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家庭暴力告诫书对离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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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建立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第一条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妇联组织的重要职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妇联组织要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依法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第四条告诫应当结合公安机关执法实际,注重教育和预防,坚持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五条对下列家庭暴力行为,依照本办法作出告诫:(一)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三)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四)其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在决定告诫之前,公安机关须依法查明当事人的基本违法事实,查清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告诫应当制作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抄送当地妇联组织,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第七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后,事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应立即调派警力到达现场,并做好如下处置工作:(一)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控制家庭暴力加害人,维护现场秩序;(二)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应积极协助联系医院组织救治,根据需要进行伤情鉴定;(三)及时询问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证人,依法固定证据;(四)依法查明事实后,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处理,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之一的,依法进行告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第八条家庭暴力告诫由事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承办民警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收集充分的情况下,制作《呈请家庭暴力告诫报告书》,报请公安派出所领导审批后予以实施。第九条公安机关在实施告诫过程中可以邀请当地妇联组织参加。告诫时,应向加害人当场宣读告诫内容,并由加害人签名捺印。作出告诫后应及时将有关家庭暴力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存档备查。第十条加害人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且受害人不同意调解的,公安机关应依法从重处理。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及时做好对涉嫌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工作。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刑事案件,应当及时审查,依法办理。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第十四条妇联组织在收到抄送的告诫书后应及时和受害人进行联络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积极开展跟踪回访工作,督促加害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各级妇联组织要健全维权工作网络,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指导工作,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认真做好家庭暴力投诉的调解和处理工作。第十五条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获悉的公民隐私负有保密义务。第十六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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