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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计划,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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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计划


('F市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F市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目录第一部分释义……………………………………………………………1第二部分特别说明……………………………………………………..2第三部分B公司基本情况…………………………………………..4第四部分重整方案……………………………………………………..8第五部分经营方案……………………………………………………..13第六部分债权审查及分类………………………………………15第七部分债权调整方案…………………………………..…………17第八部分债权受偿方案………………………………………………20第九部分执行方案……………………………………..…………21第十部分终止重整程序………………………………………………23第十一部分终止执行重整计划…………………………………24第十二部分表决方案……………………………………………………..25第十三部分结语…………………………………………………………..261第一部分释义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的含义如下:序号词语含义1F中院指F市中级人民法院。2B公司指F市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地产公司指在F市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在册的B公司的唯一股东,即Y地产发展有限公司。4债权人指对B公司享有债权请求权的全部债权人。5普通债权人指对B公司享有债权,但对其财产处置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6建设工程款债权指符合《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等相关规定,可在B公司“B沣尚”项目处置价款中优先受偿的债权。777户购房者指74户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3户已签订《B苑认购协议书》的住宅购房者。8债权确认金额指经管理人审核并报F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9普通债权总额指F中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临时普通债权、诉讼未决的普通债权及经管理人通知但暂未申报的普通债权总额。10普通债权受偿率指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的比例。计算公式为:(投资商投入的资金-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建设工程款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总额×100%。11普通债权的减债偿还指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按重整计划获得的清偿。12提存款指对诉讼未决的债权、有异议的债权及管理人通知但暂未申报的债权,按债权人申报债权金额或管理人初步调查核实的债权金额,依据重整计划计提该部分债权人可能受偿、等待分配的款项。134笔对外应收债权指B公司对Y创新铝业有限公司、Y幕墙有限公司、刘胜田、菱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债权合计2398.2万元。14再分配指管理人将相应债权人依法领取后剩余的提存款和4笔对外应收债权的回收款,按重整计划再次分配给普通债权人。第二部分特别说明1、本次债权人会议设立建设工程款债权组、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2及出资人组共四组,对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2、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未获得F中院强制裁定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F中院裁定批准的,F中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B公司破产。3、F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B公司及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4、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5、B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F中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可以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B公司破产。6、F中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7、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B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8、若重整成功,普通债权人受偿率最低为6.57%,最高为9.83%,且将在2015年6月30日前按重整计划受偿。若破产清算,成功处置“B沣尚”项目的,普通债权人受偿率可能仅为3.22%,且必须待买受人开发建设完工、77户购房者收楼后才可以进行3分配,预计在2017年12月底受偿。若破产清算,未成功处置“B沣尚”项目的,参照F“四通大厦”(现F恒安瑞士大酒店,处置期10年)、F兆银酒店(现星星华园国际小区,处置期16年)及F时代广场(自1994年至今尚未处置成功)处置情况,项目可能低价处置或无法处置,受偿率可能为零,受偿时间无法预计。9、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7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3份《B苑认购协议书》,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投资商承担。10、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12份与“B沣尚”项目相关的施工及监理等合同以及1份《复印机租赁合同》。管理人决定履行之前产生的债权纳入债权分配的范围,之后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投资商承担,本文另有规定的除外。11、特别风险提示:投资商除了支付8000万元外,还应承担“B沣尚”项目后续资金投入和开发、建设、销售、竣工及交楼等责任及相应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承担项目复工后对总包单位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省六建)等施工单位的一切义务、办理B公司开发资质续期、建设市政及配套工程、解决出让合同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处理可能存在打桩震裂相邻民房的赔偿、解决逾期交楼的问题及履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合同等】。12、B公司按重整计划为Y创新铝业有限公司、广东一百铜业有限公司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投资商承诺B公司不再向两公司追偿。13、本文数据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截止至F中院规定的债权申报截止日:2015年5月15日。4第三部分B公司基本情况一、工商信息。成立日期注册号注册资本注册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股东经营范围二、B公司破产重整。2015年1月12日,B公司向F中院申请破产重整。2015年3月16日,F中院裁定受理B公司破产重整【号】,并指定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号】。2015年3月19日,管理人在《F日报》A08版刊登B公司破产重整公告,通知债权人在2015年5月15日前申报债权,并于2015年5月21日上午10点在F中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15年5月21日,F中院在第三十二审判庭召开B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向F中院及债权人作了《破产重整工作报告》;F中院征询债权人意见后,指定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F支行为债权人会议主席。三、“B沣尚”项目概况。51、项目规划。B公司投资开发的“B沣尚”项目位于F市禅城区聚边路8号,项目用地四至为:东至规划道路,南至规划道路,西至聚边工业路,北至兴业二路。该项目宗地面积10910.20㎡,规划建筑面积40600.32㎡,其中地上6座14层,地上2座2层及地下室一层。2、施工进度及预售情况。截止至2015年5月15日,项目建设已完成全部工程的46%,已预售77套(含3套认购)。具体情况如下:序号楼座施工进度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住宅预售(套)11座建至12层已取得1222、3座正负00未取得034座建至9层未取得045座建至12层已取得2356座14层已封顶已取得42合计773、省六建停工索赔,农民工聚众闹事。2015年3月15日、3月31日,省六建分别向B公司发来《致函》、《关于兴业二路以南、东鄱路以东(佛禅网挂2013-002商住小区)工程甲方破产重组后总包单位的施工计划及相关意见和要求》、《违约索赔函》等,指出B公司未能支付工程进度款,其已于2015年春节后停工,要求B公司承担停工损失(从2015年2月26日起至复工之日止,按65414元/日计算)。此外,部分农民工于2015年春节前后、2015年4月7日、4月15日等多次到B公司销售中心闹事及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64、项目周边楼房破裂,村民索赔闹事。项目在2014年6月、7月期间,施工打桩造成周边三十余户村民楼房开裂。目前,尚有十余户村民未评估、赔偿。相应村民意见较大,多次到销售中心闹事及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5、开发资质证书过期。B公司《暂定资质证书》(编号:号;目前资质为暂定四级)有效期至2015年4月27日止。因办理资质证书续期所需相应职称的部分员工及具体经办员工已相继离职,导致其未能开展相关工作。现资质证书已过期。依法,没有资质证书,不允许开发建设,不允许预售商品房。2015年5月5日,管理人向F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提交《关于延期办理B公司资质证书续期的报告》,申请延期办理资质证书的续期手续,待投资商日后自行处理。6、配套工程尚未报批或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或交楼必备的配套工程未报批或施工。具体如下:序号配套工程报批或施工情况1供电全部未开展2燃气3供水4智能化5电信、有线电视6电梯工程7防雷大部分未开展8消防9人防710园林绿化7、出让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B公司应在2015年12月12日通过规划竣工验收。如延期的,每天按土地出让总价款1.2472亿元的万分之三(即37416元),向F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支付违约金。管理人征询省六建等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均认为B公司无法在2015年12月12日完成竣工验收。其面临违约赔偿。按省六建于2015年5月22日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项目至少逾期6个月竣工验收,赔偿金额将超过600万元。8、关于工期延误及逾期交楼问题。《兴业二路以南、东鄱路以东(佛禅网挂2013-002商住小区)项目建筑及安装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项目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5年2月2日。省六建认为是B公司原因造成其工期延误,已提出6,234,565.00元(截至2015年5月6日)的巨额索赔。7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中,52份约定交楼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22份约定交楼时间为2016年5月30日。现项目仅完成全部工程的46%,市政及配套工程大部分未报批或施工。按目前施工进度无法按期向购房者交楼。其需承担逾期交楼违约责任及购房者解约的风险。9、银行停止放贷。8B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项目的按揭贷款随之停止。各合作银行(包括F农行、F农商行、F中行等)均已停止放贷、中止合作。B公司资金链完全断裂,无力继续开发。有关工作由投资商处理。10、关于复工问题。2015年5月20日,为解决项目复工问题,管理人与省六建签订《复工协议书》,并向其支付了400万元预分配款。该款项是针对其复工前应收建设工程款债权的预分配款项,将在其按重整计划受偿的债权金额中抵扣。目前,省六建已复工。若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表决通过的,项目将再次停工。第四部分重整方案为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77户购房者合法权益,维护F地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F地区社会的和谐稳定,管理人积极推介项目,积极促成B公司重整成功。一、重整方向。2015年3月23日接管B公司后,管理人多次与B公司管理层、地产公司管理层、债权人、投资商及F中院沟通,积极探讨B公司重整方向。2015年4月16日,管理人向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F分9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F分行等七家银行发出《关于B公司重整案的征询意见函》,征询重整意见。上述两银行复函表示希望管理人尽快落实投资商,促成重整成功。其他五家银行亦口头回复相同意见。根据债权人意见,结合B公司实际情况,征得F中院同意,管理人决定通过引入投资商整体收购B公司资产(含“B沣尚”项目权益,不含4笔对外应收债权)、地产公司无偿转让100%股权给投资商的方式进行重整。二、B公司总资产合计71,139,987.14元。1、项目评估处置价62,221,116.80元。2015年3月30日,管理人委托F市启恒土地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下称启恒评估公司)评估“B沣尚”项目。2015年4月20日,启恒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书》,项目评估处置价为62,221,116.80元。2、办公设备评估处置价63,874.25元。2015年3月30日,管理人委托F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B公司的办公设备。2015年4月22日,该公司出具《价格评估报告书》,办公设备评估处置价为63,874.25元。3、银行存款8,854,996.09元。截至2015年5月25日,B公司收支结余为8,854,996.09元。10以上三项为B公司总资产,合计71,139,987.14元(不含4笔对外应收债权)。三、依法选定张红彬为投资商。1、张红彬签订《股权交易意向书》。2015年3月10日,F中院受理B公司破产重整前,地产公司与张红彬签订《股权交易意向书》:将其持有B公司100%股权(含“B沣尚”项目权益)以不低于8000万元转让给张红彬,用于解决B公司债务。2、管理人积极推介项目。2015年3月16日,F中院受理B公司破产重整。3月23日,管理人接管B公司后,先后与番禺奥园股东、张某某律师客户、信保(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梁某某、李某等多次洽谈。上述意向客户最低报价6000万元,最高报价不超过8000万元。部分意向客户表示投资风险大,回报率不高,不愿投资。3、依法选定张红彬为投资商。B公司面临逾期交楼、省六建停工索赔、村民闹事等问题,经营严重困难。2015年4月14日,管理人向F中院提交《关于B公司重整案的紧急报告》,反映上述情况,建议尽快落实投资商。管理人经过全面了解、多次沟通,顺德地产商张红彬拥有21年的房地产开发经验,成功开发22个楼盘,并成功盘活“多喜中心”等烂尾楼盘,11且其报价是最高的。结合张红彬的报价、履约能力及开发经验,B公司管理层、地产公司管理层同意选定张红彬作为投资商。2015年4月24日,地产公司管理人、B公司管理人与张红彬签订《协议书》约定:鉴于《股权交易意向书》,张红彬作为意向投资商以8000万元解决B公司(含B沣尚项目)所有债务;协议签订后10日内支付1000万元诚意金,用于项目的前期启动资金等;张红彬付清8000万元后,地产公司无偿转让100%股权。2015年5月5日,张红彬依约将1000万元诚意金汇入管理人专户。4、上报F中院。张红彬支付1000万元诚意金后,管理人依法向F中院提交《关于选定B公司投资商事宜的报告》,汇报选定投资商的过程和结果。四、债权受偿时间。若重整计划获得F中院裁定批准,张红彬将在2015年6月25日之前付清8000万元(含诚意金1000万元),债权人将在2015年6月30日前按重整计划受偿。五、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的对比。1、重整成功,普通债权人受偿率最高9.83%,可在2015年6月30日前受偿。若B公司重整成功,普通债权人受偿率将不低于6.57%,最高可达129.83%,且债权人可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按重整计划受偿。2、重整失败,依法应破产清算,普通债权人受偿率分如下两种情况:(1)成功处置项目的,普通债权人受偿率仅为3.22%,预计在2017年12月底受偿。结合F地区司法拍卖实践及房地产市场的情况,预计2016年6月前成功处置项目。若经两次调价,第三次拍卖成交,普通债权人受偿率仅为3.22%,且必须在新买受人投入完成全部工程并向77户购房者交楼后才能进行分配,预计在2017年12月底才能受偿。(2)未成功处置项目的,受偿率可能为零,受偿时间无法预计。参照F地区烂尾楼处置实践,通过破产清算方式成功处置项目难度较大。若没有买受人,“B沣尚”项目彻底烂尾,无限期搁置。即使可以成功,耗时较长。债权人损失巨大,血本无归。案例一:F“四通大厦”(处置期10年)。该项目占地面积9.32亩,规划建筑面积99168.48㎡,1993年动工,1998年烂尾停工,先后三次进行司法拍卖均流拍。直至2005年6月30日进行第四次司法拍卖,上海静安城建配套发展公司以底价1.2亿元拍得。经过3年的投资建设,于2008年12月5日才正式开业(更名为“F恒安瑞士大酒店”)。案例二:F兆银酒店(处置期16年)。该项目占地面积117亩,规划建筑面积约27万㎡,1992年开始筹划,是F打造的首个“五星级酒店”,后因资金链断裂于1997年停工搁置。132006年,该地块重新规划为大型商业综合体,并由F市永利德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拍得。2013年,该项目改造成为星星华园国际小区。案例三:F时代广场(自2006年至今仍未处置成功)。该项目占地面积40.05亩,规划建筑面积19万㎡,位于F市商业黄金地带,曾被誉为F“北大门”的标志性建筑。后因资金断裂烂尾,成为F地区有名的烂尾楼。从2006年1月27日首次司法拍卖开始,至今仍未处置成功。3、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对比表。破产清算破产重整成功处置未成功处置可分配款项受偿时间资产类型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评估价80%)第三次拍卖(评估价64%)受偿时间受偿率及受偿时间不动产(元)62,221,116.8049,776,893.4439,821,514.75预计2017年12月底受偿受偿率可能为零,受偿时间无预计。8000万2015年6月30日前分配8000万元。动产(元)63,874.2551,099.451,099.4银行存款(元)8,854,996.098,854,996.098,854,996.09可分配款项合计71,139,987.1458,682,988.9348,727,610.24普通债权受偿率5.69%4.32%3.22%//不低于6.57%,最高可达9.83%。备注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动产可降价两次拍卖,动产可降价一次拍卖,但每次降价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六、投资商的权利义务。1、重整计划获批后,投资商于2015年6月25日前将8000万元14汇入管理人专户。2、投资商除了支付8000万元,还应承担项目后续资金的投入(预计超过7000万元)及开发、建设等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妥善解决省六建后期施工问题,支付后续工程款;(2)办妥B公司开发资质的续期手续,承担相应法律后果;(3)完成全部市政及配套工程的建设,承担相关费用及法律后果;(4)处理出让合同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问题,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5)解决77户购房者交楼及开具销售发票的问题,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6)履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合同,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3、以零对价受让地产公司持有B公司的100%股权,成为B公司新股东,享有“B沣尚”项目的开发权益及其他资产等权益。七、股权价值为负数,股权价格调整为零。B公司总资产合计71,139,987.14元,负债超过9亿元,严重资不抵债。依法,地产公司在B公司的股权价值为负数,股权价格调整为零。投资商付清8000万元后,地产公司向其无偿转让100%股权。八、股权变更登记。投资商在付清8000万元后,地产公司应在七天内协助办理股权过户15手续;否则,投资商有权经管理人申请F中院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若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影响投资商按F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第五部分经营方案一、维持经营范围不变。按照营业执照,B公司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物业管理。为妥善解决“B沣尚”项目后续开发,尽快向购房者交付符合条件的房屋,维护购房者及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投资商不得改变B公司的经营范围,保持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物业管理。二、继续履行相关合同。为保障项目顺利竣工及交付,维护包括77户购房者在内的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管理人结合实际情况决定继续履行以下90份合同。除特别说明外,2015年3月16日之前产生的债权纳入债权分配范围,2015年3月16日之后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投资商承担。具体如下:序号签约时间合同相对方合同名称法律责任的承担123416567891011121314第六部分债权审查及分类一、债权申报及审查。171、申报及调查情况。截至2015年5月15日,共有30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金额合计906,115,053.24元。管理人已通知但未申报3笔债权,金额合计21,617.00元。管理人依职权调查核实7笔职工债权,金额合计93,543.00元。以上三项债权,金额合计906,230,213.24元,其中普通债权金额886,699,037.57元。2、审查结果。(1)确认1笔共益债务:3,012,328.77元。序号债权类型笔数总额(元)1共益债务13,012,328.77(2)确认28笔债权:885,283,422.12元。序号债权类型笔数总额(元)1无异议债权27734,490,993.122诉讼债权1150,792,429.00合计-885,283,422.12(3)确认7笔职工债权:93,543.00元。序号债权类型笔数总额(元)1职工债权793,543.00(4)有异议和待审查债权:17,819,302.35元。序号债权类型笔数总额(元)1有异议债权/9,987,179.662待审查债权/7,832,122.69合计-17,819,302.35(5)管理人已通知但尚未申报的3笔债权:21,617.00元。序号债权类型笔数总额(元)1建设工程款11,617.002普通债权220,000.0018合计21,617.00二、已确认债权分类(含共益债务)。序号债权类别笔数金额(元)1共益债务13,012,328.772建设工程款(含勘察、设计、监理、基坑支护、土建、装饰装修等)1013,214,254.233职工债权793,543.004普通债权17872,069,167.89合计888,389,293.89第七部分债权调整方案19一、可用于分配的破产财产。B公司本次可分配的破产财产为8000万元。4笔对外应收债权追回后另行分配给债权人。二、破产费用合计3,775,400.87元。1、案件受理费221,775.53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本案本次破产受理费为221,775.53元。管理人将按重整计划于2015年6月30日前向F中院划付。2、管理人报酬。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F中院(2015)佛中法民二破字第9至14-3号《选任管理人通知》计算,本次管理人报酬为:3,553,625.34元。管理人将按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人受偿时间同步计提管理人报酬。关于4笔对外应收债权再另行分配的管理人报酬,依法另行计提。三、共益债务3,012,328.77元。经审查,管理人报F中院裁定确认的共益债务为3,012,328.77元。20按重整计划,管理人将在2015年6月30日前向债权人清偿。四、优先清偿的债权合计13,307,797.23元。1、建设工程款债权13,214,254.23元。经审查,管理人报F中院裁定确认的建设工程款债权13,214,254.23元。依法,应优先清偿。2、职工债权93,543.00元。经审查,管理人确认B公司现有职工7人,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等93,543.00元。依法,应优先清偿。五、提存建设工程款债权1,613,491.98元。结合债权申报及管理人审查情况,对于有异议债权及已通知未申报的建设工程款债权,应按债权金额全额提存。经统计,依法应提存建设工程款债权合计1,613,491.98元。六、本次普通债权可分配破产财产58,290,981.15元。1、计算公式。可用于本次普通债权分配的破产财产=B公司本次可分配的破产财产-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优先清偿的债权-提存建设工程款债权,即80,000,000.00元-3,775,400.87元-3,012,328.77元-13,307,797.23元-1,613,491.98元=58,290,981.15元。212、本次普通债权受偿率6.57%。B公司可用于本次普通债权分配的破产财产为58,290,981.15元,普通债权总额为886,699,037.57元,普通债权受偿率为6.57%,即:58,290,981.15元÷886,699,037.57元×100%=6.57%。七、关于再分配。再分配的破产财产包括两部分:相应债权人依法领取后剩余的提存款和4笔对外应收债权的回收款。若提存款对应的债权人未及时起诉或取得生效判决的,管理人将提存款及4笔对外债权回收款再次分配给普通债权人。普通债权人受偿比例最多可提高3.26%,最高可达9.83%。八、债权调整方案。根据F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情况,结合B公司本次可分配的破产财产,债权调整方案如下:序号债权类别债权金额(元)调整方案1建设工程款(含勘察、设计、监理、基坑支护、土建、装饰装修等)13,214,254.23优先清偿,不予调整。2职工债权93,543.00优先清偿,不予调整。3F中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872,069,167.89按普通债权受偿率6.57%进行调整(不含再分配)。4诉讼未决债权、有异议债权及管理人通知但尚未申报的债权16,243,361.661、建设工程款债权优先受偿,全额提存;2、普通债权按受偿率6.57%进行调整(不含再分配)。22第八部分债权受偿方案债权人受偿方案如下:序号债权类别债权金额(元)受偿方案1建设工程款(含勘察、设计、监理、基坑支护、土建、装饰装修等)13,214,254.231、省六建工程款按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受偿,预留300万元,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受偿;2、其余建设工程款于2015年6月30日前按重整计划受偿。232职工债权93,543.002015年6月30日前按重整计划受偿。3F中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872,069,167.892015年6月30日前按重整计划受偿(不含再分配)。4诉讼未决债权、有异议债权及管理人通知但尚未申报的债权16,243,361.66按F中院裁定确认债权的时间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处理。第九部分执行方案一、管理人监督执行。《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第九十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24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F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管理人将依法监督B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督促其按时向管理人汇报执行情况及财务状况。二、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依法监督投资商及B公司履行上述各项义务,保证项目顺利竣工及向购房者交付房屋,保证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完毕,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从F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三、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重整计划监督期限自F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与执行期限相同。监督期内,管理人依法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及B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及时向F中院汇报。监督期限届满,管理人应当向F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四、财产和营业事务移交。《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为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管理人将在投资商付清8000万元后十25天内向其移交财产及营业事务。五、股权过户。地产公司应在投资商付清8000万元后,七天内协助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否则投资商有权经管理人申请F中院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若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影响投资商按F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六、印章管理。为监督B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重整计划执行期及监督期将由管理人依法保管B公司的印章(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章、法人章)。B公司需要使用印章的,应向管理人申请。26第十部分终止重整程序一、重整计划获批的终止。《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F中院将在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同时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二、重整计划未获批的终止。《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若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F中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B公司破产。27第十一部分终止执行重整计划《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B公司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F中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将依法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B公司破产。28第十二部分表决方案一、债权人分组。《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29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三)债务人所欠税款;(四)普通债权……。”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根据B公司债权审查情况,本次债权人会议设立建设工程款债权组、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及出资人组共四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分组情况如下:建设工程款债权组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债权人数(户)107171债权金额(元)13,214,254.2393,543.00872,069,167.89/二、表决方式。《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第八十六条第一条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建设工程款债权组、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及出资人组分组行使表决权。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第十三部分结语为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B沣尚”项目顺利竣工及交付,维30护F地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避免B公司项目楼盘烂尾引发群体性事件,管理人在充分考虑债权人、职工和股东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经与主要债权人、B公司管理层、股东、投资商沟通,并上报F中院后,依法制定了本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及顺利执行,有赖于债权人的理解、宽容、协助和支持,有赖于B公司员工的坚持和努力,有赖于投资商的付出和担当。为此,管理人希望全体债权人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此不仅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且也促进了F地区社会的和谐稳定。谢谢各位债权人!F市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二日附件:一、《建设工程款债权清偿方案》;二、《职工债权清偿方案》;三、《普通债权清偿方案》;四、《管理人报酬计提方案》;五、《诉讼未决债权、有异议债权及已通知未申报债权的再分配方案》;六、《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票》;七、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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