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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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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为有效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1、公司按照《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规定》的规定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2、根据《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的文件的要求和规定,我公司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按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造价5%的比例(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该项资金视为建设单位已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并作为已经到位的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该项资金的抵扣方式,该项资金可以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一部分。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4、公司将保证金专用账户的银行证明材料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资保证金实行银行专户管理,只能用于支付公司拖欠的工资,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用于发生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行垫付农民工。6、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向银行出具相应的提取或销户公函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取、挪用专用帐户资金或核销保证金专用帐户。7、保证金专用帐户由我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单独设立,分包单位无需设立保证金专用帐户,其拖欠的工人工资由我公司设立的保证金专用帐户先予垫付,再从应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中扣除。建设单位不得将保证金存储责任转嫁给工人。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一至两个月对我公司工人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一次督查,我公司涉嫌拖欠工人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介入调查取证。经查实,确属拖欠工资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有关规定处理,属于劳动争议的,告知当事各方依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工程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9、我公司违反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启用工资保证金:(1)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或工程总承包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2)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3)施工单位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原因,一时无力支付工人工资的;(4)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程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10、实需要启用的其他情形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后,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全部委托银行,按月统一打卡发放,从根本上解决了边清边欠、前清后欠问题,有效避免了严重的工资拖欠群体性投诉事件发生。',)


  • 编号:1700846097
  • 分类:标准规范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3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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