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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最新29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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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最新293号令


('《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摘要第八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接收、记录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开放,供社会查询,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卫星遥感、电子运单、在线监控等科技手段,加强对建筑垃圾倾倒、堆放、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监测,提升建筑垃圾治理的智能化、现代化水平。第十条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并承担处置费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制定治理方案,明确建筑垃圾投放规范、时间和地点、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按照随产随清的原则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确因客观条件不能对建筑垃圾随产随清的,应当按照方便贮存和保洁的原则,设置建筑垃圾临时贮存点,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并做到每5日内至少清运一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发现居民未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堆放建筑垃圾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测算并预估建设工程产生建筑垃圾的种类和数量,并纳入建设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设计文件,制定相应的建筑垃圾治理方案,明确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处置方式和清运工期,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应当在工程造价中单独列支建筑垃圾的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费用。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建筑垃圾的利用价值对建筑垃圾进行分拣,并按照下列要求分类处置:(一)对弃土,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采取工程回填、矿坑修复、堆山造景、低洼填平等资源化利用方式进行处置;(二)对弃料及其他固体废物,有再利用价值的,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具有再利用价值的,送至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处置。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委托他人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相关手续:(一)按照就近原则选择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与其签订消纳处置协议;(二)选择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签订运输服务合同,要求运输服务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与建设单位或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签订消纳处置协议的消纳场所;涉及在施工现场作业的,要求运输服务单位服从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三)持建筑垃圾治理方案、消纳处置协议和运输服务合同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建筑垃圾消纳情况。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依法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备案人提供的建筑垃圾治理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选择的运输服务单位的资质和能力以及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资质和能力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区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生活垃圾运输经营许可,使用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安装具备定位和称重功能的车载监控终端,并取得区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准运许可。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本市已经取得生活垃圾运输经营许可的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名录和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许可的运输车辆号牌。第十九条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运输建筑垃圾不得超限超载,并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运输车辆遗撒、泄漏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消纳处置协议确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不得将建筑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装混运。本市实行建筑垃圾运输电子运单制度。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实行一辆车对应一份电子运单,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和流向等情况。电子运单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交运的建筑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有权拒绝运输,并应当立即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消纳场所发现实际接收的建筑垃圾与电子运单记录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明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具体负责人、检查人员和检查登记方法、投诉举报途径、突发事件处理程序等,并报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处置,并根据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合同的约定,通知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对需要在施工现场贮存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密闭式垃圾站或者防尘网遮盖等扬尘防治措施。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概要和建设单位的建筑垃圾消纳情况备案信息。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概要的具体内容,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园林绿化、水务等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施工质量安全现场检查的,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的建筑垃圾消纳情况备案信息。第二十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将根据年度开工计划等确定的本行业年度建筑垃圾产生总量和弃土需求总量情况共享到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回填、矿坑修复、堆山造景、低洼填平等工程弃土需求情况进行调查,并适时更新、共享到建筑垃圾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工程有弃土需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垃圾治理方案中注明需求信息,并向建筑垃圾管理和服务平台报送。需求信息应当包括建设工程名称及场所、弃土的需求量、使用期限等。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除采取就地资源化利用方式外,应当科学确定资源化利用人和资源化利用场所,签订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协议,选择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并签订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合同,将建筑垃圾运送至确定的资源化利用场所。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的,无需签订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协议和备案建筑垃圾消纳情况。第二十四条本市鼓励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生产企业发展,鼓励建设工程选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建设工程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任务书中明确再生产品的使用设计要求;设计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要求纳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按照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并将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相关资料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消纳场所和临时处置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和流向等情况,实时向建筑垃圾管理和服务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第三十二条本市建立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公众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本市探索建立建筑垃圾处置内部举报人制度,鼓励行业内部人员举报严重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对查证属实的,执法机关应当加大对内部举报人的奖励力度,并对其实行严格保护。第三十三条执法机关应当将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情况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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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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