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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管理制度,公司法务管理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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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管理制度


('编号:2019CC-010-A/1法务管理制度(试运行版)编制:审核:批准:编号:2019CC-010-A/1发布日期:2019年06月01日生效日期:2019年06月01日编号:2019CC-010-A/1修订页编号修订内容简述修订日期修订后版本号修订人审核人批准人1创建2019.06.01A/02345678910第1页共20页编号:2019CC-010-A/1法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及子公司、项目(以下合称“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增强经营风险防范,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法律事务由公司专职法务人员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子公司、项目未设立法务岗位的,由公司法务部门直接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二章法务运作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包括:(一)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和管理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二)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三)为公司各部门的日常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法律意见及法律支持;(四)起草或审核合同、协议、函件等各类法律文件,参与公司重大经营项目的谈判;(五)接受公司委托,代理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六)保障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七)协助起草、审核公司规章制度,为规章制度及其条款的合法性提供保障;(八)对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第2页共20页编号:2019CC-010-A/1(九)其他法律事务。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在将法律文件报法务人员审批前,应先报审各业务部门及其分管领导同意;并由经办人向法务人员提供完整的基础信息,法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补充资料,由于未能提供完整资料(含补充资料)而引起的差错,由经办部门或经办人承担相应责任。第五条法务人员根据公司提供的信息出具法律意见,各项法律事务除已备案的标准文本及业务分管领导认为无需法务人员审核的以外,均须法务人员签署意见后,方可执行、实施。第六条公司各部门须将法律事务的实施情况(状况)及时向法务人员反馈。第七条公司的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管理。(一)作为原告或申请人的,在决定诉讼或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业务部门应将案件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报送法务人员。(二)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在收到法院或仲裁机构传递的起诉书或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日内,业务部门应将案件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报送法务人员。第三章法律事务管理第八条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业务部门应在法律事务发生第3页共20页编号:2019CC-010-A/1当日告知法务人员。如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业务部门应递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人员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九条公司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或出具或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前,应由法务人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需要法务人员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当在谈判前将主要谈判内容告知法务人员。第十条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务人员和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制定处理方案,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法律意见,供经办部门参考实施。第十二条如需聘请律师代理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的聘请和管理由法务人员负责。第十三条公司法律事务由公司专职法务人员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如须集团法务人员给予协助的,由公司法务人员上报本公司相关负责人并经审批后,以工作联络单的方式发送集团法务人员请求协助。第4页共20页编号:2019CC-010-A/1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四条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以明确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法律文件,包括协议、合约、契约、订单、确认书等。第十五条本制度所称合同文件是指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相关的法律性文件。第十六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合同是指下列合同。(一)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或(二)其签订和履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或(三)公司对外签订的标的较大的合同。第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一般合同是指除本制度规定的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第五章合同的订立第十八条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署。第十九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如因业务需要,必须以有关职能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第二十条签订合同前,业务部门须确定一位具体负责的承办人。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或超过代理期限,承办人不得签订合同,否则由承办人承担责任。第5页共20页编号:2019CC-010-A/1第二十一条公司授权的人签订合同时,应当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二十二条授权委托书由法务人员负责办理。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第二十二条合同除即时结清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利用数据电文和电子邮件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认。第二十三条合同的起草工作应争取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合同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条款齐全,权利义务清楚。第二十四条凡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第二十五条使用合同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应按照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要求填写。示范文本未涉及的问题,应当补充进去。第二十六条合同正式文本应当打印或印刷制成。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使用中文,或至少应当制成中文文本。第二十七条重大的或涉外的合同谈判,应当由法务人员和经济、技术、财务、工程等专业人员共同参加。第二十八条合同签订前,业务部门应当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行能力、经营状况、市场需求、产品和服务质量、价格等背景资料进行了第6页共20页编号:2019CC-010-A/1解和调查,并对其所提供的调查资料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九条合同签订前,业务部门的合同承办人应当首先将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意见书提请业务部门审核;业务部门审核通过的,应当出具审核意见。业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应当包括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审核意见第三十条通过业务部门的审核后,业务部门的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与合同有关的意见书和业务部门审核意见提请财务管理部门审核;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应出具审核意见。第三十一条通过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后,业务部门的合同承办人再将合同草案、与合同有关的意见书、业务部门审核意见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意见提请法务人员审核;法务人员审核通过的,应出具审核意见。第三十二条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未对合同审核。第三十三条业务人员、财务人员、法务人员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材料,承办人应予以配合。第三十四条通过业务人员、财务人员和法务人员审核后,业务部门的合同承办第7页共20页编号:2019CC-010-A/1人应将合同草案和各部门的审核意见表报送公司授权的人以及印章保管部门审签及盖章。第三十五条对各审核部门审核意见表不齐备的合同草案,公司授权的人、印章保管部门应当拒绝签署或盖章。第三十六条合同审核工作原则上实行专人负责制,各审核部门都需要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的传递、跟踪、落实、归档等。第三十七条业务部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审核合同的经济性。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应/需求情况经调研属实,市场供应/需求价格预测可靠、合理,及其他应予考虑的经济因素。(二)审核合同的技术性。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依据真实、可靠,技术措施完备、可行,技术标准和参数科学、真实、可行,验收标准明确等。(三)审核合同的可行性。包括但不限于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靠性,具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可操作性。(四)审核合同的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无损公司商誉、商业秘密及其他利益。第三十八条财务管理部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第8页共20页编号:2019CC-010-A/1(一)审核合同涉及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统一的资金调度计划。(二)审核资金、资产的合法性。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合法。(三)审核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性、合法性。包括但不限于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第三十九条法务人员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审核合法性。包括但不限于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计划,无规避法律行为,无显示公平内容,无明显属于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合同的情况;订立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订约等有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二)审核严密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条款完整、齐备,文字清楚准确不致产生歧义,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相关附件完备。第四十条业务部门的合同承办人向有关部门提交合同草案时,应在2-5个工作日完成合同审批流程。一般合同各审核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合同并第9页共20页编号:2019CC-010-A/1返还承办人;重大合同各审核部门应在2-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合同并返还承办人。各审核部门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的,向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说明情况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后累计审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涉外、重大合同的审核时限累计最长不应超过20个工作日。第四十一条各审核部门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审核意见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连同全部文件资料退还承办人。第四十二条承办人修改之后应重新提请审核,审核期限重新计算。各审核部门须及时提出审核意见,不得拖延。第四十三条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进行必要的审查。第四十四条公司授权的人以及印章保管部门根据各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决定是否签约及盖章。决定签约及/或盖章时,应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盖章;决定不予签约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须将整个事件报告给董事长,提请处理。第10页共20页编号:2019CC-010-A/1第四十五条合同必须呈报上级主管部门登记、批准或报工商管理部门鉴证、公证处公证的,业务部门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六章合同的履行第四十六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履行合同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积极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第四十七条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业务部门的合同承办人员应及时检查、了解履行情况。发生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业务部门负责人汇报及向法务人员通报。第四十八条任何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知承办人。承办人应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以法定、约定或没有此种规定时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业务部门的合同承办人应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以法定、约定或以书面方式予以答复。第四十九条向对方提出异议的文件和对对方提出异议的答复文件必须事先经过法务人员审核方可发出,并报档案管理部门备案。第五十条合同签订后,应当积极、全面履行。如遇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办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部门、法务人员报告,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第11页共20页编号:2019CC-010-A/1失,并由承办人于当日通知对方。第五十一条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行的因素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部门、法务人员报告,并由承办人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收集有关证据。第五十二条合同订立后,不得因业务部门的合同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影响合同的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务部门的合同承办人变更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进行必要的交接。第七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五十三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要进行变更或解除时,应与对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有特别约定的,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第五十四条变更、解除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合同订立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第五十五条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书面函告并限期答复。第五十六条业务部门的合同承办人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后,第12页共20页编号:2019CC-010-A/1应及时提请所在部门、法务人员处理。第五十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主体变更、解除,应当征得合同各方同意。(二)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得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签章。(三)经登记、批准、鉴证、见证、公证的合同,变更协议应重新登记、批准、鉴证见证、公证。(四)合同中订有保密条款或附有保密协议的,合同解除后,其效力并不受影响。合同变更时,如果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变更或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变更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第五十八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达成之前,根据实际情况,应采取继续履行、补救或中止履行等措施。第八章合同纠纷的处理第五十九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或已经进入仲裁、诉讼阶段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制度规定处理。第六十条处理合同纠纷、仲裁、诉讼必须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及时处理,原则上通过双方协商解决。第13页共20页编号:2019CC-010-A/1第六十一条纠纷、仲裁、诉讼发生后,承办人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法务人员递交合同纠纷说明,同时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一)合同文件,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工作联络单、传真、信函、图标、视听资料、广告、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及其他有关资料等。(二)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票证票据。(三)送货的承付、托收凭证、信用证、完税凭证、有关资金管理账目。(四)作为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及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五)证人证言。(六)其他证据材料。第六十二条法务人员根据情况,在3-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最终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批。第六十三条合同纠纷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订立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第六十四条对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纠纷,经董事长同意,属于公司作为申请人或原告的,可由法务人员或外聘律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公司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可由法务人员或外聘律师代理参加仲裁或诉讼。第14页共20页编号:2019CC-010-A/1如决定由外聘律师负责处理纠纷的,应由业务部门自行与外聘律师联系、沟通或传递材料,公司法务人员协助办理。第六十五条纠纷处理完毕后,由法务人员负责的纠纷由法务人员向公司负责报告,由外聘律师负责的纠纷由业务部门向公司负责人报告。重大合同的纠纷处理应随时向公司负责人报告进展情况。第六十六条处理合同纠纷、仲裁、诉讼,应特别注意下列问题。(一)证据可能丢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须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二)发现对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将使我方权利难以实现时,应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三)须做好每起合同纠纷、仲裁、诉讼,逐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要求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并责令其提出补救措施。第六十七条双方已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仲裁机构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及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交法务人员、业务部门收执,并由其督促该文书的履行。第六十八条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没有履行上述文书规定义务的,业务第15页共20页编号:2019CC-010-A/1部门的承办人应当及时通知法务人员或外聘律师。第六十九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文书的,经董事长同意后,可由法务人员或外聘律师代表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九章合同归档第七十条合同签订后,业务部门的合同承办人应按规定对其经办的合同进行收集、整理、建档。第七十一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单据、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都必须附于合同档案内。第七十二条合同档案须按公司保密制度有关规定确定合同的密级并采取保密措施。第七十三条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应在合同文件形成后3日内,根据合同的性质将合同档案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集中保管,不得据为己有。第七十三条公司档案管理部门须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管理合同的外借。第十章附则第16页共20页编号:2019CC-010-A/1第七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投资风控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七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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