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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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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


('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11月30日,央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此,九泰基金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一方面会降低银行的业绩,但影响有限;一方面通过银行的破产倒闭、兼并收购,提升银行业的集中程度,增强银行业的竞争力。短期来看,征求意见稿提到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异费率构成,未公布详细费率。参考及美国,假设大行费率5BP,股份制银行费率8BP,城商行费率在10BP,对于上市银行本钱收入比提升0.7个百分点,净利润的负面影响在1.3%。长期来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也意味着国内存款保险制度从隐性转为显性,竞争力差的、规模小的银行倒闭或将成为常态。制度的推出有利于推动银行业的市场化竞争,从而带动银行业的整合,提高银行经营效率。总的来看,未来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将有利于银行行业的安康开展。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意味着酝酿了21年的存款保险制度呼之欲出。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做客中新网财经频道视频访谈时表示,存款保险制度最大限度保障存款人利益,无需担忧存款平安;投保机构的保费费率取决于银行自身的风险;存款保险制度托底使下一步金融市场化改革没有后顾之忧,不过制度实施好需要一年左右的准备期和过渡期。根据征求意见稿,存款保险拟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宗良表示,最高偿付限额是根据国内外综合情况,统筹考量计算出来的。国际上平均是各国人均GDP的2到5倍,美国大概在5倍左右。“我们采取50万元的标准,到达人均GDP的12倍,同时存款率的覆盖面积到达99.63%。我们是尽可能采取比较高的标准,实际上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但最高偿付限额是否意味着超过50万元的存款无法得到保障?宗良认为,金融机构倒闭的概率较小,一旦发生风险往往会采取转让、接收等其他措施,还会有序的对高收入者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他认为,目前开展处于上升阶段,金融机构倒闭的概率通常要小。假设金融机构一旦发生风险,往往采取转让、接收或者其他措施。宗良表示,如果是这种情况,不管是多少存款,一般都延续到新的机构里面,直接按存款额度,多少就是多少。“当金融机构出问题,又采取破产清算的方式,这个时候可能会对这些高收入者产生一些影响。有一定的损失,这是自然的,也是投资必然承担的一种风险。”宗良指出,《条例》的保障了公众的存款平安。公众无需担忧金融机构是否会面临金融风险。同时,出现问题的金融机构会有一套比较标准的方法来处理。“只要你的存款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即使明天金融机构倒闭了,跟你的偿付是没有任何关系,会有相关存款保险机构来归还,这就保障了存款人的利益,维护了金融稳定。”“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一般是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之前或之中。”宗良表示,比方,美国是1934年建立起来,德国大概是1966年,韩国大概是20世纪90年代建起来的,特别行政区是xx年建起来的,时间跨度是非常之大。宗良进一步分析,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我国一旦利率市场化,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可能在经营过程中间开始出现分化,经营差的就有可能被市场淘汰,这就需要有合理的机制做保障。存款保险制度正是为了建立一个负责托底的制度,保证下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就没有后顾之忧。在宗良看来,存款保险制度和我国金融改革开展进程比较一致,将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金融市场化改革逐步推进,尤其是渐进式推进。而且,制度建立从关系上来看也不是说都一开始就建立起来,有的在这之前可能在市场化过程中间,我国正好处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间。在谈及存款保险制度筹备21年之久时,宗良说,以前我国的金融机构发生金融风险的概率总体偏小,很少有金融机构采取破产、清算等方式,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不明显,所以经过这么多过程,才开始真正建立。现在就是非常重要、也是非常好的时机。宗良解释,三中全会确立全面深化改革,深化金融改革也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这就要求有一个比较重要的根底保障制度来护航。“可以说,存款保险制度是为市场化改革保驾护航的平安网。”根据意见稿,存款人不用交纳费用,而是由存款银行缴纳保险费。宗良表示,由于银行的规模比较大,保费的量级还是偏小,一般不会影响银行的流动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不会对银行流动性和利润产生很大的影响。对于保险费率如何定价的问题,意见稿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根底费率,二是风险差异费率。向各类金融机构收取的根底费率都是一样的,而差异费率那么根据不同机构面临的风险状况、存款构造等区别,存在一定的差异。宗良强调,保险费率不会按银行大小决定,而是按照风险特点决定的。“如果你各方面都经营的特别好,可能费率就要低一些。某些小型金融机构,如果经营比较有特色,风险比较小,客户黏性各方面比较强,也可能取得相对偏低的费率。”他认为,这种机制可以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做好自己的业务,提升自身产品和效劳,增强市场竞争力,降低风险。意见稿中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限于以下形式:存放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宗良分析,存款保险基金涉及到机构投资,这个机构承担重要的金融稳定重任,所以平安性是第一位。在这个根底上保持流动性,之后才是适当的有所增值。他进一步解释,存款保险基金投资方向清楚,比方保持流动性存放在央行,投资高级别债券。对于某些在未来能够带来比较稳定效益的方面,经国务院批准也可以投资。宗良强调,一项新的制度设计,总体考量,尽可能让市场自己把风险给解决掉。如果真是存款保险机构碰到一些详细的问题,完全属于国家来保障的,还是该怎么保障就怎么保障,但属于市场应该解决的就都由市场来解决。宗良介绍道,国际上也有一些可以借鉴的经历。采取的功能比较完善的、风险最小型。比方,美国主要是从风险最小角度考量整个制度的设计,比较好的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稳定。在他看来,存款保险不是一个简单的赔付资金问题,而是一套制度设计。既能够有一定的赔付处理,同时又能够让机构受到一定的约束,能够在事前发现相关机构的风险,能够纠偏防风险。另一方面,可以考虑把整个风险降到最小,使体制能够有效运作。他表示,现在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条件根本成熟,但毕竟是一项新设计的制度,很多方面的工作还要详细做好准备。不是简单把它做起来,而是要做好,也不是一个简单资金的问题,是设计一个好制度,所以开始建立的时候就是要把它做好。宗良认为,这个过程不能急于一时,短期没有那么大的压力,要在这个时间做好准备把制度设计好,为未来打下根底。一年左右的时间内,应该能够准备好。11月30日,酝酿了21年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终于落地。《征求意见稿》规定,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按照央行对xx年年底存款的测算数据,上述标准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保障。根据胡润研究院的数据,截至xx年年末,中国拥有1000万元资产以上的富豪有109万人,如果以此为分界限推算,存款保险制度将影响百万名富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从理论上来说,把500万元存在10个银行是最平安的,但是我国银行目前破产风险很小,只是在选择存款银行的时候,要在眼前的利率和可能的风险之间进展综合考量。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那么表示,在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经济金融形势总体稳定,即便客户在单一存款机构的存款本息超过50万元,也不用急着搬家。当然,对于少数过分慎重的客户来说,可能仍然会将存款搬家,他们为追求平安,会把存款分散在多个金融机构。由此将令金融机构之间的存款分布更加均匀,从而对大型金融机构的存款造成分流,而对中小金融机构那么会相对增加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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