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证券公司投资顾问管理制度,中邮证券是正规的证券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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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证券公司投资顾问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业务规范第四章参与媒体证券活动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六章投资顾问日常管理第七章执业回避与隔离第八章信息披露第九章公司网站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第十章业务培训第十一章服务费用第十二章客户回访第十三章客户投诉处理第十四章罚则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明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建立高素质投资顾问队伍,提高客户服务质量,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顾问,是指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投资顾问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经纪业务总部客户服务中心职责:(一)经纪业务总部客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客服中心)为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证券投资顾问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并对其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证券投资顾问资格的初审与网站公示,协助公司人力资源部做好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变更及年检等管理工作。(三)负责对证券投资顾问通过公众媒体就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等活动进行审批,并向当地证监局报备。(四)负责总部证券投资顾问的招聘规模,对营业部证券投资顾问招聘计划进行管理和审批。并对拟招聘的证券投资顾问进行初审。(五)负责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和考核。(六)为营业部进行业务推介举办的投资者报告会提供支持和配合。负责协助营业部进行投资顾问业务的宣传推介。(七)负责制定风险揭示书和证券投资顾问协议。(八)负责制定服务费用收取办法。(九)负责客户回访及客户投诉工作。第四条研发部职责:(一)负责对证券投资顾问通过公众媒体就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的行为进行审核并提出指导性建议。(二)提供相关研究报告,为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三)协助客服中心对证券投资顾问进行业务培训。第五条营业部职责:(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组建证券投资顾问队伍。各营业部的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应与其服务方式和业务规模相适应。(二)负责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申请的提交和现场公示。(三)负责本营业部证券投资顾问的任务指标制定、业绩考核以及薪酬的计算。(四)负责本营业部证券投资顾问的日常考核,提出证券投资顾问续聘、解聘和升降级的初步意见。(五)负责本营业部证券投资顾问展业行为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防范,督促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示投资风险,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第六条人力资源部职责:(一)负责证券投资顾问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二)负责办理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变更、注销及年检等工作。(三)负责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公司证券投资顾问相关信息。第三章业务规范第七条公司及投资顾问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第八条公司客服中心及各营业部应分别通过公司网站及营业场所向客户公示下列基本信息:(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第九条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协议时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见附件1),并由客户签收确认。第十条公司投资顾问人员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第十一条公司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见附件2),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公司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第十二条公司及投资顾问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第十三条投资顾问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说明投资建议的合理依据和资讯来源。依据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合法取得的证券研究报告做出投资建议的,应当提示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等信息。第十四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第十五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知悉客户做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为他人抢先交易提供便利,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他人先于该客户进行相关证券交易。第十六条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做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公司证券投资顾问通过公众媒体就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公示本公司的名称和业务资质、证券投资顾问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码。(二)不得传播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第十七条客服中心负责协助营业部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行为,不得以夸大、误导性语言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投资收益;不得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片面、夸大虚假的营销宣传;不得由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第十八条客服中心或营业部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的,主办部门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客服中心报备,由客户服务中心提前5个工作日向陕西证监局报备。第十九条各营业部指定合规风控人员对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环节进行检查;客服中心通过回访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合规管理,防范违法违规风险。第二十条公司客服中心和各营业部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各营业部及投顾人员应当建立投顾工作台账等业务档案,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详细记录留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第二十一条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具有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做好下列信息揭示和风险提示要求:(一)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作夸大、误导性宣传;(二)充分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以及使用该工具或设备带来的风险,不得有任何遗漏或者隐瞒;(三)充分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以及获得数据信息的时间;(四)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充分说明其工作原理和方法。第二十二条投资顾问应当遵守证券投资顾问执业操守,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一)对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服务时,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原则。证券投资顾问应当依据客户的资产状况、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向客户推荐适当的投资产品和咨询服务。切实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二)应当主动、明确地对客户进行客观的风险揭示,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作不恰当的表述或作虚假承诺。(三)明知客户的要求或拟委托的事项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规范的,应予以拒绝,且应如实告知客户并提出改正建议。(四)接受公司的统一管理,在执业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和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五)应当积极参与公司举办的投资者教育活动。(六)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服务技能,并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竭诚完成客户委托的合法事项,不断提高执业水平,维护客户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第二十三条禁止行为:(一)公司投顾人员应当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重要信息及客户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依据未公开信息撰写分析报告,不得泄露、传递、暗示给他人或据以建议客户或其他投资者买卖证券。(二)在执业过程中,不得私下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客户、机构和个人馈赠的贵重财物。(三)不得兼任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或职务。(四)应当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共同维护和增进公司及行业声誉。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在公众场合及媒体上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第四章参与媒体证券活动第二十四条参与面向公众的媒体证券活动是指参与由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组织的,面向投资者发表的证券投资咨询类文章、相关评论或者与媒体合作开展证券业务等活动的行为。第二十五条参与媒体活动的规定:(一)公司员工一律不得以个人名义参与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组织的各种证券活动。公司投资顾问经公司审批同意后可以以公司名义参与各类媒体组织的各种证券活动。(二)公司及投资顾问人员只能参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正规的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组织的各种合法、合规的证券活动。(三)投资顾问以公司名义参与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组织的证券活动之前必须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征得公司的同意。作为嘉宾,参与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组织的证券活动的人员需填写《参与媒体证券活动的申请表》(见附件3),获批后,需要向公司注册地的证券监管机构——陕西证监局报送备案材料。作为作者投资顾问可以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文章,但是投资顾问不得在媒体上作出关于买入、卖出或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发表文章前需要按照公司规定的审批流程(见附件4),通过公司OA系统报经公司批准。同时还需要以公司名义与发表文章的媒体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后才能在媒体上发表文章。当投资顾问的投资分析文章涉及到具体股票的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时,还需要提交公司合规部进行审核。(四)公司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部门与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合办或者协办证券投资咨询版面、节目或者与电信服务部门进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合作时,事先应当通过签报征得公司的同意。主办部门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客服中心报备,由客服中心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陕西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备案材料包括:合作内容、起止时间、版面安排或者节目时间段、项目负责人等,并加盖本公司与合作单位双方的印鉴。未经批准或审批报备手续未履行完毕之前,投资顾问不得参加任何媒体组织的任何证券活动。(五)公司参与广播、电视节目时不得对过往荐股业绩、产品、公司和人员的能力等进行虚假、不实或误导性宣传。(六)投资顾问在预测证券品种的走势或对投资证券的可行性提出建议时,应明确表示在自己所知情的范围内本公司、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的证券是否有利害关系。(七)公司各部门及投资顾问在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时不得向所依托的媒体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或其他利益。(八)关于实名微博的管理。客服中心负责各营业部和投资顾问实名微博的管理。如果发现违规情况需随时向合规部汇报。实名微博需要公布公司、营业部的真实名称、真实地址、客服电话和投资顾问的真实姓名、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号等,由客服中心负责向网站申请实名认证。发布微博的行为比照参与面向公众的媒体证券活动的行为规范。(九)公司不得为无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利用证券营业部等网点开展非法证券投资咨询、非法委托理财活动提供便利。第五章人员管理第二十六条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资格的申请、变更、年检严格执行《中邮证券公司证券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证券投资顾问严格执行《中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顾问行为规范》,客服中心不定期对证券投资顾问的执业行为进行检查。第二十八条证券投资顾问分为助理投资顾问、投资顾问、高级投资顾问、首席投资顾问四级,具体的级别设置调整、薪酬及考核等由客服中心拟定细则,经公司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第二十九条投资顾问申请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六)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七)通过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第三十条公司在管理投资顾问的执业资格证书时,除审核相关人员从业资格条件外,还应当审核在岗人员是否为签订合法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确保同一投资顾问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公司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对执业人员发生变动的情况,公司应及时办理变更(包括离开咨询岗位)手续。第三十一条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在公司接受年检的时间同时办理执业年检。第三十二条投资顾问能力要求:(一)客户关系维护能力:投资顾问应具有善于处理人际关系的技巧和与客户建立良好关系的能力;(二)专业咨询服务能力:对宏观、行业、公司信息的解读、分析能力;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信息的搜集、整理能力;资产配置、理财规划、交易策略运用能力;熟悉交易品种、理财产品结构和特性;熟悉公司服务产品和项目。第三十三条投资顾问工作职责:(一)在了解客户的基础上,为中高端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二)对营销人员、营销活动提供支持;(三)举办理财报告会、投资者沙龙等服务与推广活动;(四)对员工、客户进行投资技能培训;(五)理财产品推广。第六章投资顾问日常管理第三十四条提供投资建议的审批流程及留痕要求:投资建议应由具有投资顾问资格的人员提供或发起。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投资顾问向群体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例如通过短信、电子邮件、互联网、媒体、报告会等形式),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建立审批流痕。向特定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应留存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内容应包括投资建议的对象、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工作底稿应存档备查。第三十五条投资顾问服务的目标:(一)助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二)帮助客户掌握投资技巧,提高理财技能;(三)帮助客户了解产品特性;(四)帮助客户梳理、分析投资逻辑,辅助客户决策,帮助客户资产保值增值;(五)在了解客户的情况下,收集和梳理客户合理需求,并提供适当性服务;(六)满足客户投资过程中衍生的其他需求;(七)达成客户信任,与客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第三十六条投资顾问的日常工作内容:(一)参加投顾晨会、夕会、收集交流咨询信息;(二)一对一或一对多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三)为营销业务提供支持;(四)通过转介绍等方式招揽新客户;(五)《营业部投资顾问每日研判报告》;(六)根据安排参与媒体节目;(七)投资顾问业务推介,吸引签约客户;(八)完成营业部下达的产品销售任务;(九)完成公司总部及营业部安排的其他投资顾问工作任务。第三十七条投资顾问每日标准工作流程:(一)8:30-8:40:登陆GOCOM及投顾平台,并保持工作时间在线;召集营业部相关人员做好参加投资顾问电话晨会的准备;在投顾平台资讯中心上浏览当日最新政策、消息,为投资顾问电话晨会做好发言准备;(二)8:40-9:00:参加投资顾问电话晨会,与其他投资顾问共同探讨、分析当日最新消息,预测当日大盘走势分析热点板块,推荐个股,得出结论性看法和投资建议;(三)9:00-9:30:根据投资顾问电话晨会的结论,通过广播、短信或邮件的形式进行早间播报、资讯发送;(四)9:30-10:30:利用投顾平台上的通信功能,与已签约的客户进行沟通、交流,及时满足签约客户的服务需求,每天与签约客户交流或服务;增加新签约客户;(五)10:30-11:30:完成投顾平台上的各项工作,包括浏览资讯中心的最新信息、股票池投票、更新自己的个性股票池、投资顾问报告制作、参与各项工作审批流程;(六)13:00-15:00:做好营业部分配的存量客户的维系服务工作;(七)15:00-15:30:盘后股评;(八)15:30-16:00:收盘作业:看盘总结,回顾当天对行情判断和投资建议的得失,并为次日投资顾问电话晨会做好发言提纲;(九)16:00-16:30:夕会:投资顾问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相关人员进行投顾平台的培训,投资顾问业务的学习,讨论当日市场大盘走势、热点板块、个股等。第三十八条投顾平台的管理:(一)所有营业部投资顾问主管及投资顾问在工作期间,必须保持投顾平台在线;理财经理及客户经理根据工作需要及营业部投资顾问主管的要求上线。(二)投顾平台及客户端目前具备的6大功能是资讯中心、股票池管理、投资顾问报告制作、工作流管理、通信、签约服务。凡是通过投顾平台能够完成的投资顾问工作,都应在投顾平台上进行。(三)资讯中心:投资顾问每天阅读资讯应以投顾平台资讯中心渠道为主,其他渠道为辅;理财经理每天应至少登陆1次投顾平台,浏览资讯中心的最新信息;(四)股票池管理:投资顾问每月应参与一次精选股票池的投票任务,并建立自己的个性股票池,根据行情和需要定期更新,每周不少于1次;(五)投资顾问报告制作:由总部投资顾问主管根据投资顾问工作需要或客户需求,发起投资顾问报告制作流程并分配任务,营业部投资顾问应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并提交;(六)工作流管理:报告审批、股票池审批、产品审批等工作流程,均应通过投顾平台任务中心进行;(七)通信:投资顾问之间、投资顾问与理财经理及客户经理之间、投资顾问与客户之间的沟通、交流、会议等通信需求,应优先使用投顾平台的通信功能来实现,包括电话会议、公告发送、短信发送、邮件发送、消息发送等(八)签约服务:营业部的投资顾问应在不断增强自身咨询水平,提高客户服务质量的基础上,吸引更多的客户签约。签约的客户数量及服务的质量将作为对投资顾问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九)投顾平台的培训:营业部投资顾问主管应根据营业部相关人员对投顾平台的掌握情况,每月进行1次投顾平台培训讨论会,也可与其他培训会议合并进行。第三十九条投资顾问晨会管理(一)整合公司所有投资顾问力量,逐步形成公司统一的投资顾问产品和服务,并发现、培养投资顾问人才,逐步建立投资顾问第二梯队,以便向各营业部的营销、客户维系、客户挽留工作提供更及时、强大的投资顾问支持。(二)晨会组织:公司客服中心负责每日晨会电话会议的发起、组织和协调;各营业部投顾负责召集、组织本营业部相关人员参加,并按照分工轮流主持晨会。晨会参与者为中邮智赢俱乐部成员,经纪业务总部领导、总部投顾人员、各营业部总经理、投顾人员、理财经理、客户经理等。(三)晨会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40分召开9:10分结束。(四)会议形式:客服中心采用公司投顾平台电话会议系统发起电话会议,各营业部按照事先报备的具备免提功能的座机电话参与会议。(五)各营业部应该按照公司规定的投顾晨会制度和流程,按时参加晨会。客服中心将把各营业部投顾晨会的组织情况作为一项客户服务管理指标纳入日常考核。第七章执业回避与隔离第四十条投资顾问不得为本公司作为承销商或上市推荐人的企业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刊登或发布其为客户撰写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也不得以假借其他机构和个人名义等方式变相从事前述业务。第四十一条投资顾问在知悉本公司、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有关证券有利害关系时,不得就该证券的走势或投资的可行性提出评价或建议。第四十二条严格执行公司信息隔离墙相关制度。因业务需要,投资顾问和其他部门进行业务合作需遵守公司跨墙管理规定。第八章信息披露第四十三条公司投资顾问应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第四十四条研发部在进行业务内审时发现存在违反上述要求的情况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建议改正;如果相关部门和人员拒不改正,研发部应向合规部说明情况,并向分管领导汇报详细情况。第九章公司网站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第四十五条公司网站作为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的载体,刊登、转载涉及证券市场投资分析的文章或报告时,该文章或报告必须是由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或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个人所撰写。第四十六条禁止网站工作人员利用公司网站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投资证券的可行性,向他人(包括特定客户和不特定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投资建议。第四十七条公司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通过公司网站向公司自己的客户和社会公众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但是必须在网站上公示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码。第四十八条禁止在公司网站传播不实、误导、欺诈性信息。第四十九条禁止在公司网站为无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和无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个人开展非法证券活动提供广告链接。第五十条公司通过互联网对自己的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开展专业化、个性化的咨询服务,必须遵守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第十章业务培训第五十一条客服中心负责对证券投资顾问进行业务培训,提升证券投资顾问的职业操守、合规意识和专业服务能力。公司研发部对客服中心的培训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第五十二条证券投资顾问的培训分为上岗前业务培训和后续业务培训。(一)证券投资顾问的上岗前业务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基础知识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投资顾问的行为规范和投资顾问管理办法;市场分析方法等各项专业知识与技能。(二)培训方式以理论讲解结合实战分析进行。(三)培训结束后,依据培训期间个人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实战结果、个人表现等,由客服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评。经考核符合要求者由客服中心发放上岗证书。(四)后续业务培训在投资顾问上岗后进行。由客服中心根据投资顾问实际需求提出,公司人力资源部和研发部予以配合。第十一章服务费用第五十三条营业部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及公司相关收费规定,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一)营业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禁止证券投资顾问个人向客户收取费用。(二)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收取分为直接收费和间接收费两种方式。1、直接收费是指营业部根据客户的资产、佣金贡献度大小、客户类别、服务期限等确定具体的收费金额。2、间接收费是指营业部通过差别佣金方式收取服务费用;原存量客户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原则上适当提高原有佣金费率。3、证券投资顾问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由营业部向客服中心报备。第十二章客户回访第五十四条公司客户回访工作由客服中心和各营业部分别进行。(一)建立客户回访的关联回避机制,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二)回访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核实、书面证券投资顾问协议签订核实、客户账户变动确认、证券投资顾问是否违规代客户操作账户、是否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是否存在全权委托行为等情况。(三)客服中心每年需完成以下回访:新签协议客户回访比例为100%;客户投诉回访比例为100%;半年度客户回访每年安排上年末签约客户总数的30%进行回访;合规回访抽取全部签约客户的10%进行回访。(四)各营业部每年安排上年末签约客户总数的20%进行回访。(五)营业部对回访客户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集、整理,形成书面材料提交给客服中心。客服中心负责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并将落实结果反馈给营业部,由营业部对客户进行二次回访,了解客户的满意度。(六)客服中心和营业部对各自回访客户记录以电子或纸质方式记载留存,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以便公司对回访工作进行检查。第十三章客户投诉处理第五十五条在证券投资顾问执业中发生的任何投诉纠纷均应严格按照《中邮证券公司客户投诉及纠纷处理制度》执行。各营业部为客户投诉具体处理部门,客服中心是客户投诉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客户投诉,并对处理过程与结果进行监控和检查。公司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按照《中邮证券公司客户投诉及纠纷处理制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协助客服中心处理和解决好客户投诉问题。第五十六条客服中心和各营业部应分别在公司网站、各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并公示客户纠纷投诉电话、邮箱地址等信息,并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客户纠纷投诉的相关事宜。第十四章罚则第五十七条证券投资顾问违反本办法的,应受到处罚。处罚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一)经济处罚分为赔偿、罚款,具体金额由公司视违规违纪行为产生的后果或造成的损失情况给予处罚。(二)行政处分分为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执业、取消执业资格、开除等五个等级,具体处分由公司视对公司财产、名誉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情况而定。第十五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2、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3、参与媒体证券活动的申请表4、媒体刊载证券分析文章审批流程附件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尊敬的投资者:感谢您选择了中邮证券公司投资顾问服务。中邮证券公司提醒您在选择本公司产品前,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同时认真听取本公司投资顾问人员对相关业务规则、产品特点的讲解,慎重决定是否参与。一、您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应了解本公司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本公司向您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已经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二、您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应了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含义,理解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后需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三、您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应了解本公司及人员提供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不能确保您获得盈利或本金不受损失。四、您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应了解本公司及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不能在任何市场环境下长期有效。五、您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应了解作为投资建议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和投资分析意见等,可能存在不准确、不全面或者被误读的风险,您可以向证券投资顾问了解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时间以及投资分析意见的来源,以便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作出理性判断。六、您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应了解本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本公司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收费应向本公司账户支付,不得向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或其他个人账户支付。七、您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应了解本公司及人员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如您发现投资顾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利益冲突情形,如泄露客户投资决策计划、传播虚假信息、进行关联交易等,您可以向本公司投诉或向有关部门举报。八、您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应了解本公司存在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九、您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应了解为您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存在因离职、离岗等原因导致更换投资顾问服务人员并影响服务连续性的风险。十、您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应向本公司说明自身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等情况并接受评估,以便于公司根据您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向您提供适当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十一、您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应向本公司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和服务获取方式,如有变动须及时向本公司进行说明,如因您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您未能及时获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责任将由您自行承担。十二、您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时应保管好自己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相应的密码,不要委托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自己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代理买卖证券,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将由您自行承担。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您投资损失的所有因素。您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您接受本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您作出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特别提示:您在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后,表明您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风险和损失。客户签名:年月日:附件2:中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服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自律规则,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一、双方申明甲方系在乙方开户的证券市场合法投资者,对乙方告知的“风险揭示书”业己清楚,已详细阅读了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乙方系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具备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必要条件和专业能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利用本协议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操作。二、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一)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指定乙方投资顾问,代表乙方为甲方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二)签约后,甲方在享有中邮证券基本服务的同时,另外享受由中邮证券投资顾问以网络平台、手机短信、邮件或电话咨询等方式提供投资信息服务。内容包括:1、账户分析、投资建议。2、投资组合与热点推荐。3、市场重要信息提示与简要分析。4、签约后甲方享有乙方提供的投资顾问一对一服务并优先参加中邮证券不定期举行的专题投资报告会。三、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根据乙方的投资建议自主决定证券投资及操作,自行承担投资损失。2、对本协议的合作内容具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投资咨询服务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3、积极配合乙方的客户回访工作,对乙方服务给予及时反馈、评价和建议。(二)乙方权利与义务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投资咨询服务。2、对甲方的资产状况、相关资料具有保密义务,除甲方同意或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外,不得对外提供。四、乙方投资顾问服务人员的禁止行为(一)禁止以任何方式向甲方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二)禁止以个人名义向甲方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三)禁止代甲方作出投资决策和代甲方从事证券操作。(四)禁止与甲方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五)禁止向甲方提供虚假信息、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六)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欺诈行为。五、服务收费标准(一)本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为乙方业务试行期协议,业务试行期内不收取任何费用。(二)本协议服务期自双方签署本协议日起,至乙方投资顾问业务试行期结束日自动终止。(三)试行期结束后,投资者如需继续接受投资顾问服务,需和乙方重新签署正式的服务协议。六、免责声明与风险承担(一)甲方必须确保本协议所提供联系方式的正确有效,乙方按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发送投资咨询服务信息后即视为按合同约定履行投资咨询服务义务。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乙方更改。(二)甲方声明并承诺已知悉并理解本协议约定乙方投资顾问服务人员的禁止行为;甲方确认知悉乙方投资顾问服务人员从事上述任何禁止性行为的举动均视为其个人行为,与乙方无关;甲方保证不参与本协议列示的任何投资顾问的禁止行为,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三)因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故障等技术原因以及其它不可抗力而造成服务中断的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四)投资咨询服务的基础信息均来源于公开渠道,乙方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投资咨询服务的内容和意见仅供甲方作为投资参考,甲方接受投资咨询服务即视为同意接受对投资咨询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乙方对此不作任何性质的担保,也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七、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一)协议签署生效后,若遇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发生变更、修订等情形,本协议涉及的内容及条款按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其它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二)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下列情形,协议提前终止:1、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2、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乙方收到甲方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本服务协议解除;自签订协议之日起3个月后,甲方欲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方式向乙方申请,乙方同意解除协议的可向甲方发出同意解除的通知书,甲方接到乙方同意解除协议的通知书时,本服务协议解除。3、乙方因业务调整等原因欲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通知以短信、邮件或公告的形式进行,自乙方通知到达甲方时起,本服务协议解除。(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年月日年月日附件3:参与媒体证券活动的申请表(由参与节目人员填写)投资顾问人员姓名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合作形式合作媒体全称证券节目或栏目名称节目播出时间节目内容:所在部门审核意见:审核人:审核时间:客户服务中心审核意见(投资顾问需要客服审核):审核人:审核时间:研发部审核意见:审核人:审核时间:合规部审核意见:审核人:审核时间:分管领导审核意见:客服中心投顾主管审核(投资顾问需要到客服中心备案):接受备案人:审核时间:研发部研究助理处备案(投资顾问需要到研发部备案):接受备案人:审核时间:附件4:媒体刊载证券分析文章审批流程在媒体上刊载证券投资分析文章,需要按以下流程报公司审批:投资顾问客服中心投顾主管客服中心经理研发部风控研发部经理经纪业务总部经纪业务分管领导与媒体签订协议媒体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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