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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农机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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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农机社会化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07.10.22【实施日期】2007.10.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黑龙江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农机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是加快发展农村服务业的有效途径。为了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精神,引导和规范农机服务组织建设,促进农机服务业发展,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规定,我们组织编制了《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范本),现予发布,请结合实际,组织宣传贯彻、执行。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11/7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由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本社定名为,成员出资总额元。本社法定代表人:。本社住所:,邮政编码:。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本社以从事农业生产和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民为主体,主要业务内容是:组织机械化生产、收割和农产品初加工,提供信息、技术、维修、培训、咨询等服务[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业务内容填写]。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2/7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七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县(市、旗、区)农机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第二章成员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机械化生产作业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身份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第九条凡符合前款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即成为本社成员。第十条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本社生产经营设施;(三)利用本社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3/7(五)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和会计账薄;(六)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七)建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八)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第十一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以上或者与本社作业量或业务交易量(额)百分之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应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履行职责;(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的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五)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和服务,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六)不得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七)按规定承担亏损。第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4/7(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第十四条个人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团体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月内(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订立的业务合同应继续履行。第十五条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在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和债务。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第十六条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及其债权、债务可以一并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成员。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由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它情形。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成员(代表)出席,并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并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退社手续。因前款第二项被5/7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第十九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本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每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条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理事会此项可删除];(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五)审议批准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八)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对有关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三)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6/7第二十一条本社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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