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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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一、审议及表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广东思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办法的修订,经公司2021年11月15日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XX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第六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第八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九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第十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二、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中心负责人审核,并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的规定,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二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安全性高,基本满足保本要求;二、流动性好;三、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第十三条使用闲置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工作日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第十四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第十五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并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公开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第十六条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实施。该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第十七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同意。并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以下内容: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募集资金用途;三、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第十八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核查报告。公司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第六章募集资金风险控制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负责组织和指导公司募集资金过程中的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等工作,提出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的建议。第二十三条风险控制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风险信息收集与整理、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管理策略制定、风险监控、风险报告的编制、风险控制工作评估与改进。第七章募集资金信息披露第二十四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第八章责任追究机制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定的,公司应责令改正。造成公司资金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公司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是确保募集资金安全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运用募集资金的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是确保募集资金安全使用的直接责任人。第二十八条发现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擅自挪用募集资金或将募集资金从专款账户转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员工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有权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相关人员违规使用募集资金,不加以坚决制止,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自公司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执行。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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