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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管理制度三篇,基金投资诈骗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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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管理制度三篇


('第1页共20页基金投资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基金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基金资产投资行为,科学、高效、有序地开展投资管理业务,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投资管理的目标是为基金持有人争取最佳利益,最大限度地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投资管理工作直接相关部门和员工,以及运用基金资产进行证券投资的全过程。第二章投资管理基本原则第四条投资管理的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等相关规定。(二)坚持规范、稳健、高效的投资原则。(三)把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作为公司投资的最高准则。(三)公平的对待所有基金。(五)分级管理、明确授权、规范操作、严格监管,做到决策有效、责任明确。(六)严格执行投资禁止与限制制度。(七)关注并接受社会公众对投资交易行为的合理评论和监督。第五条投资组合管理须遵循的原则:(一)价值投资原则第2页共20页公司管理基金的投资遵循价值投资,通过深入研究挖掘并投资于价值低估证券,着眼于发现不同行业和公司的长期成长潜力,为基金持有人谋取长期、稳定、安全的收益。(二)风险收益最优配比原则各基金在构建投资组合时,追求风险与收益最优配比,即在一定的风险控制目标的前提下,利用收益分析技术,通过选择收益性和成长性高的证券,尽可能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或者是以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为目标,利用风险分析技术,通过选择风险低的证券和波动互补的证券,尽可能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从而实现风险与收益配比的最优化,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最佳的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三)分散投资原则公司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将通过选择多种不同的投资品种,降低投资风险,实现投资组合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的统一。(四)流动性管理原则公司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将充分考虑投资股票、债券等证券品种的流动性,以及投资组合整体的流动性,降低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实现流动性与收益性的统一。(五)全方位风险控制原则公司对投资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全方位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控。一方面建立从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到投资跟踪全过程的风险控制;另一方面公司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对投资过程的合理、合法、合规性,以及投资风险进行专门的、独立的监控。第三章投资管理体系及职责第六条投资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常设和非常设组织机构:(一)投资决策委员会。第3页共20页(二)风险控制委员会。(三)投资部。(四)研究部。(五)交易室。(六)监察稽核部。第七条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各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完善投资决策制度和流程。(二)确定各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原则以及投资限制(二)核准公司证券池的构成。(四)审定各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根据市场形势调整在类别资产、市场、行业间的分配比例及投资规模范围。(五)制定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授权的投资作出决定。(七)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其他需关注的事项。第八条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负责协助总经理统揽公司经营风险的议事机构,其在投资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评估公司投资、研究、交易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投资流程的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和方案。(二)评估公司投资的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查找公司在投资风险控制中的薄弱点,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三)对监察稽核部发现并提交的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四)负责布置落实公司投资方面的危机处理方案及对重大风险事件的评估管理。(五)风险控制委员会认为在投资管理过程中需关注的其他事项。第九条投资部是各基金投资的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第4页共20页(一)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二)拟定各基金的阶段性投资方案。(三)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投资决定,并向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四)对超出权限的投资提出书面建议,并根据投资授权权限报批。(五)对基金的业绩与风险状况进行自我分析检讨。(六)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能。第十条研究部是公司投资管理体系中重要的投资决策支持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组织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进行研究,出具投资策略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提供依据。(二)负责外部研究资源和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与外部研究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为投资决策建立起强大的研究平台和信息资料库。(三)负责开展行业和上市公司研究,建立和维护各基金可投资证券池。(四)负责对关注行业内的重点上市公司进行实地调研,为基金的重仓品种以及重点推荐品种提供基于持续跟踪的研究报告和建议。(五)对固定收益证券、金融衍生产品等进行专项研究,提出相应的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六)及时完成投资部委托的专题研究项目。(七)及时完成公司交付的其他研究任务。第十一条公司设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管理制度。交易室主要职责包括:(一)实行集中交易管理,保证交易行为规范。(二)复核并执行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实施一线实时监控。(三)反馈、汇报交易完成情况或其他异常情况。(四)建立及管理交易资料、档案。第十二条监察稽核部在投资管理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是:第5页共20页(一)就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二)监督、检查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基金资产的运作、投资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以及员工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揭示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三)对基金的投资及日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异常或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报告。(四)对公司自有资金投资运作的合规性进行监察稽核。第四章投资管理流程第十三条投资管理流程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反馈、投资监督等五个环节第一节投资研究第十四条公司应加强研究对投资决策的支持,系统制定研究计划。基金经理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研究部进行专题调研。第十五条研究人员根据基金的整体投资目标和策略,对其分工板块、行业和上市公司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研究分析,筛选目标证券,经讨论通过后纳入各类证券池。第二节投资决策第十六条公司应完善并严格实行投资授权和投资决策机制,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研究联席会议、部门会议等会议,防止投资决策的随意性。第十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定期召开,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资产配置方案、投资绩效报告、研究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与绩效评价报告等资料,在充分讨论宏观经济、股票和债券市场的基础上,确定各基金股票、债券和现金的配置比例范围的指导性意见,以及其他重大投资事项。第十八条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由投资部和研究部定期联合召开,对投资策略定第6页共20页期研讨,讨论确定近期调研计划和研究部研究计划。第十九条投资部、研究部定期召开部门会议。投资部负责人定期组织召开投资部部门会议,各基金经理相互交流调研成果,对市场趋势、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公司投资价值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研究部负责人定期组织召开研究部部门会议,交流研究行业和公司最新动向,提供证券池维护以及投资建议等。第二十条各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研究联席会等会议的决议确定各基金投资组合,制定组合的调整方案,并负责组织该投资方案的执行。如果该方案在下一次会议前需要作出临时调整的,基金经理需要就调整方案根据投资授权向相关人员报批。第二十一条投资方案执行完成后,由风险评估与绩效评价人员定期根据跟踪误差、系统风险指标、相对回报率、风险调整后的绩效指标等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绩效评价;各基金经理定期对市场变化、投资组合调整、基金风险监控、业绩评估情况等内容进行汇总和分析,形成下一阶段投资建议,并以资产配置方案的形式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第三节投资执行第二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由投资部负责具体实施。第二十三条投资决议的执行(一)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形成的投资决议实施投资计划,向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不同基金同一天买入(卖出)同一只证券的,应按相关制度公平对待各基金。(二)基金经理无法亲自下达指令,可授权相关人员代为执行。(三)交易室主管复核交易指令无误后,分解交易指令并分配给交易员执行。(四)当天交易结束后,交易员打印当日《交易指令清单》,交易员、交易第7页共20页室主管、基金经理、投资部负责人分别签字后归档备查。(五)对于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交易指令,交易室主管应停止执行并及时通知相关基金经理、投资部负责人、监察稽核部工作人员,并视情况向督察长、总经理汇报。(六)交易指令一般通过投资交易系统下达,必要时可以采取书面(包括电子邮件等)或录音电话等形式授权其他有权人下达指令。书面指令和录音电话指令事后须由基金经理书面确认。第二十四条各基金经理对同一证券发出方向相反的交易指令时,交易室主管应当暂停执行指令,并即时知会相关基金经理,并向相关人员汇报,经协调后执行。第二十五条投资的跟踪与反馈(一)基金经理在定期召开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上提交所管理基金的投资操作回顾和总结。(二)基金经理根据情况的变化,认为有必要临时修改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项目方案的,应先起草《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项目提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第四节投资监督第二十六条基金运营部与托管行核对有关数据,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如发现有违反《基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须立刻通报交易室、监察稽核部、投资部并按相关程序上报。第二十七条交易室负责对投资指令进行复核,对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第二十八条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第五章投资禁止与限制第二十九条基金投资禁止与限制行为:第8页共20页(一)《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法》规定的投资禁止行为。(二)投资于《基金合同》投资目标与投资范围规定以外的品种,或超出《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比例的限制。(三)同一基金同时对同一个股票进行相反方向交易。(四)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五)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六)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七)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八)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第六章关联交易第三十条关联交易是指投资本公司控股股东、托管人控股股东或与本公司、托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等关联关系之间发生的交易行为。第三十一条禁止的关联交易是指买卖本公司控股股东、托管人控股股东或与本公司、基金托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的承销期内证券。第三十二条非禁止的关联交易是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基金财产可以买卖下列证券:(一)本公司、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所承销的证券。(二)本公司、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承销的承销期内证券。第三十三条进行非禁止的关联交易应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相关机构批准。第三十四条进行非禁止的关联交易,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从严控制风险,第9页共20页切实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七章投资风险控制第三十五条风险管理是基金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将投资风险控制在适度范围内,以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权益。公司根据投资决策的不同层次建立完善的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系统。第三十六条公司定期对投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监测投资组合绩效指标和事前跟踪误差,运用归因分析,找到风险点,进行风险控制与管理,并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监测、评估并提供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分析报告。第三十七条公司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与职业道德教育,明确投资管理人员行为准则:(一)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的礼金、旅游服务等各种形式的利益。投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对可能产生个人利益冲突的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报告。(三)未经公司允许,不得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社会活动或会议,严禁投资管理人员利用参加会议之便牟取不当利益,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四)遵守公司对外宣传的有关规定,不得误导、欺诈基金持有人,不得对投资业绩进行不实的陈述。(五)受公司委托,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行使权利时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履行职责之便获取不正当第10页共20页利益。第三十八条公司通过岗位分离、作业流程、集中交易、信息披露、资料保全、信息保密和独立的监察稽核等措施来控制基金投资的违规风险。(一)建立完善的考评制度及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使业务人员尽责工作,保证投资程序的严格执行。(二)在投资程序中严格实行岗位分离及上下环节的相互核查,相互制约,将一般事故风险的可能降至最低。(三)投资决策各级岗位实行业务角色隔离,决策与执行相分离。(四)监察稽核部门对投资程序各个环节实施监控。第三十九条保密和门禁制度(一)在交易时间内,除履行职责人员外,非交易人员禁止进入交易室,电脑人员和应急交易员经交易室主管同意后方可进入。(二)公司员工应遵守保密制度,保守投资实施方案和投资指令的秘密,不得外传。(三)监察稽核部门对投资相关人员在交易时间内的通讯进行管理和监控。(四)公司有关投资的所有机密文件或资料,由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第四十条系统权限控制(一)严格交易系统权限管理。涉及投资业务人员应填写《权限申请表》,经相关程序批准之后,由基金运营部进行设置。(二)经授权拥有密码进入公司交易系统获取保密信息资料的管理人员和员工应严格管理权限密码,并按照规定定期更换密码。第四十一条公司建立完善投资、研究及交易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投资标的物证券池的建立及变更、主要投资决策等事项应有充分的依据和完整的记录,并按照档案规定期限予以保存。第11页共20页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篇二:基金投资管理制度投资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投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实现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并结合公司业务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公司开展的各类投资业务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投资原则及标准第三条投资原则(一)总体原则:注重安全性,确保流动性,平衡收益性。(二)投资策略:依据总体原则,灵活设置投资期限,短期、中期、长期投资合理设置。短期投资期限控制在一年及以内,中期投资期限控制在一年至二年(个别投资可适度延长),长期投资期限为三年及以上。(三)具体投资策略:依据投资策略,具体投资项目应明确定位,定位为单一投资或集合投资;单一投资可根据拟订投资策略或委托方需求,设定单一期限投资方案并投资;集合投资,则应充分考虑短、中、长期期限配置,并结合委托方需求设计投资方案。(四)具体投资标的选择:短期投资,主要以银行活期存款、银行理财、保险理财、货币基金等为标的;中期投资,主要以中期可赎回股权投资、委托贷款、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及相应优质收益权转让为主;长期投资,主要以股权投资为主,具体为高盈利性优势企业股权、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及新型商业企业股权。第12页共20页第四条投资资金的分配合理分配各期募集资金与公司自有资金,确保风险可控且在可承受范围内,致力确保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能获得持续而稳定的投资收益。第五条投资限制(一)不得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二)不得为非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所投资企业要求担保的,应按股份比例承担担保责任,且须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四)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五)不得从事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或风险控制委员会)授权的其它业务。(六)不得从事需要取得特定资质但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投资。(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投资。第六条股权投资标准(一)选择投资的项目应在行业内具备核心竞争优势,例如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技术优势、新商业模式、具备稀缺资源优势或准入资格等,并至少具备以下五点:1、发展战略清晰、未来增长可预期。2、清晰且经检验的有效盈利模式。3、稳定、专业、可沟通的经营团队。4、法人治理结构清晰。5、具有完整财务、税务记录,无潜在损失。(二)有足够的安全边际,投资价格合理。第三章组织管理与决策程序第七条公司投资管理业务的运作部门主要包括:业务部、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以及综合管理部。第13页共20页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项目立项的评审决策机构,由公司高管组成,亦可聘请外部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立项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对时间要求紧迫的立项项目,可灵活掌握。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对项目立项审核工作负有勤勉、诚信之责。(二)制订、修改公司的投资策略与投资政策。(三)对投资经理经筛选后提交申请立项的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小组会议,独立发表评审意见并客观、公正地行使投票权。(四)组织项目的审慎调查工作,对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的项目文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人以上组成,且总人数必须为奇数。项目立项由投资决策委员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人1票。每次参加投资立项会议的委员为3名以上,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过半数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过半数为未通过。投资决策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并简要说明原因,不允许投弃权票。因故无法参加立项评审会议的委员可书面提交表决意见。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业务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对于立项项目拥有一票否决权,但无一票通过权。第十二条综合管理部是业务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公司投资管理业务运作的后台支持部门。第十三条综合管理部的职责为:(一)管理项目资料和会议文件。(二)其他与项目投资管理相关协调支持工作。第四章投资业务流程第十四条项目的投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项目初审、项目立项、尽职调查、第14页共20页项目上会、投资决策、协议的起草和执行、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步骤。第十五条项目初审投资经理负责收集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材料,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评判,提出可否跟进的初审意见。第十六条项目立项立项是尽职调查前的一项工作。对具有进行尽职调查价值的项目,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应填写《立项申请书》,连同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等有关资料,报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投资经理将项目基本情况向立项委员会委员进行汇报,评审委员应对立项会所评审的项目出具书面的评审意见,经委员一致认可的项目即可开展尽职调查工作,若委员对项目最终持否定意见,则该项目终止。对未通过立项的项目,应将资料交由综合管理部归档。第十七条尽职调查对经立项会批准立项并决定进行审慎调查的项目,由业务部门组织项目组进行项目的现场尽职调查。在完成项目现场的尽职调查后,项目组应制作完成《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方案书》。第十八条项目上会与投资决策项目上会采用会议方式,全体参会投资决策委员均须表决。项目上会由业务部门(投资经理/市场经理)发起,投资决策委员会收到全套上会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并形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意见表》。项目在通过决策之后的后续入资过程中,若因客观原因遇到与投资决策会议表决之时发生预设条件的重大变化,应撰写书面报告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重新表决第十九条合同的起草与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项目投资决议后,由项目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以及公司律师起草的投资合同标准文本与拟投资企业及其原股东进行合同条款的第15页共20页磋商,洽谈并撰写《投资协议》。《投资协议》应列明: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投资回报及退出、安全保障措施、违约责任条款等内容,撰写好的《投资协议》应提交风控合规部审核,审核通过后安排协议的签署。投资签署生效后,由投资经理负责合同的具体履行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第二十条投后管理公司对所投资项目原则上通过委派项目代表进入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监事会,并由投资经理配合进行项目投资后的管理工作。项目代表及投资经理的主要职责为:(一)依照《投资协议》的相关规定,监督并执行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二)定期上报项目进度报告及财务报告(月度)。(三)若遇突发事故或重大事项,及时上报临时报告。(四)代表公司参加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不得缺席,并按照经批准的表决意见进行表决。(五)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第二十一条投资退出依照《投资协议》的约定,逐步落实投资退出;若非正常退出,要制定相应风险管理控制机制,并报送风险管理控制委员会,尽量推动项目退出。项目退出后,尽快安排与投资人的清算,确保投资人安全退出。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篇三:基金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固有资金管理,完善公司固有资金投资和关联交易审批程第16页共20页序,保护股东、公司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固有资金是指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及其他自有资金。第三条本制度中所指的关联方是在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公司或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一方。如果公司与另一方同受一方控制,则本制度将该另一方也视为关联方。本制度所指的公司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股东及其控制的法人;2.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3.法律、法规、规章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关联方。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具体包括: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代理;5.租赁;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7.管理方面的合同;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9.许可协议;10.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第17页共20页第五条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投资和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第二章固有资金投资管理第六条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固有资金的管理运用。第七条固有资金运用应当遵循谨慎稳健、分散风险的原则,确保固有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得影响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营。第八条固有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的原则,避免与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禁止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不得损害公司、股东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九条固有资金主要投资范围包括金融资产投资以及进行与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其中持有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50%。固有资金进行金融资产投资的,不得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期货及其他衍生品。固有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第十条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应当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的约定,并遵守下列规定:1.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少于6个月,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基金或者公司出现风险事件确需赎回基金份额弥补资金缺口的不受此限,持有发起式基金份额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费率进行认购、申购和赎回,不享有比其他投资人更优惠的费率,并不得进行盘后交易;3.认购基金份额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载明所认购的基金份额、认购日期、适用费率等情况;4.申购、赎回或者买卖基金份额的,在基金季度报告中载明申购、赎回或者买卖基金的日期、金额、适用费率等情况。第18页共20页第十一条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的,依法可以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出议案,但对涉及本公司利益的表决事项应当回避。第十二条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单个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与本公司及子公司员工投资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50%。第十三条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运用固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公司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投资入股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还应当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公司可以用固有资金为本公司管理的特定投资组合提供保本承诺或者资金垫付以及为子公司管理的特定投资组合提供担保,但保本承诺总额、资金垫付总额或者担保总额合计不得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本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规模。第十五条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应确保固有资金投资与本公司及子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投资决策及操作应当独立于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的投资决策及操作,不得利用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的未公开信息获取利益。第十六条公司的净资产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可运用的高流动性资产低于20XX万元人民币且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支出的,公司应当暂停继续运用固有资金进行投资,其固有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第十七条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1.公司综合管理部提出固有资金投资可行性报告;2.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督察长会签后,报总经理审批。第19页共20页3、根据章程规定,提交董事会及至股东会审批。第十八条公司赎回(出售)固有资金投资,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1.公司综合管理部提出赎回(出售)投资的请示;2.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督察长会签后,报总经理审批。第十九条公司涉及固有资金投资需要签订的有关合同,相关部门应及时把有关合同文本提交监察稽核部和督察长审核同意,方可签订。第三章固有资金关联交易管理第二十条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关联交易应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将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作为交易对手,不得自行或者通过第三方与本公司及子公司的投资组合进行显失公平的交易。第二十一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公司的关联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关联交易的形式和内容符合相应交易契约成立时及该等契约履行时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2.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3.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必要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第二十二条公司运用固有资金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1.业务部门提出固有资金关联交易报告,并在该报告中就该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提供充足的证据,必要时提供相关市场标准;2.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督察长会签后,报总经理审批;3.按照章程规定,提交董事会审批。4.审批通过后,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执行,报监察稽核部备案。第20页共20页第二十三条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对关联交易和关联方相关情况进行跟踪,在关联方或关联交易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报告监察稽核部,并应当会同监察稽核部对交易风险进行重新评估,评估结束后采取书面形式向管理层提出风险评估报告。第二十四条公司运用固有资金发生的关联交易,应根据《企业会计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有关规定,在公司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信息披露。第五章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第二十五条固有资金的决策应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相关条款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综合管理部负责固有资金投资的交易执行。第二十七条监察稽核部对固有资金运用的情况进行稽核,并将稽核情况报督察长和总经理。第二十八条运用固有资金,公司应在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列明投资时间、投资标的、金额、费率及提供保本承诺、资金垫付、担保等信息,并对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等进行说明,还应当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固有资金运用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本年度固有资金运用效果及存在的风险。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共同制定,并共同监督执行,在国家有关法规或实际情况发生变动时,由综合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做出相应修订。第三十条本制度在公司正式发文后统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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