,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评判,提出可否跟进的初审意见。第十七条立项管理立项是审慎调查前的一项工作。对具有进行审慎调查价值的项目,投资经理应填写《立项申请报告表》,连同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等有关资料,报公司立项会审批。投资经理将项目基本情况向立项委员会委员进行汇报,评审委员应对立项会所评审的项目出具书面的评审意见,经委员一致认可的项目即可开展尽职调查工作,若委员对项目最终持否定意见,则该项目终止。对未通过立项的项目,应将资料交由综合管理部归档。第十八条审慎调查对经立项会批准立项并决定进行审慎调查的项目,由执行董事组织项目组进行项目的审慎调查与评估。在完成项目现场的审慎调查后,项目组应制作完成《项目审慎调查报告》及《项目投资建议书》。第十九条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采用会议方式,全体委员均须表决。自所有投资委员接到全套评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并形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意见表》。项目在通过决策之后的后续入资过程中,若因客观原因遇到与投资决策会议表决之时发生预设条件的重大变化,应撰写书面报告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重新表决。第二十条合同的起草与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项目投资决议后,由项目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以及公司律师起草的投资合同标准文本与拟投资企业及其原股东进行合同条款的磋商,洽谈投资协议。在起草完项目合同后,投资经理需填写《合同审批表》,按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要求,一并逐级上报审批,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合同审批表》应列明:投资金额、投资方式、违约责任条款、管理约束等项目投资的保护性条款的简要内容。投资合同签署生效后,由投资经理负责合同的具体履行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第二十一条跟踪管理公司对所投资项目原则上通过委派产权代表进入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监事会,并由投资经理配合进行项目投资后的管理工作。产权代表及投资经理的主要职责为:(一)依照《投资合同》的规定,负责监管投资资金到位;(二)督促被投资企业及时出具有效的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三)监督被投资企业章程的修改和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办理;(四)监督被投资企业融资资金的使用,如与资金使用计划有重大变更,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五)定期将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告呈报公司,并向公司书面汇报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填写《企业季度情况报告表》;(六)代表公司参加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不得缺席,并按照经批准的表决意见进行表决;(七)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八)完成公司安排的其他保障公司在被投资企业内利益的工作。第二十二条投资退出投资经理提交《投资退出方案书》,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同意,并组织实施,项目退出后完成《项目总结报告》。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客户及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2)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4、控制活动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1)投资控制制度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2)会计控制制度①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②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③公司真实、全面、及时地记载各项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监督职能,确保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建立完整的业务台账系统,并通过业务台账系统和会计核算系统交叉印证,防止出现帐外经营、账目不清等问题。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⑤公司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强化资产登记保管工作,确保公司及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5)监察制度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5、信息沟通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6、内部监控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项目运作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类业务。第三条风险控制原则公司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6)防火墙原则: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所、资金、账户、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严格防范因风险传递及利益冲突给公司带来的风险。第二章风险控制组织体系第四条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公司应根据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将风险控制工作纳入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之中。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共分为五个层次: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部、业务部。第五条各层级的风险控制职责董事会职责:(1)审议批准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基本制度,决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听取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报告;(2)审议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股权投资项目;(3)决定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机构的设置;(4)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其职责包括:(1)组织拟订公司的风险管理基本制度;(2)对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的股权投资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3)监督和评估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职责:对单笔投资额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不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的40%的股权投资项目的投资和退出作出决策。风险控制部是公司内专职的风险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1)独立于业务部开展风险控制、合规检查、监督评价等工作;(2)在项目决策过程中出具合规意见;(3)对投资协议进行审核;(4)在出现重大问题时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报送相关专项报告。业务部职责:具体负责项目开发、执行、退出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业务部负责人作为股权投资项目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部门内部的风险控制执行工作,并负有及时报告、反馈项目投资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和风险问题的职责。一般情况下,项目组配备一名具有项目公司所属行业相关背景的人员。第六条为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公司设立独立于项目组的后台管理和监督部门。综合管理部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的文档管理、印章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董事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筹备,以及相关会议资料的管理等。财务部负责股权投资业务的财务核算和资金划拨,为股权投资项目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第三章风险控制流程第七条风险管理的业务流程由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五个步骤组成,是制定风险管理战略及防范措施的重要基础。第八条风险识别指对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内部及外部风险的来源进行辨别。第九条风险测量是对风险的严重程度及发生概率进行科学合理的量化。第十条风险分析主要对风险的驱动因素进行归因分析,并评估其影响,提出避险建议和措施。第十一条风险控制是对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制定风险防范和处理措施。第十二条风险报告是指业务部、风险控制部根据职责范围和报告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的与风险评估分析相关的报告。第四章风险识别与评估第十三条股权投资业务面临政策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合规风险等多种风险。公司运营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各种风险进行必要的识别、评估及分析,履行相关的风险控制职责。第十四条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项目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并且会影响项目公司的估值和退出方案的实施,从而转化为投资失败风险。项目公司所属行业的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税收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投资前后技术、市场、产品、客户发生不利变化,并导致项目公司偏离投资方案、估值整体下降,造成无法退出或亏损退出。第十五条合规性风险项目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对法律法规等理解有误、故意违反则将出现合规风险;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要求,对法律法规等理解有误或故意违反则将出现合规风险。第十六条法律风险与被投资方、合作方、项目管理人之间的合同协议存在缺失导致出现不利于我方的诉讼。第十七条操作风险股权投资业务包括投资项目的选择(即项目开发、初步审查、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项目实施)、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项目退出等业务环节,在上述每个环节均存在操作风险。主要可以归纳为决策失误、投资失控、员工内部欺诈、被投资方和合作方的外部欺诈、尽职调查存在缺失、资金划拨差错、项目公司经营管理不善、项目跟踪缺失、项目公司报告不畅等风险,其中,决策失误、投资失控是重大风险。第十八条市场风险由于股权投资业务从项目投资到投资退出往往要经历宏观经济、项目所属行业、产品市场、证券市场等的波动,导致项目公司估值、项目退出的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从而造成退出方案无法实施或投资目标无法实现的风险。其中,对以上市为退出方式的项目,证券市场整体下行的系统性风险是难以控制的。第五章风险控制第一节合规风险的控制第十九条公司对股权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分析和检查,控制投资业务的合规性风险。第二十条公司通过以下手段对合规风险进行事前和事中控制:(一)为保证股权投资业务合法、合规,制定、审查相关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二)制订、审阅股权投资业务的相关合同、协议,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三)监督股权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执行;(四)确保股权投资业务投资决策服从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第二十一条公司通过以下手段对投资项目进行事后控制。(一)制定股权投资业务的合规检查制度;(二)对股权投资业务运作和内部管理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并向公司通报;(三)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确保资产管理业务遵守公司内部制度。第二节市场风险的控制第二十二条市场风险的控制措施主要体现在投资立项环节上。第二十三条公司制订项目立项标准。立项标准应该参照国家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关于投资范围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四条业务部应当根据立项标准和投资范围,对备选企业进行筛选形成项目池。项目人员应当在广泛收集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材料的基础上,对入选项目池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和风险收益分析。符合立项条件的,根据公司规定申请立项审批。第三节法律风险的控制第二十五条风险控制部应当对公司签定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进行审核,防范法律风险。第二十六条在项目运作过程中,风险控制部提供法律方面的专业支持。必要时,可申请引入外部中介机构提供法律服务,防范法律风险。第四节操作风险的控制第二十七条公司制定专门的项目管理和投资决策制度,明确项目投资的业务流程和具体要求。第二十八条为维护公司的权益,项目投资的范围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将公司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二)不得将公司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三)单笔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如果突破30%,需提交股东审议;(四)单一投资股权不得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的40%,如果突破40%,需提交股东审议;(五)不得将公司资产投资于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六)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第二十九条尽职调查的风险控制(1)公司建立尽职调查制度,规范尽职调查的工作内容。项目组在尽职调查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程序,记录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形成相关报告。(2)项目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对拟投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3)项目组应当对尽职调查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负责。(4)项目组认为必要时,可申请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参与或独立进行调查工作。第三十条投资决策的风险控制(1)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投资或退出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独立发表审核意见;(2)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委派专人或聘请外部专业机构进驻现场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提交独立的调查报告;(3)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项目投资和项目退出必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项目,应当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股东审议。第三十一条项目管理的风险控制公司建立对已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机制。(1)项目组负责项目投资后的跟踪管理,具体包括:定期实地回访项目公司;定期收集项目公司财务资料、行业发展情况、企业财务状况;定期对项目公司进行重新估值;定期对原定退出方案的可行性进行重新评估等。(2)项目组负责每月度、每半年度完成项目公司一般估值工作和全面估值工作,编制《月度项目情况报告》和《项目股权价值评估报告》(每半年),并向主管领导提交估值报告。第三十二条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对投资项目重大风险事项的处置进行决策。项目组在跟踪过程中发现公司在项目公司中的权益发生变动、或者项目公司的财务指标恶化、亏损等重大事项的,项目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规则另行制定。第三十三条公司建立项目退出审批机制,对项目退出进行决策。当项目达到预期投资目标或出现重大紧急事项需要退出时,项目组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退出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股权投资项目,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审议。退出方案未通过审议的,项目组应当研究并重新设计退出方案,直至项目实现退出。第五节其它环节的风险控制第三十四条对财务与资金管理的风险控制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制定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配备专职的财务核算人员。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使用资金、单独开立银行账户。第三十五条对人员管理的风险控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专职。第三十六条公司建立专门的内部控制机制,对公司风险进行隔离,防范利益冲突,规范关联交易。第六章风险控制报告第三十七条风险控制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性报告两类。第三十八条风险控制部定期对公司业务运作、日常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风险评估与评价,在每年度4月底、8月底前向公司领导上报年度或半年度风险控制报告,为公司决策提供依据。第三十九条公司发生或可能重大事项的,风险控制部接到报告后,根据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规定向公司领导报送临时性报告。第四十条风险控制报告中应明确风险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应对或补救措施等内容。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风险控制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金制度建设,规范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特制定稳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第二条信息披露原则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三条信息披露内容基金信息披露实行定期披露、临时披露。其中定期披露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治理信息、管理信息、项目信息、财务信息、募集信息、重大事件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临时披露的信息包括:项目动态信息、突发事件信息、重大事件及重大人事变动公告、临时财务信息等。第二章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形式第四条披露时间。定期信息以半年为披露时间节点,临时信息随时披露。第五条主要形式。以邮件形式发至各基金合伙人。管理人留存纸质文件备案。第六条信息披露流程。基金经理拟定报告公司董事上核查、签字基金经理发送报告。第三章信息披露格式第七条日常信息(word文档)第八条财务信息(excel表格)第九条要求(一)充分认识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性。公信力是基金的生命力,信息披露工作是公信力建设的根本举措。要把信息披露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二)明确责任,要按照层级负责和谁经办谁落实的原则,责任到人。对外披露信息时,提供信息要及时、准确、详实。对披露信息不及时、不准确,受到合伙人质疑的,将追究直接落实人的责任。(三)加强对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总结。要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不断进行总结和补充,逐渐形成带规律性和比较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同时,信息披露工作情况将纳入基金经理工作年终考核中,奖优罚劣。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员工个人交易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投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护投资者利益,树立公司员工的良好职业形象和维护公司声誉,规范公司员工的执业行为,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开展的各类投资业务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员工个人交易原则及标准第三条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第四条员工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第五条员工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维持专业胜任能力。第六条员工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第七条公司员工不得进行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交易。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第八条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公司员工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公司员工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未妥善处理的,公司员工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第九条公司员工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二)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市场;(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五)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八)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九)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十)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条公司员工应主动倡导理性成熟的投资理念,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导向,自觉弘扬行业文化,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规范自身行为,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服务社会和投资者。第三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或相关服务,适用本办法、本公司其他业务规则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本公司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第三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了解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二)了解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三)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四)提供产品或服务前,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性质、特点、业务规则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五)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第五条本公司可对参与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等方面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本公司的投资者按照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成为合格投资者。第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履行以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一)对于投资者,应当全面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二)对于本办法投资者,应当履行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第八条投资者要求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公司认为该产品或服务超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应当向投资者警示风险。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准入条件的投资者,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第九条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公司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引导公司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本公司开展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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