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管理规约,宁波市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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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居民小区的文明秩序,使其成为和谐、美丽、安全、舒适的宜居社区,在居民自治原则下,制定本规约。第二条本规约适用范围包括宁波市各类住宅小区及其管理机构或人员,居民、业主和租户等。第三条居民小区应遵循“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第四条本规约的解释和执行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负责,规定有特殊规定的,以特殊规定为准。第二章居民小区的管理第五条居民小区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实行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化管理;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服务质量负责,确保业主的基本权益。第六条居民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整洁;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妥善处理垃圾和污水等。第七条居民小区内不得随意堆放杂物,不得乱倒污水、垃圾;不得滋扰邻居,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对于上述行为的违反者,小区管理人员有权制止。第八条居民小区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防止车辆在小区内乱停放、占用他人停车位等,并加强对小区内交通秩序的管理。第九条居民小区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第十条居民小区内的商业经营应当依法经营,不得滋扰居民生活。第三章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居民享有合法的住房权利,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协助管理人员维护小区规则。第十二条居民应当遵守国家及宁波市的法律法规,遵守小区的规定和公共秩序。第十三条居民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邻里的正常生活,尤其不得干扰他人的家庭生活。第十四条居民应当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的整洁,不得破坏公共设施和绿化,不得乱扔垃圾。第十五条居民应当加强对小区内交通秩序的管理,不得乱停车、占用他人停车位等,尤其是不得影响小区消防通道,防止发生火灾。第十六条居民应当保持小区的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第四章违规行为和管理措施第十七条对于在小区内违反本规约和宁波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管理人员有权制止。第十八条对于损坏小区公共设施和绿化,乱扔垃圾等行为,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其整改。第十九条对于在小区内干扰邻里生活的行为,管理人员有权劝阻,对于情节严重者,可以报警处理。第二十条对于在小区内违规停车或占用他人停车位的行为,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其移车或清理停车位,对于情节严重者,可以报警处理。第二十一条对于涉及小区安全的行为,管理人员有权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报警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约从公布之日起实行。对于有违反行为的居民和业主,从本规约公布之日起实施,违规行为应尽快整改。第二十三条本规约的解释权归宁波市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所有。若有规定与宁波市相关法律法规不符,以宁波市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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