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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200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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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2009年修订)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uf0b7【制定机关】珠海市民政局\uf0b7【公布日期】2009.08.06\uf0b7【字号】\uf0b7【施行日期】2009.08.06\uf0b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uf0b7【时效性】现行有效\uf0b7【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各市级社会团体:现将经我局修订后的《珠海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各市级社会团体结合年度会员(代表)大会重新修订章程,并于2010年6月底报我局核准。请各区民政局将《珠海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转发给各区级社会团体,并通知其重新修订章程。二零零九年八月六日珠海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说明一、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及《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珠海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珠海市社会团体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社会团体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四、本章程示范文本适用于除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外的社会团体。五、“[]”内文字为制定要求,在章程正式形成时应删除。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担任本社团的会员及实质性领导职务和名誉性职务的,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社会团体的名称在威风凛凛前须经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后方可使用。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在本市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全省”、“广东”等字样。全市性社会团体冠以“珠海市”、“珠海”字样;区及以下社会团体冠以“XX区”或“XX区XX镇(街道)”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社会团体以人名或著名商标等命名的,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处理]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珠海市X区X镇(街道)]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一)XXXXXXXXXXXX;(二)XXXXXXXXXXXX;(三)XXXXXXXXXXXX;(四)XXXXXXXXXXXX;(五)XXXXXXXXXXXX;(六)XXXXXXXXXXXX;(七)XXXXXXXXXXXX;(八)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单位会员须是登记注册地在珠海的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XXXXXXXXXXXXX。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XXXXXXXXXXX;()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XXXXXXXXXXXX。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XXXXXXXXXXXX。第十二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六)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监事),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五)改变或者撤消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支持本团体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xxxxxxxxxxx()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20人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的,此条款及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涉及常务理事会的内容则相应取消]。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作何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XXXXXXXXXXXX。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任期不超过4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同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XXXXXXXXXXXX。第三十条本团体的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XXXXXXXXXXXX;()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一条本社团设监事X名〖会员达到20个及以上的,可设立3名或5名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或4名;如不设监事会,则第三十三条相应取消〗,监事和监事长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政府有关部门委派的监事除外)。监事(或监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长(监事)。第三十二条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监事)年度工作报告。(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检查本社团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监事长(或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长(或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监事会须在监事长主持并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对第三十二条(一)、(三)、(四)、(五)款所形成的报告、建议、质询及情况反映等须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或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第三十四条监事长(或监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社团会员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声誉;(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为人处事正派、正值、公正、诚实。第三十五条本团体成立党组织,中共党员为名。[本团体专职人员中正式党员达到3名及以上的,应按党章的要求和规定程序成立党组织并开展党建工作;正式党员人数3名(不含3名)以下的,不适用此条款及第三十二条款]第三十六条本团体党组织职责:(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二)支持本团体及其负责人按照社会团体章程中规定的宗旨、任务开展工作。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本团体所担负的任务;(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观念,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做好发展新党员工作。通过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业务活动,发挥本团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四)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五)教育党员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斗争;(六)积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七)党组织负责人列席理事会并参与理事会的重大问题决策。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奖励或政府购买服务所得;(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XXXXXXXXXXXX;()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八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一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三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五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六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七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撤销和注销登记后债权债务及财产处理第四十八条本团体因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一)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二)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本团体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第五十条本团体应当自清算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确认之日起15日内,持此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社会团体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一条本团体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主体资格完全灭失。第五十二条本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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