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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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法律制度的理解——纪念三号令实施五周年来源:点击数:76录入时间:09-02-1915:18:52今年2月1日,是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颁发实施5周年,5月1日,《企业国有资产法》将正式实施。在这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时刻,重温《企业国有资产法》和3号令以及相关配套法规,对我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制度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一、国有产权必须进场交易《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3号令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务院国资委同时规定,场外协议转让必须从严掌握,只能由省级国资委审批,而且必须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二、场所是指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国务院国资委规定,国有产权必须进入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由国务院国资委选择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由省级国资委选择确定,省级以下国资委不得自行选择确定产权交易机构。三、明确界定了进场交易的范围《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产权是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权益。3号令规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根据以上法规和其他部委的规定,进场交易的国有产权,包括四大类:第一类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二类是《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第三类是《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的国有资产;第四类是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及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一些省市还规定,国有企业涉讼资产、债权、知识产权、实物资产、增资扩股、待核销的不良资产、国有矿业资产、集体企业资产,也要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交易。四、国有产权交易必须履行法定程序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3号令的规定,国有产权交易必须履行内部决策、转让行为审批、评估定价、公开挂牌、公平征集意向受让人、科学选择交易方式、场内签约、交易机构签发交易凭证等法定程序。五、信息监测系统对全国国有产权交易实行动态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是国务院国资委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程规划》的重大工程项目。国务院国资委规定,监测系统在每个省(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只对接一家产权交易机构。国务院国资委和各省级国资委可以通过监测系统,及时检索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系统中的关键数据,全面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对违规交易提出预警,对交易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六、场外交易和违规交易必须查处按照中央纪委的规定,场外交易国有产权和违规交易国有产权必须查处。国有产权交易监督检查工作,由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牵头,会同财政、发改、监察、工商、证监等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国有产权是否进场交易、产权交易机构是否规范操作、职工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违规行为是否得到纠正,违规责任人是否受到应有惩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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