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买卖合同中的关键条件与条款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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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船舶买卖合同的条件条款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8-0173-01摘要:船舶买卖合同往往涉及金额巨大,而航运市场上单船公司、皮包公司大量存在,这种情况下,事后的赔偿救济往往意义不大,只有解除合同才能有效避免损失。因此,辨析何种情况下能够解除船舶买卖合同十分重要。本文将以挪威买卖格式(nsf93)为蓝本,通过解读合同条文并借鉴相关案例,分析船舶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条款的性质,指出哪些条款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条件条款。关键词:船舶买卖合同条件条款合同解除nsf93国际上存在的二手船买卖的合同格式主要有1985年的伦敦船舶买卖格式、1993年的日本船舶买卖格式和挪威买卖格式。nsp93是挪威买卖格式的最新版本也是目前实践中使用最广泛的,因此,本文以此版本为蓝本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论述。一、交船义务交付船舶,即转移对船舶的实际占有,在法律上体现为船舶所有权从船舶卖方移转到买方,是船舶买卖中卖方最根本的义务,也是船舶买卖合同的本质所在。(一)向买方通报船舶动态关于卖方向买方通报船舶动态的义务,nsp93第5条中作出了规定[1]。该条只是规定通知买方船舶预计到达交船地的时间,这表示卖方做出通知时只需要善意与合理即可。因此,向买方报告船舶动态的义务基本不会被认定为条件条款。(二)递交交船准备就绪通知书(nor)挪威买卖格式中nor的递交直接与第5条船价支付及船舶买卖中卖方违约与买方的法律救济第14条卖方违约条款挂钩,由此十分重要。依nsp93中第14条规定:“买方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1)卖方未能依第5条a项的规定递交交船准备就绪通知书(nor)……”[2]根据nsp93第5条及第14条的规定,nor的有效递交应当符合三项实质条件,即:其一、船舶已在具体的交船泊位或锚地[3];其二、船舶必须已依合同在各个方面做好实际交船准备;其三、nor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解约日之前递交。[4](三)交付船舶nsp93第5条d项规定:“一旦船舶在交船前发生实际全损、推定全损或协议全损,保证金及其利息应立即释放给买方,同时本合同应视为无效。”对于nsf第5条的理解应结合第14条规定,如果是非由卖方过失导致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推定全损或协议全损,保证金及其利息应立即释放给买方,买卖合同变为无效,并且买方无权向卖方索赔损失;如果是由卖方可证实的过失导致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推定全损或协议全损,买方则可以解除合同,保证金及其利息应立即释放给买方,并且买方可以向卖方索赔损失。(四)交付备件、燃油等及法律交接根据nsp93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卖方交付船舶的义务包括交付船舶备件、船剩燃油等,以及交付在船证书、图纸等,根据相关案例5和法理,并不构成条件条款,对于此种违约买方通常只能要求损害赔偿等救济,而不能解除合同。但对于法律交付,根据nsp93第14条的规定,卖方未能在解约日前做好有效完成法律交接的准备(卖方自nor有效递交后还有三个银行日的时间准备第8条中规定的交船文件),买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二、船舶质量保证nsf93第11条规定了交船条件,并不能看出其直接赋予了买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在theakition案7中,hirst法官也是判该船舶买卖合同的第18条(涉及交船状况保证)属于中间条款而非条件条款,其在判决中指出:“没有有约束力的判例或立法规定使得我要将第18条解释为合同的先决条件;合同双方也没有约定整个条文或只是最后两句是条件,如果当事人想这样做是很简单的;而且第18条规定涉及许多不同重要性的潜在违约行为,所以更合理的结果应是将其解释为中间条款。”此外,在thepuertobultrago案中,上诉庭同样判定光船租船合同中的“还船状况”条款并非是一个先决条件。因此,交船条件条款的违反并不当然导致买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而要视其具体影响而定。三、船舶权利保证nsp93第9条是有关卖方权利保证的规定:“卖方保证(warrant)在交船前船舶无租约、无负担、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和其他任何债务。卖方在此保证(undertake)若发生因交船前产生的债务而导致的针对该船的索赔,由卖方赔偿买方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对此条的解释,goff大法官在thebarenbels案9的判决中指出:“我们一看到该条款对该条款的理解是,该条款包括两句话,每一句都是针对不同的事项。第一句是关于卖方在交船前的担保,而第二句是有关卖方对交船后针对船舶索赔的赔偿,而该项索赔的事由应是发生在交船前。”与前述卖方质量保证相类似,从本条款规定本身来看,在卖方违反此项保证时,买方并不当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综上所述,笔者认为nsf93中确定的条件条款有,第5条、第8条、第13条及第14条中关于卖方及时有效递交nor、交付船舶、法律交接及买方交付押金、船价的规定;而第9条和第11条中关于船舶的质量保证及权利保证的规定,则类似于中间条款,要视其具体影响而定是否能够解除合同;第5条、第7条及第8条中关于报告船舶动态、交付备件燃油等的规定,则属于一般保证,一般不会影响合同效力。参考文献:[1]iaingoldreinqc,shipsaleandpurchase,3`dedition,llp1998.[2]杨良宜,船舶买卖法律与实务,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4年.[3]p.s.阿狄亚著,赵旭东等译,合同法导论(第五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4]劳埃德法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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