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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制定规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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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制定规范


('附件1: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制定规范1.[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是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拟订的,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对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业主的共同权益的维护、物业共用部份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等公共管理权的行使、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应急预案、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的约定。2.[制定主体和时间]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拟定管理规约草案。3.[公示和修改]管理规约草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7天。公示期间,筹备组应当记录业主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公示期满后7日内,筹备组应当参考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确定正式的管理规约草案。管理规约草案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的,筹备组应当及时修改,并将修改后的管理规约草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重新公示。4.[法律效力]管理规约草案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进行表决,经专有面积占建造物总面积过半数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允许,管理规约草案经表决通过后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效。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规约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伤害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受伤害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5.[基本内容]管理规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九部份内容,分别为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管理方式、物业共用部份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应急预案、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和附则。15.1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及调整、物业服务用房的基本情况和物业共用部份。5.2物业管理方式:按照《物权法》、《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自行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者专业性服务企业管理、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5.3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利和责任:业主按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份享有共同管理权利并承担共同管理责任。5.4物业共用部份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份的经营和收益可以分为属于全体业主的经营及收益和属于相关业主的经营及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的共用部份,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利用物业共用部份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利用物业共用部份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的共用部份,按照像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的约定进行分配,但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约定的分配方式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份经营所得收益,普通按照业主专有部份占建造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应当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布全体业主共用部份、部份业主共用部份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业主转让建造物内的专有部份,其对共用部份享有的共用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5.5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包括物业使用的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物业的装饰装修,物业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2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和监督,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5.6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应急预案:管理规约中应当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授权相关主体采取紧急措施的应急预案:(一)物业服务企业蓦地住手提供物业服务;(二)《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三)其他紧急情形。5.7违约责任: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约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权要求其改正;业主、物业使用人拒不改正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布该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限期未改正的,业主大会也可以依本规约对其提起诉讼。管理规约中可以对业主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拒付或者不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应当分摊的费用等伤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约定不得行使以下共同管理权: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不得参预经营物业共有部份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限制共同管理权的时限应当在管理规约中予以明确。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5.8争议解决方式: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实施中发生的纠纷,可以商议解决。商议不成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依法承担;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依法共同承担。5.9附则:对管理规约的生效时间等事项作出约定。6.[合用范围]本管理规约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区物业项目及相关活动,非住宅区参照执行。37.[行政管辖和行政指导]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各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8.[格式及填写说明]管理规约正文应当用A4纸打印,空格部份应当用钢笔(黑色墨水、蓝黑墨水)、签字笔或者打印填写,空格部份若不填写内容,应当用“X”划掉。附件2: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一、本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合用于本市住宅区业主、业主大会的相关活动。二、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决定对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者删减。三、非住宅区可以参照使用本示范文本。4管理规约(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第一部份物业基本情况(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一致)一、物业管理区域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物业共用部份明细详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对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份占建造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允许;由全体业主委托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申请。二、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建造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造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元号;地下建造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造面积为平方米,位于5【幢】【座】层单位号。(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上内容)三、物业共用部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共用部份包括:(一)单幢建造物的共用部份,包括该幢建造物的业主共用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造物的业主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路线、照明、锅炉、燃气路线、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备。(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份,包括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二部份物业管理方式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下列第种物业管理方式。1.由全体业主自行管理;2.全体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3.由全体业主依法选聘其他人管理;4.采取第1种物业管理方式的,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采用第2、3种物业管理方式的,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全体业主确定物业管理方式时,可以根据《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编号DB11/T751-2022)选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标准。第三部份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利和责任6五、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份实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再也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五)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申请改建、重建建造物及附属设施;(七)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份占建造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允许;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份占建造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允许;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份占建造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允许。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前,应当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7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在场签名并加盖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蓦地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按照《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京建发[2022]603号)第四章的规定执行,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提供应急物业服务。暂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份占建造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六、业主的共同管理责任(一)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交纳、监督各业主允许,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按业主专有部份面积大小共同负担,并按照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足额交纳,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每年第一季度向全体业主发布上一年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实施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另行约定。业主应当按照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者及时补交。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催促其限期交纳;月以上拒交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布物业服务费用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及欠费金额;仍不交纳的,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示。(二)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1.业主应当按照像关规定交存、使用、续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82.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业主大会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经建造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专有部份占建造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允许。3.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工程发展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发布;并每个月定期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发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4.一幢或者一户门号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交存的30%时,由业主委员会按下列第种方式,向该幢或者该户门号业主续筹专项维修资金:(1)一次性交存;(2)按元/平方米逐月交存至业主一卡通;(3)。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份的,其交存的专项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业主共同决定上述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时,应当经专有部份占建造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另行表决通过。(三)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及其设施的维修责任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应当按照像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的约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发布委托合同。业主应当按照像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委托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时足额交纳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费用。业主拖欠、拒交上述费用的,应按相关供用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用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份占建造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9业主大会应当代表业主,及时与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建立供用合同关系,并与开辟建设单位办理户名变更手续。(四)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五)遵守本管理规约中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六)各业主允许,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业主不承担上述第(可多选)项共同管理责任,伤害业主共同权益的,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可以限制其行使以下第(可多选)项成员权利:1.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候补委员;2.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权;3.共用部份经营收益分配权;4.。限制时限至业主承担完成相应共同管理责任时终止。第四部份物业共用部份的经营和收益分配七、物业共用部份的经营利用物业共用部份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八、物业共用部份经营收益分配(一)利用物业共用部份经营所得收益的分配,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分配:1.业主专有部份占建造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2.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其他约定;10属于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份,按下列第种方式使用:1.用于补充建造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维修资金监管专户;2.;3.。属于相关业主的共用部份,按下列第种方式使用:1.用于补充建造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2.;3.。(二)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应当(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布全体业主共用部份、部份业主共用部份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三)业主转让建造物内的专有部份,其对共用部份享有的共用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五部份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九、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质量保证书、房屋建造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文件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份,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份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约外,应当征得有厉害关系的业主允许;(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11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时至次日上午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份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指定的位置安装;(六)合理使用水、电、气、环卫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七)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机动车在本物业区域内行驶应避让行人,车速不超过公里/小时,严禁鸣喇叭;车辆出入应按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或者登记;机动车严禁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九)阳台封闭,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阳台封闭的有关规定。阳台外和窗外不吊挂和晾晒物品,不擅自张贴或者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有碍观瞻的标识牌、广告牌或者标语等;(十)业主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及时清理宠物粪便,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十一);(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十、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造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擅自改变房屋建造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12(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规凿、拆、搭、建;(三)占用或者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等物业共用部份。(四)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五)违法搭建建造物、构筑物;(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wei)险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八)辚轹、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造小品;(九)影响市容观瞻或者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者以其他方式创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十一)擅自在房屋建造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篷、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者损伤内壁;(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其他不道德的行为;(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十一、业主、物业使用人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一)对物业专有部份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份时,业主或者者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赋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当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13(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暂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出申请,经书面允许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份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在通知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两名以上委员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五)当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物业共用部份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用部份或者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六)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或者使用功能障碍,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应当由建设单位维修,建设单位拒绝维修或者迟延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共用部份的维修、更新、改造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一)属于规定的急修项目;(二)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三)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危(wei)险房屋;(四)浮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房屋的情形;(五)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在元以下;(六)。十二、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实施物业共用部份的维修、更新、改造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允许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允许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一)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在元以上;(二);14。十三、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份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份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份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份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份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伤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者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者者转租,或者将厨房、洗手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者转租。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者转租的,业主委员会有权书面责成业主、物业使用人即将终止租赁行为。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份,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专项维修资金;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十四、共用部份保险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份及公众责任保险,自行管理的,由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份占建造物总面积的比例享有权利、履行义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由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从物业服务费用中提取并办理相关手续。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规约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部份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十五、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15(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授权启动紧急措施的应急预案:(一)物业服务企业蓦地住手提供物业服务;(二)《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的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三)其他紧急情形:第七部份违约责任十六、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权要求其改正;业主、物业使用人拒不改正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并由业主委员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布该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一)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应业主支付违约金;(二)伤害赔偿;(三);限期未改正的,业主大会也可以依本规约对其提起诉讼。十七、连带责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第八部份纠纷的处理与相关民事诉讼十八、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实施中发生的纠纷,可以商议解决;商议不成的,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解决:1.业主委员会调解;2.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3.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4.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依法承担;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依法共同承担。16第九部份附则十九、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二十、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本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年月日)起生效。二十一、制定和修改的管理规约,按照规定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二十二、本规约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区(县)(物业名称)业主大会年月日17',)


  • 编号:1700846175
  • 分类: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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